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城市整洁和秩序与一些人一些事的基本生存权利发生冲突

宪政视野下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解决途径 - 怀远县法院网
宪政视野下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解决途径作者:陈二伟&&发布时间: 08:34:31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越来越受人关注。而法制化进程不外乎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但是,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其最终都不能脱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因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所有法律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认识决定着我国的法制化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认识还很肤浅,对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还没能彻底认识其根源,也没能找到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所以,本文就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展开论述,追究二者产生冲突的根源,分析问题,最终提出权利与权力冲突的解决途径。关键词:&&&&权利&&权力&&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冲突&&解决途径&&&&随着我国宪政建设和法制化进程,宪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在宪法学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行政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因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和决定着人们对其他各种宪法学现象的认识。而且,随着权利和权力的运行,二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所以,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政视野下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找到二者冲突的原因,找到二者之间冲突的解决途径则显得至关重要。&&&&一、权力与权利概说&&&(一)权力的内涵构成要素及特征&&&&权力,其乃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最初存在于广义的权利之中,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斗争的需要,才逐渐被赋予新的涵义。[1]然而,关于权力的概念却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关于权力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学科领域如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都可以对其作出不同的定义,甚至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的法学家乃至同一时期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学家对其也可能作出不一样的定义。如凯尔森把国家分为三个要素:一片领土,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及一个权利,认为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职能,并且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人民所从属的那种国家权力不过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而领土的和人民的统一性就是从这一秩序的同一性引申出来的。如果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属性,这一权力一定是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因为主权只能是这种规范秩序的属性,作为义务和权利渊源的权威,另一方面,当人们讲到国家的三种权力时,权力就会被理解为国家的一种职能,并且就划分出国家的三种不同的职能”。[2]E•博登海默认为“权力意义根植于统治他人并使用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3]《法学词源》(2)则把权力定义为:权力(1)权势与威力(2)职责范围内的操纵指挥力量。如罗素认为,权力就是能量,并且他把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和新闻舆论四种形式。[4]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能力。[5]尽管中外各国学者对权力的认识和定义不甚相同,但就我个人认为,权力的萌发是氏族社会晚期的事情,是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的。&&&&权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力的特定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其意志的能力。它是与责任相对应的。权力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权力主体,即权力的所有者或权力的执行者,包括他们获取权力的方式途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二是权力的载体,即权力的存在形式或者权利的物质承担者,它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构成,分工与职能,各组织机构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层级之间的职权范围划分与相互关系。三是权力的客体,即权力的指向对象,包括权力支配者管理的各种事项和各类人员。三个要素中,权力主体处于主体地位或支配地位,权力载体和权力客体则相对处于被动地位或被支配的地位。[6]&&&&权力在其产生和形成使用过程中,逐渐显露了一些自己独有的特征,我个人认为权力有以下几个特征:&&&&1、权力的主体是有限的,并不象权利主体那样宽泛,权力的主体是公共机关和被法律授权或者由公共机关授权的组织,按这个标准,权力主体首先和主要的是国家,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官员。其次是以国家财政,国有资产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的准公共机关。&&&&2、权力是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目的的,这里的社会公益指法律承认保护的所有利益中除掉由权利体现的社会个体利益之外的部分。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权力是社会公众让渡其“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也就是说从起源上看权力源于权利,它是社会公众威力更好地保障和增进社会利益而成立和设置的。&&&&3、权利主体和受体支配的权利主体的地位始终是不平等的,一方面,权力关系中主体是处于优势或强势地位的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它社会组织而相对于一般是处于被支配管理的弱势群体。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等。另一方面,权力主体行使权利时,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性表达意志,而根本不考虑相对方的意愿,只要权力主体作出的决定,权利受体总是被要求无条件强制性的服从,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4、权力和权利相比较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权力主体不得放弃权力,不可以自由选择,必须主动积极的行使。这是因为权力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点都在于公共利益而非权力主体自身利益。设置权力的最初目的就要求,权力主体应为而非可为权力行为。&&&&5、权力主体的行使可能是由权利的主体让渡其部分权利且支持权利行使,可是在全社会中,并不是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会让所有人满意,这就可能会威胁权力的正常行使,这就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国家的名义,至始至终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时刻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运行。&&&(二)权利的内涵及特征&&&“权利”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或“ius”其原意代表公平和正义的行为或情况,真正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最早见于罗马法,是指“财产权为中心的一般民事关系”。在现代法学理论视野中,权利这一范畴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和认识,各国学者众说纷纭。