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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金勇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思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勇,曾用名张继成,男,日出生于贵州思南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思南县鹦鹉溪镇月斜溪村桐子湾组,农民。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银中,男,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苗族,小学文化,住德江县合兴乡鸟坪村大元组,农民。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日刑满释放。日因再次涉嫌犯盗窃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件移送思南县公安局管辖后于6月17日被思南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
被告人吕望,男,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思南县鹦鹉溪镇月斜溪村桐子湾组,农民。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仁权,男,日出生于贵州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凉水井镇凉山村上坝组,暂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第一期廉住房,农民。日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小名严老大,男,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寨乡大云村岩口组,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思南县公安局释放。
被告人叶**,男,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苗族,小学文化,住思南县凉水井镇胡家庄村桐子元组,农民。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思南县公安局释放。
被告人赵**,男,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寨乡小云村下坝组。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勇、吕望、梁银中犯盗窃罪,秦仁权、叶**、赵**,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南县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文定权、助理检察员张小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勇、吕望、梁银中、秦仁权、叶**、赵**、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日至7日,被告人张金勇、梁银中、吕望先后思南县张家寨镇、大河坝镇、孙家坝镇、三道水乡以撬门入室方式进行盗窃,四次共盗取价值92335元的卷烟。盗得后由被告人吕望驾车将烟拉到印江卖给被告人秦仁权,共得赃款37400元。被告人秦仁权又将所购得的烟以低价卖给被告人严**150条,得款15000元;卖给被告人叶**139条,得款10000元;卖给赵**174条,得款9800元。
2、日晚9时,被告人吕望和&小峰&到珠海市斗门镇盗窃。两人到斗门镇后,在南门村将车停在村外走路入村寻找盗窃目标。走到一家三层楼高房屋外时,由小锋把风,吕望用毛巾垫起千斤顶将铝合金窗的窗子撬开,进入大厅盗窃了几个礼封,后被发现了就将礼封放在一个窗台上,躲进楼下的厕所里,后被群众抓获并报警。
