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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连阳,农民。因本案日被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连阳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连阳及其辩护人张遂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王连阳入户盗窃22起,共盗窃现金25200元,盗窃貉子料、狐狸料、电脑等物品,价值共计102680元。1.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紫冢镇东底阁村,从该村村民谢某甲家大门门缝中挤进户内,入户盗窃联想牌电脑显示器和主机各一台。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到垂杨镇联想电脑专卖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0元。2.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段芦头镇段一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赵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现金4300元。3.2013年4月初的一天,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紫冢镇西王门庄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张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一台三星牌电脑显示器及一台组装电脑主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0元。现被盗物品已返还。4.2013年4月初的一天,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段芦头镇段一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赵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白金项链1条、金戒指1个、金耳坠2个、银质长命锁1个、玉质圆环1个。后王连阳将盗窃的金戒指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河县华鑫金店,将盗窃的长命锁和在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王某甲家盗窃的旧版人民币以3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河县武松公园旁边的文博斋门市。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10元。5.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见该村村民张某戊家大门未锁,便从大门进入张某戊家中入户盗窃貉子料约40斤。后将盗窃的貉子料卖给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0元。6.日上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紫冢镇后高庄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张某庚家门锁,入户盗窃100余条羔子褥子。后将100余条羔子褥子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紫冢镇吕家坡村的吕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0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7.月份的一天中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王连阳见该村村民冯某甲家大门未锁,便从大门进入冯某甲家入户盗窃貉子尾料30斤。后将盗窃的貉子尾料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00元。8.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张某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100余斤貉子头。后将盗窃的貉子头以约2000元的价格卖给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0元。9.日18时许,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明化镇大辛庄村,见赵某乙家大门未锁,便从大门进入赵某乙家,盗窃10斤玄狐块皮,后以1000元的价格在枣强县大营镇市场上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0元。10.日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王某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貉子料、貉子皮、水貂碎毛等物品。后将盗窃的物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810元。11.日18时许,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明化镇北唐村,用大铰钳剪断魏某某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80条狐狸料褥子。后以8000余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00元。12.日18时许,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紫冢镇南六方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马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貉子褥子、貉子腿料、貉子尾料、貉子腿褥子等物品。后将盗窃的物品以约2000元的价格卖给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100元。13.日8时至10时,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紫冢镇西黄尧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韩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现金9900元。14.日9时至10时,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王某甲家门口挂锁,入户盗窃貉子尾、貉子栽子、貉子大毛、一对金耳环及几张旧版人民币。后王连阳将盗窃的貉子尾、貉子栽子、貉子大毛以约20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200元。15.日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明化镇大辛庄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郭某甲家门锁,入户盗窃现金10000元。16.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董家庙办事处安子窝村,见该村村民张某卯家大门未锁,便从大门进入张某卯家盗窃貉子料40斤,后将盗窃的貉子料以约4500元的价格卖给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0元。17.2013年7月的一天17时至18时,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明化镇大辛庄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郭某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狐狸料20余斤。后将盗窃的狐狸料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辛庄村的王某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18.2013年7月的一天17时至18时,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明化镇大辛庄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郭某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一台黑色清华同方牌电脑主机。后将盗窃的黑色清华同方电脑主机及在西王门庄村张某甲家盗窃的一台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19.日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垂杨镇前溹泸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路某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一台灰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其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以750元的价格卖予紫冢镇王某戊。