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企业职工江苏省遗属补助条件的条件

什么条件符合领取企业职工遗属补助_百度知道
什么条件符合领取企业职工遗属补助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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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妈妈绝不会低于这个数(因为你讲你妈妈70岁了):你爸爸的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
ok 、遗属补助金,遗属补助金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祝你顺利、大体申领程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有文件规定,你知道你当地的最低低保金是多少的话,无论是自己病逝。 4!。换句话讲,还是非因工死亡。 2,其配偶都可享受1、你可到你熟识的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查阅《江苏省台州市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文件
其他2条回答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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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人通[号 苏财厅[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且原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现有规定执行。
&&&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八、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提高,最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15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2015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提高标准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提高
时间:日09:32 来源:西海都市报
原标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提高
  本报讯 (记者 周建萍 实习生 马晓君)10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我省决定自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的标准为: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我省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城镇提高幅度15%,农村提高幅度30%;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50元,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新中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我省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430元;对从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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