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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行省制度的确立对罗马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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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制度的确立对罗马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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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西里行省的设立及其治理
&&& (一)西西里行省的设立
&&& 公元前265年,罗马征服了除波河流域之外的意大利领土,成了意大利的主人。次年,即公元前264年,爆发了第一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64年-公元前241年)。通过这次战争,罗马战胜迦太基,取得了地中海的制海权,夺取了地中海第一大岛西西里,把自己的领土扩张到了天然边界以外,由此产生了对这一海外领地的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罗马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曾适用于意大利被征服领土的同盟制;二是迦太基人和叙拉古人留下的模式。
&&& 同盟制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366年,是年罗马开始征服意大利。大而言之,先后征服了萨谟奈人、赫尔尼基人、埃特鲁斯人、翁布里人、阿拉特里人、费伦塔尼人、维洛里人、阿纳尼人、萨宾人、卢加尼亚人、马尔西人、马鲁奇尼人、彼利尼人、维斯提奈人、皮琴蒂尼人、塞农人、博伊人、塔兰托人、坎帕尼亚人、皮切尼人、雅皮吉人、沃尔西人等。罗马人通过订立平等的或不平等的同盟条约,把他们变成自己的保护国。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为互不侵犯、不给侵略者假道之便,在发生自卫战时以全部兵力互相援助等。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为同盟国有义务与罗马并肩作战,但无权为自己作战。有义务为罗马提供兵员(或者可能的话派遣战舰),以“保卫罗马人民的崇高威望”。罗马在盟国享有驻军权和征收人质权。同盟国彼此之间不得订立联盟条约,不得互战,在发生纠纷时由罗马仲裁。在其他方面各同盟国保留自己的自治,由此逐渐形成了罗马与诸同盟国构成的联邦。[1]简言之,同盟者模式不要求同盟者向罗马纳税,只要求他们在战时提供兵员,出于军事考虑的成分多。
&&& 为了理解迦太基人和叙拉古人留下的模式,必须说清楚第一次布匿战争前西西里的政治形势。
&&& 西西里本来是希腊诸城邦的殖民处所,不同的希腊城邦在西西里留下了自己的殖民地。到第一次布匿战争前,西西里有70多个城邦。[2]科林斯的殖民地叙拉古为其中大者。在雅典远征西西里失败后,迦太基人侵人西西里,经过长年的征战,占据了西西里的西半部―这一部分恰恰与罗马人征服了的意大利半岛隔海相望,故威胁罗马联邦的安全,东半部则仍在希腊人手中(占全岛面积的1/4)。[3]迦太基人在西西里驻军,[4]严厉地对待这些征服地人民,要他们每年纳什一税,征他们的人口服役陆军,并严格控制其外交关系及贸易。相对地,迦太基也给予他们军事保护,许其地方自治,并使其经济安定。[5]而在希腊人的叙拉古王国,实行从塞琉古王国学来的土地国有制和什一税制度,由此,全部土地视为属于国王,国王以此等土地所有权为依据向其臣民征收收成的1/10或1/5作为维持国家机器的费用。此等机器包括军队。在西西里,人们广泛使用雇佣军,本地人无兵役义务。[6]简言之,从军事的角度看,迦太基一希耶罗(这是第一次布匿战争时期叙拉古国王的名字)体制是交税不当兵的体制,与之对应的同盟者体制的特征是当兵不交税。这种区别意义重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迦太基一希耶罗体制是奴隶制,因为按古代世界人们的观念,直接税是暴政的工具,只向那些低下阶级的成员和非市民征收。[7]而当兵,在那个时代,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权利。所以,采用同盟制还是迦太基一希耶罗制来对待西西里人,是把被征服者当做友人还是贱人对待的大问题。
