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云人社发 2011 289号﹝2011﹞193号文件发报时间是什么日期

  原文发表后,QQ中心认为该日志有违规内容,故不能正常显示。博客中国不认为该文章有违规内容,请链接:   /1285136.html 。  进入重庆市林业局网站,有幸拜读了一篇题为《合川区林业局三项举措抓好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信访维稳工作》的文章。笔者孤陋寡闻,首次品味“维稳第一,预防为主”一类新颖、奇特、超前雷人的词汇,不免有许多感慨与疑惑。  首先,什么叫做“维稳第一”?是否指《财经》杂志5月9日的文章“公共安全账单”上公布的2011年维稳费用高达6244.21亿元,超过全年军费开支,被某些媒体称为“维稳费用世界第一”呢?那是讽剌我们中国人对付中国人“窝里斗”很在行,花费比国防费用还高的代价“维护内部的稳定”,这绝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再说,财政部已作出回应:6244.21亿元是中国公共安全支出,它涵盖了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建筑安全等诸多领域,不能将其称为“维稳费用”。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在言论上理应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么理解“维稳第一”肯定不对。那么,这样的文章堂而皇之的刊登在省级行政机关的公共网站上,叫百姓如何理解呢?  其次,“维稳第一”,到底维护了什么?是维护发展大局还是维护某些官员的脸面?维护公平、正义,共同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长久治安,这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我们有些官员明知群众上访是有根源的,矛盾是应该也能够得到解决的,因为不是本届班子造成而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或者为维护自己的脸面,不肯实事求是地面对事实,心存“搁置争议,让下一届来解决”的想法。殊不知,不积极解决上一届的遗留问题与上一届制造遗留问题没什么两样,甚至更无耻。这样做只能使矛盾积累加深,让机关失信于民。当民怨日益深重,就难免“川壅而溃,伤人必多”,那时顶上“乌纱”也都维持不了,脸面还维护得了吗?  第三,我国信访工作的原则在《信访条例》中有明确表述:“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然而,有些官员偏偏要把它解读“维稳第一,预防为主”,从而干出一些背离党性原则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它表明安全生产工作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当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没错,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们就是这么做的,“维稳第一,预防为主”顶多只能说是重庆市林业部门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一“成果”是否值得推广,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试想:如果林业部门把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维稳”工作放在首位,按照文章所讲的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成天盯住几个下岗失业人员,那么,林业发展和森林保护工作又放在第几位呢?孰轻孰重,恐怕是不能随意倒置的吧!  第四,文章提出对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的少数上访人员“动用公安力量,实行监控”,这又是一句惊天地、泣鬼神的雷人之语!我们知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掌控着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森林公安,其作用虽不及城管监察队,也不及民兵组织,但在编制、装备、待遇等方面比“城管”和民兵牛气得多,他们本来就无所事事,完全有时间有能耐对上访人员甚至对所有下岗失业职工实施监控。但是,请不要忘记森林公安是人民公安的组成部份,其宗旨是维护人民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上访群众往往是我们群众中最弱势的群体,他们不是敌人,真正的敌人是那些企图分裂我民族、颠覆我国家、侵占我国土、奴役我同胞的人,敌人绝不会上访!我们用武装力量来监控上访群众,这样做是否适当,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有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有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由此可知,信访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群众为什么要上访,难道他们是吃饱了撑的,无事找事做,或者是成心与政府作对、要拿鸡蛋去碰石头呢?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曾说过:“在当前群众信访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动不动就用公安的力量来监控上访人员,那不是拿法律当儿戏、不把群众当人看、置政府于不义吗?  第五,我认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与其动用武力花费巨大的代价对信访人进行监控、打压,还不如用少量心思与信访人进行沟通,解决信访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官民团结如一人,还怕社会不稳定?要相信中国百姓不是那么喜欢“闹事”的,也不是那么容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坏人利用的。  最后,请重庆林业官员们反思:这些年来在信访工作中做了哪些有利于政府有益于百姓的事。为什么十余年来总是有人隔三岔五的在局机关院内聚集,动辄几十人、几百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把在编职工推向社会后帮助他们做了些什么工作、解决了些什么问题?信访人的诉求,是不是“80%以上是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呢?我相信,该想到的问题你们一定会想得到的!  (注:经笔者深入研究,重庆天保工程中的所谓“一次性安置”,是指把林业事业单位部分在编职工转变为下岗失业人员的过程,其“一次性安置人员”特指林业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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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00:00:0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文  号:财农[2000]83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工作  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森工企业富余人员多、企业负担重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此项工作,不仅影响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使用,而且关系到森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安定和林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  二、确定安置原则,统一安置政策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基本政策是:对自愿自谋出路的职工,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同时,通过法律公证,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在实际安置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和落实补助资金。