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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矿山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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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矿山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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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矿山灾难应急预案
(2010年)
预案级别:政府级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矿山重特大事故,充分调动利用一切力量,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安全,将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2010年修订)、《矿山救护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1)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损失、保障矿山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保护。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自救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引导、鼓励在矿山相对集中的区域,整合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实现一队多能,区域支援。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施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助救援工作的快速、有序进行。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成立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或支援协议,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救灾措施和救灾物资的管理,使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规范。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化原则,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抢救救灾的领导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旗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救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5)快速反应,协同对应。加强以矿山企业自身应急处置队伍为主,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伍签定救护或支援协议,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矿山救护队要熟悉全旗各矿山的相关图纸,熟练掌握矿山的井上井下情况,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积极开展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矿山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适用于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地下开采矿山所发生的瓦斯煤尘爆炸、窒息、火灾、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冒顶片帮、冲击地压、有害气体中毒窒息和尾矿库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重特大事故。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指被困1~2人,而且事态没有扩大迹象的生产事故。本级事故企业自身能够组织力量救援,但为防止事故扩大,企业需及时向左旗报告,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左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Ⅲ级:指被困3~9人,或者虽然被困人员较少但事态有扩大迹象的生产事故。本级事故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救援,需左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启动本预案进行救援的生产事故。
(3)Ⅱ级:指被困10~29人,或者虽然被困人员较少但事态有扩大迹象的生产事故。本级事故不但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救援,左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启动本预案也无法控制的安全生产事故。此时需要立即启动内蒙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Ⅰ级:指被困30人以上,或者虽然被困人员较少但事态有进一步恶化迹象的生产事故。本级事故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救援,左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启动预案无法控制的安全生产事故。本级事故需要立即启动内蒙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阿拉善左旗矿山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旗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称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旗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旗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旗安监局局长、事故所在乡镇镇长和太西煤集团公司安全总监或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旗政府办、旗安监局、旗公安局、旗国土局、旗监察局、旗委宣传部、旗总工会、旗卫生局、旗发改局、旗财政局、旗民政局、旗环保局、旗经济局、旗人劳局、旗交通局、旗农电局、旗气象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矿山事故所在乡镇镇政府、太西煤集团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太西煤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组成。
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安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救技术方案,在全旗范围内协调、调度救灾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承办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1.1 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XXX&&&&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XXX&&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运才龙&&& 旗安监局局长
&&&&&&&&XXX&& 太西煤集团公司安全总监&
成 员:&XXX&&&电业局副局长&&
XXX&&&&旗监察局局长&&&
XXX&&&旗经信局局长&&&
XXX&&&&旗财政局局长&&&
XXX&&旗环保局局长&&&
XXX&旗卫生局局长
XXX& 旗交通局局长&&&
XXX& 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长
XXX& 旗总工会主席&&&
XXX& 旗民政局局长&
XXX&& 旗公安局副局长
XXX&&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XXX&旗安监局副局长
XXX&& 旗安监局副局长&
XXX&太西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队长
2.1.2 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旗安监局局长运才龙担任组长(兼)、旗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兼)、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
2.1.3 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落实上级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受指挥部委托下达抢险命令,并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2)旗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矿山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开展矿山事故监测、预报,迅速对灾情做出全面评估,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并组织实施。
(3)旗公安局:负责做好事故矿山治安工作,防止引发事件。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负责人员疏散、警戒、交通管制和其他救助,维护矿区安全稳定。
(4)旗国土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区域地质资料,同时,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
(5)旗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负责定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调配和协调;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对事故现场调配医疗救护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旗委宣传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监督、审核对外新闻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会。
(7)旗总工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协调,协助组织企业工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旗民政局:负责遇难者的遗体处理,对遇难者家属进行救助安抚,做好善后工作。
(9)旗人劳局:负责矿山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矿山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伤亡待遇问题。
(10)旗财政局:负责及时调配和拨付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
(11)旗监察局:参与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行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处理到位、落实到位。
(12)旗经信、电力、石油、电信、移动、联通、气象等部门:负责向其他矿山企业借调抢险救援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电力供应和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发布等工作。
