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老街有什么资格咒骂国内知识分子

读黎阳《知识分子与知识骗子》有感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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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黎阳《知识分子与知识骗子》有感
黎​阳​的​这​篇​文​章​发​表​自​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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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不同意见:再谈黎阳的知识分子——文士
》,向我们传达了一些混乱的信息,并没有搞清知识分子与精英是什么关系,甚至连知识分子这个小概念本身也是糊涂的。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层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理科、文科。而知识分子只是相对于体力劳动者的一种职业!并不能代表其政治立场和阶级地位。
士,事也。 ――《说文》
  通古今,辩然不,谓之士。 ――《白虎通•爵》
  学以居位曰士。 ――《汉书•食货志》
  以才智用者谓之士。 ――《后汉书•仲长统传》
  太子晋,胄成人,能治上官,谓之士。 ――《周书》
  是以为大夫卿士。 ――《书•牧誓》
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 ――《礼记•曲礼》
中国古代“士”的分类
  1.逸士:隐居的人。
  2.知士:即“智士”。指足智多谋的人。
  3.志士:有远大志向的人。
  4.修士:操行高洁的人。
  5.下士:(1)官名。古代天子诸侯都设有士,分上士、中士、下士三等。秦以后仍沿用。(2)最差一等的人。(3)动词,谦恭地对待贤士。
  6.侠士:行侠仗义的人。
  7.上士:(1)古代官阶之一。周代有上士、中士、下士。(2)道德高尚之人。(3)佛教用语。菩萨又叫上士。
  8.硕士:贤能博学的人。欧阳修《五代史?宦者传论》:“虽有忠臣硕士列于朝廷,而人主以为去己疏远。”
  9.寒士:(1)门第低微的读书人。(2)贫苦的读书人。
  10.学士:(1)在学之士;学者。(2)官名。南北朝以后,学士为司编纂撰述之官。唐置学士院,掌起草诏命。清内阁、翰林院皆置学士之官。
  11.画士:指从事绘画的人。 (来源:华文学院)
  12.豪士:豪放任侠之士。李白《扶风豪士歌》:“扶风豪士天下奇,意气相倾山可移。”
  13.甲士:身穿铠甲的兵士。
  14.壮士:勇士。
  15.处士:(1)有德才而隐居不愿作官的人。(2)未做官的士人。
  16.才士:德才兼备的人,有才华的人。
  17.材士:(1)勇武之士。(2)智谋之士。
  18.秀士:德才优异的人。清代也称秀才为秀士。
  19.居士:指有才德而隐居不仕的人。
  20.义士:忠义之士。亦指勇于救困扶危的豪侠之士。
  21.隐士:(1)隐居不仕的人。(2)善说隐语的人。
  22.博士:(1)通晓古今、能言善辩之人。(2)古代学官名,始于战国。(3)指称从事某些服务行业的人。如“茶博士”就是茶艺师。
&&& 黎阳所谓的知识分子,也就是古称文士。仅仅是一种广义的职业划分,不具备阶级意义。从上表就可以看出,如果用特权地位、生产资料划分,文士可能是精英,伪精英,平民中任一个。
