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失泄密隐患,全失落军团的封印书典以上单位应建设什么室?

前不久《工人日报》刊发的《河南省三淅项目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零梗阻”》,这家公司为了确保农民工资不拖欠,不被“冒领”和“无渗漏”,从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服务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管机制做起,确保全线20多个项目部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到本人手上不落空。从去年8月全线开工到现在,无一起拖欠农民工资现象发生。仔细品味他们的做法,使人眼睛为之一亮,同时,也给人以诸多启示。
根据建筑市场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的运行规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在施工方。因为使用农民工的主体是施工方。但是,从建筑市场工程发包、验工计价、拨付工程款和对工程款使用监管责任和监管效果看,建设单位对监督和防止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则起着其它任何组织难以起到的效果,发挥任何组织难以替代的监管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掌控着施工方按时兑现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员工工资发放权力。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掌管着施工方的验工计价权,施工方能否按时兑现工资,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验工计价和拨款。能否采取灵活措施,确保施工方的银行账户有钱发放农民工资,同样是建设单位说了算。
二是建设单位掌控着施工方的工程款使用监管权力。施工方的开户行每进一笔工程款和支出款项,都逃不脱建设单位和银行的“天眼”,只要建设单位与开户行紧密配合,认真对待这项工作,纵使施工方有天大的能耐,也无法拖欠和挪用农民工工资。
三是监督施工方是否真正做到“农民工一人一卡”的有效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方在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开户,都需要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否则,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就无法进入施工方的开户行。只要建设单位督导施工方把“农民工一人一卡”和农民工工资是否真正打入本人的银行卡,农民工工资就不会出现“渗漏”和“冒领”现象。
四是把兑现农民工工资与施工方信誉“黑名单”一起考核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为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各地都建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和信誉评价制度。只要建设单位切实肩负起监管和服务责任,哪个施工方也不会冒着丢“饭碗”的危险去踩拖欠农民工资的这个“红线”。
由此可见,发挥建设单位在防薪中的作用效果会更好,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是广大农民工之福,更迫在眉睫。急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令(全部)_百度知道
急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令(全部)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 全军团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列入全军预算。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奖励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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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属于带密级的内部资料,不可能在网上查找到。
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属于带密级的内部资料,不可能在网上查找到。保密条令是什么?``
你都说了是 保密条令
这谁知道咯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你问许三多吧
你丫挺的有病吧?
百度就有,你丫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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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部门文件/通知
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事业单位技防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港管〔号
推进 技防建设 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事业单位技防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港管〔2013〕122号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事业单位技防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港口局、口岸委,各园区(城)管委会,委属相关部门,集团及各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企业&创建活动,积极构筑企业内部防控网络,保障企业持续安全稳定,策应全市&技防城&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水平,确保我区企事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到位。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高度重视,加快建设进度。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过往车辆与日俱增,多发性侵财类案件和流窜作案日益突出,尤其是因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漏洞造成的工业材料、钱物被盗等侵财性案件时有发生。各单位要突破原有的人防、物防为主要形式的安全防范模式,充分应用先进的技防设施来强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工作进度,要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学习,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扎实推进企事业单位内部技防建设工作。
&&&& 二、因地制宜,讲求建设实效。各单位在开展单位内部技建设改造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安全防范的客观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推进,做到全面覆盖。特别是对企业的的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部位建设改造,要根据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按照单位内部防范标准,合理规划。通过对技防设施的合理设置,避免企业技防盲区,减少安全死角,逐步实现企业技防系统与港区公安监控中心并网,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效率。
三、强化应用,提升内部安全水平。加强单位内部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是单位技防建设是否真正取得成效的关键。目前,尽管一些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已经安装了技防设施,但存在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单位没有充分认识技防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技防建设经费投入大,不能产生实际效益,仅在大门或个别重要部位安装了一些监控用于应付有关部门的验收,没有发挥技防设施的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只建不用坏而不修成为摆设的现象,各单位要坚决克服,同时加大技防建设的投入形成本单位内部技术防范系统,提高技防设施的使用率,真正形成人防、技防、设施防、制度防&四位一体&的防控网络体系,提高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水平。
四、齐抓共管,大力督导落实。技防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港区公安、安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强化配合,加强督导,形成合力,力争通过半年的时间,使港区所有企事业单位技防建设全部达标到位,推动企业内部技防建设全面上台阶、上水平,切实把企业打造成防范犯罪的铜墙铁壁,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特此通知。
附件: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规范化标准
&&&&&&&&&&&&&&&&&&&&&&  
&&&&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9日
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规范化标准
&& &一、组织机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党政领导下的以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并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有关责任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具体人员。
2.设有专(兼)职治安保卫机构,明确专(兼)职治安保卫机构在维护企业内部稳定的职能作用,并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组织机构,做到与治安保卫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3.按照中央以及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要求,制定符合企业具体情况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严格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1)在制定出台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前,充分考虑对广大企业职工及内部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同时针对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和深入细致的滚动排查,在此基础上畅通反映渠道,解决合理诉求,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广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建立企业矛盾纠纷情况动态研判、情况报告和督查回访制度,对矛盾纠纷无明显缓解或可能进一步激化,尤其是可能去省进京上访滋事以及有其他严重激化倾向的,及时作出风险评估和态势研判,确保将各类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工作视线、列入管控范围。
