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驾校官网地烈士 打人 怎么没有救护车来抢救

你的位置:
&& 内容阅读
【欧洲闪小说28赏评】塞浦路斯5《旧习难改》
热度25票&&浏览93次
时间:日 19:15
&&&&&&&&&&&&&& 旧习难改——读米克哈伊尔•玛夫洛塞里斯《乡下人》  &&&&&&&&&&&&&&&&&&&&&&&&&&&&&&&&&&&&&&&&&&&&&&&&&&&&& 付秋菊  曾经听见一个亲戚发牢骚说:真是的,是农村人吧却过城里人的生活。  可能大家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是这样的,亲戚虽然住在镇上,但却是个传统的农村人,他的儿子儿媳则比较新潮,所以吃喝玩乐都很讲究,不像农村人那样粗茶淡饭,或者是节约,所以父亲不满意他们的这种行为,就在背后悄悄地发牢骚。  如今,开始提倡农村城市化,大批的商人更是为利蜂拥而至,大中小城市的楼群是鳞次栉比,大城市变大大城市,好多企业都在想方设法的向外迁移;而中城市变大城市,市民们欢乐地争先相告;小城市变中城市,市政们是群策群力,努力、努力、再努力地在发展中;小镇则变小城市,农村人也陆续搬进了城市,脸上笑意成花。  别说,走在这些新兴的城市里,那还真是别又一番滋味哦,破旧的城区没了,崭新的街道宽宽大大。  但不管社会怎么变,城市怎么变化,我要说的是,那不变的是人们的习惯,不管他们走到那里,他们都有自己的生活习惯:粗茶淡饭不变,勤俭节约依旧,不管口袋里有没有钱,他们都是掰着手指头数着钱在过日子,记得我写过一篇闪小说《十元钱的》,这个故事中的人物原型就是一个农村,其实她不差钱,他的四个儿子都在做生意。但是她却在为自己的担心而去看儿子时,打花了十元钱而懊悔,这个故事说的就是农村人节约的好品格,也是在说人们旧习难改。从来自欧洲28成员国中的塞浦路斯的闪小说《乡下人》中,我们也看见了这样的故事,故事说:  “他们大约一年前搬到了市里。尼科西亚是个喧闹而令人愉悦的地方,奇怪的是这里的流浪可以说比塞浦路斯的乡下还要多。”  呵呵,没什么奇怪的,因为城市太大了,各种想得到,想不到的事物都会出现,而且农村的地域虽然大,但又怎么能大过人口过千万,甚至更多人的城市呢!  看,这也是来自农村的一对夫妇,可以想象得到,他们从农村把家迁至城里,其中的酸甜苦辣也应该是蛮多的,但等他们到城里来开始的生活的时候,却才知道这里的不易,而且是习惯不改,看他们喝的酒还是乡下的红酒,而这“酒是从市中心附近一个老人的酒窖里买来的。”觉得这酒应该比乡下的贵,所以他们觉得生活并不舒适,女人有时还会哭,而“女人哭泣的原因有各种各样,实际上两人都要麻木了。”他们不仅每天要听见不同的车叫声,而且“浴室里经常有蟑螂。”  应该说,他们对于这个已经生活一年的城市还是陌生的,所以他们没有,还处于两个人生活的世界中,所以不管是他们家里的卫生,还是房屋的破旧,都让他们觉得这里并不怎么好,连城里的光线都不是透明的或是灰色的,虽然手里拿着橘子,也不记得剥皮。而“女人则歪着嘴,弯腰看着瓷砖上围在一块面包屑周围的蚂蚁。”  从这篇中,我们看见的文中的两个人物,更多的应该是孤独,或者寂寞,还有就是就习俗,习惯,他们总是还改变不了曾经的生活方式。  