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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环保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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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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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自日被发现,到现在已经七年了。这七年时间虽然不长,但对这批吴简来说,却经历了新闻报道、内容披露、探讨开始、资料公布、研究深入等若干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有一些热点,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作为20世纪之末、21世纪之初学术界的一件盛事,对其进行回顾,并对其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应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一、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早期探讨
  走马楼三国吴简被发现后,新闻媒体最早报道其事,是日的《长沙晚报》[1]。之后,国内外报刊、电台、电视台竞相采访、报导,成为岁末年初的一个热点[2]。而作为专家介绍,国内则始于胡平生、宋少华联名撰写的《新发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的重大意义》[3],日本则始于市来弘志撰写的《湖南省长沙市走马楼出土三国吴简牍について》[4]。前文首次披露了1枚木牍(即《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和5枚木简(均属“嘉禾吏民田家莂”)的图版,还披露了“长沙安平史陈沫再拜”等简牍的释文;后文根据国内的报导和介绍,对这些新材料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和评述。国内外学术界得以管窥吴简面目,可以说以此为滥觞。不久,胡平生、宋少华又在本文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简牍的释文,撰写了《长沙走马楼简牍概述》,在大陆、台湾、日本同时发表[5],使吴简更加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其间,胡平生还用自问自答的形式,个人撰写《细说长沙走马楼简牍》一文[6],对国内外学术界关心的这批简牍的出土、数量、意义及保护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由于胡平生的研究领域是文献而非历史,研究断代是先秦两汉而非魏晋南北朝,也埋下了日后争鸣的种子[7]。
  在此之后,吴简的内容通过不同渠道继续得到披露[8]。其中,李长林的《长沙孙吴简牍考古大发现》[9],宋少华、何旭红的《嘉禾一井传千古》[10],以及宋少华个人的《大音希声》[11]、《本世纪末的惊人发现》[12],还有刘正成的《钟繇与长沙吴简说》[13],分别从介绍发掘经过和介绍书法价值的角度,披露了很多极为重要的简牍的图版和释文,促进了吴简研究的开展。虽然,作为专家研究,方北辰的《孙吴“旱丘男子”木简文献价值补说》[14]、陈先枢的《长沙走马楼吴简的文献价值》[15],已经开了先声。但作为直接参与吴简整理的专家研究,则仍始于胡平生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16],以及与之意见相左的王素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17]。前文对吴简中的三枚木牍进行了考证及解说,分别定名为《考实文书》、《举荐版》、《案查文书》;后文则对这三枚木牍进行了新的探讨,分别重新定名为《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此后,胡平生又撰写了《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三篇进行答辩[18],王素也回应了三篇文章对“札记”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申说[19]。这场争鸣是当时学术界的一大热点,不仅受到各方关注,也进一步扩大了吴简的影响。
  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出版之前,吴简内容的最大的一次披露,是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撰写的《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20]和王素、宋少华、罗新应整理组要求联名撰写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21]及其姊妹篇《新出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简介》[22]。其中,“新收获”一文,主要介绍1998年5月~1999年5月王素、罗新等在长沙整理的竹简的内容。此前,有关文章披露的主要都是吴简中的木牍和木简(即“嘉禾吏民田家莂”)的内容,至此,吴简中的竹简的内容也为学术界所知了。“发掘简报”和“新收获”的发表,不仅使吴简研究向更为深入的方向发展,而且使吴简研究由整理组扩大到了学术界。侯旭东发表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23],对吴简中部分疑难字词的释文提出了很有见地的意见。高敏发表的《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24],对整个吴简的定名,以及其中竹简的纪年与所涉及的口钱、算赋、户调制等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附带提一下: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出版前后,吴简中的木牍和竹简的内容还续有披露。其中,披露较多的,主要有罗新的《吴简报告》和伊藤敏雄的《长沙走马楼简牍调查见闻记》[25]。“报告”由罗新日~日从长沙发往北京朋友的23封信件(E-mail)构成,主要记录整理竹简时对一些竹简内容的感想和心得。但由于发表于“象牙塔”网站的“吴简研究”网页,没有上网的研究者较难见到。“见闻记”主要为伊藤敏雄日~日在北京大学参加吴简研讨班和在长沙市文物工作队作业室、长沙市博物馆展览厅、长沙市平和堂“长沙故城古井群遗址出土文物展”参观(5月21日~5月25日)的见闻记录。但由于发表时间不长,尚未引起研究者的注意。此外还有:前引胡平生的《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曾披露了1枚后经王素定名为《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周基为私学弟子文书》的木牍,罗新的《走马楼吴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也曾披露了1枚记有“中平二年”纪年的竹简及一些其它内容的竹简[26]。这1枚木牍和一些竹简,由于意义较为重要,已经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二、《嘉禾吏民田家莂》及相关研究
  1999年9月,《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第1卷《嘉禾吏民田家莂》,正式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了[27]。包括《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28]在内的《嘉禾吏民田家莂》的出版,是学术界尤其是魏晋南北朝史学界的一件大事[29]。尽管有关“嘉禾吏民田家莂”的专门探讨,在此之前就已开始,如邱东联曾撰《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佃田租税简》[30]和《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31]二文,但真正的专门研究,却是从《嘉禾吏民田家莂》正式出版后才陆续展开。在此,拟按时间先后,先将主要研究情况介绍如下。
  (一)高敏的研究
  高敏作为资深秦汉魏晋南北朝简牍及经济史研究专家,对吴简尤其是其中“嘉禾吏民田家莂”自然有着浓厚的兴趣。他撰写过八篇有关吴简的论文。其中,仅一篇属于竹简探讨,已见前述。另七篇则都属于“吏民田家莂”研究。
  第一篇为《论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32],主要认为“田家莂”实际具有土地租佃契约和官府收受吏民租、税、布、钱凭证或收据的双重性质。
  第二篇为《中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33],认为“田家莂”所见“余力田”指“二年常限”之外、租率低于“二年常限”的一种熟田(不是荒地),“火种田”应指宜于采用火耕方法的一种旱田,“余力火种田”则与“余力田”和“火种田”均有区别,“二年常限”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钱的数量在二年之内不变动的田,还对“租田”、“租米”的含义进行了解说。
  第三篇为《嘉禾中的“士”和“复民”质疑》[34],认为“田家莂”所见“士”受到“依书不收钱布”等优待,应指当时从北方南徙的读书人及其后代;“复民”则没有受到多少优待,显然不是史书所记“复人”,与史书所记“复田”亦无关系。
