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契约 数据有效性 下拉菜单性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 理赔责任与续保无关   案例回放   张先生是一位刚刚五十岁的中年人,只有一个儿子在读大学书,张先生曾和妻子刘女士一起走过很多艰难岁月,所以感情一直非常好。   1998年6月,在一位保险业务员的介绍下,张先生和刘女士分别为对方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长寿保险和住院安心保险,并逐年按期交纳保险费。   保险买了好几年,张先生夫妇一直都平安无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去年年底,刘女士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就诊,竟然被怀疑患了癌症。张先生一家实在不能相信,随后马上又到另外几家大型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是患了癌症并已到末期,这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让张先生一家被愁云惨雾笼罩。   虽然马上就诊,尽管现代医学很发达,治愈了很多疑难杂症,但仍旧没能留住王女士,日,王女士在医院去世。   办完妻子的身后事,张先生去保险公司办理王女士保单的理赔事宜,不想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王女士2003年11月份被怀疑患病,11月底确诊,12月1日开始住院接受治疗,12月24日出院,共23天。第二次住院:日住院,3月15日出院,共65天。   对这两次理赔张先生均无异议和疑问。第三次住院:日住院,8月19日在医院死亡,共143天,但这次理赔只算到日止,从7月3日到8月19日不赔,大概共少赔5400元。   于是,张先生到该保险公司理赔部找到负责该案件的理赔人员,说出了自己的疑惑:&我的保单是日买的,日至日的保费已经如期交纳了,第三次住院到8月19日,为什么公司不赔到8月19日?&   理赔人员解释说:&王女士三次住院时间都在同一保险年度,即日至日。日至8月19日属下一保单年度。&   张先生又问:&那如果以6月10日为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的分界线,那么我在上一年度的住院时间共160天,扣除住院头3天,实际只有157天。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赔足180天,多赔23天,难道不住院也能赔钱吗?&   理赔人员解释说:&我们在同一年度最多赔付180天。王女士在同一年   度住院时间只有157天,余下的23天将在下一年度给付。&   理赔人员解释完,张先生更加疑惑了:&一年度住院不到180天,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补偿?如果可以,还要不要分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实际住院在同一年度里只有157天,保险公司却付了180天的理赔金?&   热线反馈   通过和该保险公司专门人员联系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解释说:   被保险人王女士于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因癌症就诊于本市某医院,并于本年8月19日去世,王女士的丈夫分三次向保险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均予以赔付,但是现在被保人家属对保险公司的第三次赔付表示异议。   张先生存有疑惑的原因在于:被保险人王女士第三次住院的发生日期跨越了两个保险年度。按照《住院安心保险》条款的规定: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一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为180天。   张先生申请前两次理赔均已按照条款规定赔付,第三次申请住院津贴赔付时,按照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最高给付天数180天扣除前两次累计赔付天数进行赔付,即:180天扣除第一次住院的23天,再扣除第二次住院的65天,按照剩余92天赔付,扣除住院前3天,赔至7月2日。   虽然有一部分天数从时间上来看是在下一保险年度,但因为住院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应分割,按《住院安心保险》条款第一条的释义,住院是指被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了出院手续。   该案中,被保险人王女士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办理出院和再入院的手续,故这一住院过程(即保险事故)虽然发生在两个保险年度,但不可以人为地将整个过程予以分割,而且《住院安心保险》是一年期的短期险,即使该保单未缴纳下一年度的保费,保险公司仍将赔足其上一年度的住院天数。也就是说,假设被保人王女士无前两次住院,保险公司仍将在上一年度内赔足日至日期间的住院天数143天,而不论其是否已经交纳了续期保费。因为住院开始时间是在已交保费的日至日这个年度内。   通过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张先生真正了解了他购买的该险种关于住院理赔天数条款的规定,疑惑消失了,也不再对赔付有所置疑。   通过张先生的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张先生对保险条款并没有真正理解。