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00155中级财务会计号

武汉美好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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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美好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55号【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武汉美好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55号
  原告:武汉美好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佰云。
  被告:冯伟。
  原告武汉美好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美好嘉)诉被告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管理独任审判。本案于日、日、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美好嘉的委托代理人杨佰云、被告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美好嘉诉称:原告武汉美好嘉与被告冯伟于日签订《施工协议》。依照该合同约定,原告武汉美好嘉以人民币35,000元清包工的承包方式,承包了被告冯伟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隆时代商业中心C区2栋1层6号的门面装修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武汉美好嘉于日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设计方案和工期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后,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原告武汉美好嘉重新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在此期间被告冯伟要求增加工程量,且不认可工程质量,原告武汉美好嘉于日安排工人离场。被告冯伟除按规定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费用后,一直未付剩余费用,且拒绝调解。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冯伟付清原告武汉美好嘉已做工程的人工费人民币32,839.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冯伟承担。
  被告冯伟辩称:1、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原告武汉美好嘉已经经过成本核算,原告武汉美好嘉也应有施工图纸。同时原告武汉美好嘉也是了解施工面的;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些项目因为原告武汉美好嘉的原因导致无法完工及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后由答辩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或改建。因原告武汉美好嘉施工原因导致答辩人所装空调不能正常使用;3、因原告武汉美好嘉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导致工程量增加。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原告武汉美好嘉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武汉美好嘉与被告冯伟签订了《施工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武汉美好嘉装修被告冯伟所经营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布肉里阿餐厅。施工项目包括:一楼的吧台、酒柜投影、地台、包柱软包等;二楼的钢结构加层表面铺板、卫生间底部焊不锈钢,水泥面隔墙、贴墙、地砖等。承包方式为清包工,施工中水电费由被告冯伟承担,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5,000元,进场当天付款人民币5,000元,之后每6天付款人民币10,000元。施工工期为18个工作日。现场施工安全责任由原告武汉美好嘉负责。施工完成后,现场清理干净退出,维修期为六个月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武汉美好嘉进场施工,被告冯伟向原告武汉美好嘉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00元。在施工进行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施工质量和工期发生争议,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原告武汉美好嘉与被告冯伟于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水电工,一楼电线分别入电箱,强电入强电箱,弱电入弱电箱;一、二楼的灯具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保证能正常使用;局部线路走到位,线路布局要合理等。二、木工,一楼局部吊顶安装;做地台一个;包柱子;贴防腐木等内容。三、工期,木工6月1日开工,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被告冯伟材料保证供给的前提下,施工工期为十天(从日至日)。绝不延误工期,否则延误一天罚款一千。因材料供应不上,及其他原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处罚同上。四、材料交付,被告冯伟材料进回后交原告武汉美好嘉按清单验收并签字认可。5、付款方式,清算后施工款项总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分两次付清,6月5日在一楼工程全部完成并调试正常运行后支付,支付金额为人民币陆千元;6月10日在二楼工程全部完成并调试正常运行后支付,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如工程未按规定完成,原告武汉美好嘉承若按补充协议赔偿。如工期逾期五日仍未完成,被告冯伟有权解除协议,并可拒付余款并保留索赔权利。同时协议备注二楼卫生间以不锈钢底座安装,自开工日始五天内完成;二楼桥架、线槽及风管的改建和移位须在五天内完成(日至日);一楼施工工期为五天(日至日)等内容。