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一是职工自愿。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实行强制安置。二是企业自愿。林业主管部门要尊重森工企业的意愿,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三是政府批准。省级林业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一次性安置计划和办法,要经省级政府部门批准。中央直属单位的一次性安置计划和办法,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经费补助标准一样。  (三)公开原则。要增加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对拟安置的职工,进行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和管理。  (四)稳健原则。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任务较重,情况复杂,为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可先搞试点,再行推开。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下岗职工一次安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并据此垫付安置补助经费。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垫付的安置经费,中央财政再按照应负担的比例,核拨中央补助资金。因此,请各地抓紧核实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并按照文件规定预拨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同时,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以便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   --------------------------------------------------------------------------------  根据《渝林办【2012】75号》文件,出台了对天保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会保险一次性补贴政策,具体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范围对象  我区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不含日前已死亡的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从安置人员安置之日起,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20%、6%比例逐年计算补贴基数,按补贴基数的的2/3予以补贴。  三、补贴期限  自被安置之日起至日止。对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至日止。补贴期限内,各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纳月份所占全年的比例计算当年度的补贴金额  四、办理流程  (一)天保一次性安置人员在日之前尽快与原单位联系,由原单位统计个人基本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天保一次性安置人员在日至日到原单位领取《重庆市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填好后交由原单位统一上报到区林业局。  (三)日至日期间凭区林业局签章确定《重庆市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向本人户籍所在社保部门申请出具其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社保部门按规定出具安置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以及享受渝人社发【号文件文件社保补贴的证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天保一次性安置人员通过身份认定和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后,向区林业局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在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天保一次性安置人员按照上面要求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江津区林业局023-  江津区大圆洞林场023-  江津区云雾坪林场023-  江津区四面山森林资源管理局023-  原江津市木材厂联系人:张相禄()  原江津市木材公司联系人:张理仁()  原江津市林贸公司联系人:周琼()
  .[转] “一次性安置”凸现重庆林业行政效能低下   重庆市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已过十余年了,因适用政策不当,造成被“安置”人员长期上访,且多次发生较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近日,重庆市林业局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渝林办﹝2012)75号),落实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是一件好事,但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对象等方面仍然存在严重问题,凸现重庆市林业局和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效能低下。  2000年10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后,重庆市林业局将辖区内的国有林场、林科所、木竹检查站等林业事业单位的部份在岗职工当作森工企业的下岗职工,强制推行“一次性安置”,让2000多名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下岗失业。在辖区内的林业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一次性安置”政策,全国省级行政区域中惟有重庆市。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它具有非赢利性和公共服务性的特点,与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企业有很大不同。两者之间,在其设立、合并与撤销、资产处置、经费收支,以及人员的招录、工资分配、分流安置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显不同。