我要分享:红歌会网黎阳长篇檄文《“知识分子”,知识骗子,知识婊子,知识痞子,知识鬼子,知识狗腿子》()。小标题是一.知识骗子:用“知识”招摇撞骗;二.知识婊子:用“知识”卖身赚钱;三.知识痞子:用“知识”撒泼耍赖;四.知识鬼子:用“知识”杀光、抢光、毁光;五.知识汉奸狗腿子:用“知识”卖国求荣;六.自命“精英”是总祸根子。浏览一遍,虽算不上檄文,倒可谓奇文,新奇名词不少。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要评论黎阳这篇奇文,首先要从作者说起。黎阳是谁?据网上公开资料,黎阳是笔名,北京人,老三届工农兵学员。体制改革单位撤销重新分配工作时,因学位不正而四处碰壁。欲通过考研摘掉“工农兵学员”的帽子,年龄已过线。于是留洋国外求学,拿到MBA企业管理硕士学位,在圆了学位梦。自知“自己并无信步商界或政界的特异功能”,比较一下国内外,最后决定“留在美国吃大锅饭”。实事干不了,就舞文弄墨,高谈阔论,不求有警世之作,只愿一吐为快。从抨击新/西/山会议开始,靠批判走红,活跃于华岳论坛,成名于乌有之乡。乌有之乡垮台后转移红歌会网,接连发表重磅雄文,被红歌会网列名孔庆东、张宏良、韩德强、司马南之后的著名学者,誉为著名时评人,文章犀利,一针见血,直击要害,被誉为“当代鲁迅”。网络称其为海外爱国华人的代表人物,左派一员。货真价实的知识分子、精英、公知。其人现居美国。评论作者文章本不必了解其个人。但黎阳写过《方舟子是谁?》,指出“主流媒体非常津津乐道方舟子,使他名气很大,而且越来越大。然而奇怪的是那么热衷于报道方舟子的主流媒体却从不热衷于报道方舟子的真实身份,更对他的职业和收入三箴其口”。黎阳的名气也越来越大,然而奇怪的是那么热衷于吹捧黎阳媒体,却从不报道他的真实身份、职业和收入。黎阳在美国,是吃社会救济的大锅饭?还是某个部门的大锅饭?他靠什么生活?天连篇累牍发表攻击中国、辱骂中国知识分子的文章,目的是什么?谁给他经费?笔者曾肯定黎阳是乌有之乡文章写得最好的,仅就文笔而言。但随着中国左派日暮途穷,黎阳也有些江郎才尽。文章越来越空泛,说理越来越差,甚至大爆粗口。《什锦八宝饭,滚你妈的蛋》《格老子、龟儿子、龟孙子一家子创造的“历史奇迹”》《“变成人肉包子”的恐怖笼罩中国》,不一而足。挖坟刨底攻击邓小平,从而否定中共第二代领导和改革开放,在中国没人敢为。黎阳有恃无恐,说“没有到的网站登录发表文章,也就没有违背大陆的任何法律。在大陆境外的网站上发表自己的看法,碍着谁了?管得着吗?”现在再看黎阳《“知识分子”,知识骗子,知识婊子,知识痞子,知识鬼子,知识汉奸狗腿子》,就容易理解了。用黎阳自己的话说:凡他认为能把人搞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凡想得出来的,没有不免费奉送的,活生生跃然纸上。黎阳说:何谓“普世公知”?知识混混,知识泼皮,知识无赖,知识恶霸,知识土匪,知识卖国贼——名为“知识分子”,实为知识骗子,富人面前是知识婊子,老百姓面前是知识痞子加知识鬼子,主义面前是知识汉奸狗腿子。骗子的特征是什么?看看专在街头行骗的混混就行。核心本色:专拿空话忽悠人——自己啥也没有,啥也不会,啥也不干,一天到晚全靠卖嘴皮子骗吃骗喝骗财骗色。不干实事,没什么正经职业、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一天到晚什么正事也不干、专门张家长李家短拨弄是非专门说别人的坏话的长嘴婆娘、街头混混;只有辱骂和恐吓、没有摆实事讲道理、臭架子十足、不容分说、动不动就给一切不同意见者人扣上种种大帽子和罪状者;发表的全是空空洞洞、华而不实、徒有其表的玩艺;捞回来的全是实实在在、货真价实的“干货”;留给受害者的全是实实在在、货真价实的伤害。知识婊子和傍大款的社会婊子在“嫌贫爱富”这点上,二者是“哥俩比JB——一个屌样”。这不就是黎阳自己的画像吗。知识分子、精英、公知,一个中国人,“嫌贫爱富”背弃自己的祖国,跑到美国傍大款吃大锅饭;自己啥也没有,啥也不会,啥也不干,一天到晚全靠卖嘴皮子,专拿空话忽悠人;发表的全是空空洞洞、华而不实、徒有其表的玩艺,捞回来的全是实实在在、货真价实的“干货”,留给受害者的全是实实在在、货真价实的伤害;知识混混,知识泼皮,知识无赖,知识恶霸,知识土匪,知识卖国贼,知识骗子,知识婊子,知识痞子,知识鬼子,知识汉奸狗腿子,非黎阳莫属。用黎阳的说法:“哥俩比JB——一个屌样”。黎阳说:文科类知识分子(包括学理工出身但改行搞了文科类行当的知识分子,只要以“精英”自居,就意味着与人民为敌。当然只能是反革命。文科类知识分子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学理工的知识分子如果学以致用一直搞本专业,那就属于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就属于人民。逻辑关系就是这么简单明了。