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园东方基业汽车城需要什么技能要求?

得天独厚服务为根--访东方基业国际汽车城董事长王晓京,东方基业汽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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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天独厚服务为根--访东方基业国际汽车城董事长王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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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东方基业投资集团】东方基业投资集团招聘|待遇|面试|怎么样-看准网
你好,我是农/林/牧/渔/其他领域的人力资源顾问Jodi,如果有关于东方基业投资集团的任何就业、待遇、工作、职业规划问题,欢迎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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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di正在回答中...
Jodi回答:
您好,这是看准用户分享的乐购公司的薪酬信息: 但是具体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职责或不同能力的面试者,薪酬未必完全一样,建议综合权衡。 。
这样的问题能让我们快速有效的为您解答,例:
1、请问面试过程大概是什么样?
2、你们那里招聘操作工吗?
东方基业投资集团怎么样?
本行业综合排名100+,查看排名
东方基业投资集团待遇
元(平均月薪)&
比同行业水平低47%
面试通过面试整体感受:不好有难度
岗位要求: 1. 男,22周岁以上,身高175cm以上,性格开朗,形象气质佳,身体健康,能够应酬和出差; 2. 临床医学、新闻、中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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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通过面试整体感受:很好有难度
主要职责: 1、及时准确接听电话,如需要,记录留言并及时传达; 2、辅助其他部门做好文件归档; 3、与项目相关部门保持文件收发联系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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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审计、金融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二年以上大型企业、事业、商业的会计工作经验; 3、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责任心,并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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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部门及现场运作事项稽查与协调; 2.负责组织下属,营业员的培训和考核; 3.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估及士气与绩效的提高; 4.协助...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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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整体感受
很好&&&&17%
一般&&&&58%
不好&&&&25%
2.8难度系数
获取面试机会来源
网络招聘 &&58%
校园招聘 &&17%
社会招聘 &&0%
内部推荐 &&8%
猎头推荐 &&8%
面试通过面试整体感受:不好有难度
面试通过面试整体感受:很好有难度
&&&&工资范围
&&&&&&&&行业竞争力
¥3300&-&¥3300
比同行业高21%
岗位要求: 1. 男,22周岁以上,身高175cm以上,性格开朗,形象气质佳,身体健康,能够应酬和出差; 2. 临床医学、新闻、中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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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根据客户情况,制定移民客户申请方案 2、与客户沟通,充分了解客户移民背景及需求,指导客户准备相关申请资料,独立完成澳洲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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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技或中专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 2、有空调操作本,2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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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描述:
1、熟悉澳洲移民运作及相关政策;为客户提供澳洲移民咨询服务,解释移民政策和相关投资项目; 2、根据澳洲移民政策要求,对客户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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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5岁,高中或以上学历; 2、热爱零售行业并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3、身体健康、适应公司排班; 4、有大型商场收银工作经验者优先; 5、接收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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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已完成简历,共获得积分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_东方基业(831986)_公告正文
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日《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所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和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请公司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审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
充核查是否存在取得障碍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第二章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四)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认证或资质”文字内容修改为:
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日到期,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申请,并已名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于日《关于公示北京市2014年度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所公布的北京市2014年度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
http://www./n00/n23796.html)。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火〔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截至本次公示期满日日,未有第三方对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提出异议。同时,经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已通过评审、认定、公示、报备,目前处于待发证书阶段。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查阅公司审计报告、员工花名册等文件,核查公司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同时,项目小组登陆相关网站,拜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核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示、报备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及其占比营业收入比例如下图所示:
研发投入(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研发投入占比(%)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分类统计表(截至日),公司大专以上学历员工73人,占比59.35%;技术开发人员14人,占比11.38%。
经核查,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申请,且已经名列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公布的《北京市2014年度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之中。目前公示期已满,未有第三方对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提出异议。
经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已通过评审、认定、公示、报备,目前处于待发证书阶段。此外,项目小组还拜访了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相关人员,已核实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通过报备,现处于待发证阶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复审条件,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会导致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无法续期的法律障碍。