  在上述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因工期、工程款支付等事项发生争议。截止《补充协议》约定的工期届满,原告武汉美好嘉对协议约定的木工项目大部分施工完毕,水电工项目未予施工。日,被告冯伟向原告武汉美好嘉发出以“原告武汉美好嘉故意拖延工期,同时部分原材料在施工期间被窃,给其照成损失,要求原告武汉美好嘉按照协议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否则解除协议等”为内容的告知书。原告武汉美好嘉于日向被告冯伟发出以“被告冯伟任意扣减人工工资,增加工程量不付人工费,要求终止双方协议,结清人工工资”为内容的告知书。被告冯伟于日向原告武汉美好嘉发出“原告武汉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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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强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宽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振国,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宁,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4月9日、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黄振国、孙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至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任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韩某某电话要求公司主管财务的副董事长酉某甲从公司账户中转出1,350,000.00元用于个人在本公司注册股权(韩某某注册股权1,065,000.00元,白某某注册股权200,000.00元,刘某甲注册股权50,000.00元,张某甲注册股权35,000.00元)。后酉某甲为韩某某等人办理了股权注册手续并指派会计刘某乙办理了转账手续。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辩解称,用中农润华欠款转股的事,股权转让前,大家沟通过,酉某甲、司某、张仕良、任某某都同意,如果根据法律认为是犯罪,我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成立。一、本案不存在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涉案135万元始终存在于宽城种业账户中,从未被动用。二、韩某某主观方面没有挪用资金的犯罪故意。无论是韩某某主观真实想法是主张其自身债权而非挪用宽城种业的资金。韩某某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韩某某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电话要求酉某甲&为其&从宽城种业转出135万元&的行为,公诉机关有关本案这一关键环节的证据是孤证、依法不能被认定。三、韩某某不属于&非法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韩某某有权要求宽城种业清偿债务,即使假设韩某某要求&从宽城种业转出135万元&,这也只是韩某某要求宽城种业清偿相关债务的合法民事债权债务抵顶,绝不是非法使用宽城种业资金。
经审理查明,日原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给付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定金732.5万元(包括韩某某转入的232.5万元)。自2011年4月份宽城种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自2011年1月至12月份期间,韩某某任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自然人股东之前,被告人韩某某让公司主管财务的副董事长酉某甲从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往来账户(应收账款-北京中农润华)中转出135万元,用于个人在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股,其中给韩某某转股106.5万,给白某某转股20万,给刘某甲转股5万元,给张某甲转股3.5万元。酉某甲指派主管会计刘某乙办理的转股手续。酉某甲为韩某某等人办理了股权注册手续。本案涉案款项已于日被动退还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证实日经董事会选举,韩某某为董事长;
3、宽城种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议程、决议,日关于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需国有股退出申请》的批复,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改制实施方案,日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日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决议,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附表,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日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了北京合智邦泰与宽城种业合作股权变更情况;并证实日经第一次股东会议决定韩某某为公司董事长,酉某甲为公司监事;
4、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日,选举韩某某为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酉某甲负责公司财务、项目申报、外联与基建。有除韩某某以外的其他董事酉某甲、李某、司某、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签字;
5、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证实2010年8月份甲方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销种子的合同;
6、记账凭证、宽城种业收中农润华收款收据,证实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给付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定金732.5万元;
7、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日,韩某某账户往莫某某账户打款232.5万元;
8、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日韩某某的股权变更为10万元,原股东:韩某某、酉某甲签字。新增股东:李某签字;韩某某于日往宽城种业汇款232.5万元,经股权变更,232.5万元属韩某某个人汇款;
9、中农润华往来账款,证实日,宽城种业单方主张:中农润华欠宽城种业395.535518万元;
10、北京中农润华销售汇总表,证实2011年8月份经对账北京中农润华账户余额为元;
11、(2012)承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2013)冀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日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农润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予以解除。2、被告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计1177353元;
