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海百乐门舞厅现在搞成所谓大都会后,原先的舞厅和西餐厅为什么都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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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近代上海舞厅业的管理
一、舞风初起
1843年上海开埠,欧风美雨吹拂而来,随着西人定居租界,交际舞也显身其间。由于西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再加国人对这种&有伤风化&的搂抱之舞殊难接受,所以交际舞在沪上长期未获推广,只局限于西人的私家聚会或团体庆典,数量和规模亦均有限。日(十月初十),上海道台蔡钧为庆祝慈禧太后寿辰,曾在静安寺路洋务局行辕举行盛大跳舞会,&以西例敬礼西人&,招待各国在沪显要,结果获得赞誉。上述舞会,无论是西人或华人主办,都属于临时性质,与具有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的交际舞厅并不是一回事。尽管在早些年代,公共租界工部局的若干规章中曾点及过舞厅,但舞厅在上海的真正出现则要迟至20世纪10年代的下半期。按照法国汉学家安克强(Christian Henriot)的一般说法,&中国的舞厅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它们与美国的舞厅实际上是同时代的产物(只相差几年)&。
上海舞厅的出现,与清末民初风气大开、妇女地位提升及中西文化交流的日益深入有着密切关系。此时距开埠已六七十年,一小部分西化最先的国人早已不把交际舞视为&洪水猛兽&,相反开始鼓吹起这种&舶来&的生活方式。以传授交际舞技艺为目的的跳舞会、跳舞学校,以及报刊上宣传跳舞的文论、图片等一再出现。例如,日若干名中外女士假大东旅社开设跳舞会,以提倡社交、增进人生意义为主旨,此举在沪上尚属首次。又如,从1926年初起,两江女子体育师范专科学校开辟大舞蹈室,请专家每周到校为学生指导高等交际舞一二小时。稍后,由巴黎回来的著名跳舞家唐槐秋,则在西门斜桥西首徐家汇10号洋房内创办南国高等交际跳舞学社,专门传授欧美最新式跳舞,并通过报界大力宣传跳舞有益身心健康。与此同时,公共租界工部局甚至于每星期五下午5时在市政厅辟有公共舞蹈场,免费供人入舞。此外,从1922年起在上海的众多小报上,有关交际舞的新闻已逐渐取代原先的妓院、戏院、书场和游乐场成为市民耳熟能详的东西⑥&&这一切都为沪上舞厅的最初登台提供了支撑性的文化背景和环境。
1927年以前,可以说是上海舞厅的发萌时期。位于外白渡桥北堍的礼查饭店(Astor House)在1917年末设计了一间可容纳数百人的大舞厅,地板光鲜鉴人,灯光尤极柔和,乐师水平也不同凡响,每逢周末、周日夜晚都要举行交际舞会,主要面向各国在沪的侨民、外交官员和海陆军人,与外人亲近的少数买办也常参与游乐。此后,戈登路(今江宁路)的大华饭店(MajesticHotel),静安寺路(今南京西路)的卡尔登(Carlton Ltd),西藏路、汉口路交界的一品香旅社,北四川路(今四川北路)的月宫饭店(Moon Palaile),海格路(今华山路)的Del MonteCar &、Crest Hotel, 白利南路(今长宁路)的Royal Car &,迈尔西路(今茂名南路)的法国总会,以及极司菲尔路(今万航渡路)的Western Tavern、Coconanut Grove Caf &等等,或开辟专厅,或提供舞女伴舞,进行固定的交际舞营业。这一时期,上海舞厅的经营大致有如下特点:其一,数量少,规模小,且大多隶属于饭店、俱乐部、总会、旅馆、酒店或咖啡馆等,鲜有以独立面目出现;其二,经营者多为外商,人舞者亦都是外人或少数高等华人,社会影响有限,营业尚未实现从贵族化到大众化的转变;其三,伴舞女郎多由白俄或日本女子充任,前者是因布尔什维克革命而逃至中国的贵族女子,后者是因本国当局对舞场取缔甚严,故而来沪谋生。就市政当局而言,此时公共租界工部局、法租界公董局,以及华界的有关当局(如沪海道、松沪护军使、淞沪警察厅、淞沪商埠督办公署等)对舞厅的管理尚属粗放阶段,既未设置针对性的管理条例,也不征收专门的行业税,只是在娱乐业的大框架内,就执照登记、营业时限、治安、消防、地点等问题做了若干一般性的规定。
1927年是上海舞厅史上的骤盛之点。这时的上海已今非昔比,它日益成为远东最大的工业、贸易和金融都市,人员麋集,西风浸润,资金庞大,不仅呼唤着一种新型的城市娱乐方式,也为它的商业运作提供了物质基础。是年下半年,巴黎饭店经理葛建时在店内设置黑猫舞厅(BlackCat),其屋顶张以锦幔,四壁饰以花纸,地板光亮照人,极尽富丽堂皇之色,由此吸引住一般专学时髦的男女青年醉心于此,生意十分兴隆。受此刺激,若干华商竟相争设,新新、爵禄、大东、好莱坞、皇宫等乘时崛起,不到一年间,遍布全市的舞场已达33家,舞风如火如荼。由于竞争激烈,舞资从最初的每元3跳,降为5跳或8跳,茶资则减至2角或4角。无论是经营者、舞客还是舞女,国人竟一跃而成为该行业的主角。一般市民只要穿着体面、能够承担起一杯茶水的费用,均可入内寻欢,除非打烊,没有时间的限制。至于跳几次舞、给舞女多少舞票、喝几杯香槟则可以各自量力而行。进入30年代以后,上海舞业继续沿着华资化、大众化和产业化的轨迹前行。1933年底开业的百乐门舞厅(Paramount Ballroom)以拥有玻璃弹簧地板独步春申,舞池宽大,内部设施全是欧美风格,冷暖设备俱全,不仅在中国而且在远东也享有盛名。仙乐舞宫(Ciro's Dancing Palace)建成于1936年,整个建筑优美富丽,进口处有喷水池,显得清新幽雅,厅内没有一扇窗,全靠机器调节气温,并配以柔和灯光,使人有别有洞天之感。丽都舞厅(Lido Garden Ballroom)原为上海富商住宅,其中除大舞池外,还有瑰丽的饭店,精制的花园,又附设游泳池。大都会(Metropole Garden & Ballroom)也以花园舞厅著称,有古典式的舞池,露天的青苑舞场,曲折的花径,以及高尔夫球场,种种设施与丽都有异曲同工之妙。新仙林舞厅(New Zealand)也是一座花园住宅所改建的,略具园林之盛&&尽管当时国势危殆,政局动荡,但海上舞厅业的繁荣却始终不衰,不要说在远东,就是与伦敦、巴黎相比也并不逊色。
舞厅既已成为上海城市生活的一大景致,那么对它的系统管理便是两界三方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它已不再是囿于一角的&西技&,而是一种广泛面向中上层社会的娱乐行业。
二、禁舞之议
虽然有了一定的&前期准备&,但1927年前后,交际舞和跳舞厅在中国各大都市的突然蔓延,还是对一般国人的心理、文化和生活秩序造成巨大冲击。1927年中,有人在天津法租界福禄林饭店内创设跳舞场,当地名流潘守廉、严修、王吕元等因劝说关闭未果,遂以&伤风败俗&为由,函请法公董局取缔,而后者藉&法律无禁止之文&表示拒绝,名流又以&破坏礼教提起诉讼&,仍被驳回。与此同时,围绕着交际舞和男女大防问题,禁舞派和拥舞派藉天津报端还展开了两个多月的辩论。