律师回复:
律师认为,公司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比例等方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条件,并且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经过认定公示并报备通过,目前处于待发证阶段,不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法律障碍。具体分析说明详见《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公司产品目前应用于政府部门。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前述合同是否需要通
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对相关合同的签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若是,请公司补充披露:(1)请公司补充披露所投的标的来源、招标模式。(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销售渠道,就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3)请公司补充披露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请主办券商就信息保密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予以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4)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客户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及准确性。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前述合同是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对相关合同的签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通过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签订的主要合同,访谈公司管理层,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方式,核查公司与政府部门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相关合同的签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
经项目小组的核查,公司部分业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行为,超过一定金额需通过招投标的程序。公司主要从政府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信息,然后根据招标公告披露的信息参加投标。一般的政府招标项目主要需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某些具体的项目除要求投标企业具有上述证书外,还需拥有相关的软件着作权证书以及企业的专业技术和行业业绩。公司具备上述资质,具体的资质信息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第二章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政府部门签署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的合同合法合规且有效。
律师回复:
律师认为,公司与政府部门签署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的签署合法合规、有效。具体分析说明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请公司补充披露所投的标的来源、招标模式。
公司回复: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第二章公司业务”之“五、商业模式”中补充披露所投的标的来源、招标模式,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的、超过一定金额的技术服务合同系通过参与政府部门招投标中标获得,所投标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模式为公开招标。
(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销售渠道,就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第二章公司业务”之“五、商业模式”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比重,补充披露内容如下:来自于招投标项目的合同数量与合同金额比重如下表所示:
合同总数量
招投标合同数量
招投标合同数量比重(%)
合同总金额(万元)
招投标合同金额(万元)
招投标合同金额比重(%)
来自于招投标项目的收入比重如下表所示:
销售收入(万元)
招投标项目产生的收入(万元)
招投标项目产生收入的比重
2012年,公司低毛利的商品销售业务比重较高,商品销售的客户为普通企
业,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2013年开始,公司致力于业务结构转型,提高毛利率较高的技术服务业务所占比重,公司技术服务业务的客户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合同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因此2013年开始招投标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重上升。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签订的业务合同,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市场部人员,并咨询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合同签订及收入确认情况。同时,项目小组抽查了公司重大业务合同及其相应的项目立项、评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查阅了行业公开资料、政府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信息等,核查公司是否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业务资质,核查公司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通过行业客户介绍、参加行业会议、查阅行业公开资料以及政府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等渠道获得销售订单;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的,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获取招投标信息方式取得销售订单。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政府部门签署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获得的销售订单合法合规有效,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回复:
律师认为,公司获得订单的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具体分析说明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请公司补充披露客户信息保密制度;请主办券商就信息保密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予以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第二章公司财务”之“九、风险因素和自我评价”之“(七)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内容修改如下:
(七)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
公司客户涉及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城建、档案局等多个行业与部门,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与生活秩序的管理。如果因公司泄密造成客户损失,公司将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信息的保密措施,已采取与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或者保密协议,加强员工保密教育等防止客户资料泄露的方式,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客户资料泄露的风险。一旦客户资料出现泄露,将会影响公司协议的正常履行,进而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我评价:公司在对客户资料的数字化加工处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客户资料的保密措施,加强员工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采取与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或者保密协议等方式,全面防范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定了《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及文件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泄露客户信息秘密的人员,视不同情节作出给予警告、扣发工资、辞退并要求赔偿等相应的处罚。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通过查阅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公司与员工签署的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等相关资料,核查信息保密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有限公司时期,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加强员工保密教育等方式防止客户资料的泄露。2014年9月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对保密范围、保密措施、责任与处罚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公司依照上述《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或保密约定受到客户投诉或相应赔偿的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定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合法有效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能够按照《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及相关治理制度规范运行。
