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红树林游戏结果是实时、公平公正的故事?

为了结果正义,是否可以放弃程序正义?
非法得来的证据是否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如果有一个类似Batman的角色出现,试图充当社会警察,但在他行动的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但结果是正义的,而且他没造成其他的后果,他是否应该被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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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这么多人的赞同,也非常感谢大家的讨论。是时候给这篇回答写一个引言了。我大学时候的我的民法老师张俊说过一句话:“学了法律还遵守法律,那是很傻的。”当时只是做一个笑话来听。直到回答这个问题,才想到,这根本不是一个笑话,这是一句大实话,也是一句政治正确的话。法律人都是想“违法”的。律师无非是要告诉法官,我的客户虽然违法了,但是法律不该适用在他这个情况上,必须要建立exception来把他的行为合法化。法官也是一样,在现有法律的适用明显有偏颇的时候,会建立exception来限制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人的梦想都是超越法的界线,改变法律,对法律进行微调,并在这个过程中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赢案子没什么牛逼的,能推翻一个老的doctrine,建立了哪怕一个适用范围很窄的exception,这才最有成就感。但你会发现,下班以后,主张遵纪守法,主张程序正义的也是这帮人。我们为何如此神经?请阅读正文。----------------下为正文--------------我想说几点:1. 我学法学10年了,但你叫我说什么是正义,我说不出来。父仇子报是不是正义?要是我们站在某个特定文化时空中,是的;但现在,有些人觉得是,有些人觉得不是。理想得说,正义就是公平、公正。但是要做到理想化的公平、公正,很难。为什么难,因为第一很多时候难以衡量一个伤害的价值;第二,同一个伤害的价值对不同的人来说价值不一样。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家有棵树,种了100年了,几代人看着长大的。有次我去日本旅游,邻居觉得是块好材料,砍了以后变成木材,卖了2w元。我起诉赔偿,请问邻居该赔多少? 那么首先,2w是不当获利,肯定要赔;那万一他贱卖了呢,其实应该值5w呢? 我的心里损失怎么办,我家4代人的树就被人砍了,我的心里损失陪不陪?我觉得,要正义,就要先陪我心里损失,再赔市场价值5w。 我邻居不这么想,我邻居觉得,我一共也就赚了2w,我都给你得了。你心里落差又不产生GDP。我这么一砍,你原本非流动资产变成流动资产了,从此可以产生利息,我帮你产生了价值。2w给你,但你还我人工费700,这才是正义。 两边都有道理,但是你要是立法者,你怎么制定法律?2. 这个社会肯定是有社会矛盾的,就像上面这个矛盾一样。作为一个立法者,你不能模棱两可,你必须take side,必须作出判断,你想伤害尽量等于救济。那么要做这个判断就必须要取舍,即有一些损失不能赔,譬如说,心里损失不能赔。那我就要说了,凭什么不赔?立法的人说,你这个太难确定价值。那我argue,伤害的价值难确定不代表没有伤害。立法者说,我承认你受到伤害了,但你这个证明伤害的成本太高,不经济,会影响法庭效率。我说:我他妈受了伤,你不赔,你还说什么公平正义?3. 、你要说结果正义,你回答我上面这个简单的民事案子,什么是结果正义?刑事案子也一样:你骗了他的50w块钱,但他家特别穷,导致他家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父母自杀。他去告你,结果发现你破产了,没有清偿能力。你蹲了2年监狱出来了。现在他要杀你。你让他家死了爸妈,他只要你一条命,你再告诉我什么是结果正义?4. 所以,咱们不要谈结果正义。这个东西太主观。你应该问,我能不能,为了你心中的正义来舍弃程序正义?5. 我们再来说法律。法律是干嘛?既然社会矛盾不可避免,那么我作为立法者就必须要以低成本来解决这些矛盾。我必须要take side,然后我告诉你,我在哪些地方take side,我怎么take side,这就是法律。我总体的目标是要“正义”,也即我要伤害约等于救济,但是我也要考虑我帮你实现这个约等式的成本,我甚至要考虑,就算我的这个约等式有严重偏颇,但是如果能让我这个国家其他方面有利可图,我也可以允许这个偏颇的发生。反正,我尽量让你们活的更好。但是有一点我们要说清楚,我的法,你必须要遵守。所以法是不是调和矛盾的?答对一半。法还要促进社会的welfare。6. 明白法是什么我们再来看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根本就不是正义。如 所说,就是守法。立法者已经告诉你,不管你怎么想,为了整个社会的welfare,为了有效低成本得调和矛盾,我已经take side形成法律了。不管我定的法律是什么,你必须要遵守。而在司法程序上,你遵守了,我就给你一个fancy的名字,叫你在程序上正义了。为什么要这么一个fancy的名字,那是因为要告诉你这是这个国家的比较核心的利益。在和平年代,秩序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在战争年代,则不是。我外公是个老红军,20不到杀了包工头闹了革命,打过游击,走过长征,渡江战役的船都是他借(骗)来的,后来还去抗美援朝解放后因为有功绩当了官;小时候在家讲他多牛逼,从没受过伤。是不是超级英雄?是不是屌的不行?可你换个角度看,这是靠着违反法律、杀人放火当上了官,为的都他心中的结果的“正义”。战争年代你能玩超级英雄,和平年代就不行了。和平年代里,秩序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而且是具有经济意义的价值。没有秩序,没有规则,就会抑制经济的发展。如果你们家那一片楼下经常有小混混过来打劫,黑道大哥过来收保护费,政府又不管,你会去那里开店么?你不小心把你的下属炒了,但是他跟你说他爸是李刚,你晚上睡得好么?如果国家经常允许有人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不管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这显然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welfare的。我虽然不喜欢说遵纪守法就是正义,但我至少承认,在这个年代,这非常重要。7. 好了,既然程序正义就是守法,至此我们重新把问题看一遍。其实是问,我们能不能因为一个主观的价值而名正言顺得违反法律。答案当然是视情况而定。立法者不是写完法律就不管了,他是不断在自我更新,不断修正错误的判断。如果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发生变化了,那么立法者switch side就很正常。表现在程序上就是程序变了。如果你个人的主观价值恰好反映了日益变化的社会主流价值,那么我相信有权利take side的立法者(也可以是法官,因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程序)会做出改变。相反,如果你的个人主观价值不能反映社会主流价值,那么立法者不会为了你的个案牺牲更大的价值。8. 美国也的确是这么做的。最经典的无非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法律原本要求原告诉状只要起到通知义务即可;但是因为这样成本低被有些律师用来做骚扰用,起诉标准通过判决不断被提高到原告必须在起诉状中阐述比较详尽的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9. 