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国家和地方均有相关政策规定,可是,重庆市林业局不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办理,却套用破产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办法强行处置在岗职工,其做法是错误的,这与把盗窃嫌犯以强奸罪论处一样荒唐!  多年来,为阻止下岗失业人员上访,维护内部稳定,重庆林业部门花费了大量心思。比如:合川区“动用公安力量,实行监控”、大足区“对重点上访人员实行24小时‘人跟人’的监控”,等等。重庆市林业局曾经委托社科院研究员郭正杰等对一次性安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过长达一年时间的调研,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调研结论避重就轻、含糊其辞,且不肯示人。林业部门也曾制定过一些安抚性政策措施,2011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份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号)后,林业部门试图将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全部纳入“双解”困难职工范围,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办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但是收效甚微,办理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不足三成,群访、集访事件有增无减。  重庆市林业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更在于如何消除因错误安置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感情伤害的问题,用渝林办﹝2012﹞75号文件规定补贴其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只不过是隔靴搔痒,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同时,我们看到,该文件的制定者缺乏起码的调查研究,他们不了解林业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现状,在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对象等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管理者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一夜之间暴发成为先富起来的人。在重庆市林业事业单位“一次性安置”过程中绝无此类情况发生,因为林业事业单位没有破产的情形,只有从自收自支单位或差额拨款单位改为全额拨款单位的情形。重庆所谓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实际上是让部份在岗职工下岗失业,让部份官员的亲属上岗就业。  时过境迁,重庆林业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已融入全国数以千万计的下岗失业工人群体,这个群体的社会待遇比农民工还不如。各级人大、政协代表中依稀可见农民工代表的身影,而下岗工人代表几乎没有;农民工在家乡有住房,有承包土地和农具等生产资料,有生产和福利性的补贴,而下岗工人什么都没有;农民工有农业户口,在社会保险缴费方面的负担比非农业户口的下岗工人轻得多,用人单位因用工成本等原因宁愿招收农民工而不愿意招聘下岗工人。  经济收入方面,重庆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失业职工大致可分三个类别。一类是收入微簿,艰难度日,缴不起养老保险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这部份人是下岗失业职工中的主流,所占比例在60%以上。按渝林办﹝2011﹞75号文件规定,补助范围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这些没有能力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个人实际缴费数额为零,“按缴费比例补助”的财政补贴同样等于零。这种所谓的“补贴”,对缴不起社会保险费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只不过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渝人社发﹝号文件规定,享受“低保”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从2011年起可以补贴养老保险费100%。这个规定是有问题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没有几个“低保户”,而且,在缺乏公平正义、潜规则盛行的环境中,穷人不一定能享受“低保”,“低保户”未必都是穷人。浪落街头的不是“低保户”,有洋房、小车、店铺者不乏“低保户”,这种现象在社会底层普遍存在。所以,用是否属“低保户”作为贫困划分标准和补贴多少的依据是缺乏科学性的,这种政策规定是极不严谨的,如果硬要这样去做,也只能导致社会更大的不公。  二类是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相对较为富裕,有能力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是这次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实际对象。这部分人在失业人员中占的比例不大。  三类是被企事业单位招聘为临时工的人员,他们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不属于这次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对象。这类人员数量很少,其收入状况比缴不起社会保险费的第一类人员稍好,但比实际上能够享受补贴的第二类人员差。  补贴经济条件较好的少部份失业人员,拒广大贫困失业人员于门外,无公平可言,没有可取之处。渝林办﹝2012﹞75号等文件规定有严重缺陷并不意外,是一些官员长期无视公平正义、失职渎职的一种表现。如果说10多年前“直辖”之初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制定的政策有差错是情有可原的,那么,在高喊“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多年后的今天还制定出这么没有水平的文件,是不可饶恕的!  关心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是林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不仅应当关心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失业职工,而且还应当关心大多数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不仅应当补贴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而且还应当补贴下岗失业职工的其他所有政治、经济待遇。  重庆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问题。解决“一次性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正确的,但是,不能简单粗暴、敷衍了事,应多了解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多倾听失业人员的心声,做到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相结合,经济补偿与财政补贴相结合,在补助方面应当一视同仁。