一句话说来,旧习难改,说的历史中,妇女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至今,虽然女子也终于受到了尊重,但弱势的现象是显易而见的,当然,这也是多方面的,因为毕竟比女人天生就强壮许多…… &&&&&&&&&&&&&&&&&&&&&&&&&&&&&&&&&&&&&&&&&&&&&&&&&&&&&&&  -11-00  附原文 &&&&&&&&&&&&&&&&&&&&&&&&&&&&&&&&&&&&&&&&&&&&&&&&&&&&&  乡下人  &&&&&&&&&&&&&&&&&&&&&&&&&&&&&&&&&&&& 米克哈伊尔•玛夫洛塞里斯  他们大约一年前搬到了市里。尼科西亚是个喧闹而令人愉悦的地方,而且奇怪的是这里的流浪动物可以说比塞浦路斯的乡下还要多。下午下班后他们常常坐在阳台上抽烟,喝乡下的红酒——酒是从市中心附近一个老人的酒窖里买来的。城里什么都有,男人边说边喝了一口。女人弯着腰,看着地板。生活并不太舒适,女人有时会哭,男人就看着她无言以对。女人哭泣的原因有各种各样,实际上两人都要麻木了。偶尔夜里女人会突然醒来,惊慌失措,仿佛听到救护车、警车或者消防车的汽笛声。仔细听的话,这些声音并不一样。“城里就是有这样的好处,很多东西表面上看来一样,只有非常用心才能发现其中的区别。”某天中午女人独自坐在的餐桌旁喝咖啡,有辆救护车来抢救住在大楼一层的老人。听着救护车的声音,他就有了这样的感悟。造成微弱的光线从厨房的窗户那里照进来。女人说,乡下的光线是黄色的,城里的是透明的或灰色的。男人点支烟,就去了。浴室里经常有蟑螂。他们喷了药,但是过了一个月又出现了。女人憎恨蟑螂(确切地说不是憎恨,而是即厌恶又嫌弃)。男人就只是踩死它们,用一张纸捏起来,然后扔到马桶里冲走。楼下的男人几乎每午都听古典音乐,音量开到最大,晚上她的狗又汪汪、汪汪地叫(或是在哭吧,有人可能会说)。它们甚至想过在香肠......或者火腿……上抹砒霜来毒死它。  男人点起一支烟,说道:“大概我们终究是属于自然的人,现有的村落自然没有哪个是我们可以去住的。”他继而沉默。两人都不说话了。男人意识到自己手里拿着一个橘子,但却不记得自己拿着,也不记得剥皮。女人则歪着嘴,弯腰看着瓷砖上围在一块面包屑周围的蚂蚁。  会有个凉爽的雨夜吧。可是夜空明朗,又很热。只有他们和这个世界,仅此而已。  
[支持最多的]
[反对最多的]
阅读感觉评分:
当前平均分:84.91 (11次打分)
[给65分最多的]
[给70分最多的]
[给75分最多的]
[给80分最多的]
[给85分最多的]
[给87分最多的]
[给90分最多的]
[给92分最多的]
[给94分最多的]
[给96分最多的]
[给98分最多的]
【已经有9人表态】
[经典最多的]
[精品最多的]
[佳作最多的]
[好最多的]
[还好最多的]
[一般最多的]
[很一般最多的]打篮球晕倒了,老师按了几分钟心脏都没反应,救护车来了之后,抢救了一下,还是没什么反应,用心脏器勃起_百度知道
打篮球晕倒了,老师按了几分钟心脏都没反应,救护车来了之后,抢救了一下,还是没什么反应,用心脏器勃起
老师按了几分钟心脏都没反应,救护车来了之后?会出人命吗,抢救了一下,还是没什么反应,这问题大吗,用心脏器勃起电了一下就送医院了打篮球晕倒了
心跳停止几分钟
就完蛋了!
这种叫猝死
一般心脏有毛病造成的!
