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林地副本入口允许搞退牧还草工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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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后续产业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的若干意见
【颁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宁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后续产业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的若干意见
  大力发展后续产业,是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地区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快南部山区后续产业的发展,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经济、生态协调发展,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后续产业,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  盐池会议和固原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认真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封育等重大生态工程,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草畜产业,有效改善了山区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是坚持生态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为契机,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培育区域性主导产业;二是坚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与农民增收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坚持尊重自然、经济和科学规律,科学选择造林种草模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效益;四是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山、水、田、林、路相配套,封、禁、退、还、建相结合,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并举;五是坚持大搞基本农田建设不动摇,提高山区粮食自给能力,夯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基础;六是坚持认真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山区建设和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后续产业重视不够,缺乏总体规划,扶持、引导和服务措施跟不上,后续产业发展缓慢;退耕还林还草后管护措施及经费落实不够,影响了还林还草效果;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不够完善,违规放牧现象时有发生等。  我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加快生态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生态建设的持续和稳步推进,必须有强劲的后续产业支持,否则难以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面对生态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坚持生态优先、产业发展、农民致富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快后续产业发展,有效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  积极稳妥地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去年以来,国家对退耕还林进行了结构性、适应性调整,减缓了退耕地造林进度,同时加快了荒山荒地造林速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变化的形势,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适度确定规模,准确把握节奏,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稳冲有进,力争再用2-3年的时间全面完成退耕还林任务。今后退耕还林的重点是围绕建设“大六盘”生态功能区,以六盘山及其外围水源涵养林区为核心,适度向黄土丘陵区延伸,主要安排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大中型水库周围区域和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大六盘”生态圈森林面积扩大到200万亩以上。同时,加快荒山荒地造林步伐,加大飞播和封育力度,保证每年完成荒山造林200万亩。  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抓住国家加快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有利机遇,以中部干旱带为重点,加快退牧还草步伐,力争用3年时间,将全区可利用的2800万亩天然草原全部围栏封育,充分发挥草原的自我修复功能,加快恢复草原的植被。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人工种草,建立高产人工草地,提高草原产草量。  三、依法加强对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管理,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坚持建管并重,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林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明晰产权,实现责权利有机结合。加快林权证颁发工作,对还林后实行分户经营的耕地,一定要纳入林地管理,及时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换发林权证,做到树定根、林定权、人定心。加强林木抚育管护及森林火灾、病虫鼠兔害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严禁违规放牧现象,防止禁牧反弹。各级政府及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快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耕地、林地、草原管理,严格监证、发证制度,对颁发林权证的土地要及时收回土地证或草原证,防止出现“一地多证”或“数证并持”的现象。加快制定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地方性法规,完善草原行政法规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以草畜平衡为基础的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制度。加大林业、草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或草原、乱挖乱采甘草、发菜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坚持大搞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山区粮食自给能力。  解决好农民的吃粮问题,是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山区脱贪致富奔小康的基本条件。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农民吃粮、烧柴、增收的关系,加大对耕地的保护与建设力度,严禁在基本农田退耕还林。加快坡改梯、库井灌区改造等基木农田建设,确保山区人均达到3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充分利用扶贪扬黄、盐环定扬水和在建、拟建的扬水工程,努力扩大水浇地,发展节水、高效、避灾农业。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淤地坝工程建设,坚持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农、林、水、牧有机结合,整体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充分利用川水地、洪漫地和水平梯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扩大地膜玉米种植,提高山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自给率,保证退耕后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加快山区农村能源工程建设步伐,实施好“生态家园沼气工程”,重点解决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区域内群众的生活能源问题。加快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对六盘山水源涵养林核心区、中部干旱带风沙区及集中连片的退耕区,有计划地进行生态移民,减轻人口对环境、资源的压力。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后续支柱产业,统筹解决农民增收问题。  (一)大力发展草畜产业。确立“立草为业、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新思路,大力发展生态型草畜产业,实现山区由传统种植业向现代生态畜牧业的转变。推进草畜产业多元化。因地制宜地种植紫花苜蓿、红豆草等优质牧草,扩大饲料玉米种植面积,促进羊、牛、猪等养殖业的共同发展。积极推广草灌结合、林草间作模式,加大草灌种植比例,扩大以紫花苜蓿为主的饲草料基地,经过3年努力,使山区紫花苜蓿等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发展到760万亩以上。加大中部干旱带灌木种植比例,建设以柠条为主的灌木饲料林生产基地。加速柠务以及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的开发利用、加工转化,为畜牧业提供丰富的饲草料资源。加快实施“南部山区草产业工程”和“10万贫困农户养殖业工程”。加快良繁体系建设,大力推广饲草料配置、科学喂养、防疫等舍饲养殖综合配套技术,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加快培育以草、畜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带动和促进草畜产业的发展。  (二)推进马铃薯产业升级提速。充分利用南部山区发展马铃薯产业的优势资源条件,加速马铃薯产业升级。重视引进优良品种,加快专用品种选育、推广,扩大优质专用型马铃薯种植。