3、2014年4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梁银中与周世文携带了一把六角型撬锁工具套筒及两块用作蒙面用的布,坐出租车从斗门区井岸镇西铺村到斗门镇斗门牌坊,盗走了冯进家、梁健洪和莫先满家各一辆摩托车。后两摩托车以1200元卖给他人。梁银中分得了800元,由周仕文开走一辆。二人所盗三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759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勇、吕望、梁银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仁权、叶**、赵**、严**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金勇、吕望、秦仁权、叶**、赵**、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犯罪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银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并没有参与犯罪,其口供也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供述的,希望法院判决其无罪。
经审理查理:1、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勇、梁银中、吕望共谋盗窃,由吕望驾车到三道水乡街上陈金税家卷烟门市部,由吕望在车上放风,张金勇、梁银中将被害人陈金锐的卷烟门市部门撬开后,将其价值30862元的各类香烟及200余元硬币盗走。三人返回思南后,由吕望驾车将盗窃所得的香烟运到印江县城,以18000元的销赃给被告人秦仁权。
2、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勇、梁银中、吕望共谋盗窃后,由吕望驾车到思南县孙家坝镇街上,由吕望在车上放风,张金勇、梁银中将被害人何飞家门市部门撬开后,将其价值19974元的各类香烟盗走。三人在回思南途中经孙家坝镇石门坎处时,同样以撬门的方式窜入被害人张黎明家门市部,将其价值1582元的各类香烟盗走。回到思南后,由吕望驾车将盗窃所得的香烟运到印江县城,以3000元销赃给被告人秦仁权。
3、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勇、梁银中、吕望共谋盗窃后,由吕望驾车到思南县张家寨镇街上,由吕望在车上放风,张金勇、梁银中将被害人王进平和张毅家门市部门撬开后,分别将王进平家价值22936元和张毅家价值6935元的各类香烟盗走。回到思南后,由吕望驾车将盗窃所得的香烟运到印江县城,以11000元销赃给被告人秦仁权。
4、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勇、梁银中、吕望共谋盗窃后,由吕望驾车到思南县大河坝镇泥溪街上,由吕望在车上放风,张金勇、梁银中将被害人杨天文、杨天强、张胜萍家门市部门撬开后,分别将杨天文家价值4350元、杨天强家价值805元和张胜萍价值4691元的各类香烟盗走。回到思南后,由吕望驾车将盗窃所得的香烟运到印江县城,以5400元销赃给被告人秦仁权。
6、被告人秦仁权购得烟后于日将150条烟卖给严易江,得款15000元;于日卖给被告人叶长江139条,得款10000元;于日卖给赵再勇174条,得款9800元。
7、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勇、吕望、刘红刚(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由吕望驾车到思南县东华乡街上,由吕望在车上放风,张金勇、刘红刚将被害人杨冰家门市部撬开,准备入室盗窃时被发现逃离现场,在不远处望风的吕望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报警。
8、日晚9时,被告人吕望和&小峰&到珠海市斗门镇盗窃。两人到斗门镇后,在南门村将车停在村外走路入村寻找盗窃目标。走到赵希成家房屋外时,由小锋把风,吕望用毛巾垫起千斤顶将赵希成家铝合金窗的窗枝撬开,进入大厅盗走了几个礼封,被发现了就将礼封放在一个窗台上,躲进楼下的厕所里,后被群众抓获并报警。
另查明:被告张金勇、吕望、梁银中、秦仁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吕望、秦仁权、严易江、叶长江、赵再勇已将犯罪所得上缴公安机关并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粤CLH998轿车系被告人张金勇的朋友购置,对于张金勇用于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七被告人均系成年人,符合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资格。