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20.日9时许,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紫冢镇杨家洼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李某甲家门锁,入户盗窃貉子褥子44张。王连阳将盗窃的貉子褥子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段芦头镇南王家庄村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21.日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明化镇明化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王某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现金1000元。22.日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明化镇前刘丘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刘某乙家大门上的挂锁,入户盗窃水貂条子、水貂料5.2斤,现金300余元。现被盗物品已返还。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连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连阳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物,赃款部分用于孩子看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六年十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连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因家庭困难,为给孩子和老人看病筹钱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2、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有坦白情节;3、认罪态度好;4、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连阳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南宫市紫冢镇后底阁村委会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连阳入户盗窃22起,共盗窃现金25500元,盗窃貉子料、狐狸料、电脑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26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南宫市紫冢镇东底阁村,从该村村民谢某甲家大门门缝中挤进户内,入户盗窃联想牌电脑显示器和主机各一台。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到垂杨镇联想电脑专卖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他骑摩托车转到紫冢镇东底阁村,在该村一条东西大街的街北,一条南北胡同内,见门口冲西的一户人家门口挺旧,木头门用锁锁着,门缝挺大,于是就从门缝中间挤了进去。进去后从北屋的电脑桌上将一台联想电脑的主机和显示器拆下,找了一个白色的编织袋装好后骑摩托车驮回家,随后其将该电脑卖到了南宫市垂杨镇联想电脑专卖店,卖了1500元,没有开票。这台电脑看上去比较新,黑色的外壳,平板的显示器。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紫冢镇东底阁村谢某甲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认其在该户盗窃联想电脑一台。3、被害人谢某甲陈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她锁上门外出,到16时左右回到家发现北屋门上的锁鼻被剪断,进屋后看见靠东墙放着的电脑显示器和主机都不见了,当时没有报案。被盗的电脑是联想牌的,型号是:新圆梦F518,黑色的,2011年6月份在南宫市紫冢镇购买的,当时花了3643元。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在南宫市垂杨镇经营电脑耗材,门市。2013年大约四五月份的一天,他门市上进来一个大约20岁,个子一米七左右,体型偏胖的小伙子,问他是否要旧电脑,是联想新圆梦系列的,黑色的主机,显示器是19寸的,最终是以1500元左右的价格成交的。后他将该电脑显示器和主机里面的零件分开卖出去。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南宫市紫冢镇东底阁村东西大街的北侧谢某甲家北屋内。东邻谢某乙家,西邻胡同及谢某丙家,南邻陈某甲家,北邻谢某丁家。6、销售单,证实日谢某甲从南宫市紫冢镇朝辉电脑门市购买F518联想计算机一台,价格3643元。7、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某甲家被盗的联想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价值2500元。鉴定基准日日。二、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段芦头镇段一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赵某甲家大门挂锁,从其北屋立柜内盗窃现金4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4月至6月份的一天,他骑摩托车转到南宫市段芦头镇上,见一户人家用挂锁锁着门,于是就用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去开锁,试了几次后锁打开了。他进去后在北屋东里间立柜内看到一个黑色挎包,包里面有现金,他将钱装进裤兜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临走时将该户大门锁住了。回家后数了数他偷的钱不是3400元,就是4300元。偷的钱都平时开支了,有一部分给孩子看病花了。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段芦头镇段一村段芦头镇中学北侧东西方向公路东头路南胡同内西侧第一户的赵某甲家,王连阳称通过自配钥匙打开门锁,在该户盗窃的现金4300元。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中午,她发现放在北屋东里间立柜内的4300余元钱不见了。被盗的现金放在一个黑色挎包内,没有翻箱倒柜的痕迹。当时没有报案,直到前几天公安干警带着嫌疑人来指认现场,她才去报案。在这次被盗后有十来天家中还被盗了一次。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次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段芦头镇段一村村民赵某甲家院内。赵某甲家院落东邻南北走向的胡同及村民陈某乙家,西邻村民陶某某家,南邻村民李某乙家,北邻东西走向的街道。三、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南宫市段芦头镇段一村赵某甲家,用同样的手段打开赵某甲家大门挂锁。从其家中盗窃白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其他戒指1个、金耳坠2个、银质长命锁1个、玉质圆环1个。事后王连阳将盗窃的金戒指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河县华鑫金店,长命锁卖与清河县武松公园旁边的文博斋门市。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其在第一次盗窃了段一村一户人家4300元后,相隔十多天他再次骑着摩托车来到这户人家,还是用那串钥匙打开锁。进去后从北屋东里间立柜内找到一包首饰,其装在兜内骑着摩托车回家了。盗窃的戒指是普通的金戒指,上面缠着个红布。几天后他将盗窃的金首饰卖到清河县华鑫金店,卖了2000元左右,金店的人复印了他的身份证,并且留了其手机号码:137××××8247。长命锁卖到了清河县武松公园旁边的文博斋门市,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段芦头镇段一村赵某甲家门外,王连阳称通过自配钥匙打开门锁,曾两次在该户实施盗窃,第一次盗窃的现金,第二次是一包首饰。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3年3月底4月初,家中被盗现金十来天后的一天下午,发现家中的首饰被盗。被盗的有带着吊坠的白金项链一条,6.2克黄金戒指一个,1.6克的金戒指一个,800多元购买的黄金耳坠一对,银质的长命锁一个,一元硬币大小的玉质圆环一个。首饰和上次被盗的现金都放在同一个挎包内。被盗的首饰价值大约3160元。当时没有报案。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他是清河县华鑫金店经理,他经营的金店有回收旧首饰的业务,该店收取旧的金货都会查看出卖人身份证件,并复印身份证留存。经查找有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为王连阳的人,单子上写着王连阳的电话137××××8247和加工1.23、足金7.78和2132字样。