在此,笔者想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了某个保险产品,或者签订了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规定的是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明确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时候投保人若对保险条款有疑问,都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咨询,以便在保单犹豫期内选择是否投保该保险产品,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   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的疑问负有说明的责任。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设立了专门的咨询机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了解保险,既便捷又专业。   采访手记   笔者在咨询结束后又联系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   就《住院安心保险》的住院医疗给付限制条款询问张先生是否了解。比较令人欣慰的是,张先生对此条款释义回答说:&就是如果多次住院,每次住院超过15天,应当去保险公司申请,有必要的话,要去保险公司做个备案,也就是通常说的延期申请。这是我妻子头一次住院,去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醒我的。&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说,在许多保险理赔案件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条款,很多事宜未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告知或者申请,影响到理赔的申请及理赔金的给付,这样有可能是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但保险合同毕竟是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不能随意更改。   相关链接   在通常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申请中: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报案可以采用:上门、电话、电报、传真、邮件、委托业务员等形式。各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略有不同。   入院接受治疗,针对一般短期医疗险,超过一段时间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延期,实务操作中,保险消费者应提供书面申请,在保险公司备案。   出院后有义务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等保险公司核实后,最终确定理赔金额及理赔责任。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明确具体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续期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了解到短期医疗保险合同到期后要续期。因为是一年期的保险,保险期限到了,保险责任就自然消失,如果还要继续得到保险的保障就需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实务中,这一行为被称作续保。   续保不需要重复购买合同的整个过程,只要保险双方协议期满的合同再续期一年就行了。但是,被保险人必须透露前一年中所发生或变化的任何重要事实。   通常医疗险的续保,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填一张健康告知表格,表格中包含了对被保险人近期身体状况变化的一些描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有必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合同与此不同,虽然也表现为连续多年的保险费交纳,但是长期保险合同是根据均衡保费的方式,计算出年应缴保费,是维护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因为是旧契约,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续期收费中,我们只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交费收据。   小贴士   保险公司若想使保险合同续期,通常都会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被保险人发出续期通知。续期通知的基本作用,是提醒被保险人现有的保险合同快要满期了。   在续期通知上,通常都会载明保险单号码、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以及新的续期保险费,新保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因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以及相关年度的理赔信息,保险费可能会相应有所调整。   如果被保险人也有意愿继续投保,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传达续保信息。并且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假设双方达成续保协议,实际就形成了新的保险合同,原投保书、保险合同、续保通知和交费收据就构成了新合同的凭据。