2、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法院(2009)逢法刑初字第101号及释放证,证实日被告人张金勇因犯盗窃罪被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日刑满释放。
3、福建省漳平法院(2008)漳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及犯罪档案,证实:被告人秦仁权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吕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吕望于日刑满释放,秦仁权于日刑满释放。
4、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02)台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和(2007)江狱释字第341号释放证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1)江狱释字341号释放证明书,主要证明被告人梁银中系累犯。
5、思南县烟草专卖局证明二份,主要证实何飞等9人有烟草专卖零售资质和卷烟市场零售价价格。
6、受害人王进平、赵丽芳、代玉英书写的被盗烟清单。主要证明被盗烟的种类及价值。
7、被告人叶**之妻秦平、被告人赵**之妻严易英在被告人秦仁权处购烟的记录各一份,主要证明被告人叶**、赵**在被告人秦仁权购买赃烟的事实。
8、扣押、发还清单五份,主要证明扣押被告人的赃款赃物及发还情况。
9、金诚宾馆住宿登记表,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金勇、梁银中、吕望在盗窃期间的住宿情况。
1、证人罗先梅的证言:我与张金勇系男女朋友关系,日左右张金勇把自己所买的二手车粤CLH998轿车开回思南,我并不知道他是用来盗窃。
2、证人严易英的证实:烟是我丈夫赵再勇在秦仁权处购买的,我点的数量和付的钱。以9800元人民币购买的,到烟草公司开至少要12600元左右。
3、证人田仁勇证实:日凌晨2点左右,我与谢天江在我家中聊天时,突然接到杨冰的电话:叫我快点去,他家被盗了,有人在撬他的门。我和谢到我家二楼窗前看到有二个人站在杨冰的门市部前,脸部被丝袜遮住看不清,最左边那扇卷闸门已被拉起约30公分缝隙,此时小偷二人就跑了,我们三人就开我的车往东华方向追,追到安峰樱花基地下面弯道处,发现一辆前面用纸遮住车牌号的蓝色吉利远舰轿车停在公路里面坨坨里,发觉此车可疑,我们将车拦住,当场报警将其抓获。
三、被害人陈述
1、陈金锐陈述:日早上起床后发现自己家的门市部的香烟及10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被盗香烟价值共33252元左右,具体是软中华1条,福贵10条,软遵义12条,硬遵12条,玉溪4条,软云烟9包,蓝贵5条,喜贵8条,磨砂3条,紫色云烟8条,蓝黄130条,红双喜12条,红河8条,黄果树佳遵5条,红金龙10条,红塔山1条,好彩贵烟1条,长征红星高照23条及零包烟19包。我的烟证号。
2、何飞的陈述:日凌晨2点50分左右,自己家被盗了批发价值14000元左右的高端香烟及1000多元现金,有盛世、软中华、硬中华、福贵、印象云烟、芙蓉王等,自己家中安装有监控器,监控器显示是两个人偷的,二人都戴有面罩和手套。钱是放在冰箱里面的,我家的烟证号。
3、张黎民陈述:日凌晨,自己家被盗了十多条低档香烟、一件红牛和一部杂牌手机(价值约600元),烟证号TRYC。
4、王进平陈述:日早上六点左右起床后发现自己家位于张家寨镇街上的&老合作社超市&被盗了价值2万元左右的香烟,具体是盛世贵烟5条,钻石芙蓉王2条,玉溪1条,黄鹤楼1条,软中华3条,硬中华2条,福贵3条,软遵3条,普通芙蓉王5条,玉溪软5条,云烟软2条,磨砂6条,白沙、红塔山、红河、红梅等100条,另被盗2000多元零钱、1箱80元24瓶装的王老吉。我的卷烟编码。
5、张毅陈述:日自己家被盗了大约70条左右的香烟,其中:蓝黄63、福贵2条、磨砂6条、软遵1条,共计价值5850元。另烟柜内被盗5包福贵、4包软遵及现金600元左右。卷烟编码是。
6、杨天文陈述:日自己的门市部被盗,被盗了批发价值3207元左右的香烟,其中福贵1条,软遵2条,硬中华1条,云烟4条,贵烟5条,黄果树(佳遵)8条,黄果树(长征)3条,红塔山7条。我的烟证号。
7、杨天强陈述:日自己的门市部被盗,门市部内香烟及现金400元被盗了,被盗的香烟价值1081元左右,具体是香烟:盛世福贵烟1包,福贵5包,软4包,硬遵4包,芙蓉王2包,绿黄2条及400元的现金。卷烟编码。
8、张胜萍陈述:日自己门市部被盗,被盗有批发价值3597元左右的香烟及1200元的现金,香烟:福贵2条,软中华1条,黄鹤楼1条,软遵2条,硬遵1条,磨砂1条,玉溪2条,钻石芙蓉王2包,芙蓉王7包,苏烟2包。估计是凌晨2点左右被盗的。烟码:。