修改法律以适应社会需求的过程往往是比较慢的。尤其非判例法国家,对于现实需求的反应不能依靠法官,而是要依靠立法机关,所以更慢。有的时候哪怕是美国,反应速度也很慢。一个案子判下来,法官觉得其中一方很可怜,会在判决中写,“我觉得原告很可怜,现有的救济没能完全弥补他所受的伤害。他收到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可是其伤害赔偿却被立法者限制在70w美元以内,以至于我必须要把陪审团所认定的300w赔偿金降到70w。但是如何救济是立法机关来决定的,这超出了我作为法官的决定范围。” 这样的案子往往会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州立法者,或者国会会在未来必要的时候做出反应,修改法律。10. 如果你相信法律终究会趋向于反应社会的需求,那么考虑到这个社会需求改变和法律改变以适应需求的时间差,我们应该最后再解读一遍题目。题目其实是问:程序法是否应该为了个案而当即做出改变。那么第一,如上所说,必须看这个个案是否反应社会需求;第二,即便反映了社会需求,司法和立法必须有足够的气魄,足够的途径来立刻更改法律来适应这个需求。而这个“当即”很难做到,因为必须要做足够的研究来证明这个改变的确反应了社会需求,而这需要时间。补充:11. 为了方便理解,我还是决定把我的回答以总结的形式简单写一下,以便于更高效的讨论,也便于防治因为我文笔太差导致读者的误解。12.我相信结果正义没有人(包括当事人,包括裁判者)能给出一个客观标准,所以不能把法的目的归结为结果正义。我接下来的讨论并没有要赋予程序法特殊的意义,在我看来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样都是法,都是为了高效得调整社会矛盾,最优化social welfare, 让社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秩序。因为秩序在“和平年代”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鼓励所有当事人守法,不管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但我鼓励所有的法律人push the boundary of law,因为这样法律才能进步。13. 需要注意的是,我上面这段话只是片面得对我的回答做了一个概括。我的回答没有局限于和平年代。换句话说,如果换了一个时代背景,我可能觉得程序正义并不用放在首位。因为我不想,哪怕在学术上,鼓励人接受一个落寞的王朝,让法律成为改革的阻力。
  去年的一天,我到派出所办事情,看到一个老太太在对值班民警大吼大叫。喜欢看热闹的我就在旁边围观他们俩的对话。事情大概是老太太家的窗户半夜被人砸碎了,老太太报警后警方还没有破案,老太太前来派出所质问警察为何不把砸窗户的人给抓起来,警察说还没有查出来是谁砸的,老太太说“肯定是张三(化名,嗯其实我也不记得)砸的,你们应该去把他抓起来”,民警说你有什么证据,老太太说“不是他还有谁,肯定是他砸的”。……在这位老太太眼里,把张三抓起来,就是结果正义。  大二那年有一天,我打车到同城另一所大学上双学位的课。司机问我是学什么的,我说法学,他就跟我聊起了当时关注度较高的李启铭(他爸是李刚)交通肇事一案,他说李启铭才判了六年,问我怎么看。我说刑法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里面,这种情况最高是七年,他判了六年,还是挺重的。他说“放屁,要是我把人撞死了,肯定判我死刑,最起码无期,还不是因为他爸爸……”。后来我就没说话了。在这位出租车司机看来,把李启铭判死刑、起码无期,才是结果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归根到底还是结果正义。人们把一些事情交给代表法律的司法人员处理,肯定是为了得到一个正义的结果。如果法律不以结果正义作为其追求,又怎么能够定分止争呢?  在我看来,要实现结果正义,就是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事实上的结果正义),公平准确地适用法律得出结果(法律上的结果正义),这个结果还必须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观念上的结果正义)。  实现“事实上的结果正义”很困难。因为世间万物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查明事实,就是要让人们去追查过去发生过的客观事实。由于不具备上帝视角,司法人员只能通过一些过去留下来的线索来查找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由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技术的局限性,人们不可能完全重现过去发生的事情。  在证据缺失、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场面,每个人都言辞凿凿的向审判者叙述自己的“亲眼所见”,那么问题就来了,没有亲临现场的审判者应该相信谁呢?  正因为此,人们创造并不断发展DNA检验技术、文书检验技术、测谎技术、刑事侦查实验等发现证据的技术,法律规定并不断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据规则、疑罪从无原则等运用证据的规则,以让司法人员尽可能的查明事实。所以,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确保事实上的结果正义。  当然,即便拥有了这些证据程序,目前我们还是无法完全重现事实,这会导致许多结果在上帝视角看来是错误的,甚至会让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是这往往并非是程序错误导致的,而是因为人类认识和技术的局限性导致的,人们应当致力于发展有关科学技术,增强查明事实的能力。  实现“法律上的结果正义”也很困难。因为适用法律的是司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依靠的是司法人员的良知、逻辑、经验、专业知识等等,是在司法人员在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之后,对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然而,司法人员也可能会犯错,不同司法人员对于事实认定、法律规定等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为了确保司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就要制定司法人员准入程序,例如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还要设置纠错程序,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另外,司法人员可能是不公正的。因为司法人员也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一些人可能会试图影响司法公正,试图干扰司法人员公正处理案件。为了确保司法人员公正处理案件,就要实行司法独立、司法中立,要制定司法人员行为规范。只有司法人员严格遵守程序,才能够保证实质上的司法公正,也能够让当事人感觉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准确适用法律。  所以,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上的结果正义。  实现“观念上的结果正义”也并不容易。要想做到让法律结果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有时候是很困难的。在大多数时候,法律的处理结果是符合人们内心的正义观念的。