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突袭3中文模组2怎么安装德国联邦国防军模组

【平庸的恶】一份德国联邦法院关于柏林墙守卫的真实判决 | 生活与法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51333人加入此小组
【平庸的恶】一份德国联邦法院关于柏林墙守卫的真实判决由于多人反应字体的问题,我提前说明一下,在word和果壳网页的编辑模式下,我没有为任何文字设定斜体,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一些文字变成斜体。我已经尝试编辑过很多次了,只能对大家说抱歉。另外如果哪位朋友知道这种情况应该@果壳的哪位编辑,请帮忙反映一下。一、导言 最近在果壳谣言粉碎机中关于柏林墙守卫的判决又再度引起讨论,然而像几乎每一次关于法律、关于正义的讨论一样,网友们的言论要么沉湎于虚无的自然正义或道德情感,要么陷入阴谋、报复、胜利者审判的臆测之中,鲜见有凭有据、有理有节的论证。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宣扬个人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仰,也不在于论证德国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而在于原原本本地展示,关于法律和正义的论证,应该是一个什么样子。我相信,对于论证的欣赏和对于艺术的审美一样,是可以培养的,如果我们只是因为见惯了那种迫不及待想要收笔的判决书而败坏了胃口,那么希望这篇对于德国法院判决的介绍可以起到清热解毒的作用。柏林墙是什么,无需本文赘言。因试图翻越柏林墙而殒命于枪口之下的人到底有多少?德语维基给出了136和245两个统计数字。[1] 德国统一之后,根据德国重新统一国家条约的规定,从日起,联邦德国的司法机关整个国家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对所有案件适用联邦德国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于是柏林检察官对当年的肇事人展开了追诉,246人被起诉,然而他们当中很多已经年逾古稀,健康条件不允许他们为当年的行为接受庭审,近半数追诉程序被迫终止。只有126人以判决结案,其中包括8名政治局成员、38名军事领导人员和80名边境部队属员,他们当中又有61人被无罪开释。[ii]二、判决基本情况 本文所欲介绍的是德国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日作出的关于两名边防部队士兵的上诉审判决书(一审于柏林中级法院,日宣判),该判决在一些列同类判决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了此后同类案件的判决。该判决遵守着一种德国法律特有的论证步调,严谨而迂腐,前一步肯定的问题又在下一步被否定,看起来不免让人捉急,但这正是我们该慢慢欣赏的一种特色。判决全文链接: 本案的事实情节在众多同类案件中平淡无奇,日一名20岁的东德年轻人在翻越柏林墙的过程中功败垂成,于3点15分分别被两名被告击中膝盖和背部,于5点30分才被送入较远的警察医院并与6点20分死亡,命中背部的子弹是致命一击。三、判决理由部分主要内容1. 东德法律还是西德法律? 判决书的前两个部分简述了案情和前两审法院的法律意见。从第三部分(C)开始,联邦法院展开了自己对本案的论述。法院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适用哪种法律,是联邦德国的刑法还是民主德国的刑法?根据两德之间的国家条约附件1第3章的内容,西德的法律除了少数例外,在统一后将立即适用于原东德地区。但是法不溯及既往是刑事规范的普遍原则,也就说对于这些案件应当适用行为结束时的法律,也即东德的刑法。然而这个原则的一个例外是:如果新法比旧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加轻微,则适用新法。因此最后的结论是,无论东德还是西德的法律,法院应当适用处罚更轻的法律。2.东德《边境法》是否成为免死金牌? 无论在东德还是西德,用自动武器射杀他人都符合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无论在东德还是西德,士兵执行合法任务都是免罪的理由。然而只有在东德,法律才可能允许士兵在边界射杀逃亡的同胞。这就是东德于1982年制定的《边界法》第27条第2款。[iii]该条规定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使用射击武器攻击人是合法的。而东德刑法第213条将未经国家允许离开国境规定为犯罪行为。[iv]这使得东德法律可能成为本案最终适用的法律。 虽然《边界法》同时还规定:“使用射击武器是最极端的手段”、“尽可能保护生命”,但这依然意味着,为了阻止离开国境的罪行发生,可以射杀。法院立即指出,这一解释只在以下条件下成立:东德的法律制度承认在阻止逃离和保护生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前者优先。