12、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日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种子退款元,并按约定承担每月1%资金利息。2、被告张某乙、任某某在原告1778918元的种子退款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3、日关于&北京中农润华与河北区域客户宽诚60种子结算款&的处理意见内容,甲方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意见:中农润华欠河北区域客户宽诚60种子结算款,由宽城种业代替中农润华返给河北区域客户,宽城种业成为中农润华此笔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具体数额以中农润华与客户的结算单为依据;中农润华的股东张某乙、任某某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并承诺将张某乙、任某某持有宽城种业或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甲方:韩某某、王某乙、司某签字,乙方张某乙、任某某签字;
14、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及企业变更信息,证实宽城种业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3166.8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及土地使用权,出资时间:日,持股比例100%。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
15、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花名表,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附表,证实公司股权设置情况:韩某某出资150.52万元(认缴、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时间日,出资方式:货币、土地使用权。白某某出资90.44万元(认缴、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时间日,出资方式:货币、土地使用权。刘某甲出资6.46万元(认缴、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时间日,出资方式:货币、土地使用权。张某甲出资4.52万元(认缴、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时间日,出资方式:货币、土地使用权。
16、章程全体股东签字表、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及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表,证实除被告人韩某某外其他21位股东均在全体股东签字表和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表上签字;
17、(2011)承顺会所验字第224号验资报告、置换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证实日承德顺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资,股东为韩某某等22位自然人,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6.8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166.8万元;
18、宽城种业所设中农润华往来账户收款收据,证实日,收汇款,北京中农润华232.5万元。日转出韩某某注入资金135万元;
19、日记账凭证、10月28日收款收据NO.0003890,证实韩某某注入资金(此款从中农润华宽诚60返利中调出),135万元,收款人刘某乙,经手人韩某某;
20、(承)公(刑)鉴(文)字(2013)第012号承德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证实NO.0003890收款收据,时间为&日&,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在经手人栏处有&韩某某&三字样签字字迹是韩某某本人所写;
21、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变更信息,证实日变更后韩某某股权为150.52万元,白某某为90.44万元,刘某甲为6.46万元,张某甲为4.52万元。日四人的股权变为0;
22、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表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说明,证实韩某某股东出资116.5万元,股东注册出资150.52万元,股权来源为:韩某某原持有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10万元转到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公司,从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定金中转股106.5万元,国有土地股权34.02万元;
23、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日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NO.12年1月14日NO.0004077收据,证实了王某甲出资向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宽城种业5%股权,及向合智邦泰借款及还债及入股的事实;
24、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NO.0004084,股权转让协议,证实王某乙日入股108万元,1月19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
25、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证实赵某某日向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及其于日将在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
26、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情况说明,证实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日给工商局的关于将原种业公司工会和国有股变更为各位新股东的情况;
27、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证实经公司日股东会决议按股权比例承担借款责任,不能承担借款的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公司统一收回,由其他股东购买。被告人韩某某等股东12位股东签字;
28、日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紧急临时股东会决议,股权认购协议书,证实韩某某等13位股东退股1222.25万元(出资946万元,土地276.25万元),由李某、酉某甲等9人按股权比例认购;
29、日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登记附表、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证金额统计表,证实王某乙、王某甲、赵某某、徐某、王某丙、金某某将部分股权合计280.36万元(出资217万元、土地63.36万元)转让给李某的事实;
