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A和CFR有什么cpt与cfr的区别有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精品资料】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 下载积分:700 内容提示:【精品资料】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 上传日期: 21:49:06|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下载文档:【精品资料】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PDF 官方公共微信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特征及借鉴意义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特征及借鉴意义 中国环境学会&&2011年   张旭,梅风乔*&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Email:   摘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防治空气污染,限制污染物排放的关键措施。美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以清洁空气法和联邦法规法典为依托,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个子系,其中固定源标准体系中又以针对新建排放源的NSPS标准和针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NESHAP标准为核心,对常规污染物的现有排放源通过州的实施计划进行控制落实。整个标准体系技术导向明显,行业划分细致,注重公众健康,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特征,技术原则,行业,借鉴意义。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美国为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所采取的技术强制措施[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涵于清洁空气法(CAA,Clean Air Act)[2]和美国联邦法规法典(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3],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本文从排放标准所处的政策环境入手,凸显其整体的技术要素,并依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展开,分别探析其各自的特征,从而得出完善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议。   相关政策架构及技术体现[4]   美国的清洁空气防治策略规定细致,层次分明。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根本出发点,其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为基础,结合州的实施计划(SIP,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证制度等政策措施,对固定源和移动源分别进行控制,其中以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浓度的减排作用尤为突出,有效地保证了整个大气环境质量。   如图1所示,美国的整个空气污染防治政策布局主要贯穿于横纵多条主线之间,充分体现出&技术导向&的根本特征:   其一,从横向角度,图1的右侧主要是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体现。根据不同区域是否达到NAAQS的标准分为达标区和未达标区,分类是基于每一个具体污染物确定的,且对两者采取的技术手段亦有所不同。对达标地区主要是防治空气质量出现严重恶化(PSD,Prevention of Significant Deterioration);对未达标地区,即大气环境受到较大污染的地区,实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是其所有制度的目标。   其二,图1左侧体现了以减少污染物浓度为目标的控制措施,区别对待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不完全以空气质量为直接导向,由于根据科学发现不存在安全水平的大气污染,政府应当有权在不需要表明大气质量要求的情况下,规定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安装可得并且经济上可以承受的污染控制技术或其他措施[6]。下文将对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全面分析。   其三,从纵向的角度,一方面,对现有排放源和新建及改建排放源的控制方式明显不同;另一方面,主要是技术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也自始至终渗透在整个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中,是尤为值得借鉴的突出特点。为了实现NAAQS,对达标地区的新源采用最佳可得的控制技术(BACT,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未达标地区的新源采用最低可得排放率(LAER,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7],而对现有排放源,考虑到技术更新的成本问题,则统一采用合理可得的控制技术(RACT,Reasonable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另外,不同排放标准所对应的技术手段亦有较大差别。   其四,对于任何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其投入运行前须获得许可,即防治重大恶化或未达标地区新建污染源审查(NSR,New Source Review)施工许可证(Pre-construction Permit)。   美国的固定污染源[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结构清晰,针对性较强。其主要将大气污染物分为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两类,不适用空气质量标准的, 能够引起或预测能够引起死亡率增加或是能使严重的、无法治愈的、致人伤残的疾病增加的污染物称为有毒有害污染物[9];而常规污染物是对照前者一个相对概念,主要包括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等,这些污染物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均有相应规制,除此外,常规污染物中尚未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且其空气质量基准文件尚未发布的污染物称为指定污染物。综上,结合现有排放源和新建排放源的分类,美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按照以上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分类分层级控制。   第一,对于常规污染物中的新源,由EPA统一制定&新建[10]污染源的实施标准(NSPS,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进行控制;第二,针对常规污染物中现有排放源的控制分两种情况进行,非指定污染物由州制定实施计划,指定污染物由EPA公布排放指南(EG,Emission Guidance),各州据此制定实施计划;第三,对于有毒有害污染物,无论新建污染源还是现有污染源,统一通过EPA制定的&有害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 of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进行控制。   概括来说,美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渗透于排放指南、州的实施计划、新建固定污染源排放标准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NSPS与NESHAP又自成相应的子体系。以清洁空气法和美国联邦法规法典为基础,对上述内容进行逐一的细致梳理和分析,才能从整体上构建起整个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框架,剖析其特征和产生原因,以便扬长避短体现出其借鉴意义。   州的实施计划SIP   州的实施计划不完全属于标准体系,但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多依靠其实现,因此有必要将其中涉及排放标准的内容作为体系的一部分加以讨论。   &州的实施计划&指的是各州所使用的,为控制并减少其管辖范围内的污染,最终达到联邦的环境大气质量标准和区域大气污染限制规定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制定州实施计划只是州政府若干项责任之一,这些责任之间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11]。   州的实施计划主要是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在各州的体现和延伸,但作为地方控制大气污染的根本性规定,其自身也包含了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清洁空气法就明确要求&州实施计划与直接的减排规定结合运用后,必须把足以把污染物浓度削减至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水平以下&。特别是对于产生常规污染物的现有排放源,主要的规制措施正是依靠州的实施计划,因此其同样是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州的实施计划的相关内容多集中在美国清洁空气法第一卷的7401条,共包括16款(第4、5款已废除),主要涉及州的采用计划、局长提议、中止权利、发布暂时性搁置、制裁等内容,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梳理归纳,可做如下的分类及重点内容分析。   