(4)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客户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及准确性。
主办券商回复: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第二章公司业务”之“四、业务基本情况”之“(五)重大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中披露了主要销售合同的客户名称、签订日期、合同内容、合同期间、合同金额及履行情况等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其中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得到的政府机构客户的相关信息。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通过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业务合同、公司《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核查上述客户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及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经项目小组核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公示内容,中标公告涵盖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采购数量、采购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期、招标公告日期、定标日期、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所披露的需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项目所对应的客户信息均有相应的中标公告网页链接。并且,《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客户信息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公司中标公告所涉客户相应信息一致,披露的客户信息范围未超过网上公示内容范围。同时,公司亦未违反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的约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所披露的客户信息适当、准确。
3、请公司:(1)列表披露业务收入构成,说明收入分类与业务部分的产品及服务分类的匹配性;(2)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
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如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针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履行的尽调程序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1)列表披露业务收入构成,说明收入分类与业务部分的产品及服务分类的匹配性;
公司回复: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第四章财务会计”之“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二)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的重大变化及说明”对业务收入构成进行了披露,相关内容如下: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金额(元)
商品销售收入
1,484,829.06
1,605,303.41
4,652,858.91
技术服务收入
8,190,638.05
10,083,860.79
6,199,605.82
9,675,467.11
11,689,164.20
10,852,464.73
公司产品包括数字档案馆/电子档案软件产品及技术服务、电子政务软件产品及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分为商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服务收入两类。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均对相关商品销售(系统集成)部分与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加工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且金额明确,分别开具发票,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区别。公司收入分类与业务部分的产品及服务分类匹配。
(2)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如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公司回复:
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第四章财务会计”之“二、报告期内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和影响”之“(八)收入”修改如下: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 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
有效控制;
③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为:
①无需安装的产品,以产品已经发出并送达客户指定位置,经客户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需要现场安装的产品,以产品发往客户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经客户
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公司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方法为,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该价款通常由业务合同商品销售(硬件集成)相关条款约定。
2、技术服务收入
公司技术服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之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
①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即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的估计;
②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
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③ 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即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合理地估计;
④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
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
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劳务,如果销售商品部分与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提供劳务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部分与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单独计量,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技术服务收入的计量方法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加工等)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技术服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技术服务收入。
公司不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第四章财务会计”之“二、报告期内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和影响”之“(八)收入”补充披露确认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及方法如下:
技术服务的完工进度按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已完工作测量的依据为客户签字确认的数量统计表、验收报告。合同完工进度确定方法为,根据数量统计表计算累计完成量,除以合同约定的总工作量,计算当期累计完成进度;客户出具验收报告,完工进度为100%。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针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履行的尽调程序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项目小组主要通过取得主要客户的技术服务合同及销售合同,抽查单笔销售金额较大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核查相关出库单、发货单、
