中国律所可以取得的格莱美主席荣誉大奖有哪些?主要是哪些大奖,哪些是正规的

中国有哪些文学奖项_百度知道
中国有哪些文学奖项
  主要文学奖项  --------------------------------------------------------------------------------  作者:乙丁/摘  茅盾文学奖(始于1981年)  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文坛最高荣誉之一,每四年颁发一次。茅盾文学奖是根据茅盾生前遗愿,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的创作、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学的发展而设立的。单项奖金为1万元。  庄重文文学奖(始于1987年)  香港著名人士庄重文先生倡议出资,由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的一项青年文学奖。主要用来奖励在文学创作、文学评论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年轻作家和优秀的青年文学刊物。现每两年颁发一次。  曹禺戏剧文学奖(始于1994年)  专就剧本创作所进行的全国性评奖,代表了中国戏剧文学创作最高水准,其前身是中国戏剧家协会于1980年创办的全国优秀剧本奖,1994年更名为曹禺戏剧文学奖,由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每年评选一次,每届评出10个正式奖和10个提名奖。  鲁迅文学奖(始于1995年)  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文坛最高荣誉之一。每两年举行一次(实际大约每三年一次)。设有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作品等七项奖项,每项可评5部作品。上一届单项奖金均为2000元人民币,今年这一届均为一万元。  姚雪垠文学奖(始于2003年)  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主办,根据著名作家姚雪垠的遗愿及捐款设立“姚雪垠长篇历史小说奖励基金”,专门奖励优秀的长篇历史小说。该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大家·红河文学奖(始于1995年)  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大家》杂志社和云南红河卷烟厂共同设立。奖金额10万元人民币。评选对象为《大家》发表作品的全部作者。每两年一届,每届一奖,每奖一人。  新概念作文大赛(始于1998年)  由《萌芽》杂志社率先发起,联合十所著名大学共同主办。这个面向高中学生的作文大奖,强调“新思维、新表达、真体验”,一度成为高校招生和少年成名的“直通车”。  老舍文学奖(始于2000年)  为纪念人民艺术家老舍,繁荣北京市的文学创作,推动我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而设立的,是北京市文学艺术方面的最高奖励。第三届老舍文学奖设4个奖项,其中新设两个名额的“新人佳作奖”。第二届老舍文学奖单项最高奖金达到3万元,总奖金额达到了16万元。  冯牧文学奖(始于2000年)  根据文学评论家、散文家冯牧遗愿,为鼓励扶植新人、促进文学事业繁荣发展而设,有关于获奖者年龄的限制。每年评选一次,下设三个奖项:青年批评家奖、文学新人奖和军旅文学创作奖。每名获奖者奖金为人民币2万元。  春天文学奖(始于2000年)  著名作家王蒙将其在首届“《当代》文学拉力赛”上获得的10万元大奖捐给人民文学出版社,倡议设立30岁以下的文学新人奖,这便是春天文学奖。该奖项每年一度,颁奖的同时出版“春天丛书”,专门结集年度得奖者和获得提名者的作品集。长篇小说大奖奖金1万元;入围奖奖金3000元。  华语文学传媒大奖(始于2003年)  由南方都市报主办,是国内首个由大众媒体设立的文学大奖。该奖项一年一度,共设“年度杰出成就奖”、“年度小说家”、“年度诗人”、“年度散文家”、“年度文学评论家”、“年度最具潜力新人”6个奖项。第二届单项最高奖金仍为10万元,但奖金总额上升至20万元,是国内年度奖金最高的文学大奖。  《当代》杂志社“长篇小说年度奖”(始于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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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多,什么时候咱也得一个试试。
还有冰心儿童文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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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还有冰心散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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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在@sapereaude的答案上补充的一点是,大陆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台湾的“褫夺公权”在法律意义上实际有很大的区别,前者第一款、第二款剥夺的是犯罪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后者剥夺的是犯罪人担任公职的资格,不可相提并论。大陆《刑法》中“剥…
谢邀。不敢误人子弟,只想谈谈个人体会。&br&&br&“法学专业怎么样?”我个人很喜欢,这个专业的课程和很多学科都有联系:历史(法制史)、哲学(法理学)、政治学(宪法和行政法)、经济学(商法、经济法)、社会学(法社会学)……。我不是那种做学问的人,但对很多社会现象都有好奇心,法学是一个有容量的学科。&br&&br&但是,我也想强调的是,法学有非常枯燥的一面。我一直信奉一句话(不知道其他人是不是说过):“一件事在变得真正有趣之前都会经过很枯燥的阶段”。所有见过我或读过我文字的人应该都能看出我对法学的热爱,也有很多人说:“听你讲法律好像挺有意思的啊”,但我自己知道法学在我面前变得宽广、有趣、还能谋生之前,我忍受了多少枯燥琐细的工作,不管是在法学院还是在律所里。如果你不打算忍受这种枯燥,那你仍然可以读法学,但也许不会从事法律职业。&br&&br&最后,一所大学的法学专业值不值得读完全取决于有没有好的教授,这个专业成为所有专业里就业率最低的之一我一点也不惊讶,因为自己见过或听说过太多不合格的教授了。我很感谢母校和那些可爱可敬的教授,他们都让我为自己读过法学感到深深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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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如果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公司进行了商标注册,还受《商标法》的保护。&br&&br&动漫主题餐厅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使用动漫形象,都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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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谈法律问题。&br&&br&“同人作品”或“粉丝小说”(Fan fiction)属于衍生作品,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司法案例作为佐证,一般来说,涉及到《著作权法》中“改编权”和“合理使用”的冲突。