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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找代理公司去注册公司?找代理公司有什么好处?1、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申请人直接向工商办理的话,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缴费等,还有很多程序可能都不清楚,关键是很多申请人填写的表格不规范,常常被退回补正,或根本不予受理。材料太多,一个小地方出错就有可能被驳回。现在每个办证大厅都要取号排队,可能代理机构一天就办完的事情,申请人自己十天半个月也可能办不完。2、节省宝贵。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人一般要跑办事大厅十来趟,如果材料有问题的话就更不用说了。交给代理公司这些过程申请人都可以省掉,就可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如何安排公司今后的经营上了。3、节省费用。申请人自己注册,不仅要浪费很多的,加上跑腿,费用也不会少到哪里去,而代理机构因为是批量“生产”,在一些环节可以省些费用,而代理费用也不太高.4、解决疑难问题。比如对经营范围规范不了解、对注册的公司行业性质不了解等问题,代理机构可以帮您解答和规范,从而办理的公司无论是经营行业、经营性质都会比较符合投资者的要求。遇到其它的一些疑难的事情,因为代理机构跟他们是合作关系,一般都能解决,而申请人自己去的话可能就不一定能解决了。5、提高注册的成功率。据相关信息统计,申请人直接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驳回率高达60%以上,申请人对政策不了解,在办证大厅的窗口上多问几个问题,可能等待办事的人和窗口上的工作人员都会很不耐烦,或者工作人员的解释太专业,申请人一般也是听得云里雾里的,当你修改完材料再次去办理时,被驳回的几率仍然很高。委托代理机构,只需要交一点代理费用,既省时又省力,同时能得到耐心专业的咨询服务,降低注册的风险,减少以后的支出。PS:正常的程序流程你若是还显慢的话,别着急,给您支个招,您不妨考虑一下收购公司,压缩是节省成本的最有利方式,而后您只需走流程即可,游戏早一天合法运营,您就早一天赚个盆钵满语!真诚期待与您的合作!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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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版号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发布的,对于游戏根据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和[计算机游戏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的保护。批准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面向对象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审批时间40-60个工作日
同时,游戏版号也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相关游戏出版上线运营的批准文件,全称《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游戏版号申请材料:
1.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
包括:游戏总体介绍、开发运营公司介绍、NPC人物对话、物品道具名称、技能列表说明、任务文本、防沉迷设置说明、游戏内的屏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
2.游戏演示光盘 [游戏自动演示视频刻盘] 电子版本;
录制时长为10分钟左右,包含游戏登录过程、主要技能展示、游戏场景及人物动作展示等信息;
3.游戏客户端光盘 [网页游戏无须准备] 六份;
4.游戏申报所需资质材料为:
1)游戏著作权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研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个人享有游戏著作权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版合同、授权书,承诺书;
4)提供icp证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icp证复印件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总则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已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得到审批的单位,进口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内容的审查报审,相关资料如下:
一、报审条件
1、报审单位应当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报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DVD光盘为载体)三份,且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报审方式
(一)报审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
(二)报审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
四、内容审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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