&&& 罗马人在这个问题上经过了犹豫。选择同盟制,是“义”,罗马仍是令人尊敬的盟主,为同盟者承担责任而不取利。选择迦太基一希耶罗制,是“利”,罗马可从西西里取得巨额收入,但付出的代价是给人一个追逐利益、剥削殖民地人民的形象。选择上的犹豫体现在公元前241年征服西西里后,只派一名财务官治理,[8]到公元前227年才派出一名裁判官治理,这15年的时间当是罗马人的考虑时间。在此期间,罗马人曾一度打算把同盟制推广到西西里,但最终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转而采用后者。[9]当然,弥补第一次布匿战争的巨大开销的需要,也是罗马人采用迦太基一希耶罗制的重要原因。[10]这场战争历时近24年,使罗马濒临破产,罗马银币的成色降低了83%。[11]这是一个巨大的改变,用马基雅维利的话来说,是从争取伙伴但保留威权的扩张模式向争取直接的属民的扩张方式的转变,[12]从此,罗马人的海外行政与大陆行政有了分别。[13]在后者,被征服者是没有选举权的罗马市民;在前者,被征服者是臣民,他们本身就是罗马国家的战利品,其土地全部被没收,成为罗马的公地,他们由土地所有人变成罗马国家的佃户。他们不能在本省本市之外取得合法的财产权,甚至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14]一句话,他们从一等公民变成了现在的等外人。
&&& 但上述只是针对西西里曾经被迦太基人统治的部分(占全岛的一半)而言的,它被罗马人改变为利利贝乌姆(Lilybaeum)行省,以与迦太基隔海相望的利利贝乌姆城(现今的马尔萨拉城)为都城。这种处遇存在例外。希耶罗领导的叙拉古及其3个附属城市麦撒纳、陶罗美纳、奈图姆由于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支持罗马而成为其同盟者。[15]这样来看,罗马人在西西里实行的是双轨制,也有适用同盟制的空间(占全岛的另一半)。但此制维持的时间不长,在公元前215年希耶罗死后,叙拉古反叛罗马但于公元前211年失败。公元前210年,通过执政官瓦雷流斯?雷文努斯(Valerius Laevinus,公元前215年的执政官)进人罗马的管理体制,成为叙拉古行省,以叙拉古为首都,另派一名总督治理。[16]叙拉古及其附属城市成为适用迦太基一希耶罗制的地方,换言之,其人民也要交税。[17]公元前213年,利利贝乌姆行省与叙拉古行省合并,成为西西里行省。[18]
&&& 顺便指出,西西里行省包括马耳他诸岛(Meltes, Gozo、 Gaulus、 Comono、 Cominotto、Filfola)。它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被罗马从迦太基人手里夺得,归属于西西里行省,享受同盟城市或自由的免税城市的地位。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双执政官等机构进行治理。[19]
&&& 盖尤斯说:起源是一切事物的最重要的部分(D. 1, 2, 1),在行省问题上也是如此。在以后设立的罗马行省中,都保留纳税城市和免税城市的区分,[20]后者是同盟制的残留。所以,即使在行省制中,也有少许同盟制的因素。
&&& (二)西西里行省的治理
&&& 作为第一个行省,西西里被罗马人按以下方式治理。
&&& 首先,设立总督(Praetor),[21]作为西西里行省的最高统治者负责司法和军事。前文已述,在征服西西里15年后的公元前227年,罗马人完成此举。总督有一些副官(Legatus)协助他工作,共10人,构成总督的顾问委员会;[22]另有行政官员、秘书、医生、轻装兵(Accensi)、占卜师、文告宣读官(Preconi)、侍从官、基层军官(Praefecti,共3人,分别为联盟军指挥官、营地指挥官和工兵队长)等相随。[23]但他不能带妻子赴任,公元前215年的《欧比斯法》(Lex Oppia)确立了这一禁令,目的在于防止女人干政。从经验的角度看,行省总督滥用职权遭到起诉的,多半与其夫人有关。[24]行省总督也不能与本地妇女结婚,[25]这一禁令是对总督不能带妻子赴任的规定的逻辑延伸,因为允许赴任者在当地娶妻,则禁止携妻赴任的规定将形同虚设。由于需要的工作的连续性,总督的任期不像罗马的长官一样是1年,而是更长,甚至3至5年,[26]无一定之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就其司法功能而言,总督没有固定的法院。他及其属员分别住在利利贝乌姆城、帕诺尔姆斯(今西西里首府巴勒莫)、墨西拿和叙拉古。他们所在的地方就称之为集议场(Forum) ,人称行政区(Diocesi,后来发展为司法行政区Conventus),以便于农民起诉,这样的安排不会让他们为起诉离开自己的田园太远,[27]这样就开创了巡回审判制度。西西里人只有在自己的审判区出庭提供担保的义务,并无在其他审判区出庭受审提供担保的义务,这是为了避免他们支出过多的诉讼成本。[28]总督只审理罗马人说的公诉案件,即可以导致死刑的案件,以及法律允许他审理的其他案件,非死刑案件由罗马征服前已有的地方机构审理。[29]这是因为总督的谕令权是军事性的,[30]行省持续地处在军管法状态,[31]因此总督享有生杀权(ius gladii),[32]故在共和时期,居住海外的罗马市民不享有申诉权。[33]刑事审理的程序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阶段。