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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电子: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_三泰电子(002312)_公告正文
三泰电子: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电子
公告编号: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合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08,7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2%。其中日首次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解锁4,804,455股,日预留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日,公司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项;
2、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股权激励备案文件;
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公告;
4、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
5、日,会计师对限制性股票认购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确
认102名激励对象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846.95万股;
6、日,首期限制性股票846.95万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登记手续;
7、日,首期限制性股票846.95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确定,2013年3
月13日为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9、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于左
贤忠等4名首次激励对象辞职以及公司未达到第一次解锁业绩条件而回购注销
2,782,350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10、日,预留8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登记手续;
11、日,预留8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日,公司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1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回购
注销李功园、王涛、昝莉萍、王坚4名已辞职首次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225,207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尚在办理中。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确认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同意解除符合解锁条件的9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及预留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锁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本次解锁的锁定期已届满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即
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
且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期间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
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分三次申请标的
股票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
个月后至48个月内可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和40%。
日,首期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日(即日)起满12
个月且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分两次申请标的股票的解锁,即自
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可分别申请解锁所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50%。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部分授
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均已届满。
三、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业绩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1、解锁业绩条件
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条件:2013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且截至2013年12
86,570,321.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收益率不低于10%;
88,998,470.99元,加权平均净资产
(2)预留部分第一次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业绩条
收益率为10.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件与上述首次授予第二次解锁条件一致。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上述净利润与净资产数据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0.65%,均高于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
和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两者较低的为准。如果公
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
因此,2013年业绩实现情况满足
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的解锁条件。
公司2013年、2012年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其他业绩相关条件
86,570,321.11元、56,656,033.74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第三次股票解
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锁前期间,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
88,998,470.99元、51,714,033.74
低于首次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元,均高于首次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且不得为负。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
解锁条件。
(二)其他考核条件
其他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
票,且本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终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
中不合格;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除激
励对象李功园、王涛、王坚、昝莉萍
3、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符合《实施考核办法》
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正在办
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要求。
理回购注销手续外,2013年度,其余
10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
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李功园、王涛、王坚、昝莉萍4人所持有的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回购注销,本次不能解除限售
股份外,公司及其经营业绩、9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6名激励对
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满足解锁条件,公司首次授予第二期和预留授予第
一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基本情况如下:
扣除拟回购
本次解锁批
本次解锁数
剩余未解锁
部分股票总
可解锁比例
首次第二个
11,210,384
30/(100-30)
预留第一个
12,819,005
注:鉴于公司2012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上述首次授予的94人持有的30%的限制性股票已按
规定回购并注销,故本次解锁比例为30/(100-30)
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明细如下:
现持有限制性
本期可解锁限制
剩余未解锁限制
股票数(股)
性股票数(股)
性股票数(股)
董事、总经理
董事、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董事、财务总监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94人)
合计(100人)
12,819,005
(1)公司于2012
年7月13日实施了每10股派0.954445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的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于日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10777元人民币(含
税),每10股转增10.10777股的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于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的2013
年利润分配方案。
(4)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
延明、贾勇、夏予柱、罗安、刘禾、王长余)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未向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李功园、王涛、王坚、昝莉萍4
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激励计划的
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其余首次授予的9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
公司《20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
度2013年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六、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同意首次授
予94名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解除锁定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
忘录 1-3 号》及公司《20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及其经营业绩、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满足解锁
条件,公司首次授予第二期和预留授予第一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首次激励对象李功园、王
涛、王坚、昝莉萍4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回购注销,其余首次授予的94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均合法有效,分别满足公司首次
授予第二个解锁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为该100名激励对象
办理解锁手续。
八、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0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已经履行
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程序,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
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深圳市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2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予以
6、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公司
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
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授予价格7.14元/股回购注销已授予原激励对象崔红兵和罗翔已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12万股。公司于日完成已回购注销手续。
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授予价格7.14元/股回购注销已授予原激励对象张铎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20万股。公司于日完成已回购注销手续。
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
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原激励对象彭捷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万股。
公司于日完成已回购注销手续。
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
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
1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查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
自首次授予日(即日)起24个月,禁售期满后可申请解锁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预留授予日(即
日)起12个月,禁售期满后可申请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截至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约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有解锁条件详见下表:
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
终止劳动合同;
⑤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
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
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
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
31名激励对象中彭捷在本计划
实施完毕前离职,不满足解锁条
件;其余30名激励对象未发生
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业绩条件:
(1)以2011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
公司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2012年、2013年、2014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
分别达到或超过20%、65%、130%;
(2)2012年、2013年、2014年公司净资
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6%、8%、10%;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
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为依据计算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该数为包括该数。
利润为88,653,466.01元,201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48,707,123.12元, 2013年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11年增长82.01%,高于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59,180,200.36元;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17%,高
于股权激励设定目标。上述业绩
条件均已达到,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PBC为A、B+、B的激
励对象100%有资格申请当年限制性股票解锁)。
31名激励对象中彭捷在本计划
实施完毕前离职,不满足解锁条
件;其余30名激励对象在考核
期内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及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满足,根据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之授权,同意由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万股)
通数量(万
股)(注2)
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22人)
注1: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10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注2:参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所持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
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深圳市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审核和批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
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
到合格及以上标准,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
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
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
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股权激励股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除激励对象彭捷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解锁条件
外),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
为:除激励对象彭捷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资格未达到解锁条件外,其余30名激
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
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30名激励
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五、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就办理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取得公
司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解锁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解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本次申请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
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共21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符
合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商业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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