加工1.23的意思是说卖给他们的这个首饰是1.23克的,个人加工过的首饰,不是大厂子生产的。另外足金7.78的意思是这个首饰是7.78克的金首饰。2132的意思是这两样首饰合款2132元。5、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经营文博斋古玩门市多年,地址在清河县三羊街武松公园门口外东侧。2013年收过不少银质的长命锁,收后就再次出售了。其收买物品没有登记,也不查看出卖人的身份证或物品发票。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次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段芦头镇段一村村民赵某甲家院内。7、从清河县华鑫金店提取的被告人王连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上面载明王连阳的电话137××××8247,加工1.23、足金7.78和2132字样。该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张某丁的证言相印证,证实王连阳将盗窃的赃物两件金首饰卖到了清河县华鑫金店。8、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甲家被盗玉质圆环1个、银质长命锁1个、金耳坠2个、金戒指1个、黄金戒指1个、带吊坠的白金项链1条,鉴定价值共计3110元,鉴定基准日为日。四、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紫冢镇西王门庄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张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三星牌电脑显示器及组装电脑主机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00元。现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上午,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转到西王门庄村一条东西大街道南一条胡同内,一个冲西的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门锁,从这户人家的北屋内盗窃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一台。这个电脑主机机箱是黑色的外壳。不是品牌的,显示器是三星牌的平板显示器。回家后他将该电脑主机的外壳换后一直自己使用。三星牌显示器和他在大辛庄偷的清华同方的电脑主机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甲。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紫冢镇西王门庄村村西东西大街街南胡同内,王连阳指出东侧张某甲家,就是其盗窃三星电脑显示器、一台组装电脑主机的人家。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清明节前后回家时,张某甲发现家里的电脑被盗了,当时没有报案。日他接到电话听说犯罪嫌疑人抓到了,才去报的案。被盗的电脑显示器是三星牌的,主机是组装的,黑色上面有个王字,2011年12月份在垂杨镇花了3000元购买的。经张某甲辨认,从刘某甲家中扣押的被告人王连阳卖与刘某甲的三星电脑显示器,便是其家中被盗的电脑显示器。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她花了1100元,从南宫市紫冢镇上一户人家家里购买了一台黑色三星牌的平板电脑显示器和黑色的清华同方牌的电脑主机。是一个男子卖的,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紫冢镇西王门庄村张某甲家院落北屋内。东邻南北走向的胡同及村民张桂荣家,西邻南北走向的胡同、田某乙及田某丙家,北邻村民田某丁家,南邻坟地。6、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日,公安干警从被告人王连阳家中北屋西里间内提取、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日公安干警从南宫市紫冢镇王义寨村刘某甲家中,扣押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清华同方电脑主机一台。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日被盗的三星牌电脑显示器及电脑主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8、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甲家三星电脑主机、组装显示器各一台,鉴定价值2100元,基准日日。五、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转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见该村村民张某戊家大门未锁,便进入其家中盗窃貉子料约40斤。后将盗窃的貉子料卖给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到南宫市西王排村转悠。在该村东西大街上路南一条胡同东侧一户人家大门没有关,他就走了进去,见这户的大门过道内的北墙下放着貉子料,便顺手提溜走了。貉子料约有40斤左右,他卖给了南王庄村的“石头”,没说是偷的,卖了一两千元,比市场价格便宜。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东西小公路路南胡同内张某戊家门口位置,指出其从该户大门过道处盗窃貉子料40斤左右。3、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0时左右出来看见他放在门底下的貉子料没有了,当时没有报案,现在听说嫌疑人被抓获,才来报案。被盗了40斤左右,价值4500元。被盗的貉子料放在其家大门底下靠近北墙的位置,大门没有被撬,是大门开着被盗走的。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张某戊家院内。东邻王某辛家,西邻胡同及村民王某庚家,南邻村民张某已家,北邻村民郝某某家。5、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戊家被盗貉子料40斤,鉴定价值4500元,鉴定基准日日。六、日上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紫冢镇后高庄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张某庚家门锁,入户盗窃羔子褥子100余条。后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南宫市紫冢镇吕家坡村的吕某某。经鉴定:被盗羔子褥子价值80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转到紫冢镇后高庄村东西公路,见路南有条胡同,顺着胡同走到南头,发现一户人家的门锁着,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锁。进院后在北屋西耳屋内发现有好些羔子褥子,他便找了编织袋,装了100条左右。然后锁住门,将盗窃的羔子褥子驮回了家。过了几天后他把这些褥子卖到了紫冢镇后紫冢村一户人家,卖了2000元左右。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紫冢镇后高庄村东西小公路路南胡同南头西拐门口冲东的张某庚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这户人家就是其用自配钥匙进入,偷了100条左右羔子褥子的人家。3、被害人张某庚陈述,日9点他外出,中午1点多回来,见家里的外大门锁着,北屋西边封闭屋的门开着。后发现放在西耳屋内的口羔脖头褥子40条、羔子浅褥子40条、黑色的口羔浅褥子23条、大毛羔褥子6条,总共109条褥子被盗。他当时没有报案。直到10月25日公安干警带着嫌疑人来指认现场,他才报的案。这些褥子进价8000元。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事皮毛褥子加工,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有个人给他打电话问是否做着口羔褥子,他说是,这个男子要了他的地址,驮着货就去了他家。他看过货后告诉那人说不要,那男子称不愿再弄走了,最后说好他帮忙代卖,一条褥子25元,一共是108条,他给了这个男子两千多元。褥子有黑色的,有白色的,长一米,宽五十厘米。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紫冢镇后高庄村张某庚家院内。东邻空闲宅基地,西邻村民张某辛家,南邻空闲宅基地,北邻村民张某壬家。6、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日王连阳带领民警指认了吕某某褥子经营处,吕某某主动退出了108条从王连阳手中收购的羔子褥子,为固定证据,追回被盗物品,办案民警刘峰、侯建树在见证人闫某某的见证下,扣押了吕某某交出的108条羔子褥子。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庚对从吕某某手中扣押的羔子褥子仔细查看后,称这108条羔子褥子就是其家中日中午被盗的褥子;被告人王连阳仔细辨认后,指出从吕某某手中扣押的羔子褥子就是自己从后高庄村那户人家盗窃后,卖给紫冢的羔子褥子。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吕某某辨认,被告人王连阳就是2013年4月份在紫冢镇其租住的地方,卖给其108条褥子的那名男子。