为了保护原创性,法律保护原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即便改编也是作者的权利。仅仅是出于兴趣写作或制作的同人作品,如果不商业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正式出版,则有相当的风险,最好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授权。&br&&br&以影响很大的《三体》为例,宝树的《三体X》就是典型的同人小说,如果刘慈欣不同意该小说的出版,可以引用《著作权法》主张其侵犯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在国外,J·K·罗琳起诉哈利·波特书迷出版的《哈利·波特词典》侵权,并获得胜诉。当然如果是以《西游记》《红楼梦》这种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经典改编的同人作品,如今何在的《悟空传》,则没有任何问题。&br&&br&不过同人作品往往会扩大原作的影响,间接增加作者的收益,而且创作同人作品的几乎都是铁杆粉丝,所以原作者在采取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例如电视剧《逆水寒》播出之后,经小说原作者温瑞安和电视剧制片方的授权,南京出版社将部分网友创作的同人小说集辑为《〈逆水寒〉同人小说集》公开出版。&br&&br&关于同人小说的来龙去脉,请参考Fan fiction的维基词条&a href=&///?target=http%3A//en.wikipedia.org/wiki/Fan_fiction&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en.wikipedia.org/wiki/F&/span&&span class=&invisible&&an_fiction&/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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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谈法律规定。&br&&br&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a href=&///?target=http%3A///zwgk//content_240.ht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zwgk//&/span&&span class=&invisible&&content_240.ht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lockquote&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u&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u&。&br&&br&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br&(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br&(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br&(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blockquote&这个问题的背景应该是所谓“Prada东莞生产贴签意大利”事件,根据Prada香港上市保荐人高盛的报告,Prada在内地有多家代工厂。在全球化分工合作的大背景下,这并不是一个令人感到惊讶的事实。&br&&br&这些代工产品运回意大利再加工后标注为“Made in Italy”并不违反关于原产地的法律规定(与WTO的原则一致),也不需要披露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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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比较长,请耐心读完。&br&&br&@秋霞从法理上做出了细致的分析,我部分同意,部分保留意见(有的推理过于肯定了)。从实践的角度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如果想要获得现实的赔偿,判决书中法官的逻辑也是值得仔细研究的。&br&&br&和亚马逊、京东等乌龙事件比较类似的是“当当72小时抢购图书促销活动强行撤销订单案”,可以作为参考。该案2012年5月在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原告和当当网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br&&br&&u&一、订单是否成立&/u&&br&&br&判决书:当当网的《当当网交易条款》属于有效条款,根据该条款,合同须经被告当当网确认发货方为成立。因此,原告只有尾号为79的订单属于合同成立,其他两份订单不成立。&br&&br&请参考我在另一个问题的回答:“网购网站列明商品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a href=&/question/&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89&/span&&span class=&invisible&&9730&/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br&&u&二、人工录入错误是否属于重大误解&/u&&br&&br&判决书: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地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当当网仅以单方调查证明其出现标错价格的失误是不充分的。另外,&b&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来看,这并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是构是否构成重大误解(Ray注:这是一个新颖且非常有价值的推理)&/b&。因此当当网要求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br&&br&&u&三、当当是否该向消费者支付损失及公证服务费&/u&&br&&br&判决书:尾号79的订单所构成的合同已经生效,当当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订单中的书籍,同时原告也该向当当网支付该订单的价款50元;原告要求当当网赔偿损失2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当当网支付的1200元公证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至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当当网负担15元。&br&&br&&u&我的结论&/u&:网站上列明的促销价格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所以消费者在接到网站确认后合同才成立。但电商网站“赔本赚吆喝”、以低于成本价促销是常用手法,所以合同成立后,也不能轻易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而应该实际交付商品或赔偿损失。&br&&br&请注意,我并不认为法院的判决就一定是正确的,同样也不认为律师和媒体评论员的看法就一定正确。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类似的事件会层出不穷,有时涉及的金额会非常高。