(13)旗环保局:负责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指导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清除。
(14)旗交通局: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通畅;在危险路段设立标志牌,警示过往车辆,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5)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抢险救灾中的后勤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区域人员疏散、物资转移和受伤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16)矿山救护队:由与矿山签约的专业救护队(太西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和事故矿井有关人员承担,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事故矿有关人员协助救护队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救灾必备的技术资料,主要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要标明通风设施、风向、风量等)、反风试验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供电系统图、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井下消防洒水、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矿井上下对照图(标明井口位置、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储水池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同时,根据入井人员挂牌和领取矿灯情况,查清入井人员的人数和姓名。
接到事故报告后,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迅速到左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分为总指挥部和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是督促和协调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各项工作并与上级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提高抢险救灾效率,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必要时,想方设法增强救灾力量,使事故矿井救灾指挥部全身心投入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中去。下设11个工作小组。各小组与事故所在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相对应的小组协调,起到加强救援力量作用。总指挥部设在左旗安监局办公室,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所在矿井的调度室。
(1)总指挥部
组 长:XXX&&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XXX&&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X&&& 旗安监局局长
XXX&&& 太西煤集团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
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到达事故矿井后,立即与事故矿井的救灾指挥部联合成立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具体的救灾指挥仍然由事故矿井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只起协调和指导作用,协调外围工作,帮助事故矿井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提供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事故矿井救灾指挥部全身心投入具体的抢险救灾工作中去。组织专家组对具体的救援方案进行论证,防止无人指挥、多头指挥、违章指挥和指挥失误。一旦发现事故矿井的救灾指挥部总指挥不能信任指挥工作时,有权及时更换。
组 长: 运才龙&& &&旗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赵玉福&&& 太西煤集团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何建军&&& 旗安监局副局长&
王宝民&&& 太西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队长
事故所在矿的矿长和总工程师
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发展态势,及时从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2.2.1 抢险救援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现场抢险救灾组)
组长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副组长由太西煤集团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太西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以及事故发生企业的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旗安监局和事故发生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时准确地向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2.2 技术保障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技术组)
由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聘请的专家及事故发生矿井技术负责人、参加救援的矿山救护队技术负责人组成。职责是制定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并随时修改救援方案报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目录;随时向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领导小组汇报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事故发生的矿山企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图纸资料和技术资料。联络员负责与指挥部及各组的联络,保证抢险救援技术组及指挥部的指令传达、反馈到位。
2.2.3 物资保障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物资供应、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旗政府经信局局长和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旗经信局副局长、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的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旗财政、公安、交通、电力、劳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平时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及其匹配用途。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煤矿企业和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如本旗设备不够用时可向内蒙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请援助。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抢险救灾时,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2.4 群众工作组(为特定工作组,与矿山企业的工会相对应)
组长由旗总工会主席、旗人劳局长担任,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和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处理工作。成员由旗总工会、旗民政局、旗劳动局、旗财政局、经济局、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以及群众,保持事故所在地镇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预防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2.2.5 综合接待组(为特定工作组,与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救灾办公室相对应)
组长由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旗政府办公室和和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中心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2.2.6 安全保卫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警戒保卫组)
组长由公安局副局长和旗交通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具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人员伤亡原因鉴定、控制和消除险情等专业工作。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2.2.7 医疗救护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由旗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以及各有关医院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2.8 供电和通讯保障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电业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旗电信公司总经理、移动通讯公司总经理、联通公司总经理以及事故矿山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保证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供电畅通或临时用电需求,保证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的畅通。
2.2.9 信息发布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组)
由旗委宣传部负责。主要职责: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监督、审核对外新闻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会。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根据情况向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消息,发布时间、内容由旗政府负责人审定。
2.2.10 事故调查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安全监察组)