数量统计单、验收报告、销售发票和银行回款记录,确认公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并以销售发票和发货单为起点,筛选了部分单笔金额较大的销售收入,核查相关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并抽取了各报告期期初及期末月份的销售收入确认凭证进行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确认销售收入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项目组查阅了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相关函证程序及替代测试程序,同时在对重要客户进行访谈的问卷中对销售收入及期末应收账款进行了核对。通过以上程序确认的收入金额占报告期内收入总额的50%以上。
通过以上尽调程序取得的外部证据包括数量统计单(客户签字确认)、验收报告、银行回款记录,取得的内部证据包括合同、记账凭证、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等。
通过核查上述证据,项目组认为:公司技术服务中如软件开发、数据加工等业务,合同约定了在约定时点或完成约定工作量,客户将在数量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工作进度。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项目负责人负责统计已完成工作量,在约定时间或完成约定工作量时,制作数量统计表,要求客户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客户签字后的数量统计表由项目负责人上交给数据中心经理,数据中心经理将数量统计表转交给财务部门,据此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定期确认工作进度的合同约定得到有效执行。跨年度的业务合同,在12月31日客户一般也会在数量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工作进度。因此,公司项目人员能够按时进行工作进度统计并获得客户确认,可以获得客户外部证据支持项目进度测量,同时,已发生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公司技术服务收入满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完工进度按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的测量方法可行、可靠。
综合上述尽调过程,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收入真实、完整、准确。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认为公司收入的确认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收入情况。具体分析说明详见《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分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第二次财务事项说明》”)。
4、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占款的情形。(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产生原因、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协议并约定利息、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情况。(2)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占款的内控制度。(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措施是否有效,期后是否仍发生关联方占款,并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独立性发表专业意见。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产生原因、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协议并约定利息、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第三章公司治理”之“六、最近两年内公司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情况”之“(一)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内容修改如下:
公司最近两年内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况,但已在报告期内完成了清理工作;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相关情况如下: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320,858.72
5.80 1,320,858.72
2,100,583.34
37.94 2,093,318.34
2,421,442.06
43.74 3,414,177.06
1)实际控制人王静波关联款项相关情况
截至日,公司应收实际控制人王静波1,320,858.72元,其中1,000,000.00元为王静波所负责的中交公司项目之投标保证金。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已于日退回公司。其余320,858.72元为王静波个人向公司借款,未签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利息。截至日,该项借款余额未发生变动,公司应收实际控制人王静波320,858.72元。日、2月28日,公司为王静波垫付其配偶向公司出租房租获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82,500.00元。日,王静波以冲抵公司应付其配偶常晓华房租的方式偿还公司9,332.03元,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还款394,027.00元。
截至日,公司对王静波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999.69元,为差旅费备用金。
2)东方智业关联款项相关情况
东方智业向公司借款为经营性借款,发生时未签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利息。日及1月30日,东方智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其所欠公司全部借款。
综上所述,截至日,控股股东王静波及其控制的企业东方智业之资金占用已经清理完毕。
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第四章财务会计”之“四、关联交易”之“(四)关联方往来余额”中文字内容修改如下:
控股股东王静波及其控制的企业东方智业之关联款项已在报告期内清理完毕,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章公司治理”之“六、最近两年内公司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情况”之“(一)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最近二年一期末应收柯新款项均为差旅费备用金。
公司应收关联方常晓君、李长春之款项,系日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新华未来100%股权转让给常晓君、李长春后应收对方的股权转让款。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配偶的姐姐常晓君、姐夫李长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北京新华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0%股权转让给常晓君,20%股权转让给李长春,股权作价为新华未来日的净资产金额。日,常晓君、李长春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其所欠公司股权转让款项。除股权转让协议外,公司与常晓君、李长春未就关联往来款项签订欠款协议,也未约定利息。
(2)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占款的内控制度。
公司回复: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第三章公司治理”之“六、最近两年内公司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情况”之“(二)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所采取的具体安排”已经披露了公司对关联方占款的内控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但上述关联股东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
的董事不应当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亦不应计入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但该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照如下程序:
1、董事会召集人在召开董事会之前,应当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交易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如果拟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交易事项与某一董事之间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当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董事亦不应计入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
2、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向董事会召集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最迟应当在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前向主持人披露,并主动回避表决,该董事亦不应计入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
3、公司董事认为其他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联交易的,可以提请董事会召集人对该股东是否系该次董事会审议事项之关联董事进行审查;董事会召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定该董事系关联董事的,召集人应当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董事亦不应计入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