这种愚昧无知狗屁不通毫无逻辑的奇谈怪论,出自著名学者、时评人“当代鲁迅”之口,实在可笑。就学科来说,文科、理工科知识分子都是社会劳动者。数学是理科,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企业管理是文科,不创造物质财富?什么叫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是劳动者、生产资料(工具、自然界)和组织管理的互动的过程。管理也是生产力。按黎阳说法,是文科类行当的知识分子,是超级精英人物,就意味着与人民为敌,当然只能是反革命?爆一句粗口:混蛋逻辑!中国有句俗话:正人先正己。黎阳有句名言:要声讨孔庆东先撒泡尿照照自己。我们也要对黎阳说:要声讨中国知识分子,先撒泡尿照照自己。黎阳的网络标签是:乱国者先乱思想,卖国者先谋私囊。美帝是万恶之源,买办是亡国之祸。这倒是名副其实的名片。乱国乱思想,卖国谋私囊;一边吃美国大锅饭,一边骂美帝万恶之源;自己投奔美帝卵翼下,恶毒咒骂留国内为国效力的知识分子。毫无国格、人格可言的民族败类,有什么资格骂中国知识分子?借用黎阳的话说:滚你妈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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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青年女作家黎阳:联合国内上演“激情人生”
青年女作家黎阳的激情人生
  “元宵的烟火/伴着情人节的烛光/悠然地怒放在异国他乡/歌剧院的魅影歌声/荡漾在情人港/波心的中央/绿草苍苍/在水一方……”中国青年女作家黎阳日前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演讲时低吟着这首去年情人节时在悉尼情人港写下的小诗,向众多美国华裔听众讲述着她眼中的激情人生。
  4月20日是联合国中文日。黎阳说,在这个特别的日子,与大家共话激情人生,共同探讨中国文化、中华文明,我觉得特别有意义。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
  黎阳上世纪70年代末期出生于四川德阳的一个普通家庭,曾在国企、媒体和文化公司等任职。她自幼酷爱文学,擅长演讲。著有散文集《激情人生》、诗集《朝阳集》、中篇小说《永远的守候》,长篇小说《何处是归程》等。而《激情人生》是她2013年底出版的一本散文集。黎阳在书中写道,“人生,是一个存在的过程。人生,是一个不以生为始,不以死为终的过程。人生就是在这理想与现实中辗转,在这入世与出世中徘徊,在这有缘与无缘间飘泊”。
  在联合国大楼里,黎阳一袭红衣,微卷的长发,皮肤白净,语速很快,侃侃而谈。黎阳时而语调激昂,时而浅吟低唱,听众也随之沉浸在她的诗歌里,她的故事中。
  “也许人生本没有归程,一切只是过程。”黎阳2001年5月写作第一部长篇小说《何处是归程》,黎阳说,这本书的节选2013年底入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中学的中文教材。
  “我想写以‘何’字开头三部曲,下一步小说的题目是《何日君再来》。”黎阳说,自己第一部小说写的是青年知识分子心灵的蜕变史。第二部小说想写一个单身的成功女子,既想成功,又想保持自己对理想、精神的追求,包括自己的操守等。
  “现在,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实现中国梦,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均衡发展、相互促进的结果。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作为一位文化人,黎阳说,她致力于“东学西渐”,以文章、演讲等方式向世界传播优秀的中国文化。
  (记者 阮煜琳)