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承保风险有所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不需要填写新的投保书。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大家同时在了解 合作 ● 联系 工作日(9:00-18:00) 关注OK保,保险信息全知晓 OK保在手,保险服务随时有基于契约论的纳税筹划有效性的“十维”分析--《注册税务师》2014年05期 基于契约论的纳税筹划有效性的“十维”分析 【摘要】:正纳税筹划的契约理论(英文为Contracting Theories)要求,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统筹兼顾,考虑到相关各方的利益。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纳税筹划"整体性"原则的观点。在此,笔者认为,有效纳税筹划理论应同时考虑企业自身各项支出的升降关系与交易各方的利益,只有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增强纳税筹划的有效性。本文试图以纳税筹划的契约论为基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10.42【正文快照】: 纳税筹划的契约理论(英文为Contracting Theories)要求,纳税人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统筹兼顾,考虑到相关各方的利益。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纳税筹划“整体性”原则的观点。在此,笔者认为,有效纳税筹划理论应同时考虑企业自身各项支出的升降关系与交易各方的利益,只有将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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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浩 郝 斌(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 上海 200092)[ 摘   ] 新产业规则和运行机制使传统契约理论在契约关系 、 要 契约目标 、 契约内容 、 契约执行等方面暴露了其解释力真空 ,模块化组织则存在内生的契约主体变动性 、 契约内容挑战性 、 契约目标不一致性等 能力要素协同下的外部协调 、 信息不对称下的自我规制以及价值创新视角下的动态学习 。基本的自执行 契约能够解决利益整合与自我规制 ,而对契约的调整则能够实现动态学习 。自执行契约及其动态修正模 型显示 : 契约履行的帕累托最优点是主导模块获取全部交易剩余 ,而成员模块获取零剩余 。契约的最终 履行效果有赖于一方面从内部强化契约管理 ,另一方面从外部引入行业协调 。[ 关键词 ] 模块化组织 ; 契约有效性 ; 契约结构 ; 契约设计契约困境 。由此 ,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以提高模块化组织契约有效性 : 设计主导权追逐下的利益整合 、Contract Validity and Contractual Designing of Modular OrganizationRen Hao   Hao Bin( S chool of Econom ics an d M ana gement , T on g j i U ni versi t y , S han g hai 200092 , Chi na)Abstract : Traditio nal co nt ract t heory enco unters co nst ructio nal p uzzles in t he aspect s ofco nt ract ual relatio nship s , co nt ract ual o bjectives , co nt ract ual co ntent , and co nt ract executio n which stems f ro m new indust rial rules and mechanisms. Endogenetic issues exist in mo dular organizatio n , including change of p ro miser , challenge of co nt ract ual co ntent , and inco nsistency of interest integratio n in t he co urse of chasin external harmo ny in synergy of co nt ract ual o bjectives. In t his paper , we t ry to solve t he above p ro blems in t he following ways :it s dynamic adjusting mechanism in modular organizatio n. Self2enfo rcing co nt ract can solve t he斌 ,男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组织设计与企业战略 、 模块化组织理论研究 。[ 收稿日期 ]   [ 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 ;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2009 GXS5D108)p ro blem of interest integratio n and self2co nt rol . Al so , dynamic learning can be realized by adjusting t he co nt ract . It co mes to t he co nclusio n t hat Pareto Optimalit y is realized when do minant module o btains total t rading remains and no n2do minant mo dules o btain zero remain. In[ 本刊网址 ? 