新建污染源国家实施标准[13]主要针对常规污染物的新建固定排放源而制定,按照不同的行业,分为80多项具体标准。同样基于技术原则的考虑,达标区的工厂新建或改建时采用BACT,而未达标区则采用LAER,两者相比,后者由于本身的空气质量尚未达标,须首先考虑公众健康的需要,而较少考虑成本问题。但区域中的所有新源均采取统一的标准,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新建污染源只控制单个污染源的浓度,未控制污染源数量,因此对于区域内的总量没有进行规制[14]。   美国的新建固定污染源排放标准均编纂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0部分的第60节(40 CFR part60)。所有的新源排放标准均以行业为划分依据,通过对80项NSPS标准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美国的新建污染源排放标准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2.2.1 以化工和金属行业为主,凸显行业针对性   毋庸赘言,以行业为基点进行标准的分类是美国新建污染源排放标准体系的主要特征,乃至整个美国的污染源排放标准体系中,这一特征都体现得十分明显。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文献中,对这方面多有涉及,但却鲜有细致深入的具体分析各类行业的分布。   通过对NSPS中的所有标准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所规制的行业具有显著的集中性,可将主要行业分为电力行业、石油行业、化工行业、金属行业、生活以及其他行业[15]。   究其原因,行业大类的集中性源于化工、金属等行业高污染、高排放的特点,而这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大户,涉及的面多且庞杂,需要一一规制。特别是化工行业,具有传统的工业类型与新兴产业交叉渗透的特点,尤其对于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或地区而言,这类行业的市场需求大、发展资金充裕,没有适当的政策环境加以规制,势必出现失控的局面。只有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加大末端环节的控制,才能在保证行业发展的同时限制污染物排放。与此同时,行业的集中性也与所控污染物的类别有关,美国EPA及清洁空气法主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源中有相当大比例来自化工和金属行业,因此NSPS体系中的数十项标准在这些行业的聚集特征便显得合情合理。   2.2.2& 以PM和VOC为主,凸显污染物针对性   美国新建污染源排放标准体系中主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包括垃圾填埋场废气、颗粒物(PM)、二氧化硫等硫氧化物(SO2及SOX)、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一氧化碳(CO)、氟化物等,同一标准可能涉及多种污染物,而大多污染物也同时在多项标准中被加以控制,其主要标准的污染物分布如图3所示,   对PM和VOC的优先控制显而易见,其中涉及PM的标准达高达32项,涉及VOC的为25项。究其原因,对于高污染的行业而言,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相对较高,污染累积量大,同时等量条件下污染程度也较为严重,亟待控制;另一方面,行业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分布理应结合对应的行业进行分析。   所有的电力行业及绝大多数金属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提出了对PM的控制,而对VOC的控制则几乎涉及了全部的石油工业和化工行业。众所周知,燃煤电力及金属冶炼会产生大量的工业粉尘和颗粒物,而化工行业,特别是橡胶轮胎、金属家具表面涂层、聚合物与树脂、软聚氯乙烯和聚氨酯涂料印刷经营等有机化工业,污染物的挥发是其造成空气质量损害的主要途径,因此,NSPS中所针对的行业集中特征与污染物集中特征是具有较大关联性的。    2.2.3& NSPS体系的细致性   NSPS共包括近百项标准,相比之下,其涉及的行业类型和污染物种类并不十分复杂,但标准数量却如此之多,可见其对不同行业或污染物之间规定的细致性。 &&&&&& 以金属行业为例,纵向而言,其规制范围囊括了金属的制造、冶炼、还原等几乎整个生产链的每个环节;横向而言,单就冶炼这一工艺,又对铜、锌、铅等不同金属进行了分别的处理。其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生产环节的工艺流程不同,同一环节上不同金属的处理技术也各有差异,这样细致的划分与标准制定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对任何主要污染金属的任一生产环节的排放限制都有法可依,单个环节的排放限制得到了保证,整个行业的污染控制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综上所述,美国的新建固定污染源排放标准体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不同行业和污染物规制的针对性及细致性。前者是整个美国环境标准中&行业原则&的突出体现,而后者亦是&技术原则&[16]这一典型特征的有效践行。   2.3.2& NESHAP体系特征   可以体现出整个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若干特征:   其一,行业的集中仍然是最显著的特色,这同NSPS情况相似。但由于NESHAP更加专向性地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因此所涉及的污染源大都属于化工类行业,单就上述列出的44项主要标准中,近28项的排放源来自各类化工产品的生产和相关工艺,其中又以有机化工业和重金属行业为主;   其二,从标准颁布时间的角度看,近十年来标准的制定速度明显加快。   如图4 所示,1992年EPA公布的污染源名录有174类,截止1996年10月时,共有47个类别的污染源制订了相关的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目前整个NESHAP体系涵盖的范围已扩展至123类污染源,结合表 ,大多标准颁布生效于99年前后。   根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从年,NESHAP逐渐发生着转变:其一,通过新版的NESHAP,EPA已从控制有害污染物HAPs的排放量转向了控制其排放量对整个人群的暴露风险;其二,目前控制的某一站点的排放总量,而非如1994年那样控制单个的机器;其三,先前EPA公布了一系列具体的工程控制方法作为选择的范围,而新版的NESHAP中,只要不超过标准公布的风险规制排放限值,采用的方法可由设备使用者自由选择。新的NESHAP规定的记录每月进行一次,将该月的年平均水平作为控制标准,期望在所涉及的整个范围内,将HAPs的全年排放量减少大约1600吨。除此之外,新的NESHAP还规定,所有的设备都必须在日(3年内)达到要求[19]。总之,NESHAP从最大程度上减少危险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其中体现出的保护公众健康的考量尤为明显。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美国减缓空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对移动源的标准控制依然是以清洁空气法和联邦法规法典为根本,层次清晰,逐级细化,主控道路移动源,主控机动车,主控新车。 &&&&&& 首先,从污染源的角度,主要分为道路移动源(On-road Vehicles and Engines)和非道路移动源(Non-road Engines Equipment and Vehicles)[20], 按照使用情况又可分为新车和在用车,整个移动源的排放标准体系以控制道路源中的机动车污染为核心。   其次,从污染物的角度,EPA重点控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以1999年各污染物在道路移动源中的污染分布为例,   如图6所示,小汽车、摩托车和轻型卡车以排放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为主,前两者的污染物分布比重更大;重型卡车对各类污染物的贡献率相对较为平均;而柴油车的污染则集中体现在颗粒物和氮氧化合物上,其中其产生的颗粒物污染尤其突出。因此,根据整个大气污染状况的变化趋势,要控制移动源污染物的排放,须针对性地从相应的道路污染源入手。&   美国的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收录于联邦法规法典的第40部分第60节(40 CFR 60),除标准详细信息外,还对保障所有标准的实施(ensure compliance)做出规定,由EPA的交通与空气质量办公室OTAQ(Office of Transportation and Air Quality)[22]主要负责。通过对OTAQ提供的排放标准参考指南进行梳理,可得下表所示的整个移动源排放标准体系的主要架构:      通过对表2的分析可以发现,整个移动源排放标准体系的组成与污染源的分类相对应,分为轻型汽车和卡车、摩托车、重型公路引擎和汽车、非道路发动机和汽车,其中前三者属于对道路移动源的标准规制,以控制轻型卡车和汽车的尾气排放为重点。   随着EPA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结果显示,发动机和燃油水平是影响移动源排放标准执行效率的关键因素。因此,一方面,所有针对移动源的排放标准均适用于相应类型的发动机;另一方面,标准对燃油质量同样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汽油硫含量水平上,从而使整个排放标准体系更为完备。   对完善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借鉴,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征明显,对完善我国相应的标准体系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其一,技术原则的导向性。前文图1左侧已做描述,在以污染源和污染物为切入构成的排放标准矩阵中,每一个交点处,即无论是州的实施计划SIP、新建污染源排放标准NSPS还是有毒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都以对应的技术作为主线,其中以对新源采用的最佳可得的控制技术最为严格。反观国内,关于排放标准制定依据的问题遗留多年,是否与环境质量功能区&挂钩&的争论也始终存在,《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为这一领域的根本性规定仍对不同功能区分级处理。