组长由旗监察局局长和左旗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旗经信局主管矿山的副局长、旗安监局副局长、旗监察局副局长、旗总工会副主席、旗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控制事故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事故发生后由旗监察局、旗安监局组织临时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并按伤亡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驻阿拉善盟安监站、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分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事故等级,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旗直相关部门按要求参加联合调查组或者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2.2.11 善后处理组(对应于企业应急预案的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旗民政局局长、人劳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左旗民政局副局长、旗公安局副局长、旗经信局副局长、旗安监局副局长、旗监察局副局长、旗总工会副主席、旗公安局副局长以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指挥组织机构如下图:
事故讯号(灾区)
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小组
总指挥(副总指挥)
┌──┬──┬───┬───┬───┬───┬───┬──┬──┬───┐
日常管理机构
2.3.1 日常管理机构
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矿山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旗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及组织工作;指导旗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灾害应急处置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随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及时提出处置建议报盟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
2.3.2 专家组
建立矿山应急抢险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瓦斯、煤尘、火、水、顶板等)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技术专家,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使决策更科学,提高抢险救援效率(专家组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9.2)。
事故信息发布
(1)矿山发生重大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要在突发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旗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预测、预警
3.1.1 矿区供电及通讯预测预警
(1)电业局各变电站设有值班室并有2名人员全天24小时值班,并设有2部固定电话和多部移动电话。
(2)矿山企业变电所设有值班室,并有2名人员全天24小时值班,有2部电话与矿区和相关单位联系。
(3)当发生重大断电事故,造成双回路无法正常供电,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旗变电站负责人,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有关矿山企业。由应急指挥部协调电力部门采取紧急供电措施,以便到得及时的救助。
(4)当矿区发生重大断电事故,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矿方机电负责人,逐级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协调各部门实施救援方案。
(5)相关单位及人员保持24小时开机,接到报警电话立即开展救援方案。
(6)旗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是由乌达电厂一条主线,然后由两变电所输出的电力形成。旗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有两部固定电话和多部移动电话,并有2名人员全天24小时值班,旗安监局在各矿区下设安监站;电业局在各区域设置变电站、各矿设置变电所,配备相应的维护、检修、检测、通讯、运输等设施,并有相应的队伍进行线路的维护、使用、管理以确保安全生产。
3.1.2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测预警
本矿区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瓦斯抽采设计工作相对滞后,绝大多数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部分矿井未作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来源主要为采掘工作面,是瓦斯事故的主要发生地点。另外通风不良的巷道、盲巷、高冒区、采空区密附近等也易形成瓦斯积聚,也是防治的重点。从矿井的采掘实践看,目前瓦斯治理措施主要是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瓦斯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要求设置隔爆设施,安装完善的喷雾装置,坚持湿式钻眼,冲洗巷帮,落实综合防尘措施,加强煤尘监测监控,消除引起煤尘爆炸的点火源。
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各采掘面实行独立通风;在巷道中设置辅助隔爆设施,主要通风巷道应设置主要隔爆设施,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能有效阻隔爆炸蔓延,防止其继续传播发展,减少危害。井下所有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各采掘工作面预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1)出现下列通风管理缺陷时,视为有瓦斯煤尘爆炸隐患,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必要时要停止生产。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矿井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不能保持设计通风断面,采区设计和采掘接替对通风因素考虑不全面,未实现以风定产。
(2)掘进工作面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26条~129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专门局部通风设计。
(3)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反风设施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和检修。备用通风机不完好,不能随时启动运行。
(4)局部通风机安设未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施工单位未设专人管理并挂牌留名。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机未安装自动切换装置,无计划停风现象严重。
(5)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井下有随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现象。
(6)巷道贯通管理安全措施不完善。
(7)巷道封闭管理不符合要求。
(8)未采取有效的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井下所有人员未佩带自救器。
2)出现下列瓦斯管理缺陷时,视为有瓦斯爆炸隐患,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必要时要停止生产。
(1)未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瓦斯煤尘管理制度不完善。瓦斯检查未严格执行“三检查”、“三汇报”、“三签字”、“三对口”、“一炮三检,三人联防”放炮制度,存在空班漏检、虚报、瞒报、谎报等违章行为。
(2)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瓦斯。排放瓦斯制度及措施不完善。
(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缺陷。
(4)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5)引爆火源未得到有效控制。
3)煤尘灾害应急预测预警
本地区各煤矿的煤尘爆炸性试验报告证实煤尘有爆炸的可能性。若发现井下煤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尘制度不完善,应该按有煤尘有爆炸的可能性对待。另外,应该根据煤尘爆炸事故对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的影响及救援工作的影响,判断是否有煤尘连续爆炸的可能性。
3.1.3 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喷出事故预测预警
目前各矿井未完成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参加评审、备案,部分矿井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未确定始实深度。
1)瓦斯喷出预兆
预兆有:地压活动显著加强,煤层变软,湿润,风流中瓦斯浓度增大或忽大忽小,并有嘶嘶喷出声。
2)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1)地压显现方面的预兆:煤炮声、鞭炮声、机枪声、顶板破裂声,支架来压声,煤岩压裂、掉渣、片帮,底鼓,钻孔变形、垮孔,顶钻、夹钻,钻机过负荷等。
(2)瓦斯涌出方面的预兆: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浓度忽大忽小,气温、气味异常,打钻喷孔等。
(3)煤层结构方面的预兆:煤层变软,层理紊乱,煤层暗淡、无光泽,干燥易粉碎,煤层有挤压褶曲、波状隆起等现象。
3.1.4 矿井火灾事故预测预警
矿区火区治理主要采用浅部火源煤岩剥离,深部火源灌浆的“浅剥深灌”方法。做好已熄灭火区的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应尽快建立火区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煤田火灾动态管理,强化灭火成果保护。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地面灭火工程排渣(矸)的明火通过裂隙或塌陷漏入井下,做好勘察与处理工作,上部老窑火区漏入井下,尽快做好有针对性的方案设计。
1)内因火灾预警
(1)人员的直接感觉
视觉:巷道内温度增加,出现雾气、烟雾,或在巷道壁上挂有平行水珠。
气味感觉:巷道内出现煤油味、气油味、松节油或焦油味,此时煤炭氧化已到后期阶段。如果出现芳香族的碳氧化合物气味(煤油味),则肯定发生煤炭自燃。如果嗅到焦油味时,煤炭自燃已经达到严重程度。
温度感觉:煤温、水温、空气温度升高。
疲劳感觉: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出现头痛、闷热、精神不振、不舒服等疲倦不适的感觉。
(2)通过检测气体分析判断
已封闭采空区CO浓度持续增高并呈数量级变化,CO2相对增大,O2浓度相对降低,且采空区气体发现C2H4,即可判定采空区自燃。
2)外因火灾预警
外因火灾来势凶猛,不易发现,井下人员要密切关注电气火灾、机械摩擦火灾和其他明火火灾。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能够及时扑灭的必须及时扑灭,否则必须通知井下所有人员迅速往新鲜风流中撤离。
3.1.5 矿区水灾预测预警
各矿井要进一步完善矿区水文地质资料,各煤矿井下必须安装水仓水位传感器,并与旗监控中心联网,随时对各煤矿井下进行监测,同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探后掘、遇掘必探”原则,并且及时做好探测记录,其次,旗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与当地气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当有大雨或暴雨时,及时由气象部门通报旗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井工企业和露天灭火工程做好防洪、防山体滑坡、露天渣台泥石流、防止露天采坑内积水渗入井下等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必要时责令撤出井下工作人员。
