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教师招聘谁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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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几万几十万积蓄,如果你是通过工薪或者小本生意挣来的,就老老实实把生活搞好,不要考虑太久远的未来!
什么通货膨胀啊贬值啊都不是你我要考虑的问题,几万几十万,在你完全不工作的情况下你是花不了几年的,你的收入还是靠日常工作不断得到,所以担心未来的不断贬值是非常可笑的。几万几十万,不过几年的开销,你何必在乎什么贬值呢?
钱没多少,有些人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居然还一次性把所有积蓄都去放高利贷,真是糊涂至极啊!高利贷本质上就是传销是骗局,那么高的利息,别人要做什么生意才能还你?
你自己说做生意难,赚钱难,所以去放高利贷,你难别人做生意就容易吗?
你放十次高利贷,一次就可能要你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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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同情再说也要长点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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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说做生意难,赚钱难,所以去放高利贷,你难别人做生意就容易吗?
这句话很有道理的
别人要赚多少钱,才能够 把借你的本钱和利息还给你,现在做什么行业有这么高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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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般是2分左右的息吧,说实在的,年赚20%以上的生意还真不多。家里好多人放钱给房地产老板,认为很安全,有的还说,要是还不上钱和息可以用房抵,看看现在的佳兆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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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房地产房子不好卖了,如果房地产老板跑路,还不上钱和息可以用房抵,抵也要先抵给银行啊,那里还轮得到你,你就慢慢等吧,看看这辈子能不能等得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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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硅谷电脑 发表于
现在一般是2分左右的息吧,说实在的,年赚20%以上的生意还真不多。家里好多人放钱给房地产老板,认为很安全 ...
优先偿还国家银行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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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般是2分左右的息吧,说实在的,年赚20%以上的生意还真不多。家里好多人放钱给房地产老板,认为很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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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理财,所以也不会被别人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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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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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是些期望不劳而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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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陈科军律师:关于郑小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关于郑小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辩&护&意&见
广东佛山市南海公安分局插手经济纠纷案,即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经《南方都市报》6月19日以“内蒙富豪南海被扣,称遭‘敛财式执法’”为题披露后,《正义网》于7月4日再次以“‘佛山指定监视居住’模式引担忧&,学者:存侵犯人权嫌疑”为题,对此案再次进行了深度报道。佛山南海警方利用刑事手段即“‘佛山指定监视居住’模式”插手经济纠纷,为举报人追债的行为,引起了法学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高检、公安部门相关领导均对此案作出批示,南海检察院已经立案对南海公安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侦查监督。
在此,作为郑小平的辩护人,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各位参考。
辩护人认为,无论从南海警方介绍的案情看,还是从郑小平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看,郑小平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从南海警方介绍的案情看,郑小平不构成合同诈骗
(一)、南海警方介绍郑构罪的案件事实:
第一、南海警方认定郑具有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
1.郑虽然跟蒙祥煤炭谈过购买转让的事宜,但至今没有蒙祥煤炭的任何股份,也即蒙祥煤炭与郑没有关系;
2.郑虚构拥有蒙祥煤矿100%的股权,并收取举报人股权转让款进行诈骗;
3.郑虚构拥有蒙祥煤矿100%的股权,与举报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就不存在举报人违约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4.&郑在未拥有蒙祥煤炭任何股份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与受害人孙某签订煤矿购买协议。
第二、南海警方认定郑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事实为:郑小平明知已无法购买蒙祥煤矿的情况下,在收到孙某等人支付的5亿元后,郑小平将款项用于归还债款、放高利贷及收购北京、云南等地三家物管、房产公司股份。
(二)、辩护人认为,南海警方观点完全违背案件基本事实
第一、郑不存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南海警方所认为虚构的所有事实,郑均如实告知了举报人
具体为:郑与举报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确告知了举报人,郑并未实际占有蒙祥煤矿股权,对此并未虚构任何事实。与举报人签订协议后,郑与蒙祥原股东锦州华富、刘圈生签订了蒙祥煤矿的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支付给锦州华富定金2000万元和刘圈生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
案发后,从刘圈生处所购20%的股权已委托举报人转让,所得1.2亿元转让款已全部付给了举报人孙旭光(实际上此款已清偿了孙旭光等人在佛山仍至广东地区的全部非法集资款,在广东地区根本不存在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这有以下事实证明:
首先,南海警方及举报人在6月26日新闻发布会上所作的三段陈述:(1)郑小平虽然跟蒙祥煤炭谈过购买转让的事宜,但至今没有蒙祥煤炭的任何股份(此话说明,南海警方承认郑小平与蒙祥煤矿的原股权持有人锦州华富谈了购买该矿股权的事实);(2)据锦州华富股东赵学明证实,郑小平因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与华富公司关于蒙祥煤矿的交易已终止;而刘圈生证实,郑小平只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并未签订最终的转让协议(此话说明,郑与锦州华富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但由于郑未能按时付款,导致郑亦无法按时付款而解除。同时说明,郑与刘圈生存在20%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且已支付了9000万元的转让款)。(3)举报人陈述“当时郑说,他买了这个矿后暂时不想过户,不想交两次税,我购买后再过户。我也实地看了,荒山野岭的周围都煤矿,在蒙祥煤矿就是一个山包,也没有开工”(此话说明,郑在与举报人签订协议时已明确告知举报人,且举报亦已明知:郑并未取得蒙祥煤矿法定意义上的股权,但已谈妥了)。
其次,郑提供的支付凭证证明了郑向锦州华富支付了2000万元的履约定金的客观事实。从以上事实来看,郑小平与蒙祥煤矿的关系是南海警方确认的,可遗憾的是南海警方所持的观点竟违背其确认的基本事实!说郑与蒙祥煤矿没关系,说郑虚构占有100%蒙祥煤矿股权的事实。这是南海警方面对媒体的公然说谎和狡辩。
第二、南海警方无权评价合同的效力
但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效力的最终评价机关是人民法院及法定的仲裁机构。南海警方究竟是依据什么规定,竟然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进行评价,并直接对涉案合同作出无效评价,公开为举报人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开脱。南海警方的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不得不让所有稍有法律常识的人瞠目。
请问南海警方,你有资格评判合同效力吗?