前者由陪审团负责,他们决定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陪审团由总督任意选定的在司法行政区附近居住的罗马市民组成,或者从总督编订的一个陪审员名单中抽签挑选组成。后者由作为法官的总督或其替手与陪审团共同完成,法官参与陪审团的合议并做出判决。[34]控告人由被害人或其亲戚、朋友担当,他们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被告也可得到辩护人。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可以就陪审团的成员提出异议,如果此等异议成立,则可以替换他们认可的陪审员。审判过程中可能有证人作证。对总督的刑事判决不得上诉。在民事方面,并非一切案件都由总督审理,其副官、财务官或基层军官可受其委托审理一些案件;同盟的自由城市审理自己的案件;也有一些案件依据自治市法审理,例如,西西里的小城比迪斯(Bidis)的人民就可自己解决遗赠案件。[35]最后,只有大额(标的大约在15000塞斯退斯[36]以上)的民事案件由总督审理。[37]在罗马市民间的民事诉讼采用程式诉讼程序,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后者由总督进行,他为此要发放程式书状并任命承审员或判还官(Recuperatoress),[38]承审员或判还官负责前者。判决的执行通过授权占有(Missioin possessionem)被告的财产实施,这是属于总督或其替手(例如财务官)的权利。[39]判决不得上诉,但案件可在新任总督就职后第二次审理,但上诉人要交两倍于标的的保证金。[40]由于负有司法职能,行省总督被任命时以发布行省告示的形式阐明其司法政策和程序规则,内容采自罗马裁判官的告示、行省法、前任总督的告示。在民法方面,采自内事裁判官告示的为多。[41]这样的告示成了把罗马法传播到行省,并将罗马法与行省各城市的固有法协调起来的一个渠道。
&&& 就其军事功能而言,由于西西里行省十分平静,除了在汉尼拔战争期间曾驻军2个军团外,[42]平时并不驻军。[43]总督的军事功能恐怕主要体现在他是西西里海上武装力量的指挥官上。为了维护西西里的海上安全,以及必要的时候为了罗马人的利益出征远洋,西西里建立了海军。总督确定战船的数目,西西里的每个大城都要建造、供应并武装一条船,同时支付它的一切费用。即使是免税的西西里城市,也不得豁免这一负担。该船以建造城市的名称命名,舰长由该城指定的人担任。总督担任整个舰队的最高指挥官。财务官、总督和副官也可指挥舰队,但西西里人没有这个资格。[44]
&&& 其次,把西西里的城市分为3个类别治理。第一类是同盟城市(Civitates foederatae)和非同盟的免税和自由城市(Civitates sine foedere immunes ac liberae ),其中的同盟城市有3个,它们是:麦撒纳、陶罗美纳、奈图姆。它们维持自己的独立,无需向罗马交税。非同盟的免税和自由城市有5个,它们是:森图利派、哈莱萨、塞杰斯塔、哈利塞、帕诺尔姆斯,它们因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率先向罗马表示诚意获得了这一奖赏。[45]这类城市的土地无需承担什一税。这种特权并非依据条约,而是依据罗马国家的单方行为。免税特权并非绝对的,并非一种属人特权,而是涉及土地的,所以非免税城市的人耕种免税城市的土地,须要交税;相应地,免税城市的人如果耕种另一城市的并非属于他的土地,也要交税。这些城市的人民尽管无须交税,但要承担按固定的价格把一定数量的小麦卖给罗马的义务。[46]第二类是作为罗马人民的公地的城市( Civitates censoriae),有26个,叙拉古、利利贝乌姆等城市属此。第三类是要交什一税的城市(Civitates documanae),有34个。[47]
&&& 再次,派财务官负责税收并实行包税制。西西里有两名财务官,一名在利利贝乌姆,另一名在叙拉古。他们通过国库官(Tribuni dell' erario)收税。在他们之下,有书记员、会计、侍从官等配合其工作。[48]为了解决罗马的粮食供应问题,西西里人的什一税以实物的形式缴纳。西西里农民还有义务把自己收成的另外1/10的小麦卖给罗马,卖价是法律固定的3塞斯特斯一莫迪,[49]而市场价格可能是15塞斯特斯一莫迪。而且法定的低价并不全付,为保证货币成色(Buona moneta)扣除一部分,为公库(Cerarium)扣除一部分,并且要为法院秘书(Cancelliere)的特权支付两个1/15。另外,农民还要被迫出售裁判官规定数目的小麦并自费将它们运到指定的地点,价格是4塞斯特斯一莫迪。当然,农民也可选择不卖小麦,而是交此等数量的小麦在指定的交付地的卖价,此等虚拟的小麦谓之“估价”(Estimato)。此外,农民还要为自己的每头牲口为使用公共牧场支付一笔税。不仅如此,西西里人还要为进出这个岛的所有食品支付5%的关税。总之,西西里人沦为行省人后负担很重。两个什一税、法定价的小麦、以交钱代替交物的小麦加起来,几乎要占到总产量的1/4。[50]曾经,西西里人还要付旅行税,尤其是在携带尸体的情况下,但这种税后来被废除了。[51]上述税收带来的进项可以说明罗马人为何在西西里之后要热心地经营行省了。