诚然,应当看到的进步是,近些年出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行业标准以及《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已逐渐与功能区&脱钩&,对新建排放源的控制力度也有所加大,但这些都较多体现在浓度排放限制,对不同排放源也应适当考虑进行RACT,BACT等技术层面的体现和区分。   其二,行业划分的细致性。对于固定源排放标准中的新建排放源,EPA提出了80余项行业标准,划分之细致程度可见一斑,相比之下,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包括试行和暂行的在内仍不足10项。随着污染排放行业差异性的日趋明显,对不同行业的区分也应进一步精细。例如优先控制的火电厂行业,根据燃料种类可进行更为深入的细分等。   其三,健康保护的紧迫性。针对189种有毒有害污染物提出的NESHAP是美国大气排放标准体系的亮点之一,其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而我们的标准制定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停留在维持环境质量的阶段,近年来频发的空气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的事件表明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加入健康因素的考虑迫在眉睫。例如单就金属冶炼行业,不同金属的冶炼产生的污染物不同,对人体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加强以人为本的理念。  && 其四,地方动员的关键性。州的实施计划是美国大气标准体系的关键环节,对于常规污染物现有排放源的控制甚至绝大部分程度由地方自行规制,EPA只出台指导性的排放指南。就我国目前而言,只有北京、上海、山东等部分省市的地方标准可圈可点,大多地方从指定到实施问题较多。地方是标准实施的第一线,应当从根本上调动起地方发挥作用,转换角色,国家应有目前的&推动&变为&指导监督&,地方&主动应对&而非&被动接受&,甚至&钻空子&,只有理念的转变,才能提高标准落实的积极性,同时制定过程也与地方实际更为紧密的结合。   主要参考文献   NRDC et al, Amending China&s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2009.   USCA. 1990 Clean Air Act. USA: West Publishing Co,- 774.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40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   Ron Joseph.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ESHAP and MACT S and the Meaning of Solid Gallons. Metalfinishing, .   John B. Durkee. EPA's new NESHAP-To be or Maybe not. Metalfinishing, .   USEPA,   USEPA,   USEPA,   USEPA,   USEPA, .   USEPA, .   USEPA, .   USEPA, .   USEPA, .   周扬胜, 安华. 美国的环境标准. 环境科学研究, ): 57-62.   周军英, 汪云岗, 钱谊.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综述. 农村生态环境, ) : 53&58.   曹凤中, 周国梅, 吴迪, 李玉琪. 美国实施清洁空气法的效益与启迪. 环境科学与技术, -22.   秦虎, 张建宇. 以《清洁空气法》为例简析美国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科学研究, ):55-62.   [1] 周扬胜, 安华. 美国的环境标准. 环境科学研究, ): 57-62.   [2] USCA. 1990 Clean Air Act. USA: West Publishing Co,- 774   [3]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40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4] 此部分的分类、技术及政策主要针对固定污染源,对移动污染源下文另作讨论   [5] 图中的RACT,BACT,MACT为技术名称;EG,SIP,NSPS,NESHAP为政策名称,PSD,NSR为制度名称,相应的名词解释及英文全称详见正文.   [6] NRDC et al, Amending China&s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2009.   [7] LAER与BACT的要求基本相似,在具体的实际应用中,两者的规制力度差别不大。   [8] &固定污染源&指排放或可能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建筑、结构、设施或者工地。   [9]& 周军英, 汪云岗, 钱谊.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综述. 农村生态环境, ) : 53&58   [10]& &新建污染源&指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实施标准公布之后,进行建设或更改的固定污染发生源。   [11] NRDC et al, Amending China&s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2009.   [12] &实施标准&指一个应该能够表现出,在实施排放限制过程中,通过应用署长认为得到适当论证的、最有效的持续性排放控制技术体系(考虑的内容包括,这类排放控制系统的成本,与空气质量无关的健康和环境影响,以及能源要求),可能达到的对于固定污染发生源排放控制的完成情况。   [13] USEPA. Selected 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 , 2009   [14] NRDC et al, Amending China&s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2009.   [15] 其他行业中主要包括工业锅炉、普通水泥厂、沥青混凝土厂、选煤厂、玻璃制造厂、固定式内燃机、固定式燃气涡轮机、石灰制造厂、沥青及沥青屋顶生产、SOCMI设备泄露(短期)、散装汽油设备、住宅木加热器、焦炭炉电池组、SOCMI空气氧化、焦炉湿熄、蒸馏SOCMI、非金属矿物(轻量的,涂料,石膏和珍珠岩)、磁带工业、矿产工业中的焙烧炉和烘干机、淀粉生产厂、工业和商业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焚烧炉等所涉及的21项排放标准。   [16]曹凤中, 周国梅, 吴迪, 李玉琪. 美国实施清洁空气法的效益与启迪. 环境科学与技术, -22   [17]秦虎, 张建宇. 以《清洁空气法》为例简析美国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科学研究, ):55-62   [18] Ron Joseph.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ESHAP and MACT S and the Meaning of Solid Gallons. Metalfinishing, .   [19] John B. Durkee. EPA's new NESHAP-To be or Maybe not. Metalfinishing, .   [20] 道路移动源包括小汽车和轻型卡车、重型卡车、公交车、发动机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源主要包括飞机、柴油船只、汽油船只和个人用船、非道路发动机设备、铲车发电机和压缩机、草地和花园、火车、雪地机动车、小型摩托车和全地形汽车。   [21] USEPA,   USEPA,   USEPA,   USEPA,   [22] USEPA, .   [23] USEPA, .   [24] USEPA, .   [25] USEPA, .   [26] USEPA, . 污染防治与管理 循环经济与绿色产业发展 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中国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对策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_文档下载_文档资料共享网 文档资料共享网 文档搜索专家 当前位置: >> >>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 2010年1月 第17卷第1期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Jan.2010 Vol.17 No.1贸易救济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林惠玲(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6)