但有时候并非这样,进入法学院之后,我总是会被一些亲朋好友或者路人要求讨论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社会议题,比如药家鑫该不该死、拐卖儿童的人为什么不枪毙。在知乎上也可以看到许许多多此类问题的讨论。在讨论中,人们关于这些社会议题有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看法。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人觉得是正义的,也有人觉得是非正义的。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并非全部一致。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我们放弃了程序正义而追求结果正义,我们追求的又是谁心中的结果正义呢?是否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高喊“我要代表正义消灭你”,依照自己内心的正义观念来处置他人?既然我们不能实现每一个人的结果正义,我们只能去追求大多数人心中的结果正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人们设立了一个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民意的法律;再挑选出一群具有专业法律技能的人组成司法机关,准确适用被制定出来的法律。依据民意制定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程序;遵守程序,就是符合程序正义。所以,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确保观念上的结果正义。  因此,实现结果正义很困难,我们只能通过遵守程序正义来确保尽可能的实现结果正义。
咦居然没有人来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那我不请自来了喵^_-☆首先让我质疑一下排名第一的答案,如果把程序正义仅仅理解为守法,那么恕我直言,对程序正义的理解略显浅薄。虽然我中国法律学的不好,但大学的时候民诉和刑诉也都修过,但是来美国学习后对比而言,总的感觉还是国内法律对于程序法的研究,either from doctrinal or theretical level,都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完善与否的标志并不是在于实体法,而是程序法,根本原因在于程序法的一大本质是限制造法者、执法者和法律适用者的权力。身在天朝的我们对于不受限制的权力早已经习以为常,但在美国,任何权力都要受到限制,大到国会立法和法官判案,小到学校内部热门活动的报名,无不需要遵循各种各样的程序。而所谓程序正义,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实现结果正义和法律体系的稳定。所以我先把结论扔在前面:可否为了结果正义而放弃程序正义?不可以,除非在极其特别的情况下,否则法将不法,国将不国。证据法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虽然我这学期没有修证据法,但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接触到不少相关的案子。证据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admission of evidence,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呈现到法官/陪审团面前。为什么要有这些乱七八糟的限制?为什么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证据一股脑的给法官或陪审团看,然后让他们做个决定好了?因为他们的权力必须要被限制,也就是说,他们不能随随便便找一些证据就给当事人定了罪。哪些证据能用,哪些证据不能用,是有法律严格规定的,而法官和陪审团作出决定,必须在现有的这个法律框架里面。既然法律适用者要决定我们的权利义务,那我们就有权要求他们做出的决定公开透明,遵守既定的法律框架做出决定。现实中很多案子因为一个很小的程序瑕疵而被上诉法院驳回,比如说允许某些hearsy证据成为呈堂证供,然后被告输了被判了刑,你能说这个时候陪审团做出的决定就是不正义的吗?很难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初审法官你没有这个权力把这个证据给陪审团看,现在你越权了,越权行为本身有没有影响到案子结果我们不知道,但是既然你越权了,这案子就要重新再来。另外一个很好玩的例子就是冲突法——就是当联邦和州,州和州法律出现冲突时候的适用问题。这种问题在我们大天朝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全国各地适用同一套法律,地方的立法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但在美国就不一样了,不仅每个州有自己的法律,联邦也有自己的法律,包括国会制定的statute,以及各种宪法判例。现在小A和小B打架了,他俩一个是X州人一个是Y州人,打架的地方在Z州,现在案子告到Z州法官这里,法官头疼了——该适用X州Y州还是Z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有一整套法律体系,比如说balancing of interests —— 对比分析各州在这件事情上的利益,这件事最会损害到那个州的利益,就适用那个州的法律。为啥要这样呢?因为各州的法官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如果这个案子对X州有很大影响,那你作为Z州的法官是没有权力只适用于自己的法律,而不考虑人家利益的。现实中也有很多案子是因为初审时候法官越权,用错了法律而被驳回的例子。核心理念就是:州法官的权力只是管这个州的事,但是如果你step out of the boundry,根本不管你得出的结论是什么,直接打回去重来。我暑假实习的时候法官就接了这么一个案子:有一个当事人在M州联邦法院被检察院(US Attorney)告了,经济犯罪一类,输的倾家荡产,然后因为联邦检察院的总部在华盛顿嘛,就是DOJ - Department of Justice,那个当事人根据personal jurisdiction告到我们DC的联邦法院来了,说那个案子不管是法官还是检察院统统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但是这整个案子,除了他们M州检察院的最高领导的大楼在华盛顿,从事实到涉案人员到法律跟我们华盛顿八杆子打不着关系。这案子如果最后在我们法院审,程序上可麻烦了,别说所有的证据和证人都在M州,叫证人千里迢迢来作证就很麻烦,这被告可是人家M州的法官和检察官,虽说我们理论上有权力判他们违宪,但其实不管判哪边赢都有麻烦,因为程序上太容易出错。正好这时候被告(就是原来M州那个案子的检察官)请求批准他的motion to transfer,就是把这个案子整个转回到M州法院审,法官就顺水推舟同意了。这就是程序法的作用所在——它让法律适用者时时刻刻感觉到压力与限制,让他意识到,it doesn't matter what conclusion he reached, but how he reached that conclusion. 所以说,如果你今天抛出这么一个理论:为了结果正义可以放弃程序正义,那无非是告诉法官,想怎么判怎么判,你觉得对就行,不用管那些奇奇怪怪约束你的秩序和规则。那整个法律体系就乱套了,虽然说法官也受到实体法的约束,但是程序法中的很大一部分直接限制了实体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考虑程序法,那对实体法的适用就有了很大的空间,法官可以直接操控实体法而得出他们想要的结论。什么叫程序法限制了实体法的适用?刚才提到的admission of evidence,以及适用哪个州法律的问题都是例子。虽然说程序正义的最终导向还是结果正义,但程序正义本身是绝对不可放弃的,因为它是实现结果正义必不可少,且唯一的手段。好了既然都说到这里了就再啰嗦几句吧,那程序正义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结果正义吗?这个问题在我们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堂上讨论过很多次,在这里致敬一下我my first year civil procedure professor Lawrence Solum,我在法学院最尊敬的人之一,也是程序正义理论方面的专家。See Lawrence B. Solum,