  第四篇为《从嘉禾年间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35],认为“田家莂”所见“丘”就是“里”,汉代乡、里组织在吴国长沙郡变成了乡、丘组织;并对当时妇女为户主、妇女多以“妾”为名、单名之风盛行、姓氏的庞杂与特征、社会经济与生产状况等一系列问题,发表了看法。
  第五篇为《关于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36],认为嘉禾四年“田家莂”所见“州吏”在佃田等方面受到优惠,具有不同于其它租田者的五大特征,嘉禾五年“田家莂”所见“州吏”则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与其它租田者趋于同化,同时“库吏”、“仓吏”人数增加,反映嘉禾五年的改革使租佃制度得到发展,租佃土地的地区扩大,租佃者的数量增加,仓库的管理也大为加强。
  第六篇为《从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37],认为“田家莂”所见州吏、郡吏、县吏、军吏等“诸吏”,已是一种特殊的服役者的名称,他们不仅耕种“公田”,还担任其它职役(如充当仓吏、库吏、尚书吏、田户曹史等),并且已有专门的“吏籍”,说明“吏役制”在当时已基本形成。
  第七篇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38],指出“田家莂”的释文注释存在漏注或因校勘不慎造成的误注,共有60余条,并逐一予以补充和订正。
  此外,高敏的公子高凯也撰写过三篇论文:一篇为《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民的起名风俗》[39],一篇为《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的联姻》[40],一篇为《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41],对“田家莂”所见吏民起名特点(如以“客”为名等)、婚姻关系及男女比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日本长沙吴简研究会的研究
  日本学术界对于吴简的兴趣也非常浓厚。就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出版的当月,亦即1999年9月,由资深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专家窪添庆文为代表,资深魏晋南北朝史及中国出土文献研究专家关尾史郎等发起,成立了“长沙吴简研究会”,频繁开展学术活动[42]。到2001年7月,出版了一本名为《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1集的论文集[43]。这本论文集共收文章十一篇,其中七篇是专门研究《嘉禾吏民田家莂》的论文。
  第一篇是关尾史郎的《吏民田家莂の性格と机能に关する一试论》(3~15页)。本文根据“田家莂”均以“乡”的名义申报,由县(侯国)的“田户(经用)曹史”等校阅验收,并比照小型纳税竹简的样式,认为:“田家莂”不是“纳税证明书”,而是由乡制成,由乡和县(侯国)分别保管的纳税人的总帐。
  第二篇是阿部幸信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田种初探》(16~29页)。本文根据前贤有关“火田农法”的研究成果,认为:虽然受到材料的限制,很多问题难以深究,但可以断言:“田家莂”所见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三种田种,并不是并立(并存)的。所谓常限田、余力田,是根据火种田的耕作形态分为的二种田种。而所谓火种田,是一种用山地型火田农法耕作的土地。常限田是每年课税的火种田。余(=畬)力田是用火开垦仅数年又仅两年课税一次的新火种田。
  第三篇为小嶋茂稔的《“丘”についての一试论》(30~41页)。本文根据汉代由“乡”负责基层租税征收,“田家莂”所见“丘”名存在人为区分的迹象,认为:吴简所见租税征收,均同时记有“乡”和“丘”,显示存在一个“乡”—“丘”租税征收系统,“丘”应是为了征收租税而人为设置的组织。
  第四篇为关尾史郎的《长沙吴简所见“丘”をめぐる诸问题》(42~54页)。本文根据走马楼出土《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木牍)所记长沙刘阳谢达“居临湘都乡土沂丘”及敦煌出品《西凉建初十二年(416年)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文书)所记诸户隶籍“高昌里”而实“居赵羽坞”等资料,认为:“丘”不是仅仅显示居住空间的一般的名词,至少应该理解为在长沙郡一带是成为制度的乡以下的区划和单位。如果与同时存在的“里”进行比较,则“里”应是本籍,而“丘”应是实际居住地。
  第五篇为安部聪一郎的《吏民田家莂にみえる仓吏と丘》(55~67页)。本文根据汉代仓制及“田家莂”所见仓吏的实际身份,认为:管理三州仓、州中仓的官吏(如郑黑、黄讳等)都是县吏,说明三州仓、州中仓都应是临湘侯国的仓。此外,又根据自制《米の纳入状况》表格,认为:当时存在将特定的丘的米纳入特定的仓吏亦即特定的仓的体制。为何如此?可能与税目、田种等有关。
  第六篇为森本淳的《嘉禾吏民田家莂にみえる同姓同名に关する一考察》(68~79页)。本文根据“田家莂”所见可以确认的近2000个人名,对其中同姓同名者的彼此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同丘、同身份、同姓同名,无疑为同一人物。同丘、同姓同名、不同身份,属于同一人物的可能性亦高,不同身份(性别除外)是因为身份发生了变化。不同丘但同姓同名的吏,考虑到在临湘侯国之内复数存在的可能性极低,也应属于同一人物,不同丘是居住地发生了变化。
  第七篇为满田刚的《长沙走马楼吏民田家莂に见える姓について》(80~93页)。本文根据《元和姓纂》、东汉至隋前各朝“正史”及前贤成果,认为:“田家莂”所见诸姓,如龚、胡、石、张、田、鲁、向、文、梅、秦、陈、李、潭、郑、雷、赵、潘、黄、桓、孙、区、范、仇、楚,包括与潘通用的番,与梅类似的栂,都可能是蛮姓。据此统计,“田家莂”的出场人物中,39.9%可能为蛮族。明确了这一点,对于探讨当时蛮族的汉化,应该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日本“长沙吴简研究会”正在编辑同名论文集的第2集,探讨的问题大致包括民籍、肉刑、公乘、少数民族、地方行政、农业与社会、田家莂的数值计算、纪年吴简与孙吴政权等很多方面,预计2004年上半年即可出版。
  (三)中国吴简研讨班的研究
  中国学术界的年轻一辈对于吴简的兴趣也非常浓厚。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出版半年之后,亦即2000年4月,由年轻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专家罗新等发起,也成立了“吴简研讨班”,频繁开展学术活动[44]。不同的是,大家研讨的不是《嘉禾吏民田家莂》,而是王素、罗新等整理的小型竹简。到2001年8月,在《历史研究》发表了一组名为《走马楼吴简研究》的“读史札记”[45]。这组“读史札记”共收文章七篇,实际都是专门研究竹简、木牍的短篇论文。
  第一篇是王素的《吴简所见的“调”应是“户调”》(167~168页)。前揭“新收获”曾认为竹简所见“调”应是“户调”。高敏前揭有关竹简的论文对此进行了批评,认为:“户调”为取代口钱、算赋而置,吴国明确继承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不可能同时又实行“户调”制。本文则是对高敏的批评的回应,主要认为:任何新旧制度的变化,都不能在时间上绝对划线,其间不仅有一个酝酿过程,更有一个并行阶段。而根据史籍记载,在东汉时期,经常性的“调”已与口钱、算赋并行。吴国继承汉制,仍然处于这个并行阶段。
  第二篇为罗新的《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168~170页)。本文根据《三国志》的有关记载,对竹简所见讨伐武陵蛮时期的“督军粮都尉”职官进行了考察,认为:孙权曾仿曹魏度支制度,建立类似系统,而微改其名曰“节度”。“节度”典掌军粮,“督军粮都尉”可能是“节度”系统的属官。
  第三篇为孟彦弘的《释“还民”》(170~171页)。本文根据《三国志?魏书?卫觊传》所说“时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等有关记载,对竹简所见“步侯还民”的“还民”进行了探讨,认为:“还民”应指过去曾一度脱籍,现在又重新归附的百姓。“还民”虽然重新附籍,但身份仍具一定的特殊性。
  第四篇为韩树峰的《吴简中的口算钱》(171~172页)。本文根据竹简所记征收口算钱的格式,对孙吴征收口算钱的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当时口算钱由地方官吏代征,存在两类情况:一类为当年缴纳的正常情况,注明上缴时间即可;一类为拖欠补缴的非正常情况,不仅需要注明上缴时间,还需要注明何年拖欠。
  第五篇为侯旭东的《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172~174页)。本文对2枚乡劝农掾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人名、年纪为簿的木牍(1枚编号为J22-2543,1枚无编号)的释文、断句及内容重新作了修订及考释,认为:这2枚木牍揭示了孙吴政权对“吏”及其家人的严格控制,对把握汉末以降户口的分割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第六篇为汪小烜的《吴简所见“肿足”解》(174~175页)。本文认为:J22-2543号木牍所见“踵”与竹简户籍所见“肿”可以互通,均指“肿足”病。这种“肿足”病应指血丝虫病,与《三国志》所记“肿病”属于营养不良的水肿不同。