责任编辑:李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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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法律性词汇,“人民”是政治性词汇。“公民”必须跟国籍挂钩——没有抽象的无国籍的公民,只有具体的有国籍的公民,如中国公民,美国公民,德国公民等等。离开国籍,“公民”无从谈起,毫无意义。国籍是具体法律体系的产物。公民权也是具体法律体系的产物。无国籍者无公民权。因此谈“公民”就离不开国籍,谈国籍就离不开“国籍法”。扯上了国籍法就意味着一整套国籍获得的法律程序。这就是说“公民”不是任何人自己想当就能当的,也不是自动就能当上的,而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尽管一般而言各国土生土长的本国人看起来都能自然而然获得本国国籍、成为本国公民,似乎用不着什么法律程序,但那仅仅是当权者为了省事而把法律程序尽量简化时才如此。实际上“简化程序”并不是“没有程序”,也不等于这个“简化程序”永远简化,永远不变。只要当权者认为有必要,随时可以把这个获得“公民”的程序复杂化起来。比如针对外国人跑到美国生孩子,生个美国公民,然后再以“美国公民直系亲属”的资格移民的情况,美国法律先是规定美国出生的人只有成年之后才有资格为亲属申请移民;如今主张改变“生在美国领土上的人就自然获得美国国籍”的规定的呼声则越来越高。如果这种主张当真占了上风导致修改了法律规定,那将来即便“土生土长”也不一定就自然而然获得美国国籍。由此可见从本质上讲“公民”的资格并不是先天就有、无条件存在的,而是必须通过一整套法律手续得到批准才能获得;“公民”的权利也不是生来就有、一成不变的,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随时随地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化。“公民”是法律的产物。法律是少数“法律精英”的玩物。因此真正决定你是不是“公民”、能不能当“公民”、如何才能当“公民”、有没有“公民权”、什么时候才有“公民权”、有多少、有多久的不是你自己,也不是绝大多数人,而是少数“法律精英”。“法律精英”通过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和解释法律能让你当上“公民”,也能让你当不上“公民”(即使当上了也能把你从“公民”之列踢出去——比如纳粹的“纽伦堡法律”就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殖民主义时期种族歧视的法律就剥夺了一切有色人种的公民权。)。“人民”则没这一套玄虚。谁都可以宣称自己是“人民”,不需要什么手续,从本质上讲也用不着哪个个人来批准。但自己宣称是一回事,别人承认不承认是另外一回事。不管是谁,只要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只要损害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就必然得不到绝大多数老百姓的认可,就必然被绝大多数老百姓视为敌人而非“人民”。一旦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不承认你是“人民”,你再赌咒发誓自己是“人民”也没用。因此当不当“人民”实际是自己选择的——不想当“人民”,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即可;想当“人民”,不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就行。是不是“人民”,少数“法律精英”说了不算,绝大多数老百姓说了才算;少数“法律精英”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规定的不算数,绝大多数老百姓凭基本利益基本常识的判断才算数。当然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判断可能在一时是错的,可能在短时期内把敌人当成人民,把人民当成敌人。但客观规律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时间一长,实践一检验,是不是与绝大多数老百姓为敌、是不是敌人迟早会被绝大多数老百姓认识到,原来的认识即便错也能纠正过来。