9、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日将王连阳盗窃的羔子褥子108条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庚。10、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庚家被盗口羔脖头、口羔、大毛羔褥子共计109条,鉴定价值8000元,鉴定基准日日。七、月份的一天中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见该村村民冯某甲家大门未锁,便从大门进入冯某甲家中,盗窃貉子尾料30斤。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转到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在该村东北方向靠近大桥的一条东西街快到东头的位置有个南北胡同,胡同内东侧一户人家门没有锁,他就推门进去。进去后发现这家过道内的南墙下有好些貉子尾,他就顺手拿了一袋走了。一袋大约有30斤,他卖给了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石头”,卖了约1500元。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东西方向大街靠东头位置街北胡同内东侧的冯某甲家门口位置,指出该户就是当时没有锁门,他直接进入偷了约30斤貉子尾的人家。3、被害人冯某甲陈述,月份的一天下午1点钟左右,他出去的时候发现家里大门底下放着的貉子料被盗了,当时没有报案。现在听说嫌疑人抓住了,就来报案了。被盗的是土黄色的貉子尾巴,他家大门洞底下放着有一千多斤,被盗了大约有30斤,价值4600元左右。家里被盗的时候门没有锁。4、证人王某乙(别名“石头”)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连阳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卖给他二三十斤的貉子尾,他给了王连阳1000多元。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冯某甲家院内。东邻冯海运空闲宅基地,西邻胡同及冯某乙家,南邻村民冯某丙空闲宅基地,北邻东西大街及庄稼地。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冯某甲家被盗貉子料30斤,鉴定价值4600元,鉴定基准日日。八、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张某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貉子头100余斤。后将盗窃的貉子头卖与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王某乙,得款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来到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一条东西街上,路南有个南北胡同,向南走到头后向西拐有户人家用挂锁锁着门。他用大铰钳把挂锁打开,在这户人家过道内的南墙下,偷了一袋子貉子头。后将这些貉子头卖给了南王庄的“石头”,卖了大约2000元。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张某乙家门口位置,指出该户就是他用大铰钳剪断门锁,入户盗窃一袋貉子头的人家。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大门的挂锁没有了,门半开着,院内过道中放着的一百斤貉子头被盗了。当时没有报案。被盗貉子头是浅灰色的,总共有100多斤,总价值6000多元。4、证人王某乙(别名“石头”)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9月份被告人王连阳骑着摩托车到他家找他,驮了一袋子有几十斤貉子头卖给他。他给了王连阳大约2000元。这些貉子头他已经剪毛梳绒用了。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东王排村一条东西大街的南侧胡同张某乙家院内。东邻胡同及张某癸家,西邻王某壬家,南邻张某子家,北邻张某丑家。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家被盗貉子头皮100斤,价值6000元,鉴定基准日日。九、日18时许,被告人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见该村村民赵某乙家大门未锁,便进入其家院内,盗窃玄狐块皮10斤。后以1000元的价格在枣强县大营镇市场上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下午,他骑着摩托车来到明化镇大辛庄村,该村南边的东西街路南有户人家开着门,他进去转了一圈家里没有人,就从一进门的这个屋内靠近门口的位置拿走了一袋约十斤灰色的狐狸料。过了几天他去大营集市上把这些狐狸料卖掉,卖得1000元左右。他骑着自己的一辆旧摩托车去偷的,这辆摩托车已经在网上卖了,是在偷了这户人家后没有多长时间卖了。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赵某乙家住宅位置,王连阳指出他曾在该户人家屋内盗窃一袋狐狸料。3、被害人赵某乙陈述,日上午,家人发现放置在他家北屋东里间东墙下的十斤玄狐块皮不见了,用一个绿色塑料袋装着。被盗的皮子叫玄狐块皮又叫银狐块皮,是长毛银灰色的,价值约4500元。后来他调取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偷皮子的是个20多岁、中等身材、高个的男子,骑红色摩托车,日18时44分到他家盗窃的皮子。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日21时35分,赵某乙报案称其放在家中的10斤玄狐皮子被盗,价值约4500元。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一条东西大街的南侧赵某乙家院内。东邻胡同及民宅,西邻民宅,南邻民宅,北邻大街。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乙家被盗玄狐块皮10斤,价值450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日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王某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貉子料、貉子皮、水貂碎毛等物品。后将盗窃物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81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到了西王排村,在该村通向东王排村的东西公路路南一个南北胡同内,有户人家大门用挂锁锁着,他用大铰钳剪断挂锁,把锁挂在门上。进去后见北屋内茶几的旁边地上有用袋子装着的貉子料,他就掂了出来,临走时在大门过道的三轮车又拿了一些貉子皮,还顺手从三轮车下面拿了一些东西,不记得是什么了。40斤左右貉子料、20余张貉子皮卖给了南王庄村的“石头”,没告诉他是偷来的。貉子料卖了约2000元,貉子皮卖了500元左右。剩的东西不记得是怎么处理了。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西王排村村民王某丙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该户就是他用大铰钳剪断门锁进入院内,偷了40斤左右貉子料,20多张貉子皮等物品的院落。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日上午7点多他从家中离开,下午4点回家后见家中的大门锁被剪开,锁还在门上挂着。进去后发现大门洞内过道南侧三轮摩托车后斗内的30张貉子皮不见了,在北屋客厅内茶几东侧地上的40斤貉子浅(又称貉子料)和门口摩托三轮车下面食品袋内的3斤本色的水貉子碎毛也被盗了。当时没有报案。貉子料40斤,是长条本色的,在编织袋内装着,貉子皮是本色的整皮,总价值8000多元。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王某丙家院内。东邻王清连空闲宅基地,西邻马某乙家,南邻马某丙家,北邻胡同。5、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丙家被盗貉子皮30张、貉子料40斤、水貉子碎毛3斤,价值881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一、日18时许,被告人王连阳驾驶摩托车到南宫市明化镇北唐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魏某某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狐狸料褥子80条。后以8000余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到了北唐村,从该村村西的一条南北公路进的村。公路路东有一条东西方向的胡同,胡同内一户人家东墙上写着烤鸭两个字,大门用挂锁锁着,他就用随身携带的大铰钳剪断挂锁,进入院子。后将北屋门上的玻璃弄坏进入屋内,从北屋西里间靠北墙的地方盗窃80条狐狸料褥子。过了两天,在后紫冢村一个人家里将这些褥子卖给了大营的人,卖了8000元左右。他拿着80条去的,退回2条,卖了78条。剩的两条他在大营集市上卖了30元。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明化镇北唐村村民魏某某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曾用大铰钳剪断该户门锁,进入院内盗窃80条狐狸皮褥子。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日下午4时,她锁住门外出,6时30分回到家中,见大门锁没了,北屋东边门上的玻璃也碎了。