在线杂志 ] http :/ / www. journals. zju. edu. cn/ soc [ 作者简介 ] 1. 任浩 ,男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经济学博士 , 主要从事组织理论与战略管理研究 ; 2. 郝ca self2co nt rol under t he circumstances of asymme dynamiclearning f ro m t he angle of value innovatio n. We designed a mo del of self2enforcing co nt ract andDOI : 10. 3785/ j. issn. X. 2 104浙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第 39 卷order to insure t he effectiveness of co nt ract , we must intensif y co nt ract management and induce indust rial harmo ny. Key words : mo c co nt r co nt ract design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分工的不断深化 ,推动了产业组织的演进与发展 ,模块化的浪潮开始席卷技 术、 、 生产 运作等产业的各个领域 ,模块化生产模式也逐渐成为新产业主导范式 。随着模块化在产 业层面的全面铺开 ,组织模块化也开始初露端倪 。一体化的层级组织正在被非层级的实体取代 ,这 些实体表现出可渗透 、 内部化和模块化等特性 ,即模块化组织形式[ 1 ] 。模块化组织以契约为协调手 段、 以契约主导下的 “竞合” 为创新的基本动力 ,整个组织显现出了松散耦合性 、 结构动态性 、 边界柔 性等特征 。契约成为维系组织运行的根本保障 ,契约结构设计也成为模块化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 。 基于此 ,笔者提出 ,组织模块化设计应从组织流程 、 组织职权 、 组织结构和契约结构四个角度展开 , 并对契约结构设计进行了框架性构思 [ 2 ] 。Baldwin 和 Clark 认为 ,契约结构设计应与相应的任务结 构设计相协调 [ 3 ] 。在此基础上 ,张治栋和荣兆梓认为 ,契约结构也是任务结构模块化的基础 ,因为 它是任务之间纵向依赖关系的次优性预先决策 [ 4 ] 。现有模块化组织契约结构的研究尚停留在概念 与机理的层次上 ,虽然有学者已涉及到了契约结构的设计问题 ,但并没有展开深入分析 。其他有关 契约设计的研究则仅限于委托代理关系 、 供应链协调关系等方面 ,缺少立足于模块化组织的契约结 构设计分析 [ 529 ] 。本文试图在前期框架性研究的基础上 , 通过对模块化组织契约机制的分析 , 构建 模块化组织契约结构的基本范式 。一、 传统契约理论的解释力真空与模块化组织的契约困境( 一) 传统契约理论的解释力真空1. 在契约关系上 ,注重委托代理关系 ,忽视多边合作关系。在传统企业理论框架下 ,契约是指委托人采用一种激励机制诱导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的一种条款 ,它以既定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假设前 提。而模块化组织中 ,不仅存在股东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同时还存在成员模块 ①之间的合作与协 调关系。成员模块之间通过多边合作 ,完成跨边界的资源整合 ,实现组织系统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应该说 ,模块化组织中的多边合作模式是组织效率强化的关键 ,如何有效地解决合作中的契约设计问题 , 是提高组织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创新潜力的根本所在。显然 ,传统契约理论对此显得力不从心。 2. 在契约目标上 ,注重履约成本的降低 , 忽视系统绩效的优化 。科斯 《企业的性质》 一文被认 为现代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 “交易成本” , 则是这一起点的核心 [ 10 ] 。自此 , 契约理论被扣上 “成本” 的帽子 。不管是委托代理理论还是交易成本理论 ,其根本出发点都是控制履约成本 ,包括代理成本 和交易成本 。从这一层面上看 ,契约理论似乎进化为企业成本控制理论 。尽管契约经济学家们也 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契约效力问题 ,但随着经济系统的演变 ,传统契约理论开始暴露出一个关键的问 题真空 ,即契约设计应该立足于系统整体绩效的优化 。特别在模块化组织中 ,契约设计需要致力于 各方利益协调和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其目标应该是组织预期未来收益总和的最大化 。 3. 在契约内容上 ,注重静态变量 ,忽视环境的动态性 。传统契约理论建立在环境既定基础上 ,① 在笔者以前的研究中 ,将模块化组织中承担系统集成的厂商称为主导模块 ,而将模块供应商称为成员模块 ,本文继续沿用这一表述方式。 第2期任       : 模块化组织契约有效性与契约结构设计 浩 郝 斌105研究信息不对称 、 、 垄断 风险性 、 专用性投资 、 产权单一性等条件下契约主体的行为以及契约效力问 题 。可以说 ,这种方法是抽象的 、 局部的 、 静态的 ,其基本特征在于抽象出经济事物某一规定性 ,通 过假设 、 推理 ,局部地和静态地考察经济事物和现象 ; 而不是把事物看做是具体的 、 动态的 ,也未能 [ 11 ] 从事物多重规定性矛盾运动中分析问题 。虽然后期的非完全性契约理论提出了环境动态性问 题 ,但对于如何解决长期动态性所导致的适应问题 ,契约理论界并没有找到一剂良方 。