康德认为,问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好比问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难以确定的回答。“他们的回答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7]麦克洛斯基曾提出过:“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8]&1984年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对权利的解释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我国有学者则主张,权利是“主体为追求或维护某中利益而进行的行为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法律和国家承认和保护的行为的自由”。[9]&&&&&我个人认为,权利(right)是指特定主体为实现一定的个人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强调独立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要求权力必须秉持公正的立场予以确认与保护,而不得随意干涉和损害。其内涵与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权利的主体是社会的个体,其中首先和主要的是自然人,国家机关或准国家机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权利主体。&&&&2、权利的直接社会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个体利益,它同主要以国家为主体,以权力为表现形式的公共利益相对称。权利的前提是自主,这是与权力的最大区别。权利主体可以自由的选择在什么时间什么方式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为自己的利益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权力则不能选择,必须依据法律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每一种权利客观上都有特定的社会个体利益与之相对应,权利的内核是利益。权,即权衡,选择之意。利,乃好处利益之意。权利即为可自主取舍的利益,当事人行使权利也是为追求维护和获取某种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人都有追求更多的利益,更高的生活品位的基性,所以人们会尽量去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去尽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权利和权力的最大区别也即权利最重要的特征即权利以自由和平等为行使原则。权利存在于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存在强迫性或者单方性的服从关系。因此权利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积极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消极放弃权利。&&&&5、权利基本上是社会的生产过程的产物。社会越发展越是这样。从本源上说,权利是从社会个体所以之财富转化而来的,能够直接决定权利的有无和多少,是个体所有之财富的有无和多少。&&&&6、“权利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从而赋予个人以更大的生活主动性和创造性。”[10]&&&(三)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与联系&&&&首先,二者之间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与权利的对应关系不同。&&&&1、权力是与职责相对应的。二者在一般的宪法和各种法律规范中往往体现于同一种规则中,但是严格区分开来,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的职务责任。2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既是可分的又是统一的。说其统一,是因为二者相辅相成,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权利的顺利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是,从权利义务的本质看,二者又有其可分的一面。权利是利益的享有,而义务则是利益的负担。&&&&2、权力和权利的自由度不同。&&&&权利有的可以转让有的可以放弃,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公民个人。它属于一种优势。而权力由于与职责相对应,也即它同时是一种义务,权力主体不得不履行,否则它就是违法失职。&&&&3、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地位不同。&&&&权力主体由于掌握着公共资源,始终处于一种优势主导和支配地位,这就决定了权利主体做出的决定往往具有强制性,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而权利则不同。由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在法律上所有人都应当是平等的主体,所以权利主题在法律关系中彼此处于平等地位。&&&&4、权力与权利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权力的出现,是因为社会需要纠正一部分社会成员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促进全社会公共福利的需求。所以,权力的行使必须围绕公共福利和社会秩序的目标来进行。所以权力具有公益性,代表的是公益,不能代表个人利益。而权利则不同,权利可以代表国家的或集体的利益,也可以代表个人利益,当然,它更多的是代表个人利益。&&&&此外,权利与权力的不同之处还有很多,如:权力与权利的来源不同。权利是人们与生具有的,是法律不能否定的。而权力则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是由所有公民让渡出一部分权利授予某些特定主体而形成的。另外,权力与权利的性质不同。权利是目的,它既是工权力的出发点,又是它的归宿。公共权力则是手段,是为实现公民权利而服务的。&&&&其次,二者之间的联系则表现在:&&&&1、权力和权利在利益上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所以公权力和私权利在本质上应该是一样的,其最终目的具有同一性。公权力的实现,本身就包含公民正当利益的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以维护个人自由为最终目的,国家的作用不是干涉和支配个人的生活,而是以法律为手段维护秩序,以排除对于个人自由的妨害。&&&&2、公权力可以是私权利的最大保护者,也可能是私权利的最大侵害者。这是因为公权力虽然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赋予,可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受保护的权利是无法交易和实施的,不受保护的权利则等于无权利。公权力通过其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巨大的强制力,当然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权利,成为公民私权利的最大的保护伞。但同时,公权力又可能是公民权利最大的侵害者,这也是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相对应而言的。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强大,使它成为公民权利保护伞的同时也对公民的私权利存在莫大的威胁。&&&&二、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力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控制支配影响他人的一种力量,是支撑、推动现代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须臾不可缺少的一大能源。综观各国宪政理论与实践而可得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权力一旦被滥用,它就会成为公民私权利最大的侵害者。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的行使是合法的,也即以合法的行使权力来制约公民非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譬如,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对乱设摊点者进行清除;国家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分散的权利等。这些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是以权力的行使合法化为前提的。&&&&2、权力的行使是非法的,即非法行使权力来干涉公民正当的权利行为。这里的非法行使的权力,即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行使的权力,也指超越法律权限而行使的权力。譬如,政府机关打击报复举报检举起工作的公民;政府的故意不作为等。&&&&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的现实表现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权利与权力的行使都是合法的,但由于某些原因而导致双方不能满足而产生冲突。