在上海,交际舞厅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和国民政府在该市最初建构自己的统治几乎是同步的。国民党上海市政当局,既以&民族主义者&和&革命者&的面目自居,那么对这一来自西方的&陋习&,采取批判乃至取缔的态度似乎是合乎逻辑的。1928年7月间,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四区十五分部致函上海特别市政府,声称:&查本埠舞风甚盛,触目皆是,如跳舞学校,及月宫饭店等处,服饰丑怪,几无人格,每每引诱一般青年同志,蹱迹其间,形同妓馆,而良家子弟妇女们受其陷害,不可胜计,实玷辱于国体,良非浅鲜,当此革命统一之际,廉洁为主,岂可容此污秽之流,处于青天白日之下耶,敝分部有鉴及此,应即函请贵市政府,即日严重取缔&&&7月27日市政府指示市公安局:在辖境内查明情况,予以取缔。市公安局长戴石浮随即向新闻界表示:&跳舞之风蔓延全沪,舞者穿着稀少,有损公共礼仪。年轻人在百般诱惑之下,造访那些藏污纳垢之地,从而对精神和道德造成了损害。许多良家子弟因此堕落,严重影响国家的威望。而国民党是不能容忍任何恶行和耻辱的,所以要下令对那些场所采取限制和抑制措施。&但两界三方的市政格局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特别市公安局只对华界拥有警务权,对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则无能为力。当戴局长派员查得&闸北北四川路、虬江路、沪西极斯非尔路、白利南路以及江湾等处,均有一般土棍,每假旅馆餐室及花园中,特辟一室,秘设跳舞场,招邀土娼,引诱青年同志,彻夜跳舞,实属有伤风化,而此舞场,尤以华租交界各里弄为多,利用华界警权不及,通宵达旦,玷辱国体,莫此为甚&时,他除了通令华界各警区严密查禁外,只有备请外交部江苏交涉员出面与租界当局商谈共同取缔。而租界才是上海的繁华之地,也是舞场的集聚地,租界当局出于其多种考虑,表现冷淡,不愿同步而行,从而最终使中国方面的第一次禁舞意念以夭折告终!
3年以后,即1931年下半年,禁舞之论竟又重新提及,不过这一次其原动力却来自外省。是年适逢全国性大水灾,十余省蒙难,数千万人流离失所,河北省党部整委会遂以共渡国难、消除不正当娱乐以励风气为由,呈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禁止全国营业性跳舞场。10月间,由内政部出面向各省市府发出咨文,要求&转饬所属禁止&。上海市政府遂饬令市公安局,而市公安局又指令舞场集中的第五区第一所、第五区第二所予以执行。结果各家舞场联合向市府呈文,&请求暂缓禁止,以维市面&。12月17日上海市政府咨复内政部,表达了这一意旨:&上海一隅情形特殊而各舞场又以日人经营者为多,值此中日交涉尚未结束之际,如果强行禁止,恐致引起其他误会,且该舞场所呈各节亦属实情,惟事关通案,是否可以暂缓禁止。&次月,内政部来文表示准予缓禁。由此,上海舞场依然如故。不过此次北平倒是成功禁绝,因而被国府视为模范。
日,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蔡增基向第207次市政会议提交了&取缔市区跳舞营业场所案&,要求仿效北平、杭州、广州各地尽速取缔本辖区内二三十家舞场,&纵或格于环境不能立时禁绝,但其营业地点似应指定在住宅区以外,庶免妨碍市民安宁&,&市内各跳舞场及酒排间缴纳捐税为数有限,倘将跳舞场所一律禁止,市库尚无多大损失&。该提案亦未获得通过,只是妥协性地议决&重定营业时间&。同年秋,财政局还曾函商公安局建议提高舞业税率,但没有实现。两年以后,即在日和21日举行的第266次和第267次市政会议上,又再度讨论了舞禁问题。其间,财政局长蔡增基依然表示,现有税率过轻,因而建议加大税收以期&寓禁于征&之效。然而还是无果。
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侵扰日益加深,歌舞升平似乎与民族的危难更加格格不入,上海舞场遂成为道德批判的一大目标,必欲禁之而后快之人可谓不在少数。月9日,上海市第一特区市民联合会分别致函两租界和华界当局,再次要求禁舞,内开:
迩来跳舞场之营业畸形发展,颇呈雨后春笋之势,每晚吸引青年男女通宵达旦狂歌
欢舞,不惟使良好青年消磨其有为志气,且巨量金钱之消耗实足以助长不景气象之弥漫。而中学以上之学生参加跳舞,教部曾明令禁止,足见跳舞之为不正当娱乐戕贼青年身心,实为当今社会所不容。用特联署函请转函当局迅予取缔。据此当经本会第五次执委会详加讨论,佥谓正当之跳舞,本为一种健身运动,不可厚非,惟今日都市中之舞场,既以营利为目的,庞杂腐败达于极点,实有碍善良风化且不啻为青年陷阱。况今日之盗窃案层见叠出,推究其故,亦若辈平日生活放纵,骄奢淫逸,有以致之,故姑息舞场之存在实足以酿大乱而增加社会之不安。爰经决议请求当局迅予取缔,纵一时格于事实困难未便遽作严峻处置,以本会所见似应先行实施下列两项限制:(一)当局以后停止对 舞场之给照。(二)舞场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间十二时以达逐渐取缔之目的&&
日,上海市第一特区市民联合会又一次向当局递交了内容相似的呈文,并宣称:禁舞与否&事关社会安宁,及整个国家民族之前途&。
面对上述请求,两界三方均因考虑实际问题而未予采纳。不过在对待禁舞及交际舞厅的态度上,两租界当局和华界当局历来还是有所差异。交际舞是源于西方的一种社交活动,在西人看来是一种正常商业,并非不正当的娱乐,所以由西人主政的租界当局对禁舞之论从来不敢苟同。此外,20年代上海公共租界曾迫于舆论压力,在辖境内单独实行禁娼,结果妓女或转入底下,或移入临近的法租界和华界,不仅影响税收,也因难于管理而打乱了原有秩序,最后只能使淫业重新合法化③。对这一前车之鉴,公共租界当局也是记忆颇深,所以对舞厅只愿在现有体制内进行调整,不愿采取&急刹车&式的极端措施。日,公共租界代理总办菲利浦(G.Godrey Phillips)在答复禁舞要求的一封信中指出:&租界内的舞厅是有合法执照的,遵守符合公众利益的市政法规,也遵守打烊时间的规定,这些场所均在警察的控制之下。&12月6日,上海英文报纸The China Press(《大陆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Cabarets(交际舞厅)的文章,颇能系统反映租界当局的态度。大旨是:舞厅体现了租界当局允准的大量投资,它应享有与其他合法企业相同的保护,加强管理是值得做的,但禁舞是不可行的。所谓的加强管理,即提早打烊时间、禁止学生和16岁以下儿童入场、不允许年幼女性充当舞女、限制舞厅数量,等等。作者还批评了&道德讨伐者&的不切实际,认为他们对舞女的谴责是不公允的,因为社会并没有为她们提供足够的生计,后者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舞厅并不是寻找肉体刺激的唯一场所,妓院自古以来就有,但从未被禁绝。作者因此质问:&既然&道德讨伐者&选择舞厅作为打击的目标,那为什么不先提出禁绝全城的妓院呢?&