&&& 上述各种税赋的征收通过包税人为之。在罗马人征服西西里之前,迦太基人和希耶罗都通过包税人征税,如此减少了征税的成本,但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因为他们在满足国家的财政要求之外还要满足包税人的利润要求。在盖尤斯?维雷斯(Gaius Verres,约公元前120-公元前43年)担任西西里总督期间(公元前73-公元前71年),西西里的包税公司的董事长(Promagister)是维布流斯(L. Vibius)、维求斯(P. Vettius)、塞尔维流斯(P. Servilius)、安提斯丘斯(C. Antistius)。卡尔皮纳求斯(L. Carpinatius)是他们的总负责人(magister)。卡努雷尤斯(L. Canuleius)则负责征收叙拉古的港口税。[52]意大利学者文森特?斯克拉姆查(Vicent Scramuzza)认为,西西里划分为6个征税区,有两个包税公司运作。
&&& 最后,制定行省法。行省法是每个行省的宪法,它在西西里设省以后许多年才达成。公元前131年,在第一次奴隶战争后,执政官鲁皮流斯(P. Rupilius)提议制定了《鲁皮流斯法》(Lex Rupilia)作为西西里的行省法,它不是一个法律或平民会决议,而是一个告示,由元老院委托的10个元老拟定。它根据罗马人的习惯调整西西里不同城市之间的关系,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原则,并确定了不同市籍的人之间发生诉讼时的法官选任规则和准据法采用规则。如果同城的两个西西里人互诉,由西西里籍的法官根据两造的本城法做出判决;如果不同城的两个西西里人间发生诉讼,总督抽签确定法官;如果一个公民与一个城市发生诉讼,由另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城市的元老院裁决案件;如果一个罗马人起诉一个西西里人,由西西里法官为裁决;如果一个西西里人起诉一个罗马人,则由罗马法官为裁决。[53]总之,采用有利于被告原则。当然,行省法还规定本省土地的地位、各个城市的税赋、每个城市享有的免税待遇和其他特权、城市行政区划的重组、审判区的重组、乡村的重组等事项。[54]
&&& 可见,相较于同盟制,行省制严厉得多。它是罗马人直接治理被征服领土的方式,但它又包含很多间接治理的因素。征服者派来治理偌大的西西里的公务人员数目是很少的。
&&& 二、罗马行省制度的发展
&&& (一)西西里行省后罗马行省的数目及其分合
&&& 自西西里行省设立后,罗马又设立了如下行省(按设立的年代先后顺序排列):
&&& 科西嘉和撒丁(Corsica et Sardinia,公元前238年)、近西班牙(Hispania Citerior,公元前197年,后来以其领土为主组建为塔拉科―Tarraconensis―行省)、远西班牙(HispaniaUlterior,公元前197年)、马其顿(Macedonia,公元前148年)、埃皮鲁斯(Epirus,公元前148年)、阿非力加(Africa,公元前146年)、亚细亚(Asia,公元前133年)、以纳尔波为首府的高卢(Gallia Narbonensis,公元前121年)、山南高卢(Gallia Cisalpina,公元前81年)、克里特与昔兰尼加(Creta et Cyrenaica,公元前74年)、科尔杜埃勒(Corduene,公元前66年)、比提尼亚(Bithynia,公元前64年)、西里西亚与塞浦路斯(Cilicia et Cyprus,公元前64年)、叙利亚(Syria,公元前64年)、伊里里库姆(Illyricum,公元前59年)、埃及(Aegyptus,公元前30年)、莫埃西亚(Moesia,公元前29年)、上日耳曼(Germania Superior,公元前27年)、下日耳曼(Germania Inferior,公元前27年)、加拉泰(Galatia,公元前25年)、长发高卢(Gallia Comata,公元前22年)、诺里肯(Noricum,公元前15年)、阿尔卑斯山麓(Alpes Poeninae,公元前14年)、大日耳曼(Germania Magna,公元前12年)、雷齐亚(Raetia,公元前15年)、滨海阿尔卑斯(Alpees Maritimae,公元前14年)、犹太(Judaea,公元6年)、卡巴多恰(Capppadocia,公元17年)、临海的毛里塔尼亚(Mauritania Tingitana,公元40年)、以恺撒利亚为首府的毛里塔尼亚(Mauritania Caesariensis,公元44年)、不列颠(Britannia,公元43年)、利奇亚与庞弗利亚(Lycia et Pamphylia,公元43年)、色雷斯(Thracia,公元46年)、科求斯的阿尔卑斯(AlpesCottiae,公元58年)、科马杰内(Commagene,公元72年)、阿拉伯(Arabia,公元105年)、达契亚(Dacia,公元106年)、亚美尼亚(Armenia,公元115年)、阿西利亚(Assyria,公元115年)、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公元115年)、三达契亚(Tre Daciae,公元166年)、奥斯罗埃勒(Osroene,公元214年),加上西西里,共43个。