也就是说,在是不是“人民”的问题上,老百姓有纠正错误的权利和机会——不象在是不是“公民”的问题上老百姓根本没有任何权利、任何机会:当了“公民”,再坏再恶再罪大恶极也照样是“公民”,除了少数“法律精英”谁也无权管,老百姓的意见从来不算数。“人民”的事老百姓能做主,“公民”的事老百姓不能做主。“人民”的权利掌握在老百姓心里,老百姓凭常识就能掌握——人人平等,权利相同,知道了这条基本原则,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逻辑很容易就能掌握个八九不离十。“公民”的权利全在“法律党”手心里,永远不让老百姓弄清楚,这样“法律党”才能一手遮天。“人民”的权利与生俱来,终身拥有,哪怕死了也算数,不存在“过期失效”,不需要任何法律和“法律精英”的恩赐和批准。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权利则正相反。任何问题一旦变成“人民”的问题,就进入了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权利领域,就得由绝大多数老百姓说了算了。任何问题只要变成“公民”问题,就进入了“法律精英”的势力范围,一切实际上就得由少数“法律精英”说了算了。用“公民”取代“人民”有什么奥妙?1.“公民”杀“人民”可以,“人民”反抗“公民”不行。比如:刘涌、药家鑫、李昌奎和赛锐等罪犯不是“人民”,却是“公民”,仍然享有“公民权”。被他们杀害的张妙、王家飞、王家红、吴倩等“人民”只有活着时才有“公民权”。等人一死,“公民权”立刻自动消失。因此受审判时只有凶手有“公民权”,也只有这时“保护公民权”的法律才冒出来大显神威。因此“保护公民权”实际施行的结果永远是罪犯单方面受惠:受害人生前死后都得不到“保护公民权”的任何保护,罪犯却在行凶杀人时不受“保护公民权”的任何妨碍,作案后还能得到“保护公民权”的实际保护。汪精卫这类的血债累累的汉奸卖国贼决非“人民”,却仍算“公民”,仍可要求根据“保护公民权”获得保护。而被他们杀害的老百姓却甭指望“保护公民权”的任何保护——死人没有“公民权”,不在“保护公民权”的法律保护之列。不但如此,严格从理论上讲,受害者连声讨控诉汉奸罪犯罪行都属于“犯法”:“煽动仇恨罪”——“公民”不得煽动对“公民”的仇恨。用“公民”取代“人民”、把“保护人民”换成“保护公民”的实际效果是保护罪犯,哪怕是罪恶滔天的汉*人犯。现实中“法律精英”们只要大喊大叫“保护公民权”,准是在为罪犯辩护,他们嘴里的“公民”往往不过是“罪犯”的代名词。从来也不见他们为无辜贫苦老百姓大闹“保护公民权”,从来也不见他们对无辜贫苦老百姓的“公民权”有任何兴趣,更甭说上心来劲。除了极少数作戏案例,“保护公民”一定体现为“保护罪犯”,一定落实在“保护罪犯”上。只要听到“法律精英”奢谈“公民权”,完全可以条件反射地联想到“保护罪犯”——在“法律精英”手里,“保护公民权”=“保护罪犯汉奸卖国贼”;“公民”杀“人民”可以,“人民”反抗“公民”不行。2.“钱”与“权”的转换器,合法化的钱权交易所“公民”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是由“法律党”来解释的。“公民权”的具体确切内容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不问律师不知道,不打官司不见分晓,除了“法律党”谁也无权搞,也搞不懂。这就是说,“公民权”掌握在“法律党”的手里,要获得、要落实、要捍卫就只能通过“法律党”尤其是律师。而律师是要收钱的,谁出钱为谁服务,钱多多干,钱少少干,无钱不干。因此所谓“公民权”实际是一场合法化的“钱—权交易”,逻辑关系链是“金钱——律师——法律——‘公民权’”:没有钱就没有律师,没有律师就没有法律服务,没有法律服务就没有“公民权”——钱多“公民权”多,钱少“公民权”少,没钱没“公民权”。(如果没钱请律师也能照样获得同等的公民权,那岂不意味着律师多余、可以不要吗?)陈有西说:“律师只是民权的代言者”。不对。应该说:“律师只是有钱人的‘民权’的代言者”——既然没有律师就没有“民权”,而没有钱就没有律师,那没钱的人怎么可能有“民权”?“法律党”把“公民权”与“法律”死死捆到一起的本身就把“公民权”与金钱死死捆到了一起——既然要收费,那“法律服务”就是商品,与“法律服务”密不可分的“公民权”就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就只有有钱人才买得起,绝大多数没钱的老百姓就无缘问津。