1937年8月抗战爆发后,孤岛畸形繁荣,人口麇集,舞厅的数量也急剧增多,并日益成为藉寻欢作乐以逃避现实、摆脱苦闷的场所,禁舞之论已少有提及。至于孤岛之外的华界,名义上虽由伪政府(先后为&上海市大道政府&、&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和&上海特别市政府&)接管,实则由日伪联合控制。其对于舞厅,限制政策有之,但禁绝一项,在合并租界之前并未提上议事日程。
三、日常管理
如果说禁舞是一种短时间的变态,那么对舞业的管理制度就是一种常态,具有较为长久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两界三方都曾制订过比较完备的规章,涉及执照申请、税收、消防、卫生、营业时间、处罚手段等诸多方面。舞厅业完全是被视为公共娱乐业的一种来对待。
上海华界当局相继颁发过若干专门针对舞业,或将其涵盖在内的市政法规,诸如《上海特别市政府公安局跳舞场酒排间营业取缔规则》(日颁布,日修订)、《上海市公安局登记跳舞场舞女营业规则》(日颁布)、《上海市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则》(日颁布)等,以此构成华界舞厅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其大旨可归纳如下:
1、舞业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舞厅或舞女须向其登记获准后方能开业或执业。
2、舞厅场主在登记时,须写明场主姓名、年龄、国籍,以前所任职业,如系外商,并须叙明来华居住已有几年,是否谙练华语;资本若干;开设地点,门牌号数,房屋间数及构造大概,房主姓名、年龄、籍贯;雇佣乐师人数姓名、年龄、籍贯、性别;售票价格;雇佣员役人数及其性别、姓名、年龄、籍贯;售卖食品饮料之种类;屋内设备状况;顾客娱乐之事项等。舞女在登记时,则须送交两张二寸半身相片,并填明姓名、年龄、籍贯及现在住址;曾在何处学校毕业,曾在何处学校学习跳舞,现在某地某跳舞场营业及其场主姓名;家庭状况,有丈夫者须填明丈夫姓名及职业。
3、舞厅场主领取营业许可证后须向公安局交纳许可证费,以资本大小分别为:一等(资本2000元以上),30元;二等(资本1500元以上),20元;三等(1500元以下),15元。此外,场主每月15日以前须向财政局缴纳营业执照月捐:一等,10元;二等,7元;三等,5元。如欠缴两个月以上者,公安局将吊销营业许可证,并迫缴所欠捐款。
4、舞厅打烊时间春冬至迟不得过上午l时半,夏秋至迟不得超过上午2时半。1930年10月起,改为但遇星期六及星期日均可延长1小时,但应按月另缴特别营业捐:一等,20元;二等14元;三等10元。
5、舞厅营业时,无论男女未满15岁者,一律不得入场跳舞或饮酒;不得有伤风败俗及裸体跳舞情事;顾客在内如有侵扰他人之安全者应随时报告该管区所酌情处置;顾客如已在他处饮酒过量者不得招待;许可证及执照应悬挂于店内显明之处,用透明遮蔽器装置之。
6、未满16岁之女子不得当舞女。舞女在执业时,应将公安局颁发之证章悬挂于衣襟之左,不得有不正当之行为。舞女凡在甲跳舞场营业,并兼乙跳舞场营业,或改入其他跳舞场营业者,应随时由场主代用书面报告该管区所,转报公安局。
7、对违规舞厅可处以30元以下罚款,或停业处分。对违规舞女可处以15元以下罚款,或停业处分。
公共租界也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若有人欲开办舞厅,则须象其他商业一样,先用中文或英文填具请领执照申请书送交捐务股(Revenue Office),其中须写明申请人姓名、国籍、住址,以及请领执照种类、领照场所所在地点等内容。捐务股会将申请书复本递交警务处、火政处、工务处等机关请求调查或征询意见。若无反对意见,则会在3至5个星期内颁发营业执照。若某方持有异议,则可将有关材料进一步呈送给总办处、警备委员会乃至工部局董事会,由其作最后裁决。从1938年起,工部局对舞厅执照的申请制度做了一些改革,主要是改由警务处而非捐务股首先接受申请。此外还采取了公示制度,即一旦接到申请,就将其概况在市政公报上刊出,并给出1至2个星期的时限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若遇反对意见,则将其提交警备委员会寻求裁决。
领取执照后,舞厅业主须遵守Licence Regulation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上海外国租界执照规则》),其中将舞厅与音乐厅、马戏、露天游乐场等归为一类,详细规定如下:
1、营业执照不能转让。2、营业执照必须放置在场所主要进口的显要位置上,无遮蔽,随时能被人看到。3、工部局的官员能够自由视察获准执照的场所。4、只要工部局认为必要,领照人必须立刻对该场所进行修正和补充工作。5、未经事先许可,不得对场所结构进行改动或添加。6、不得举行政治性会议或有关政治的言论及讨论,未经工部局书面许可,不得在场所中任何一地举行有可能损害租界和平与秩序的会议。7、不得举行淫秽和不体面的表演。8、场所内不允许有酗酒、噪音、不良行为和赌博。9、场所内不允许举行有奖竞赛和拳击比赛。10、入夜营业时大门前必须灯光通明。11、凌晨2点前打烊,凌晨6点前不得营业。12、场所内的任何地方都必须建有符合工部局要求的逃生设备,以防止火灾和惊慌。1 3、场所配置的水带、泵、洒水器等救火设备须符合工部局提出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其式样和规格能令火政处处长满意,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能随时投入使用而不受阻碍。14、如果工部局需要,必须提供一份有关全部设备、装饰和座位安排的结构细目。15、全部的门和挡板应当向外开,打开时必须用墙边的挂钩闩住,关闭时如果不闩或用自动螺拴闩住,必须符合工部局的要求。16、为公众所用的各种出口,都必须设有工部局要求的6英寸大小、透明的亮灯标识,写有&EXIT&或&出口&,这些出口在活动结束后必须立刻打开。17、所有为客人准备的通道、走廊和楼梯不准堆放椅子等任何阻碍物,无论长短,都不允许有人占据那里。18、所有用于出口的门前,必须有清楚的中、英文说明,告诉打开它们的方法。19、所有的出口必须在公众的视野之中。非出口的方向必须设有工部局要求的6英寸大小、透明的亮灯标识,即写有&NO EXIT& 或&非出口&。20、公众在场时,所有写有&出口&和&非出口&的灯,及地灯必须打开。21、按照工部局的要求,必须设置和维修一套备用的灯光系统,场所内的每一处都必须有灯光,至于会场,公共到场时必须打开所有的灯。22、灯光、暖气和通风设备必须获得工部局的许可,未经同意不得有改变和添加。23、门和通道前的帘子必须悬挂,不得拖到地板上。24、走廊不允许用作衣帽间,也不许有挂帽子和斗蓬的挂钩。25、所有的布景、侧厅、飞檐、装饰织物、花饰、财产、悬挂物、帘子等,无论是在舞台、会堂,还是场所内的其他地方,都必须按照工部局的要求制作并保持非可燃性。26、按照工部局的要求,场所内应当禁烟。27、场所内不准堆积垃圾和可燃性物品。28、如果工部局认为必要,场所必须和救火会之间,设有电话或火警装置(由场主自备)的联系,一有火警马上通告救火会。29、工部局需要时,场主必须向其缴纳常费,以用于市政消防队员的服务费用。30、场所中必须有适当的卫生设备。