Procedural Justice, 78 S. Cal. L. Rev. 181 (2004). 感兴趣的可以在heionline上找他当年这篇关于程序正义的论文来读一下。其中跟这个话题最相关的一部分就是Solum提出了three models of procedural justice: the accuracy model, the balancing model, and the participation model.Accuracy Model也就是结果正义。程序正义真的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吗?Solum非常质疑这一点。美国法律有一个东西叫res judicata和collateral estoppel,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issue preclusion和claim preclusion,这两个的区别就不多说了,他们的理念在于:如果同样的两个人,同样的问题已经在A法院告过一次,然后输的人不甘心,又去B法院把对方告了,还是同样的问题,那么被告的人可以援引A法院的判例说,这事A法院已经管过了,B法院你不用管了。这个跟美国法律的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可不是一回事,如果res judicata或collateral estoppel适用了,那这整个case直接dismiss掉,你的任何诉求法官看都不会再看一眼。所以说,如果法律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结果公平,那res judicata这种制度存在合理吗?不合理。因为A法院很有可能判错了,如果我们真正在乎的是每个案子都要正确,那不管是B法院C法院还是D法院,都要把这个案子重审一遍。所以说,很多法律程序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也许有一部分是,但你绝对不能说结果争议是程序正义的唯一目的。那么法律程序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Solum又提出了第二种理论。Balancing Model也就是说,程序的目的是在结果正义和运行法律程序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说白了,就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这个理论主要来自于法与经济学的开山鼻祖:Richard Posner. 波斯纳大叔当年提出这么一个理论:法律程序的本质在在于削减两种成本:做出错误法律决定的成本,以及运行法律体系的成本。我前面举的两个栗子证据法和冲突法,一个便是为了减少错误的判决,另一个是保证法律体系的平稳运行(减少不同jurisdiction之间的法律宠物)然后在减少这两个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利益,从而达到一种utilitarian的理想世界。最明显的一个栗子就是著名的Matthew v. Eldridge, 相信每个在美国法学院读过宪法或民诉的同学都会读过。这个案子里, 最高法院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平衡了三种利益:当事人权益、做出错误决定法律成本(risk of erroneous decision)、以及政府需要承担的成本(government burden and cost).但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balancing model可以解释一切程序法的根本意义吗?Solum highly doubts that. 其中很大的一项质疑是道德层面的:用功利主义来定义我们的权利是否可行?说白了就是自古以来natural rights和law&economics的冲突。当事人的权利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你凭什么说因为对整个社会有帮助就把我的权利balance掉了?为何要为了社会的运行而削弱我的权利?所以说,balancing model也许可以解释一部分程序法的价值,但并不是全部。Solum又提出了最后一种理论。Participation model这种理念又叫做pure procedural justice。也就是说,不管结果对不对,只要你参与到程序中,你的任何一项程序权利都得到的保障,那么这个案子就是正义的,或者说,这个案子是否正义并不重要,因为程序对了。这个model的支持理念有很多,比如说"the playground rule". 意思就是如果我们这个跑道是绝对平坦的,那么谁是第一名取决于哪个运动员的素质最好,绝对公平。这个理念就是把诉讼当成一个赌博,一场游戏,并无绝对的输赢,但是只要我们游戏规则是公平的,就要愿赌服输。还有一种理念是“dignity and satisfaction”。 这个是说,法律程序的目的是让当事人感到受尊重,并且通过完整法律程序的执行,而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说白了,就是不管怎么判,我们面子上功夫做到了,双方也觉得自己的权利收到了尊重和充分考虑,自然也会尊重法官的判决。但实际上,这三种model的任何一种,都没有办法完全解释法律程序的作用。每一种model都only represents part of the story。但是理解这三种model,对于个案的法律程序究竟有什么价值是非常有帮助的。(我不会告诉你我们第一年期末考试题就考这个……当时快被这三种朴素的正义观给绕哭了……)如果你问我法律程序到底是干嘛的,我也不造呀~现在那群法学界的老头子们还没完没了哒争来争去的呐2333
更新一下, 刚才看到的答案,非常棒,希望不要被埋在下面。程序不是空洞的一块铁板,而是存在大量和实体性安排的互动。这一块我之前觉得没能力写明白,就略过了。另外,强烈赞同这一句““程序正义”其实基本等于“遵守法律”,我没有看到独立于“遵守法律”的其他价值”,我也觉得区分一个“程序正义”和一个“实质正义”就是个蛋疼的事情。-------------受到普遍欢迎的答案是这样的:一个稳定的,需要自我维持的系统肯定同时需要追求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而且这两点在大多数场合是不会发生矛盾的。而且一般来说程序正义会显得更加重要,因为程序正义相对来说更加中立,更加价值无涉。实质正义的内可能会有争议,但程序正义更容易求得共识。而且程序正义也更有利于维持系统运作的稳定和有序。所以这个主流观点有一个比较简洁、难听和赤裸裸的说法,即社会系统的整体稳定有序、长治久安比彰显某一具体个案的正义结果更加重要。然后是纯粹个人吐槽的部分。不少法学圈子的人(包括我自己的刑诉老师在内)会不假思索的倾向于这样一类观点:程序正义是极度重要的,实质正义在很多场合是不可得的,所以程序正义需要被捍卫,尤其不能受到个案的冲击。在法学领域,这个观点是说得通的,而且强调一下,这样的观点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所以在法律领域非法证据必须被排除,私人复仇、私人执法必须被处罚。