4、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董事的名单,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5、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召集人或主持人进行披露,并参与了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的,该董事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所作的表决无效;
6、董事会对关联董事没有回避并参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的情况下所通过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决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有权撤销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无效决议。
(二)上述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联交易规则》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单次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
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单次交易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或占公司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0.5%―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单次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如涉及下列(二)、(三)、(四)事项,则需交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六)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提供担保,其金额不应超过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经审计净资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A级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措施是否有效,期后是否仍发生关联方占款,并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独立性发表专业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项目小组查阅了历次《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簿、审计报告、关联交易规则等文件,并与会计师、律师、公司董监高等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建立了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机制,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措施是否有效。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建立明确的关联方占款的管理制度;关联方占款只经大股东王静波、杜文晓2人签字确认,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书面决议)、股东会决议批准;对关联方占款未签订相关协议,也未约定利息。因此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关联方占款的内控制度存在瑕疵。主办券商开始对公司进行辅导后,督促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项目小组获取了关联方资金清理的相关凭证,证实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日)之前,已经完成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理,相关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披露。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规则》等文件中制订了关联交易相关条款,建立了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机制。通过查阅股份公司“三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改制后建立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机制得到有效执行,改制后没有发生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之外的关联方占款。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纳税,资金相对独立于关联方。但是,没有建立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机制,公
司与关联企业往来较多,削弱了公司资金独立性。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建立了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改制后没有发生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之外的关联方占款,主办券商认为股份公司资金独立于关联方。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认为,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关联方占款的内控制度存在瑕疵;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措施是有效的,期后未发生关联方占款,公司资金独立于关联方。具体分析说明详见《第二次财务事项说明》。
5、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或微利。(1)请公司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技术研发阶段、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的具体内容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持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
(2)请公司补充披露并对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补充分析,包括并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的可持续性、研发能力、公司的后续市场开发能力、市场前景、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期后合同签订情况及收入确认情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等财务指标分析、结合期后财务数据的主要财务指标趋势分析、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等。(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公司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技术研发阶段、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的具体内容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持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
公司回复: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第四章公司财务”之“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一)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之“1、盈利能力分析”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或微利,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子档案管理软件技术服务及配套硬件产品销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为商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服务收入两类。最近二年,公司致力于业务结构转型,收入比重由低毛利率的商品销售业务向较高毛利率的技术服务业务倾斜(收入结构见本说明书第四章公司财务之“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变动趋势及原因”),公司的客户类型亦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客户结构变化及不断新增的需求,公司加大
研发投入,研发费用上升较快。公司2013年的研发支出为1,867,364.30元,较,300.49元增加了45.85%;管理人员工资支出由2012年的164,593.20元增长53.07%至2013年的251,943.94元,社保支出由2012年的248,605.98元增长50.43%至373,980.85元,研发费用、管理人员工资与社保费用的增长,导致2013年管理费用大幅上升。同时,公司加大了市场推广力度,新增了市场人员,因此销售费用也有所增加。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毛利、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3年比2012
年增长比例(%)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9,675,467.11
11,689,164.20
10,852,464.73
2,440,975.47
3,841,125.70
2,658,047.17
毛利率(%)
230,970.40
209,615.30
164,940.09
2,111,268.67
3,592,487.19
2,484,727.87
其中:研发费
818,533.66
1,867,364.30
1,280,300.49
126,320.50
114,837.13
137,164.73
-285,149.53
-192,265.55
2012年度,由于公司毛利率较低的商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整体毛利率较低,而包括研发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较高,导致2012年发生亏损。