31、场所必须保持卫生,其经营应该符合公共卫生的要求,并获得卫生处长的认可。32、入场券不得采用奖品、礼物或抽彩的方式吸引顾客入场。33、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工部局的雇员以小费。34、如果场主本人或其仆人、代理人、房客、租户违反执照中的规定,场主要负完全责任。35、该场所应当在规定的14天内支付房捐。36、场所内有死亡和犯罪事件发生,应发生报告给租界警察当局。37、非场主的雇员,无论何时均不得出现在场所之内。38、场所如有违规行为,工部局将吊销执照,没收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上述条款之中,大部分涉及的是当局的检查以及舞厅的安全、消防和卫生问题,对税收则语之不详。实际上,从20年代末起舞厅业主通常须交纳执照捐每日从银0.30至5两不等。1939年2月起,工部局为筹设难民工厂,开始对舞客开征救济捐,由舞厅代收。由于工部局没有颁发舞女执照,所以对其收入从不征税。但从1930年6月起,工部局为了加强对舞业的管理,防止雇佣或容留15岁以下之人在场跳舞,曾在执照规则里增加了一项条款,要求领照业主将为其服务的舞女姓名、年龄、国籍、住址等一一开列,并于每月1日将名册送交工部局审核。
法租界公董局于1927年lO月3日制订了专门的Reglement sur les salles De Bal(《舞厅章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条文见下:
1、营业执照属于个人,不得转让、买卖。2、执照费每月银60两,须预先交纳。3、该舞厅执照只能用于室内。若需开办露天或花园舞厅,需向警务处申请专门执照,费用加一倍。4、一旦警务处和公董局方面前来调查,应出具该执照。5、警方和公董局人员为执行公务,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出入该舞厅。6、赌博、酗酒、打架、噪音应严格禁止。7、该舞厅执照不包括酒吧、咖啡馆、饭店业务。欲经营上述业务,需提出专门申请,并遵守现有规定。8、要预先采取消防措施,以防一旦发生火灾,大家可以逃离。门应朝外开,但不应超过道路边线。9、舞厅业主应严格遵守火政处的各种规定,保护好该场所。10、舞厅应遵守公共场所的关门时间规定。11、所有违反现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被罚款5至100元,乃至坐监,执照被中止或吊销。
法租界的舞厅执照登记程序,与公共租界比较类似。根据日颁布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管理分类营业章程》,欲开办舞厅者须先自行填具公董局免费发放的申请书,然后将其呈交该局分类营业处审查,必要时还需附加涉及消防、卫生、建筑概况等的相关材料。舞厅属于丙种营业,可以免缴审查费。分类营业处收到申请后,即组织档案,征求各有关机关(如警务处、火政处、卫生处等)之意见,一等档案完备,即将全案呈送分类营业委员会。分类营业委员会核阅各机关之意见,并进行若干补充调查,在必要时还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考查反对者的一切请求,由此作出如下决定:1、无条件核准。2、虽予核准但需遵守附加条件。3、驳回。4、将全案送请本局董事会核决。申请人若对裁决不满,可在三日内向法租界董事会上诉。董事会面对分类营业委员会之建议或申请人上诉,亦将给出与上述4项同样的决定。分类委员会和法租界的一切意见,须交由法国驻沪总领事作最后裁决,并由分类营业处将结果送达各关系人。舞厅获准经营以后,法国总领事代表、公董局调查分类营业之职员、卫生处视察员、巡捕房职员凭借其佩带职务证,可以不分日夜随时查勘一切。舞厅业主及代理人若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至1000元罚金,直至吊销执照。法国总领事下令吊销舞厅执照时,无须说明理由。日公董局又公布了新的《分类营业章程》,对条款做了若干微调。
至于税收,最主要的是,舞厅业主每月须交纳照会费。对此,公董局董事会每年都作出规定:1932年以前通常是室内舞厅银37.50两、室外舞厅银75两;1933年室内105元,室外210元,另须交纳两个月的保证金;年室内舞厅分两级,一级105元、二级70元,室外也分两级,一级210元、二级140元,另须交纳两个月的保证金;1941年起,室内一级210元、二级140元,室外一级420元、二级280元,另须交纳两个月的保证金。此外,舞厅过盘还须交纳过盘税:1932年室内跳舞厅为银37.5两,露天跳舞厅为75两;1934年室内跳舞厅分105元、70元两级,露天跳舞厅分210元、140元两级。和工部局一样,公董局不颁发舞女执照,所以舞女无须交税。
在对舞厅业的管理中,两界三方对有关社会组织的构建是不太重视的。1934年前后,上海若干舞场曾短期组成过一个舞业同人会,以星期茶话会的形式协调彼此业务,但很快就不见下文。长期以来,各家舞厅在经营和管理上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直至日,已被日人控制的公共租界工部局为加强社会控制,由其特高课出面&指导&界内舞业资方联合成立了上海特别市舞厅业同业公会,米高美舞厅老板郑炜显任理事长。是年年底,法租界各舞厅也加入该会,会员总数逾20多家,以资产规模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作为舞厅焦点的舞女,很长时间以来也是一盘散沙,没有组织。直至日,在一些先觉舞女的推动下,上海舞女联谊社在宁波同乡会成立,有100多名舞女参加,赞助人有袁履登、陈鹤琴、陈宪谟、李文杰、朱立波等,袁履登任理事长,舞女王琴珍、殷美凤、倪文仙、杨文英等任理事。该社旨在提供医药和法律服务,提倡正当娱乐,建立补习学校,帮助舞女提高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摆脱悲惨命运。但这个组织存在的时间也不长。其他诸如仆欧、小郎、大班、乐师等,这一时期也基本上没有出现什么像样的组织。
四、打烊时间
举凡舞厅、酒吧、咖咖馆、戏院、游乐场等同属公共娱乐场所,围绕着它们的营业时间,尤其是打烊时间,两界三方曾展开过近20年的交涉。这是当时市政管理中的一个敏感问题,其中包含着多对矛盾。就商家而言,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延长营业时间,以留住顾客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市政当局考虑到公众利益,惟恐此举会影响附近市民的夜间休息,城市娱乐消费的过度化自然亦非官方所愿。此外,当局在对营业时间进行限制时,又力图把握一个合适的尺度,因为关门时间规定过早不仅会影响市政税收,亦会迫使一部分&夜猫子&在正当店家打烊之后,转移到非法场所继续寻欢作乐,以致疏于管理。因于这/r基本逻辑,再考虑到公共租界、法租界和华界不同的市政理念和管理方法,以及两界三方接合地区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就更为棘手了!