经过查点,发现放在北屋里间靠北墙的狐狸皮褥子被盗了大约有80条左右。褥子均40公分宽、80公分长,有棕色和浅灰色的。都是用狐狸皮的下脚料缝合在一起制作成的褥子。一张价格大约在150元左右,总价值12000元。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月份的一天下午,前些天卖给他108条羔羊褥子的年轻小伙子又来到他家,拿着80条狐狸皮褥子问他要不要,他说不要,这时他的邻居刘某丙说可以帮忙介绍卖掉,然后刘某丙就给大营镇的郭某丁打电话。郭某丁来后,他和刘某丙一起跟郭某丁谈的价钱,最后郭某丁要了78条,剩下的那两条质量不好。78条褥子一共卖了八九千元,他和郭某丁从中每人抽了一二百元,算是介绍费,剩下的钱全部给了那个年轻的小伙子。不知道这些褥子是偷的。5、证人郭某丁的证言,证明月份的一天,刘某丙给他打电话,问他要不要狐狸皮褥子。当天下午他到了南宫市紫冢镇后紫冢村吕某某家,去后见到卖褥子的人,是一个高个小伙子,挺壮实,有20多岁。他是和刘某丙、吕某某谈的价格,每条117元,买了78条,有两条质量差没有要。买的褥子中10条左右是浅颜色的,剩下的都是深色的。最后他给了刘某丙、吕某某二人9100元。这些狐狸皮褥子他进行染色加工后已经卖掉。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日20时20分,魏某某报案称日18时30分左右,其回到家中,发现外门锁不见了,北屋东边门上的玻璃碎掉,放在北屋西里间的80条狐狸皮褥子丢失。7、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明化镇北唐村村民魏某某家中。东邻胡同及孙某甲家,西邻孙振刚家,南邻胡同及孙某乙家,北邻孙某丙家。8、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魏某某家被盗狐狸皮褥子80条,鉴定价值1200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二、日18时许,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紫冢镇南六方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马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貉子皮褥子、貉子腿料、貉子尾料、貉子腿褥子等物品。后将盗窃的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的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来到南六方村,在该村东西大街交叉的南北街街北路西一个冲东的门口。他用大铰钳剪断了大门挂锁进入院子,盗窃北屋桌子上放着的10条貉子皮褥子、西墙下地上的约10斤左右的貉子腿料和貉子尾料、西里间的案子底下十张左右貉子腿褥子。这些东西他卖给了南王庄村的“石头”,卖了2000元左右。貉子腿褥子和貉子皮褥子是散的,貉子腿料和貉子尾料是分别用袋子装的,他用自己带的编制袋装走的。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紫冢镇南六方村马某甲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曾用大铰钳剪断门锁,进入该户院内盗窃貉子皮褥子、貉子腿褥子约20张,貉子腿料和貉子尾料10斤左右。3、被害人马某甲陈述,日下午五点左右,他锁住门外出,七点钟左右回家后,发现外门开着,北屋正对着屋门口的桌子上放着的10张貉子皮褥子、放在客厅靠西墙门口北侧的半袋貉子腿料和半袋貉子尾料、北屋西里间靠东墙的案子底下30条貉子腿皮褥子均不见了。丢失的貉子皮褥子,是貉子毛本色,长1米,宽50公分,貉子腿料20斤左右,貉子尾料10斤左右。4、证人王某乙(别名“石头”)的证言,证明月份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连阳卖给他貉子皮褥子、貉子腿褥子大约20张左右,貉子腿料、貉子尾料十斤左右,这些货他给了王连阳大约2000元,货他都梳绒用了。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日22时27分,被害人马某甲报案称,当天下午在其家中北屋放着的10张貉子皮褥子、半袋貉子腿料、半袋貉子尾料和30条貉子腿褥子丢失,总价值8100元左右。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紫冢镇南六方村马某甲家中。东邻胡同及马某丁家,西邻马某戊家,南邻马某已家,北邻马某庚家。7、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甲家被盗貉子尾料10斤、貉子腿料20斤、貉子腿褥子30张、貉子皮褥子10张,价值共计810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三、日上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紫冢镇西黄尧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韩某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现金99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上午,我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来到紫冢镇西黄尧村。转到一户人家门前,见该户外门用挂锁锁着,他用随身带的大铰钳剪断门锁进入院内。从北屋东里间立柜内一个挎包中盗窃一捆百元面额的现金,事后他数了数不是9800元就是9900元。这户人家南边墙外是空地。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紫冢镇西黄尧村西十字路口南边大街路西的韩某甲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曾用大铰钳剪断该户门锁,进入院内盗窃现金一捆儿,9800元或9900元。3、被害人韩某甲陈述,日上午8时左右,他锁上门外出,到上午10时左右回到家,见门锁被撬,锁找不到了。他进家后发现北屋有被翻动的痕迹,放在北屋东里间组合柜内的9900元现金被盗,都是百元面额的。当时没有报案。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紫冢镇西黄尧村韩某甲家中北屋内。韩某甲家东邻胡同及韩某乙家,西邻胡同及韩某丙家,南邻韩某丁的空闲宅基地,北邻韩某戊家。十四、日上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王某甲家门口挂锁,入户盗窃貉子尾58斤、貉子腮子(貉子头两边的皮)10斤、貉子大毛4斤、金耳环一对及几张旧版人民币。后王连阳将盗窃的貉子尾、貉子腮子、貉子大毛以约20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王某乙。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13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来到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转到村中间东西公路路北的胡同内,见一户门口冲西的人家门口锁着挂锁,就用随身携带的大铰钳,剪断了门锁。进去后从北屋西里间东墙下南侧床头柜抽屉里一个首饰盒内盗窃一对耳坠,盒里有发票,上面写着价格1700元。还从北屋西里间的被柜抽屉内盗窃几张旧版的人民币,从南屋内偷了大约十斤貉子腮子和几斤貉子大毛,在大门口南侧的过道内偷了大约50斤左右的貉子尾巴。貉子尾、貉子大毛、貉子腮子卖给了南王庄的“石头”。卖了2000元左右。耳坠和旧版人民币卖到了清河县武松公园旁边的文博斋,耳坠卖了1200元、旧版人民币和过去在段芦头镇偷的一个银质长命锁一块卖了300元左右。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村民王某甲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用大铰钳剪断门锁,从该户盗窃了貉子腮子、貉子大毛、貉子尾、一对耳环、几张老币。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3年农历6月24日9点半他锁门外出,他家人10点多回到家,见有人骑着摩托车驮着东西离开。进家后发现家中被盗,通过查看被盗物品有58斤子貉子尾一袋,10斤貉子腮子(貉子头两边的皮),4斤貉子大毛,金耳环一对,抽屉内的几张老币。当时没有报案,直到前几天公安干警带着嫌疑人来指认现场,他才报的案。58斤貉子尾是以150元一斤买的,价值8700元;貉子腮子160元一斤,10斤价值1600元;貉子大毛300元一斤,4斤价值1200元;金耳环是他在清河县信誉楼买的,购买发票也被盗了,购买价格是1700多元。另外,其陈述的被盗物品的放置地点与被告人供述的地点一致。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月份的一天,王连阳卖给他一大袋貉子尾、貉子腮子、貉子大毛,是混在一起的,大约有几十斤。当时给了王连阳多少钱他记不清了,他把这些东西当做地渣子在水里煮过后梳绒用了。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西王排村村民王某甲家中。王某甲家东邻张某巳家,西邻胡同及张某午家,南邻王某癸家,北邻王某子家。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家被盗金耳环2个、貉子大毛4斤、貉子腮子10斤、貉子尾58斤,价值1320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五、日下午,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明化镇大辛庄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郭某甲家门锁,入户盗窃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到了大辛庄村,在村里转悠,转到该村中间一条东西大街上,大街中间位置路北有条小胡同,胡同内路东有户人家门口用挂锁锁着。