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卫生防疫站与临洺关镇卫生防疫站接种婴儿疫苗接种时间表一样吗

永年县临彻卣蚪ū忝穹裰行 6个窗口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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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永年县临彻卣蚬ぷ魅嗽闭谖褐诮信┍I矸莺缒と现ぁ8谜2014年建成便民服务中心,目前有党政涉企、民政救助、计划生育、财政惠民、社保用工、综合代办等6个窗口,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 赵山涛摄
                 
  &&                   &永年广府古城旅游攻略 广府古城是我国平原地区城墙、护城河保存较好的一座明清时期的古 ... 武安古武当山旅游攻略 古武当山为道教历史史山,是国内道教界寻找的著名的北方武当山。 ... 武安长寿村旅游攻略 长寿村乃洺河源国家级森林公园、河北武安国家地质公园、青崖寨省 ... 邯郸娲皇宫旅游攻略 娲皇宫俗称“奶奶顶”,是我国最大、最早的奉祀上古天神女娲氏的 ... 邯郸武安京娘湖旅游攻略 武安京娘湖风景区因因宋太祖赵匡胤千里送京娘的故事发生在这一带 ... 涉县太行五指山旅游攻略 太行五指山山势巍峨峻秀,植被郁郁葱葱,以“雄、奇、险、秀”著 ... 邯郸武安朝阳沟旅游攻略 武安朝阳沟风景区中国著名现代戏曲作家杨兰春的出生地,也是名扬 ... 邯郸涉县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旅游攻略 涉县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是一二九师在太行山区抗战的辉煌历 ... 邯郸丛台公园旅游攻略 丛台亦名“武灵丛台”,相传建于赵国武灵王时期(公元前325— ... 邯郸黄梁梦吕仙祠旅游攻略 黄粱梦吕仙祠因“黄粱美梦”成语故事而传名,相传卢生遇神仙,做 ... 邯郸兰陵王墓旅游攻略 邯郸兰陵王墓是著名将领高长恭的陵墓,为磁县北朝墓群之中较为著 ... 邯郸磁州窑富田遗址博物馆旅游攻略 磁州窑遗址博物馆是一个集保护文物、演示制作、展示陶瓷作品为一 ... 邯郸响堂山旅游攻略 响堂山分南响堂山、北响堂山两处。现存大小石窟30余座,佛像5 ... 邯郸大名石刻博物馆旅游攻略 大名县石刻博物馆是一家以邯郸石刻文化遗存为主题,以实物、图片 ... 邯郸九龙槐旅游攻略 邯郸九龙槐风景区处于河北省涉县县城西4公里处,西与华夏祖庙娲 ... 邯郸武安东山文化博艺园旅游攻略 东山文化博艺园是一座湖光山色交相辉映,亭台楼阁错落有致的秀美 ... 邯郸赵苑旅游攻略 赵苑是一座融历史与生态、人工景观与自然风貌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园 ... 河北冀南山底抗日地道遗址旅游攻略 河北冀南山底抗日地道遗址是我国保存最为完好且最长的地道,为抗 ... 承德避暑山庄旅游攻略 承德避暑山庄,中国古代帝王宫苑,清代皇帝避暑和处理政务的场所 ... 保定白洋淀旅游攻略 有“北国江南、北地西湖”之誉的白洋淀是中国海河平原上最大的湖 ... 河北保定野三坡旅游攻略 野三坡,是我国北方著名的旅游胜地,它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 北戴河旅游攻略 自古以来就是避暑佳地的北戴河地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心的西部,是 ... 临洺关镇卫星地图加载中,请稍候...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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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喜与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永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王富喜,男,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巨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彦梅、陈伟周,临洺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王富喜诉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经合法传唤被告没有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王富喜,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彦梅、陈伟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富喜诉称:原告与同村村民马天计、单友根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被告提起了确权申请,被告于日向原告送达了(2012)第00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被告自受理申请至今六月有余没有确权,属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举了如下证据:证据1,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2012)第00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据2,马现奎证明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王富喜将娄山村南的宅基地卖给马现奎是经过村委会办手续调换的,不是二人私买私卖的;证据3,韩玉明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原告曾表示养鸡场规划成宅基地时想把养鸡场买回来;证据4,简易地况图一份,用以证明王富喜原养鸡场的位置;证据5,原告在争议土地位置的原鸡房照片。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3、4没有异议;证据2应提交村委会手续;证据5不能证明这就是原告的鸡房照片。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于日作出(2012)第00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原告的确权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缺乏依据,不具备确权条件,被告于日作出《关于娄山村王富喜反映鸡房补偿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给原告明确答复,且原告在答复意见书上签字,故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了如下证据:证据1,《关于娄山村王富喜反映鸡房补偿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证据2,《关于娄山村王富喜土地确权申请的调查报告》复印件;证据3,马天计、单友根交款票据复印件,证明娄山村村委会给马天计、单友根规划宅基地各收房基地款15000元;证据4,原告领鸡房补偿款11000元票据复印件,有原告签字;证据5,原告房基地规划至村南,房基地差价补偿款900元票据复印件;证据6,原告交房基地款15000元票据复印件。原告经质证认为:证据1是信访答复,与我申请的土地确权无关;证据2没有盖政府公章也没有标注日期;证据3马天计房基地票据大小写不符:大写是壹万伍仟元,小写是5000元。该票据上的10000元是娄山村委会给马天计的养鸡场拆迁补偿款,这说明要求确权的土地不能归马天计;单友根宅基地票据字迹含糊不能为证。证据4我领现金并非我自愿,如果自愿该有双方调解协议书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据5、6是真实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富喜系永年县临洺关镇娄山村村民,因与同村马天计、单友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向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被告于日作出(2012)第00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原告申请。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娄山村王富喜反映鸡房补偿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告认为该答复意见书并不是针对原告的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被告于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娄山村王富喜反映鸡房补偿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本院将其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材料移送有权机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与本村马天计、单友根个人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属被告职权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被告于日收到起诉书副本,于6月24日向本院提交证据,期间并没有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因此,被告属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被诉行政不作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自日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被告辩称其作出的《关于娄山村王富喜反映鸡房补偿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针对原告要求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某个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本院在审理中发现的,应由原告向有管理权的机关行使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王富喜申请土地确权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年县临洺关镇人民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维杰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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