但同时,我们需要承认这种观点也是非常狭隘的。因为在生活中,形式上的正义和实质性的正义的冲突永远可能发生,当这种冲突发生了一个特定情境之下的时候,如何做出取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如果我们相信实体法律不是规范和指引人类生活的唯一规则,那么我们就需要承认一个个人完全有可能陷入道德困境之中。我的父亲犯罪了,我是否应该揭发他?我被国家判决有罪,这个判决程序是合法的,但实质是政治迫害,我应该遵守判决吗?法律禁止我埋葬我的亲人,我应该遵守这个法律吗?为了避免城市受到恐怖袭击,可以对恐怖分子进行刑讯逼供吗?法律要求我迫害其他种族的公民,我应该遵守法律吗?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变成道德疑难问题,甚至可以跨越千年经久不衰,就是因为没有办法给这些问题找到一个永远正确的答案。在这种场合,简单的说一句,程序正义更重要,结果正义更重要,或者遵守法律更重要,都是愚蠢和道德上的不负责任。所以我个人的结论是,在法学领域,追求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确实高于追求个案的正义。但我们同时要承认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张力永远是不可消弭的,更不是靠一句程序正义重于结果正义就可以打发的。------Claire的答案得到了非常多得票数,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补充一句。在法律范围内,或者说在司法审判领域Claire的答案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在更大的范围内,Claire的答案我觉得是有误导性的,重点在这么一句:“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在形而上层面,我也同意这个判断,但是在具体生活中,情况远没有那么简单。相反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的行为依赖于对结果正义的判断,尽管这种判断不是终极的,很有可能还是错误的(从某个角度说,司法审判中寻求正义反倒是一种比较少见和极为特殊的情况)。如果说一个人因为人类永远无法得到结果正义,就认为一个人在具体行动中不需要追求结果正义,进而把自己对正义判断托付给外在的“程序”或者“规则”,这种行为我个人认为在道德上是既不负责任的。我相信这段延伸已经偏离Claire的原意了,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澄清一下的。------收到好几个回复提到了“恶法非法”。在其他答案里提过,“恶法非法“并不是一条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而且可以安全的说,这条原则和近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冲突的。就算承认在特定场合适用“恶法非法”原则,谁来判断,如何判断,如何适用统统都是极度难处理的问题。所以要凭一句“恶法非法”来回答这个问题,就和希望通过“程序正义”来回答问题一样,只能说是想当然尔。不过“恶法非法”和“程序正义”两个原则确实是可以合流的,按照LL富勒的主张,形式上无法满足特定规则的法律在实质上也极有可能是不正义的。问题在于富勒的观点虽然看上去是直观的,但是要成功完成论证就难了,有兴趣的人可以看一下《法律的道德性》。再更新一下,我似乎有点搞明白有几位回答恶法非法的意思了。如果我没理解错,他们的意思是,程序正义只有在法律本身是正义的情况下,才需要被遵守。这话乍听上去当然没错,问题还是回到我之前讲的地方,谁能够决定一部法律(特别是符合立法程序等形式要件的法律)是恶法?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一个人认为某一部法律是恶法,是否仍然应该遵守和执行呢?就我个人的观点,这两个问题每个人的答案是不一样的。再进一步说,“只在意形式要素,而无视实质正义的存在”和“只关注个案的结果甚至个人的好恶,而无视法律本身的稳定和秩序”要同时避免这两个错误并没有万全之策。在此,我只想提醒一下,不要陷入这样的一种误区:“我喜欢的法律就是善法,所以就要求所有人按照程序乖乖遵守;我不喜欢的法律就是恶法,所以我自己就可以不讲程序不予遵守”。说句得罪人的话,这年头有意无意持这种机会主义态度的人太多了。
不准备关闭评论,欢迎讨论问题,但是如果进来是为了批判我“反对了某个人”,那拜托不要评论我好吗?我这么懒的人,如果不是为了反对某个答案,才懒得回答问题呢……-------------------------------------------------------------------------------------------------------------------------------我能理解在这个问题上大家有不同的立场,但是上面某个答案“学法学的应该没有困惑吧”是怎么回事?没有困惑的话那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程序法的5:4的判例是怎么来的?Dissenting是怎么来的?我可以说曾经的大法官White和Rehnquist 都是绝对倾向所谓的实质正义的人好吗,难道他们是没有受过良好法学训练的?多吐槽一点,其他专业的没有困惑就算了,学法律的拜托还是多一点困惑吧,不要老师说什么你就接受什么好吗?我来讲讲美国法。我觉得大家应该是觉得美国是一个很讲程序正义的国家,”毒树果”理论就是从这里来的,而且很多人在想这个问题的时候脑子里满满都是辛普森杀妻案因为这是程序的胜利云云……但是有很多罪名没有辛普森杀妻那么复杂好吗?比如有一条法律叫做“禁止在学区内持有枪支”,警察在学区内看见X了脑子一抽就把X叫过来说要搜身,这种行为违反了程序因为搜身需要搜查令。好了结果这个警察在X身上一拍,果然发现有枪支,那没什么好说的,绝对是违反了“禁止在学区内持有枪支”这条法律啊(所以,了解事实真相这种事情是有可能的)。后来又发现X之前有过表达要杀Y的言论,带上枪支到学校来估计就是为了这个。现在要起诉X“非法携带枪支”和“谋杀的预备犯罪”两项罪名, 那么这个违法搜身拿到的证据没有办法被呈现在陪审团面前。你起诉人家非法携带枪支和预备谋杀,枪都不拿出来,还搞什么搞?好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怎么做?法官是知道这枪是当场搜出的,也知道搜身不合法。现在他又两个选择,一个就是潇洒地let X go,另外一个解释解释“哎呀虽然说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需要搜查令才能搜的但是这次的情况比较特别啊”。我觉得你设身处地地站在法官的角度上想,你是没有办法很轻松的眼睁睁就看着X就这么被陪审团因为证据不足判无罪的。首先警察就不干啦,“你在跟我搞笑吗,你是让我看到可疑人物先不抓住他,先花几个小时去申请搜查令?我回来之后人花花都没有了!那我以后我看到可疑人物我就不管了哦”。然后就是学生们,想象听到一个新闻“那天有个人带了一把枪到学校来说要把Y崩了”“啊好可怕,这人抓起来了吗?”“抓了,又放回来了”……作为一个学生我表示,你把这么一个用枪解决事情的人无罪释放让他欢乐地回归校园,很可怕的好吗?法官不需要保证警察行动的authority吗?法官不关心学生的安全吗?不,他非常关心。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很有动力去做出后一种选择的。我在上面啰嗦这么多想说什么?我想说,我觉得为了结果正义而修改程序,这是一种非常正常而常见的选择,案例多如天上的繁星(夸张)。当然,这里的”结果“不仅仅限于正在被审的这个个案的结果,也包括了如果以后相似的案例,法官认为这个结果也是正义的。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两个案子Terry v. Ohio, Mapp v. Ohio,前者削弱程序为警察创造便利,后者扩大搜查令要求的适用范围以保护人权,这种改变都是为了所谓的“结果正义”。