正如威廉姆 森所指出的 “长期不完备契约留下的余地可以以连续适应的方式来弥补 ,但如何进行这种适应却 : 形成一个严重的缔约困境 。[ 12 ] ” 4. 在契约执行上 ,注重契约刚性 , 忽视契约柔性 。契约刚性存在两层涵义 : 一是契约模式固 定化 ,这有可能演变成为组织惯例 。这些惯例大多是信息性的 ,却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契约主体的行 为 ,束缚着他们的心智模式和整个组织的行为模式 [ 13 ] ; 二是契约路径依赖性 ,表现为契约设计思维 的僵化和对契约目标的过分强调 。契约本来就是一套具有系统性 、 非随机性的关于行为和事件的 模式 ,用以抑制契约主体可能的偏离契约的任何机会主义行为 。为了维护契约各方利益 ,保持系统 均衡 ,西方契约经济学者将契约设计为固定的程式 ,也导致其刚性特性 。然而 ,组织边界的模糊化 、 合作方式的多元化对新产业规则下的契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柔性成为现代契约必备的特点 ,而这正 是传统契约理论的盲点 。( 二) 模块化组织的契约困境 1. 契约主体 ① 变动性 。模块化组织内部是一种 “淘汰赛” 式的竞争模式 ,众多成员模块为了赢得模块生产契约而展开激烈竞争 ,竞争成败取决于成员模块的价值创新能力 。但在位生产商并不 享有坚不可摧的合作地位 ,一旦某个竞争者在供应链整合 、 模块创新等方面表现得更为卓越 ,必将 取代在位生产商 ,赢得合作契约 。不可否认的是 ,这一机制安排体现了模块化的优势 ,但组织契约 设计因此显得困难重重 。模块竞争与淘汰的过程其实也是契约主体不断更替的过程 ,新的合作者 不断涌现 ,旧的合作者不断被淘汰并重新加入竞争队伍 。契约主体的替换意味着合作平台的重新搭 建、 新默会知识的培养以及新一轮的讨价还价 ,其直接结果是契约的重新设计和交易成本的提高。一 般而言 ,主导模块在成员模块的不断变换中进行多边合作 ,这一动态的合作模式也要求动态的契约范 式 ,而这势必抬高整个模块化组织的契约设计成本 ,使整个组织陷入茫然的追逐与更替中。 2. 契约内容挑战性 。应该看到 , 模块化组织在化解复杂性 、 降低不确定性等方面表现出了与 一体化组织相比的独特优势 。但高级程序几何学 ( Advanced Process Geo met ry) 和 SoC 设计的发 展提高了系统的认知复杂性 ,模块之间由于协调不完善而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 ,正在颠覆设计和制 造相分离的组织模式 [ 14 ] 。单个系统内部往往存在千万种技术模式和设计模式 ,系统契约设计者要 想在这一复杂的大系统中理清头绪就是一个难题 。这要求契约设计者具备广博的知识 、 清晰的思 维和充分的理解力 。即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 ,也不代表契约设计的完美终结 ,系统的关联分割或者 说模块划分是契约设计者需要挑战的另一个认知极限 。同时 ,系统技术始终处于不断变革与进步 之中 ,契约也需要随之而改变 。当模块化组织从原有技术模式过渡到新技术模式时 ,契约设计者的 认知困境又一次出现 。其结果是 ,新的技术模式强化了系统关联性 ,使组织系统重新归位到要素之 间相互依赖 、 相互作用的互联结构 ,系统不确定性进一步强化 。 3. 契约目标不一致性 。契约目标不一致性表现在两个层面上 : 一是主导模块与成员模块之 间的目标差异 ,二是模块化组织内同级主导模块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第一个层面上 ,主导模块强调 的是产品差异化及低成本制造 , 注重强大的市场渗透力与扩张力 , 以及灵活的环境应变能力 。因① 模块化组织中的契约主体即主导模块和成员模块 。 106浙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第 39 卷此 ,其契约目标就是如何更好地应对外部势力的挑战 ,实现系统价值创新 。而成员模块关注的是如 何赢得稳定的订单 ,并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预期收益 。基于此 , 它们更强调产品模块与技术的标准 化 ,以便专用性资产投入能服务于更大范围的顾客 ( 主导模块) 。这使得它们拒绝契约中的某些柔 性要素 ,甚至在取得技术创新时 ,也刻意隐瞒 ,以实现原有投资的收益最大化 。在第二个层面上 ,同 一个生产网络内不同主导模块之间由于存在竞争关系 ,在行业标准化问题上无法实现统一 。例如 , 电子设计自动化 ( EDA ) 产业存在两种数据格式 : Cadence 的 Open Access ” “ 格式和 Synpo sis 的 “Milkyway” 格式 。Cadence 及其联盟企业 IBM 公司正尝试开发基于 Open Access” “ 格式的集成数 据模式 ( UDM) ,一旦成功 ,将对 Synpo sis 公司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该公司坚决抵制 。二、 系统价值整合逻辑下的契约有效性策略面对传统契约理论的解释力真空 ,笔者试图在解决契约主体变动性 、 契约内容挑战性 、 契约目 标不一致性等契约困境的契约设计中引入价值整合 。价值整合逻辑强调系统价值 ,同时兼顾个体 价值 ; 关注短期价值 ,同时追求长效机制 ; 注重静态问题的规制 , 同时不忽视动态问题的化解 。由 此 ,笔者认为 ,价值整合逻辑下契约有效性的突破口在于提高契约的价值性 、 动态性与系统协调性 。 价值性突出契约范式的低成本与深度整合优势 ,其根本出路在于契约主体之间的利益整合 。动态 性强调经济权利流转中对环境的迅速响应 ,这要求契约模式内藏持续改进机制 。系统协调性可以 分解为两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契约主体之间如何解决协调问题 , 即契约的合作性 , 从操作层面上 看 ,这有赖于第三方的外部协调 ; 二是契约主体本身如何实现自我约束 ,即契约的自制性 ,这要求契 约机制安排有利于主体的自我规制 。基于此 ,模块化组织契约有效性解构为动态性 、 价值性 、 合作 ( 如图 1 ) 。 