在国外,类似的乌龙事件商家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案,所以简单地说“商家要诚信”、“消费者要理性”解决不了问题,关键是司法判例如何找到更精确的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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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了一下@施振伟律师援引的法条中提到的Section 25.085 COMPULSORY SCHOOL ATTENDANCE,其实德克萨斯州这个规定和中国的《义务教育法》有些类似,强制学生在18岁以前在学校接受教育,长时间、多次缺课构成违法行为,而且法官之前已经进行了警告。处罚看起来有些严厉,因为在欧美国家稍微违反法律都有可能构成“misdemeanor”(轻罪),而且事实上只拘留了一晚,而不是“每晚晚上蹲监狱”。&br&&br&本案中被处罚的亚裔学生Diane Tran成绩优秀又家境窘迫,所以引人同情。但未成年人的强制义务教育在很多国家都有,并不是什么离谱的法律规定。大家觉得比较奇怪,是因为在中国类似的事情法律规定是“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是法院对未成年人直接处罚。&br&&br&补充:描述法律的逻辑并不等于完全赞同。@姜锋所说“这个案例是美国公立教育法律和行政体系溃烂的一个典型反映”有些言重,但不无道理。我也不赞同这条法律对个人自由的过分干涉以及法官的僵硬执法,只是觉得这件事并没有新闻描述的那么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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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br&&br&应当废除,其实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教我刑法的教授在2001年就在吐槽这个罪名。&br&&br&“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背景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个别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自愿与嫖客发生性行为换取金钱,立法者认为将这类自愿行为视为“强奸”不妥,因此设立“嫖宿幼女罪”。&br&&br&但从实践看,这个“小口子”已经逐渐异化成一部分权势者脱罪的“后门”,所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看,应当将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定为强奸并加重处罚,这也是各国立法惯例。如果为了避免“一刀切”,立法技术更精细一些,司法解释可以对非常特殊的情况比如双方正在谈恋爱,或幼女确实发育成熟且故意隐瞒年龄加以详细、严格的限定,适当减轻处罚。
谢邀。应当废除,其实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教我刑法的教授在2001年就在吐槽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背景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个别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自愿与嫖客发生性行为换取金钱,立法者认为将…
谢邀。&br&&br&这个案子最近是投资律师圈中的热门话题。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判断仍然值得重视,而且本案中融资方甘肃世恒的再审申请已经被最高院受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个案子对VC和PE投资合同中对赌协议的拟定都有重要的影响。&br&&br&本案两审法院法律推理有很大差异,一审法院认定,补偿条款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认定无效,投资方无权请求补偿。二审法院则认定,补偿条款违反投资风险共担原则,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无效,投资方溢价投入的资本,应予返还。但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二审法院引用制定于199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否定对赌条款,法律推理值得商榷。&br&&br&这个案例本身有一定特殊性,对赌条款约定,如果被投资公司甘肃世恒达不到约定利润,由该公司而不是股东来支付协议补偿款。这确实有一定问题,如被告在答辩中所称:“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范,属海富公司滥用股东地位,为公司设定债务,损害世恒公司合法权益的条款,并且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实为不分担公司任何经营风险,固定地获取巨额收益,明显属于‘保底条款’。”&br&&br&为了保证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对赌、回购应该由股东而不是被投资公司来承担;如果达不到利润承诺,大股东赔股份给小股东,这样的做法只是股东间利益的调整,而不涉及公司的利益。至于现金对赌,虽然在法理上并没有太大问题,但由于可能存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可能性,为监管部门所不喜,如果考虑上市的话,也不提倡。&br&&br&另外,我以前在知乎上也写过&a href=&/question/&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81&/span&&span class=&invisible&&7041&/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如果在境内上市,证监会已经明确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是IPO审核的禁区。证监会的审核口径认为带有此类对赌协议的申请人,在发行审核期间甚至在挂牌上市后相当长的期限内,其股权结构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从实践来看,如果存在对赌条款,都需要在清理之后或履行完毕之后才能向证监会上报IPO材料。更详细的分析,推荐投行小兵的《企业上市解决之道2:案例延伸与对策分析》中的“对赌协议解决之道”,简略版见&a href=&///?target=http%3A//.cn/s/blog_4ae7d4ff0100ka77.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cn/s/blog&/span&&span class=&invisible&&_4ae7d4ff0100ka77.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以上说的均是适用中国法律的对赌,如果协议适用的是境外法律,则不受影响。&br&&br&更新:一位同行最近告诉我,对赌协议在贸仲(CIETAC)的仲裁中已有多次获得支持,虽然具体的条款和理由因为仲裁的保密性而无法得知。所以如果签订了对赌协议,在“纠纷解决”条款最好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br&&br&更新2:2012年12月,最高院对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做出终审判决。最高法的判决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认可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br&&br&(未经允许,媒体请勿转载)