当然法官也有为了程序而真的let X go的时候,这个时候他脑子里面想的就是前面的答案提到的某些东西了,对我来说就是“其他的无辜的人的实体正义”,绝非非简单的“一定要遵守程序”……好了我说的都是判例法国家的事情,成文法国家的事情想了想还是不多说了,简单来说我的观点就是,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程序正义”其实基本等于“遵守法律”,我没有看到独立于“遵守法律”的其他价值,如有希望不吝赐教。好吧我觉得区分一个“程序正义”和一个“实质正义”就是个蛋疼的事情……PS: 我觉得为了避免误解还是说清楚一点好:我是根据一个很早以前的案子Terry v. Ohio编了一个hypo, 讲了一下程序因为实质正义被修改这件事情的合理性,希望大家领会精神。关于美国现在的搜查令/逮捕令(warrant)要求非常复杂,我没有讲,所以大家也不要在下面评论“咦我看到不需搜查令呀”云云。Warrant 的要求发展到后来有很多很多exception,确实有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但是都是需要满足某些条件。PSS:不讲成文法国家一是因为司考过后丢了基本没碰了,不敢妄言;二就是因为我说了自己没有看到独立于“遵守法律”本身的价值,也讲不出什么……
日更新:谢谢@mingyao ke 的建议:“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这句,似略有瑕疵。在下尝试分几种情况来陈述: 假设情况一、:通过程序正义完全排除了非法证据,且法官通过严谨的推导,得出了极其近似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且不一致处恰好不致于影响案件的定性。 假设情况二:通过程序正义完全排除了非法证据,但法官的推导因未能实现逻辑自洽而导致推定出来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了较大的偏差,但却“偶然”地实现了实体正义。 简要归纳一下可知,上述两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均不是“零”,只是前者实现实体正义的概率较高(虽非百分之百)罢了。 故,在下拙见:贵答案的首句可考虑修改为“人类永远无法确保每个个案均实现实体正义。”(原答案我就不修改了,欢迎大家批评挑刺)-----------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因为没有时光机器,法官无法穿越到案发现场一探究竟,所以只能借助证据、证人证言进行判定,而这就需要中立的且有能力的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同时需要控辩双方到场进行陈述和辩论,通过听取双方的意见,使得法官有能力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自己的常识和对本案的综合认识,对案件进行判决。那好,既然还原案发现场的工作都需要他人完成,那么必然就不会还原到案发现场的原貌。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命案必破都是假的。那么多冤案和现在因年代久远而毫无头绪的案件,都在嘲笑着我们。那程序正义呢?至少我制造一套最大限度地符合逻辑和正义需求的关于调查、审问、审判的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此在未依法判决前,我不会宣布任何人有罪,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在审讯过程中我决不允许严刑拷打,因为严刑拷打可能会导致屈打成招。在调查过程中我要求他们在逮捕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获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如果放任有权力的人随意逮捕他人,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收集证据时我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程序,不然他们可能会把伪造的证据混进来…诸如此类。各位, 程序正义并不能保证结果正义,但是对正义程序的严格遵守,能够尽可能地保证一个结果相对公平的判决。至于什么是正义的程序,这里不做太多讨论了。如果题主对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话,建议可以多读一些相关文章。法学狗睡前手机打字完成。如有谬误请不吝赐教。------10月20日更新:谢谢
的答案和指正我无非是把以前学过和读过的内容添油加醋地重述了一遍,而姜源的答案则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
原来取消关注也会受到消息啊~看了一下,除了吴如翔,其他人真的是学法的么?1、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是诸如裁判者要中立,不得歧视打压某方,要让受审者充分参与审判过程、各方机会需要对等,获得公平对待,审判结果不得任意与随机,需要及时裁判等等要求。你们确定说的是这个?2、目前的反驳很多实质上是对“程序本位主义”的反驳,这种理论认为,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这种极端理论当然是不正确的。但是它不正确和追求程序正义有什么关系呢?3、还有很多人在讨论“程序工具主义”,这种主义这当然也是不正确的。有关程序本身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也是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程序正义可不是所谓守法,按照美国人的说法,它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请对号入座。4、对程序正义也是要不断追求的,像刑诉191条规定的发回重审情形。认为程序是死的,固定的可以歇歇了,这条论据站不住脚。对了,美国宪法也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dueprocess of law),承认了程序正义。5、这个的专业论文就够多了,我也写不出新意来,如果感兴趣(估计没人会感兴趣),可以查一下,知网就很多,都中文,大概就明白了。我一向认为知乎是这样一个地方——你贡献你的专业知识,我贡献我的。大家尽量言简意赅,让不是这个专业的人去解惑而不是困惑,我摆资历也是为了说明并非冒冒失失就来回答这个问题,浪费大家时间。所以,以下是原答案:————————————————————学法学的学生应该没有困惑吧,程序正义最大程度保证结果正义。实际上我们只能确保程序是正义的。 ————————————————————本人民法学博士毕业,一年基层法院,一年检察院,当过律师,现在在省高院几年了,浸淫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近十年,自认还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当然以上结论来自于自己的主观判断,也不一定正确。不喜欢不明觉厉的答案,不喜欢哗众取宠的答案,更不喜欢为反对而反对,但希望每个人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要动不动就说谁不靠谱,万一人家说对了呢?当然,也不想辩论这个,毕竟在我有限的视野内基本是定性的东西了,讨论没有意义,何况不喜欢用个例来论证,穷举不过来的。不辩:)唉··还是辩了~其实所有辩来比去,最后都会变成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谁能服谁呢?