9、杨冰陈述: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门市部楼上卧室看电视,听见街上狗叫得凶,就出去看,恰好看见有两个年轻人轻手轻脚朝我门市部走来,一个穿黑衣边走边戴手套、一个穿白色衣的戴有帽子,怀疑肯定是小偷。我就打电话给对面的田仁勇,说有小偷撬我门。田仁勇说他从后面包抄过来。我就下楼来,听到我家卷闸门&卡、卡&的响,我就知道是小偷正在撬我门,我走到烟柜的地方,看到烟柜处的卷闸门已开起来约30公分左右。我又站了约30秒左右,听见外面有脚步声,我就把另一卷闸门打开,只看见田仁勇和谢天江没看见小偷,后来我和田仁勇、谢天江往东华方向追,后将被告人吕望抓获。
四、被告人供述
1、张金勇供述:我与吕望、梁银中一共参与三道水乡街上、孙家坝镇街上和半路上一小学门口、张家寨街上、大河坝4次盗窃,最后与吕望、刘红刚在东华沙沟街上准备盗窃时被抓获。第一次是到三道水乡去盗窃:时间是在十天前左右的一个晚上,当天中午我、吕望、梁银中三人到三道水乡踩点,我们到三道水看到靠街上桥头一家烟酒店,确定晚上偷那家,次日凌晨0时左右我们开粤CLH998吉利远景牌轿车从思南县城出发到三道水,吕望负责开车,到三道水大桥处凌晨两点左右,吕望把车开到之前我们踩点那家前面三百米左右,我和梁银中就下车去偷,梁银中用起子将卷闸门撬开,一共有两百多条左右烟,装了三袋,出来后我们就直接到下车的地点上车调头回思南了。到思南后吕望当晚就把香烟拉到印江县以一万八千元钱卖给秦仁权。第二次是日凌晨1时许在孙家坝盗窃,我和吕望、梁银中开粤CLH998吉利远景牌轿车从思南县城出发,直接去孙家坝街上,吕望负责开车,开到孙家坝正街上,吕望在车上等我和梁银中,我和梁银中分别戴上事先准备好的手套和女士丝袜,我和梁银中在街上寻找目标,看见一家名烟名酒店,准备过去撬门,但是发现名烟名酒店及旁边两家店外都有摄像头,摄像头在发光。梁银中就在现场找了一根一米多长的竹竿,拿去夺摄像头,竹竿不够长,梁银中就跨在我的肩膀上去夺,先夺的哪个我不记得了,我们在夺的时候,有一辆车过路,我和梁银中藏在店门前的皮卡车旁躲了一下。我们将摄像头夺歪后就去撬卷闸门锁,梁银中用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夹着钥匙头顺着扭就将卷闸门锁打开了,梁银中先爬进店,我也跟着爬进店。我和梁银中每人拿了一个口袋,在进入店内左边的柜子里找到大概五十多条烟,我们将烟装入梁银中准备的口袋里后,将偷得的烟和饮料拿上车后直接下思南了,在我们从孙家坝街上回来的路上,途经石门坎小学岔路口,有一家小卖部,梁银中用&7'字型的工具将左边那道卷闸门一撬就开了,梁银中在店柜台里偷得一条蓝黄烟,还拿了一版共12瓶红牛。在思南河东加油站,我和梁银中下车,吕望开车拉着烟往印江去了,拉到印江去卖给秦仁权,一共卖得五千几百元钱,我分得二千二百元,吕望和梁银中每人分得一千八百元。第三次是五天前在张家寨街上盗窃,那天凌晨30分左右我,吕望、梁银中从思南县城开粤CLH998朝张家寨方向走,吕望负责开车,到张家寨街上凌晨两点左右,我们开车在街上转了一圈,就确定在张家寨第二排街一家卷闸门烟酒店下手。吕望开车送我和梁银中到后就在车上等我们,我和梁银中就将卷闸门锁芯搬坏后进入,一共盗得两袋,数量一百几十条,走的时候还拿了盒饮料,当天晚上就由吕望就拉到印江去卖给秦仁权,得币11000.00元钱。当晚另在张家寨信用社斜对面的岔路口,我和梁银中撬了一家卷闸门,梁银中将卷闸门撬开后把地下室的后门打开,但什么东西都没有偷到。第四次是日凌晨1时许,梁银中说他白天到大河坝去踩点了来,我和吕望、梁银中开粤CLH998吉利远景牌轿车从思南出发,直接往大河坝方向走,还没有到大河坝街上的一个岔路口,梁银中让吕望在车上等,我和梁银中下车走路去他事先看好的店,我们偷了三家,偷的烟由吕望当晚拉到印江卖给秦仁权得3000元钱,加上偷得的现金总共得4400元,我们每人分得1300元,剩下的拿来开房和加油。第五次是日,红刚用电话打我电话,叫我晚上去偷东西。晚上1点多,我和红刚、吕望到沙沟街上,我和红刚下车,吕望开车往大兴方向走。走到沙沟去张家寨的路口,我在一旁看人,红刚用&7&字型工具把那家卷闸门锁打开,将门往上抬一点点,这时有车经过,我们听到楼上有人说话就跑了。