而边界守卫正是被这样训练的:“宁愿杀死逃亡者,也不教其成功(Besser der Flüchtling ist tot, als dass die Flucht gelingt.)”。法官承认,根据当时东德的国家实践,士兵直接使用连发射击不能被视为违法,因为这样他就实现了法律中的最高目标——阻止逃亡。3. 法之不法? 法院随即指出:还必须检查《边界法》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在法院中适用?这是本案绝对的重头戏,法院对此问题的论证可谓大费周章。 首先法院祭出了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观点:法本身相对于无法无天是好的,因此必须重视法的安定性,尊重实在法,但是当实在法与正义和人性的基本思想存在无法忍受的冲突时,也即当实在法违反国际社会共同的关于人之尊严与价值的法律观念时,法就成为一种不法,法律就需要被超越。[v]这是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法学界在自然正义与实证法律之间找到的新平衡点。 接着法院指出比起战后初年,我们有更多的实证法依据可以凭借。1966年缔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vi]尤其具有重大意义。1974东德也加入了这一公约,虽然公约内容未曾转化为内国法,但这并不影响东德所付的国际法义务。 公约第12条包含了离境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同时规定:“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由此,对离开本国的自由不应做出一般性的限制,而东德的边境政策正违反了这一原则。 法官接着指出东德的边境制度还与生命权利相冲突。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很明显,在这里最关键的是对“任意”二字的理解,因为它为剥夺生命的行为开了一个口子。在此法官应用了公法领域最常见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合理的、最温和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协调关系。法院认为为了阻止不携带任何武器、不会伤害其他人、除了逃出民主德国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目的的逃亡者,而采取射杀的手段超越了“任意”的界限。 由于违反了公约的第6条和第12条,法院认定不能将《边界法》作为判决的基础。4. 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 为了谨慎起见,法院还探讨了一种可能性,那就是采取东德的法律解释方法,将《边界法》第27条的内容限制在符合其宪法框架的意义内,以避免和国际公约的冲突。法院从东德宪法第89条第2款出发,该条规定法律不得违反宪法。根据东德宪法第30条任何公民的人格和自由不可侵犯,只允许在与刑事犯罪和医疗活动相关时由法律对其加以限制,权利“只在法律允许并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vii]“不可避免”的说法明显又将问题带回到比例原则上来。也就是说,如果一定要在宪法、国家承诺保护的人权和《边界法》允许将射杀作为一种极端手段使用之间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的话,那么至少不应当允许对没有武器的、不会对他人身体和生命造成伤害的逃离者以击毙为目的进行射击。而这一解释虽然可以保留《边界法》的适用,但此时该法已经不能涵盖被告的行为了。5. 杀人的故意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杀人故意的问题,法院同意初审法庭的意见,在当时东德的实践下,联系被告使用连发射击的事实,可以肯定接到同样的命令,并不惜以杀死逃脱者为代价,以射击的方式阻止逃离。即使其中一人只射中膝盖,然而他们同时受到相同的命令,相信同伴也会执行命令,因此他们处于一个共同行为当中,构成共同犯罪,共同对后果负责。东德法律对共同犯罪没有规定更为轻微的处罚。6. 不知者无罪? 法院接下来讨论了本案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士兵是否可以因为“不知道命令与刑法相冲突”而不负刑事责任?两个德国的刑法对此都有规定。东德刑法典第258条第1款规定军事人员对执行命令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除非该命令明显违反国际法承认的规范或触犯刑法。联邦德国军事刑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下级奉命而为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他知道或依具体情形明显表明该命令违法时,才负有罪责。