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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中与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王国中,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番田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先进,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番田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庆华,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玉佩,温县番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温县番田镇南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培红,主任。王国中因与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王先进、温县番田镇南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焦行终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王国中、被申请人王先进、被申请人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玉佩、被申请人温县番田镇南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培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年,原温县杨磊镇人民政府为王国中颁发的豫焦[温]字第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温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王先进因经营汽车运输,不便耕种土地,将自家位于闫坟地的0.75亩承包地交由本组村民王培军代耕。后为了耕种方便,王培军与第三人王国中互换耕种,由王国中耕种王先进的0.75亩闫坟地,由王培军耕种王国中的0.6亩找补地。1997年南孟村四组对土地进行了二轮承包,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商定承包方案,并对农户实际耕种土地情况进行了丈量和张榜公布,将该0.75亩闫坟地也进行了公布,并登记在王国中名下,王先进及其他群众均未提出异议。之后,南孟村四组报村、镇、县里备案,并统一填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给了农民。王国中也领取了加盖有原杨磊乡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上载明:承包户主姓名王国中,人口5,面积5.51亩,承包期限日起至日。2005年,王先进为收回该0.75亩闫坟地与王国中发生纠纷,日,王先进将王国中、番田镇南孟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返还0.75亩承包地。日,该院作出(2006)温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裁定书,以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王先进的起诉和王国中的反诉。之后,王先进将闫坟地0.75亩土地抢种。日,王先进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国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温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番田镇南孟村四组进行的土地二轮承包是按照省、县、乡规定的土地调整的程序和原则,经过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的,并将调整结果进行了张榜公布,当时没有人提出异议。之后,村里才统一填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报乡政府盖章备案。王国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填写的承包地亩数与当时组里的调整标准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相符,并没有不妥之处。王先进将自己的土地交于王培军代耕,并未交于王国中代耕,王培军与王国中换地,并于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后经原杨磊乡人民政府在调整土地时经群众大会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王国中并未耕种王先进的土地。故王先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80元,合计130元由王先进负担。王先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1997年南孟村四组对土地进行二轮承包,通过召开大会商定承包方案,后南孟村第四居民小组张榜公布了土地情况统计表,该表载明王国中家在闫坟地实分地1.8亩,歇苫地0.75亩,其家总共合计5.51亩。二轮承包中南孟村四组和王国中并未签订正式承包合同,后南孟村四组统一填写了加盖原杨磊乡政府公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了农民。王国中领取了编号为豫焦(温)字第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先进作为南孟村四组村民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保护。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应查明各位承包户的实际承包土地情况,尽管本案中王国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填写的承包地亩数与当时组里的调整标准及其家庭实际情况相符,但因为王先进将自己土地交于王培军代耕,王培军和王国中互换土地,而在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并未查明王先进土地的实际情况,致王先进不能得到承包土地,故对王国中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闫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予以撤销,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行字初第16-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王国中所持有的豫焦(温)字第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闫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三)驳回王先进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80元,合计130元由番田镇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番田镇人民政府负担。王国中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存在代耕、换地的事实。本人与王培军换地是1997年之前,1997年调整土地后,争议的0.75亩土地已经调整给本人,本人种地与王先进没有关系。2、1998年取得豫焦(温)字第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有效。1997年调整土地时,通过丈量、张榜公布,1998年二轮延包时,又召开群众大会,张榜公布,王先进全家及全体群众均未提出异议。本村村委会还派副主任郑荣亮到四组主持工作,整个承包土地过程公正公开,合法有效。是王先进自己明知土地调整,而没有交打井费,没有交每亩60元的费用,致使自己不能得到土地。