  转] 当代“卖炭翁”——重庆国有林场改革纪事之二
03:41阅读(10)转载自..赞(1)赞(1)赞(1)赞(1)转载(5)分享评论(1)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搭改革便车,执法...   5、重读《卖炭翁》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夜来城外一尺雪,晓驾炭车辗冰辙。牛困人饥日已高,市南门外泥中歇。翩翩两骑来是谁?黄衣使者白衫儿。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当我们重温唐代诗人白居易的诗歌《卖炭翁》,内心有一种无以言状的悲悯或者是愤懑的情怀。也许是作为重庆林业下岗职工有比卖炭翁更为凄惨的遭遇吧。  当走近林业下岗职工的生活,您一定会为1200年前那位卖炭老人的际遇感到庆幸。老人被太监夺走的只是千余斤木炭,牛车在,牛头上还有一丈半匹绢,南山中还有一片自留山。如果再砍几万斤柴、烧几千斤炭,卖炭得钱,生活还可支撑下去。这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啊!  想当初,林业职工同样全身心投入工作,也曾经历过比卖炭翁更苦、更累的日子。被迫“买断工龄”时,我们得到的所谓安置补偿费微乎其微:有按上年工资三倍补偿的,有按工龄每年600元补偿的;补偿费较多的有二、三万,可用上一阵子;补偿费少的只有三、五千,或许还买不到“半匹红绡一丈绫”。被掠走的却是所有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从那以后,我们没有柴山,没有牛,没有车,除了绝望什么都没有。  下岗失业后,我们没有“低保”,没有“40、50”待遇,不能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因为我们原是事业单位职工,不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没有住房,也没享受过住房公积金,我们居无定所。  没有医保,我们病无所医。  除了几十年整地育苗、植树造林、巡山护林积累的技术和经验,没有别的本领。找不到工作,我们为衣食担忧。  一名下岗职工在原单位经营的林下种植药材,经常遭到林场在岗工人的责难。他被迫远离林场,四海漂泊,打工为生。  一名下岗职工失业后生活无路,看人家卖树赚钱,也学着买树卖树。可是,他不知道人家是靠关系做木材生意,而降临在他身上的是三年有期徒刑。  这就是林业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一个比卖炭翁更辛酸的群体。  6、关于“自愿”的问题  重庆市在实施林业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安置时,黔江、南川等区县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1]83号)和《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渝办发[2001]92号文),只针对破产林业企业的下岗职工实施一次性安置,林业事业单位职工没有一人选择下岗。梁平县实施一次性安置后不久,林场职工们知道了财农[2000]83号文件的精神,认为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下岗分流对象,便退还了安置补偿金,全部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未传达上述两个文件的25个区县,均没有把国有林场当事业单位看待,强行在林业事业单位推行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政策。采取所谓“定岗定员”、“组合上岗”、“考试上岗”等方式确定职工的去留。对于未上岗的职工,只给两条路:一是实行一次性安置买断工龄,领取一定的安置补偿费;二是自谋职业,单位不发工资、不交保险、不给任何补偿。  一种给予补偿,一种分文不给,此外别无他路,反正都得走人。所以,未经“组合上岗”的职工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买断工龄”,被迫与原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按法律规定,在不知道有关文件精神、遭受蒙蔽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不是职工真实意思的表示。职工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由实施单位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职工只有签字的份,没有协商的余地。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这种格式合同不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备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属无效协议。  “我出钱,你走人”、“只要签了字,就是自愿”,是一些林业官员解释“一次性安置”合法性的重要理由。他们认为:只要职工在他们预先印制好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了字,那怕他们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那怕职工受到蒙蔽和欺骗都是合法的。  按照这些人的观点,百年前列强逼迫中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都是自愿的、合法的,因为当时的大清政府都是签字的。杨白劳以女儿抵债也是签字的,是自愿的,是合法的。  假使唐朝卖炭翁活到今天,重庆林业官员们一定会说木炭换布匹是自愿的、合法的。  7、西山林场状告职工败诉,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2001年8月,大足县西山林场在实施林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安置时,林场一方认为职工李铭属“一次性安置对象”,“不参加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李铭不服,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西山林场多次向李铭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李铭均不予承认。  日,西山林场向大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李铭的劳动合同。  日,大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以“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足人仲〔2006〕字第62号)。  日,西山林场向大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8日,大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足劳仲不字〔2008〕第227号),认为“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编制,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单位的在编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畴。”  日,西山林场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李铭的劳动合同关系。  