早在1869年10月,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就曾规定,咖啡馆、餐厅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均应在晚上11点歇业。如店主能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延长营业时间,捕房可以破例准许。190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也曾规定一般娱乐场所:须在12点关门,清晨6点开门。至于同期的华界,则有过烟馆晚9点收市、10点闭门的定章。对上述限制,沪上市民长期以来少有触犯,因为直至20世纪初上海的夜景仍极为萧条,&除了偶尔举行舞会之外,既无夜宵店,也无夜生活&。
1911年以后,随着上海商业的日趋繁荣和夜生活的兴起,公共租界对12点关门的政策略施宽松,逐渐允许辖区内少数娱乐场所营业至凌晨1点或2点,如Owl Grill Room、Astor House等,此外还曾要求巡捕房&在打烊时间后,进行较为严格的检查&。进入20年代以后,娱乐场所要求延长营业时间的呼声日见频繁。以Carlton Caf &为例,1923年3月它曾致函工部局,诉说由于公共租界规定2点关门,以致顾客们不得不在此之后,奔向关门更晚的法租界或华界相关场所游乐,因此要求允许在星期六和若干特殊日子将打烊时间推迟至凌晨3时半。有鉴于此,工部局警务处长麦克尤恩(McEuen)于3月5日致函法公董局警务处,询问法租界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关门时间上是否愿意与公共租界采取统一的规章,以维护共同利益。3月29日法公董局总办雷上达(P.Lengendre)复函表示赞同,并粗拟了一个规章以供讨论。此后,双方围绕着具体条款开始进行磋商。同年9月两租界达成一致,并颁布规章,决定将平日打烊时间定为凌晨1点,每逢星期六及一月中的其余4天可在支付额外税收后延长至凌晨3点,另逢特殊日子(如圣诞节、新年等)则可免税通宵营业。虽然有了这一共同协定,但此后法租界方面似乎并不打算认真遵守,为了增加税收,仍宽容若干娱乐场所延时营业。为此,工部局董事会曾几经交涉,却收效甚微,只能对&法租界当局在此问题上缺乏合作精神&及其出尔反尔的做法表示不满。
经工部局方面将同意延长时间作为妥协之后,两租界终于再度达成一致,于日各自公布了内容相同的《公共娱乐场所打烊时间规章》,内分6条:
1、酒吧、咖啡馆、餐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标准打烊时间是凌晨2点。
2、公共娱乐场所将分为两级,即一级和二级。
3、公共娱乐场所获准在星期六延长营业至凌晨3点,为此一级场所每月须交纳银300两,二级场所须交纳银150两。
4、逢特殊日子,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日(11月11日),圣诞前夕(12月24日)和圣诞日(12月25日),新年前夕(12月31日)和元旦(1月1日),以及某些国家国庆日等,经向工部局(或公董局)总办申请后,可获准免税通宵营业。
5、打烊时间过后,顾客须立即离开该场所。
6、公共娱乐场所如逾时营业,第一次将受官方警告,第二次将被吊销执照。
由于此后法租界方面依然不严格遵守既定的协议,常令公共租界当局感到十分恼火,工部局经常收到界内娱乐场所业主的来信,诉说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因为每当2点来临时,该店不得不遵章关门,而临近的法租界境内的同类场所却营业如故。日工部局董事会会议认定&期待法公董局在这件事情上进行真正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工部局继而认为,继续单方面地严守1924年的协定,只能有利于法租界而不利于公共租界的公共娱乐业,因为凌晨2点以后的生意全被前者占据,而且还可能导致公共租界的娱乐场所向法租界迁移,因而有损于本租界的税收。所以,从1926年上半年起,工部局只得与法公董局再度洽商,结果便有了10月间公布的第三次共同规章,内分5条:
1、酒吧、咖啡馆、旅馆、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标准打烊时间是凌晨2点。
2、公共娱乐场所将分为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
3、基于特殊申请或被认为有必要时,公共娱乐场所可每晚通宵营业,为此一级场所每月须交纳银150两,二级场所须交纳100两,三级场所须交纳50两。
4、逢特殊日子,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日(11月11日),圣诞前夕(12月24日)和圣诞日(12月25日),新年前夕(12月31日)和元旦(1月1日),以及某些国家国庆日等,经向工部局(或公董局)总办申请后,可获准免税通宵营业。
5、打烊时间过后,顾客须立即离开该场所。
字里行间,虽然标准打烊时间依然保持在凌晨2点,但其第3条显然又为延长营业开了很大的口子,因为只要纳银领取特殊执照后,便可每天通宵达旦。再加上当局管理不严,此后&上海成为了一座不夜城,从虹口到静安寺路末端到处到充斥着各种门类的舞厅&。
通宵营业虽然满足了商家的求利欲望,但毕竟对市民的夜间生活影响殊大。一来因放纵顾客昼夜狂欢,从而影响了白天的正常工作;二来其噪音也对临近居民的夜间休息构成威胁。因此从1929年起,工部局便不断受到各方来信,纷纷要求对通宵营业实行限制。同年9月,工部局方面向法公董局征询:是否愿意就取消通宵营业制订新的共同规章,后者认为此举将大大有损于法租界的税收,遂提出了制订新规章的反建议。但反建议亦不被工部局所认可。于是,工部局方面于1929年12月单独公布了新的《公共娱乐场所关门时间规章》,拟于次年2月1日起在公共租界实行。该规章共分3条:
1、 酒吧、咖啡馆、旅馆、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标准打烊时间是凌晨2点。
2、逢特殊日子,经向工部局总办申请,公共娱乐场所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日(11月1 1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31日、1月1日、若干国家国庆日及前夕通宵营业。
3、打烊时间过后,顾客须立即离开该场所。
该规章对通宵营业有了极大的限制,所以自公布以后,立即招致公共租界内许多娱乐场所的异议和反对。以日Ladow's Tavern、Eddie Cafe、The Savoy Hotel、TheBlack Cat四家业主致工部局总办的请愿书为例,请愿者表示他们已为改善本场所的设备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并且一向按规定缴纳税收,如果在凌晨2点关门将对生意极为不力,因此要求允许在星期六营业至凌晨3点半,并愿意为此缴纳额外的税收。请愿者还提醒工部局:新规章仅在公共租界辖区内实行,而法租界却依然如故,这对他们是不公平,会引起生意上的很大损失。