30、收款收据NO.0003886、NO.0003894、卡号07623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交易明细,证实宽城种业公司日宽城种业公司收到白某某增资入股款50万元,日,今收到酉某乙增资入股款60万元,打款明细载明:白某某转入49万元;酉某乙转入60万元;
31、日10:59酉某甲与韩某某手机短信的内容有:&你们按原定的办吧&
32、日19:18酉某甲与白某某手机短信的内容有:&我和韩老师以及几个主要股东已经通过电话了,同意我追加股份,有什么其他问题华姐再帮我协调吧!&
33、证人酉某甲的证言内容为,其在案发时任宽城种业副董事长。日证言:合智邦泰与宽城种业合作的事情都是韩某某代表合智邦泰与宽城种业商谈的,2011年4月份,两个公司正式合作,公司整体股金1653.8万元,合智邦泰公司作为法人股入股,占66.6%的股权,王某乙、王某甲、赵某某为自然人股东,占33.4%的股权,公司原有的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均被合智邦泰收购,合作后由韩某某出任宽城种业的董事长。宽城种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员工可以出资或增资入股,韩某某没有参加会议,当时韩某某的母亲生病,他回去照顾他母亲了,但他知道出资和增资的事情,他也同意。当时韩某某的106.5万元、刘某甲的5万元、张某甲的3.5万元、白某某70万元中的20万元都没有往公司投入资金(有50万元投入了资金),这四个人加在一起135万元是从中农润华在宽城种业的往来账户中转出的,实际就是用中农润华往宽城种业交的定金转的。司某的200万元左右的股权是用&天玉168&品种权入的股,也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其他人都往公司投入了相应股权的资金。在合智邦泰的法人股要转为自然人股,另外公司扩股员工可以出资和增资,这些工作都是其负责,司某协助管理,这期间韩某某在老家给我打电话说:&你帮忙给入135万元的股,其中有我106.5万元,有白某某20万元,有刘某甲5万元,有张某甲3.5万元&,我问他这些钱你们怎么弄,直接打到公司吗,韩某某说:&从中农润华的往来帐户中转出钱入股&。韩某某当时是董事长,他告诉我这么办,并且说回来后在手续上签字,即使有责任也是他担着,其找当时的主管会计刘某乙说:&韩董要让从中农润华的往来账户上给转135万元入股,其中他106.5万元,白某某20万元,刘某甲5万元,张某甲3.5万元,给出手续,回来找韩董签字&。后来正式到工商注册的时候,也是按韩某某说的给他、白某某、刘某甲和张某甲注册的股权。后来韩某某的母亲去世了,等韩某某办完丧事回宽城的时候,其去了石家庄,等回到宽城的时候,问刘某乙韩某某是否在手续上签了字,刘某乙告诉说韩某某已经签完字了;
3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1991年到2012年2月在宽城种业任会计。从宽城种业中农润华往来账户中转出135万元,作为韩某某的注入资金转入宽城种业资本公积账户。是酉某甲让转的钱,韩某某回来后补签的字;
35、证人莫某某的证言,称其为宽城种业成本会计。其知道这件事情,韩某某让财务人员刘某乙从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给他拨款135万元作为个人股份;
3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宽城种业法人代表。日报案,其日笔录:合智邦泰与宽城种业合作情况,日注册时,韩某某用宽城种业的135万元为自己、白某某、刘某甲、张某甲注册股份。2012年初将韩某某的股份归为零;
3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宽城种业董事会成员。证实中农润华公司与宽城种业包销种子商议合作、具体运营、返利、发生纠纷等情况并证实了合智邦泰与宽城种业合作过程。日宽城种业股权变更,韩某某注册有150万元股权,其中有自合智邦泰转来的10万元,国有土地顶33.5万元,从中农润华户转106.5万元。在2011年10月底,其与韩某某、司某、任某某和张某乙在山东济南就退货和返利一事签订了一份《股权质押合同》,意思就是由宽城种业替中农润华办理退货和返利,用张某乙和任某某在宽城种业的股权作为抵押,当时张某乙和任某某在宽城种业有248万元的股权,张某乙给其写了一份应该返利的名单,金额好像200多万元,后来在执行这份合同的时候也出了问题,因为又有张某乙给我们写的名单之外的经销商也存在退货和返利的事情,就是说当时张某乙写的名单并不全,这样宽城种业无法再为中农润华办理退货和返利。还有就是中农润华按合同约定《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已经违约,中农润华按合同违约条款规定应该付给宽城种业违约金,在2012年宽城种业还因为这事起诉了中农润华;
3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中农润华法人代表,原宽城种业股东。在2011年8月份,中农润华和宽城种业算过账,当时结算宽城种业欠中农润华374万多元,而包销&宽诚60&其负责的是河北区,常海红负责的是东北区,包销&宽诚60&返利中应该有东北区的返利,但是交定金的时候我认为是韩某某替常海红交的定金,而韩某某最后在合智邦泰的股权减少了,相当于是韩某某是用在合智邦泰的股权交的定金,韩某某肯定要收回这笔钱,既然常海红在东北区的包销&宽诚60&有返利,韩某某应该从包销&宽诚60&的返利中转的股。任某某给其打过电话说过,韩某某要处理宽城种业中农润华户中374万元,其当时同意了,后来韩某某给其补发过一份传真,传真的内容是由韩某某和任某某处理这374万元,其在传真上签了字,又把这传真回传给了韩某某;
39、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中农润华股东,原宽城种业股东。在2011年8月份,中农润华和宽城种业出过一份结算汇总表,结算出来宽城种业应该付给中农润华370多万元,在没变更注册股权之前,韩某某跟其说过宽城种业和中农润华的结算中有他个人钱,他变更股权注册的时候,从结算出来的钱给他出资;
40、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11月份,韩某某回到宽城后,当时公司的股权已经注册完了,其问过韩某某的100多万股权是怎么来的,韩某某说:&宽城种业和中农润华结算,中农润华包销&宽诚60&的返利中有我一部分钱&;
4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关于北京合智邦泰公司与宽城种业公司合作情况,宽城种业股权变更情况;
42、被告人韩某某对案件的说明的内容有&用中农润华欠款转股的事,股权转让前,其与酉某甲、司某等人沟通过&;
4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中农润华、合智邦泰公司基本情况,中农润华与宽城种业的包销种子情况,合智邦泰与宽城种业合作情况。并供述了韩某某替中农润华向宽城种业交纳232.5万元定金的情况。2011年4月,合智邦泰与宽城种业合作,韩某某任董事长。日,合智邦泰的法人股变为个人股,在此过程中,韩某某注册有150万元的股权(10万元+106.5万元+23.5万元国有土地)。承认日记账凭证N0.0003890&今收到韩某某注入资金,此款从中农润华宽诚60返利中调出135万元。&上签字像是自己所签,但称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
前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交的北京合智邦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认定。
对证据的综合分析:
1、本案中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宽城种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议程、决议,证人证言等证实2011年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任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主体资格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2、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宽城种业收中农润华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北京合智邦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实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日被告人韩某某向宽城种业公司汇款232.5万元,后转为韩某某个人出借给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3、民事判决书、北京中农润华销售汇总表、关于&中农润华与河北区域客户宽诚60种子结算款&的处理意见等,证实在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股变更为自然人股权时,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农润华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并未解除,自日起河北区域客户的退货返利由宽城种业负责,张某乙、任某某用股权作为质押。4、变更登记表及企业变更信息、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花名表及签字表、验资报告等,宽城种业所设中农润华往来账户收款收据、记账凭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变更信息、证人酉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日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时被告人韩某某、白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增加的股权135万元,资金是从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中农润华宽诚60返利款中调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5、酉某甲的证言,证实韩某某电话让其从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往来账户中转出135万元,用于个人在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股,其中给韩某某转股106.5万元,给白某某转股20万元,给刘某甲转股5万元,给张某甲转股3.5万元的过程。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8月份,中农润华和宽城种业算过账,当时结算后,任某某给其打过电话说过,韩某某要处理宽城种业中农润华户中374万元,其当时同意。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在结算后,未变更注册股权之前,韩某某跟其说过宽城种业和中农润华的结算中有他个人钱,他变更股权注册的时候,从结算出来的钱给他出资。被告人韩某某11月初回宽城后并未对给其注册的事提出异议,并在转账凭证上签字。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11月份,韩某某回到宽城后,其问过韩某某的100多万元股权是怎么来的,韩某某说:&宽城种业和中农润华结算,中农润华包销&宽诚60&的返利中有我一部分钱。&被告人韩某某对案件情况的说明承认在个人转股之前其与上述证人沟通过,与上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韩某某让酉某甲用宽城种业所设中农润华往来账户的资金为其办理转股的事实。6、股权转让协议、借款条、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据、企业变更登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及白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在宽城种业的股权于日变更为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北京中农润华在宽城种业有限公司往来账户的资金用于经销商退货和返利,在被告人韩某某挪用135万元时,对经销商的返利由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宽城种业有限公司对该项资金具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被告人韩某某对该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是明知的。被告人韩某某虽与北京中农润华种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其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从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往来账户中转出135万元,用于个人和他人在河北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股权的行为,侵犯了宽城种业有限公司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主观上具有挪用资金的直接故意,被告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构成挪用资金罪。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主张自身债权,没有挪用资金的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资金的流向上看,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的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时,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发生了转变,故辩护人提出的135万元始终存在于宽城种业有限公司账户中,从未实际流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韩某某让酉某甲为其办理转股的事实,故辩护人提出的这一环节是孤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某所挪用的资金已被动退回,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韩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缓刑,交由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关 峰
审 判 员  曹飞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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