3、根据当时全县土地承包程序,除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外,均未与农户另外再签订承包合同。4、本人家庭实际承包的土地亩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所填亩数完全相符,没有虚报冒领现象。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规定,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的农户,现在要求承包土地的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以通过流转等办法解决。故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再审请求。王先进答辩称:1、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存在换地代耕的事实,有王国中本人另案书写的民事起诉状为证。2、二轮承包时,村组是以原耕种的承包田为基础的,并未打乱原有地块重新分配。即:增人增地,去人去地,不增不去的户,还种一轮承包时分得的土地。3、只有举家外迁、家有减员、自愿放弃签订合同或长期弃耕搁荒的土地,才能被收回,但这均非收回王先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4、本案系因原杨磊乡政府和南孟村委会在落实国家二轮延包政策时,由于工作上的瑕疵和违法的行政行为导致产生的纠纷,其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没有温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应为无效证书。本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故应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判决。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支持王国中的再审请求。温县番田镇南孟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具体地是谁的,因不是当时负责人,不了解,按乡政府说的办。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1997年南孟村四组对土地进行二轮承包时方案是:不大动小调整,增人增地,去人去地。王国中与王先进当时家庭人口均未发生变动,均未申请增地或去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0.75亩土地从1992年到1997年由王先进承包经营。1997年南孟村四组土地调整时,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承包方案是:不大动小调整,增人增地,去人去地。王国中与王先进均未申请增地或去地。在农民集体土地不是大调整、也未收回王先进承包经营土地的情况下,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就将争议土地登记在王国中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侵犯了王先进的承包经营权,故对王国中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争议土地0.75亩部分予以撤销。原生效判决撤销了王国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闫坟地的1.8亩,应予以纠正。至于是否交打井费、是否提出异议、是否缴纳农业税等均不是赋予或剥夺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事由,王国中主张王先进没有交打井费、没有交增地每亩60元的费用、没有提异议致使自己不能得到土地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焦行终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焦行终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二项;三、撤销王国中所持有的豫焦(温)字第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关于本案争议的0.7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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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城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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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是中华民族最早的聚居区之一,县内存有仰韶文化遗址和龙山文化遗址十多处。夏时已称温国;商代祖乙曾在此建都;周代为畿内之地,大司寇苏忿生以温等十二邑为苏国,都于温城;春秋时晋国在此设县。战国至秦汉之际,温县已是“富冠海内”的“天下名都”(《盐铁论》语)了。唐以后逐步衰落,渐为僻邑小县,但其地处中原腹地,且据黄河津渡,历代战乱皆遭劫难,人口迁徏频繁。 温县古称“温”,缘于境内有两个温泉。一个在今孟州市西北的治墙村(古时属温),夏凉冬温,流入于溴水;一个在今温县城西南。《温县志》载:相传泉流常温,士忻以德,民利灌溉。现在此温泉已因黄河湮绝计数百年 汉置温县,“温”源于西周初期苏岔生的封国名。一说因境内温泉得名,周为温邑。 古名温国,以境内温泉而得名。夏为温国;汉初置县,名温县;北齐天宝七年(公元556年)废温县;隋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复置温县;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改温县李城县;武德八年(公元625年)废李城县,恢复温县;1945年3月建立温陟县;1945年5月建立温孟县;1945年8月废温陟、温孟两县,建立温县人民政府;1960年10月废温县并入沁阳;1961年8月复置温县。 2000年,温县辖8个镇、5个乡。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404621人,其中:温泉镇 77182人、祥云镇 48989人、番田镇 23152人、杨磊镇 24033人、黄庄镇 26539人、徐堡镇 19640人、赵堡镇 41122人、南张羌镇 25870人、岳村乡 23978人、招贤乡 20976人、林召乡 27693人、北冷乡 21073人、武德镇乡 243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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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位于河南省西北部,因境内有温泉而得名,属于焦作市。面积为462平方千米,人口为41.9万。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4.3°C,年降水量552.4毫米,无霜期210天。本区是重要得塑料凉鞋、小五金生产基地。工业形成了机械、电子、化工、医药等10大支柱产业。主要土特产有山药、地黄、银菊花、牛膝。名胜古迹有慈胜寺、司马懿故里
太极拳中华武术源远流长,门派繁多,千姿百态。但归纳起来无外乎“外功拳”和“内功拳”两大类。外功拳以少林拳为代表,内功拳以太极拳为代表。就其在国内、国际上的影响而言,太极拳远远超过了其他武术,当今有人把太极拳誉为“世界第一运动”。 当今已风靡全球的太极拳,虽然流派纷呈,但却共出—源,都是由发源于河南焦作市温县陈家沟的陈式太极拳衍变而来。太极拳的创始人是陈家沟的 温县陈家沟陈氏第九代传人陈王廷。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每年都有许多来自五湖四海的太极拳爱好者到陈家沟寻根问祖,拜师学艺,表达他们对太极宗师的敬仰和对太极圣地的心慕神往,从源头上领悟太极文化的精奥。 陈家沟,坐落在河南温县城东5公里的清风岭上。陈王廷为了创造太极拳,认真总结了家传长拳的利弊,研究了明代抗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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