大力推行马铃薯脱毒化、标准化栽培技术和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植,进一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推进马铃薯加工龙头企业的重组整合、技术改造与产品升级,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马铃薯保鲜贮藏、分级包装、期货贸易等物流业,全面提高马铃薯产后商品化率和加工率。  (三)加快发展林果产业。结合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加快枸杞、“两杏”、红枣、小杂果等林果基地建设。实施枸杞“南进”计划,在原州区、同心、红寺堡等适宜地区,重点在清水河两侧建设枸杞产业带,在同心、原州区各建成千亩以上的节水生态枸杞科技示范区;根据市场需求,在彭阳、原州、西吉、隆德、海原南部、同心东部、盐池麻黄山等地建设杏产业带;在红寺堡、同心、盐池、灵武等地建设红枣产业带。  (四)积极发展道地中药材产业。加快制订中药材基地发展规划。根据市场需求,在六盘山外围阴湿地区逐步扩大中药材种植规模,推广林药间种模式,建立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培育中药材加工、营销龙头企业和中药材专业市场,打造六盘山中药材品牌,提升道地中药材的市场竞争力。在以盐池为主的中部干旱带上大力发展沙生药材产业。  (五)积极发展菌草、桑蚕、小杂粮、西甜瓜等地方特色产业。依托各地资源优势,加快发展菌草、小杂粮、桑蚕、油料作物、西甜瓜等产业,制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布局,扩大种植、加工规模,逐步把地方特色产业打造成强势产业。  六、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经营,增强后续产业发展活力。  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经营,是提升后续产业发展水平的强大动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紧紧围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加大优良牧草新品种引进、选育和配套栽培技术的研究、示范与推广力度,建立牧草良种繁育基地。加快研究节水抗旱、固沙造林、人工模拟飞播造林等技术,有效提高林草成活率和保存率。大力推广林草、林药、林果科学配置模式,促进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加快引进和繁育林果优良品种,实现林果品种的优质化。加强生态农业、避灾农业的研究,总结推广不同生态类型区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研究开发相关技术支撑体系。认真抓好各类科技示范区和规模种养示范村、示范大户建设,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鼓励科技人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用产业化的理念推进山区后续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推动、市场带动、产业拉动、利益驱动的作用,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创新经营机制,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十农户“或”龙头企业十基地“的经营方式,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实现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步伐,扶持开发研制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增强后续产业发展后劲。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高山区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七、认真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生态建设健康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生态环境建设与大力发展草畜产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款补助和禁牧封育、舍饲养殖、人工种草、基本农田建设等各项扶持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今后,凡是直接到户的各种补助资金,都要通过“一卡通”方式直补到户。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现象。  认真落实自治区对山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力度。自治区将通过整合项目资金,加大对生态建设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后续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和鼓励多种社会主体参与山区生态建设和产业开发。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有序流转,鼓励各种经营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划拨等形式参与林草产业开发建设。允许林木、林地、草原使用权在承包期内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等。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区外、国外投资者参与山区特色产业开发,可享受与区内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山区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加快山区生态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解决后续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要把生态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干部的政绩考核范围。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后续产业的发展。要建立领导干部抓后续产业示范点制度,强化对发展后续产业的扶持、引导服务。坚持和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后续产业的发展与推进生态建设、农业产业化、基本农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科技工程、扶贫开发等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好各项配套保障措施,确保后续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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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证070687号 京ICP备号-2---->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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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一、退耕还林的范围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2、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三、如何选择树种并保证质量树种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对水土流失和沙化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营造生态林要尽量选择既有生态功能、又有经济效益的兼用树种,如油茶、核桃、乌桕、板栗、枣树、柿树、桑树、花椒、杜仲、山茱萸等,采取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以苹果、李子、梨树、桃树、杏树、石榴、葡萄等水果树种营造的经济林和密度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速生丰产林,必须采取水保措施。退耕还林必须按设计的林种、树种、密度造林,确保质量。四、如何承包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承包,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2、对荒山、荒沙、荒坡、荒滩造林,提倡大户或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买断。3、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和承包户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五、耕还林政策如何兑现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十三条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四)造林模式;(五)种苗供应方式;(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三十条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第五十六条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又做了最新的完善。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要点有五条:一是原先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再延长一个周期,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两年;二是在延长期内,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一半对退耕农户进行直接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三是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另一半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等方面,并对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四是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到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五是中央有关补助资金,按核实的还林还草面积,逐年核定各省的补助总量,包干到省;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从今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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