1)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井下突水预兆:
(1)煤层发潮、发暗。由于水的渗入,使得煤层变得潮湿、暗淡。如果挖去表面一层,里面仍如此,说明附近有积水。
(2)巷道壁或煤壁“挂汗”,“挂红”,工作面温度降低,煤壁发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淋水加大,如落雨状)、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说明水源很近,若出现清净水,说明水源远)、有臭味、打钻时发觉钻孔底松软或钻孔有水流出等突水预兆。
上述征兆,并不是每次突水前都会全部出现,有时可能发现一个或几个,极个别情况甚至不出现。因此,必须密切注意,认真分析。
2)重大洪水预警
根据重大洪水发生的严重性,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黄、橙、红。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24小时降雨超过80mm,低于100mm;
(2)地面主要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警戒:
(1)24小时小降雨量超过100mm,低于12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mm;
(2)地面主要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本矿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20mm,低于1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mm;
(2)地面主要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地面主要水系的干流水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20mm;
(2)地面主要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雨量信息由旗气象部门与旗防汛办确认与发布。
3.1.6 矿井顶板灾害预测预警
要求各煤矿企业井下必须安装矿压观测系统,并与旗监控中心平台联网,随时对井下矿压进行实时监控,发生异常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1)大面积冒顶主要预兆
(1)顶板预兆
① 顶板连续发出断裂声,有时发出闷雷声(顶板断裂造成的);顶板沿煤帮方向会出现裂隙,原有裂隙张大,甚至产生台阶下沉(来压和工作面总支撑力较低时)。
② 破碎顶板处掉渣、岩粉末下落,岩尘飞扬。完整顶板有顶煤时,煤和顶板离层脱落。
③ 伪顶和假顶下,大量的煤屑和碎矸石下落、卷起尘雾。
(2)煤帮预兆
① 工作面及周围巷道煤帮受压增高,造成煤质变酥,片帮增多。
② 在工作中使用电钻打眼比平时省力。
③ 采煤机工作用电负荷减少。
(3)支架预兆
① 木支架支护时,大量被压坏或折断,并发出响声;金属支柱支护时,耳朵贴在柱体上,可听到支柱受压后发出的声音;单体支柱支护时,活柱迅速下缩,连续发出“咯咯”的声音。
② 工作面留有底煤或顶板较软、破碎时,支架有插底及钻顶现象。
③ 工作面使用铰接顶梁时,有楔子被挤出或弹出的“飞楔”现象。
(4)瓦斯及淋水的预兆
在含瓦斯煤层中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有淋水的顶板淋水量增加。
2)局部冒顶预兆
(1)响声:木支柱发生劈裂声,紧接着出现折梁断柱现象;金属支柱的活柱急速下降(或下缩),并发出很大的声响;有时还能听到采空区内顶板发生断裂时的闷雷声。
(2)掉渣:顶板严重破裂时,折梁断柱现象增加,继而出现顶板掉渣现象。
(3)煤壁片帮:冒顶前片帮煤比平时增多。
(4)漏顶:因背顶不严或支架不牢出现漏顶现象。
(6)顶板出现离层:顶板快要冒落时,常出现顶板离层现象,可用敲帮问顶的办法判断。
(7)在含瓦斯煤层中,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大。
(8)有淋水的工作面,淋水量有明显增大。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3.2.1 危险目标的确定
矿区内地质构造复杂,各矿井上部小窑情况不明,积水、火灾及瓦斯情况不清楚;大部分煤矿缺少瓦斯、煤尘和火灾基础参数,后续设计缺少依据。除太西煤集团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矿属于相对正规管理外,其它矿井基本上属于不同的采矿权人,企业规模小,技术和管理人员匮乏且不固定,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而且没有专职救护队伍。
针对左旗煤矿的特点,地下开采矿山所主要有瓦斯煤尘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冒顶片帮、冲击地压、有害气体中毒窒息和尾矿库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主要有爆炸、坍塌、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重特大事故。所有矿井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3.2.2 危险性评估
部分矿区分布的多处矿井上下同时开采,沿倾向上下属于不同矿权人开采,多个矿井在煤层倾向上形成了上、中、下不同区段同时开采的布局,有的上下矿井之间在划定矿界时无隔离煤柱。下部的矿井与上部的矿井开采时如果不及时协商,冒通或裂隙导通,都会给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引发事故。主要危险有:直接导致上部矿井的巷道、工作面的破坏或人员伤亡;破坏了矿井的正常通风系统,风流紊乱,局部瓦斯积聚,易发生瓦斯事故;上部矿井采空区的积水涌入下部矿井,造成透水事故或水害;上、下方矿井一旦发生事故,相互波及,酿成更大灾害。大部分为急倾斜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大,特厚至中厚煤层,局部尖灭;多煤层的层间距小;煤层及顶底板的稳定性局部较差,顶底板松软易破碎。瓦斯涌出量高,皆为高瓦斯矿井。煤层虽不易自然发火,但矿区开采历史较长,煤层浅部采空区已有多处着火,对上部矿井的开采影响严重,而且火区由浅部向深部发展,成为矿区开采的重大安全隐患。
矿区自明末清初以来就有开采活动,均为沿煤层露头布置小窑开采,强度不大,煤炭开采矿井规模小、生产工艺简单,早在清朝同治年间就已出现过煤田火灾。火区上部岩层剥离是煤田火区治理的主要技术之一,在剥离的过程中也会人为地产生大量的烧变岩固体废料。煤层虽不易自然发火,但矿区开采历史较长,煤层浅部采空区已有多处着火,对上部矿井的开采影响严重,而且火区由浅部向深部发展,成为矿区开采的重大安全隐患。同时,部分区域露天采矿形成采坑和堆渣,在雨季和冰雪融化时,容易形成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直接造成灾害或堵塞交通,严重影响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
旗煤矿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和大面积冒顶。根据全旗煤矿地质特征,历史上开采遗留的老井、采空区和历年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事故统计分析,左旗作为顶板、瓦斯、火灾和水灾的重点防护区域。同时,部分区域露天采矿形成采坑和堆渣,在雨季和冰雪融化时,容易形成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直接造成灾害或堵塞交通,严重影响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同一区域存在多个不同矿权人开采,各矿山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容易出现事故。一旦出现事故后,很难保证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防灾抗灾能力非常脆弱。旗安监局要制定煤矿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送煤矿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备案。
3.2.3 救援力量及物资储备
1)救灾队伍建设
根据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大型煤矿(地下开采矿井年生产能力≥120万t)和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45万t≤地下开采矿井年生产能力<120万t)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生产规模较小的(地下开采矿井年生产能力<45万t)、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联合建立的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按《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煤矿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兼职救护队员需按《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进行培训,经内蒙古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考核合格取得《矿山应急救援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性安全检查,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煤矿事故救援工作;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做好煤矿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救灾物资储备及医疗保障
旗财政、公安、交通、电力、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平时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及其匹配用途。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煤矿企业和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本旗设备不够用时可向内蒙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请援助。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抢险救灾时,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旗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有关医院,在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治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事故报告程序
(1)井下任何人发现事故险情后都要立即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汇报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及时按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汇报。若本矿无法控制,必须立即向左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旗安监局)汇报。矿无法控制的事故时,旗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立即上报阿拉善盟政府,考虑是否需要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支援。
(2)左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旗安监局)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小组和旗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按程序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迅速通知旗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考虑是否需要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支援。