这种情形在现实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在某些时候,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权力与权利冲突的根源和解决途径。&&&&权力与权利冲突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力与权利的概念属性不同,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决定了二者产生冲突的可能。&&&&公权力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是众意。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权利代表的是公民自己个人的利益,是私利。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表面上看是观念的冲突,但实质上还是各自不同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才是引起这些冲突的真正根源和实质所在。[11]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而权力来源于权利,所以权力也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只不过二者代表的利益不同而已。公权力产生的使命就是去尽力维护好公共群众的众益,所以它必须制裁公民为了其个人私利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样,公权力就会与私权利产生了冲突。这是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第二,&&二者存在的基础不同决定了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产生&&&“平等不仅是经济权利的基础,也是政治权利的基础,个人权利观念起源于平等观念。[12]权利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许可、和承诺,是认平等为精神内核的。但是,出于人类固有&的缺陷考虑而凌驾于社会之上,认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能动支配力量----权力,则是自成立起就一直强调和展现“不平等”。平等和不平等本身就是相互冲突。因此。当以平等为生命的权利和以不平等为内核的&&&&此外,权力与权利的不同之处还有,权力与权利的来源不同。权利是人与生俱来代表,是人所应享有的,是法律不能否定的。而权力则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是由所有有公民让出一部分自己所有的权利授予某些特定主体而形成的。另外权力与权利的性质不同权利是目的。它既是公权力的出发点又是它的归宿。公权力则是手段,是为实现公民权利而服务的。&&&&三、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由于权力和权利产生冲突在所难免,所以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必须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就成为缓解权力与权利冲突有效手段,可是由于我们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产生于建国初期。也即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它在建立初期有利权力的高效运行。有力地保证了我国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可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益主体趋向于多元化,经济活力增强了,市场经济的副效益也相伴而生。利益冲突的膨胀诱使意识薄弱者手中的权力走向异化,成了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权力制约机制的某些具体环节日益显露出与现实发展对权力制约的要求不相适合的现象。致使权力制约乏力。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体制是势在必行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处理不好,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如何协调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则显的至关重要。而权利的保护则是重中之重。谈到权利的保护,就不得不谈论哪些因素在威胁着权利。对权利产生最大威胁的莫过于权力的行使。所以,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是解决权利与权力冲突的&&&&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制不是废除我们现行的权力制约机制体制另拟一套。而是在我们现行的权力制约机制体制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修正缺陷。弥补不足使之更加合理监督制约更加有利。&&&&完善我国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发展的基本策略有:&&&&第一,&加强民主政治立法和行政立法。&&&&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体系。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发展。过去权力立法发展较快。而权利立法则相对较慢了一些。导致人们的权利追求缺乏可靠的制度保障。也限制了人民权利观念的形成。虽然我们在改革开放至今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制约权力运行,力求权力与权利的良性和谐发展。我国宪法通过基本权利的配置,规范权利行使的范围。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发展,但总而言之,我国关于权利的立法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权力的立法进程都相对较慢。所以我们必须进行加强权利立法,通过规定基本权利&限制权力的行使。来实现权力与权利的静态平衡。&&&&第二&,必须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基础,改善人民权利意识薄弱的环节。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以更好的制约权力&&&&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统治。其权力观念的余毒,至今的禁锢仍然存在,仍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左右着人们的行动。因此,国家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应重点放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上,尤其要把树立权利观念放在首位。我国目前正在实行“五五”普法教育,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契机,强化人们权利核心地位及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力量。&&&&第三,&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保证法制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行使奉行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也即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果权力机关行使了公共权力,那就是违法行为。但是,法律指定出来以后,必须要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去执行,否则它也就是一纸空文。所以,建立一套严格的执法体系,坚持严格执法,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至关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第四,&强化以权制权,建立强有力的权力监督机构。&&&&我国虽然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但是我国也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它通过立法监督,权力分化等手段来实现以权制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它产生我国的所有行政机关,也即公权力的行使者。所以它有权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制约,而且是行之有效的制约。再如,我国通过对权力进行分化,将权力分割划归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主体行使,使其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以更好的实现权力的运行。&&&&第五,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更好的保护私权利的合法利益。&&&&要想使公开办事制度得以行之有效的运行,就应运用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采取硬性措施,推动公开办事制度的深入实行。按照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除了政治、军事、经济秘密以外的资料,政府必须公开其政务,明确规定政务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以及公民个人所享有的要求了解政府所掌握的有关其本人的资料的权利。对于政府的不公开,不作为,人民群众有权问责。