于是他用大铰钳剪断门锁进入院内,这户人家家中装修的不错,像是才结婚。在北屋西里间内有张床,床是南北放置的,他打开该床头靠背,里面有个棕色的包,在包里有10000元现金,百元面额的。后他又翻了翻梳妆台抽屉,没有找到其他东西,就骑摩托车离开了。钱用于平日开支了。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村民郭某甲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用大铰钳剪断门锁进入该院内,盗窃现金10000元。3、被害人郭某甲陈述,日下午3点半左右,他锁上门去地里干活,到下午6点的时候他回到家,见家里大门开着,大门上的锁没有了。进屋后发现北屋西里间床头靠背的柜子内现金10000元被盗。当时因为母亲有病,没有报案。直到10月25日公安干警带着嫌疑人来指认现场,他才报的案。被盗现金是百元面额的共100张,用皮筋捆着。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东西大街北侧南北胡同内村民郭某甲家中。郭某甲家东邻郭某辛家,西邻胡同及郭某丑家,南邻郭某寅家,北邻胡同及郭某卯家。十六、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安子窝村,见该村村民张某卯家大门未锁,便从大门进入张某卯家盗窃貉子料40斤,后将盗窃的貉子料卖与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王某乙,得款450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下午,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来到安子窝村。在该村南边一条东西大街上向东走,路南有个挺高的房子大门口,比周边的房子高。他见这户人家大门没锁,就从大门口进了院子,进去后发现大门过道内的南墙下面有好些貉子料,在一个大编织袋内,他就直接将编织袋提走了,有四五十斤。然后去了南王庄村将貉子料卖给“石头”,卖得4500元。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安子窝村村民张某卯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月份的一天下午,他见该户没有锁门,便从大门进入盗窃貉子料四五十斤。3、被害人张某卯陈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在家中北屋坐着,外门关着,但没有锁,后他出去的时候发现大门底下放着的貉子料没有了。当时没有报案,现在听说嫌疑人抓住了,才来报案。被盗的貉子料是有点黄白色的,是整张的皮上割下来的下脚料,当时在他家大门洞底下靠南墙放着,共有四十八九斤。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月份的一天,王连阳卖给他一大袋貉子尾、貉子腮子、貉子大毛,是混在一起的,大约有几十斤。当时给了王连阳多少钱他记不清了,他把这些东西当做地渣子在水里煮过后梳绒用了。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安子窝村张某卯家中。张某卯家东邻胡同及张立之家,西邻张某辰家,南邻朱某某家,北邻大街。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卯家被盗貉子料48斤,价值600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七、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村村民郭某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狐狸皮料20余斤。后将盗窃的狐狸皮料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大辛庄村的王某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00元。现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豪爵125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了大辛庄村,转到该村村东的南北胡同南边。有户人家门口冲东,在胡同内南头路西,南边是大坑。他见这户人家锁着门,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锁,进去后见到东屋内东墙下有混合料,就用大袋子装了有十小袋左右。然后骑摩托车离开。临走时把这户人家的大门锁锁住了。过了十天左右,他将这些东西卖到大辛庄村西的一户人家,卖得1400元。狐狸头是按10元一个卖的,其他的按斤卖的。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村民郭某乙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用自配钥匙打开门锁,进入该院内盗窃了狐狸头等混合料。3、被害人郭风贺陈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他锁上门去接孩子放学,18时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里的狐狸料丢失,当时没有报案。狐狸料里面包括狐狸机子条、本色的貉子料、玄狐银兰块皮、玄狐头,总共有20多斤。被盗的狐狸料在他家东屋靠东墙的地方放着。他家大门没有被撬痕迹。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当时一个小伙子骑着一辆摩托车,找到她说有点东西想卖给她,她看了看狐狸料太碎,告诉那人不要。那人走后又二次回来,要卖给她,她当时就以1400元的价格收买了。她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偷的。5、扣押物品决定书、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日,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和指认,在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王某丁家中扣押部分被盗物品:狐狸头等混合料一袋。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连阳经对从王某丁手中扣押的一袋混合料辨认后,指出这袋混合料就是其当时从大辛庄村一户人家偷的混合料。被害人郭某乙对从王某丁手中扣押的一袋混合料进行辨认后,指出这袋混合料就是2013年7月份他家中被盗的部分混合料。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将从王某丁处扣押的狐狸头等混合料一袋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乙。8、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村民郭某乙家中。郭某乙家东邻胡同及郭某已家,南邻郭某庚家,北邻郭某子家。9、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乙家被盗狐狸料混合皮子20斤,价值400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八、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郭某丙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黑色清华同方牌电脑主机一台。后将盗窃的该电脑主机及在南宫市西王门庄村张某甲家盗窃的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本判决书第三起犯罪),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00元,现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月份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豪爵银豹125型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了大辛庄村,转悠到村东一户门口冲南的人家,大门用挂锁锁着,他用带的大铰钳剪断挂锁进入院内。从该户东屋内盗窃电脑主机一台,清华同方牌,黑色外壳。后卖给了他妻子的熟人,卖了1100多元。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东村民郭某丙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他曾用大铰钳剪断该户门锁,入户盗窃清华同方电脑主机一台。3、被害人郭某丙陈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30分他锁门外出,18时30分他的家人回到家,发现家里的电脑主机被盗,当时没有报案。被盗的电脑主机左上角有“清华同方”字样,黑色的,2012年11月份花了3200元购买的。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她花了1100元,从南宫市紫冢镇上一户人家家里购买了一台黑色三星牌的平板电脑显示器和黑色的清华同方牌的电脑主机。是一个男子卖的,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5、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日公安干警从南宫市紫冢镇王义寨村刘某甲家中,扣押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清华同方电脑主机一台。