可见“公民权”根本是富人的专利产品。所谓“公民权”实际是合法化的“钱—权转换器”——直接给官员塞钱把事办了是犯罪,把钱塞给律师再由律师出面打赢官司把事办了就合法。直接花钱弄权不行,间接花钱买下律师去弄权就可以——“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同样能使“法律党”钻狗洞爬裤裆。“法律党”弄出这场“公民权”戏法,实际是冠冕堂皇开了家合法化的“钱权交易所”,让有钱人理直气壮地以钱买权,让“法律党”明目张胆地以权卖钱。对无钱无权实际被排斥在外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所谓“公民权”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及。3.颠覆政权,分裂国家,屠杀人民毛泽东命令中国人民志愿军要“爱护朝鲜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不拿朝鲜人民的一针一线”。如果把“人民”换成“公民”,变成“不拿朝鲜公民的一针一线”,这道命令立刻就完全变味了——当时中国只承认了北朝鲜,那么这道命令岂不可以解释为“不拿一针一线”只对北朝鲜的公民有效,对南朝鲜的老百姓无效?兵荒马乱之际,怎么可能一个一个地去分辨谁是北朝鲜公民、谁不是北朝鲜公民?如此一来抢劫南朝鲜老百姓岂不就合法了?更有甚者,岂不可以借口“混战中分辨不清谁是北朝鲜公民”而蓄意纵兵抢劫?这就看出“人民”与“公民”的本质区别了:“人民”的含义广泛,包括的人数最多,不需要多复杂的法律程序就能辨认,也不受政权和法律体系等限制:只要不是敌人,那就是人民——不管是北朝鲜的老百姓还是南朝鲜的老百姓,不管是大陆老百姓还是台湾老百姓,不管是中国人还是越南人,不管是什么国籍、不管是不是我承认的政府的公民、不管本人是什么政治观点,只要不与我为敌、不来进犯,那就都属于人民,就都在保护之列。“保护公民”就不同了:是哪个国家哪个政权的公民,那个国家那个政权才有责任保护,其他国家其他政权没保护之责,顶多出于人道立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予以适当关照就算不错了。这还是最好的情况。最坏的情况呢?只要你不是我的公民,杀了白杀——美军飞机在朝鲜战争中炸死朝鲜老百姓,越南战争中炸死越南老百姓,海湾战争中炸死伊拉克老百姓,阿富汗战争中炸死阿富汗老百姓……如果以“保护人民”为原则,这属于屠杀人民,是犯罪。如果以“保护公民”为原则,那这就是活该——炸死的不是美国政府有保护之责的美国公民,美国法律不管。炸死的也不是美国承认的政权的公民——美国当时只承认南朝鲜政权、南越政权、美国挑选的伊拉克临时政权、阿富汗临时政权等等,而被炸的老百姓当时并不属于这些政权的“公民”。既然只承认“公民”不承认“人民”,那这些不属于被美军承认的政权的“合法公民”的人在法律上就可以算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暴民”,炸了白炸——美军顶多遗憾几句,说声“误炸”就算完事。你再骂美军不人道、不守国际法、无视生命也没用:骂归骂,既没法当真给美军的上述行为定罪,也没法防止今后这类屠杀再发生——美军只受美国法律约束。美国法律不当真追究,美军就无罪,今后可以照炸不误。而当地政权呢?以朝鲜战争为例:在当时的南朝鲜李承晚政府眼里,北朝鲜老百姓当然不是“大韩民国”的公民,当然不受自己政权的法律保护,当然被美军飞机炸了白炸。同样,越南战争中的南越政权、如今的伊拉克政权、阿富汗政权也都是这个逻辑:不接受我的政权统治,就不是我的“公民”,就不受我的法律保护,炸死了不算犯罪——用“公民”取代“人民”的奥妙在这里一览无余。(同样,万一将来中国被迫用武力统一台湾,如果从“人民”的角度看,任何台湾老百姓只要不用武力对抗统一就是“人民”,即便在采取军事行动时也应该保护;而如果从“公民”的角度看,任何台湾老百姓都是一个不被中国当局承认的反叛的伪政权的“公民”,中国大陆当局无保护之责,军事行动时根本不必考虑其死活,怎么方便怎么打,炸死活该——这就是“人民”与“公民”的区别。)“上述那些都是战争中的极端例子,跟今天的中国有什么关系?” 