第三、郑小平与举报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蒙祥煤炭公司的公章在该合同中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因在本合同中蒙祥煤炭公司即非协议的转让方,亦非受让方,该公司在协议中无任何意义。其在合同存与否均丝毫不影响合同买卖双方的任何利益。佛山警方竟以此认定郑小平虚构事实,让人费解。
第四、郑小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明确规定了可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即“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这就明确规定了只有人、财两空时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的下列三种情形均不构成逃匿财产:人在,财也在;人在,财不在;人不在,财在。此三种情形,对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应追刑(详《人民法院报》“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从南海警方的回应来看,南海警方亦确认郑小平并未将款项进行挥霍、消费,只是将部分款项进行增值保值的投资,完全属人在,财也在的情形。南海警方却以此推定郑小平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南海警方真的不理解何为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含义,还是其他原因呢?
综上所述,即使以南海警方向媒体公开的事实为依据,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郑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不存虚构事实的行为,郑不构成合诈骗罪。
二、专家论证,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赵秉志、陈兴良、樊崇义三位法学泰斗更从专业的角度对郑小平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论证,专家认为:郑小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为:
(一)、&郑主观上没有利用《股权转让协议》非法占有举报人财物的目的
第一,郑的信安公司在与举报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为协议履行做了大量工作:&
1.郑很快与锦州华富公司签订了购买蒙祥煤炭公司股权的协议,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
2.在得知卖方只持有蒙祥煤炭公司80%股权的情况后,为保证协议的履行,郑专门出资9000万元收购了由第三方持有的20%股权。
3.发生纠纷后为盘活资金,郑对举报人支付的款项进行了各种保值、增值的投资,并未挥霍。
4.在协议解除后,郑不但承诺退还举报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本息,而且也在陆续退款。据统计,在协议解除后、举报人报案前,郑已退还举报人2600万元人民币,之后又退还其1000万元港币、1.2亿元人民币及3000万元人民币债权。共计退还举报人1.76亿元人民币及1000万元港币。
第二、郑资产雄厚,具备承担协议法律责任的能力,主观上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郑系鄂尔多斯商会副会长、北京驻京商会副会长,主要经营煤炭生意,拥有很多地产物业,并且在20多个公司占有大额股份。据估计,郑的身价达百亿,具备履约能力,不可能无偿占有举报人财物。
三、郑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第一、郑没有向举报人隐瞒信安公司未实际持有蒙祥煤炭公司股权的真实情况
1.郑与举报人签订协议时,已将其未与卖方签订正式协议的事实明确告诉了举报人,举报人对信安公司郑未实际收购卖方股权的事实完全知情。
  2.郑在与举报人签订协议之前,已经与卖方谈妥了购买卖方持有的蒙祥煤炭公司100%股权的条件。在协议签订后,郑确与卖方达成了购买蒙祥煤炭公司股权的协议,且签订了正式合同。
第二、协议上假的“蒙祥煤炭公司”印章并不表明郑冒用了他人的名义,而且郑对此不知情
1.从合同内容看,郑是协议的第一出让方,蒙祥煤炭公司只是第三出让方。而郑的信安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公司。事实上,是郑而非蒙祥煤炭公司向举报人转让股权,郑不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郑对协议上所盖的蒙祥煤炭公司印章不知情。蒙祥煤炭公司在协议中无任何实质意义,未造成任何损害。
三、从程序上看,佛山南海公安对该案立案是严重违法的,是佛山南海公安“公权力家丁化”的结果
(一)、如前所述,从南海警方自己公布的案件事实及专家论证来看,郑根本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是一个明显的经济纠纷。既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南海公安立案就是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而南海公安无视本案系经济纠纷的客观事实,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
(二)、佛山南海公安分局对本案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南海公安受理本案是为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的结果。据南海警方介绍称,日,受害人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郑小平以出让煤矿的名义诈骗5亿元。以此来看,该案不适用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管辖规定,而适用当时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管辖规定,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何为犯罪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合同签订地及合同价款的实际取得地均不在南海。南海公安凭什么立案?!南海警方至今未对此回应。结合后来发生的所谓伪造印章案在能联系到郑的情况直接通缉郑、人为设置郑的脱保的陷阱,以及在该案不批捕的情况下违法决定对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让合同诈骗案的举报人自由出入监居场所与郑解决经济纠纷等等事实,我们只能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清华大学刑诉法教授张建伟所指出的“这就是南海公安被举报人家丁化、黑帮化,以羁押方式替人追债的结果”这句话来解释。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郑小平在本案中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郑之所以被南海公安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是“南海公安被举报人家丁化、黑帮化,以司法人质方式替人追债的结果”!
       
           &&&&&&&&&&&
郑小平辩护人:陈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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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
注:经陈科军律师授权由唐小虎律师博客刊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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