性与自制性 ,其对应的策略则为动态学习 、 利益整合 、 外部协调与自我规制图1  模块化组织契约有效性解构及其策略形成的钻石模型1. 设计主导权追逐下的利益整合 。模块化组织契约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 , 包括主导规则 、关联性契约等 ,这也催生了模块化组织特有的契约设计价值体系 , 进而引起契约主体对设计主 导权的追逐 。设计主导权指契约主体在组织内个体之间合作的方式 、 内容 、 规则 、 标准等方面具 有绝对话语权 ,从而抢占设计价值体系的高端 。比如在与外包商的生产契约谈判中 ,Nokia 公司 在配件生产的质量 、 数量 、 规格 、 材质等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为了弱化设计主导权的利益分 歧 ,有必要在模块化组织中推行利益整合 。契约设计中的利益整合实际上就是找到契约主体之 间的利益契合点 ,通过有效的机制安排 , 实现相互之间利益目标的和谐 。利益契合点既可以出 现在目标层面 ,体现为主体之间运行方向的一致性 ; 也可以出现在操作层面 , 表现为不同契约主 体价值链的融合性与渗透性 。实际上 , 模块化组织本身就是以契约为纽带的关系网络 , 对契约 主体来说 ,关系网络就是关系资本 ,是收入的源泉 ,组织会积极鼓励其成员主体与外部建立各种 契约关系 [ 15 ] 。在设计主导权的价值控制局面下 ,契约机制设计应立足于解决主导模块与成员模 块的利益共享与协同问题 、 利益分配与协调问题 。 第2期任       : 模块化组织契约有效性与契约结构设计 浩 郝 斌1072. 能力要素协同下的外部协调 。模块化组织内部契约合作的实质是通过契约主体之间的边界渗透与能力交叉 ,寻求知识与能力要素的协同 。哈肯在 《协同学导论》 中指出 ,系统自组织的动力 来自系统内部的两种相互作用 : 竞争与协同[ 16 ] 。竞争加速了知识与能力要素 “分子” 在系统内杂 乱无章地运动 ,进而增加 “分子” 之间能量交换的速度 ,也使得系统更快地从非平衡状态过渡到更高 级别的平衡状态 ,协同效应得以产生 。实际上 ,这需要建立在竞争有序性的基础上 。当有限理性的 契约主体单方面打破既定的利益分享机制 ,将导致竞争无序 ,协同因此而成为泡影 。在模块化组织 多决策主体的系统条件下 ,为了避免个体利益主导的协同失败 , 需要在契约机制中引入第三方力 量 ,通过外部协调 ,保障系统协同效应的产生 。从系统竞争与协同的内在运行机制来看 ,外部力量 需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协调作用 : 引导与解纷 。引导是一种事前的协调行为 , 即通过系统运行规则 制定 、 系统发展规划 、 系统成员沟通等方式实现契约主体间的利益协调 ,其最终目的是引导整个经 济系统的有序竞争 。同时 ,在系统成员因利益冲突 、 对抗发生纠纷时 ,外部力量以中立第三方身份 介入 ,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并相应促进系统协同 。3. 信息不对称下的自我规制 。模块化组织中的信息隐藏是推动组织运行的重要机制 。在非“创新” 则是一个生产层面的概念 ,体现为企业通过新的技术 、 新的生产工具和新的要素组合方式 , 技术边界 、 要素组合边界的升级 。然而 ,在既定的契约结构框架下 ,组织无法实现价值创新的跨越 ,“动态 ― 问题 ― 学习 ― 修正” 的循环往复中 ,契约有效性得以保持 。对称信息下 ,契约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极易导致 “囚徒困境” 。为此 ,芝加哥大学的特尔瑟提出了自 执行协定 ( Self2Enforcing Agreement ,SEA ) 理论 , 用以解决契约主体博弈中的 “囚徒困境” 问题 。SEA 理论强调未来的不可预期性以及长期价值的最大化 。在对该理论进行阐释时 ,特尔瑟引用了一个极为生动的例子 “假设经过了一段罪孽深重的生活之后 ,上帝的处罚将是下地狱 。假定生存 : 者通过死前的各种善行能够获得宽恕的机会 ,如果死亡的时间不确定 ,罪人会面对因没有施以足够 的善行而下地狱的潜在的风险 …… 尽管从短期来看 ,从恶的收益会超过从善 ,但为了不受到下地狱 的处罚 ,罪人必然会选择行善 。[ 17 ]29 基于 SEA 理论 ,为了实现契约主体的自我规制 ,模块化组织契 ” 约设计需要解决系统长效机制构建问题 。但是 ,系统长效机制却与模块化组织运作机理之间存在 内生性矛盾 : 在 “淘汰赛” 式的残酷竞争机制下 ,模块化组织内主体之间的合作通常是短期的 、 暂时 性的 ,这种嬗变与不确定的合作特性容易导致主体在自我利益追逐下的投机心理和短视行为 。因 此 ,系统长效机制的构建应着眼于非常规牟利行为的规制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引导主体之间的互 利互惠行为 。同时 ,系统长效机制需要保障和促进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以激励组织个体为赢得长 期的 、 源源不断的利益而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 。4. 价值创新视角下的动态学习 。组织模块化设计的基本原理在于系统价值创新 ,模块化组织契约设计同样需要以此为基点 。 “价值” 是一个顾客视角的概念 ,体现为顾客消费产品而获得效用 ;为顾客生产出差异化的产品 [ 2 ] 。 “价值” “创新” 与 的融合则诠释了顾客效用的飞跃 ,也意味着组织 系统陷入 “鲶鱼效应” 前的僵化状态 。为此 ,组织有必要在契约结构中引入动态学习机制 。模块化 组织内外部要素的动态变化存在两种情况 : 线性与非线性 。线性动态意味着组织及其环境要素变 化的可预见性与路径依赖性 ; 非线性动态则强调要素变化的杂乱无章特性 , 其变动的轨迹难以把 握 。刘茂松等人强调企业形式的改变对契约的柔性要求 ,将具有动态可调整性的契约称为柔性契 约 [ 18 ] 。但他考虑的是契约内容的柔性 ,实质上是一种事前的控制行为 ,只能解决契约设计的线性 实际上 ,组织只能在非线性动态所导致的问题基础上 ,通过组织学习 ,对现有契约内容及其机制进 行修正 。一旦新的契约机制建立起来 , 又将面对新的非线性动态 , 组织又一次进入学习状态 。