  第七篇为刘聪的《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解》(174~175页)。本文认为:竹简所见“关邸阁”,说明“邸阁”依“关”而设,“邸阁”的作用与“关”的性质直接相关。“关邸阁”与“仓”同记一简,可以推测“关邸阁”并不位于“关”上,而是设于“仓”内。当时有“三州”和“州中”二仓,“关邸阁”也应有两个对应系统。其功用可能与调拨及储存军粮有关。
  此外,“吴简研讨班”的成员还在“象牙塔”网站的“吴简研究”网页和“往复”网站的“史林杂识”网页发表了不少相关文章,如:王子今有《走马楼舟船属具简》等文,罗新有《吴简中的“隐核”》、《五人三人·四六佃吏·限米》等文,侯旭东有《读“长沙三国吴简”札记》、《三国吴简中的“鋘钱”》等文。不赘举。汪小烜还撰写了一篇《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46]。本文根据王素、罗新等整理的竹简,认为当时吏、民并未分籍,将吏、民户籍统一定名为“吏民簿”。这一见解正可与“吏民田家莂”相印证,值得重视。现在,“吴简研讨班”也正在编辑一部关于吴简的专门论文集,预计2004年上半年也可出版。
  (四)《简帛研究》2001的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为了纪念简帛发现百年并配合“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1年9月,出版了一本名为《简帛研究》2001的论文集[47]。这本论文集共收论文八十篇,其中,四篇是专门研究吴简的论文,一篇专门探讨“邸阁”源流亦与吴简有关。
  第一篇为李均明、周自如、杨慧联名撰写的《关于长沙走马楼嘉禾田家莂的形制特征》(485~491页)。本文主要总结和归纳“田家莂”的形制特征,认为:“田家莂”的长度沿袭汉制,。由于形制较大,内容具有汇总性,故称“都莂”。全“莂”需要“破莂”,而“破莂”是为了“保据”。根据对现存“田家莂”的“同”字进行排比研究,“田家莂”多则被破为三份,少亦被破为二份。凡是其中之一,即称“别莂”。
  第二篇为胡平生的《统计错误例解析》(492~513页)[48]。本文主要总结和归纳“田家莂”统计错误,认为:这些统计错误,少数属于算筹运算错误,多数属于抄写、过录错误,错误的责任人恐怕应是“田家莂”的最后制作者田户曹史。此外,还对“田家莂”的制作过程进行了推测。
  第三篇为侯旭东的《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514~522页)。本文对吴简中涉及“私学”的部分简牍进行了考察,认为:孙吴为了招徕并控制流民,规定“私学”需要经人推举,由不在籍的“遗脱”充当。凡为“私学”者,均可享受免役的待遇。此外,还对孙吴的占募和领客制进行了论述。
  第四篇为徐世虹的《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523~529页)。本文对吴简中涉及刑事制裁的部分简牍进行了考察,认为:吴简民籍中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有关刑事制裁的记录,为认识这一时期的法制提供了珍贵的资料。民籍中有“刑”手足并因此允“复”即免役的记录,姑且可解作肉刑。但这种肉刑,是法律恢复的肉刑,还是法外酷刑,有待进一步考证。
  还有一篇即为黎石生的《邸阁源流初论》(538~545页)。本文结合史籍记载及前贤研究成果,对“邸阁”的源流进行了综合考论,认为:“邸”和“阁”在汉代以前就已出现。“邸阁”则产生于汉魏之间,是一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由“邸”演变而来的军需仓库。但后来性质和功能有所变化。“邸阁”的出现是社会动荡、军事频仍的结果。
  此外,该论文集所收谢桂华的《中国出土魏晋以后汉文简纸文书概述》(546~559页)中,还有一段专门介绍吴简的文字,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认为户籍简所见“刑手”、“刑足”之“刑”,与木牍所见“踵”、“聋”、“欧”等,均应为“残疾病症”,应该引起研究者重视。
  (五)长沙三国吴简研讨会的论文
  ~19日,在湖南长沙召开了“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49]。会议收到有关吴简的研究论文约有十四篇,即:
  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宋少华)《长沙吴简保护整理与研究的新进展》;
  2.吴荣曾《孙吴佃田制中的租赋问题》;
  3.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50];
  4.王子今《走马楼许迪割米案文牍所见盐米比价及相关问题》;
  5.宋超《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
  6.王素《〈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
  7.伊藤敏雄《关于长沙走马楼简牍中的邸阁、州中仓、三州仓》[51];
  8.罗新《吴简中的“作部工师”问题》;
  9.黎明钊《聚族里居:读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52];
  10.黎石生《长沙走马楼简牍所见户籍检核制度及其相关问题》[53];
  11.曹砚农《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看吴国在长沙郡的国家“营田”》[54];
  12.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法制钩摭》;
  13.洪娟《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书体举隅》[55];
  14.籾山明《长沙、楼兰、奈良——纸木并用时期的简牍》[56]。
  这十四篇论文,由于多未正式发表,可能还会有所修改,这里不拟一一介绍。本文在下面评述吴简的基本问题时,将会有重点的提及,读者可以留意。另外,这次会议收到的论文,多数已经整理成集,不久将由中华书局出版,读者也可参阅。
  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沙会议前,即~13日,在山西大同举行的“北朝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七届年会”,也收到三篇讨论和涉及三国吴简的论文,即:
  1.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57];
  2.沈刚《孙吴、蜀汉封侯问题探讨》;
  3.杨际平、李卿《魏晋隋唐券书常见的有关署券、执券的套话》[58]。
  此外,在长沙会议后,也还有一些关于三国吴简的研究论文零星发表。本文将在下面评述吴简的基本问题时有选择性的予以介绍,这里暂不赘述。
  三、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基本问题
  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整理与研究,宋少华曾经作过一些简单的总结和概述[59]。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研究现状和讨论课题,伊藤敏雄作过一些精细的排比和归纳[60],黎石生与沈颂金、姜淮也作过一些粗略的举证和介绍[61]。但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基本问题,却未见有人明确提出并归纳和总结。这里不揣浅陋,试加评述如下:
  (一)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年代、性质与埋藏原因
  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最基本的问题,应该是吴简本身的问题。而吴简本身的问题,主要有三,这就是吴简的年代、吴简的性质与吴简的埋藏原因。
  1.吴简的年代:这里的年代,指时间起迄。吴简出土之初,未经整理,仅见孙权“嘉禾”年号,最晚为“嘉禾六年”(237年),故有关评介文章均将吴简的年代定为“嘉禾”。1998年5月~1999年5月,王素、罗新等在长沙整理竹简,始发现“嘉禾”以前的“黄龙”、“黄武”、“建安”等年号。此外,还发现1枚竹简记有“中平二年”纪年。但由于这枚竹简残损严重,又属孤文单证,故当时决定在“新收获”中暂不披露,以免引起断代方面的混乱。后来,由于年代问题实在难以回避,罗新在“新进展”中公布了这枚竹简,并正式提出吴简的年代问题。但这枚“中平二年”竹简的释文为:
  简9831:入□□中平二年□□
  从形制看,与王素、罗新等公布的孙吴缴纳赋税的其它竹简并无区别,前残二□应为“某乡”,后残部分应为“某人”或“某赋税”(名目)等等。然而,由于“中平”为东汉灵帝年号,“二年”为董卓尚未入京的公元185年,这枚竹简显然应称东汉简,而不应称为三国吴简。但应该指出:这枚竹简的出土,存在较多偶然因素,对整个吴简的年代的确定并无影响。根据前揭“发掘报告”,作为出土地的J22,本为东汉中晚期井窖,并出土不少东汉晚期器物。在同一井窖内,发现1枚东汉晚期竹简,不足为怪。此外,在王素、罗新等整理的竹简中,“建安”年号竹简也仅有6枚,“新收获”中公布了3枚,还有3枚释文为:
  简9715:入船师张盖栂明等建安廿六年
  简2092:其一斛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简2282:其十斛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这6枚竹简,在王素、罗新等整理的10545号竹简中,仅占1757分之1,也不能说明太多问题。虽然这6枚竹简所记多与“折咸米”有关,王子今认为“折咸”即“折减”,在“汉代曾经是习用语”[62],“折咸米”也原本应为汉代纳米名目,但据罗新的最新研究,这些竹简上的建安纪年,实际都是后来追记的[63]。“黄武”年号竹简也不多。主要为“黄龙”、“嘉禾”年号竹简。孙权于黄龙元年(229年)正式称帝建国。因此,称这批简牍为“吴简”,大概是没有问题的。