迫于压力,工部局只得回过头来再与公董局洽商,2月间双方很快达成了第四个共同规章,并于3月1日起在两租界同时实行。该规章共分4条:
1、酒吧、咖啡馆、旅馆、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标准打烊时间是凌晨2点。
2、领取工部局(公董局)总办颁发的特殊执照后,公共娱乐场所可在星期六营业至次日凌晨4点,为此每月须按场所级别缴纳银80两、40两或20两。
3、逢特殊日子,经向工部局(公董局)总办申请后,公共娱乐场所可获准免税营业至凌晨4点。这些日字是:农历除夕,复活节星期六、星期天,俄国复活节星期六,耶稣升天节,圣灵降临节星期六、星期日,5月23日、24日,7月3日、4日,7月13日、14日,8月14日,10月9日、10日,10月31日,11月11日,12月24日、25日、26日,12月31日,斯拉夫历12月31日。(7月13日、14日法租界可营业通宵)
4、打烊时间过后,顾客须立即离开该场所。
和1926年的规章相比,1930年提出的可通宵营业的&特殊日子&要略多一些,但却不允许在领取特殊执照后每日通宵营业,只能在星期六营业至凌晨4点。从文字比较而言,的确是对营业时间进行了压缩。显然,这是公共利益、商家利益、工部局、公董局诸方面妥协性的结果。
尽管如此,法租界独行其事、不守规章的状况并没有多少改变,其结果便是法租界内的娱乐场所依然漫无节制地营业,而公共租界内的同类场所又纷纷向工部局申请延长营业时间。到1933年,&是否采取统一的打烊时间&再度成为两租界交涉的热点。在日的工部局董事会议上,工部局总办断言:&法租界当局似乎不愿遵照统一的凌晨2时打烊时间,并且不打算执行工部局董事会通过的规则&,&从来没有履行他们在1929年重订的保证&。有人甚至建议向法公董局提出明确的抗议,但多数人认为为了避免双方关系紧张,应该以&友好&的词语致函法公董局进行协商。随后,公董局给出了答复:法租界并未改变1930年的共同规章,但具体执行此事的法租界捕房&具有广泛的自由处理权力&,无论公董局颁布怎样的法令,看来都不可能削弱他们的权力。公董局居然声称对其下属的捕房缺乏约束力!这不管是托辞还是真实情况,工部局总办对此也只能是无可奈何,在12月13日的董事会议上他推测:&不管两个租界当局之间一致同意什么样的打烊时间,目前缺乏步调一致的情况似乎还将继续下去。&
日,应律师Paul Premet(代表法租界内多家舞厅)之请,法公董局颁布了《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时间章程修正文》,从而在法律上率先更改了1930年与公共租界的共同规章。该修正文规定:
法租界内娱乐场所可领取增发的夜执照,执照分为两种,每种各分三等缴纳月费。第一种系专供设在北达爱多亚路,西南达吕宋路、马浪路、蒲柏路、白尔路、糜鹿路,以至民国路之租界东区各娱乐业。可准其开张至下半夜3时止,或于星期六夜开张至下半夜4时止。第二种系专供设在上述规定之区域以外各娱乐业,仅准其于星期六夜,开张至下半夜4时止。此外,凡在阳历12月31日夜,1月1日夜,斯拉夫历12月31日夜,阴历大年夜,复活节之星期六夜,俄国复活节星期日夜,升天节之星期三夜,圣神降临之星期六夜及星期日夜,英国国庆之5月23日及24日夜,美国国庆之7月3日及4日夜,8月14日夜,中国国庆之10月9日及10日夜,10月31日夜,11月11日夜,12月24日、25日及26日夜,各公共娱乐营业无论是否领有夜执照,均可开张至该日下半夜4时为止。7月l 3日及14日夜,各公共娱乐场所均可开张全夜。
该修正文最主要的改动是,允许位于法租界核心区域的娱乐场所可以在平常日子营业至凌晨3时,而其他地区依然保持在2时。因而,它要比1930年的规章宽松,却比1926年的严厉。
尽管法租界已另起炉造,但工部局定出的态度是:无论法租界怎么做,公共租界内仍将执行1930年的条例。整个30年代基本是这一状况。
当工部局在1933年底给法租界去函谋求步调一致时,也曾同时致函华界的市府秘书长俞鸿钧,而后者却反应冷淡,双方亦未达成统一的打烊时间。事实上,早年1929年3月,华界方面便曾规定其辖区内跳舞场、酒排间打烊时间春冬至迟不得过上午1时半,夏秋至迟不得超过上午2时半。1930年10月又将其修订为:但遇星期六及星期日均可延长1小时,但应按月另缴特别营业捐:一等,洋20元;二等,洋14元;三等,洋10元。同月,还曾规定除跳舞场外的其他营业场所一律至迟不得超越下午12时关门。日的第207次市政会议又重定营业时间,平时可营业至凌晨2时,星期六在缴纳特别捐后可延至4时。不过字面归字面,实际归实际,华界方面的管理松懈也常令工部局感到不快。特别是围绕着行政管辖权模糊的沪西越界筑路地区和沪北虹口地区,双方都力图推行自己的规章,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30年代,特殊事件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的限制和打击,最严重的莫过于两次沪战。1932年一二八战事期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曾联合实施宵禁,从2月1日至3月11日,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6时,除持有特别通行证者外,任何人不得在租界行走。自3月12日起,宵禁时间又改为凌晨1点半至4点。直至6月l 3日才最后解除。而华界从1月29日起就实施特别戒严。4月1日起,戒严时间改为晚9时至凌晨4时。6月1日起,除闸北、吴淞、江湾一带因有特殊关系,其余华界地区一律改为晚12时至凌晨4时实施宵禁。1937年&八一三事变&爆发后,从8月18日起公共租界再度实施戒严,规定除巡捕房、防军及工部局特许人员外,凡属居民,自夜间10时起,至次晨5时止,概需留在户内,不得外出。法租界和华界也采取了类似步骤。从9月2日起,公共租界又将宵禁时间改为晚11时半至次晨5时。同年11月间,国军西撤,日军占领华界,根据日军警备队12月5日的布告:&(华界居民)夜间自下午七时至上午六时止,不许外出,如有不得已时,须得日本军警备队长许可。&日军扶植的伪政权&&上海大道市政府亦在次年1月15日宣布:&准许人民日间营业,夜间绝对禁止通行&&&这一时期,日伪当局为对付抗日活动,还频繁在华界地区实施临时性、区域性的宵禁和戒严,从而对正常的商业运作,包括娱乐行业的营运造成很大限制。
&八一三事变&时,许多舞厅曾临时被作为伤兵病院,停止营运。战事结束以后,两租界成为孤岛,娱乐行业畸形繁荣,舞厅有增无减@。租界当局很快便恢复了战前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的规定。但管理依然不严,据说&你可以从中午十二时起,跳至翌晨四时止&,&每逢星期六晚上,则通宵营业,有几家甚至于每晚通宵&。不过在此问题上,租界当局开始经常受到来自四周日伪方面的压力,已难于完全自主。例如日,日本上海驻军司令部曾下令:&闸北、杨树浦、虹口的娱乐场所必须在12点前关闭。&须知,上述娱乐场所中,有颇多领取的是公共租界的执照,按照执照中的规定应当可以营业至凌晨2点。