&&& 但其中部分行省后来发生了分立:从马其顿行省分出亚该亚行省(Achaea,公元前27年);长发高卢行省分裂为亚奎塔尼亚高卢(Gallia Aquitania,公元前51年)、比利时高卢(Gallia Belgica,公元前51年)、卢古都南西斯高卢(Gallia Lugdunensis,公元前51年)3个行省;远西班牙行省分裂为贝提卡(Baetica)和卢吉塔尼亚(Lusitania)两个行省;伊里里库姆行省分裂为达尔马提亚(Dalmatia,公元前59年)、潘诺尼亚(Pannonia,公元10年)两个行省;莫埃西亚分裂为上莫埃西亚和下莫埃西亚两个行省;达契亚分裂为上达契亚和下达契亚两个行省;叙利亚分裂为“天上的”(Coeles)叙利亚和腓尼基(Phoenenicia)叙利亚两个行省;从阿非力加行省分出了努米底亚行省(Numidia,公元197年);不列颠行省分裂为上不列颠和下不列颠两个行省;潘诺尼亚行省分裂为上潘诺尼亚和下潘诺尼亚两个行省。同时,也有个别行省发生了合并,例如,科马杰内合并于叙利亚。这样,加上西西里,罗马前前后后有过53个行省。[55]每个省的名字都意味着一场大战,[56]或意味着一个“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的故事。[57]结果,空前绝后地形成了一个横跨欧亚非3洲、环绕地中海的大帝国,地中海成为罗马人的内海。
&&& 值得注意的是,行省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山南高卢行省由于为恺撒征服山北高卢提供后勤支援,于公元前43年停止作为行省,而成为意大利的一部分,换言之,由殖民地升级为宗主国的一部分。[58]当然也有反方向的改变,即由罗马的同盟国变成行省。由于反水如此的,有前文讲到的叙拉古之例。但也有因为“赠与”如此的,例如亚细亚行省,它曾是一个作为罗马同盟者的帕加马王国,其国王阿塔罗斯三世(Attalus III,约公元前170-公元前133年)是罗马人的朋友,在其去世时把自己的整个王国都遗赠给了罗马,罗马人以它为基础于公元前133年建立了亚细亚行省。[59]还有因为“死亡”如此的,例如加拉泰行省,它曾经是罗马的一个仆从国,在其末代国王(Amyntas)于公元前25年去世后,被奥古斯都以和平的方式吞并为罗马的一个行省。[60]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行省并非都是征服的产物。
&&& 从时间来看,罗马的第一个行省设立于公元前227年,最后一个行省设立于214年,此后再未设过新的行省,所以,罗马人的行省设立史有441年。公元214年是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年份,在它之前的公元212年,行省出身的皇帝安东尼努斯颁布了通常以卡拉卡拉敕令为人所知的法律,授予帝国境内的一切自由人罗马市民权,[61]这意味着取消宗主国罗马与殖民地行省的区别,赋予被征服者以征服者相同的身份,由此,行省的设立不再有必要。非独此也,17年后的公元231年,亚历山大?塞维鲁斯皇帝(公元222-235年)实施了一次对萨桑王国(即波斯王国)的不成功的远征,他在4年后死去,结束了塞维鲁斯王朝,开始了罗马的军人无政府主义时代,从此,罗马帝国成为所谓的野蛮人的征服对象,再无力征服他国,罗马帝国转人守势,作为统治被征服地制度的行省制度由此寿终正寝。以后,省的术语仍然使用,但已无被征服地的含义,取得了行政管理单位的含义。由此,甚至意大利本身也被分为数个省。[62]
&&& (二)行省的分类而治
&&&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行省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进行治理。在共和末期的公元前81年,苏拉提议制定了《关于行省管理的科尔内流斯法》(Lex Cornelia de provinciis ordinandis),废弃过去曾实行的为新设的行省专门选举裁判官的制度,规定担任总督的执政官和裁判官必须先在罗马任职,在一年的任期届满后以前执政官(Proconsul)或前裁判官(Propraetor)的身份管理行省,[63]由此开创了前执政官行省和前裁判官行省的区分。前者需要军事防卫,由卸任执政官担任总督,其享有的谕令权较大;后者平静无事,由卸任裁判官担任总督,其享有的谕令权较小。例如阿非利加、小亚细亚曾是前执政官行省,西西里、科西嘉与萨丁、山南高卢、伊里里库姆、近西班牙和远西班牙都曾是前裁判官行省。