  2.吴简的性质:这里的性质,指档案归属。吴简出土之初,未经整理,有关评介文章多将吴简定为长沙郡的档案文书。后来,“新收获”根据新整理的竹简屡见临湘县、临湘侯、临湘侯相、临湘侯丞,认为这批吴简主要应为临湘县即临湘侯国的档案;但由于竹简所见的乡有20多个,非区区一个临湘所能容纳,还有不少明显属于长沙郡的文书,又认为这批吴简还包括一些长沙郡的档案。现在,吴简属临湘县即临湘侯国的档案已基本成为定论,其中包括长沙郡的档案则似乎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为此,再举一个例证。王素在《〈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中曾考证“田家莂”所见“己酉丘”为潘濬于黄龙元年封刘阳侯后的封邑,,并指出竹简又见有潘濬同年迁太(大)常后的“大常部曲大女刘汝七百租钱”(简6027)的资料。据此,吴简所见“己酉丘”及“大常部曲”等资料,似乎都应是潘濬的封邑刘阳县即刘阳侯国的档案。吴简关于刘阳的档案尚不止此。《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木牍所记“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土沂丘”,已为人所熟知。还有1枚竹简记载:“入刘阳县还价人李绶米卅四斛”(简6718)此外,在师佐籍竹简中,关于刘阳师佐有大约10枚竹简,现举5枚竹简释文如下:
  简7447:鑢佐刘阳五累年卌一见
  简7455:鑢佐刘阳谢香年卅一单身见
  简7503:鎌师刘阳焉緅年卅一
  简7598:干锻佐刘阳焉□□□年廿二在本县
  简6757:右刘阳领师佐—十二人母兄妻子廿九人合卌一人
  这些师佐均为刘阳人,其中“在本县”云云,据“右刘阳领师佐”云云,似乎也应指刘阳县。但这些刘阳师佐籍,从均须注明“刘阳”以便与其它县国区别来看,与其说是刘阳县即刘阳侯国的档案,还不如说是长沙郡的档案。至此,吴简包括长沙郡的档案,也应该成为定论了吧。
  3.吴简的埋藏原因:吴简出土之后,其总数究竟是多少,由于没有全部清理,说法很多,不一一列举。宋少华作为吴简发掘的最大功臣,曾估计有17万枚[64]。而汪力工女士作为具体保管者,最新统计,封检有8枚,签牌有68枚,木牍有165枚,小木简有60枚,大木简有2548枚,竹简有136729枚,加起来也有将近14万枚[65]。这么大量的吴简,为何在J22埋藏,可以说是学术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胡平生曾在前揭1997年发表的两篇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中,都以“空仓封简意如何”为小标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J22是废弃空仓。吴简“大都是孙吴时长沙郡如田曹、户曹、仓曹与库等有关机构的档案文书,其中许多是契约合同的凭据,必须妥善保存。事隔多年之后,有目的地将它们放置在空仓里,既有到期失效、就此作废的意思,也有郑重封存、避免流失的意思”。他实际列举了两种可能,未作具体论断。邱东联另外提出“吕壹事件”说[66]。但这种说法缺乏根据,也不能成立[67]。只有前揭“新收获”和“发掘报告”中共同提出的“废弃”说,才是可以成立的见解。在中国古代,官府档案过期废弃,应属常识。只不过这个“期”如何界定,各朝似无不变之规。汉魏之制已不可考。《周书?高昌传》记麴氏高昌王国的规定是:“平章录记,事讫即除,籍书之外,无久掌文案。”即除了户籍等之外,其它文书档案,事情办完即予废弃,从不长期保管。《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制书及官文书”条疏议引《唐令》称:“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即唐代官府档案的保留和废弃,法令有明文规定。大约须常留者也是户籍一类重要文件,其它文书档案则仅保留三年,过此期限即予拣除也就是废弃。但即使是户籍,也不可能保留太长时间。唐代户籍每三年制定一次,在逢丑、辰、未、戌之年,从正月上旬开始,到三月三十日结束。而新户籍制定之后,旧户籍的价值就已降低,至多再保留几年,实际上也可废弃。吐鲁番唐代墓葬出土很多用当时废弃户籍做的纸鞋、纸冠等,即是出于这种原因。孙吴时期纵使不全相同,想必也相差不远。吴简虽然包括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户籍,但一旦过了期限也难免都会成为废弃物。因此,可以认为:J22是一个年久废仓。当时,长沙郡府和临湘县廷亦即临湘侯国衙署,均应距该废仓不远。郡国的文书档案,年久废弃,便都堆放在该废仓里。也正因如此,吴简中才既有长沙郡的文书档案,又有临湘县亦即临湘侯国的文书档案。
  (二)关于“田家莂”及所涉及的田地的性质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第1卷即《嘉禾吏民田家莂》,故而“田家莂”所涉及的问题,也自然成为吴简的基本问题。“田家莂”的问题,也主要有三,这就是“田家莂”的性质、“田家莂”涉及的土地的性质及“田家莂”所见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
  1.“田家莂”的性质:“田家莂”内容复杂,形制特殊,堪称从所未见,故而一经披露,其性质就引起了研究者的兴趣。胡平生在前揭1997年发表的两篇文章中,都定名为“佃田租税券书”,认为破为一式两份或三份,由缴纳租税的民户和征收租税的官吏分别保存。邱东联在前揭1998年发表的两篇文章中,亦认为“田家莂”反映了租佃土地的民户和土地的所有者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68]。后来,高敏提出了契约与凭证二重性说,已见前述。胡平生也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中改而提出“田家莂”是孙吴地方征收田亩租税的帐目的观点。张荣强认为:“田家莂”的主体部分“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受吏姓名年月”诸项是在乡级机构完成的,检核文书及主吏署名则是在县署完成的。从本质上看,它应当是一种“簿”,是经田户曹吏检校的乡租税簿[69]。李卿认为:“田家莂”的性质是年度户别税钞总计,而不是租佃契约文书[70]。蒋福亚也有类似见解[71]。而关尾史郎作为研究“纳税证明书”的专家,最早对“租税券书”说提出疑问。他认为:“田家莂”虽然具有“纳税证明书”的性质,但须注意:①如果这类大木简确是“纳税证明书”,其形制未免太大了,而比“纳税证明书”更重要的户籍,却写在质地很差的小竹简上,这显得很不合适。②如果这类大木简确是纯粹的“纳税证明书”,也不需要有田土面积、收获面积等方面的记载,最后阑入确认者的姓名也不太合适。③此外,“纳税证明书”应由纳税者保管,将应由纳税者保管的“纳税证明书”废弃于官府的井里,也令人不理解。最后指出:这类大木简有可能具有土地拥有者(或耕作者)总帐、课税者总帐甚至纳税者总帐等多种帐簿的作用[72]。关尾史郎最近发表了更为成熟的见解,亦见前述。在此,我们赞同关尾史郎有关“田家莂”不是“纳税证明书”,而是由乡制成,由乡和县(侯国)分别保管的纳税人的总帐的见解。但须注意:《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年)“秦律十八种”中的“金布律”和《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二年律令”中的“户律”都提到所谓“参辨券”,即可以分为三份的木券(类似现代的“三联单”)。而“田家莂”就是这种可以分为三份的木券。如果一份由乡保管,一份由县(侯国)保管,那么,还有一份应该由谁保管呢?是否还是应由纳税者保管,似乎还可以继续探讨。
  2.“田家莂”涉及的土地的性质:“田家莂”涉及的土地,几年来一直认为就是国家公田,对其性质从未提出质疑。但在这次长沙三国吴简研讨会上,吴荣曾、曹砚农不约而同分别提出“屯田”说和“营田”说(按:据后者文义,“营田”亦即“屯田”),令人吃了一惊,同时也感到这一问题确实值得重视。他们都认为:“丘”是“井田”词汇。这就是《周礼?小司徒》所说:“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亦即《左传》昭公四年所记“作丘赋”之“丘”。吴荣曾认为:《说文》释“町”为“田区”。敦煌、吐鲁番文书记均田土地常称“某段某亩”。孙吴的“町”即汉代的“区”、唐代的“段”。孙吴的屯田组织形式是“丘”管“町”,“丘”在“町”之上。曹砚农认为:日语释“町”为“市街のくぎり”,汉译为“市街的段落”。萨英额《吉林外纪》卷一○记清代屯田常称“段”,如“一段三十晌”。孙吴的屯田组织形式是“某丘”为屯田的“编区”,“某町”为各屯田客户佃田的地段及序号。总之,也都将“町”与屯田相联系。吴荣曾又认为:“田家莂”所见“吏”佃田,嘉禾五年比嘉禾四年比例大增,与三国以后官田主要由“吏”等耕种情况符合。曹砚农又认为:曹魏屯田依靠招募。“田家莂”所见石下丘,嘉禾四年凡24户,嘉禾五年增至50余户,其中姓名相同者仅4户,即为新得招募结果。嘉禾五年佃田较嘉禾四年有诸多优惠,亦盖源于此。总之,又都将“田家莂”嘉禾五年与嘉禾四年的诸多不同与屯田相联系。还有一些见解,不赘举。对于上述见解,虽然目前尚未有人表示赞同,但似乎也找不出更多理由进行反驳。在此特别提出,是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讨论。