[viii]联邦德国的法律将有罪的情况限制在明知或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所以更为轻微,应予适用。 接下来问题变成,在当时的情况下士兵是否知道该命令违法,或该命令的违法性是否对他们而言显而易见?法院首先确认,士兵没有审查命令的义务,只有在他们毫不犹豫可以判断该命令的违法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命令才会负有刑事责任。法院首先同情士兵所处的具体环境,国家政治、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训练、他们所出的军队层级都不允许他们拥有独立的思想。但是法院坚持认为即使对一个受到意识形态灌输的人来讲,在当时的环境下使用连发直接射杀一个手无寸铁的逃亡者也是极端恐怖的行为,这明显违反了基本的原则。而且东德的大多数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之中也并不认为开火的命令是正确的。 即使如此,两名士兵依然可以凭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ix]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规定得到刑法减免。法律认识错误,即未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该错误认识是不能避免的,那么行为人没有罪责。然而,法院认为根据以上论述,该命令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士兵所处的环境不能成为他放弃独立思考的原因,所以不能因为法律认识错误而免责,但可以根据该条款减轻处罚。7. 其他量刑因素 最后法院认同了初审法院对于其他量刑因素的考虑,诸如被告的出身、教育无助于他们对被灌输的意识形态进行反思,他们也位于军事层级的最底层,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当时制度的受害者这些都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8.结论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维持了初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分别判处1年6个月的青少年处罚和1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两人皆获缓刑。四、结语 我尽量将冗长复杂的法律论述转换成为普通语言,但是我相信,看完这样的论述之后应该没有人相信“枪口抬高一厘米”这样的蠢话会出自德国法院严谨的法官之口,因为它首先试图承认服从非法命令的义务。这句话的内容并非如其遣词造句那样高明,而是对法律正义精神的亵渎。诉诸不可预测、不可衡量、不可比较的个人良知,并非优秀的论证,也无法铸造共同的信念。同时陷入阴谋论的朋友也当自省,你是否能够拿得出与这个判决水平相当的论证和凭据来攻击其合理性。对于存在普遍理性和正义准则的怀疑,最好如其论证一般是出于高贵的动机和优秀的思想。当我阅读德国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法院的判决时时常为身为一个中国法律人而未能做出哪怕微末的贡献而感到自惭形秽。夜深头晕,不知所云。[1] [ii] Br?utigam: Die Toten an der Berliner Mauer und die bundesdeutsche Justiz [iii] 东德《边界法》主要条文[iv]《民主德国刑法典》全文[v]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越法律(舒国滢译)[vi]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文全文[vii] 《民主德国宪法》[viii] 联邦德国军事刑法[ix] 联邦德国刑法典关于政治审判的质疑:不少朋友对这个判决抱有这样的质疑:审判当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因素,因此审判结果一定是不公正的。但是我想提醒读者,这个世界上没有与现实政治无关的道德实践。事实上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共同的政治生活才是最重要的道德实践。人类每一次重大的道德进步都是在重大政治转型时期实现的。道德作为实践理性与政治作为道德实践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我们不能仅因为政治立场而否定这一判决的正当性,政治立场本身就具备道德或正义的属性,也就说某种政治立场可能本身就比另一种政治立场更加贴合道德和正义的理念。但最终,我只展示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思考应当如何进行,至少在这个网站上不试图说服别人接受某一具体观点。
+ 加入我的果篮
手电发烧友,汽车悬架工程师
沙发。大赞lz严谨的态度!