&&& 在元首制时期,奥古斯都对行省制度进行改革,于公元前27年把行省分为4类:元老院行省、皇帝行省、特别行省和领地省(Praefectus)。元老院行省是不需要军事防卫的行省,相当于共和时期的前裁判官行省,皇帝行省是需要军事防卫的行省。[64]皇帝行省总督的任期长达数年,元老院行省总督的任期只有一年,以便有更多的元老有担任总督的机会。[65]属于皇帝的行省有:科尔杜埃勒、加拉泰、长发高卢、雷齐亚、远西班牙、犹太、滨海阿尔卑斯、卡巴多恰、伊里里库姆、临海的毛里塔尼亚、以恺撒利亚为首府的毛里塔尼亚、诺里肯、不列颠、利奇亚与庞弗利亚、色雷斯、阿尔卑斯山麓、科求斯的阿尔卑斯、埃皮鲁斯、上日耳曼、下日耳曼、莫埃西亚、阿拉伯、达契亚、三达契亚、叙利亚、努米底亚、美索不达米亚,共计28个。其他行省都是元老院行省。元老院行省的总督由元老阶级中曾担任过执政官或裁判官的人担任,大的皇帝行省也是如此选任总督。特别行省只有埃及,它被看做奥古斯都的私人财产,由他委派代理人(Procurator)治理。领地省是一些小的、未设军团基地的行省,它们由皇帝从骑士阶级的成员中选任代理人治理。犹太和阿尔卑斯山麓都曾是领地行省。元老院行省与皇帝行省的划分具有财政目的。前种行省的岁入归国库(Aerarium),后种行省的岁入归皇库(Fiscus)。所以,行省的二元制对应于公库的二元制。
&&& (三)恢复或建立行省议会
&&& 在罗马人到来前,许多行省就有自己的议会。征服后,罗马人先是解散这些议会,例如在西西里、马其顿和希腊就这么做过,[66]在奥古斯都后,允许此等议会为宗教目的存在,此等宗教目的掩盖着政治目的,因为行省议会是皇帝崇拜的中心。此等崇拜的高级祭司有特定省最重要的人物担任,他经一定数目的最重要城市的代表选举产生,任期1年,通常是解职的自治市官员或骑士阶级的成员。一旦就任,享受免税待遇。行省议会一年召开一次,在举行宗教庆典后重新开会进行一些世俗活动。它们包括讨论神庙的维护、通过账目、议决为某人立像或授予其他荣典的建议。然后投票感谢即将卸任的总督,或更重要的是,议决对即将卸任的总督的投诉,投诉通过一个专门的使团提交给元老院或皇帝。此等投诉不经总督同意即可为之,皇帝的回复会直达行省议会。所以,无妨认为行省议会是控制总督行为的一个工具,同时也是行省改善自身地位的一个工具。[67]故罗马人在一些被征服前没有议会的行省也设立这样的议会。
&&& (四)建立罗马人的殖民地
&&& 现代用语中的殖民地指曾有完整主权,经过征服后主权受限的国家。第一次布匿战争后的西西里符合这样的殖民地定义。但罗马法意义上的殖民地指母邦输出自己的多余人口建立的新共同体。此处讲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殖民地。罗马人征服西西里后,长期不设殖民地,只零星地移民到那里,因为罗马人一度认为自己的殖民地不能设在意大利之外。但公元前122年,保民官鲁布流斯(Rubrius)首次提议在阿非利加行省建立罗马人的殖民地,[68]从此开启了罗马在行省建立殖民地的体制。在加拉泰行省,至少建立了13个罗马人的殖民地。[69]海外殖民地有军事殖民地(为防卫目的设在战略要地)、老兵殖民地(用于安置退伍军人)、平民殖民地(用于安置失业贫民)、流放殖民地(即侨居海外的罗马人自发的形成的殖民地)等类型。殖民地的管理体制模仿罗马,设有双执政官、元老院等机构。它们的存在,造成了罗马城市与非罗马城市之分,而它们当然处在更优越的地位,其市民享有罗马市民的特权。[70]由于罗马人殖民地的存在,行省不再是纯粹的外邦,它们与罗马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命运共同体局面,有利于实现罗马与行省法律地位上的同化。
&&& (五)授予行省精英人士罗马市民权
&&& 以上是把罗马市民输入到行省的途径,另外的途径是在行省人口中培养罗马市民,授予其为罗马做出过贡献的经营分子罗马市民权。恺撒在高卢时开始实施这一方略。到克劳丢斯皇帝时,实施规模更大。所以,一些行省人从未到过罗马,却拥有罗马市民权,享受这种身份带来的特权,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圣保罗就是如此。[71]这种政策的高潮是公元212年的安东尼努斯敕令,它授予帝国境内的一切自由人罗马市民权,把行省人的地位与罗马市民同化,从而消除了行省制度的存在基础。在此之后,罗马人再未设立过殖民地意义上的行省。
&&& 三、行省制度的确立对罗马法的影响
&&& (一)对公法的影响
&&& 第一,在宪法方面,行省制度的建立结束了罗马的城邦时代,开启了其帝国主义时代,这将导致罗马宪法的变革。城邦(Civitas)是公民的团体,以直接民主的方式进行治理,市民大会是这种民主的表现形式。城邦的规模不能过大,最好公民间能彼此认识。[72]在走上帝国主义道路前,罗马采用混合制的宪法,即综合王政、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之优的宪法,执政官为王政因素的体现、元老院为贵族制的体现、市民大会或百人团会议是民主制的体现。[73]与城邦相对应的是帝国(Imperium),即把其他国家民族纳人旗下的霸权国家。[74]帝国与谕令权是一个词,完全是一个军事指挥的概念,它与民主的兼容性至少没有城邦一语与民主的兼容性大。从帝国一词派生了帝国主义一词,它指压迫、剥削其他人民的国家行为方式。[75]罗马尽管自建城以来就征战不息,但在征服西西里前,对于被征服的人民采用同盟制,在政治上不压迫(保留其政权和自治)、经济上不剥削(不向其征税),所以并未实施帝国主义政策。但征服西西里、建立行省制度后,罗马人原则上直接治理被征服人民,取消其政府和自治,在经济上则对行省人民征收苛捐杂税、敲骨吸髓,完全走上了帝国主义道路。由于剧烈的领土扩张和向行省移民的政策的广泛推行,罗马已丧失了实施直接民主的条件,市民大会停止召开,到了提贝流斯皇帝时期,把过去的长官由民会选举的制度改为由元老院选举,[76]元老院的权力增长了,它甚至取得了颁布法律的权力。由此,过去的三角式混合宪法演变为帝政初期的皇帝一元老院二元制宪法结构。最终发展为皇帝一人说了算的宪法结构,总督的军事谕令权后来成了早期帝国皇帝拥有的权威的原型。[77]由此,历代皇帝留给我们的多是戎装像,而且他们所戴的市民冠(这是给在战场上救过战友性命的军人的奖品)也是军人的东西。[78]当然,这样的变迁并非在西西里设省以后马上表现出来,但它却是行省制度的逻辑结果。