  3.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田家莂”还涉及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胡平生几乎在所有文章中都坚持认为常限田应是国家规定限额的田,余力田是农民用余力自行开垦的田,火种田“文书中多写作‘余力火种田’”。邱东联的见解大致相同。高敏、阿部幸信的见解已见前述。高敏又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中批评胡平生所说火种田“文书中多写作‘余力火种田’”,指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称拥有‘余力田’者凡55户,而云拥有‘余力火种田’者仅5户,谓文书把‘余力田’多写作‘余力火种田’,不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吴荣曾在前揭论文中认为:常限田当指限田,余力田大约是所佃以外另加之田,火种田有三种解释:一即刀耕火种之田,二为《齐民要术》所说要烧两次(二三年烧一次)才能耕种的田,三为伙(火=伙)同大家采取互助方式耕种的田。他们还对“二年常限”的“二年”进行了探讨。有人认为“二年”应指“嘉禾二年”,有人认为“二年”应指“二年休耕”,说法很多,不一一列举。此后,蒋福亚[73]、王子今[74]等以及李卿、于振波[75]、张荣强[76]等,也对“田家莂”涉及的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其中,王子今根据古代称未成丁或未受田的男子为“余子”、“余夫”,怀疑余力田是此类人耕种的田;张荣强认为“二年常限”实际上就是官府根据当时普遍实行的各种形式的轮休耕作制而制定的一种关于官租的规定——按二年一垦的标准收租,属于较新的见解。
  (三)关于私学、己酉丘复民的身份与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问题
  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较多有关身份制的资料,早已引起研究者的注意,故而身份制的问题,也自然成为吴简的基本问题。身份制问题甚多,目前涉及的主要有私学的性质、己酉丘复民的身份与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问题。
  1.私学的身份:1998年,王素、罗新等在长沙整理竹简时,就对“私学”只缴纳限米,不缴纳租米、税米,产生了兴趣。后来,他们在“新收获”中,根据《吴书?三嗣主传》孙休永安元年(258年)十一月壬子诏所载“诸吏”缴纳“限米”的资料[77],以及吴简中的《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木牍,指出私学非国家“正户”,身份十分特殊。同时,胡平生也撰文谈到私学,认为私学与官学相对,指非官办之学,吴简中的私学,乃指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吴简中的木牍《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提到的“举”为“举荐”的意思,当时为私学需要有人举荐。王素撰文对胡平生的见解提出了异议,并进一步论证私学是一种身份,当时由逃亡户口产生;木牍提到的“举”应含“没入”的意思,即将逃亡户口“没入”为私学。稍后,侯旭东也对私学进行了专门研究,主要见解已见前述,此处不赘。由于侯旭东在私学的性质上赞同王素的观点,在“举”字的解说上赞同胡平生的观点,显得十分矛盾,受到秦晖的批评。秦晖指出;私学既是“遗脱”,也就是“逋逃”,属于违法恶行,怎么可能还会被举荐?而且,《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完全是传讯疑犯的口气,而不是接见被举荐人的口气。东汉以来的举主乃至其后的“中正”,多是儒者官僚士大夫身份,未见以书吏、吏民为举主者。《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提到的“举”应为“检举”、“举报”之意[78]。秦晖的意见似较正确。释“举”为“检举”、“举报”,亦通。还可补充二点:①侯旭东认为吴简所见“私学”均可享受免役的待遇,是根据汉魏太学生、博士弟子都不服役比附的,本身也没有任何证据。②即使此私学就是彼私学,以私学的身份、地位,与官学的太学生、博士弟子相比,似乎也是不太妥当的。更何况,此私学是否彼私学,也还需要继续探讨。
  2.己酉丘复民的身份:1998年,王素、罗新等在长沙整理竹简时,也对竹简所见“邑下复民”和“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产生了兴趣。后来,在“新收获”中,结合《吴书?陈武附庶子表传》中有关“复人”的记载,对“复民”进行了探讨。当时,由于“田家莂”尚未公开发表,难以对己酉丘复民进行深入研究。仅推测:①此处的“复民”,简牍仅记佃田并缴纳钱粮,没有服役的记录,应属可以免役的民户;②此处的“复民”,应即《吴书》中的“复人”,系专门赐给功臣的一种可以免役的依附人口;③此处的“复民”,有可能就是临湘县侯步氏(骘)家族、醴陵县侯顾氏(雍)家族、刘阳县侯潘氏(濬)家族的依附人口。不久,《嘉禾吏民田家莂》正式出版。胡平生在所撰“解题”中,也对己酉丘复民发表了看法。高敏在批评胡平生的看法的同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已见前述。然而,高敏的见解,也存在一些疑问。此后,王素与胡平生参加长沙三国吴简研讨会,各自提交了一篇论文,又都谈到己酉丘复民的问题。他们在论文中,都认为己酉丘的“己酉”为孙权称帝的黄龙元年(229年)。这一见解,前揭小嶋茂稔和关尾史郎的论文也已提到,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他们最大的分歧在于:胡平生认为:根据“田家莂”作“复民”,《吴书》中的“复人”应是唐代避李世民名讳而改。至于己酉丘的复民,有可能充当临湘侯步骘的僮仆。而王素认为:古代“民”、“人”通用,“田家莂”的“复民”即《吴书》中的“复人”。“复民”或“复人”原出本地正户,赐给功臣后,集中居住,轻税免役,即缴纳租税较一般民户为轻,而变服官役为服私役。“长沙三侯”中,步骘、顾雍封侯分别在黄武二年(223年)和四年(225年),唯潘濬封侯在黄龙元年,己酉丘应为潘濬的封邑,己酉丘复民应为潘濬的依附人口。关于己酉丘复民的身份,虽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但为资料所限,恐怕一时很难取得太大的进展[79]。
  3.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问题:如前所说,吴简中有较多有关身份制的资料。但到目前为止,除前述私学和复民外,研究者仅对其中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进行过探讨。如:木牍曾见“金民限米”(J22-2499)。侯旭东在前揭论文中,根据《新唐书?地理五》潭州长沙郡条记长沙“有金”,认为:“金民限米”应是从事采金活动的民户所交的米。又认为:采金者当另立户籍,北魏汉中的“金户”,刘宋始兴郡的“银民”,或是其比。竹简屡见“步侯还民”。孟彦弘对其中“还民”身份进行的探讨已见前述。黎石生认为“还民”也是一种“非国家正户”身份[80]。籖牌曾见“作部工师”。罗新在前揭论文中,根据史籍记载,对“作部”的源流及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籖牌所见“作部”不应属于长沙郡或临湘县,而极有可能直属武昌的“作部”;又根据竹简中的“师佐籍”,对“工师”的内涵及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工师”包括“师”与“佐”,都是官府手工业工匠,他们来自不同的郡县,单独编籍,受到军事化的管理。高敏、蒋福亚等对于“田家莂”中“诸吏”的身份非常关注。但一般认为:对“田家莂”中“诸吏”的身份进行探讨,需要注意其时代特征,不能根据后来的制度轻易予以比附。如所周知:《吴书?三嗣主传》孙晧天纪四年(280年)三月注引《晋阳秋》云:王濬灭吴,“收其图籍”,凡得“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说明孙吴灭亡时,民、吏、兵是分别编籍的。但根据前揭汪小烜的研究,在孙权统治前期,“吏民田家莂”仍“吏民”并称,户籍“吏民簿”也“吏民”并列,显见“吏”与“民”尚未分别编籍,其间的界限也尚未明朗。而这种“吏民”合籍,原是秦汉旧制[81],可以说源远流长,并非一到三国就能马上改变。这是研究吴简中的身份制问题所应注意的。
  此外,黎石生根据史实,对吴简所见“吏民”及“私学”、“还民”等“非国家正户”的“叛走”进行了考证[82]。
  (四)关于其它问题
  走马楼三国吴简还涉及其它很多问题。从目前讨论的情况看,除赋税、籍帐等传统问题外,争论较多的有“丘”、“仓”、“关邸阁”的性质以及官府文书“画诺”等问题。
  1.“丘”的性质:吴简中,“乡”以下的基层单位,“丘”与“里”并立。邱东联较早认为:“丘”与“里”相同,本来都是古代(主要指先秦)基层社会组织。吴简所见名籍和户籍以“里”为单位,租佃等则以“丘”为单位。“丘”是孙吴政权为了劝农而采用农民自治组织设置的基础组织。高敏认为“丘”就是“里”的见解已见前述[83]。小嶋茂稔、关尾史郎、森本淳等的见解与高敏不同亦见前述。宋超认为:“丘”与“里”不同:“丘”为自然形成,“里”为人为划分;“丘”为缴纳赋税单位,“里”为登记户籍单位。“丘”与“里”似为二个不同的系统。此外,还有很多见解,如:张荣强认为:“丘”可能类似于里,也是一种基层组织。李卿认为:“丘”可能是乡、里之下用以标示地名的小自然村、居民点。不赘举。在此,我们较为倾向关尾史郎关于“里”是本籍、“丘”是实际居住地的见解。根据行政区划的“里”制定户籍,根据实际居住地的“丘”征收赋税,与此并不矛盾。
  2.“仓”的性质:吴简最常见的“仓”,为位于郡治临湘的州中仓和三州仓。“新收获”最早根据张弓关于唐代仓廪制度的研究成果,对此二仓的性质进行推测,认为:郡治所在县,只设郡仓,不设县仓。州中仓有可能是荆州派出之正仓。当时以“三州”代吴,三州仓有可能是吴国中央派出的转运仓。胡平生不同意,特别提出三州仓吏郑黑是县吏,三州仓当然应是县仓。安部聪一郎则进一步指出,不仅三州仓,州中仓吏也都是县吏,州中仓和三州仓都应是临湘侯国的仓。伊藤敏雄也证实管理州中仓和三州仓的吏是县吏,因而也基本同意州中仓和三州仓具有县仓的机能。但这种见解的最大问题是:竹简所见的乡有20多个,如前所说,非区区一个临湘所能容纳,其中有很多乡都是属于长沙郡其它属县的乡。这些乡的吏民都曾向州中仓和三州仓缴纳租税,能说州中仓和三州仓是县仓吗?从道理上来说,州中仓和三州仓至少也应是郡仓。然而,竹简中另有专门的“郡仓”。显然,这些都讲不通。在此,可以认为:高敏的“吏役”说是可取的。他认为“县吏”任“仓吏”(还有“库吏”等),是承担职役义务,属于所谓“吏役”。前引《吴书?三嗣主传》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诏所谓“诸吏”之家,“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县吏被差遣到州中仓和三州仓服役,似乎不能说服役的人是县吏,这些仓也就是县仓。
