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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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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
(二)实施机构
寿光市车管所
(三)申请主体
寿光市辖区内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四)受理地点
车管业务大厅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6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第7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第8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9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申领、补领、换领;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六)办理条件
1、机动车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2、机动车注销登记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2)机动车灭失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3、机动车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4、机动车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8)属于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第6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发动机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型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5、 机动车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2)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6、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
7、补领、申领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申领。
8、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9、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2)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3)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10、校车标牌核发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11、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七)申请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下同);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需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6)属于国产机动车的,需合格证原件;
(7)属于进口机动车的,需进口凭证原件;
(8)属于警车的,需《警车号牌审批表》;
(9)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需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
(1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机动车注销登记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登记证书原件;
(3)行驶证原件和号牌;
(4)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监销车辆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属于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原件;
(6)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3、机动车转移登记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4、机动车变更登记
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重新打刻车架号/发动机号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5)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5)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6)汽车制造厂或汽车销售商退车证明。
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其中属于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4)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提供相关事项变更证明;
(4)属于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的,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
(6)被盗抢发还车辆凭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辖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和号牌;
(5)查验记录表。
5、机动车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应当审核以下材料提交: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借款、抵押合同。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6、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办理该业务。
(2)机动车登记证书。
7、补领、申领登记证书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办理该业务;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8、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还需要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9、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暂住地居住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校车标牌核发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11、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免检车辆不须提交)。
(八)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所有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辖区外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临时入境登记3日;其他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所有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辖区外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临时入境登记3日;其他1个工作日。
3、法定时限: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所有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辖区外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临时入境登记3日;其他1个工作日。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日起施行)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第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九)收费标准
反光号牌100元∕副;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现免征);抵押登记费70元∕份(现免征);解除抵押不收费;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53号。
(十)咨询服务
1、窗口咨询;
2、声讯服务电话:;
3、新浪“寿光交警”、“潍坊车管”微博;
4、“潍坊交警”、“寿光交警”微信公众平台。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到车管所窗口提出业务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窗口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窗口受理时,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登录车管所服务大厅内网系统受理生成受理凭证,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该业务的原因,以及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
(四)获取牌证
窗口领取或由邮局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寿光市公安局对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经调查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存在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向行政相对人做好解释工作。
(6)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4、投诉时限
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投诉渠道
寿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诉电话;
寿光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0536-。
(二)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寿光市人民政府,金光街168号,联系电话:。
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寿光市人民法院,圣城东街269号,联系电话:。
四、表单填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三)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四)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五)校车标牌领取表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寿光市公安局地址:圣城街与建桥路路口,电话。
寿光市看守所律师会见预约电话:我刚刚买的2手车 回来发现车架号重新变更打刻过 请问一下 什么情况才从新刻车架号_百度知道
我刚刚买的2手车 回来发现车架号重新变更打刻过 请问一下 什么情况才从新刻车架号
除非是出了很严重的车祸伤到了车架号的标识~~否则是绝对不能重新打刻的~~这个你千万要小心了!弄不好户都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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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出车祸重新大可也需要备案的吧,否则就是盗抢或走私一系列的可能性大,送祝福。 楼主小心
你怎么知道车架号变更过的,他生锈看不清也要重新刻的
车架号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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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机动车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的变更备案
&&&&&来源:&东莞网上车管所
&&&&办理机动车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的变更备案 & &&& 一、所需资料
&&& 1、 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机动车登记证书;
&&& 4、机动车行驶证;
&&&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6、属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须提供《刑侦验车通知书》、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7、属于交通事故原因造成车架、发动机号码需要重打的,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明;
&&&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 二、办事流程
刑侦验车(注:仅被盗抢车需刑侦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注:先到机动车业务厅1楼1号窗领取刑侦表格)
车辆查验、车辆照相
机动车查验场(注:经查验、比对档案对符合规定的由查验民警出具《准予重打号码通知书》,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号码重打后,需再重新查验车辆)
业务资料受理
机动车业务厅3楼5-12号窗
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业务厅3楼1-2号窗(可自愿办理邮政速递)
&&& 三、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 五、温馨提示
&&& 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 六、办理刑侦验车所需资料
&&& 1、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3、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拓印膜各1套;
&&& 4、其他有关资料。
&&& 七、车管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时、下午14:00―17:30时(节假日除外)
&&& 八、业务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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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试驾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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