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郭某丙的妻子李某丙对一组电脑主机的照片进行辨认,能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从刘某甲家扣押的清华同方电脑主机就是她家被盗的电脑主机。经被告人王连阳对一组电脑主机的照片进行辨认,能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从刘某甲家扣押的清华同方电脑主机就是他从明化镇大辛庄村门口冲南的那户人家偷的电脑主机。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日,被告人王连阳盗窃的清华同方牌电脑主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丙的妻子李某丙。8、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明化镇大辛庄村村东村民郭某丙家中。郭某丙家东邻郭某乙家,西邻空闲宅基地,北邻郭某戊家,南邻大街。9、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丙家被盗清华同方牌电脑主机,价值2800元,鉴定基准日日。十九、日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垂杨镇前溹泸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路某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灰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其将盗窃的电脑以750元的价格卖与南宫市紫冢镇的王某戊。经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阴历6、7月份的一天,我骑着自己的豪爵摩托车来到垂杨镇前溹泸村。进村后一个十字路口,向东走约100米路北有个大宽胡同,胡同内路西有户人家大门用挂锁锁着,他就用带的大铰钳把门锁剪断进入院内。从北屋内的老板桌上搬走一台联想牌灰色笔记本电脑,看上去有八成新,连同电源线一起拿走的。过了一两个月,他把该笔记本电脑卖到了紫冢镇上的一个电脑门市,卖了700多元。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垂杨镇前溹泸村村民路某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他曾用大铰钳剪断该户门锁进入院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3、被害人路某陈述,日中午12时左右,她锁住门外出,到下午4时30分左右回到家,见外门上的小门开着一点缝,锁找不到了。进屋后,发现放在客厅西边单间靠东墙位置梳妆台上的联想牌灰色笔记本电脑被盗。该电脑是2011年从南宫市垂杨镇“筱静电脑联想专卖店”买的,当时花了4500元。电脑右上角被摔掉了一块。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他在南宫市紫冢镇经营一家“仔冢镇小博电脑门市”,经营电脑耗材。2013年大约9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他店里进来一个20多岁,个子一米七左右,体型偏胖的男子,拿来一台旧笔记本电脑,问他是否收旧电脑,说这个电脑不能玩游戏。他问那男子电脑在哪里买的,有无正规发票,那人说已经买了三年,发票找不到了。最终他以720元的价格收购了那台电脑。是一台联想牌银灰色笔记本电脑,型号是G450,外表七八成新。5、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日,公安干警从王某戊的电脑门市扣押其收购的被告人王连阳盗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经被告人王连阳对一组笔记本电脑的照片进行辨认,能辨认出9号照片中从王某戊电脑门市扣押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就是他从南宫市垂杨镇前溹泸村门口冲东的那户人家盗窃的笔记本电脑。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连阳盗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路某。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日17时30分,被害人路某报案称,家中北屋梳妆台上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被盗。9、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垂杨镇前溹泸村东西大街北侧胡同内村民路某家中。路某家东邻胡同及李某丁家,西邻李某戊家,南邻李某已家,北邻胡同及李某庚家。10、“垂杨筱静电脑经营部”收据,证实日,被害人路某在“垂杨筱静电脑经营部”购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4500元。11、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路某家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鉴定基准日日。二十、日9时许,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紫冢镇杨家洼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李某甲家门锁,入户盗窃貉子褥子44张。后将盗窃的貉子褥子卖与南宫市段芦头镇南王家庄村王某乙,得款4000元。经鉴定:被盗44条貉子褥子价值600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他骑着摩托车转到紫冢镇杨洼村,在一条东西街上,路北的一户人家门口贴着瓷砖,他用带的大铰钳剪断外门挂锁进入院内。从该户东屋内盗窃貉子褥子44条。当天下午他到段芦头镇南王庄村将偷的貉子褥子卖给“石头”,卖得4000元。44条褥子中本色的18条、白色20条、深色6条。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被告人王连阳来到南宫市紫冢镇杨家洼村村民李某甲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用大铰钳剪断该户门锁进入院内,盗窃44条貉子皮褥子。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日上午9时,他锁上门去交电费,到了9时30分左右回来看见家里大门开着,锁被撬了。进屋查看后发现东屋内东墙下的44条貉子皮褥子被盗。被盗的褥子有18条本色的,20条白色的,6条蓝色的,都是一米长五十公分宽。后来他村的杨长保告诉他,在大营镇见到他加工的褥子了,他便向公安机关报案。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小名叫石头,南宫市段芦头镇王家庄村人,平时在家疏绒。日傍晚,王连阳一个人骑着黑色的125型摩托车驮着一大包东西到他家,说孩子病了要用钱,需要卖掉,卸下来一看,包内有18条本色褥子、20条白色褥子和6条深色褥子。这些褥子有本色的三条成品貉子皮褥子,二条白色的成品貉子皮褥子,其他都是活片。看后他就给他亲戚陈某丙打电话问价格,陈某丙说4000元就可以要,于是他就花了4000元买下了这些貉子皮褥子。第二天他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丙。王连阳一共卖给他六次东西。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他经营皮褥子生意,2013年9月底的一天,他的远房亲戚“石头”打电话找他,说别人有点褥子,问他多少钱能要,并讲了一下褥子的情况,他告诉“石头”说不能超过4000元。第二天他就到了段芦头镇南王庄村“石头”家里,见到货是半成品活片。这些活片有本色的18条、白色的20条、深色的发点黑和发点蓝色的6条。“石头”说人家少了4600元不行,于是他就给了“石头”4600元,将这44条半成品的活片褥子拉走。他拉走后又让人进行了加工,10月上旬的一天,他拉着18条本色的貉子皮褥子和20条白色的貉子皮褥子去大营镇赶集,在市场上把这些东西卖给了两口子,共卖了6250元。剩的6条深色的褥子放在别人的加工点在加工。他不知道“石头”大名叫什么。6、证人李庆发的证言,证明他在家中经营皮草褥子生意,几天前从大营镇褥子市场购买过18条本色和20条白色的貉子皮褥子,规格是一米乘四十七八公分的。他购买的白色褥子的成交价格是170元一条,本色褥子的成交价格是160元一条。7、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日16时,公安机关对陈俊彬送交来的6条深色貉子褥子依法进行扣押。日18时,公安机关对李庆发家中的18条本色貉子褥子、20条白色貉子褥子依法进行扣押。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陈俊彬手中扣押的6条深色貉子褥子和从李庆发家中扣押的18条本色貉子褥子、20条白色貉子褥子,让被害人李某甲进行辨别,李某甲认真查看后指出,这44条貉子皮褥子就是9月25日其家中被盗的褥子;上述物品经被告人王连阳辨认指出,以上物品就是他在2013年9月底的时候从紫冢镇杨家洼村一户人家盗窃的44条貉子皮褥子。9、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日,从陈俊彬手中扣押的6条深色貉子褥子和从李庆发家中扣押的18条本色貉子褥子、20条白色貉子褥子,共44条貉子皮褥子,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甲。