2、吕望供述:我与张金勇系同胞兄弟,他当哥,2013年12月先后在三道水乡街上、孙家坝街上、张家寨镇、大河坝泥溪、东华乡街上一共参与了5次盗窃他人商铺的事实。前四次是我和张金勇、梁银中,最后一次因梁去他女朋友处才喊刘红刚来参加。梁银中之子喊我叫干爹。自己盗窃过程中负责开车和将偷来的东西拿去卖,梁银中,红刚,张金勇负责下车去偷。我们主要是偷香烟和现金。有时候还偷箱牛奶、王老吉等饮料到车上喝。偷来的东西都是我用车拉到印江去卖给秦仁权的。自己每次偷到了去卖都要提前给他打电话,让他准备钱。在电话中,我都会给他讲,我的烟是&黑货&(意思是偷来的)。秦仁权知道我卖的烟是偷来的,所以每次的价格都很低,我们急于出手,他说是多少就多少。收购价格我记得的盛世贵烟他收450.00元一条,软中华收400.00元一条、软盒遵义收200.00元一条。我们四人卖烟一共得了4万多,我们四人每人分了1万多。吕望同时供述了自己在广东珠海盗窃时被抓获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梁银中供述:我认识张金勇和吕望,张与吕是兄弟,张随母姓,吕随父姓。张与自己以前在广东江门同监狱认识的,我的小孩喊吕干爹,与张、吕之间无矛盾,但我从未参加盗窃。2013年农历10月其父死后,自己到过思南三天,在车站旁边的金城宾馆住2晚上,住的第二晚上张金勇来耍与我睡的,期间吕未来过。
4、被告人秦仁权供述:日至7日,吕望一共拉了五次烟到印江卖给我,知道吕望卖给自己的烟是偷来的。当时就是因为自己起贪心,想赚点钱,所以就买了。当时交易烟的价格:盛世贵烟和中华香烟是450元一条,福贵贵烟是300元一条、遵义(软)贵烟是200元一条,遵义(硬)贵烟和玉溪(软)烟是150元一条,蓝黄烟和长征烟是40元一条。自己在吕望手里买烟,一共花了35000多元。
我买来的烟后又卖给印江县新寨的严**(小名严老大),思南县凉水井的叶长江,还有印江县新寨乡下坝组的赵再勇,又名赵新红,还有一条我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到我门市部买东西的工人了。具体严老大拿了15000元左右的烟,叶长江拿了10000元左右的烟,赵兴红拿了9800元的烟。
5、被告人严**供述:日,因秦仁权差我的钱到期了,我打电话问他要钱,他说没有钱,但一个亲戚的店面要转让,他那里有些烟,比平常要便宜点,问我要不要,我就叫他拉来。秦仁权就开车帮我送了二次烟来,共6500元。他拿给我的价钱比烟草公司批发价要便宜得多,烟码全是思南的。
6、被告人赵**供述:日早上,我开车经过印江西环桥秦仁权的门市部时,他叫住我说:朋友放了些烟在他处,让给我去卖。我只是笼统问了下价格,秦和我说反正比开价便宜,我就答应了,我就没有具体问各种品牌烟的单价。我自己当时怀疑了他的烟可能来路不明,由于价格比批发价都便宜,也就没有过多的想。后我到他的仓库装了三纸箱到我车上,一共付了9800元。
7、被告人叶**供述:秦仁权是我老婆的堂弟,又是我老表,秦在印江县城开电动工具店,自己从其手中收购过烟。时间是日早上6点过,秦仁权打电话给我说:他那里有12000元钱的烟,给我送来,叫我准备钱。我问他烟的来路,他叫我不要管。我说只有1万,他同意了,他叫我把钱拿到凉水井镇梁山村周家坝公路上。10点左右,开车到周家坝公路,秦已到了,我到后他从他的车后备箱里拿出一大包行李袋装的烟放到我车上,随手递给我一张清单,清单上写明烟的数量、品牌和价格,我就把1万元递给他,把烟拉回家,把烟和清单交给予我老婆秦平,秦平在家点数没有错。我当时怀疑了他的烟是偷来的,我还问他有把握没得,秦说:我都不怕,你怕哪样。由于一方面觉得价钱便宜,卖出去可赚更多钱,另外一方面秦仁权又保证没事,所以就买了。
五、鉴定意见书及告知笔录:经鉴定:张毅被盗香烟价值6935元、杨天强被盗香烟价值805元、杨天文被盗香烟价值4350元、张黎明被盗香烟价值1582元、张胜萍被盗香烟价值4691元、陈金锐被盗香烟价值30862元、何飞被盗香烟价值19974元、王进平的被盗香烟价值22936元。以上共计92136元,鉴定意见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六、现场勘查、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1、思南县公安局分别对被害人陈金锐、杨冰、何飞、王进平、张黎明、李进春被盗门市部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卷闸门锁芯均无明显破坏痕迹,属技术性开锁。
2、思南县公安局在冉启强见证下于日在被告人严易江的家中,搜查出黄果树长征29条,红双喜10条6包,红金龙烟2条,软遵5条,8/包的遵义15条,蓝色的爱2条,硬遵11条8包,红塔山5条,利群2条8包,玉溪烟2条,蓝芙蓉6包,白沙1包,经询问,以上12种烟来路不明。
3、思南县公安局于日在严江见证下,从犯罪嫌疑人赵再勇的家中,搜查出红河(软)14条,红双喜(红)12条,蓝黄54条,长征黄果树32条9包,白沙(精品)4条,白沙(蓝色精品)3条6包,红梅7条,芙蓉王2条,贵烟(蓝色的爱)1条,福贵贵烟1条,雄狮1条。经询问,以上131条15包烟来路不明。
4、思南县公安局于日在徐刚见证下,从被告人叶**的家中,搜查出平遵23条,软遵9条,玉溪6条,福贵4条,喜贵2条4包。以上烟均印有:TRYC(陈金锐)烟证条码,经询问以上烟来路不明。
5、辨认笔录:张金勇于日在公安机关辨认出,和其一起参加盗窃的&洪刚&为刘红刚。
6、指认笔录