(3)以需要落实稳控的突出矛盾纠纷为重点,建立事发单位、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分级管控、全程跟踪、合力化解的排查调处和&公调对接&等长效机制,共同做好重点人头的教育化解和疏导控制工作,尽最大努力缓解矛盾、化解纠纷、平息事态,力求将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4.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对新形势下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和应急机制,做到尽量不出事、确保不出有影响的事,即使有事也能及时化解、有效处置。
二、内部防范网络建设
1.共性标准
(1)按照《内保条例》、《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设置与企业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保机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人,并按要求将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企业的不同防范要求,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并落实相应的保卫工作措施。
(3)根据企业内部治安防范实际,安排专人从事门卫、值班等工作,落实对内部重要、易发案等部位和场所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巡防力量;按照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制度要求,明确并落实专人负责技、物防设施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工作。
(4)企业治安保卫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人员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5)按照省厅《关于深化单位内部防范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公厅〔2006〕3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企业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内部公共复杂场所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装置);直接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车间、配电房、计算机中心、重要办公室以及财会室(结算中心、收费处)等收取、存放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安装入侵报警、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装置)。
(6)发电厂、自来水厂、通信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石油以及天然气企业内部的有关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防范需求,分别安装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停车库(场)管理、周界防护、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装置)或由这些系统或子系统组成(集成)的电子系统(网络),并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安全推闩、电子门禁系统、内开式防盗窗等。
(7)企业内部各类集中存放财物、资料的仓库、财会室、重要车间、重点办公室、资料室、收费处以及其他重要部位的墙体、门窗、围墙、保险箱(柜)等物防建设,应符合《实施意见》明确的有关标准。
2.特殊标准
(1)重要物资储存库按照公安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所确定的技、物防要求建设,并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等的规定。
(2)存放金银珠宝、稀有(贵重)金属、秘密级以上资料、其他专业(贵重)器材、物资的等物品的仓库(库房),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防范需求,安装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周界防护等系统(装置)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成(集成)的电子系统(网络)。
(3)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麻醉药品、生化制品等的企业仓库(库房),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防范需求,安装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周界防护等系统(装置)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成(集成)的电子系统(网络),并采取防火、防爆、防潮、防泄漏等措施。研制、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实验、保藏上述物品等的部位、场所、工具,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或防范需求设置相应实体防护设施。
3.企业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三、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以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执行、重要部位技物防设施维护运行以及内部财物、贵重设备、易燃易爆物品集中部位的巡防力量和消防措施部署落实等情况为重点,以提高治安、火灾隐患的发现率和整改率为目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格督促落实整改,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防范水平和抵御侵袭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多发性侵财案件以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2.在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指导下,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以突出治安隐患和火灾隐患的有效整改,推动单位防范措施的根本落实,促进内部管理水平的明显提升,确保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特大责任事故和较大以上火灾。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经济犯罪预警防范工作,切实将防企业自身经济犯罪、防外部经济犯罪侵害、防内部职务犯罪融入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之中,不断提升企业的诚信度以及经济安全系数。
4.按照所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系列创安活动,并将此作为巩固防范成果、严密治安屏障、落实长效措施的有效载体,全面推进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5.各级治安保卫、消防重点单位以及涉危涉爆等企业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以&防盗抢、防爆炸、防事故、防恐怖袭击&等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组织开展以消防安全、危爆物品管理、依法生产经营等为主题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预防和大力减少涉及企业职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做好单位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以及有不良行为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 四、取消授予&内保规范化企事业单位&称号的规定情形
1.发生在本地、省内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案件或事故的。
2.年内被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
3.申报达标数据和情况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企业稳定安全方面重要情况信息,问题严重的。
4.&百企内保规范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取消授予相应称号的其他情形。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9" month="11" year="年11月9日印发站内网址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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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广东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成立于1979年,是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属单位。主要承接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人民防空城市发展规划等业务以及开展对人防软科学、人防工程式特种技术的科学研究。拥有人防工程设计甲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咨询甲级等多项资质,并通过了ISO9000质量认证。我院属于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门类齐全、工程设备先进。拥有人防工程设计、规划、建筑经济分析等各类专业人才。我院20%以上的设计人员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与结构师,100%为本科以上学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置先进的计算机和运行可靠的工程设计软件,实现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网络系统,实施工程设计全程网化。拥有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CAD出图率达100%。二十多年来,我院完成了数百万平方米的各种类型的人防工程及民用工程设计,在设计质量和科研实力方面均赢得了市场的尊重。设计项目多次获得国家和广东省优秀设计奖。院的综合实力已经处于全国各人防建筑设计院所的领先水平。我院顺应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简化企业内部机构,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下设:总工室、建筑室、结构室、设备室、综合科等部门。体现&科研为了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一经营理念,开办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广泛服务于社会。在新的发展时期,我院将继续遵循&科技先导、理念创新、管理科学、设计合理、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质量方针,竭诚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联系方式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901号省人防大院内6栋邮编:510405电话:020-0-传真:020-邮箱: 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901号省人防大院内6栋邮编:510405电话:020-0-传真:020-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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