谢邀。这个案子最近是投资律师圈中的热门话题。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判断仍然值得重视,而且本案中融资方甘肃世恒的再审申请已经被最高院受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个案子对VC和PE投资合同中对赌协议的拟定都有重要的影响。…
这个黑名单的准确名称叫“&u&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u&”,根据的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br&&br&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有效期为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
这个黑名单的准确名称叫“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根据的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有效期为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
并非没有人挑战这类收费的法律依据,但状告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不出意料的以失败告终。&br&&br&上海收取“入城费”的收费依据是2000年5月起施行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br&&blockquote&对外省市进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上海市新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blockquote&这一规定曾受到法学博士李刚(嗯,叫这个名字的也有好人)的挑战。李刚在2009年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未依法披露收费公路信息和违法收取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是:收费项目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把并没有利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捆绑在一起以及没有通行在贷款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捆绑在一起,这是在收取“乌龙钱”。而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br&&blockquote&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blockquote&但一审法院判决:&br&&blockquote&《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并未违反上位法规定,符合公共利益。该收费方式有利于城市交通秩序的顺畅,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br&&/blockquote&之前李刚曾经在天津起诉状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也以类似理由败诉。&br&&br&更新:感谢@大山提醒,上海2012年已取消征收“入城费”。&br&&blockquote&据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沈晓苏介绍,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服务落实惠民措施,切实降低交通运输和公众出行成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日起取消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blockquote&
并非没有人挑战这类收费的法律依据,但状告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不出意料的以失败告终。上海收取“入城费”的收费依据是2000年5月起施行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外省市进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
文学作品会有夸张,但还是有一定现实基础。&br&&br&“情人”成为公开的普遍现象和历史上天主教国家不许离婚有很大关系。关于婚姻问题,教会法根据《圣经》坚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不解除主义两大原则。夫妻双方感情不合或一方不忠,只能分居但不能离婚,各找各的情人就很正常了,也完全可以理解,这是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反抗。“情人”既不是法国特色,也不是上流社会的特色。&br&&br&现今几乎所有天主教国家都废除了不许离婚的法律(但官方教义仍反对离婚),但在这些国家传统还有一些遗留,社会对“情人”的现象比较宽容或者说习以为常。
文学作品会有夸张,但还是有一定现实基础。“情人”成为公开的普遍现象和历史上天主教国家不许离婚有很大关系。关于婚姻问题,教会法根据《圣经》坚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不解除主义两大原则。夫妻双方感情不合或一方不忠,只能分居但不能离婚,各找各的情人就…
这段话叫做all persons fictitious disclaimer,翻译(并简化)自英文:&br&&blockquote&All characters appearing in this work are fictitious. Any resemblance to real persons, living or dead, is purely coincidental.&/blockquote&该免责声明最早来自米高梅公司,于1934年一起诽谤案败诉后加入,为的是避免因人名或剧情巧合可能遭遇的侵犯名誉权诉讼,后来被其他电影厂商效仿,成为了必备的“套话”。毕竟,即使是虚构,也总是和现实有一些重叠,不能排除有人非要对号入座。&br&&br&可参见维基&a href=&///?target=http%3A//en.wikipedia.org/wiki/All_persons_fictitious_disclaimer&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en.wikipedia.org/wiki/A&/span&&span class=&invisible&&ll_persons_fictitious_disclaim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这段话叫做all persons fictitious disclaimer,翻译(并简化)自英文:All characters appearing in this work are fictitious. Any resemblance to real persons, living or dead, is purely coincidental.该免责声明最早来自米高梅公司,于1934年一起诽…
谢邀。&br&&br&体制内有一些奖,什么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事务所、“五好党支部”律师事务所之类,但其实大家都知道和业务关系不大。当然得奖的律所有的业务也不错,这些官方奖北京的大所也都得过。&br&&br&在业界比较受尊重的就是钱伯斯中国法律卓越奖(The Chambers China Awards)、《亚洲法律杂志》中国法律大奖(ALB China Law Awards)和IFLR Asia Awards。