摘 要:专向性标准是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到筛选反补贴对象的过滤器作用,也是其对WTO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最大的贡献之一。该标准经历从法律专向性到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相结合 的双重认定标准阶段。虽然美国反补贴法对法律专向性、法律专向性的例外和事实专向性标准都明确 规定了认定标准或条件,但由于一些关键术语缺乏明确定义,调查机关在适用上还是具有非常大的自 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关键词:反补贴; 专向性标准 ;美国《最终反补贴规则》;补贴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07一、专向性标准的历史沿革美国反补贴法主要针对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这两 种补贴行为。出口补贴由于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 相对较小,对其适用反补贴法争议不大。但对于国内 补贴,问题变得较为复杂。毫无疑问,国内补贴是政 府实现社会和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并非 每一种国内补贴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例如 教育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研发支出等,如果不 加以区分,将无限扩大反补贴调查的适用范围,可能 造成对所有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情况,不正当地 干涉了一国政府发展本国经济社会的权利。因此美国 在反补贴法中引入了专向性标准,作为筛选反补贴对 象的过滤器,去除在经济中普遍适用的补贴,仅留下 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这不仅符合美国反补 贴法的目的,即抵消接受政府补贴的外国生产商不公 平的竞争优势, ①而且成为美国贸易伙伴可以接受作 为对享受外国国内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标准, 有利于缓和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②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经历了从法律专 向性到法律事实专向性结合的发展阶段。《1979年贸 易协定法》之前美国的反补贴法并没有关于专向性 标准的规定。GATT《79守则》将国内补贴纳入调整 范围,但只针对给特定地区或产业带来优势的国内补 贴。 ③为了与《79守则》保持一致,美国在《1979年 贸易协定法》中引入了专向性标准,将国内补贴限制 在对“某一特定企业或产业、或某些特定企业或产 业”提供的政府补贴。 ④然而当时的反补贴调查部门 财政部在具体实施中采用的是反向的办法,即不对从 “普遍适用的国内补贴计划”中获益的进口产品采取 反补贴措施。 ⑤1980年接替财务部成为反补贴调查机 关的商务部沿用了财政部的做法,将补贴解释为给予 某个或某些产业特殊或比较优势的优惠,国内所有产 业可以普遍获得的奖励或资助不是美国反补贴法意义 上的补贴。商务部在一系列案件中适用了这一标准, 其中加拿大软木案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⑥在该案件 中申请人认为加拿大联邦和州政府通过低价销售立木 (Stumpage)补贴了国内软木生产。商务部认为加拿(一)单一的法律专向性标准――普遍可 获得原则① Zenith Radio Corp. v. United States , 437 US 443, 445-446|. ② Laurie A. Gameron and Gerald C.Berg, The U.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and the Principle of General Availability , 19 Journal of World Trade Law , vol.5, 506 (1985). ③ 《79守则》第11条第3段。 ④ 19. U.S.C 1677(5)(B) (1982). ⑤ 关于财政部适用专向性标准的案件可参见:Certain Textiles and Textile Products from Singapore, 44 Fed. Reg. ), Certain Textiles and Textile Products from Malaysia, 44 Fed. Reg. ), Certain Textiles and Textile Products from Pakistan, 44 Fed. Reg. 2746 and 44 Fed. Reg. 4). 转引自Judith Hippler Bello and Alan F. Holmer, Subsidi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Congress Rejects A Lateral Attack on The Specificity Test, 18 Geo. Wash. J. Int’l L. Econ. (), footnote 41. ⑥ Certain Softwood Products From Canada, 48 Fed. Reg. ).41 林惠玲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贸易救济 大立木销售项目并非提供给特定的企业或产业,在 加拿大有很多产业使用立木,例如木材及木制品行 业、造纸业、家具制造业等,它是普遍可获得的,政 府并没有加以限制。商务部的做法在Carlisle Tire and Rubber Co. v United States一案(简称Carlisle案)中首 次得到了国际贸易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Trade, 简称CIT)的肯定。 ①Carlisle案的法官认为大量的案 例表明奖励或资助是一种特殊的优势,至少要证明存 在对某一产业或地区的优惠, ②如果接受申请方的观 点,对普遍可获得的利益适用反补贴法的话,那么所 有产业都从中获益的高速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或 税收减免将被视为可以抵消的补贴,导致荒唐的结 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准确计算出净补贴的数 量,行政机关也将不堪重负。虽然在随后的Bethlehem Steel Corp. v. United States案中,③法官在附带说明中 表明了反对普遍可获得原则的意见,但由于法官附带 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该案仍裁定普遍适用的税收 减免不构成反补贴法意义上的奖励或资助,美国商务 部仍然在以后的案件中广泛地使用普遍可获得性标准 来判断被调查的补贴项目的专向性,只要这些措施在 名义上不是提供特定企业或产业的就可以被认定为不 具有专向性,而不论其实际效果。④(二)法律专向性标准与事实专向性标 准的结合1985年CIT关于Cabot Corp. v. United States(简 称Cabot案)的裁决否定了商务部上述认定专向性 的 做 法 。 ⑤在 C a b o t 案 中 , C I T 提 出 了 普 遍 性 利 益 (generalized benefit)和普遍可获得的利益(generally available benefit)的区别,认为政府提供的如国防、 教育和基础设施等优惠是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的,不 在反补贴法范围之内,而普遍可获得的利益在实际授 予时却可能构成给与特定企业的优惠。因此认定专向 性的正确方法是确定利益或比较优势是否在事实上为 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所获得,并且应在个案基础上根据 补贴的实际效果来进行,而非仅仅进行名义上的审 查。CIT在Cabot案中的裁决审查标志着美国反补贴法 的专向性认定标准从单一的法律专向性审查向法律与 事实专向性的双重审查的发展。美国国会在《1988年 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吸收了这一裁定,对事实专向 性标准作出了明文规定,要求主管当局在每一起调查 中都必须审查补贴是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提供给了某 个或某些特定企业产业,提供补贴的法律名义上的专 向性并非认定补贴在事实上没有提供给某个或某些特 定企业或产业的基础。⑥二、专向性标准主要问题认定分析现行美国有关专向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是《1930 年关税法》(经修订)第771(5A)节(简称第771(5A) 节)和《最终反补贴规则》第351.502节(简称第 351.502节)中。第771(5A)节规定了法律专向性和事 实专向性的认定标准,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推 定为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并规定地区补贴问题。与 ASCM的专向性条款相比,第771(5A)节无论从所用措 词到规定种类(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推定专向 性和地区专向性四种)都与其基本保持一致。然而, 美国专向性标准的规定并非是对ASCM的简单重复, 专向性标准是美国在反补贴实践中首创的,商务部在 长期的反补贴调查中确立了一些上述原则性规定中所 没有体现的具体做法,并通过第351.502节固定下来, 是对ASCM的补充和发展。第351.502节规定了商务部 反补贴实践中关于“一组”企业或产业的性质认定、 事实专向性四要素认定顺序和若干补贴项目内在联系 等问题,并且对农业补贴和中小企业补贴作出特别规 定,不能仅仅因为补贴是给予农业或中小企业的就认① 5 C.I.T. 229, 564 F.Supp. 834.该案涉及韩国企业税法中的两项加速折旧计划。根据韩国所得税法第51-1-1条的规定,如果制造中直接使用的机器设备每天 至少使用12小时以上,则该机器设备可在韩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额外享受20%的折旧;第51-1-4规定如公司有保持准确商业记录的历史,则其可作为 “绿色返还”公司额外享受20%的折旧。商务部认定这两项加速折旧计划不是优惠性的,并且是韩国境内的企业可以普遍获得的,因此不构成反补贴法上 的奖励或资助。 ② 引用的案例包括Nicholas & Co. v. United States, 7 Ct.Cust.App. 97, 107 (1916), aff'd, 249 U.S. 34, 39 S.Ct. 218, 63 L.Ed. 461 (1919),ASG Industries, Inc. v. United States, 67 CCPA 11, C.A.D. F.2d 770 (1979); ASG Industries, Inc. v. United States , 67 CCPA 31, C.A.D. F.2d 785 (1979); ASG Industries, Inc. v. United States , 82 Cust.Ct. 101, C.D. F.Supp. ); Michelin Tire Corp. v. United States , 2 CIT 143 (1981); Macalloy Corp. v. United States, 1 CIT 199 (1981). ③ 590 F. Supp. at 1237. ④ Certain Refrigeration Compressors from Singapore, 50 Fed. Reg. ); Fabricated Automotive Glass from Mexico, 50 Fed. Reg. ); 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 from Brazil, 49 Fed. Reg. ).