关系大了。用“公民”取代“人民”,就启动了把中国推向四分五裂内战动乱的进程,上述战争中的极端例子在中国发生就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法律精英”们毫不隐晦,鼓吹“公民社会”就是要用私人权力对抗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律师的执业目标)“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抗衡,这是一种力的角逐”(贺卫方)——“各种民间组织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使私人社会形成公民社会,成为能通过同政府对话、协商、辩论、谈判进行政治参与,通过支持和监督、制约政府行使权力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吴祚来)——“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已渐成围观之势”、“一个不服从于权力的社会露出雏形。”(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一次反抗”) ……“公民”是法律的产物,法律是律师的玩物,律师是金钱的玩物,谁有钱谁才有“公民权”,谁有钱谁才能组织“公民社会”——流动的打工族、下岗工人、农民工、穷光蛋们能组成自己的“公民社会”吗?能被富地方的“公民社会”接纳吗?2011年广东爆发大规模殴打排斥四川民工事件时当地官员公然宣布“打死四川人不需负责”,显然广东的“公民社会”不包括四川的民工。广东如此,别处何尝不如此?农民工即便在城里有工作,照样不属于城里的“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实际上只能是有钱人的社会;所谓“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之类娓娓动听实际只有有钱人做得到;所谓“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实际是有钱人“以钱买权”的扩大和延伸——从个人的“以钱买权”发展到社会性的集体“以钱买权”,从局部的小打小闹发展到对国家权力的全面对抗:“制衡国家权力”——由上而下的“三权分立”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先富起来”的“精英公民”们的胃口了,人家如今要的是自下而上的“全面抗衡”——不是“三权分立”,不是“五权分立”,不是“十权分立”,不是“百权分立”,而是不计其数权全面抗衡、全面对立,直至国家四分五裂分崩离析:“各种民间组织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把有钱人的私人利益“公共化”,直接“制衡”即对抗国家公权力。这种“制衡国家权力”的“阔佬公民社会”赋予了“富可敌国”新的含义:过去是说个人的财富多得能跟国家相提并论,如今则意味着富人和“精英”们的权力要足以与国家公权为敌——只要善于玩弄法律概念巧立名目,用“公民社会”的名义把富人和“精英”们组织起来就行。“公民社会”能用私权抗衡国家公权,就能不受国家公权的限制。不受限制的私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不是无政府主义就是国家分裂军阀混战——中国“私权抗衡公权”可谓历史悠久:军阀、土豪、土皇帝、土匪、黑帮、座山雕……哪个不是“私权抗衡公权”的榜样?哪个不能号称“将分散的公民个人和不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法律精英”们以为如今换个马甲就能忽悠住人,贴个“公民社会”“私权抗衡公权”就能让人把历史的教训忘个一干二净?美国是怎么独立的?“公民社会”发展而来的——先是“潜伏”成“公民社会”,然后“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已渐成围观之势”、“一个不服从于权力的社会露出雏形”,然后“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这么“制衡”来“制衡”去,“制衡”得私权越来越大,直到羽翼丰满,另立门户,最后终于“制衡”出一个国家来。