(3)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其上级单位报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分管矿山安全工作的副旗长。
(4)旗政府及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向社会和所属矿山公布其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事故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事故现场清场及保护
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1)任何人和单位接到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都要立即上报左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第一时间通知太西煤矿山救护大队并督促事故所在的矿山企业迅速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性质,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退,果断采取正确的措施组织自救和互救,严防事故扩大和盲目的救灾。同时通知附近矿山企业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支援。事故所在地镇公安部门立即赶往事故矿井,维护秩序,并督促矿山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启动本矿应急预案,积极救灾,控制事故的发展。若有必要,必须立即控制矿山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协调司法部门冻结事故矿山的银行账户以及矿山负责人及其家属的私人账户。要在启动预案的同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办法,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2)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迅速到左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合,各就各位,按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全力以赴,保持良好的救灾作战能力。
(3)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及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配合事故矿井立即成立联合抢救指挥部,下设现场抢险救灾指挥组、抢险救援技术组、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安全监察组、善后处理组、信息发布组等,并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根据抢险救灾进度,及时向处于左旗安监局办公室的总指挥部联系。
事故的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5.1.1 信息的核实与灾情控制
由联合抢救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领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要进一步核实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遇险人员的地点、人数以及遇险人员的详细个人资料等。同时,密切关注事故的事态发展,保证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矿山各类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抢险救援办法进行处置。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事故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严密监视该区域突发事故的发展情况,并确保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混乱中其它事故的发生;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要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新闻稿由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审定,统一发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医疗、治安、物资供应等多方面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切实防止造成次生和衍生事故;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理、人员伤亡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5.1.2 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旗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紧急救护原则。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抢险救灾时的组织领导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矿长负责指挥处理事故,矿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领导成员。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但任。矿山救护队长对矿山救护工作具体负责。如与外单位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与事故矿井签订协议的救护队队长但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
矿长任抢救指挥部总指挥在《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不能自行放弃对救灾工作的领导权,推让别人为抢救指挥部的总指挥,自己赶到井下灾区直接救灾。在确需进入灾区时,必须指定代理人,并授予其指挥权。在灾区处理完必要的事情后,必须立即返回指挥部指挥救灾。不能以“谁官大,谁任总指挥”,上级领导对事故矿井的实际情况不甚熟悉,特别是对灾区的巷道布置、各个系统了解甚少,在这种情况下任总指挥往往会出现不符合实情的决策,贻误救灾工作,甚至造成事故扩大。身为总指挥,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既要尊重,也不能盲目服从,必须从本矿、本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正确地决策。矿长必须充分发挥矿总工程师和指挥部其他成员的参谋作用,尊重他们的意见,果断作出救灾决策,既不能多头指挥、无人领导,也不能独断专行,肆意盲干,否则会给救灾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虽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及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配合事故矿井成立了联合抢救指挥部,但具体的抢险救灾仍然以事故矿山为主,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只起到指导和协助的作用,帮助事故矿山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技术和救灾物资的支持,增加救护力量,根据矿山企业本身对救灾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更换救灾总指挥,但必须慎重。力争科学、有效、快速地控制事故。
抢险救灾时的指挥
5.3.1 重大事故发生救灾注意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停止灾区供电(掘进巷道发火或爆炸不能停局部通风机)→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的顺序通知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立即向旗安监局汇报→召请矿山救护队(本矿救护队先下井救灾)→成立抢救指挥部→派救护队进入灾区救人、侦察灾情→指挥部根据灾情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进行救灾工作,直至灾情消除,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救灾方案必须优先考虑救人,然后再考虑控制灾害。要想方设法使煤矿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路形成灾后救援的“三条生命线”:首先,通过矿井压风和防尘供水管道,使救援人员能不间断地向被困人员所困地点压送新鲜空气和医用氧气,及时调整压风量和输氧量。随着营救时间的推移,被困矿工体力下降,为保持矿工体力,争取救援时间,指挥部必须精心研究救援方案,在防尘供水管道上加接三通,使其成为送氧和输送液体食物的两用管道。其次,要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使救援人员能与被困矿工保持联系。通过电话,指挥部了解被困矿工的位置和状况。另外,通过电话,救援人员能及时了解被困矿工的身体和思想状况,将上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人民群众的关心与慰问转达给被困矿工,使被困矿工心理得到安慰,信心得以增强,稳定情绪,并能积极配合,开展自救。
5.3.2 救灾指挥程序
处理重大灾害事故,必须有一套正确的指挥步聚,使抢救指挥部适时有机运转,保证总指挥能有条不紊、沉着、冷静指挥,集中精力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在救灾过程中,不能形成无人领导或多头领导、乱指挥,出现指挥上的失误,导致灾情扩大。
1)旗政府各部门首先应该做的主要工作
(1)旗安监局:迅速通知旗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安监局办公室集合,履行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第一时间通知太西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迅速赶往事故矿井。
(2)旗政府办公室:受指挥部委托下达抢险救灾命令,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3)旗公安局: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负责人员疏散、警戒、交通管制和其他救助,维护矿区安全稳定。
(4)旗国土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区域地质资料。
(5)旗卫生局:通知定点医院及医护人员做好救治准备;集中调度专业人员、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6)旗委宣传部: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7)旗总工会:协助组织企业工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善后处理的准备工作。
(8)旗民政局:准备对遇难者的遗体处理以及遇难者家属救助安抚。
(9)旗财政局:及时调配和拨付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
(10)旗经信、电力、石油、电信、移动、联通、气象等部门:根据灾情向其他矿山企业借调抢险救援设备,保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电力供应、通信畅通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发布。
(11)旗交通局:指定抢险运输单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通畅。
(12)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事故区域人员疏散、物资转移。
(13)矿山救护队:按照救灾方案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2)事故现场救灾程序