  3.“关邸阁”的性质:吴简中,“关”与“邸阁”组词,成为罕见的“关邸阁”。“新收获”曾根据王国维、唐长孺、劳幹、裘锡圭、谢桂华等的关于“邸阁”的研究成果,对“关邸阁”的性质进行推测,认为:“关”为关隘之“关”,“邸阁”为征收、储藏、转运物资场所[84]。刘聪关于“关邸阁”、黎石生关于“邸阁”的见解已见前述。后来,黎石生又在前揭论文的基础上,根据新清洗的竹简中有“其七十七斛九斗付州中邸阁李嵩仓吏黄讳番虑(受)”的文字,此“州中邸阁”应置于“州中仓”内,认为:“关”通“管”,“管”本为“管钥”,引申为“管理”,“关邸阁”意为“管邸阁[85]。伊藤敏雄也认为“关邸阁”的“关”应作动词。但将“关”作动词,源出名为“关”的公文。刘勰《文心雕龙》卷五《书记》云:“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宋书?礼二》记“关”文程式,其一为:“某曹关某事云云。被令,仪宜如是。请为笺如左。谨关。”还有:“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主者详检相应。请听如所上。事诺别符,申摄奉行。谨关。年月日。”作动词使用,可以简称“关”,也可称为“关白”。如《汉书》卷九八《元后传》载:“上曰:‘此小事,何须关大将军?’”同书卷六八《霍光传》载:“上即位,(光)乃归政。上谦让不受,诸事皆先关白光,然后奏御天子。”但须注意,联系《宋书?礼二》的记载,此处无论“关”还是“关白”,都暗示并不仅仅是口头告白,应该还有文字的材料。但吴简所见,都是先记缴纳赋税的某人,然后记“关邸阁”某人付某吏某人受。如“二年月廿九日南强丘大男区温关邸阁董基付仓吏郑黑受”(简2876)。此“大男区温”并非官吏,不过是普通的百姓,他缴纳赋税后,还要用名为“关”的公文,通报“邸阁董基”,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了。因此,我们以为,将“关”作动词,也只能聊备一说。
  4.“画诺”的问题:吴简中的木牍颇多官府公文,涉及官府文书程序等问题,颇为学术界所瞩目。其中,《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的性质及其最后一浓墨草书的释读,曾是王素与胡平生争论的焦点。胡平生先称该公文为“书信”,后定名为《考实文书》。王素则一直认为该公文是“关白”类的上行文书。现在,上行文书已经成为定论。胡平生将最后一浓墨草书释作“曹”。王素则将此浓墨草书释为“若”,认为就是长沙太守“画”的“诺”。现在,王子今已经指出:该公文“最后一行‘若’字批文的释读,王素所说至确,应理解为‘诺’”[86]。关尾史郎更直接释作“诺”字[87]。释作“若”即“诺”也已成为定论。这里拟再举几条材料,说明“若”即“诺”一般都用草书。首先,吴简中还有1枚木牍,也有“若”字批文,释文如下:
  1.领后入四年市租钱三万伍千九百
  2.若正月四日库吏潘有受
  这个“若”字的写法,与前举《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的“若”完全相同。此外,还有2枚木牍,各有一字批文,一个象大写的“R”,一个象大写的“W”,实际也是草书“若”字。竹简里面“若”即“诺”更多,写法也不尽相同。当时郡太守与县令、长都有权“画诺”,各人书风不一,“画”的“诺”自然也不一样。传世文献记载亦同。如《纬略》卷一○凤尾诺条说:“齐高帝使江夏都(郡)王学凤尾,一学便工,帝以玉麒麟赐之。盖诸侯笺奏,皆批曰:诺。诺字有尾,若凤焉,盖花书也。”[88]“花书”即草书。大津透、槺敬疽桓丛摹短埔欠锶甓戎ё喑⑺哪杲鸩恐挤?FONTcolor=#0000ff&[89],由于为皇太子李贤监国时所为[90],故也有“诺”字批文,但十分工整。据研究:这是抄件,原件“诺”字也应是草书。
  此外,还有一些基本问题,如长沙地区的姓氏源流,国内探讨不多[91],这里暂不涉及。另如户籍中的“刑”字的含义,民爵中的“公乘”的意义,户调中的“九品”的涵义,以及法制、赋役制度等问题,或者探讨存在问题[92],或者研究尚不充分[93],或者推测成分过多[94],这里也都暂不赘述。
  四、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展望
  综观上述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可以感到:虽然由于吴简的整理进度较慢,内容的披露并不太多,绝大部分的研究都还处在探索阶段,但这种探索,实际已经涉及到吴简研究的基本问题的很多方面。当然,由于种种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问题之一:基础工作做得不够。如所周知:吴简展现的都是新材料和新问题,不仅对研究者是新的挑战,对整理者也是新的考验。过去,唐长孺先生领导整理《吐鲁番出土文书》,坚持先出释文本,然后再出图文对照本,就是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以利于释文工作的改进。但对于吴简,肯于做这种基础工作的人不多。侯旭东对吴简中的木牍、竹简的释文进行的补正,对整理工作很有帮助。黎石生对“田家莂”释文进行的补正[95],高敏对“田家莂”释文、注释进行的补正,以及关尾史郎对无年份标识“田家莂”进行的年次考论[96],也受到整理者的欢迎。希望有更多的研究者参与做这项基础工作。
  问题之二:情报工作难如人意。如所周知:现代社会,重视信息。现代学术研究,也重视情报,强调规范,要求与国际接轨。吴简虽然出土不久,研究成果尚不太多,但探讨某一基本问题,前人做的工作需要参考,也应属于常识。可惜的是,吴简的研究在这方面难如人意。譬如:有的研究者探讨前述“田家莂”及所涉及的田地的性质,不仅日本同行的成果没有关注,国内同行的成果也没有参考。又譬如:有的研究者探讨户籍中的“刑”字的含义,对谢桂华关于“刑”等属于“残疾病症”的解释[97],也似乎完全没有留意。这种现状如不改变,吴简的研究恐怕是很难进步的。
  问题之三:研究工作仍待深入。如所周知:历史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不同十分正常。但象吴简研究这样意见分歧,却十分少见。譬如:有的研究者认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的统计错得“一塌糊涂”,说明“田家莂”只是一种“官样文书”。这种观点,与杨际平等的见解虽不尽同,但颇有类似之处[98]。然而,正如很多研究者所指出的一样,姑且不论此“田家莂”形制特殊,内容重要,又经田户曹史一至三人审校,不应出现如此多的错误,即从验算的角度看,仅用现在的加减乘除进行验算,而不用当时的算法进行验算,也是不甚妥当的。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算数书”中有“误券”、“租误券”条,可以作为解决租券所列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一类问题的参考。伊藤敏雄也已注意到“田家莂”的验算问题,并做了一些工作[99],我们期待他的正式研究成果早日问世。又譬如:关于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意见最难统一。仅仅依赖“田家莂”的资料,恐怕研究很难深入。幸而竹简里面也有此类资料。新近整理的竹简虽然未见常限田,但见有“常限客”简二枚,释文为:
  简8396:思子男伸年六十常限客伸子男碓年廿六
  简8514:年卅一盲右目贵年六十八常限客贵妻誉年五十三踵右足
  这是两户有关“常限客”的户籍:一户祖(思)、父(伸)、孙(碓)三代三口;一户父(贵)、母(誉)、子(囗)二代三口。都仅注“常限客”,而不注明是谁家的客,推测也是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下。这就是所谓“客皆注家籍”[100]。这些“常限客”是否就是替主人代耕“常限”田的“客”呢?似乎值得研究。关于余力田,新近整理的竹简曾经见到,也只有二枚,,释文为:
  简965:乡领余力田五十四亩□
  简1377:□领余力田五十四亩一百廿步收
  关于火种田,新近整理的竹简也曾见到,约有五枚,兹将四枚的释文迻录如下:
  简2970: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火种田租米二斛
  简3126:右小武陵乡入火种租米六斛
  简3957:入广成乡嘉禾二年火种租米二斛四斗就毕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弹浭丘潘孟关邸阁董基付
  简4224:禾二年火种租米四斛嘉禾二年十二月
  余力田仅见乡领亩数[101],火种田仅见入乡租米,似乎值得注意。关于此类资料,尚未整理的竹简中应该还有很多。这说明,关于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的研究,还是可以继续深入的。
  根据我们几次去长沙考察的感觉,虽然竹简的清洗已接近尾声,内容仍以赋税和户籍为主,基本没有超出“新收获”介绍的范围,但这也只是目前所知的表面情况。竹简的绝大部份毕竟尚未整理,里面究竟有些什么资料,目前还不能完全断言。可以肯定的是:吴简数量巨大,内容丰富,它的整理出版,对于资料贫乏的三国史尤其是吴国史研究,一定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香港中文大学已将《嘉禾吏民田家莂》上了网,新近整理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第2卷《竹简》[壹]也已出版[102],日本新潟大学也正在筹办长沙吴简研究网站。预计不久将会迎来一个吴简研究的高潮。而“吴简学”的创立,也应该指日可待!
