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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Bad Gateway
502 Bad Gateway去医院看病,专家号和普通号有什么区别?_百度拇指医生
&&&网友互助
?去医院看病,专家号和普通号有什么区别?
有啊,普通号只和你说个大概,专家就详细跟你说
先要说明这个挂号费是什么东西。不少人以为挂号费就是排队收费,在某个医生那里挂上号了,就是排个队。所以不能理解为什么排队也要收费,而且我以前在你这看过已经排上队了,为什么下次看还要收费。其实挂号费是和诊疗费一起的,是这个医生医疗服务的收费,体现的是这个医生的劳动价值,他付出一次劳动,你就要交一次的钱,而不是用来排队的。专家号和普通号,是想在价格上区分不同医生的劳动价值,“医术”高的挂号费就贵一点,低的就便宜一点。那么这个医术高低怎么评判呢?医院里安排了各种职称,设置各种条件,满足条件了就可以晋升,然后认为你的职称越高,那么你的医术就越高。因此,职称越高,那么挂号费就越高。对于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医生,只能看普通门诊,高级职称(副高、正高)以后,才有资格看专家门诊。但也不是所有高级职称都可以看专家门诊,有些地方还有其他要求。所以,笼统的讲,看专家门诊的医生年资、职称都比较高。普通门诊其实所有有执业医师证的都可以看,所以能看专家门诊的当然也能看普通门诊。但是,对于这个医生来说,他本来可以按照更高级别的收费的,现在便宜了,他的劳动价值就跌下来了。而对于患者来说,挂了普通号的钱,让高年资的医生看了病,应该是赚到了。至于平时看病嘛,完全可以先挂个普通号看看,不管什么号,前面开检查单都是一样的,而且大多数毛病普通号都可以看下来。如果遇到问题了,一般也会有建议到专家门诊进一步看的。而且,能在门诊处理的疾病,一般难度都不大,有问题的很多也就都守住入院了。一旦住院以后,是三级医生查房的,就是说各个职称的医生都要来管你,相当于每天享受专家门诊了。其实专家门诊之间也不一样,就像前面说的,他只是按照职称一刀切的,并不是明确到个人能力。而且,现在各个医院医生晋升,对临床能力侧重不多,更多是偏重科研,看你文章有几篇,课题有几个,而临床能力太难量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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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专家们扫盲——国税函(2009)118号“政府搬迁收入”到底是什么?
&&&由于相关政策财政部一直处于逐步与国际准则趋同中,以过渡平稳渐进式修正以前的政策,税法上的相关规定也是一同联动。视野中的专家们不了解其政策渊源,对其解读都是盲人摸象,管中窥豹,都只见一斑。我来给专家们扫盲:
&一、“政府搬迁收入”在会计中属于什么性质
专家们都说是财会[2009]8号的政府补助,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真是这样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主要有二个特征:
&1、政府是无偿性;
&2、企业直接取得资产。
& & 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得知“政府搬迁收入”对企业有种种限止性条件和规定,如企业不达到或者不满足则不能享受规定,这样显然不属于政府无偿性的特点。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搬迁补偿款实质上是政府支付一定的对价来换取企业做出搬迁的履约行为,其本质上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搬迁补偿款的性质并非政府补助是因为补偿款不符合无偿的特征。因为政府补助的特征是强调无偿性,这种无偿性是指企业的无偿取得。而搬迁补偿款是对企业放弃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补偿,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因此并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
企业的搬迁活动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其补偿款也就不可能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而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从本质上来看,由于搬迁补偿款取得的前提是企业放弃或者承诺放弃经济利益,因而对于搬迁补偿款的确认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企业按照搬迁协议承诺,对原有财产的放弃或者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支出,应该看作这种负债的减少。补偿不足或者补偿过度时,应该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对于“专项应付款”的解释,“专项应付款”的前提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专项资金,因而实务中使用“专项应付款”容易引起报表使用者不必要的误解,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16政府补助》案例中收到时搬迁补偿时,作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处理更为合适当前的政策。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16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这个“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与118号文“政府搬迁收入”有两个不同特点:
&&&1、“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为公共利益或者国家所有再分配给个人等,而不是118号文的完全属于企业所有;
&&&2、“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以最终形成资产支出为计算的,而不是118号文规定的以原有资产重置价格计算的。
&二、“政府搬迁收入”在税法中属于什么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分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政府搬迁收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中,但是在第六年有余额的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而是收入总额范围。作为国税函这样层次级别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制定免税优惠税收政策,哪怕是延期纳税的政策也不能。
但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授权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征收管理办法,并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制定特别规定,如,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国税发(2009)31号文、处理非居民企业的国税发(2009)6号文、处理清算企业的财税(2009)60号文等等。
&因此118号文中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本来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在当年一次性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相应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和建造周期长的特点,因此118号文给予企业享受的是程序法五年汇总清算期暂不入所得税额中的特殊规定,并非实体法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把企业的这个搬迁活动作为一个单项建造活动,单独计算所得税额来征收管理,即只是汇算清缴期设定为五个年度而不是一个年度而已。
& & 明白了以上原理,118号文还生涩难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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