&&& 第二,在行政法方面,行省制度的建立催生了官员薪给制。在此之前,罗马的官员接受的都是无给职,他们为官是为了荣誉,不是为了钱财,所以不仅没有工资,而且要拿出自己的钱来兴办公益事业。在这样的体制下,经常发生为官一任,家财耗尽的事情。建立行省制度后,罗马的卸任裁判官和执政官可以到行省任职,这往往成了他们弥补亏空的机会,于是大肆盘剥行省人民,造成“官灾”,西西里总督维雷斯对西西里人民的搜刮就是一个例子。[79]这样也影响罗马的长治久安,罗马国家除了想出搜刮钱财罪的制约方法外,还想出高薪养廉的方法。奥古斯都开始实行此制,把行省总督分为3级,分别给他们10万、20万、30万塞斯退斯的年薪。[80]这样的高薪阻遏了总督们枉法的冲动,并为罗马国内官员采用薪给制提供了样板,促成了西方的官僚制度从荣誉制到薪给制甚至养廉制的转变。
&&& 第三,在刑法方面,行省制度的建立催生了搜刮钱财罪以及常设刑事法庭制度。公元前171年,西班牙人向罗马元老院控告好几任西班牙总督犯有搜刮钱财罪(repetundae),元老院遂指定是年的西班牙总督卡努雷尤斯(L. Canuleius)建立法庭对这些控告进行调查。[81]由此开设立专门的刑事法庭处理专门名目的公罪之风,换言之,颁布一个关于特定刑事罪名的法律,就相应地设立一个专门处理这种罪的法庭,与现代民刑庭合一,刑庭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都审的法院格局不同。当然,每个这样的刑事法庭都由一名专门的裁判官主持,裁判官由此成为专门法庭的庭长。这样的常设刑事法庭实行人民控告(Accusa publica),又称为公诉,是允许任何公民就犯罪提出控诉的制度。常设刑事法庭制度后来被非常诉讼制度依附的综合法院取代。[82]
&&& 第四,在财税法方面,行省制度的确立让罗马的财税制度具有了寄生性,形成了意大利与行省的二元体制,基本的原则是意大利免直接税,谓之意大利权,行省征直接税。罗马在自然边界外扩张后,催生了统一意大利的意识,罗马人开始把意大利人从过去的盟友看成是自己人,整个意大利成为相对于广大行省的宗主国。公元前167年,罗马征服了马其顿,得到大量战利品,意大利人民从此不必再交战争税,[83]这种免税状况一直维持了差不多200年,直到奥古斯都于公元6年以《关于1/20的遗产税的优流斯法》(Lex Iulia de vicesima hereditatum)开征5%的遗产税。从元老院行省收的税称为“薪”(Stipendium ),从皇帝行省征的税称为战争税(Tributum)。由于帝国太大,按帝国的边境线收取关税收益太少,于是,罗马人把帝国分为9个关税区,即使货物在帝国境内流通,只要越过特定关税区,也要收取关税。这9个关税区是:不列颠、伊里里库姆(涵盖达尔马提亚、上潘诺尼亚、下潘诺尼亚、上莫埃西亚、下莫埃西亚、达契亚、诺里肯、雷齐亚等8个行省)、高卢(涵盖以纳尔波为首府的高卢、比利时高卢、亚奎塔尼亚高卢、卢古都南西斯高卢等4个行省)、西班牙(涵盖贝提卡、卢吉塔尼亚、塔拉科3个行省)、阿非利加、埃及、亚细亚、西西里、意大利。[84]
&&& (二)对私法的影响
&&& 首先,行省制度的建立催生了市民法与万民法的二元制。在采用同盟制的时期,罗马对被征服人民实行同化政策,授予他们拉丁权,也就是能享有罗马私权但不能享有罗马公权的法律地位,所以不存在罗马人与拉丁人的法律冲突问题。实行行省制后,行省民并不获得拉丁权,是外邦人,在他们与罗马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就有了法律冲突问题,必须用万民法解决,于是万民法应运而生。前文提到的《鲁皮流斯法》提供了这方面的实例。众所周知,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后万民法获得了特别的发展,这个时间只早于征服西西里的时间1年,两个时间如此接近不是偶然的,它暗示了行省制度与万民法的关联。