张金勇指认日在三道水乡盗窃地点是:该乡洋恩坝村洋恩坝组陈金锐家;日在孙家坝石门坎盗窃地点是张黎民家、在孙家坝镇街上盗窃地点是该镇街上信用社对面何飞家;日在张家寨镇盗窃地点是该镇老街王进平和张毅家;日在大河坝泥溪乡盗窃地点是泥溪街上杨天文、杨天强、张胜萍家;日在沙沟盗窃地点是沙沟街上杨冰家。
吕望指认每次盗窃时自己停车等候地:日在三道水乡盗窃时停车于该乡白杨村牛角田组马波家门口公路上;日在孙家坝石门坎盗窃停车于石门坎张景刚家门口、在孙家坝镇街上盗窃停车于该镇街上信用社对面;日在张家寨镇盗窃停车于该镇政府广场公路边;日在大河坝泥溪乡盗窃停车于泥溪街上罗代方家门前;日在沙沟盗窃停车于沙沟高速出口往张家寨方向100米处公路边。
刘红刚指认:日在沙沟盗窃地点是沙沟街上杨冰家。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何飞门市部门前监控3张光盘,证实何飞的门市部于日凌晨2:47:36秒时,门前的三个摄像头被一穿深色上衣、浅色裤子的男子用木棒顶歪,不能摄像到门前。
刘洪刚的讯问同步视频2张,证实讯问刘洪刚时未受到任何刑讯逼供,其回答表情、外貌正常。
七、被告人梁银中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盗窃三摩托车事实的证据
(1)移送案件报告及通知书,证实: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将梁银中在该局所立盗窃案移送思南县公安局管辖。
(2)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证实: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于日先后接到被害人冯锦强、梁健洪、莫先满报案其摩托车被盗。当日立案侦查。
(3)提捕书、传唤、拘留、逮捕文书,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于日抓获梁银中,当日传唤、次日执行拘留;日执行逮捕。
(4)上网追逃登记表,证实梁银中在广东盗窃的同案人周世文(广西钟山县钟山镇人)现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上网追逃。
(5)购车发票:主要证实冯锦强的火鸟牌HN125&A二轮摩托车,车发动机号D1A88038,于日以3500元购买。行驶证:主要证实林宏光的本田牌CG125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578453,车牌号粤JH8881,于1993年6月登记。发票:主要证实莫先满的豪江牌HJ125&20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于日以3270元购买。
(6)现场照片,主要证实本案被盗现场基本情况。
(7)抓获经过、指纹信息查询报告,证实:经指纹查询,梁银中的指纹与现场提取指纹重卡。经过线索收集和守候伏击,于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派出所民警李俊峰、林栋梁抓获梁银中。
2、被害人陈述
(1)冯锦强,证实:日20时许,自己把摩托车停在自家楼下车库,次日6时发现车被盗窃,车库电子门锁电线被人剪断,自己就报警。是一辆火鸟牌HN125&A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D1A88038,车牌号粤J196WW,于日以3500元购买。
(2)梁健洪证实:日20时下班后,自己把借用老表林宏光的摩托车停在自己租住的楼下楼梯间,次日[4月10日]6时发现车被盗窃,马上来报警。是一辆本田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578453,车牌号粤JH8881,于1993年6月以1万元购买。
(3)莫先满证实:日凌晨2时下班后,自己骑摩托车回租屋,停在自己租住的楼下楼梯间,次日[4月10日]7时发现车被盗窃,马上来报警。是一辆濠江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无车牌号,于日以3980元购买,发票显示是3270元。
3、被告人梁银中供述:2014年4月一天,我去找&广西仔&(经其辨认为周世文)借钱,他称去干活挣钱,就是去偷摩托车。当晚凌晨2时许,广西仔携带了一把六角型撬锁工具套筒及两块用作蒙面用的布,我两坐出租车从斗门区井岸镇西铺村到斗门镇斗门牌坊前面路口下车。凌晨3时许走入一村庄,找到其中一民宅后,我们蒙面后,我在门口小巷把风,他用套筒拧开防盗门进去盗窃摩托车。一会后他叫我进去推车,我两一人推一辆到该房屋旁边小巷。后我们到旁边另一幢继续偷摩托车,也是我望风,广西仔拧开住宅门进去偷,很快就推了一男装摩托车出来,并将车停在旁边一巷子放好。之后我两将之前偷的两摩托车一人一辆开走到斗门镇高速路边,广西仔将他骑的摩托车藏在路边草丛中,我两骑我开的摩托车返回到刚才偷摩托车的地方将另一辆摩托车开走,一起开到南屏一网吧处,广西仔打电话喊来一湖南仔(我听他喊对方叫湖南仔),来后对方(中等身材男子、不认识)与广西仔谈好,两摩托车以1200元卖给他。广西仔给了我800元,他自己去开另一辆,如何处理的我不知道。