  附记:本文原为日下午作者在日本东京东洋文库特别讲演会上的讲演稿,正式发表时略有改动和增补。此次改动和增补,得到日本长沙吴简研究会的关尾史郎、伊藤敏雄和中国吴简研讨班的王子今、罗新及张荣强、刘聪等诸多帮助,在此谨表衷心的感谢!
  [1]万戈《中国古代文书的第五次大发现(俞伟超先生采访记)》,尹利民、李万寅、何旭红、李鄂权《长沙吴简:惊世考古大发现》,均载《长沙晚报》日第1版。按:严格说来,最早的报导应是日出版的国家文物局主办的《文物要情》第126期。但由于这是一个内部刊物,并未引起广泛关注。
  [2]参阅:长沙市文物工作队《湖南长沙三国吴纪年简牍报刊发表新闻目录》(97.2),复印本,1997年;长沙市文物工作队资料部《长沙三国孙吴纪年简牍重大发现新闻报道、评论辑录》(97.2),复印本,1997年。
  [3]胡平生、宋少华《新发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的重大意义》,原载《光明日报》日第5版《史林》。按:此文曾屡经转载,《新华文摘》1997年第3期亦曾收录。
  [4]市来弘志《湖南省长沙市走马楼出土三国吴简牍につい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会会报》第5号,1997年2月,2~3页。
  [5]胡平生、宋少华《长沙走马楼简牍概述》,(大陆)《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3期,79~89页;(台湾)《中国上古秦汉学会通讯》1997年第3期;(日本。门田明译)《中国出土资料研究会会报》第6号,日,3~12、16页。
  [6]胡平生《细说长沙走马楼简牍》(上、下),《人民日报》(海外版)日、3月22日第3版。
  [7]方北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两个问题》,《考古学研究(五):庆祝邹衡教授七十五寿辰暨从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论文集》(北京大学考古学丛书),科学出版社,2003年,970~972页。
  [8]参阅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简牍关系文献、记事一览》,《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1集,东京,2001年,110~114页;又《长沙走马楼简牍关系文献、记事一览(2)》(日以降及び补遗),日(未定稿,全3页)。
  [9]李长林《长沙孙吴简牍考古大发现》,《月刊历史》1997年第8期。
  [10]宋少华、何旭红《嘉禾一井传千古——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纪年简牍发掘散记》,《文物天地》1997年第4期,31~34页。
  [11]宋少华《大音希声——浅谈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初步认识》,《中国书法》1998年第1期,7~10(文)、15~37页(图)。
  [12]宋少华《本世纪末的惊人发现——长沙三国吴纪年简牍》,《中华文化学报》1998年第6期,11~15页。
  [13]刘正成《钟繇与长沙吴简说》,《中国书法》1998年第1期,11~14页。
  [14]方北辰《孙吴“旱丘男子”木简文献价值补说》,《文献》1997年第4期,211~215页。
  [15]陈先枢《长沙走马楼吴简的文献价值》,《求索》1999年第2期,118~121页。
  [16]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45~52页。
  [17]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43~50页。
  [18]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一)、(二)、(三),《光明日报》日、4月7日、4月21日第3版《历史周刊》。
  [19]王素《孙吴时期无“僧人”称谓》、《“私学”及“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若”即“诺”可以作为定论》,《光明日报》日、7月21日、8月25日第3版《历史周刊》。又《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考古学研究(五):庆祝邹衡教授七十五寿辰暨从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论文集》(北京大学考古学丛书),科学出版社,2003年,973~978页。
  [20]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宋少华、何旭红执笔)《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4~25页。以下简称“发掘简报”,不再出注。
  [21]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26~44页。以下简称“新收获”,不再出注。
  [22]王素、宋少华、罗新《新出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简介》,《书品》1999年第3期,76~81页。
  [23]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日第3版。
  [24]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95~99页。
  [25]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简牍调查见闻记》,《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1集,东京,2001年,94~109页。
  [26]罗新《走马楼吴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北大史学》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33~340页。以下简称“新进展”,不再出注。
  [27]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者:胡平生、李均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下二册,文物出版社,1999年9月。
  [28]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宋少华、何旭红执笔)《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文物出版社,1999年,1~60页。以下简称“发掘报告”,不再出注。
  [29]参阅:蔡敏《简牍研究的新成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出版》,《中国文物报》日第3版;关尾史郎《长沙吴简、待望の第一册——问われるわれわれ利用者の视点と力量》,《东方》第237号,2000年,34~37页;水间大辅《〈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刊行に寄せて》,《中国出土资料学会会报》第13号,2000年,5~8页。
  [30]邱东联《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佃田租税简》,《船山学刊》1998年第1期,44~48页。
  [31]邱东联《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江汉考古》1998年第4期,73~77、94页。
  [32]高敏《论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二》,《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67~70页。
  [33]高敏《中所见“余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101~106页。
  [34]高敏《嘉禾中的“士”和“复民”质疑》,《文物》2000年第10期,79~84页。
  [35]高敏《从嘉禾年间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中州学刊》2000年第5期,129~133页。
  [36]高敏《关于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34~41页。
  [37]高敏《从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读札记》,《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60~64页。
  [38]高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读走马楼简牍札记之八》,《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102~108页。
  [39]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民的起名风俗》,《寻根》2001年第2期,38~41页。
  [40]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的联姻》,《史学月刊》2002年第9期,25~28页。
  [41]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25~29页。
  [42]参阅长沙吴简研究会《长沙吴简研究会活动记录》,《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1集,东京,2001年,115~16页。另参罗新《日本吴简研究会简介》,“象牙塔”网站“吴简研究”网页。
  [43]长沙吴简研究会《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1集,东京,2001年。以下介绍其中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的专题论文,仅在题后括注起讫页码,不另出注。
  [44]参阅罗新《吴简研讨班简介》,“象牙塔”网站“吴简研究”网页。又,前揭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简牍调查见闻记》,95~97页。
  [45]吴简研讨班《走马楼吴简研究》,《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167~177页。以下介绍其中关于竹简、木牍的短篇论文,也仅在题后括注起讫页码,不另出注。
  [46]汪小烜《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共20页。
  [47]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2001(上、下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下介绍其中关于吴简的论文,也仅在题后括注起讫页码,不另出注。
  [48]按:在此之前,此文已在1999年12月台湾举行的“第一届简帛学术讨论会”上宣读,参阅陈文豪《“第一届简帛学术讨论会”侧记》,《汉学研究通讯》2000年第2期,245~253页;在此之后,此文又载《第一屆简帛学术讨论论文集》(《简帛研究汇刊》第1辑),台湾,2003年5月。
  [49]关于此次会议情况,国内报导有:林泉、郭桂香、曹砚农《“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召开》,《中国文物报》日第1版;于振波《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2期。21~25页。日本方面报导有:江村治树《“长沙三国吴简および百年来の简帛发见と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に参加して》,《日本秦汉史学会会报》第2号,日,66~80页。又,三崎良章《“长沙三国吴简曁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に参加して——魏晋南北朝史研究者の立场から》,《东方》第252号,2002年2月,8~11页;同氏《“长沙三国吴简曁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报告》,《唐代史研究》第5号,2002年6月,146~150页。按:此二文在发表前,作者曾举行多场报告,如:《“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记》,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会发会大会报告,日;又《“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暨长沙吴简国际学术研讨会”に参加して》,日本长沙吴简研究会报告,东京明治大学骏河台キヤンパス研究栋,日下午;又《“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に参加して》,日本唐代史研究会秋期シンポジウム报告,京都大学京大会馆,日下午。
