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农场山羊奶酪中怎么寻找原来的摊位出租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诉被告符才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35号
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
法定代表人符高波,男,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唐景,男,该农场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荣泰,男,该农场干部。
被告符才明,男,成年,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诉被告符才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才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日签订一份《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认购甲方(原告)的位于王外队北边面积为19.7亩的芒果园,转让费金额9450元,上缴土地承包费按每亩60元计,承包期限25年,从2001年开始每年7月1日交清当年土地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芒果树转让费、土地承包费,截止2013年10月份,被告仍然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24246元、芒果树转让费9450元,合计欠款33696元,经原告多次催交,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不交土地承包费,已构成严重违约,现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追偿被告拖欠的芒果树转让费、土地承包费共计33696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被告)认购甲方(原告)位于王外队北边面积为19.7亩的芒果园,转让费金额9450元,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60元,承包期限25年,从2001年开始每年7月1日前交清当年土地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已经连续两年以上不交土地承包费,截止2013年10月份,被告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24246元、芒果树转让费9450元,共计33696元。原告分别于2012年、2013年发通知给被告,催促被告交清欠款,否则原告将终止合同,但被告拒绝支付。现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于日签订的《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芒果树转让费共计人民币33696元。另查,为了避免国家财产的流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审查,并作出琼检二分民督字(2012)42号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东方市华侨农场提起民事诉讼,及时追回国有资产。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立案决定书》、《民事督促起诉书》复印件各一份,《通知》、《土地费、转让款、岗位欠款上缴明细表》复印件各二份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日签订的《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芒果园交由被告经营管理,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芒果园转让费和上缴土地承包费,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是根本性的违约行为,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经原告于2012年、2013年两次通知催告,被告仍然拒绝支付所欠款项,为此,原告对该合同享有解除权,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24246元、芒果树转让费9450元,共计人民币33696元,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第四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与被告符才明于日签订的《芒果园转让认购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符才明应向原告东方市华侨农场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24246元、芒果树转让费9450元,共计人民币336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77元,由被告符才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覃卫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会钦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问题补充&&
猜你感兴趣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保证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Copyright &
Powered by(出租)五一农场商铺便宜出租
信息编号:bca287
信息类别 : 房产 商铺门面
面积 : 80㎡
价格 : 面议
联系人 : 陈先生
地址 : 头屯河-头屯河区周边
收录查询:
&&分享更易传播
位于五一农场怡馨园干部楼底商,地段好,位置优,价格低,做商超、专卖、冷餐均可!欢迎看房,价格面谈。
本页链接:/wulumuqi/shangpumenmian/bca287.htm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全民农场宠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