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cf饰品鉴定书书被害人可以有副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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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高检发释字〔1999〕1号修订 根据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高检发研字〔1999〕9号进行修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照职能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交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应当对案件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核实辩护人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9号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而岷县公安局于接警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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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委托书是否只能在本地公安局法医鉴定才能生效_百度知道
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委托书是否只能在本地公安局法医鉴定才能生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委托书是否只能在本地公安局法医鉴定才能生效】
关键看公安局指定何处鉴定。
法医监定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扯淡,法医属于自然人,属于专家证人。结论需要法庭质证才生效的。就是说,最终采信那份结论,需要法庭确定。不是公安局一手遮天。轻微伤可以直接到法院打官司,轻伤以上可以到检察院批捕科要求立案监督。
这不一定,对于原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向上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这时就要发生异地鉴定问题,这个鉴定结论是生效的。
只要有资格接受委托,就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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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为被害人鸣冤:将过失致死罪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附法律意见书)
为被害人鸣冤:将过失致死罪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附法律意见书)
本站讯:今日,王佰光律师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为被害人家属进行代理。本案以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拘留,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到七年)逮捕。王佰光律师据理力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本案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十五年以上直至死刑),极大地维护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 案情简介:
&&& 2014年5月15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某某县某小吃部内喝酒时,与同桌的被害人段某某因故发生争执,李某某误以为段某某拿啤酒瓶要打他,遂用胳膊夹着段某某的脖子,将其拽到院内摔倒,而后二人要厮打,被众人拉开。双方不甘罢休,段某某从李某二的商店冲出,李某某迎上前用右手反手打了段某某一个耳光,段某某就顺势抓住李某某右手不放,李某某便侧转身猛力回拽自己的右手,致使段某某被摔倒,后脑着地当场昏迷,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于2014年5月15日1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系脑损伤死亡
附:&&&&&&&&&&&& &&法 律 意 见 书
&&&&&&&&&&&&&&&&&&&&&&&&&&&&&&&&&&&&&&& ---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段某某死亡案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段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王佰光、范明轩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案被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研究了本案的案情,现就本案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总体而言,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其伤害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李某某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的罪过虽不像客观行为那样容易证明,但罪过毕竟不是单纯的思想,其必然支配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并反映在这一危害行为上。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对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具体到本案,从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对危害后果的态度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具体而言:
(一)从行为动机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从本案证据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段某某的殴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因段某某帮李某二劝留嫌疑人喝酒,二人发生口角争执,嫌疑人心生气愤,遂用胳膊夹着段某某的脖子将其拽到屋外摔倒在地;在第二个阶段,嫌疑人被众人劝开后,仍留在现场对段某某进行谩骂,在透过食杂店窗户见其老婆正在与段某某相互撕扯后更加气愤,便欲再次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在段某某出屋后抽打其脸部,并将其打倒在地致死。因此,从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动机来看,嫌疑人与被害人有明显的争执与怨恨,嫌疑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关于这点,嫌疑人在多次供述中也均已承认:
如:嫌疑人李某某2014年6月13日(证据材料卷P100)供述:
“问:你当天打段某某时是怎么想的?
答:在桌上的时候段某某说他摔跤能摔死我,我挺不服气的,所以就想和他打,看看到底谁能打,后来在食杂店看见他和我媳妇在屋里撕扯,我就更生气了,所以就想把段某某叫出来我俩再打,想把他打老实了,但是我没想真的把他打死。”
(二)从行为方式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1、嫌疑人两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身体11处受伤,可见嫌疑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胳膊揽住被害人脖子将其拖至屋外摔倒在地,被人拉开后,又用右手打被害人脸部,用手臂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在被害人昏死过去之后又用脚踢被害人。从本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可见,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连续殴打,导致被害人身体11处受伤。由此可见,嫌疑人对被害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2、嫌疑人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并发出很大的“咣当”声,可见嫌疑人所用力度之大,伤害意图之强烈
从嫌疑人的供述中可知,被害人从食杂店出来后,嫌疑人用右手打被害人右脸,被害人抓住嫌疑人右手不放,此时,嫌疑人完全可以选择向右后方抽回手臂,但嫌疑人却借此机会向左胸方向抡胳膊,直接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将被害人的头部重重摔在水泥地上,发出很大的“咣当”声,在场拉架的李某二、李某三、周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听到了这一声响。而且,根据嫌疑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如果被害人被抡倒后没有昏迷,嫌疑人抽出手来还会继续殴打被害人。
如:嫌疑人李某某2014年6月13日(证据材料卷P98)供述:
“……我用右手反手打了段某某右脸颊一巴掌,段某某就把着我的手,要把我手别到我身后,我就使劲把手往我左胸前抡,想把手抽出来再打他,因为他把着我手不放,我一用力就把他抡倒了,我看见他仰面摔在地上,然后就不动弹了。”
由此可见,嫌疑人将被害人抡倒时力度很大,且欲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伤害故意极为明显。
(三)从对危害后果的态度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在危害后果发生后,行为人事后的态度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行为时的内心状态。如果是过失犯罪,一旦发生危害后果,行为人往往非常懊悔,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如防止危害的扩大、尽量较少损害等;而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无动于衷,甚至是希望的,在外在行为上,一般也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嫌疑人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后,明知被害人头部与水泥地面碰撞后不省人事,不但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反而又踢了被害人一脚,接着又踢了被害人妻子几脚。可见,其内心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是积极追求的,其对于被害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二、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
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打架现场的录像均可证实: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两次殴打行为,先用胳膊揽住被害人脖子,将被害人从屋内拖到院子里,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众人劝开后,被害人来到食杂店内,嫌疑人在食杂店窗前看到其妻子在屋内与被害人相互撕扯,更加气愤,在被害人出屋后,冲上前去用右手反手打被害人右脸部,并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导致被害人头部重重摔倒水泥地面上,见被害人昏死后,又踢了被害人一脚。可见,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两次持续的殴打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身体11处受伤。
三、嫌疑人李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嫌疑人供述与某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长)公(刑)鉴(法医)字【2014】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嫌疑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抡倒在地,造成被害人头部撞击水泥地面,因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嫌疑人李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受伤并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佰光律 范明轩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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