转引自Christoph Lehmann,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Subsidy” under United State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22 Tex. Int’l L. J . 53 1987, footnote 54. ⑤ 620 F. Supp.722(Ct. Int’l Trade 1985), appeal dismissed, 788 F.2d 1539(Fed. Cir. 1986). ⑥ 19 USCA § 1677(5)(B)(1992).42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No.1, 2010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0年第1期贸易救济 定其具有专向性,但如果一项补贴仅给予农业中的某 个部门 或某些中小企业,则该补贴可以被认定为具 有专向性。此外,第351.502节还规定灾难救济不具有 专向性,只要这些救济是真实的,并且受影响地区的 所有人都可以普遍获得。①是美国反补贴法,抑或是ASCM都缺乏相应的指导原 则,这就给有关当事方在实践中任意解释“产业”这 一概念留下了空间。 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实践中尝试用不同的标准 来判断产业,包括相同的产品、政府的分类、相同 的协会、相同的原材料、普遍适用的分类方法等, ④ 但商务部认为这些方法都不是决定性的,认定产业的 标准范围非常广。而且,从以往的案件来看,商务部 似乎不倾向于基于产品来判断产业。在第三次加拿大 软木案中, ⑤加拿大被申请方主张使用产品标准来认 定产业,包括使用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工业分类规则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这不仅符合美国 传统贸易法对产业的解释,也符合GATT《79守则》 第6条的规定。商务部认为被申请方提出的产业意味 着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全体与补贴对美国国内产业 造成的损害认定有关系,但与企业或产业的专向性认 定无关,商务部以从加拿大等国进口的鲜切花案为例 进行说明,⑥在该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认 定七种鲜花构成相似产品,因此可以构成一个产业。 如果按照被申请方的逻辑,则ITC应该做出7个产业 的认定。某一特定产业生产的产品在理论上可以有无 数多种,商务部认为关于国内产业的定义应该更为广 泛。 ⑦在第四次软木案中,加拿大申请方再次提出有 权使用立木计划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少于201种,因 此该计划不限于某些产业,不具有专向性,商务部认 为专向性的判断是以受益人是否广泛为依据的,与产 品是否多样没有关系,再次驳回了这一主张。⑧ 在WTO争端解决的美国――加拿大软木最终反 补贴税决定一案中,双方就此问题再起争执。加拿大 提出在认定专向性的时候,应以企业或产业生产的最 终产品为基础确定产业, ⑨加拿大认为“产业”的意 思是指生产,贸易和生产性劳动的特定形式或分支。 在WTO协议和ASCM文本中,此种意义要求以产品(一)“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 业”的认定无论是法律专向性还是事实专向性都涉及到“企 业或产业,或者一组企业或产业”这个概念,在实践 中关于“一组”企业或产业的性质认定和产业的判断 标准是两个关键性问题。1.“一组”企业或产业的性质认定在确定补贴是否提供给“一组”企业或产业时, 对于什么是“一组”企业或产业,美国反补贴法和商 务部的实践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第351.502(b) 节则明确规定商务部在进行针对“一组”企业或产业 的专向性认定时,不需要确定这些企业或产业有共同 的特征或属性。商务部认为专向性标准的目的是排除 普遍适用的补贴,因此被认定为“一组”企业或产业 中的两个企业或产业没有必要有共性或一体性。例如 一项计划仅适用于化学、钢铁和奶制品业,虽然这三 个行业除了接受补贴外没有任何共性,但仍然可以被 认为是“一组”企业或产业。 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 定可以避免外国政府通过给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产业 补贴来规避美国的反补贴法。 至于多少数量的产业 能够成“一组”,商务部依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通常会考虑可能构成“组”的企业或产业的数量和覆 盖面,以及接受补贴的企业或产业在所有企业或产业 中所占的比率。③ ②2.“产业”的认定标准第351.502(b)节涉及的是“一组”企业或产业的 认定无需考虑企业或产业的共性特征问题,但对于究 竟什么样的企业能够构成一个产业这个问题,无论① Lamb Meat from New Zealand, 50 Fed. Reg. ).商务部在该案中认定新西兰政府通过1976年所得税法第174节提供的家畜鼓励计划是专向性的,因 为该计划只适用于有家禽的农民,但同时认定新西兰农业渔业部所实施的化肥价格补贴因为可以广泛为农业生产者所使用而不具有专向性。 ②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Products from Canada, 57 Fed. Reg 2、). y ③ John A Ragosta and Howard M Shanker, Specificity of Subsidy Benefits in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25 Law & Pol’ Int’ Bus. 653 . l ④ HR. Rep. No. 40, 100 th Cong., 1st Sess. Pt.1, at 124(1987),转引自John A Ragosta and Howard M Shanker, Specificity of Subsidy Benefits in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25 Law & Pol’y Int’l Bus . 650 , footnote 76. ⑤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Products from Canada, 57 Fed. Reg 2(1992). ⑥ Certain Fresh Cut Flowers from Canada, Chile, Colombia, Costa Rica, Ecuador, Israel and the Netherlands, USITC Pub. 1956, Inv. Nos. 701-TA-275 to-278, (1987). ⑦ 商务部在Certain Fresh Cut Flowers from Netherlands案中也拒绝了类似请求,虽然园艺产业生产60余种不同的产品,但它是农业的一个分部门,可以被认定 为是针对某一特定企业或产业的。 52 Fed. Reg. . ⑧ Issues and Decision Memorandum: Final Results of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ertain Softwood,Lumber Products from Canada, 67 FR 15545, April 2, 2002. ⑨ United States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R,29 August 2003, para 7.43 林惠玲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贸易救济 为基础的检验标准。ASCM第五部分规定:“‘国内 产业’应该被解释为所有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或那 些产品集体产量占该种产品国内总产量绝大部分的生 产商”。因此,此处的国内产业指的是以“产品”为 基础的生产商。鉴于此,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所进行 的逻辑调查就是在特定基础上判决平行的外国产业是 否被授予补贴。但被申诉方美国则认为加拿大试图对 “产业”作严格定义,ASCM第2条的字面含义表明, 专向性标准不针对“产品”,而针对“企业”或“产 业”。 ① 专家组最终赞成美国的观点,认为第2条的 “专向性”应在企业或产业的层面上界定,而非最终 产品的水平,同一产业可能生产各种最终产品,但并 不妨碍构成第2条所指的产业。②不管以软木为原料的 最终产品有多少种,以软木为原料的产业只是有限的 工业集团,即美国所主张的纸浆、造纸、采伐及木材 加工业。加拿大的观点只能使补贴局限于那些生产相 似产品的工业上。因此,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不仅限于 那些可使特定产品受益的补贴,使不确定多数产品受 益的计划也可能构成补贴,只要补贴的使用限于特定 的企业或在产业(集团)即可。③ 在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中,专家组对补贴专向 性认定中的产业判断标准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该案 专家组认为产业或一组产业的划分可以同其生产的产 品相联系,产业指某些产品的生产者,根据专向性概 念,对产业的范围进行划分可能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 各种因素。ASCM第2.1条的规定表明专向性是一个一 般概念,在具体适用中可以有一定的弹性。④ 这两个案件中专家组关于产业的认定标准似乎 有矛盾之处,美国软木案的专家组认为界定专向性应 在企业或产业的层面界定,而非最终产品,而美国陆 地棉案的专家组却认为产业的划分是与其产品相关联 的。作为对ASCM进行解释的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这 一问题上仍无法做出对WTO成员方有效的指引。对 于产业做过于宽泛的解释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法的滥 用,但如果解释过于狭窄,则会限制一国反补贴法的 适用范围,因此专向性认定中的产业标准问题仍亟待 在国际国内的具体实践中加以澄清。(二)事实专向性四要素的认定自Cabot案以后,商务部在提出了替代原有普遍 可获得标准的专向性审查标准,先审查一项补贴计划 在表面上是否非专向性的,如果其在名义上就是给予 特定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那就没有必要进行下一 步的事实专向性审查。但如果补贴计划满足表面上的 非特定性而不具有专向性,那么商务部有必要进行事 实专向性的审查。 ⑤就事实专向性审查而言,商务部 认为必须分析每一特定案件的事实,判断和平衡各种 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政府行为限制补贴可获得性 的程度、实际使用补贴计划的企业或产业的数量,以 及政府行使裁量权以控制补贴可获得性的程度。⑥ 第771(5A)节将商务部的上述实践在法律规定中 予以确认,确定了专向性审查的法律和事实专向性审 查两个层次。对于法律专向性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 主要取决于补贴项目是否具有法律、文字上的限制, 如果有则具有法律专向性。但是,如果法律对补贴接 受者的资格和数量作出了限制,只要这些限制的条件 是客观中性并明文规定在官方文件中的,符合条件的 接受者能自动取得接受补贴的资格,那么这类补贴是 不具有专向性的。对于事实专向性问题,第771(5A) 节规定了四个审查的标准,即补贴实际接受者的数量 有限、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是补贴的主要接受者、 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接受了不成比例的大数量的补 贴、补贴当局授予补贴的方式表明对某个或某些企业 或产业偏袒。 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往往在于事实专向性的认定, 以下就结合法律和商务部的规定对这些要素认定进行 讨论。1. 顺序问题对于事实专向性的4个判断标准,第771(5A)节 采用的措辞是“如果下述一个或多个因素存在,该补 贴是专向性补贴”,这证明只要满足一个判断标准就① United States -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R,29 August 2003, para 7.111. ② United States-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R,29 August 2003, para 7.119-7.121. ③ United States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R,29 August 2003, para 7.121, 7.116, 转引自吕晓杰.SCM协议中的专向性要件[J].法学,. ④ United States-Subsidies on Upland Cotton, WT/DS267/R, September 8, 2004, para 7.1142. ⑤ Commerce Department Speaks on Import and Export Administration, 1984 at 319, 476-77 n. 26.  ⑥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Products from Canada, 51 Fed.Reg. 3). See also Countervailing Duties: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54 Fed.Reg. 2 (May 31, 1989).44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No.1, 2010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0年第1期贸易救济 足以认定事实上的专向性。《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 《行政行为说明》也肯定了这一点。第351.502(a)节则 更为明确地规定,商务部在审查事实专向性时,应该 按照这四个标准在法律规定中出现的先后顺序逐一进 行考量,只要有一个标准符合了,就无需再进行审查 后面的其余标准。 加拿大被申请方在第四次软木案中对商务部根据 上述规定采取的做法提出反对,认为商务部仅凭立木 项目的使用者数量有限这点就认定该项目的专向性是 不够的,商务部应该继续审查所有其余的标准后才能 做出最终结论。 商务部援引上述法律规定否定了被 申请方的主张。 对于美国上述关于事实专向性标准的规定,早 在WTO成立不久后就有美国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这 些规定使美国专向性标准比ASCM涵盖的范围要广, ASCM列出的4个因素是认定补贴是否存在事实上专 向性时的考虑因素,而美国法的规定却只需要考虑一 个或一个以上要素,如果出现一个因素表明补贴是专 向性的、而其他因素表明不具有专向性的情况,美国 法将违反ASCM的规定。 考察ASCM的条文我们可以 发现,对于这四个考虑因素是否应当全部满足,还是 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或更多因素就能确定事实专向性的 存在,ASCM并未给出任何规定或指示,不过专家组 在美国――加拿大软木最终反补贴税决定一案中关于 这个问题的论述应该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该 案中,争端双方就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要素是否需要 同时满足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专家组同意了美国的 观点,认为“ASCM第2条第1款(c)规定使用动词 ‘may’而不是‘shall’”,ASCM的起草者并没有 试图在所有案例中强加对ASCM第2条第1款(c)提到 的所有四个因素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形式性要求。 从专 家组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进行事 实专向性的判断时,只要满足四个考虑因素之一就可 以做出肯定性判断,而不必要求四个因素同时满足。③ ② ①事实上,由于补贴的复杂性,要求主管机构去调查全 部四个因素是不现实的。当然,如果申请人能证明多 个因素存在也不妨碍对补贴的专向性认定。2. 四要素的具体确定(1)补贴实际接受者的数量有限 商务部对事实专向性的分析总是从补贴实际接受 者的数量开始的,如果实际享受补贴的企业或产业数 量非常少,则可以构成事实专向性。对于这个“数量” 概念,在乌拉圭谈判过程中曾有成员方提出应确定一个 具体的数字标准,但遭到了美国在内的大多数成员方的 反对。商务部在个案基础上对数量问题进行判断。 (2)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是补贴的主要接受 者,或接受了不成比例的大额补贴④ 如果补贴的受益者或使用者的数量非常多,范 围广泛,商务部将考察补贴的利益分配,但商务部判 断的出发点仍然是获得利益的企业或产业的数量,是 否存在主要的或不成比例的受益者或使用者。在考察 补贴的利益分配时,主要使用者的分析相对简单,主 要基于某个产业或企业所享受的某项补贴的数量占全 部补贴的份额。但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主要使用者 的百分比的规定。很显然,越少的产业所使用补贴的 数额占整个补贴金额的份额越大,越容易被认为是主 要使用者。例如在Certain Carbon Steel Products from Brazil案中,⑤商务部认为虽然铁矿石名义上可以按相 同的条件向任何的产业提供,但实际上钢铁产业是此 项原料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对铁矿石的价格控制主要 为钢铁业所享有,是一项专向性补贴。 至于某个或某些企业接受不成比例的大额补贴的 认定,商务部在实践中曾经将接受者对经济的贡献度 (通常是接受者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作为一 个基准,将接受者享受的利益在整个补贴项目中的比 重与该基准进行比较。两者比例越接近,被认定为专 向性的可能越小。比如,在Cold-Rolled Carbon Steel Flat-Rolled Products from Korea案中,⑥商务部比较了① Issues and Decision Memorandum: Final Results of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Products from Canada, 67 FR 15545, April 2, 2002. ② John H. Jackson and Alan O. Sykes, Implementing the Uruguay Round,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7, p.238. ③ United States -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R,29 August 2003, para 7.123. ④ John A Ragosta and Howard M Shanker, Specificity of Subsidy Benefits in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25 Law & Pol’ y Int’ Bus. 655-675 ,甘瑛.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 l 制度与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 ⑤ Certain Carbon Steel Products from Brazil, 49 Fed. Reg. 5160. ⑥ Cold-Rolled Carbon Steel Flat-Rolled Products and Carbon Steel Structural Shapes from Korea, 49 Fed. Reg. (1984).45 林惠玲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贸易救济 该产业获得的贷款份额和该项产业总产值在整个国民 生产总值所占的比例,由于前者为5%―8%,后者为 6%―13%,钢铁企业并没有收到不成比例的贷款份 额,因此该贷款计划不具有专向性。在另一个韩国钢 产品补贴案中,商务部以类似的标准认定钢铁行业总 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2%―2.5%,但其接 受的贷款比例却高达20%,因此收到不成比例的长期 贷款。 补贴接受者收到补贴的金额占其所生产产品 的成本比例也是判断方法之一,比如政府以比商业市 场价格较低的价格向某些产业提供电力,如果其中一 个产业中,电力消耗占总生产成本的1%,而在另一个 产业占生产成本的10%,那么,这种提供电力的行为 就可能被认定为是对后一个产业的补贴。此外,商务 部也采用过将各接受者所获补贴在补贴总额中的比重 直接进行对比的方法来确定是否存在接受不成比例大 数额的补贴。② ①项目进行专向性认定。由于补贴项目实施时间不长, 认定是否存在前三个要素可能存在困难,这时商务部 就可以考察政府在项目实施初期的情况,例如是否排 除一定的申请方,将补贴限于少数受益者。