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信号塔安装施工费的安装有哪些要求

移动公司在老年大学楼顶安装大型移动通讯信号塔合法吗?
近日,永福移动公司在县老年大学五楼顶(县老年大学书画诗词班教室上面),安装了一个有机房的大型移动通讯信号塔(也叫基站)。我代表学校去移动公司了解其建此基站有无环保部门批文及该基站是否是大功率会对人体健康有影响。我向移动公司提出:由于网络的射频辐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所以当处于射频辐射下时,人体是不会立即受到伤害的,只有随时间推移,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这个累积过程为安全滞留时间。而这个安全滞留时间往往是几年的时间。大家都很担心。我在网上查到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通信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因为的活动是以为主,大脑细胞是通过脑电波来传递信号的。手机和移动通信基站所有产生辐射为电磁波,既然可以干扰的通讯和导航系统,也就同样对人的大脑构成“污染”。从而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而引起畸形;对于成年人却可以引起。据日在举行国际论坛上,专家指出:近30年来,我国城市男性发病率狂增100%,女性增加50%,都是与电磁波的辐射危害有直接关系。诊疗中心近两年的门诊和病房的患者数量成上升趋势,患病的男女比例为3∶1。记者在该中心病房采访时发现,入住的病人有不少40岁左右、看起来身强体壮的青壮年,他们平时都感觉身体不错,只是在偶然就医或体检时被诊断出来患了脑瘤。
著名雷达专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科技委副主任、王小谟说则认为,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肯定是有影响的,包括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也一样。而这种影响并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发现的。经常处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下,久而久之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会很严重,而这种危害也是多方面的,除了引发头晕头疼等病症,长期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质量,比如产生、老年人的得的几率、成年人的等。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 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
。2.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电磁辐射是造成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大脑组织发育、骨髓发育、视力下降、肝病、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
我国科学家分析,
电磁辐射场区可分为近区场和远区场。一般情况下,天线的300米以内的区域都为近场区,在这个区域要比强得多;而在大于300米的区域,磁场要比电场大得多。
我们老年大学所有教室都在近场区,尤其是我们书画诗词班的教室直接位于信号塔底,只有一层不到十公分的混凝土相隔,基本上是脑袋上顶着信号塔。老年大学的师生们人心惶惶,十分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电磁辐射的威胁,如果此移动信号塔在此,一些学员打算下学期不敢来上课了,这将严重影响县老年大学的教学和发展。
移动公司的领导没有拿出任何批文,只是带我参观了他们公司在其办公楼顶的基站机房,反复讲移动基站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请我做好学员们的思想工作。我们向县环保局了解此事,还未得到答复,我只在网上找到两个文件,希望博友们提供维权文件依据。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
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udc 614.898.5 GB 8702-88
(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日实施)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0015 )2)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032) 2)
(0.22/ )2)
(0.001 )2)
(0.073) 2)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
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频率范围MHZ
等效辐射功率,W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电磁辐射监测
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
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
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
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
式中:第M个辐射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
5监测的质量保证
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1.1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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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移动和联通要求拆除信号塔
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信号塔存在倒塌危险,电磁波和噪音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也造成了损害和妨碍,村民起诉移动和联通公司,要求拆除建在自家附近的移动信号塔。7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冯某起诉称:移动和联通公司二被告建设的信号塔的选址违反特种建筑物规划设计要求,信号塔专用机房紧邻原告,每天发出强烈的噪音,严重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信号塔、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第一被告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原告的起诉提出了质疑:该案中提到的信号塔的是移动公司在此处使用的一处基站。作为公用电信设施,该基站选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例,完全符合公共利益。基站发射的电磁波是有方向性的,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基站的电磁波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移动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基站的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标准。第二被告联通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基站建设的地方是授权经营的公用设施。现在这个信号塔是移动公司在使用,与我们无关。截止到发稿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作者 唐晶晶 冯淼)来源:中国法院网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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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移动4G信号塔在居民楼顶对人体有没有危害,国家对塔的安装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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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移动发射塔安装在居民区楼顶,对人体有无影响?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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