软件工程师,网路安全从业者
枪口抬高1cm跟白岩松上微薄看看自己今天又说了什么是一样的,在言论自由的外衣下裹藏着“代人说话”的恶
手绘爱好者,手绘小组管理员
lz的内容不错,但是最好不要用大量的斜体字,因为果壳的斜体字阅读起来很困难。
嗯~好文~ 这个斜体实在是看得太累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斜体真不是我想的,从word里粘过来之后就斜了,在编辑模式里不是斜体的。。。谁能告诉我为什么?我火狐浏览器。
土木工程研究生,FRP
引用 的话:lz的内容不错,但是最好不要用大量的斜体字,因为果壳的斜体字阅读起来很困难。严重同意
谢谢楼主的分析,再有人说枪口抬高一厘米有反驳依据了
顶一个顶一个
我恨斜体,我的眼睛……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维持了初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分别判处1年6个月的青少年处罚和1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两人皆获缓刑。”青少年处罚是什么意思?难道两个士兵之一是未成年人(好像不太可能)?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维持了初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分别判处1年6个月的青少年处罚和1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两人皆获缓刑。”青少年处罚是什么意思?难道两个士兵之一是未成年人(好像不太可...青少年处罚是德语Jugendstrafe的直译,可以适用于犯罪时14-21岁的青少年罪犯,具体内容主要是罚金和义务劳动。
好帅的文虽然看这文之前我不知道这件事
之所以关注,确实是因为之前看到过这个故事,而且为法官“有把枪口抬高2CM的自由”这句话中包含的人道关怀所震撼,完全没有从法理的方面去思考,看了文章很受震动,有些事情绝对不是表面上一句看似简单的话就能解释的,谢谢楼主严谨的治学态度。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所以关注,确实是因为之前看到过这个故事,而且为法官“有把枪口抬高2CM的自由”这句话中包含的人道关怀所震撼,完全没有从法理的方面去思考,看了文章很受震动,有些事情绝对不是表面上一句看似简单的话就能解...这句话当中反映出来一种态度:回避对原则问题的严肃思考,在实际操作当中寻求折中,这种态度倒是非常典型的。
好文。 但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要对这些老兵进行追诉。为了正义?正义永远不应该是这些普通士兵决定的。他们在当时只是一个工具,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要把命令缩水的士兵吧)。难道就因为这命令是恐怖行为就认定这士兵有罪? 所以当时开枪的可能是任何人,然而就因为苏联失败,西德掌握主动就将当初东德的士兵送上法庭?这更像是报复。只是另一种成王败寇。
看到一半差点吐了,虽然很想继续看下去。lz改下字体吧。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文。但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要对这些老兵进行追诉。为了正义?正义永远不应该是这些普通士兵决定的。他们在当时只是一个工具,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要把命令缩水的士兵吧)。难道就因为这...首先,不止追诉了普通士兵,政治局成员也被追诉了,而且判刑普遍比士兵重。其次,单单为了正义这个理由难道不够吗?毕竟普通的人被无理地杀死了。最后,难道仅因为这些士兵处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在一定程度上身不由己就没有罪责吗?对他们处以极端轻微的处罚难道与他们的罪责不相称吗?标题里“平庸的恶”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必须注意到这是在二战之后的德国。平庸的恶,语出汉娜·阿伦特所著《耶路撒冷的戴希曼》,你可以了解一下。又或者你可以想一下,朗读者当中的女主角为什么被判刑,她自己又为什么在大量阅读之后终于选择自杀。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文。但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要对这些老兵进行追诉。为了正义?正义永远不应该是这些普通士兵决定的。他们在当时只是一个工具,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要把命令缩水的士兵吧)。难道就因为这...我可以理解,你完全有理由怀疑审判中的政治因素,但是也无法否认审判中的正义因素。
引用 的话:首先,不止追诉了普通士兵,政治局成员也被追诉了,而且判刑普遍比士兵重。其次,单单为了正义这个理由难道不够吗?毕竟普通的人被无理地杀死了。最后,难道仅因为这些士兵处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在一定程...冷战依然是战争,而且更疯狂。我不否认需要正义的审判。我只是认为伸张这样的正义不需要去审判士兵。不需要他们为这些罪恶负责。这些士兵当时有选择么?难道都要求所有这些士兵真的去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么?士兵是否要为错误的战争负责?朗读者我还没看过,我想我会去看。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首先,不止追诉了普通士兵,政治局成员也被追诉了,而且判刑普遍比士兵重。