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说明,在上述前(1)、 (2)点所提及的事实专向性认定要素的判断过程 中,调查机关是否需要证明存在政府授予补贴的主观 意图,或者是如果没有政府的主观意图,仅仅存在前 三个要素所涉及的事实是否就可以排除补贴的专向 性?虽然美国现行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根据美国 行政机关的立法说明和法院的司法实践,商务部无需 证明政府的主观意图。在《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 《行政行为说明》和商务部关于《最终反补贴规则》 的说明中提到商务部在进行专向性认定时无需考虑政 府的主观意图,例如,在由于授予补贴的自然特性将 补贴限定于特定产业或企业的情况下,没有政府主管 意图并不能排除补贴的事实专向性。 ③美国联邦巡回 上诉法院在Saudi Iron and Steel Co. (Hadeed) v. United States案中也对此进行了肯定。④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 政府的主观意图(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补贴项目 明显有利于某些受益者,则可以做出事实专向性的判 定。这就是政府主观意图在事实专向性四要素中的前 三个要素与第四个要素适用中的区别。 美国对政府主观意图的态度事实上得到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认同。在美国――加拿大软木 最终反补贴税决定案中,加拿大认为是补贴利益的固 有特性而不是政府故意的偏好导致了该补贴计划的有 限使用者,因此该项补贴并不具有专向性,ASCM第2 条第1款(c)部分必须结合该1款(a)和(b)部分的上 下文来解读。⑤美国对此则持相反态度,认为加拿大的 理解是与ASCM用语的本来意思相悖的,因为在做出一 项专向性的判决时,ASCM文本中没有任何关于授予补 贴机关限定补贴意图的规定,ASCM第2条第1款(c)(3)补贴当局授予补贴的方式表明对某个或某 些企业或产业偏袒 如果具体案件的情况都无法满足上述三个要素, 那么商务部必须考察政府在实施补贴项目时的自由裁 量权行使情况来进行事实专向性的认定。但是,这一 要素的关键不在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在于政府行 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导致了偏袒某些企业或产业的后 果。实际上政府在每个案件中都会实施一定的自由裁 量权来认定企业或产业是否获得补贴的条件,如果仅 凭这点就可以做出专向性认定,则所有的补贴项目都 将可能是有专向性的。自由裁量权标准更多是作为前 三个要素的分析工具和支持依据,以偏袒某些产业或 企业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会产生前三个要素所 处理的情况,例如政府限制获得补贴的受益者人数, 或者给予某些受益者更多的补贴,使得他们成为补贴 的主要使用者或者得到不成比例的大额补贴。商务部 还认为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助于对一项实施不久的补贴①Final Affirm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and Final Negative Critical Circumstances Dterminations: Certain Steel Products from Korea, 58 Fed.Reg. 37,338 (Dep't Commerce 1993). 对于这个方法,商务部在《最终反补贴规则》的说明部分专门进行解释,认为在这系列案件中之所以采用与广泛经济比 较的方法,是因为韩国系列钢铁案中的补贴项目涉及政府使用广泛经济层面的银行系统向钢铁业提供直接贷款,所以需要进行广泛的分析,但这种做法 不具有普遍性。Countervailing Duties, Final Rule- 19 CFR Part 351,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th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63 Fed. Reg. 6(Nov 25 1998). ② Stainless Steel Plate in Coils from Belgium, Final Affirm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64 Fed.Reg. ,15570. ③ 这涉及到商务部在判断专向性时曾经使用过的固有性质检测法,补贴本来是普遍获得的,但是由于它的固有性质导致只能有部分企业或产业使用这些补 贴。这种情况在提供的补贴为自然资源时尤为突出。商务部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做出专向性认定。参见Certain Softwood Lumber Products from Canada, 48 Fed.Reg. 2)和Carbon Black from Mexico, 48 Fed. Reg. ).商务部后来认为这个方法将所有对自然资源提供的补贴被自动认定为不具有专 向性,因此在后续案件中否定了该方法的使用。见Certain Softwood Lumber Products from Canada, 57 Fed.Reg. 2 (1992) ④ Saudi Iron and Steel Co. (Hadeed) v. United States, 675 F. Supp. (CIT 1987). ⑤ United States -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R,29 August 2003, para 4.95.46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No.1, 2010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0年第1期贸易救济 的根本目的就是让事实本身说话。ASCM第2条第1款 (c)指的仅仅是是否存在有限数量的企业使用补贴, 而没有提及之所以如此的原因。该案的专家组认为, ASCM第2条是关于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广泛获得补贴 而导致的扭曲,一项由授予利益的固有特性所导致的 补贴有限性并不能被认为是被ASCM第2条第1款(b) 的脚注2意义上的客观标准所限制的,虽然政府通过使 用自由裁量权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补贴有限性恰恰是 事实专向性裁决的根据,但是在第2条的文本,特别是 ASCM第2条第1款(c)中并不存在加拿大的论点。①三、特殊情况――基础设施的专向性认定问题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一般被认为是没有专向性 的,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形成了三条标准用以判 断基础设施的专向性,如果外国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 不能满足三条标准,那么将构成专向性,成为可抵消 的补贴。这三条标准是:政府对(企业或产业)进入 基础设施所建地区没有限制,有很多非特定的企业或 产业实际上在使用建成的基础设施,地区内的企业或 产业能够基于中性和客观的标准平等地获得基础设施 的利益。商务部在1986年的Carbon Steel Wireless Rod from Saudi Arabia案中首先使用了这三个标准,但直至 1993年的韩国钢铁案前一直没有再使用过。② 1993年韩国钢铁案是基础设施专向性认定的典 型案例。韩国根据国家工业区发展规划设立了光阳 海湾工业区(Kwangyang Bay Industrial Estate,简称 KBIE)。1983年4月,韩国建设部颁布泛光阳发展基 本计划,列出包括建设港口设施在内的区域产业发展 建议。KBIE 共有包括POSCO公司在内的52家企业, 涉及钢铁、水泥、化工和工业服务等行业。KBIE向企 业提供的基础设施包括扩建现有供水厂、建设港口、 修建工业区道路和铁路,以及18个船舶泊位(除3个 为韩国政府兴建外,其余15个为POSCO公司建设)。 1992年Armco钢铁公司等代表美国产业向商务部提起 反补贴调查,认为澳大利亚、巴西、法国、墨西哥、 新西兰等国家出口美国的若干钢铁制品接受了政府提 供的补贴,这其中就包括韩国政府向POSCO公司提 供的补贴。商务部在1993年的反补贴终裁中认定, POSCO公司是韩国政府在KBIE中提供的基础设施的 主要使用者,该基础设施具有专向性。对于第一个标 准,韩国政府主张虽然其限制进入KBIE的产业,但韩 国的工业区体系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仅仅 考虑单个工业区,所有产业中的每个企业都可以进入 工业区,因此韩国政府没有进行限制。商务部认 为对 于第一个标准的审查通常是基于被调查的具体工业区 的情况,虽然其不排除将一国工业区整体内审查某个 工业区的可能性,但被申请方需要提供的材料证明该 工业区的特殊性。本案中韩国政府没有提供足以在全 国工业区整体内分析KBIE基础设施情况的材料,例如 所有其他工业区中韩国政府的实际投资情况、产业的 数量和性质等。韩国政府将进入KBIE的产业限制在钢 铁、化学、汽车、电脑等方面,因此没有达到第一条 标准的要求。对于第二条标准,韩国政府和POSCO公 司都承认POSCO公司是码头的主要使用者,码头中进 出的主要货物属于POSCO公司,另外52家企业中只有 8家企业使用码头,因此第二条标准的要求也没有达 到。对于第三条标准,商务部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做出 判断,但由于已经证明前两条标准的要求没有达到, 因此商务部可以认定KBIE提供的基础设施是有专向性 的。 ③在1999年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 该案的审理中,这两个法院都肯定了商务部在韩国基 础设施专向性方面的规定。④ 值得注意的是,在1989年的《反补贴规则》草案 中有关于基础设施专向性认定三标准的条款, ⑤但现 行的《1930年关税法》和《最终反补贴规则》都没有 相关的规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现行美国反补贴法 出台之后的1999年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商务部的实践 提供了判例依据。 从以上关于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分析来看,虽 然法律法规提出了一些明确的认定标准或条件,但这 些规定中的许多关键性词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例如 什么是主要使用者、什么样的比例才算不成比例的大 额补贴等,商务部可以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解释,自 由裁量的空间非常大,这很难保证商务部裁决的完全 公正性,也不利于反补贴调查中的被申请方进行对己 有利的抗辩。 (下转第62页)① United States -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R,29 August 2003, para 7.116. ② Carbon Steel Wireless Rod from Saudi Arabia, 51 Fed. Reg. 4206. ③ Final Affirm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and Final Negative Critical Circumstances Determinations: Certain Steel Products from Korea, 58 Fed. Reg. 3. ④ British Steel II, 941 F.Supp. at 133-35, AK Steel Corp. v. Unite States , 192 F.3d ). ⑤ Countervailing Duties: Notice pf Proposed Rulemaking and Request for Public Comments , 54 Fed.Reg.2-2) .该规则从未正式生效,但直至 1998年《最终反补贴规则》制定前,商务部一直都遵照该规则进行反补贴调查。47 石 静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角色与作用【作者简介】石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讲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商务英 语研究中心研究员,英国华威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商务英语语言研究和教学及全球化与发展。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Role of the WTOSHI Jing(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420, China)Abstract: Since 1970s, the environmental issue has gradually obtained importance in trade discussion.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interlinked because of the eye-catching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ts effect on the serious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As the only one international biding organization regulating trade, the WTO, inevitably, has come into the spot light. A clear reference to the importanc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ies in the preamble of the WTO and a new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CTE) was established. However, the role of the WTO in this issue is still hotly debated. Liberalists hold that the WTO, as a trade-regulating body, has gone too far in the envi whilst environmentalists claim that the WTO has gone not far enough in environmental issu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role of the WTO in the complicated linkage between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t unfolds into four main parts. After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problem addressed in this paper lie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en the role of the WTO is analyzed. Finally it arrives at the conclusion that only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can the WTO play an active role in making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utually supportive. Keywords: enviWTO (责任编辑:王伟民)(上接第40页) 【作者简介】张娟:经济学博士,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世界经济、 WTO与服务贸易等。 Reviews on the Economic Effect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i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ZHANG Juan(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 Shanghai 200336, China)Abstract: The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o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GATS made a definite schedule to open its world market, which promoted its trade liberalization by ful?lling the commitments in all WTO members.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not only accelerated it to penetrate in WTO members mutually, but also improved the consumer welfare gradually.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in services had important economic effects since there are great achievements had been acquired after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 opened up. Keywords: Telecommunications S Trade L Economic Effects (责任编辑:王伟民)(上接第47页) 【作者简介】林惠玲: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法律政策分析部,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The Study on the Speci?city Test in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of United States and Its ApplicationLIN Huiling(Shanghai WTO Affairs Consultation Center,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336 China)Abstract: The speci?city test is one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U.S’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and works as the sieve of choosing the subjects of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I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distributions of the U.S’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to the WTO’s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Measures. The speci?city test has evolved from the de Jure speci?city standard to the de jure and de facto speci?city strand. Although the U.S’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make some provisions on the conditions of the test, the investigation still has many discretion resulting from the unclear de?nitions of the key concepts of the law. Keywords: Countervailing Duty L speci? subsidy (责任编辑:晓谕)62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论文下载,说明书下载,Word文档下载,PPT文档,PDF文档,文库,坚持"用户需要的,就是我们关注的!"关注高价值的实用信息,争取提供更多实用下载资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 在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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