可以啊,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干的呀。美国人的正义,叫做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我们的正义,叫做“青天大老爷替我伸冤”、“大侠帮我报仇”!只不过,青天大老爷和大侠不是时时有而已。
程序正义高于结果正义。反驳理由很简单,就以题主的例子为例。如果有一个类似Batman的角色出现,试图充当社会警察,但在他行动的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即使没造成其他的后果,结果也不过是他所以为的结果正义。因为他不是神,不能保证自己不会犯错,不被欺骗。我还可以将很多类似的角色替换进来,例如带有偏见的经办法官,接到上访拍案震怒的老省长,有时还真的就是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舆论……而我如果是足够聪明的罪犯的话,会很乐意这样的情况出现,因为欺骗一个执行程序正义的法制体系比欺骗一个自以为全知全能的神要困难得多。
因为程序正义除了最大程度地达到结果正义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保护公民自由,防止公权力侵犯私人领域。
我们以题主的假设为逻辑起点。
我们把维护结果正义的责任交给一群无所不能的警察,他们能够保证无私且绝对正确。代价是,允许他们运用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手段来实现结果正义。
那么很自然,你有可能在他们打击犯罪的时候,因情报需要被窃听、非法闯入你家进行搜查、暂时对你进行强制措施。这些都是无条件的,因为为了实现结果正义,尽管不合法乃至不合理,在这一讨论的逻辑中也是被允许的。
这样的结果就是,正义虽然得到伸张,但是我们所有人都要无条件地忍受执法者对自由的侵犯。这无疑是一个极权主义社会。
我想说,除了结果正义,还有许多值得珍视的价值,比如自由、平等、公德。放弃了程序正义,可能意味着放弃了更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的价值可能远大于结果正义。最后轻微吐槽一下题主的提问本身就自相矛盾,“使用了非法手段”怎么可能“没造成其他的后果”?
程序正义谁定的程序谁就最可能获得“正义”。 正义也是一个主观判断, A认为的正义,B可能认为不正义。 举个例子,中国与美国之间一些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贸易争端,都走向了WTO仲裁的程序。 这个程序耗时非常长, 如果程序规定在仲裁过程中,中国需要先要按照美国的要求缴纳反倾销惩罚,如果事后证明倾销证据不足,美国再退款, 则这种程序美国享受了正义, 中国无疑吃了大亏。 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你的成本骤然升高,足以击垮你产品的竞争力,让你丧失市场。 如果程序规定在仲裁过程中,中国出口商可以维持现状, 当结果出来后如果确实违反wto规则,再补交罚款,则这种程序对中国就非常“正义”。 现实中显然绝大多数都是让美国享受正义的程序,因为人家是程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在涉及个人的民事刑事案件中,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将在“程序正义”过程中吃大亏。 西方司法制度是不许刑讯,取证过程困难对被告有利, 但法庭上是陪审团心证制度对原告有利,相互形成了制衡。 同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分开判罚。 例如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民事判决依然赔了一大笔钱。 中国以前是可以刑讯取证规则对被告不利,但法庭判决要求提供实证,对被告又十分有利,也形成了制衡。 但现在的司法改革进程,在实证规则不变的前提下,禁止刑讯过度保护了嫌疑人权利,让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压制。 目前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不正义。 而被害人往往是普通劳动人民,加害人是权贵,这套制度是利于权贵脱罪的。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人不爱打官司,因为太难赢。 在现实社会中,程序正义,结果正义都是摆在台面上挥舞的大旗,真正起作用的是利益的博弈。
答题多日后,突然发现:问题本身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正义“宛若普劳特秀斯的脸”,本身就是一系列很复杂的价值判断,期间充斥着各种价值张力与多元利益的再平衡。 某种意义上说,正义更接近于一种“世俗的妥协”,而非“神圣的真理”。 不同背景、不同种族、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际遇、不同利益诉求的人对何为“结果正义”(实体正义)的理解很可能千差万别,甚至南辕北辙。可谓“一千个观众心中有一千个哈穆雷特。” 在“零和博弈”(只有胜者可以占有两方相争的全部利益,失败者将颗粒无收)中,这将被推到极致:博弈双方均很可能认为:“自己获胜才是结果正义。”即使在非零和博弈中,博弈各参与方也必定会倾向于“最有利于我方的利益分配方案才是结果正义。” 综上,基于结果正义本身无法被准确界定、测量、评估,结果正义本身就具有“多元性”而非“唯一解”(甚至不是“公认的最优解”),故“为结果正义能否放弃程序正义”这个命题本身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无法将一个不能被准确界定的概念去与另一个概念比较,惶论讨论其间的价值冲突与再平衡?! 最后,一并向题主及之前点赞的朋友道歉。你们有取消赞以及反对此答案的权利。 谢谢。
有一种正义是以结果来衡量的,还有一种是以过程来衡量的。前者就是超级英雄代表的正义,后者是以法律代表的正义。如果刑讯逼供砍掉罪犯的胳膊,知道了核弹的位置,拯救了全市的人民,在蝙蝠侠的眼里这就是正义。但是,在警察的眼里这是犯罪,因为他砍掉了一个人胳膊,这种行为和罪犯是没有区别的。在法律正义的眼里,不管结果如何,只要你没有按照规则行事,那就不算是正义。这里的规则指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更重要的是用文字写进宪法中的每一个字。国家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蝙蝠侠到底是不是正义? 如果我是蝙蝠侠,在上述情况下我会怎么做呢? 告诉你,即使是杀了那个人,我也会做。我到底是不是正义? 我才不去管它。可是事后我会承担我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哪怕我杀的是一个无辜的人,最后以命相抵,我也会那么做。 正义与否就留给活着的继续去讨论吧。 这两种正义的不断冲突制衡这人类,不至于让我们走向毁灭。