  [50]按:此文的核心即作者所撰《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文物出版社,1999年,71~72页。在长沙会议之前,此文已在2000年日本的出土资料会议上宣读。参阅窪添庆文《中国文物研究所研究员?胡平生氏报告:〈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之研究〉》,《中国出土资料学会会报》第15号,2000年,2~3页。全文又载日本《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5号,2001年,4~21页。
  [51]按:此文后以《长沙走马楼简牍中の邸阁?州中仓?三州仓について》为名,刊于《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第31号,2003年,67~89页。
  [52]按:同氏又有《聚族而居与聚族里居: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探讨》,《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2002年,1~55页。内容与之相关。
  [53]按:此文稍后刊于《东南文化》2002年第9期,57~61页。同氏又有《从长沙走马楼简牍看三国时期孙吴的户籍检核制制度》,刊于《湖南档案》2002年第2期,40~41页。内容与之相关。
  [54]按:此文稍后刊于《中国文物报》日第7版。
  [55]按:同氏又有《从走马楼吴简再辨钟繇书艺》,《第五届中国书法史论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2002年,214~235页。内容与之相关。
  [56]按:此次会议,富谷治还曾介绍日本京都大学三国吴简研讨班情况(メッセ—ジ代读),窪添庆文还曾介绍日本长沙吴简研究会情况。此外,还有邱东联的《长沙走马楼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之三——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性质、归属,吏民佃田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因未作报告,亦未见材料,此处不录。
  [57]按:此文稍后刊于《文史哲》2002年第1期,130~134页。
  [58]按:此次会议,据介绍,还有孟彦弘《长沙走马楼吴简札记》、高敏《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之九》二文,但未作报告,亦未见材料,此处不录。
  [59]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宋少华)《长沙吴简保护整理与研究的新进展》,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19日。又,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发掘与研究》,《群言》2002年第3期,34~37页。
  [60]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の现状と课题》,日本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会大会论文,日。
  [61]黎石生《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4期,14~18页;沈颂金、姜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阶段性研究评述》,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网站,日首发。
  [62]王子今《走马楼简“折咸米”释义》,《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3号,兰台出版社,2001年,75~80页。
  [63]罗新《走马楼吴简中的建安纪年简问题》,《文物》2002年第10期,92~95页。
  [64]宋少华《长沙出土吴简17万枚》,《中国国家地理》2001年第9期,47~53页。
  [65]汪力工《略谈长沙三国吴简的清理与保护》,《中国文物报》日第8版。
  [66]邱东联《长沙吴简与吕壹事件——试析长沙吴简的埋藏原因》,《中国文物报》日第3版。另参张翼飞、赵雨杉《考古学家经近两年研究提出———长沙吴简因变法失败而存世》,《新民晚报》日。
  [67]王素、汪力工《略谈走马楼孙吴“中书典校事吕壹”简的意义》,《文物》2002年第10期,88~91页。
  [68]按:邱东联在此后发表的文章中,基本上仍然坚持这一见解。见《略论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佃田租税简及相关问题》,《考古耕耘录——湖南省中青年考古学者论文选集》,1999年,350~357页。
  [69]张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39~48页。
  [70]李卿《〈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122~131页。
  [71]蒋福亚《有关性质的补充意见》,《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17~19页。
  [72]关尾史郎《西域文书からみた中国史》,山川出版社,1998年,53~55页。
  [73]蒋福亚《也谈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7~12页;又《中的“余力田”》,《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242~256页。
  [74]王子今《试释走马楼〈嘉禾吏民田家莂〉“余力田”与“余力火种田”》,《江汉考古》待刊。
  [75]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二年常限田”与“余力田”》,“简帛研究”网站,日首发。
  [76]张荣强《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二年常限”解》,《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20~30页。
  [77]关于“限米”的性质,最早的研究出自“新收获”;最新的研究是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简帛研究”网站,日首发。
  [78]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上):“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质疑》,待刊。按:本文曾在北京大学吴简研讨班日例会上宣读。
  [79]按:王伟雄对“复民”亦有研究,见《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复民”与“复”》,《简牍学报》第18期,2002年,287~308页。
  [80]黎石生《长沙走马楼所见“步侯还民”简探讨》,待刊。
  [81]王素《说“吏民”——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札记》,《中国文物报》日第7版。
  [82]黎石生《长沙市走马楼出土“叛走”简探讨》,《考古》2003年第5期,86~91页。
  [83]按:吴海燕见解略同,见《“丘”非“乡”而为“里”辨》,《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123~124页。
  [84]按:日本学者也有关于“邸阁”的研究成果。如:日野开三郎《邸阁——三国志东夷传用语解の二》,原载《东洋史学》第6辑,1952年,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9卷《北东アジア国际交流史の研究》(上),东京三一书房,1984年;佐久间吉也《晋代の邸阁について》,《佐藤博士还历记念中国水利史论集》,东京国书刊行会,1981年,27~42页。等等。
  [85]黎石生《试论三国时期的邸阁与关邸阁》,《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113~116页。
  [86]王子今《走马楼简许迪割米事文牍释读商榷》,《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109~111页。
  [87]关尾史郎《トゥルファン出土“五胡”文书よりみた长沙吴简》,待刊。按:本文曾在东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长沙吴简研究会日例会上报告。
  [88]引自陈高华《隋唐画家史料》,文物出版社,1987年,142页。
  [89]大津透、槺敬疽弧洞蠊忍郊於油侣撤触ⅴ螗讠槲氖槿氦胃丛欠锶甓戎ё喑⑺哪杲鸩恐挤罚抖笫吩贰返?8号,1987年,47~78页。
  [90]大津透《唐律令国家の予算について——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探》,《史学杂志》第95编第12号,1986年,1~50页。宋金文、马雷译文,《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430~484页。
  [91]仅见王子今、马振智《烝姓的源流——读〈嘉禾吏民田家莂〉劄记》,《文博》2003年第3期,46~49页。
  [92]按:户籍常见“刑手”、“刑足”,其中“刑”字或写作“”。胡平生认为此处的“”实际是“创”字,见《从走马楼简“(创)”字的释读谈到户籍的认定》,《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33~37页。但古代字书均将“”作为“刑”的“古文”,如《康熙字典》刀部,中华书局重印本,2001年,137页。关于此处“刑”的含义,于振波的解释似乎更为接近事实,见《走马楼吴简刑手、刑足考——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简帛研究”网站,日首发。
  [93]戸川贵行《魏晋南朝の民爵赐与について》,《东洋史论集》第30号,2002年,61~85页。按:本文仅在注[4]引述吴简“公乘”资料,未予论证。
  [94]张旭华《吴简“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借鉴与创新》,《许昌师专学报》2002年第4期,47~50页。按:本文将吴简“九品”与“九品中正制”相联系,缺乏明确证据。
  [95]黎石生《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日第7版。
  [96]关尾史郎《长沙出土年次未详吏民田家莂に关する一试论》,《中国世界における地域社会と地域文化に关する研究》第1辑,东京,2001年,1~8页。
  [97]按:古代户籍只记与免役有关的“残疾病症”。如唐代户籍规定只记“三疾”。《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九、疾三一引唐《三疾令》云:“户令: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瘘肿之类,皆为残疾。痴哑、侏儒、腰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唐代以前情况大致相同。参阅张荣强《长沙走马楼所出“罚估不注役”简》(待刊)。
  [98]杨际平、李卿《魏晋隋唐券书常见的有关署券、执券的套话》,大同北朝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七届年会论文,~13日。
  [99]伊藤敏雄《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の数値计算の确认作业について》,按:本文曾在东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长沙吴简研究会日例会上报告。
  [100]王素《魏晋时期“客”身份的形成》,《文史知识》2002年第2期,30~35页。
  [101]吴简中的木牍也有“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J22~2499)等记载,。
  [102]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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