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进入租界,此后两租界当局只能仰日人鼻息行事。为了顺应日方迅速进入战争轨道的要求,两租界宣布:自12月23日起一切公共场所之夜市执照暂时停止生效,均应于晨间2时打烊。与此同时,公共租界还单方面当面改动了1930年与法租界的共同规章,宣布此后的12月24日、25日、26日、31日不再属于&特殊日子&,公共娱乐场所只准开至凌晨2点,不准开至4点。12月26日,两租界当局慑于日方要求缩减电力、减少燃气消费的压力,宣布从日起,公共娱乐场所均应于下午10时打烊,清晨6时前不得开门。差不多同时,上海非租界地区也采用了这一时间。
一方面是要看日本各方(如海军、陆军、宪兵、兴亚院)的脸色行事,另一方面又因缩减营业时间引起了娱乐业的频繁请愿,处在两种压力之下的两租界当局在1942年间可谓是政令迭改:
2月7日起,允许营业时间展延l小时,即晚11点关门,次日凌晨6点开门。
8月22日至9月30日夏令期间,可临时再延1小时,即晚12点关门。
10月12日起,正式允许所有娱乐场所晚12点关门。
12月17日宣布,允许12月24日、31日营业至次日2点。
虽然明文规定晚12点关门,但有些商家并不遵守。1943年7月上海特别市舞厅业同业公会向工部局总办小泽成一揭露:&公共租界内有若干酒菜馆咖啡馆等,于营业酒菜咖啡之外,复于晚间秘密营业跳舞,每每通宵达旦&&新都饭店、万寿山酒楼、金谷饭店、永安公司屋顶花园、萝蕾咖啡馆、中央西菜社、康乐酒家、红棉酒家等十余,确实于晚间十二时后犹营业跳舞,通宵不散,其情形与舞场无甚差别。顾客甚多,为避耳目计,大门虚掩,顾客从侧门出入,或竟由大门出入者,事实上乃成为公开之秘密。&该同业公会因此要求加以取缔,否则就应允许舞厅业延长营业至午夜2点。这一要求当然未被采纳。
五、消防、噪音、交通等问题
除了打烊时间以外,舞厅涉及的消防和噪音问题也是两界三方当局特别关注的,在前述有关娱乐场所和舞厅的各种章程中对此已多有规定,兹不重复。
舞厅是人群密集之地,一旦引起火灾,后果必不堪设想,所以它是当局预防的重中之重。例如,1917年11月礼查饭店委托某建筑公司在其内部改建一座舞厅,工部局查验后发现,不仅其外部没有太平梯,内部也没有消防龙头。为了不影响营业,工部局安排救火队员到现场采取过暂时性的安全措施。此后,工部局又不断要求舞厅方面进行整改,先是提出将新建的砖结构楼梯拆掉,改建成装有扶手栏杆的钢筋水泥扶梯,继而又要求增加一处防火梯,并将楼梯从封闭式改为敞开式,此外还规定该舞厅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350人。经过前后近一年的交涉,此事才告圆满解决。又如,1932年8月环龙路第311号总会请准在会内花园内开设露天跳舞场,公董局分类营业委员会虽予照准,但却要求该会将花园内用竹席做成的建筑物拆除,以免遇有火警,危及附近居民。此外,1933年10月霞飞路643号咖啡西菜馆兼跳舞场也曾受到公董局火政处的训令,要求将场内烟囱妥善隔离。
由于有乐队伴奏再加人声鼎沸,舞厅还是很大的声源,其噪声对周围民众的生活关系殊大。1933年夏,有人申请在海格路543号开办咖啡西菜兼露天舞场,法租界分类营业委员会接报后,派人调查周围环境,经议决虽允许开办,但为避免音乐声浪扰及邻居,遂提出如下条件,即:1、音乐室及公共舞场,应设于住宅前面,以期与南面民屋隔离愈远愈佳。2、音乐室之西南侧应用玻璃板壁关闭之。3、音乐队仅可有6人,并不得用铜质乐器等。一年后,又有人要求在吕班路24号开设露天跳舞场,法租界分类营业委员会拟予照准,但要求该舞场应采取一切预防方法,如音乐队应设在诸屋内,并不得采用铜质乐器,以期减低声浪为要。否则如有邻居控告属实,将立予吊销执照。1940年3月,工部局登出了同孚路(今石门一路)184号申请开办舞厅的公示。其毗邻的上海高级中学立刻提出抗议:附近有舞厅存在,其噪声会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不良风气也可能影响学生的教化,许多家长将不愿送孩子到该校就学,由此必将降低学校的声望和收入。
交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1940年,曾有人申请在南京路192号开设舞厅。工部局在审核时某董事认为:舞厅会有成批人员出人,而该地是一个以开设商店和办公为主的区域,不适合开办舞厅。巡捕房亦以喧闹嘈杂和影响交通为由拒绝其申请。但后来由于业主方面提供了消除噪音的绝对保证,并将营业时间改在下午6时以后,工部局才颁发了一张暂时性的执照。
对于进入舞厅的人员资格,有关当局也曾实施过限制措施。1928年5月,某协会向工部局提出了模仿欧美国家禁止儿童进入舞场的建议。工部局遂于6月28日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其辖境内不允许15周岁以下儿童进入舞厅、公共舞会和酒吧,亦不允许上述场所雇佣15周岁以下人员。而华界当局则尝试过禁止公务员和学生入场。1934年2月蒋介石发起重整道德的&新生活运动&,其中明令禁止公务员涉足舞厅。舞厅作为&道德败坏&之地越来越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上海舞场林立,各校学生往往轻于入场,以致青年堕落,不特学业荒废,且将贻害终身&@。是年10月27日,上海各大学联合会召开第三次执行委员会,议决禁止学生人跳舞场,并函请上海市政府设法防查并通知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接函后,市政府给社会局和教育局发出第11658号训令,要求&核办具报&。12月,上海市教育局长潘公展具体指示市私立各中等学校、私立各大学各学院各专科学校:
查本市跳舞场所,多数开设租界,除经本局呈请市政府函商第一二特区之租界当局,饬在特区内各跳舞场不准招待学生跳舞,并由工部局或公董局派员会同本局所派人员至各舞场实地调查禁止。如发现学生在场跳舞,查明所在学校,即行通知,开除学籍,并通知各校不准转学外,该校对于在校学生务须从严约束,随时训导,晓以大义,明以利害。各校校长教职各员,尤宜以身作则,绝不涉足舞场,以为躬行实践之倡导。校内亟应从事筹设交谊场所,映演教育电影,提倡正当娱乐,严施军事训练,藉以转移学生征逐之性习,调剂学生疲乏之身心。学生平日在校出校一律须穿校服,以资识别,不得另行服装。各校设法与各学生家庭联络,随时通知情况,以资互助,并勖励学生,互相监察,如发觉有不正当行为,即行报告师长调查惩办,双方进行,庶易挽救&&
几乎同时,10月30日中华基督徒信行救国团十人团上海区团21名执行委员也曾联合致函公共租界工部局总办,以近似的理由要求禁止学生进入舞场。南京教育部亦曾明令禁止。此事经新闻媒介公布放大,一时间全沪议论纷纷。
当时即有人认为,大学生热衷跳舞的原因主要有四:1、大学生家里有钱;2、社会环境使人失望烦闷;3、教育没有办得好;4、上海这地方太坏。所以根本救济之法在于:1、充实学校内容。2、设法澄清社会秩序使人减少烦闷;3、少给钱与大学生;4、提倡正当娱乐与游戏;5、大学教授以身作则;6、社会舆论的制裁。有人对各大学现行的&每晚点名,并派人到舞场去调查&的禁舞政策不敢苟同,觉得不会有满意的效果。还有人从舞厅业的特点人手,指出先前上海也有不正当的娱乐,妓院就多的是,但学生们逛妓院却少有所闻,而他们之所以会成为舞厅的常客,是因为跳舞价廉,手续简单,袋里有几块钱就可以进去跳几跳,所以这实在是一种&大众化&、&现代化&的娱乐。更有人一针见血地表示,舞厅的兴盛实际上是国际、国内矛盾在上海的体现,&农村经济破产,到都市来找工作的女人太多,都市吸收不了,结果只好出卖肉体了&,所以不是舍本求末,单单禁止学生入舞场就可解决的。