其次,单单为了正义这个理由难道不够吗?毕竟普通的人被无理地杀死了。最后,难道仅因为这些士兵处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在一定程...打错字了,《耶路撒冷的艾希曼》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他们在当时只是一个工具,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要把命令缩水的士兵吧)。引 用 风轻舞 的话:这些士兵当时有选择么?难道都要求所有这些士兵真的去把枪口抬高一厘米么?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通过上面这两句话,我不能确定你读了文章。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疑问。平庸的恶,这个关键词已经足够你找到关于你的问题的正式论述了。我不想说太多,你还是自己判断吧。
引用 的话:通过上面这两句话,我不能确定你读了文章。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疑问。,这个关键词已经足够你找到关于你的问题的正式论述了。我不想说太多,你还是自己判断吧。但是法院坚持认为即使对一个受到意识形态灌输的人来讲,在当时的环境下使用连发直接射杀一个手无寸铁的逃亡者也是极端恐怖的行为,这明显违反了基本的原则。不完全认同。不用再多说什么了。
楼主的意思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小惩,大恶大惩。此所谓“罪责相称”。不能以体制原因作为免责的理由,一个恶体制总是体制中每一个人在不知不觉中供养的。
银行安保人
这个文章读的酣畅淋漓,而且感觉意犹未尽,再写500篇吧~
然而就因为苏联失败,西德掌握主动就将当初东德的士兵送上法庭?这更像是报复。只是另一种成王败寇。+65535仅是关于没有独立思想这一点,就已经犯了固有立场的大忌。这压根不是什么理性判断,而只是站在一方的角度去看另一方行为的审判。对于在不同制度下的行为用其他制度来审判,本身就是荒诞的,何况是在若干年之后。除了政治意味外,看不出任何法律公允,什么时候老百姓会必须熟知国际法了?哪国中小学有教育国际法的?这种在行为环境中无人知晓的条文只能作为判断行政老爷们新法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掉书袋的依据,从来不能作为自然人行为依据。对无能力判断是非的情况下根据命令和合乎当时行为人所处环境判断基准的行为,延时判有罪,这才是有罪。
btw这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的话小布什也该去坐上一百多年的牢因为本案死了一个人,而入侵伊拉克死了多少?
引用 的话:文。但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要对这些老兵进行追诉。为了正义?正义永远不应该是这些普通士兵决定的。他们在当时只是一个工具,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要把命令缩水的士兵吧)。难道就因为这...呃!不能因为身不由已就不惩罚。做小偷是因为没钱,不能因为他没钱去做小偷而不惩罚。法律和道德终究还是有些许不同的。再举一个例子,意外致死,显然杀人者无心也无意,但按法理说来,还是得判罚。
引用 的话:btw这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的话小布什也该去坐上一百多年的牢因为本案死了一个人,而入侵伊拉克死了多少?一扯上政治,谁又说得清呢!
引用 的话:一扯上政治,谁又说得清呢!本案也是政治挂帅,媒体助威真要是这么算,战败国都得成千上万的关,因为都参与了战争机器的运转,其中握枪上阵回来的不会只有几百几千。事实上从没有那么干过,仗越惨烈,结果越不会这么做,因为战后需要人手恢复经济。而这里,需要的是噱头,需要的是跟公知交代。任何角度都无关正义
看的累啊 破斜体 !
关于谣言“枪口抬高一厘米”会被大家广泛传播可不可以理解成实在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冲突?东德士兵的举动违反了关于人权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反映了中国民众对于人权的认识。 但是法院判决是因为东德的两个士兵违反了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人权条款,也就是说违反了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 请教楼主可否可以这么理解?
引用 的话:但是法院坚持认为即使对一个受到意识形态灌输的人来讲,在当时的环境下使用连发直接射杀一个手无寸铁的逃亡者也是极端恐怖的行为,这明显违反了基本的原则。不完全认同。不用再多说什么了。其实我觉得你主要纠结在两个点上。一个是作为政治工具的士兵在环境的作用下不具备选择权。二是这里面体现了成王败寇的政治因素。关于第一条,文中的6已经详细的回答了。法官之认定枪杀手无寸铁不会造成威胁的越境者有违基本的认识,不只是凭据所谓的正义原则,更提到了即使在当时的东德大多数人处于相同境遇下也不认为这是正确的。即使我们不纠结于判决而谈一下情理:回到当时那种情况,士兵如果不选择击中的话大致有两种选择,打偏或者抗命。这里不谈大家津津乐道的打偏,而谈更直接的抗命。的确抗命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不会苛责。但是因为担心自己的未来而违背心中的原则强杀他人,这依然是恶。原文及作者多次提到“平庸的恶”,大意如此另外有一种可能,士兵由于外在环境的缘故,从内心本来就认同枪杀,根本不存在上述纠结。假设出于完全认同的缘故,一个人杀戮,奸淫,甚至更残忍的行为,难道可以据此脱罪吗?我想你未必支持。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奉命开枪这种小恶在环境的影响下,显得微不足道而理所应当恶虽小不损其恶。法院最后判决也很轻,体现了罪责相称