(1)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抢救指挥部,有关矿级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救护队和安监人员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成立后首先听取当班值班领导的灾情汇报以及已经下达的命令情况汇报。继续组织撤人、停电、保证主要通风机、副井提升及压气机的正常运转(派有关矿级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去风机房、副井绞车房,压气机房组织与督促工作)。
(2)通知有关区队、矿灯房、自救器发放室准确统计当班井下人数及其姓名,统计已上井的人数及姓名,以便分析灾区人员数量及分布。通知有关单位准备救灾材料和医院准备急救伤员。
(3)指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签发下井许可证,并通知矿订房、自救器发放室和副井口:没有下井许可证不准发放矿灯、自救器、不准下井。
(4)选定井下救护基地,指定具有救护知识的领导担任井下救护基地指挥。同时明确基地指挥只起“上传下达”作用,不得自行发布命令,以免形成多头指挥。落实井下救护基地所需的通讯设备、救灾器材等。选定安全岗哨位置及其人员,明确其任务。
(5)命令救护队进入灾区引导人员撤退;将伤员救到井下救护基地或其他安全地点进行现场急救后,送到地面基至医院。得知人员受困在灾区时,一方面设法与受阻人员联系、稳定其情绪,一方面立即报告抢救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组织特别抢救。
(6)抢救指挥部根据井下灾情报告,责成助手成员,将抢险人员组成二线、三线力量。当抢险人员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请求支援。并及时满足井下需要,千方百计完成撤人抢险任务。如果救灾过程中出现反复或灾情扩大时,应下决心投入二线力量,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抢险人员,尽力避免扩大伤亡。
(7)井下撤出人员和抢救人员完成后,总指挥应投入二线或三线力量,命令救护队进行侦察工作,掌握灾情性质、影响范围、灾区通风与瓦斯等灾情,同时撤出一线部分人员。救护队长应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按《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完成侦察任务,提出测定数据、灾区示意图及灾区处理建议,供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侦察结束后,应安排救护队在安全地点监视灾情变化,具体位置应由井下救护基地负责人提出建议,报抢救指挥部确定。
(8)总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侦察情况汇报后,应命令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依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结合灾情实际,尽快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并将成员明确分工,限定时间完成救灾准备工作,并派员检查核实。对总工程师提出的事故处理方案应经过慎重研究讨论,在安全系数上应留有余地,应考虑到处理灾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其补救措施,不能只想到顺利的一面,还应充分预计到不利因素。总指挥批准处理方案后,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争取得到支持。
(9)根据掌握的灾情及处理方案的要求,应对救护队员做好战前思想动员,勉励队员树立信心、发扬不畏艰险、敢拼的特别能战斗精神。一切工作落实无误后,决定行动时间,到时立即投入战斗。总指挥不断协调平衡力量,确保方案顺利进行,当遇灾情变化,及时修改救灾方案,调整救灾力量。事故处理结束稳定一定时间后,恢复事故破坏的各个生产系统,使之正常,特别是通风系统。当各系统恢复正常后,即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抢救指挥部结束工作。
(10)事故处理结束后,总指挥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收集整理事故调查报告,并进行全面分析。对事故发生原因、抢救处理过程、重要的经验教训以及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形成文件后上报和存档。
5.3.3 抢救救灾过程的协调
抢救指挥部在指挥救灾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骨干的参谋作用:
(1)要认真处理好上级领导机关到矿协助救灾时的领导指示,应尽量在决策过程中采纳他们的意见。确实不能采用时,宜用开指挥部会议方式共同议定,或指定专业人员向他们汇报、解释,争取理解。上级领导提出要亲自下井进入灾区时,应尽力耐心说服,阻止其下井。在紧急救灾时期,一般不宜让上级领导进入灾区,这方面有过重大教训。
(2)要处理好指挥部内部主要成员之间的关系。总指挥是处理事故时的最高领导,要稳如泰山,令行禁止,要用人得当,不能离岗到灾区。若确需进入灾区时,必须任命代理人,并授予其指挥权。不能形成多头指挥状态,更不能形成无人指挥状态。总指挥任命井下救护基地负责人时,要考虑该人的实际经验和能力,不能强人所难,否则会带来严重后果。重大决策前,应取得指挥部成员的认可(特别是主要成员),个别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指挥部在讨论救灾方案中,切忌个人独断专行,就是有把握时,也应在议定后拍板,这样做有利于协调总指挥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指挥部成员各自的积极性,克服内部矛盾分歧,避免全部重担都压在总指挥的个人身上。
(3)对井下直接从事抢险救灾人员,特别是矿山救护队,要从爱护关心又要使之奔赴灾区建功立业的态度,帮助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因为事故现场,时刻存在着危险,指挥部很难制定出确保安全无误的具体措施,有时救护队也不可能短时排除危险,救灾存在一定难度,若强迫命令他们下井,他们下井后就可能呆在安全地点,等待指挥部拿措施,从而延误了抢救。一些矿井遇到种情况,多从党员带头、政治动员鼓舞入手,同时采取强力保护措施(如:安全区内备有直通地面的最快运输系统、有直达地面的通讯、有井下急救医生、还有待机救护小队接应、选取用最好矿灯等),加上基地指挥和有关人员协调,使救护队员放心,这样做效果很好。
(4)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及专业骨干人员在抢险救灾中参谋作用很重要。总指挥应把他们视为最可信任的助手。总工程师应将有关专业骨干人员分工把口,要求他们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并做好记录,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有关措施、方案与当前灾情有机联系在一起,及时向总工程师提出意见与建议,随时参加研究正、负两种可能的应变措施,还要有最快拟编方案的人员形成文字初稿由总工程师向抢救指挥部提出。总工程师始终要掌握灾情的总变化趋势,指定人员作临时示意图于图板上,随时填注重要资料及总指挥的重大决定,直到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并将上述资料收集保存供事故调查用。如果总工程师与总指挥之间不是密切配合,甚至两者意见严重分歧,不易协调时,总指挥要及时请示上级,立即任命副总工程师接任灾变处理中第一助手工作,先保证抢险救灾,其他问题留待以后妥善解决。为了避免总指挥与救护队指挥员之间的意见分歧,总指挥应尽量预先听取救护队指挥员的意见再作决定,或者一起开会分析情况,要使作出的决定救护队能接受,以避免指挥失误现象出现。指挥员要纵观全局、抓住战机、巧妙地组织力量并运用一切可以动用的救灾手段、力争最快地消灭事故。所谓纵观全局是指在了解灾变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现状的同时,还要预计其发展、可能诱发的伴生事故和出现的意外问题,再作出救灾决策。在制订作战方案时,要多作几项设想,似定多套救灾方案。战机是指控制灾变、消灭事故的最有利时机。从时间上看消灭任何灾变都是早比晚好,灾变初期总是易于控制的,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的对策与措施,决不允许犹豫、拖拉。
矿山主要事故抢险决策要点
5.4.1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
获悉井下发生爆炸后,抢救指挥部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果断地作出决定,下达救灾命令。
1)必须了解(询问)的内容
(1)爆炸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
(2)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
(3)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的情况,等等)。
(4)灾区瓦斯、煤尘情况(瓦斯和煤尘浓度、烟雾大小、CO浓度及它们的流向)。
(5)是否发生了火灾?
(6)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是否正常运转、防爆门是否被吹开?风机房水柱计读数是否有变化?等等)。
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
(1)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可据灾区通风情况和风机房水柱计读值hs变化情况作出判断。hs比正常通风时数值增大,说明灾区内巷道冒顶,通风系统被堵塞。hs比正常通风时数值减少,说明灾区风流短路。其产生原因可能是:①风门被摧毁;②人员撤退时未关闭风门;③回风井口防爆门(盖)被冲击波冲开;④反风进风闸门被冲击波冲击落下堵塞了风硐,风流从反风进风口进入风硐,然后由风机排出。也可能是爆炸后引起明火火灾,高温烟气在上行风流中产生火风压,使主要通风机风压降低。
(2)是否会产生连续爆炸?若爆炸后产生冒项,风道被堵塞,风量减少,继续有瓦斯涌出,部分区域煤尘飞扬,并存在高温热源,则能产生连续爆炸。
(3)能否诱发火灾?
(4)可能的影响范围。
3)必须作出决定并下达的命令
(1)切断灾区电源。
(2)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
(3)向上级汇报并召请救护队。
(4)研究制定正确的救灾方案并根据灾情变化采取应对措施。
(5)保证主要通风机和空气压缩机正常运转。
(6)保证升降人员的井筒正常提升。
(7)清点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员。
(8)矿山救护队到矿后,按照救灾方案布署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侦察灾情、扑灭火灾、恢复通风系统、防止再次爆炸。
(9)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4)重点注意事项
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后,灾区里充满了爆炸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这时,只有佩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才能进入灾区工作。为了有利于救人和保证救护队员本身安全,避免瓦斯煤尘连续爆炸,及时恢复通风系统、查明引起爆炸的真实火源是救灾工作中技术关键。对于因垮落严重,而且引爆火源无法直接扑灭的灾区,当人员已经撤出的情况下,就果断决定封闭灾区,待火源熄灭后,再恢复生产,不能冒险救灾。
5.4.2 矿山明火火灾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
1)必须了解(询问)的内容
(1)火灾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
(2)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
(3)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的情况,等等)。
(4)灾区瓦斯煤尘情况(瓦斯和煤尘浓度、烟雾大小、CO浓度及它们的流向)。
(5)是否会发生瓦斯煤尘爆炸?
(6)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是否正常运转、防爆门是否被吹开?风机房水柱计读数是否有变化?等等)。
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
(1)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可据灾区通风情况和风机房水柱计读值hs变化情况作出判断。hs比正常通风时数值增大,说明灾区内巷道冒顶,通风系统被堵塞。hs比正常通风时数值减少,说明灾区风流短路。其产生原因可能是:①风门被烧毁;②人员撤退时未关闭风门;③高温烟气在上行风流中产生火风压,使主要通风机风压降低。
(2)是否会产生瓦斯煤尘爆炸?若火灾后产生冒项,风道被堵塞,风量减少,继续有瓦斯涌出,并存在高温热源,则能产生爆炸。
(3)是否会出现风流紊乱,紊乱的可能性会是什么?