在动态需求 。在非线性动态下 ,调整只能是事后的行为 ,契约内容的柔性不可能解决其有效性问题 。 108浙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第 39 卷三、 模块化组织契约结构设计模块化组织契约有效性的基本思路在于利益整合 、 外部协调 、 自我规制与动态学习的联合并 举 ,为此我们需要设计出同时包含这四种策略的契约机制 。显然 ,要将这四个问题同时纳入同一个 契约结构模型中是困难的 ,以下我们将设计一个基于利益整合的自我规制契约结构模型 ,并对该模 型进行动态性调整 。对于外部协调策略 ,将在下文中阐述 。( 一) 基本的自执行契约结构模型该模型考虑模块化组织中两个契约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 (系列契约) [ 17 ] 。为了便于模型构建 ,本 研究假定 : 契约主体 (参与人) 为主导模块和成员模块双方 ; 不考虑偶然事件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 任 何不按契约行动的行为都视为契约终止 ,并且一旦契约一方出现违约行为 ,另一方能够及时获知。 假设 u j 代表 j 时期的净收益 。如果其中一方参与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契约 ,合作将被终止 。假 设 T 代表契约终止时间 , p t 代表 T = t 的概率 ,它并不取决于当前或过去的所得 。假定终止时间是∞自由决定的 ,但参与人知道合同终止的概率 。显然 ,∞∑p0t= 1 ①。假设 qt 表示契约期限超过 t 的概率 ,则 qt =t+1∑pj。持续时间范围的期望值 E ( T) 满足以下条件 :∞ ∞E ( T) =∑0tp t =∑q0t( 1)显然 , E ( T) 可以趋于无限值 。 给定契约在 t 时间终止的概率 , 当 j & t 时 , u j 不取决于 t 。 以下计t算单个参与人的期望收益 。 假设 st =j =0∑u 表示 t + 1 时期内一系列交易的收益总和 (注意这里允许j出现 j 的增加导致 u j 减少的情况) 。 假设 st 的概率为 p t+1 , 所以 p t+1 st 是 t 时期内的期望收益值 。 加总 所有概率期间的期望收益值 , 以 E ( u) 表示如下 :∞E ( u) =∑p0t+1st( 2)将 st 和 p t+1 分别用 ut 和 q t 代替 ,可以将 E ( u) 表示为 :∞E ( u) =∑q utt( 3)0当契约一方认为停止合作将使他变得更好时 ,契约将被终止 。假设δut 为参与人在 t 时期停止 合作时的收益增量 , 当不存在外部干扰以使契约被迫终止时 , 参与人在 t + 1 时期终止契约的收益 为 u +δut ( t 写为上标 ,以示背叛已经发生) 。因此 ,∞t E ( u +δ ) = E ( u) + qδ t u t ut+1∑q uj j jj( 4)从上式可知 ,当且仅当所有的 t 都满足下式时 ,继续执行契约的收益将超过违约收益 :∞t E ( u +δ ) - E ( u) = qδ t u t ut+1∑q u≤ 0( 5)① 这里我们仍然采用 Telser 的处理方法 ,将该问题当做离散型概率问题 。这实际上是符合现实要求的 , 因为我们没有必要追究参与人在每个连续性时间点上终止合作的概率 , 而只需关注间断性时期内的相关概率 。参见 L . G. Telser , ″ A Theory of Self2Enforcing Agreement s ,″T he J ournal of B usi ness , Vol . 53 ,No . 1 (1980) ,pp . 27 44 。 第2期任       : 模块化组织契约有效性与契约结构设计 浩 郝 斌109ut 取决于 t 时期的交易收益 ,而δ t 取决于参与人违约所能获得的收益值。因此 ,契约能否长期执 u行的问题转变为 : 对于潜在的δ t ,是否存在一组能够满足 (5) 式的{ ut } ,以便 E( u) 能够达到最大值。 u 假设 f ( t) 为时间概率密度函数 ,当 t 趋于无穷大时 , F ( t) = 超过 t 的概率为 1 - F ( t) ,那么 ,在 s 时期的收益期望值满足 :E ( u) = u ∫ ( s) [ 1 0f ∫( s) ds 趋于 1 。契约执行时间0t∞F ( s) ] ds( 6)结合 ( 3) 式 ,可以将充要条件转化为 : δ ( t) [ 1 - F ( t) ] ≤ u 定义 H ( t) =u ∫ ( s) [ 1 tu ∫ ( s) [ 1 t∞F ( s) ] ds( 7)∞( F ( s) ] ds ,以使得 H′t) = - u ( t) [ 1 - F ( t) ] & 0 。假定δ t 与 u t 成比 u例关系 ,令δut =βut β& 0 ,则上式转化为 : ,( 0 & - βH′t) ≤H ( t) , t ≥ 0( 8)上式亦即 0 & - βd H/ H ≤dt ,引入常量 c ,则 - β H ≤t + c ,因此可得 : logH ( t) ≥ e- ( t + c) /β( 9)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不断有新的企业加入合作团队 ,又会在不久的将来被替代 ,但对每一个参 与者来说 ,它们想要得到的不是一次合作的契约 ,而是长期稳定的合作 。从进化博弈的角度来看 , 可以将主导模块与成员模块看做两个物种 , 互相之间通过长期的进化博弈 , 达到最终的均衡 。因 此 ,将契约主体限制在两个个体之间 ,讨论其合作的长期性问题 ,与模块化组织 “淘汰赛” 式的竞争 合作模式并不冲突 。实际经验告诉我们 ,从长远来看 ,保持一种长期合作的态势 , 将会确保成员模 块赢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也保证了整个模块化组织系统的价值创造 。( 二) 自执行契约动态调整 Debraj Ray 指出 ,任何一个有效的自执行契约结构都必然会出现一个期间使得合作一方的收益最大化 ,并会一直不变地执行下去[ 19 ] 。这实际上将模块化组织的内部契约合作关系分为两个阶 段 : 初始阶段和成熟阶段 。在初始阶段 ,许多信息都无法获取 ,主导模块凭借其地位优势不断地提 高收益 ,直到成熟阶段 ,并获得所有的交易剩余 。