2013年度,得益于业务结构转型,公司2013年毛利率比2012年显着提升,但是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也增加较多,导致公司亏损有所扩大。月,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实现了扭亏为盈。
2)技术研发阶段:自成立开始公司就对电子档案管理软件领域研发持续投入,取得多项相关软件着作权。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如下表所示:
2013年比2012
年增长(%)
营业收入(元)
9,675,467.11
11,689,164.20
10,852,464.73
研发费用(元)
818,533.66
1,867,364.30
1,280,300.49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
2012年度,公司为了维持行业内技术优势,研发投入较高,导致管理费用较高;但当年度低毛利率的商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整体毛利率较低,因此2012年发生亏损。
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增加的新需求,2013年公司继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提高,成功研发出数字档案管理软件安全系统和档案管理数字化新产品,但在当年收入增长不足以弥补研发费用等费用的增长,亏损有所扩大。2014年开始,随着新产品得到客户认可,公司拿到了更多的客户订单,收入增长速度较快,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将有所回落。
3)成本支出情况:公司的营业成本主要为技术服务成本与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销售成本主要为直接采购的库存商品成本。技术服务成本包括技术服务人工成本及其他技术服务成本,其他技术服务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服务人员差旅费等。影响技术服务成本的主要因素为员工工资。报告期内主要成本支出与收入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销售商品收入
1,484,829.06
1,605,303.41
4,652,858.91
销售商品成本
1,413,122.47
1,376,741.96
4,385,173.12
技术服务收入
8,190,638.05
10,083,860.79
6,199,605.82
技术服务人工成本
3,144,887.08
5,163,127.37
2,970,579.19
其他技术服务成本
2,676,482.09
1,308,169.17
838,665.25
公司两项业务中,技术服务毛利率较高。得益于业务结构转型,2013年公司技术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上升,导致在营业收入相对2012年增长7.71%的情况下,营业成本反而下降4.23%,整体毛利率由2012年的24.49%上升至2013年的32.86%。
2012年度、2013年度,公司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56%、35.83%;月技术服务毛利率为28.93%,相比前两年偏低,原因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技术服务收入时,因为2014年上半年新项目较多,部分项目6月末没有达到客户签字确认项目进度的阶段,公司根据谨慎原则,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技术服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导致公司当期技术服务毛利率偏低。
4)主要费用支出情况:公司2012年、2013年、月期间费用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47%、33.61%、24.89%。2013年比重上升,主要原因是2013年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按年增长45.85%,另外管理人员工资与社保支出分别按年增长53.07%与50.43%,导致管理费用增长幅度较高。随着新产品研发成功,月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回落至正常水平。详细分析见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章公司财务”之“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三)主要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变化及说明”。
5)资产减值损失。2013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从2012年的-16,977.75元上升为123,126.66元,导致亏损扩大,主要原因是其他应收款项账龄变化导致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第四章公司财务”之“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三)主要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变化及说明”修改以下内容:
公司销售费用主要是销售部门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2012年、2013年、月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52%、1.79%和2.39%,比重较小。公司销售费用金额较小,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营的电子档案软件产品在政府部门知名度较高,且公司客户资源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的老客户,大都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承揽业务,因此不需要太多的销售人员以及销售费用支出。公司2013年销售费用同比增长27.09%,月,销售费用进一步增长,相当于2013年全年的110.19%,主要原因为2013年以来为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公司新增了部分市场人员。
(2)请公司补充披露并对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补充分析,包括并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的可持续性、研发能力、公司的后续市场开发能力、市场前景、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期后合同签订情况及收入确认情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等财务指标分析、结合期后财务数据的主要财务指标趋势分析、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等。
公司回复: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第四章公司财务”之“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的重大变化及说明”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5、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分析
1)主营业务盈利的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盈利相关数据如下
2013年比2012
年增长比例
金额(元)
金额(元)
金额(元)
1,484,829.06
1,605,303.41
4,652,858.91
8,190,638.05
10,083,860.79
6,199,605.82
营业收入合计
9,675,467.11
11,689,164.20
10,852,464.73
2,440,975.47
3,841,125.70
2,658,047.17
230,970.40
209,615.30
164,940.09
2,111,268.67
3,592,487.19
2,484,727.87
其中:研发费
818,533.66
1,867,364.30
1,280,300.49
126,320.50
114,837.13
-277,166.89
-164,985.73
在长期坚持数字档案馆/电子档案软件产品与技术研发的基础上,公司2013年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成功研发出电子档案综合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新产品。
2013年,公司技术服务收入同比增长62.65%,占收入总额比重由2012年的57.13%上升至86.27%。月技术服务收入继续快速增长,月所实现的技术服务收入已经占2013年全年的81.23%。月公司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84.65%,保持在较高水平。
公司2012年、2013年、月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47%、33.61%、24.89%。2013年比重上升,主要原因是2013年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比2012年增长45.85%,另外人员工资与社保支出增长幅度较高,导致管理费用增长幅度较高。随着新产品研发成功,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将回落至正常水平,未来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预计将低于2013年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24.49%、32.86%和25.23%。随着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期间费用率从2013年度的高位下降,预计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将明显改善。
2)研发能力:公司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从公司成立起一直致力于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研发能力强。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增加的新需求,2013年公司继