(4)可能的影响范围。
3)必须作出决定并下达的命令
(1)切断灾区电源。
(2)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
(3)向上级汇报并召请救护队。
(4)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方案,尤其要根据灾情妥善进行灾区风流调度。
(5)保证主要通风机和空气压缩机正常运转。
(6)保证升降人员的井筒正常提升。
(7)清点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员。
(8)矿山救护队到矿后,按照救灾方案布署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侦察灾情、扑灭火灾、恢复通风系统、防止再次爆炸。
(9)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4)重点注意事项
(1)从领导到群众对待每一场明火火灾都要从思想上予以足够的重视,决不能麻痹大意。在灭火行动上要果断迅速,不能犹豫不决,更不允许迟疑拖拉,坐失良机。面对一场火灾,领导在接到报警通知后,要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火灾实情行事,在制定对策时,要设法避免火风压引起风流紊乱和产生瓦斯煤尘爆炸造成事故扩大。
(2)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必须询问火灾的地点、燃烧物类型、范围等情况。
(3)根据灾情命令切断灾区电源和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人员撤离。
(4)无论火情大小,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方案,尤其要根据灾情妥善地进行灾区风流调度。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停止主要通风机(尤其是负责灾区通风的主要通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一般保持原状。
(6)救护队到后,按照救灾方案布置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侦察火情、扑灭火灾。
(7)清点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员。
(8)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5.4.3 爆破材料爆炸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
1)必须了解询问的内容
(1)爆炸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
(2)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
(3)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情况)。
(4)灾区瓦斯情况(瓦斯浓度、烟雾大小、CO浓度集流向)。
(5)是否发生了火灾。
(6)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是否正常运转、防爆门是否被吹开、风机房水柱计读数是否有变化)。
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
(1)通风系统破坏程度。
(2)是否会产生连续爆炸。
(3)能否诱发火灾。
(4)可能的影响范围。
3)下达命令
(1)安全切断灾区电源。
(2)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
(3)召请救护队。
(4)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方案,尤其要根据灾情妥善进行灾区风流调度。
(5)保证主要通风机运转。派机电和通风人员职守风机房。
(6)保证人员辅助运输运转,满足运输要求。
(7)核查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员。
(8)救护队按救灾方案布置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侦察火情、扑灭火灾。
(9)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4)重点注意事项
为了有利于救人和保证救护队员本身安全,避免爆破材料连续爆炸,及时恢复通风系统、查明引起爆炸的真实火源是救灾工作中的技术关键。制定救灾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发生二次事故特别是发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性,制定防治二次爆炸的措施。
(1)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抢救。救护队可先应从进风侧进入,救护大队到矿后,应分别从进、回风两侧同时进入。
(2)迅速恢复灾区通风。但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查明有无火源存在,否则会再次引起爆炸。恢复独头通风时,应按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3)扑灭火灾。在灾区一旦发现火灾或残留火源,应立即扑灭。火区内有遇险人员时,应全力灭火。直接灭火未奏效,并确认火区内遇险人员均已死亡,应先行封闭,控制火势,然后灭火。
(4)合理选择待机地点。待机小队主要任务是做好进急救人的工作。
(5)对因爆破材料爆炸引起火灾,可参照外因火灾处理方法进行灭火。
5.4.4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
1)必须了解(询问)的内容
(1)突出发生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
(2)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
(3)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的情况,等等)。
(4)瓦斯流经区域是否存在火源?。
(5)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是否正常运转?风机房水柱计读数是否有变化?等等)。
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后,会喷出大量的瓦斯和煤岩。突出的瓦斯由突出点瞬间形成冲击气浪,向回风和进风巷道蔓延扩展,可破坏通风系统,改变风流方向,使井巷中充满高浓度的瓦斯。在通风不正常的情况下,可使灾区和受影响区内人员因缺氧而窒息。突出的瓦斯在蔓延过程中可能产生瓦斯爆炸;冲到井口时,遇火源会引起燃烧事故。由于突出大量的煤岩,会堵塞井巷。在突出点附近的人员,可能被突出的煤岩流卷走、掩埋。
3)必须作出决定并下达的命令
(1)切断灾区和受影响区的电源,但必须在远距离断电,防止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当瓦斯影响区遍及全矿井时,要慎重考虑停电后会不会造成全矿被水淹危险?若不会被水淹,则应在灾区以外切断电源。若有被水淹的危险时,应加强通风,特别是加强电器设备处的通风,做到“送电的设备不停电,停电的设备不送电”。
(2)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的人员。
(3)派人到进、回风井口及其50m范围内检查瓦斯、设置警戒,熄灭警戒内的一切火源,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警戒区。
(4)派遣救护队佩戴呼吸器、携带灭火器等器材下井侦察情况,抢救遇险人员、恢复通风系统等。
(5)要求灾区内不准随意启闭电器开关,不要扭动矿灯开关和灯盏,严密监视原有的火区,查清突出后是否出现新火源,防止引爆瓦斯。
(6)发生突出事故后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并制定恢复通风的措施,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并将高浓度瓦斯绕过火区和人员集中区直接引入总回风道。
(7)组织力量抢救遇险人员。安排救护队员在灾区救人,非救护队员(佩有隔离式自救器)在新鲜风流中配合救灾。救人时本着先明(在巷道中可以看见的)后暗(被煤岩堵理的),先活后死的原则进行。
(8)制定并实施预防再次突出的措施。必要时撤出救灾人员。
(9)当突出后破坏范围很大巷道恢复困难时,应在抢救遇险人员后对灾区进行封闭。
(10)保证压缩空气机正常运转,以利避灾人员利用压风自救装置进行自救。保证副井正常提升,以利井下人员升井和救灾人员下井。
(11)若突出后造成火灾或爆炸,则按处理火灾或爆炸事故进行救灾。对于煤与瓦斯突出后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应首先查明灾区内是否存在火源,若有火源则集中力量消除火源,若无火源则在救灾过程中避免出现火源,这是处理高浓度瓦斯爆炸的技术核心。
4)重点注意事项
(1)瓦斯来源充足,并且瞬间涌出量很大、浓度很高。不但能顺风流向回风方向蔓延而且能逆着风流向进风方向蔓延,甚至逆流到进风井。
(2)突出的瓦斯能形成冲击气浪破坏通风系统,突出的煤岩能堵塞巷道。因而,造成通风混乱,不利于人员的撤退和救灾。
(3)突出的高浓度瓦斯,开始时不会立即发生爆炸,但在一定供氧条件下可能遇火源引起燃烧。如果通风供氧使瓦斯浓度降到爆炸界限以内,遇火源会引起爆炸。这就要求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严格火源管理。
(4)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如果需在突出煤层中掘进巷道用于救人或恢复通风,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5)突出后,有可能在同地地点发生第2次、第3次突出。因此,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必须严密监视,注意突出预兆,防止再次突出扩大事故。
5.4.5 井下水灾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
当水灾事故发生后,采取正确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防止出现次级和伴生事故是救灾工作的重心。获悉井下发生水灾事故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果断地做出决策,下达救灾命令。
1)必须了解询问的内容
(1)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了解突水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
(3)通风情况。
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
(1)通风系统破坏程度。
(2)水灾灾情的严重程度。
(3)可能的影响范围。搞清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根据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的地区撤出人员。
3)下达命令
(1)安全切断灾区电源。关闭有关地区的防水闸门,切断灾区电源。
(2)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
(3)召请救护队。
(4)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方案,尤其要根据灾情妥善地采取应对措施。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截水的技术措施。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加速排水,防止整个矿井被淹,注意水位的变化。