与此相对比 ,成员模块在此阶段的收益则体现出 下降的趋势 ,但总收益却稳定地增加 ,直到成熟阶段 。一旦进入成熟阶段 ,契约持续的路径将是有 效的后续收益组合 ,即主导模块收益最大化 ,获取全部 交易剩余 ,而成员模块则获得零剩余 ,此时即达到帕累 托最优配置 。如果在契约始点就达到主导模块的最优 收益水平 ,那么 ,组织契约合作很可能直接进入成熟阶 段 。如果在契约始点成员模块的收益最大化 , 则存在 一个显著的初始阶段 。此时 , 成员模块获取了非效率 均衡收益份额 ,可能在契约执行的后续期间通过某种 形式返还给主导模块 。这样 , 通过长期交易中形成的 某种信任机制 ,一个帕累托最优的动态自执行契约结 构便形成了 ( 如图 2) 。图2  模块化组织自执行契约动态调整机制 ①① 参见 Debraj Ray , ″ The Time St ruct ure of Self2Enforcing Agreement s ,″Economet rica ,Vol . 70 ,No . 2 (2002) ,p . 561 。本图系据此改编而得 。 110浙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第 39 卷实际上 ,主导模块与成员模块之间的动态调整体现出周期性的特征 。在 “淘汰赛” 式的竞合机 制下 ,不断有新的主导模块与成员模块组合诞生 。主导模块需要不断地与新的成员模块进行磨合 , 并利用讨价还价与链条整合优势而获取一定的交易剩余 。随着契约的执行 ,外部环境的变动会导 致剩余分配模式的变化起伏 ,但会逐渐趋于稳定 ,直到某种力量的介入 ,引导契约合作进入下一个 动态调整周期 。四、 结论与实施建议面对传统契约理论的解释力真空和模块化组织的契约困境 , 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以提高模块化 组织契约有效性 : 在设计主导权追逐中开展利益整合 ,以提高契约履行的价值性 ; 在能力要素协同 下实施外部协调 ,以强化契约各方的合作性 ; 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激励缔约各方的自我规制 ,以 实现契约各方的自制性 ; 在价值创新逻辑下进行动态学习 ,以满足柔性契约所要求的动态性 。基于 以上四种策略 ,本文建立了契约结构设计的基本模型及其动态调整机制 ,并指出模块化组织契约结 构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分工机制 。对契约结构设计基本模型的分析显示 : 契约履行的帕累托最优点 是主导模块获取全部交易剩余 ,而成员模块获取零剩余 。模型的构建并不代表模块化组织契约结 构设计的完美终结 ,为了完善模块化组织契约机制 ,需要在契约实施中开展以下工作 :1. 从内部强化契约管理。模块化组织契约的缔结并不是终点 ,在契约实施中 ,会出现很多不可预见的问题。为了提高契约有效性 ,需要对契约实施动态管理。首先 ,进行持续学习 ,不断吸收新知 识以完善契约。契约的缔结基于现有知识结构和有限预见能力 ,而契约形成后 ,组织面对的将是后续 时点上的新问题 。这实际上反映了契约设计滞后性的内生缺陷 。契约管理方需要根据知识的更新与 改进不断调整契约内容 ,必要时甚至可以重新设计契约 。其次 ,针对契约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进行适 当调整。很多情况下 ,可能出现即时性的、 未预见到的问题 ,而契约却没有对此予以规制。考虑到契 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协调各方利益和完善系统运行 ,缔约各方应主动寻求契约调整 ,而不是在利益分 歧上争执不休。最后 ,实施契约监督 ,以规制机会主义行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有限理性的经济 主体难免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了规制这种行为 ,契约管理者需要对契约执行进行 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契约执行状况。在遇到契约执行不力的问题时 ,应及时予以解决。2. 从外部引入行业协调 。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凸现 。就目前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来看 ,主要是行业管理以及行业成员间的工作与事务协调 。随着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 的发展 ,行业协会开始逐渐将协调重心转向行业成员纠纷调解上 ,试图扮演 “仲裁员” “调解员” 或 的角色 。模块化组织作为众多独立决策主体的集合体 ,其内部契约执行中的 纠纷问题在所难免 。为此 ,应该借助于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 , 解决模块化组织内部纠纷 。具体来 说 ,在仲裁机制中 ,行业协会可以为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 ,在当事人合意选择 下组成仲裁庭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纠纷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拘束力 ,在一方当事人不 主动履行的情况下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 ,行业协会可以扮演调解人的 角色 ,为当事人对话与沟通提供平台或者渠道 ,在当事人之间传达意见和信息 ,并且在必要的情况 下 ,可以提出建设性的纠纷解决建议 。[参       ] 考 文 献[ 1 ] Schilling Melissa & Steensm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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