看美国人玩“公民社会”的把戏大获全胜,如今中国的“普世精英”也心痒难耐,也想照葫芦画瓢,照本宣科也玩起了“公民社会”,也按照先“潜伏”成“公民社会”、然后“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已渐成围观之势”、“一个不服从于权力的社会露出雏形”、然后“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然后独立、另立国家的程序翩翩起舞。最代表中国“公民社会”的南方报系已经号称“在中国出版的美国报纸”,已经从心眼里根本不承认自己属于中国了。 日,《南方都市报》公然鼓吹“广东独立”,叫嚷“广东共和国”、“中国经济联邦制”。《南方都市报》日的头版头条是“希拉里敲钟,纪念9•11十周年”,而一周之后的日——“9.18事变”80周年时却一个字也不提“9.18”——对美国的“9.11”隆重纪念,对中国的“9.18”只字不提,这是中国报纸还是美国报纸?不纪念“9.18”还不算,还专门拿这中华民族的国耻日调侃,而且是用最下流的语言冷嘲热讽——化名“西门不暗”(注:连个化名都取得如此有倾向性、如此爱憎分明)的《南都周刊》执行主编许庆亮在微博上公然耍流氓:“918这天,中国女青年都应该用实际行动来纪念这个国耻日,对于老公男友的求欢,一概拒绝,坚决抗日……”(如果没有许庆亮的这段无耻下流,我还真看不透南都报系专门挑918国耻日为员工组织集体婚礼的良苦用心——我原来只以为这里包含“你悲愤、我大喜”的意思,看了许庆亮的微博才明白人家的这场集体婚礼原来还有“你抗日,我迎日”、“欢迎来日”、“大日特日”的意思。真是连耍流氓都讲政治——或者说,连讲政治都耍流氓。也真亏了这位主编大人,虽然长了一副猪相,居然却有一肚子狐狸下水。)即便坚决反共,只要认同中国也决不会对对中国人意义如此重大的“9.18”如此轻蔑。南方报系的所做所为只能有一个解释——不但根本不承认自己属于中国,而且根本不认为中国应该继续存在,所以他们才公然鼓吹“广东独立”、叫嚷“广东共和国”。不但如此,他们实际已经以“广东共和国”开国元勋自居了,已经把“广东共和国”当成美国的盟国甚至美国的一个州了——所以才会隆重纪念“9.11”十周年而对“9.18”八十周年不屑一顾,用最下流的语言冷嘲热讽“9.18”;所以才会把四川民工视为“外来户”而叫嚣“打死四川人不用负责任”——这用“人民”的概念无论如何解释不通,用“公民”的概念完全顺理成章:广东人才是广东这个“公民社会”的“公民”,四川民工没资格。这背后的真正含义呢?广东的“公民社会”不过是“广东共和国”的前身。等“私权制衡公权”水到渠成、成立“广东共和国”时只有承认“广东共和国”的人才属于广东“公民社会”的“公民”,才受法律保护。而四川民工(以及一切外来民工,或曰“捞佬”)则概不属于“广东共和国”的“公民”,概不予以保护,当然“打死不负责任”。“公民社会”演变成“广东共和国”(或中国其他省份的“共和国”)独立、遭到中国人民反对怎么办?“人权高于主权”、“带路党”之类处心积虑的高瞻远瞩这会就大显神威了——立即与美国结盟,请美国出兵“匡扶正义”、“支持民主”、捍卫“广东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你杀人,我带路(注意:是“带路”而不是“主攻”——“普世精英”从来都是借刀杀人,让别人为自己卖命,自己决不肯冒半点险),请美国敞开了甩导弹、扔炸弹,消灭一切反对“广东共和国”、没有“广东共和国国籍”的暴民——我只承认“广东共和国公民”,不承认“人民”,只要不是“广东共和国公民”,那就炸死白炸……“公民”与“人民”的区别、用“公民”代替“人民”的奥妙——这会儿该真正明白了吧?=======================================黎阳声明:本人放弃对此文的版权。只要不违背本文主旨,任何人均可转贴,可散发,可抄袭,可复制,可被冒名顶替,可被任何媒体拿去用,可被任何人引用到任何文章中且不写出引文出处,本人分文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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