世界上根本没有蝙蝠侠。也不会有什么行侠仗义的侠客。世界是一个又一个普通人构成的。我认为结果正义的导向是个案,而程序正义才是适于大众的,才是有模板可效仿并可产生更多的正义的。所以我认为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当然对于结果正义的偏差,我们还应该有人性来弥补。
不可以,结果正义是一时,程序正义是长久
这个问题如果可以用一个回答解决那之前那些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都可以去死了,当然提问者者估计也不是想彻底理解这个问题,如果真是的话,建议去找几本书,或者看看哈佛那个有名的公开课《公正,该如何是好》直接回答提问者的问题Q1、为了结果正义,是否可以放弃程序正义?A:可以,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上都这样的至于值不值得,这真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结果来看,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不见得有什么坏的结果,当然前提是你也接受各种阶级的不平等,现在基本上不这么取舍了,但是似乎在某些特殊领域,如国家安全,可以绕开这个规定至于如何思考值不值得,建议看看《公正,该如何是好》Q2、非法得来的证据是否可以成为呈堂证供?A:逻辑有些小问题,既然被认定非法肯定不会作为证据了。举个例子:刑讯,现在这个是违法的,既然我法律规定是违法,自然不能作为证据,古代刑讯本身就是合法的,当然可以作为呈堂证供Q3、如果有一个类似Batman的角色出现,试图充当社会警察,但在他行动的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但结果是正义的,而且他没造成其他的后果,他是否应该被追捕?A:这个问题我吃不准,超级英雄在法律成么如何界定,是个蛮有意思的话题,不过题主应该不感兴趣具体的法律问题(我感兴趣的是,在欧美法里面,陪审团会判定超级英雄有罪吗?)。Batman似乎一直是哥谭市的罪犯,记得知乎上有人问过类似问题 为什么蝙蝠侠要隐藏在黑暗中,超人却可以光明正大。最后简单说说自己的倾向(只是倾向,三言两语解释不清楚)观点:如果可以保证结果的正义,完全可以放弃程序正义但是因为 人是不可靠的,即使一代目是可靠的,也不能保证二代目、三代目……都是可靠的所以 不能靠人去保证结果正义因为 技术、神秘主义总是不靠谱的(不算前提,说不清楚原因,只是倾向)所以 不能靠技术、神秘主义保证结果正义(参见 少数派报告、天网)所以 结果正义无法依靠 某个/某些个 主体保证所以 需要程序,程序确定后,程序正义就是权威,但是应该保留改善程序的程序
你的过程,可能是他人的结果。
首先,Batman挑战的是统治秩序,超出了结果正义,程序正义的讨论范畴了。第二,非法证据的问题在民诉和刑诉中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中,“非法”搜集的证据不是绝对不能用的。法官是有裁量权的。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规定就比较详细了,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问题有点循环论证的意味。人类天然所追求的是结果正义,这是很朴素,很本能的追求。长期实践后,人们发现,如果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侵害了加害人,这是不对的。这就好像是个bug。程序正义就成了补丁。所以最后法律就显得不那么主观,部分脱离了朴素的情感。仅就证据问题讨论的话,证据所还原的争议事实是不完整的,法庭上的事实都是故事。程序正义就是让你按着规则编故事。别太过了。Ps:这么深奥的问题驾驭不了。答这个题是因为昨天打模拟法庭的比赛,被告没有按着组委会的要求,当庭提交新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证据,搞诉讼突袭。诉讼可以讲策略,但不能违背基本规则。我们其实也留了一手,但没有背离起诉时提交的材料。当三份文件都是新的时候,我就没什么情绪了,因为是比赛,不能休庭。如果对方只是觉得他们比我们强,他们的法学院比较有名,就违背比赛规则的话,我也挺替法学教育担忧的。这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啥叫结果正义啊?没有程序正义根本谈不到结果正义。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有些人可能会说“我知道他是杀人犯,但是根据法律没有切实证据证明他是杀人犯,所以我要杀了他替天行道!”不可否认,这种因为没有证据而被放过的罪犯偶尔是会出现,但正常情况下是相当少见的。在现代社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刑侦手段也在日新月异地发展,不谦虚地说,别说判断谁是凶手,有些时候如果现场物证保留的比较好,连具体行凶过程都能给你复原出来,所以说那种因为缺乏证据而逃避掉法律惩罚的情况并不多。别被电视剧骗了,多少刑侦技术人员就靠这个吃饭呢,他们也很努力的,相信我。而且你怎么知道你的判断就是对的?如果你直接看到杀人了,那你可以去当证人,否则又有什么能证明你是对的呢?如果你有能证明你是对的东西,提交给法庭就可以了。如果没有,结果不还是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去一厢情愿地相信自己想要相信的东西吗?程序就是为了剔除这种主观情绪判断才产生的,因为没有主观好恶的影响,所以这种判断更为可信,也更为客观。就是这样。没有程序正义就根本谈不上结果正义。而且单纯的结果正义是不存在的,因为不能证明结果是正义的,除非有证明,但那就是程序正义导致的结果正义了。至于有证据,却因为法律执行者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贯彻程序正义,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一般有人要出来以非正义程序寻求正义结果往往是因为应该行使正义程序的人太无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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