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征收国有土地政府征收房屋赔偿标准准

&&&&信息来源:日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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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高一)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下发《关于市辖区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选择此方式的,均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助)费。
&&&&  阜阳市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安置指征收住宅房屋,征收人按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被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自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以房票抵付购房款。计入房票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面积价款扣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增购面积价款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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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的,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市场售价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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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监察机关和各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市审计机关和各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审计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下设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单位(以下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搬迁义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收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档案材料,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管理。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者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收回、征收补偿费用等进行研究论证,
由相关部门分别提出书面意见,并就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征求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的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和具体措施、过渡期限、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征收补助和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方法、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环保措施等。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合法性、用途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前项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结果测算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不得少于拟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届时同类房屋的平均市场价格。
(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和完善。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有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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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 务院令第 590 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 号) 及相关法规政策, ...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_专业资料。关于印发...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 地上附着...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 号)及相关法 规政策,结合项目...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 届人民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春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蚌埠市...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4页 免费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30页 ...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  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应用文书。淮北市...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4页 免费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5页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百科名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新网站启用,请登录http://gtj./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王剑波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全文】CLI.C.
王剑波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东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王剑波。
  委托代理人:余光灿,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华久,区长。
  委托代理人:师博,该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王剑波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阜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日本院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剑波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光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师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如被征收人王剑波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王剑波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83699元,装修、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2608元。2、搬迁费人民币1443.4元。3、临时安置费人民币29185元。二、如被征收人王剑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为144.3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安徽富有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606307元(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144.3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经安徽富有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为793870元。由被征收人王剑波与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按照上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另外,搬迁、回迁补偿费2886.8元,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2918.5元/月(暂付12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30个月未向被征收人王剑波交付产权调换房屋,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三、被征收人王剑波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如放弃选择,由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确定补偿方式。四、被征收人王剑波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等内容。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复印件:1、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关于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公示照片;3、阜阳富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阜富(2013)(征)字第(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4、阜阳富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阜富(2013)(征)字第(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公示照片;5、估价机构选定单;6、送达见证人员身份证明;7、征收补偿协商记录、会议记录;8、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关于对王剑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9、《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王剑波)10、《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回证、ems特快专递单;11、征收补偿决定公示照片。以上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12、《》第、《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依据12,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王剑波诉称:原告在阜阳市解放北路212号拥有平房院落一处,该院落占地面积217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约150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房改字第a104&38号。2013年阜阳市颍州区进行老城区开发,颍州区人民政府欲征收该处院落。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部分内容违反《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之规定,并且部分补偿内容不明确,标准不公平。该方案只规定了按户型选择产权调换,对房屋类型和种类、产权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日,征收部门向原告送达颍州区人民政府日作出的《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没有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类型和种类,也没有明确产权性质,对原告不公平,原告不能接受。原告于日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原告收到阜阳市人民政府&阜复字(20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果为&维持被告于日作出的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原告不服,故依法请求撤销被告于日针对原告作出的《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要求用相同面积的平房院落(四合院)进行产权调换。
  原告王剑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及房产证;2、颍州区征收补偿方案决定书;3、照片证明被告违法强拆原告房屋。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颍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告王剑波所有的房屋位于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解放北路212号,属于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征收范围内。97年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面积共144.34平方米,其中房产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为74.5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被征收房屋经随机方式确定的估价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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