谢邀。体制内有一些奖,什么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事务所、“五好党支部”律师事务所之类,但其实大家都知道和业务关系不大。当然得奖的律所有的业务也不错,这些官方奖北京的大所也都得过。在业界比较受尊重的就是钱伯斯中国法…
谢邀。比较技术化的问题,我也会给出一个比较技术化的答案。&br&&br&我查阅了一下招股书,“收入确认原则”是这么表述的:&br&&blockquote&公司官方网站上运营的的&u&自有网络游戏&/u&:公司在游戏玩家实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时确认为收入。公司官方网站上运营的合作网络游戏、公司与以奇虎360等为代表的多家大型网络游戏平台合作运营的网络游戏:公司与合作方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确认为收入。&/blockquote&而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a href=&///?target=http%3A///flfg//content_1633935.ht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flfg//&/span&&span class=&invisible&&content_1633935.ht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lockquote&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br&……&br&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br&&br&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r&&br&(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u&仅限于&b&兑换&/b&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u&;&br&(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br&(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br&(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blockquote&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管理部门对虚拟货币是有限认可的,在用户购买虚拟货币后,只能兑换网游企业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虚拟货币是在“体内循环”,谈不到金融流通性。不过我不清楚该规定实际执行的怎么样,从文化部提出今年要“细化、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虚拟道具、移动网络游戏等管理政策”来看,估计执行的不会很好。&br&&br&在发行人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则提到:&br&&blockquote&四、发行人的游戏经营的合法性(&u&反馈意见重点问题4&/u&)&br&……&br&&br&4.2 发行人主要游戏产品的内容和虚拟道具等收费模式不存在涉嫌赌博、违法违规等情形&br&&br&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在基于虚拟道具收费等收费模式的游戏服务中,不存在收取获益“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的情形,不存在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不存在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务的服务,不存在提供用户间赠与、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并未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blockquote&可见,证监会发审委对虚拟道具、虚拟货币还是很重视,专门提出了问题,其关注重点在于避免网络赌博。
谢邀。比较技术化的问题,我也会给出一个比较技术化的答案。我查阅了一下招股书,“收入确认原则”是这么表述的:公司官方网站上运营的的自有网络游戏:公司在游戏玩家实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道具时确认为收入。公司官方网站上运营的合作网络游戏、公司与…
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JNOV)是美国法术语,而Moriarty是在英国中央刑事法院受审,并不适用。当时主审法官并不清楚陪审员受到人身威胁,否则可以宣布审判无效。&br&&br&即便在美国法庭,法官也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否则会使嫌疑人面临二次审判,从而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确定的“double jeopardy”(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种法官只能推翻有罪判决而不能推翻无罪判决的制度设计,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
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JNOV)是美国法术语,而Moriarty是在英国中央刑事法院受审,并不适用。当时主审法官并不清楚陪审员受到人身威胁,否则可以宣布审判无效。即便在美国法庭,法官也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否则会使嫌疑人面临二次审…
谢邀。&br&&br&我看国产电影很少,对其中的法律错误没有太多印象。不过以前曾给一个电视剧组做过法律顾问,对编剧和导演的思维方式有一点了解。他们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认识(我认为国外很多法律电影也存在同样问题):证据规则非常复杂,不是任何文件都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换句话说,“发现证据”和“证据被法庭接受”是两回事。在我看来,很多影视剧中千辛万苦找到的所谓大逆转证据在现实中不会被法庭接受。但这也不能怪编剧,证据的分析枯燥而繁琐,在电影中很难呈现,如果是连续剧则要好一些。&br&&br&请参考我以前写的:&br&&br&《东方快车杀人案》中波洛的推理到底有没有证据?&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1989&/span&&span class=&invisible&&2337/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br&电影《因父之名》中女律师偶然中发现了那份被隐瞒的卷宗,被她偷偷带走,然后在法庭上出示该证据,这份档案具有法律效应吗?&a href=&/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uestion/2001&/span&&span class=&invisible&&0714/answer/&/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
谢邀。我看国产电影很少,对其中的法律错误没有太多印象。不过以前曾给一个电视剧组做过法律顾问,对编剧和导演的思维方式有一点了解。他们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认识(我认为国外很多法律电影也存在同样问题):证据规则非常复杂,不是任何文件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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