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王某乙对10张不同的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7号照片中的王连阳就是日下午在其家中卖给他44张貉子皮褥子的男子;经被告人王连阳对10张不同的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7号照片中的王某乙就是2013年多次收买他盗窃物品的那个叫“石头”的人。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日13时50分,被害人李某甲报案称,日上午9时左右,家中的44张貉子皮褥子被盗。1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紫冢镇杨家洼村村民李某甲家中。李某甲家东邻胡同及杨某甲家,西邻、北邻杨某乙家,南邻街道及杨某丙家。13、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家被盗的44条貉子皮褥子,价值6000元。鉴定基准日日。二十一、日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明化镇明化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王某已家大门挂锁,入户盗窃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9月底10月初的时候,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来到明化村,在该村一个南北胡同内,见一户人家的大门用挂锁锁着。他用随身携带的大铰钳剪断挂锁,期间把门鼻也别坏了。后从该户北屋内的床褥子下面盗窃现金1300元。后来才知道其中有300元是假币。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明化镇明化村村民王某已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曾用大铰钳剪开该户门锁,从其北屋内盗窃现金1000元和300元假币。3、被害人王某已陈述,日15时左右,他锁上门去地里干活,一个小时后回家,见家里的大门开着一扇,锁不见了,门鼻也坏了。进屋查看后发现在北屋的西里间内床褥子下面的2000元钱被盗,300元假币也不见了。他当时没有报案。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次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明化镇明化村村民王某已家中。王某已家东邻空闲宅基地,西邻胡同,南邻孔某某家,北邻空地。二十二、日下午,被告人王连阳驾驶其黑色豪爵125型摩托车到南宫市明化镇前刘丘村,用大铰钳剪断该村村民刘某乙家大门上的挂锁,入户盗窃衣服网子6个、水貂条子4个、水貂料5.2斤和现金3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460元,现已追回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连阳供述,2013年10月初的一天,他骑着自己的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来到前刘丘村。在该村村东一条东西胡同内,一户人家大门用挂锁锁着,他用随身携带的大铰钳剪断门锁进入院内。在该户北屋东里间内的床褥子下面翻出300多元的现金,在东南角的梳妆台抽屉内翻出几十元零钱。后又拿了一些南屋案子上的水貂条子和水貂制品,还拿了几个加工使用的网子。将以上物品带回家后,怕被他妻子发现,就藏在前院东边棚子的水瓮中,几个网子扔掉了。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日,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侦查民警押解被告人王连阳来到南宫市明化镇前刘丘村村民刘某乙家门口位置,王连阳指出其曾用大铰钳剪断门锁,进入该院内盗窃水貂条子、水貂料等物品及300多元现金。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日中午他锁门外出,下午6点左右回到家,见家里的大门开着,锁不见了。他进屋查看后发现,南屋放的黑色水貂条子4个、棕色水貂料2个、衣服片的网子6个被盗。北屋东里间的床褥子下边现金350元和梳妆台抽屉内的35元零钱也被盗了。他当时没有报案。4、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证实日14时许,公安干警在被告人王连阳前院东侧水瓮内提取扣押水貂料一袋。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日,被告人王连阳对从其家前院东侧棚子下水瓮内提取的一袋水貂条子、水貂料进行辨别查看,王连阳指出,这些水貂制品就是其从前刘丘村盗窃后藏匿在自己家前院水瓮中的水貂条子、水貂料。经被害人刘某乙辨别查看,指出从王连阳家前院东侧棚子下水瓮内提取的一袋水貂条子、水貂料,就是其家中被盗的水貂条子和水貂料。6、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日将从王连阳家前院东侧棚子下水瓮内提取扣押的一袋水貂条子、水貂料,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7、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起犯罪现场位于南宫市明化镇前刘邱村村民刘某乙家中。刘某乙家东邻刘某丁家,西邻刘某戊家,南邻街道。8、河北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南价鉴字(2013)第33号,证实经南宫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乙家被盗衣服网子6个、水貂条子4个、水貂料2个,价值4460元,鉴定基准日日。另查明,被告人王连阳因涉嫌盗窃南宫市紫冢镇杨家洼村村民李某甲家44张貉子皮褥子被抓获。到案后,王连阳如实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并主动坦白了本案中其他21起犯罪。公安机关从王连阳家中提取扣押作案工具黑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钥匙一串(16把);在王连阳的带领指认下,从王连阳家外东南方向肃临公路东侧的空地内提取扣押作案工具大铰钳一把。王连阳盗窃所得赃款有部分用于给孩子治病。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日,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王连阳的供述在其家中提取扣押黑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在王连阳家西屋洗澡间内提取扣押钥匙一串(16把),在王连阳家外东南方向肃临公路东侧的空地内提取扣押大铰钳一把。经王连阳辨认,上述物品就是其作案时一直使用的作案工具。2、南宫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日17时许,在南宫市紫冢镇后底阁村王连阳家中将被告人王连阳抓获。3、被告人王连阳供述,他盗窃所得赃款都用于日常开销,还有就是给孩子看病。他儿子体质不好,营养不良,从小体型偏瘦,不长头发,给孩子四处看病求医花了不少钱。4、证人刘某已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王连阳的妻子,王连阳一直称给家人和孩子看病用的钱是找别人借的,她不知道王连阳盗窃的事情。5、南宫市紫冢镇后底阁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连阳家庭困难,为给长辈和孩子看病,四处举债,因生活压力所迫走上犯罪的道路。6、被告人王连阳的户籍证明、历史证明,证实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与本判决书所列基本情况一致,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1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连阳在半年内作案二十二起,社会危害较大,应依法严惩。另外王连阳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连阳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现场,追回部分赃物,且盗窃所得部分赃款是用于给家人治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王连阳所有的黑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钥匙一串(16把)、大铰钳一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连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连阳用于盗窃的作案工具黑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钥匙一串(16把)、大铰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南宫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三、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奎茂审判员  任映辉审判员  李菊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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