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猛26岁倚天屠龙记吴启华版26的去那儿了

本期访谈Current GUEST
罗猛律师,上海知名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现于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能有...
律师应该用博弈的心态追求过程,不问结果。一个必败的案子,我们要把损失降到最低;一个必胜的案子,我们应该把战果扩大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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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高端访谈
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往往会是孩子,当然孩子也是最无辜的,如何才能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抚养权的确定很关键,到底夫妻中哪一方抚养孩子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到那些的因素,另一方不抚养孩子是不是就可以不闻不问呢?...
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资深专家罗猛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中顾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离婚纠纷中孩子该何去何从?首先由罗猛律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法律中对于如何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做了哪些规定?
罗律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判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子女抚养权确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关爱。
中顾司南:另外,实践中,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在哪些情况子女随父方生活?
罗律师:实践中,子女随哪方生活,主要根据子女的年龄段来进行划分的,每个年龄段都有不同的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原则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如疾病、恶意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但经父母协商一致,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之情形下,也可随父亲生活。
二、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若父母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确定;若父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都要求小孩随自己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子女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父母双方是否另行结婚或生育子女等情形,确定子女随哪方生活。
三、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若父母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确定;若父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都要求小孩随自己生活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来确定随哪方共同生活。
中顾司南:再者,抚养权确定后,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又是如何来确定呢?执行方式有哪些?
罗律师: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支付标准,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按月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恶意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顾法律网司南:抚养权一旦确定,是否就是一成不变的,日后可否变更,如果要再争取抚养权需要哪些法定的条件?
罗律师:原则上来说,抚养权一旦确定就不能变更,除非有以下法定情形出现: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顾法律网司南:我们知道针对未成年子女而言,在上是属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面临父母离婚,他们可否选择跟谁生活?此时如何来判定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罗律师:在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辨识能力不强,他们是无法准备判断跟谁生活有利于其成长的,故在此时他们做出的选择对的确定无实际意义;在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辨识能力有所加强,故在此时他们选择跟谁生活的意见对确定有重要意义。在此种情形下,子女所作的和谁生活的意思表示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予以表现,只有这样才能判定是否为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感谢罗的详细解答,那么,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罗:没有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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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仅仅是对离婚双方的伤害,而且也会给孩子带来更大的打击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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