&&&&第六,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授权则无权力,要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双向平衡。&&&&对于权力的存在及运行,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对于权利的存在及运行,应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禁止不为过”。健全而有效的权力与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权力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监督,也使权利获得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参考资料:[[1]]谭湘玲&彭余辉&陈小波&&&“浅议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平衡”&[J]2006年第9期(总第242期)[2][奥]&凯尔森&1996&《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美]&博登海默&1999&《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出版社》&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英]&罗素&1998&《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5]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版&&241页[6]潘新础疤溉τ肴&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3月第12卷,第3期[7]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9&&&[8]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3):47[10]胡旭晟&将先福&法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40[11]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2):56[12]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李琳琳&&&&社会生活需要秩序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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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需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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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人权利关系
发表时间:日1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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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问题: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人权利的辩证关系
一、案例与背景:北京崔英杰案引发的讨论与反思
日下午,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无照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等经营工具,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送医院后,李志强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6时许因公殉职。
在逃亡了11个小时之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他对杀害李志强一事供认不讳。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一起去年至今仍然为社会各界从网络论坛到两会会场、从民间、学术界到官方都讨论关注的著名事件,在这一事件上,我们会发现社会态度发生着一种非常微妙的变化,从最初的或严厉谴责或悲悯同情到最后对城管制度的理性反思,我们看到了在这一悲剧性事件上,官方与民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在两会期间,上海市长和重庆市长分别指出要重视城市设摊经营的引导,要在城市公共秩序和个人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在2006年,城管与小贩的冲突如同矿难一样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同矿难频发一样,城管伤害小贩的事件层出不穷,几乎已经算不上新闻了,只有那些带有谐趣味道的或者极端暴力的事件才能吸引人们的关注,比如成都一女商贩尿泼城管,深圳街头城管扒城管的裤子,以及武汉、北京相继发生的城管伤亡的事件。在城管执法引起一系列争论的背后其实就是要在一个法治社会的前提下理顺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人权利的辩证关系。城市管理者乃至全社会都应树立正确的价值位阶观,应在满足作为弱势群体的商贩们的谋生权的前提下,兼顾市容整洁。
城管与小贩的冲突的确呈现着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反映出我们的城市管理是有问题的。政府希望城市整洁有序,表现出良好的文明、卫生市貌,这本来是一种很好的价值追求,但是要客观地看到,中国社会结构表现为城乡二元化,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获得较快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的发展没有跟上,农民生活水平低下;国企改革也在城市里造成大量工人下岗,他们限于传统的受教育水平、知识结构,缺乏获得新的就业机会的能力,只有通过做小商小贩谋生或者补贴家用。加上很多农民进城卖菜卖瓜卖土特产,给城市市容带来一定影响,这是客观事实,但城市管理要明确一种理念:我们追求整洁要到什么程度?这里存在两种矛盾的权利,小商小贩谋生的权利和城市追求整洁的权利,两种权利发生了冲突。面对冲突,就要进行价值选择,哪种权利优先呢?
几乎所有的城市管理者都选择了市容优先,所以全国城市普遍禁止小商小贩。在中部省份的一个贫困县,为了县城“创卫”,政府甚至禁止农民戴草帽进城,认为形象不雅,有碍市容。
把城市的整洁置于小贩谋生的权利之上,这是本末颠倒的价值观。卖菜卖瓜卖小吃卖手工艺品,对于当事者个体的生存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权利当然应该优先于城市追求整洁的权利。
我国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那样的程度,我们的制度还没有完善到那种程度,以至可以把城市里面的贫困户、农村的贫困户包起来。我们缺乏有效的失业救济制度,虽然有最低生活保障,但那只是杯水车薪,困难的人们卖点东西补贴家用,这是自力更生谋生存,政府应该鼓励才是。政府应该尊重人民追求良好生活品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和追求市容整洁的权利不在同一个价值位阶上。城市需要管理,问题是怎样管理。管理的前提是要允许小贩存在,不能把一个群体的生路给断绝了。断绝了一个群体的生路,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隐患,会把一些人逼上犯罪的道路。
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城市综合执法的独立的专门法规,对于城管队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相应依据。
2.&执法管理运行体制不顺,由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城管部门在跨部门协调时存在困难,并有可能带来执法的重叠与冲突;
3.&相当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缺少法制意识,执法方式粗暴简单,从而引发大量的野蛮暴力执法现象;
4.&城管执法部门与商贩之间冲突频繁,缺少良性的沟通,暴力抗法现象严重;
5.&在思想观念上,相关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城市市容整洁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片面追求市容的整齐划一。同时,舆论导向存在一定偏差,正面宣传不够到位,负面报道过多
三、改善城管执法的对策:
1.&在思想观念上,要正确认识公共秩序、政府权力及个人权利的辩证关系,尊重公民基本权利,深化思想观念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城市发展的正确政绩观;
2.&加强监管,要严格治理一些粗暴、违法的城管执法行为,改善执法方式;
同时,要加强对于城市商贩的引导管理,使其无碍于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秩序;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协调好与工商、卫生、交警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4.&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平,完善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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