日,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诉之事属国家在国有林场改革发展中所作的政策性人事调整与分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以(2008)足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西山林场的起诉。  日,西山林场不服大足县人民法院(2008)足民初字557号民事裁定,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大足县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  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西山林场自始至终要求李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惜动用公权,三番五次状告职工。在诉讼失败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不安排李铭工作,不发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重庆林业事业单位“一次性安置”中的所谓自愿。  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被强迫解除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不足三年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重病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配偶一方已下岗失业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全都冠以“自愿”之名,这就是重庆林业事业单位的一次性安置!  赞(1)赞(1)赞(1)赞(1)转载(5)分享评论(1)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搭改革便车,执法...真爱一生 觉得很赞null |主人的热评日志 “一次性安置”凸现重庆林业行政效能低下 16:15当今社会的墙角奇闻 14:53搭改革便车,执法人员遭遇下岗——重庆国有林场改革纪事之三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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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阅读(8)转载自..赞赞赞赞转载(4)分享评论(4)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一款万元卤水配方   2002年8月,彭水县林业局将“彭水县人民政府木竹检查站”列入森工企业一次性安置范围。当时,木竹检查站有正式职工15人,通过“改革”,7名职工被迫“买断工龄”,与原工作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彭水县木竹检查站属政府执法部门,由县林业局主管。县人民政府早在日第六期《县长办公会纪要》《关于审议有关事项》中指出:“原则同意把木竹检查站原核定的10个事业编制纳入事业单位改革范畴,富余人员实行精减、分流”。可是,县林业局不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文),而将木竹检查站当作森工企业进行改革,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范围。这就是后来被一些“吹鼓手”宣扬为“搭国有林场改革便车”的“典型经验”。  竹木检查站的7名下岗失业职工不服“一次性安置”,一直通过信访和诉讼等方式维权抗争。  职工范再明、冉勇等6人多次到劳动、人事部门走访,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受理。他们向县林业局提出信访事项,请求恢复工作,林业局认为“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同意把木竹检查站纳入事业单位改革范畴”,“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计[2001]3号)和《认真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渝林计[2001]13号)”,“检查站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于渝林计[2001]3号、13号安置范围”,因而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他们向县政府申请复查,县政府认为“申请人诉求属于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争议,不属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作出彭水府信访复查字〔2009〕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对县林业局的处理意见“予以撤销”。他们向市政府申请再复查,市政府作出处理终结意见:维持彭水府信访复查字〔2009〕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范再明等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和市、县两级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于是向彭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认为“本案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该纠纷是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而不予受理。他们上诉至重庆第四中级法院,该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八年来,木竹检查站的下岗失业职工满怀对政府和法院的信赖,四处奔走,希望得到法律庇护。想不到的是,四处碰壁,诉求无人管,维权无指望。被多个行政机关和两级政府、两级法院拒之门,被玩弄于股掌之间。使他们饱尝辛酸,受尽了屈辱。   职工范再明,曾经是一个乡镇林业站的站长,因工作出色,调入县木材公司任经理,后来调木竹检查站任站长职务,取得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下岗后无职无业,妻子离他而去,曾帮个体户打过工,现失业在家。八年抗争,屡败屡战。  职工冉勇,过去也曾是工作积极分子。下岗后,生活无着,妻离子散。现靠开“摩的”为生,收入甚微,年过七旬的老母仍在打工挣钱,苦撑日子。  老职工杨光宇,下岗时已年满58岁,身患食道癌。按当时的政策,他本属提前退休的对象,可是“改革”不由他说了算,他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里。老杨下岗的前一年,县上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精减人员,将年满50周岁以上或者工龄满30年以上的800多名机关干部,上调七级工资,提前办理退休,无一人下岗。后来,全县800多名提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有400多人不服,曾多次联名上访,直到后来工资再上调后方休。可是,老杨没那份福气,他只有下岗失业的苦命。今年初,县林业局慰问三名下岗职工,其中一人开着“奥迪”车领慰问金,老杨气愤不过,上门索要,得到300元“慰问金”。如今,老杨病重在家,无钱医病。他希望在有生之年,政府和有关部门能给他一个说法。  