(5)保证人员辅助运输,满足运输要求。
(6)核查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数。
(7)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
4)重点注意事项
(1)在水源情况不明、涌水迅猛、顶帮松散的情况下,决不可强行封堵出水口,以免引起工作面大面积突水,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灾情。
(2)对于受伤的人员,应迅速抢救搬运到安全地点,立即进行急救处理。
(3)必须注意:井下发生透水事故后,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不戴防护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灾区。
(4)如有可能,应该派潜水员进入被困人员所在区域,送氧气和食物,延长生存时间。
(5)突水后,被堵人员的生存可能性比较大,绝对不能轻易放弃救灾。对于抢救被困在独头巷道的遇险人员,要准, 确判断避难位置与突水水位的关系,不能轻易利用打钻孔的部分施救。
(6)指挥部迅速调集排水设备,自身力量有限时,及时向上级寻求支援。
(7)对于一时不能救出的被困人员,首先要设法创造生存条件然后施救。
(8)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他们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5.4.6 顶板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
顶板事故发生后,必须采取正确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防止出现次生灾害。事故处置总指挥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果断地做出决策,下达救灾命令。
)必须了解询问的内容
(1)冒顶事故发生地点及影响范围。
(2)人员伤亡情况。
(3)冒顶地点通风情况。
)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
(1)冒顶事故的严重程度。
(2)是否会再次发生冒顶。
)下达命令
(1)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
(2)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召请救护队。
(3)成立抢救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
(4)保证人员辅助运输,满足运输要求。
(5)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重点注意事项
(1)首先应直接与遇险人员联络(呼叫、敲打、使用探测仪等),确定遇险位置和人数。
(2)保证冒顶地点的通风,保证环境氧气浓度。
(3)遇险人员被堵时,应利用水管、打钻孔等方法输送新鲜空气风、饮料和食物。
(4)如有再次冒顶危险时,首先应加强自保,做好有准备的安全退路。
(5)冒落区工作时,应派人观测周围顶板变化、瓦斯变化情况。
(6)处理冒落矸石时,应小心使用工具,以免伤害遇险人员。
5.4.7 地面洪水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
1)紧急避灾信号的发出
如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按旗→乡镇→矿山→井下的次序,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发出紧急避灾信号:
(1)气象指标达到警戒数据,由旗气象部门向旗防汛指挥部发出暴雨信息,再由旗防汛指挥部向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传出。旗安监局接到旗防汛指挥部通知后立即通知各矿山企业。
(2)矿山出现险情。即矿山井下涌水增加,地表水倒灌井下,洪水即将漫井或矿区山体出现裂缝、滑坡,由旗安监局向乡镇及矿山企业发出信号,具体由矿山责任人及时现场监测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人直接发出紧急转移信号,同时向上一级报告。
2)预警分级
Ⅳ级(蓝色)预警:各乡镇和矿山企业做好险情处理,煤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Ⅲ级(黄色)预警:旗安监局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矿山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的应急措施。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的防汛救灾工作;旗安监局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Ⅱ级(橙色)预警:旗安监局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有关乡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及时向旗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旗政府通报情况。各矿山除留下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其余全部撤离至安全区。
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旗防汛指挥部可宣布全旗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旗煤矿防洪指挥部立即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及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旗防汛指挥部、旗委、旗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在紧急防汛期间,旗煤矿防洪指挥部有权在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3)人员转移路线
转移路线本着就近、迅速、安全的原则进行安排。各煤矿都要确定适当的安全区用于紧急转移。
4)转移安置的原则
(1)信号发送责任人和转移责任人必须最后离开警戒区;
(2)按照先特级警戒区,再一级警戒区的原则;
(3)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
5)转移安置注意事项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坚守岗位,勤政务实。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及水雨量测报成员、转移安置责任人、信息发送人不得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者追究渎职责任。
(3)雨情报告必须及时,有险速报,会商必须及时,指挥必须果断。
(4)对瞒报、漏报者必须追究其责任,对离阵者查办,对贻误战机、酿成恶果者绳之以法。
(5)部门分工,各司其责,团结抗灾。
(6)安全救灾,临危不乱。一旦出现暴雨迹象,所有矿井必须停电撤人。
(7)当矿区公路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中断时,由各矿山组织矿用铲车抢修。
(8)矿山排水设备发电机组由各矿山准备,旗安监局负责统筹安排,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时,随时调用。
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与被解救和遇险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记要,经应急抢险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1)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总指挥部负责人在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根据应急救援现场各部门、各单位反馈结果在确定现场救助成功后,报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旗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通知,向事故周边社区人员及相关人员通知,事故危险已经解除,转入常态管理。
应急结束的发布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乡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矿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抚恤、补助和补偿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重建和恢复
左旗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的资源,保证迅速有效。
所有矿山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2)各矿山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3)要建立左旗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应急队伍保障
太西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要始终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1分钟内必须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所有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专门账户存储;同时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左旗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矿山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和演练
左旗安监局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本预案由左旗安监局制定,左旗政府批准。
左旗安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1& 相应机构成员及联系电话
附件11.2& 专家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附件11.3& 链接相关企业应急预案一览表(将左旗管辖范围内各矿井的应急预案名称一一列出)
附件11.4 矿山分布图(请将各矿井地理位置在一张图上表示出来)
没有相关信息
阿拉善左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阿拉善左旗西花园街34#
技术支持:额日登 QQ: 邮箱:
备案序号:蒙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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