续提高研发投入,当年研发费用比2012年增长45.85%,成功研发出电子档案综合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新产品。公司7名核心技术成员中有6人在公司工作11年以上,其中3人为公司高管,研发团队稳定团结、配合默契。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29项软件着作权,其服务所应用的技术均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3)后续市场开发能力:2013年,公司成功研发电子档案综合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新产品,并将数字档案管理软件根据新行业客户需求再开发;最近两年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增加市场人员,产生了较好的成效。公司向现有客户营销新产品方面,2014年成功实现了辽宁省工商局电子档案综合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北京市工商局电子档案网上综合查询服务平台项目、北京市工商局档案库房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福建省工商局3D虚拟档案库房管理系统等市场销售工作。公司开拓新行业客户方面,2014年成功实现了北京市测绘研究院、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等多个新行业客户的市场销售工作。总体来看,经过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积累,公司后续市场开发处于良性发展局面。
4)市场前景:从软件行业整体来看,我国把软件行业列为战略性行业,在行业规划、财税政策等多方面为软件行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数字化档案管理软件子行业来看,2007年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档案局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等文件,推动中国政府部门及其他各行业纸质档案电子化进程。作为国内该行业内知名企业,公司市场前景较佳。
5)核心竞争优势:公司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数字档案馆/电子档案软件相关产品与技术服务,至今已有17年,拥有良好的企业信用。公司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电子档案软件产品中的关键技术均是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部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中的创新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企业档案电子化管理标准》GS/T)是以公司软件产品的技术规格和数据结构为基础制定并颁布的,具备行业标准技术优势。,
6)期后合同签订及收入确认情况:2013年全年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总金额约为1660万元。日至日,公司新签订的业务合同金额超过2500万元,其中日至日新签订的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600万元。根据公司未经审计的报表,公司月,营业收入1370.76万元,高于2013年全年的营业收入。
7)盈利能力: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月净利润分别为
-192,265.55元、-285,149.53元、137,164.73元。每股收益分别为-0.0385元、-0.0570元、0.0274元;毛利率分别为24.49%、32.86%、25.23%;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42%、-5.34%、2.50%;2013年净亏损比2012年增加48.31%,上升较多,主要是由于研发费用等上升幅度较大导致管理费用增长44.58%,且资产减值损失从2012年的-16,977.75元上升为123,126.66元,对净利润影响较大。月,公司实现了扭亏为盈,各项费用指标下降至正常水平,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向好。
8)偿债能力:公司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6月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9.48%、58.99%、47.25%。2013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要是因为2013年公司销售、收款模式改善,技术服务合同预收款部分比重上升,导致公司预收账款从2012年末的497,716.45元上升为2013年末的4,520,343.84元。随着2014年上半年项目实施工作的进展,预收账款逐步确认为收入,预收账款2014年6月末下降为2,036,307.58元。总体来看,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从公司近年的生产经营来看,公司偿债信用较好,不存在超期偿还应付款的情况,公司的偿债能力较强。
公司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6月末流动比率分别为1.87、1.57、1.93,速动比率分别为1.73、1.49、1.75,公司的资产流动性较强。综合考虑公司较高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以及公司以往的信用记录,公司目前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的风险较低。
9)营运能力: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32、7.11、6.26。公司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加快,主要是因为2013年公司销售、收款模式改善,技术服务合同预收款部分比重上升,导致账款按时或预先收回,应收账款余额从2012年末的2,618,102.17元下降为2013年末的671,489.72元。
公司2012年、2013年、月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03、7.18、6.34。
公司的存货主要是为客户购进的库存商品,存货的周转是在向客户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实现的。公司存货周转率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是技术服务提供商,销售商品在收入中的比重不高。
10)获取现金流能力:公司2012年、2013年、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48,841.92元、3,935,607.51元、-2,252,051.44元。公司201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大,主要是因为2013年公司销售、收款模式改善,技术服务合同预收款部分比重上升,导致预收账款大幅上升。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部门为公司主要客户,预付或结算合同价款发生在每年12月份的比重较高。因为2014年公司销售、收款模式相对2013年没有发生较大变化,而公司业务合同金额大幅增长,预计2014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额为正。2013年开始,公司从经营活动中获取现金的能力明显改善。
公司目前的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的资金运转情况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目前公司的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夏尔软件有限公司、江苏立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第二章公司业务”之“六、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四)行业竞争格局”)。
这些竞争对手中,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已转为金融IT等领域,不再提供电子文档影像系统业务相关营运数据,其他公司均非公众公司。因此,无法取得主要竞争对手的可比财务指标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项目小组核查了报告期及期后的经营现金流量、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等营运记录,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业务规划与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活动进展情况,对公司营运记录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逐条核查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事项或情形。
公司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长期专注于数字档案馆/电子档案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公司研发投入一直较高,研发能力较强。2013年公司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成功研发出电子档案综合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新产品,推动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与收入增长,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正常,盈利能力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逐渐
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公司偿债信用较好,不存在超期偿还银行借款、应付款项的情况,偿债能力较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认为公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分析说明详见《第二次财务事项说明》。
附件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章页)
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此页无正文,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章页)
项目内核专员:郑佑长
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杨隆升
联系方式:
项目成员: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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