引用 的话:文。但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要对这些老兵进行追诉。为了正义?正义永远不应该是这些普通士兵决定的。他们在当时只是一个工具,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要把命令缩水的士兵吧)。难道就因为这...引用 的话:+65535仅是关于没有独立思想这一点,就已经犯了固有立场的大忌。这压根不是什么理性判断,而只是站在一方的角度去看另一方行为的审判。对于在不同制度下的行为用其他制度来审判,本身就是荒诞的,何况...接着我上面的话,关于政治这一点回复你好了。诚然,贯穿于历史事件中的政治也好,成王败寇也好,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是事实。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当你申诉为政治因素更攻击其没有法律意义的时候,你要指出具体在哪里,而不能只说空话。既然政治因素在这里已经和法律对立起来了,那么整个判词中的哪一步受到了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应该不难指出。如果你不能指出的话,至少也就是承认了本判词在法律上的合理性,即至少判词本身没有政治因素。即使小布什依法确实该坐上百年的牢,而由于政治因素不能成行,这也无损于本判词吧?这个世界确实弱肉强食,但是无碍其中有规则和正义存在
法分实然和应然。一种是“恶法亦法”,一种是“恶法非法”。这两种法律本身就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在这份判决中,很好的区分出法律的实然和应然,是值得每一个法学生学习的~ 说法律问题就说法律问题,非要把政治、阴谋扯进来干什么呢? 这个帖子我有预感,扯到最后又会不知所云的~
引用 的话:其实我觉得你主要纠结在两个点上。一个是作为政治工具的士兵在环境的作用下不具备选择权。二是这里面体现了成王败寇的政治因素。关于第一条,文中的6已经详细的回答了。法官之认定枪杀手无寸铁不会造成威胁的...士兵只是工具。如果所有士兵都选择遵守心中的原则那战争是无法进行的。也是任何一个军队的控制者不想看到的,也不会容忍的。所以作为个体的人,在这种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所做的”必要的恶“(即使是杀人)也是不应该由他承担的。士兵就是为了行使这样的恶而存在的,但不应该因此承担罪责。但是如果是超出了“必要的恶”的范围,比如说虐杀、奸淫这样的残忍行为这是应该追究罪责的。我没有因为有政治因素就否定这审判的法律效力和意义。我只是说这不完全是为了正义的审判。
引用 的话:接着我上面的话,关于政治这一点回复你好了。诚然,贯穿于历史事件中的政治也好,成王败寇也好,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是事实。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当你申诉为政治因素更攻击其没有法律意义的时候,你要指出...而且我也无意深入讨论其中的政治因素。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于谣言“枪口抬高一厘米”会被大家广泛传播可不可以理解成实在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冲突?东德士兵的举动违反了关于人权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反映了中国民众对于人权的认识。但是法院判决是因为东德的两个士兵违反了已...我个人关于“枪口”这句话的理解见文末和16楼,我觉得它无法体现自然法的精神,而是一种和稀泥的态度。德国法院确实没有支持纯粹先验意义上的自然法理念,但也经常诉诸国际社会共同信念,人民普遍的法律意识这样的凭据。应当说,它们是在某种程度上实证化了的正义理念,但尚未转化为国家制定法。法院站在了一种在极端条件下允许超越制定法但又局限于历史的、经验主义的立场上。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其实,判决中还披露了一些有意思的细节,本案的被害人,一名木匠,曾经严辞拒绝加入边境守卫部队。被告人也承认自己开枪后意识到自己做了“非常可怕”的事情。这两个细节颇值得玩味。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分实然和应然。一种是“恶法亦法”,一种是“恶法非法”。这两种法律本身就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在这份判决中,很好的区分出法律的实然和应然,是值得每一个法学生学习的~说法律问题就说法律问题,非要把政...到了那个时候我们管理员会采取行动的。毕竟这里只是法律小组,不是人文小组。
法学博士生,生活与法小组管理员
引用 的话:这个文章读的酣畅淋漓,而且感觉意犹未尽,再写500篇吧~组长大人这是要累死我啊。这篇本来我决定简单翻译一下,三四个小时完成,结果从午饭后一直搞到23点啊。
引用 的话:士兵只是工具。如果所有士兵都选择遵守心中的原则那战争是无法进行的。也是任何一个军队的控制者不想看到的,也不会容忍的。所以作为个体的人,在这种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所做的”必要的恶“(即使是杀人)也是不应...政治问题我是为了回复后来那个朋友的。我同意你这个说法。所以尽管二战后关于党卫军,国防军的具体作为及性质仍有诸多争议,但是从原则上来讲对于他们的判决是不一样的,这里已经考虑了这个因素。守卫边境,防止外逃而向自己同胞开枪的人,和战场上奉命作战的士兵,毕竟还是不一样的