禁止公务员和大中学生入舞场,在实际操作中颇有难度,而且舞场方面也不愿因此降低营业收入,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虽严于一时,但最终却不了了之。
六、三界归一
日,汪伪政府宣布&收回&两租界,上海自此进入了汪伪在前台、日军在后台,三界归一、市政一统的时代。原公共租界归伪上海特别市第一区公署管辖,原法租界归第三区公署管辖。日伪当局迫于战争形势,为节约资源,对舞厅业继续采取若干限制措施。
其一是继续限制舞厅的营业时间。日汪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发布公告:&自九月一日起,所有饭馆酒肆每日只准自下午五时至十一时为售酒时间,所有舞场每晚不得过午夜十二时,下午茶舞仅以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国庆例假之日为限,自此以外绝对禁止。&9月30日,则规定晚舞的起始时间为下午6点,即6点至12点为营业时间。12月底,又命令将打烊时间提前1个小时,即晚11时。为此,上海特别市舞厅业同业公会曾于1944年2月致函第一区公署,声称:&提前于晚间十一时打烊。惟此一小时之减缩,实为舞厅最惨重之打击,因沪市习惯晚餐,完毕已十时左右,游客至舞场尚未坐定,打烊时间已到,故营业情况一落千丈&,所以请求批准一变通办法,&即在规定时间内于七时半至八时间停止一小时,将此一小时补充至十一时至十二时&。然而,该请求并未获得准许。
其二是加强制度,以期彻底管理。1943年12月初,汪伪市政当局宣布不再签发新的舞场执照。次年5月31日上海特别市第一区公署署长吴颂皋发布了《关于跳舞场及其他娱乐场所执照规则》,共计三条:
一、跳舞场或备为公共跳舞之其他场所,均不准雇佣年龄未满十五岁之女子(按实足年龄计算)或许其入场游览,只领有执照之舞女方可在场内伴舞。
二、跳舞场或备为公共跳舞之其他场所,应由其领照人于每月一日将场内所雇职业跳舞人开单陈报警察局行政处正俗科,各该舞员之姓名、年龄、性别、国籍、住址均应在单内详细开明,场内雇佣职业跳舞人之全部姓名,并须在职照背面空白栏内详细开明。
三、领照人应将场所内所有舞女携带至警察局行政处正俗科登记执照,每季一次。
同日,为了管理和取缔,也为了增加市财政收入,还发布了《关于舞女执照规则》,内有六条:
一、本执照不准转让他人。
二、领照人不准在场所任何部分参与奇异服装或猥亵及不正当之舞蹈或演艺,并不准有破坏秩序或妨害风化之举动。
三、舞女呈请发给之身份证及执照转期,每季一次,应亲至行政处正俗科登记,并须缴付证照费,歇业时应将所领证照,呈请行政处正俗科缴销。
四、不准用任何方式以酬金赠与警察局职员。
五、卫生或防疫机构认为需要时,领照人应即遵照实施各种预防疾病办法。
六、倘有违背本章程之任何条款者,警察局得将执照及身份证吊销或扣留,并将领照人控究。执照费国币二十四元,身份证十五元。
一个月以后,对上述有关舞女执照规则又作了一次修正。
其三,煽动某些势力暴力袭击舞业。例如,1943年12月中旬,林柏生在南京发起三禁(禁烟、禁舞、禁赌)运动,不久蔓延各地。在上海,12月25日和27日数千名汪伪青少年团成员和学生到各舞厅示威,阻止营业,捣毁设备,殴打人员。对于此事,上海特别市舞厅业同业公会在12月27日给第一区公署总务处处长的紧急呈文是这样描述的:
最近数日忽有青少年团发动禁绝烟赌运动。夫烟能杀人,赌能荡家,自属应当禁止,至于舞厅原为供给社会人士在公余之暇消遣娱乐,不论从何种立场观察,皆为合法营业,今将舞厅忝列烟赌之末,实为无理。查本月廿五日晚间十时许,突有数十人声势汹汹,口带口罩,几不能辨认面目,蜂拥闯入新仙林、大都会、高士满等各舞厅,擅登台发表演讲,言词乖张,继则驱逐来宾,不准付账,阻客领取衣帽,大声叫喊,秩序大乱,后该数十人自称为青少年团,扬长而去。是夜该三舞厅损失甚巨。属会获悉之余,正拟具文向当局请求保护,不料在今日下午三时许,该青少年团等复成群结队,约有数千人游行示威之余,在舞场非营业时间,忽作捣乱行为。先闯入远东实行捣毁,继至圣爱娜破坏大门四扇,直入场内,将门窗、桌椅、装修尽情毁坏,糖果、柜台、公用电话等亦被捣毁,香烟、糖果均被抛弃一空。至小都会则用木棍铁斧打破大门,将桌椅、装修、电灯打毁无遗。旋复闯入帐房间殴打茶役,并将营业执照、帐册、椅套等一并取去,其他文件及电话机亦被破坏。又至大沪、立德尔两舞厅,因前门紧闭,竞撬开后门直入场内大肆捣毁,大沪方面将香烟柜台打破后所有货物洗劫一空,并扬言欲殴老板。各舞厅损失统计约数十万元以上&&至于米高美、维也纳、国泰等舞厅,该青少年团正用重铁器将铁门猛撞之际,幸新闸警察署闻警赶到劝导,方免肇祸。事出之后,复奉警察分署通知,今晚暂停营业,静待当局处置。
虽然同是伪组织、伪机构,但第一区公署对青少年团的做法却不表苟同,在随后致第一警察局的公函中指出:舞业领有正式执照,亦缴纳娱乐捐,是否取消舞厅应另行考虑,而当前则应予以保护。并要求后者以后严禁&未满二十一岁之青年&入场,以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这一时期,在伪府和舞厅之间,原有的那个舞厅业同业公会在普通事务上仍然起到了一些协调作用。该同业公会于1944年夏受命改组,并在9月25日重新举行成立大会,会址位于静安寺路4号(新世界3楼),有会员27家。按照章程,该会受社会局指导监督,凡在上海区域内之舞场,或有雇佣舞女性质之营业场所,而领有营业执照,皆应加入为会员。主要处理如下事务:研究同业之改善及建设事项,调整同业饮品及其他一切售价事项,会员经营业务上应行证明之事项,会员经营事业之调查统计设计指导及检查取缔事项,调解会员与会员间之争议事项,维护会员之权利事项,执行主管官署指定及市商会之委办事项,兴办同业教育及其他慈善公益等事项③。
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上海进入了国民党政府统治全市的新时期,在政府和舞厅之间还将演绎更加精彩的博弈!
作为西方&舶来品&的交际舞和舞厅业,由于与中国固有的文化观念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性,所以它的引进、立足和生根&&尽管是身处颇富现代性的上海&&仍需要较长时间的艰难磨合。市政当局管理制度的演进,正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再加上城区分治,公共租界、法租界和华界不同的市政理念和管理方法,以及两界三方接合地区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就显得更为棘手。尽管如此,它毕竟构成了一个西方生活方式对中国社会施加渗透的典型范例,同时也为上海城市娱乐业的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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