4、辨认笔录
(1)梁银中辨认出盗窃同案人系广西钟山县钟山镇大岭脚45号。
(2)梁银中辨认出盗窃现场:在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新赤水坑45号即德正楼内盗窃的二辆男装摩托车、在八甲村新赤水坑47号即兴辉楼内盗窃的一辆男装摩托车。
(3)梁银中签名确认盗窃时监控截图就是其盗窃场景。
5、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经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冯锦强的火鸟牌HN125&A二轮摩托车价值3730元,梁健洪被盗林宏光的本田牌CG125二轮摩托车价值300元;莫先满的豪江牌HJ125&20二轮摩托车价值3560元,以上总值759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除被告人梁银中对指控自己犯盗窃罪的证据有异议外,其余六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指控被告人梁银中在思南的盗窃事实的证据,虽然被告人梁银中均否认,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梁银中在广东的盗窃事实的证据,因被告人否认,其他证据无法佐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勇、吕望、梁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仁权、叶**、赵**、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勇、吕望、梁银中犯盗窃罪,被告人秦仁权、叶**、赵**、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梁银中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以及在庭审中均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盗窃,并作无罪辩护,但同案被告人张金勇、吕望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均证实其参与四次盗窃,且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梁银中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金勇、吕望、梁银中、秦仁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中除被告人梁银中拒不认罪外,其余六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将犯罪所得交公安机关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决定对除梁银中外的其他六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赵**、严**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被告人严**、叶**、赵**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银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秦仁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被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作案工具粤CLH998吉利远景牌轿车发还给车辆所有人罗先梅。
九、赃款22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邵茂盛
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
人民陪审员  黄旭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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