&&& 其次,行省制度的建立造成了罗马一意大利法与行省法的双轨制。在这种条件下,不存在统一适用于全帝国的法律,通常是先在意大利以某个法律确立一项优良制度,然后用另外的法律推广到行省。例如,公元前210年的《阿梯流斯法》创立了官选监护人制度,规定裁判官和保民官为在罗马无任何监护人者指定一个官选监护人,在晚一些的时间,《关于监护的优流斯和提求斯法》把这一恩惠推广到行省,规定行省总督为同样的指定。由于这种双轨制的存在,迟至公元533年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叙事时大体上采用罗马法与行省法的双轨制。[85]打破这种体制的第一个立法大概是公元101年的《阿尔蒂库勒尤斯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 Articuleianum),它修改了关于遗产信托的规则,规定:如果受委托解放被继承人的奴隶的人拒绝履行该委托义务,裁判官可以决定对有关的奴隶实行解放。该决议在行省亦可适用。[86]
&&& 再次,行省制度的建立造成了意大利土地和行省土地的双轨制。意大利土地是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行省土地为罗马国家所有,私人只有使用权。由此可以说,行省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罗马人的国家所有权观念的形成。由于意大利的土地价值更大,曾被定性为要式移转物,要用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方式移转,行省土地不过是略式移转物,以简约加要式口约的方式移转即可。直到优士丁尼时代,两种土地的区别才被废除。[87]
&&& 复次,行省制度的建立造成了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的双轨制。取得时效是从《十二表法》就开始有的用时间的流逝涤清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缺陷的制度,时效期间的经过导致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行省土地由于不许设立私人所有权,无此等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空间,于是适用长期占有制度,它不导致占有人在时效期间经过后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而只是取得对抗原所有人的抗辩。直到优士丁尼时代,由于取消了意大利土地和行省土地法律地位的差别,取得时效和长期占有两个制度才合并,形成取得时效制度。[88]
&&& 最后,行省制度的建立催生了古代的跨国公司制度。行省税长期以来由包税公司代征,这样的公司的总部设在罗马,其负责人称为总部董事长(Magister),以便于赢得与罗马国家订立的包税合同并在罗马发行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了征税,它们又在各个行省设有分部,其负责人称为分部董事长(Promagister)。这样就形成了古代的跨国公司。[89]
&&& 四、结论
&&& 行省(Provincia)一词来源于战胜(Vincere),指因战胜取得的意大利以外的土地。这些地区上的一切人和财产,都成为罗马人民的财产。[90]所以,罗马史意义上的行省跟征服有关,相当于现代用语中的“殖民地”,日本人称为“管辖地”。
&&& 从第一次布匿战争获胜到安东尼努斯敕令的颁布,罗马人建立了一个空前的地中海帝国。这一过程改变了地中海世界的政治和文化,也改变了罗马人自身,他们开始实行帝国主义政策并享受由此得来的掠夺物。为了摆脱孤独并获得力量,他们把整个意大利人都同化于自己,形成更大的宗主国团体与最多时达53个的行省形成对立,由此形成意大利与行省两大法域,两者的法律文化彼此交流,最后形成了吸收了万民法合理因素的新市民法。
&&& 罗马对行省的统治虽然被描述为直接统治,但总督带到行省的官员数量相当有限,驻军也相当有限,实际上,罗马人赋予了3种行省城市相当大的自治,并逐渐消除意大利一行省关系的剥削性,日益地把行省宗主国化。马尔库斯?奥勒留斯皇帝时期(公元161-180年)修建的神君阿德利亚努斯神殿(Templum divus Hadriani)是这一政策的一个体现,[91]安东尼努斯敕令是这一政策的高潮。正因为这样,在行省制度存在的公元441年中,很少发生行省的独立运动,[92]从整体上看,从最多有53个行省的罗马帝国还原为意大利本土外加西西里和撒丁与科西嘉的政治体的过程不是独立运动的结果,而是蛮族入侵的结果。相形之下,英国和法国建立过的与罗马人相若的殖民帝国却是独立运动摧毁的。用日本学者盐野七生的话来说,如果甘地生在罗马帝国,他早就进入帝国的中央领导层了,根本不会去领导一个殖民地的独立运动。[93]这样的对比,证明了罗马人的政治智慧。
&&&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省制度是沟通罗马法与英国法的桥梁。英国曾是罗马的不列颠行省,罗马人把它划分为若干司法行政区实行巡回审判,后来的普通法就是通过这样的途径形成的,很难说这不是罗马人留下的遗产,尽管不少英国法学者讳言这一点,而强调普通法的原创性,对于他们,除了说爱国主义情绪压倒了对真理的热爱,还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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