引用 的话:我个人关于“枪口”这句话的理解见文末和16楼,我觉得它无法体现自然法的精神,而是一种和稀泥的态度。德国法院确实没有支持纯粹先验意义上的自然法理念,但也经常诉诸国际社会共同信念,人民普遍的法律意...个人感觉不谈先验自然法,但是却援引国际条约诉诸信念,既是高明之处,也是德国法律的一种无奈之举吧
银行安保人
引用 的话:组长大人这是要累死我啊。这篇本来我决定简单翻译一下,三四个小时完成,结果从午饭后一直搞到23点啊。从司法伦理和司法程序讲出来的,比从案件本身来说,更吸引人。。。当然不适合知音了。。。
引用 的话:守卫边境,防止外逃而向自己同胞开枪的人,和战场上奉命作战的士兵,毕竟还是不一样的赞同。
引用 的话:我个人关于“枪口”这句话的理解见文末和16楼,我觉得它无法体现自然法的精神,而是一种和稀泥的态度。德国法院确实没有支持纯粹先验意义上的自然法理念,但也经常诉诸国际社会共同信念,人民普遍的法律意...好想法~在涉及到政治和非法理因素影响的案件里的确制定法没法完全涵盖。冷战造成的悲剧啊
引用 的话:接着我上面的话,关于政治这一点回复你好了。诚然,贯穿于历史事件中的政治也好,成王败寇也好,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是事实。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当你申诉为政治因素更攻击其没有法律意义的时候,你要指出...用国际法来干扰各国内政的行为,是否有悖国际法制订初衷?国际法不是超越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只是一种约束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象征性条文,引用这些对个人判决,这绝对是越权和乱用法典。以下是wiki对国际法的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旧称万国法[可疑 – 讨论],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指处理各个国家及政府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但有时也包括代表一定国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主体。关于国际法的法律依据,早期西方社会是不承认的,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就认为其仅仅是一种实在道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目前就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常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这些迹象来看,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确认。不幸的是由于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之间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又叫惯例)。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名义上国际法对国家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由于贯彻国际法的跨国行政机构在面对主权国家之时不充分具备能够保障其法律体系始终顺利运作的诸如财政权、军权等全球范围内相关领域的排他性权力,所以由其所领导的国际社会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手段。若不是成王败寇搞政治宣传,没有一个合格的法官会引用国际法去篡改发生地和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的有效法律的判决。
引用 的话:用国际法来干扰各国内政的行为,是否有悖国际法制订初衷?国际法不是超越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只是一种约束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象征性条文,引用这些对个人判决,这绝对是越权和乱用法典。以下是wiki对国际法...麻烦你先看看你自己引用的话里是怎么说的。“但目前就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常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这些迹象来看,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确认。”不知道你怎么就能推出“若不是成王败寇搞政治宣传,没有一个合格的法官会引用国际法去篡改发生地和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的有效法律的判决”。现在有争议的是,缺乏权威,缺乏制裁手段。主要是很多人并不承认超越性的主权。但是这不是你说的这种,除了政治就没人用。说完实证层面,再说下本案的引用。即使不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本案的引用也无不可:法官并没有以国际法的条文去“篡改发生地和当事人都没有异议”,否则为什么还要费事分析东德的边界法和宪法?引用国际法即使只从道德共识的层面诉诸自然法,本案也无不可。如果你甚至认为自然法就是强权的声音,那我们就没什么好讨论了。强权即真理,反正千百年来都有拥趸
(C)2013果壳网&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武装突袭2模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