赞赞赞赞转载(4)分享评论(4)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一款万元卤水配方null |主人的热评日志 “一次性安置”凸现重庆林业行政效能低下 16:15当今社会的墙角奇闻 14:53搭改革便车,执法人员遭遇下岗——重庆国有林场改革纪事之三 03:25当代“卖炭翁”——重庆国有林场改革纪事之二 03:41  本文最近访客设置 查看最近位访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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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阅读(1)转载自..赞赞赞赞转载(1)分享评论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好看又好吃 虾的3...   1、青山是这样炼成的!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在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设立了国有林场(始称国营林场)。国有林场实行事业化管理。  国有林场大多处于偏远地带,交通闭塞,荒山连绵,人烟稀少。建场时,职工大多是来自农村的青壮年、转业军人和城镇知识青年。他们工作在异常艰苦的环境中,曾经居住过帐篷,吃的、穿的、用的都要从几十里外的集镇购买。没有交通工具,运输全凭肩挑背磨。  今有戏言道:“交通基本靠走,通讯基本靠吼,照明基本靠油,取暖基本靠抖”。一位林业下岗工人说:“那是我们年轻时候的生活”!  重庆市80多个国有林场5000多职工凭着坚韧、顽强的精神,高歌着《咱们工人有力量》,用几十年心血和汗水培育了438万亩森林。巴渝大地,一度绿树成荫,荒山无影无踪。  国有林场在国家林业发展中起着骨干、示范和带动三大作用。这是无可辨驳的事实。  可是,谁知道常年生活在恶劣自然环境中的工人们,未老先衰,不到退休年龄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父辈老了,子女接过锄头,重复着同样的梦。  2、杀鸡取卵,谁是赢家?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山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活得到改善,“摸着石头过河”算是摸对了。  改革者们把手“摸”向国有林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拨改贷”,给林场“断奶”,财政不拨工资,职工自已找收入。  森林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经济效益被投机者们当作是第一效益。木材销售环节中,农业特产税、产品税和育林基金分别为木材销售额的15%、10%和25%,有关部门还重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交通费附加和工商行政管理费。那年月,国家就是这样通过高额税费从国有林场获取经济效益的。  林区交通不便,林木采伐、运输成本极高。国有林场“广砍薄收”,收入利润倒挂,只能靠银行贷款惟系生存。负债日渐加重,职工苦不堪言。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如同水中月、梦里花,职工望穿秋水,工资补发无望。  森林采伐,砍大留小,砍优留劣,反其道而行之,森林遭到无情的摧残。蝇头小利换得百年不遇的洪流,生态在恶化,灾难频发。  3、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工人作试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重庆国有林场可采伐利用资源殆尽。管理者当局也清醒地认识到国有林场陷入资源、资金“两危”局面。  当时,众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同样面临困境,聪明绝顶的经济学家们把造成国企困境的原因归咎于经营机制问题。在轰轰烈烈的改革烽焰中,国有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被贱价出售和瓜分,大量国企职工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被迫下岗失业。  重庆林业主管部门的改革家们也紧跟潮流,把国有林场当作转换机制的试验田。一时间,职工被当成鲜活的“试验品”!“减员增效”、“竞争上岗”、“下岗分流”……一场波澜壮阔的改革运动在重庆辖区国有林场掀起。  2001年2月,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渝林计[2001]3号),把国家针对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制定的安置政策——《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转嫁到林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头上。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在重庆市林业部门如同废纸,无人宣传和贯彻执行。  接下来,在各区县林业改革者们的精心策划下,国有林场职工之间暴发了一场惨烈“饭碗”争夺战,木材检查站、林科所等事业单位职工也被迫卷入“战事”。几经杀伐,3000多名在编事业单位职工丢掉了“饭碗”。  更令人感叹的是:三千林业下岗失业职工作出的“牺牲”,却为干部子女和亲属们再造二千就业岗位。  壮哉,何其壮哉!  4、有一种掠夺叫安置?  过去,给下乡回城的“知青”安排工作叫做安置,给转业军人落实工作也叫做安置。而今,重庆市林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岗位被剥夺而下岗失业,叫做“一次性安置”。一个找到工作,一个失去工作,都叫“安置”,让人迷惑。  翻开词典。安置:指人或事物有着落。心里纳闷,工作从有到无,怎么叫做“有着落”?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猛然间,想起电视剧《潜伏》里的一句台词。终于觉悟:有一种剥夺叫安置!
  搞来搞去还是想按企业解决,花色品种繁多都掩盖不了推脱搪塞之嫌,狐假虎威也掩盖不了欺骗本质,别把一次性安置职工当傻子----如果是都被林业官员整聪明了,幸好公道自在人心,我把相关材料发些供路人评判,改天空了发些视频上来大家有兴趣来看看
  谢谢飘过的朋友
  这就是我们一次性安置的林业职工
  谢谢朋友支持
  谢谢朋友支持
  现在貌视在解决,但都是以企业在解决,对我们被错误安置这一块还边都没有挨着,2000多人的名义跑了整整3年多,最早跑的那批已经跑了十多年(从单位出来就跑起),适用政策也够乱的,很多种版本,安置费也标准不一,有的没有签字也同样强行下,有的签了字,领了钱现在还回去上班,我这里一说肯定会补个聘用手续,没办法规避的方法很多,不然我们怎么叫弱势呢,如果有清官我要求彻查,这些都不关我的事,我们现在只要求按事业单位解决我们的医保和养老保险,还有国家照顾林业工人棚户区住房改造的住房补贴,国家的政策很好,我们什么都享受不到,现在新领导上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林业系统还是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不爽快,现在他们是宁愿在外面招人也不愿让我们回去,理由是女人在山上不安全,(十多岁时都没有说安全不安全的)男人又超龄了(是,还拖我们几年都进入老年了),还没有高中文凭(现在的我们有的已经有大专文凭了),根本没有考虑我们所以总有借口,我还怀疑我们的关系还挂在单位上的。我这里说这些不是针对林业局,这里仅是对关心这件事的朋友们一个情况介绍,(有的朋友等着下文,希望我们有解决了的消息)。就这样我今天才得知我已被林业局冠以“妖元”称谓,等政策来了真心办实事的领导人给我解决了我请朋友喝茶。而不是每次去还问我们“你们来是什么事情”,“等我们汇报后1-3个月答复”,原来有个什么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话吗,现在这个好像过时了
  谢谢朋友支持
  路过的朋友祝你们春节愉快,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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