其他类似问题
打篮球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6条回答
心脏停了么,要是没有停,应该是血糖低了。
看他自己啦
你去看看是不是活着不就全部明了了吗。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被告人聂德军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聂德军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德军,男,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沈巷村11组237号。因犯抢劫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伟,男,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技校学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路东村19-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取保侯审,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聂道米,男,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文盲,个体经营者,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沈巷村11组23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取保侯审,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德军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伟伟、聂道米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德军、刘伟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聂德军驾车行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四马路“豪顿浴池”附近时,发生交通拥堵,因张太学驾驶的货车在原地调头堵住了聂德军的去路,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后被人拉开。下午4时许,被告人聂德军邀集被告人刘伟伟、聂道米、邱少春(另案处理)等人;张太学邀集韩威龙、吴凯、代龙等人,双方聚集在“豪顿浴池”门前南侧进行殴斗,其中被告人刘伟伟持棍参与斗殴,张太学持铁棍参与斗殴,邱少春持一自制枪支与被害人吴凯殴斗,殴斗中枪被击发,击中吴凯头部,致其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凯系头部枪弹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聂德军、刘伟伟分别于1月18日、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聂德军、聂道米的亲属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人民币2万元,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成秀、陈霞用于办理被害人吴凯丧葬所用。后经调解,被告人聂德军、刘伟伟、聂道米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成秀、陈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2万元,共计赔偿经济损失30.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聂德军供述:日下午3时许,我开车回“豪顿浴池”时发生堵车,前面有一辆绿色的货车调头把路堵住了,我和张太学发生争吵、厮打,后被他人拉开。我将被打的事打电话告诉了邱少春、聂新,让他们过来帮其打架。后又回到“豪顿浴池”将被打的事告诉了刘伟伟、聂道米等人。后见张太学乘出租车带着一伙人来,他从货车驾驶室里拿出两根铁棍,他留一根,递给别人一根。我们就迎过去,相互厮打起来。我和张太学及另一拿铁棍的人厮打,我父亲聂道米上来拉住张太学厮打,另一拿铁棍的人搂住我脖子,我们相互拳击对方,刘伟伟撵对方一个人向南去了,后面邱少春也冲了上来,邱少春用枪往那个人的后脑勺砸了二下,我听见一声枪响,接着那男的倒在地上了。我打“120”叫救护车来。救护车来后,我赶忙过去让医生抢救人,医生抢救了一下讲人不行了。第二天我向公安机关投案了。邱少春来时我没有看见他带凶器,我也不知道他带枪,打架时我也没有示意邱少春用枪打对方。我始终与张太学在一起厮打,没有打死者。  2、被告人刘伟伟供述:日下午,我在“豪顿浴池”门口看见聂德军脸上有血,我问怎么回事,聂讲被人打了。后看见对方有6—7个小伙子有的手里拿着钢管,我们双方打起来后,我拿棍和对方打,有一个人过来帮我把这个青年人打倒,我把他钢管夺过来,他就往后跑了,我就去追。这时听见一声枪声,我回头看见一个人倒在地上,有一个人手里拿把自制的单管手枪。我听见枪声就不追了,坐辆出租车回家了。打架之前没有看见有人拿枪。打架后我到公安机关投案了。  3、被告人聂道米供述:日下午因堵车的事我儿子聂德军和张太学吵起来,聂德军打电话把邱少春喊来了。后来张太学带着死者,还有几个人来后拿铁棍和我儿子还有其他人打起来了。后我听到一声闷响,看到死者满头是血躺在地上,我喊不要打了。张太学还在打,我就上去朝张太学脸上打了两耳光。后来双方人都跑掉了,救护车来后经医生抢救讲人死掉了。邱少春是我儿子喊去的,是邱少春用枪打死的死者。刘伟用木棍和对方打架。  4、证人张太学证言:日下午3时许,我和司机辛全红驾车在“豪顿浴池”时发生堵车,我驾车调头时,挡住了聂德军驾驶的轿车的去路,双方发生争吵、厮打,被他人拉开。我打电话将这事告诉了父亲,父亲讲三叔认识聂德军让他出面讲一下,我又打电话给三叔张吕付讲了事情经过。后又打电话给代龙、吴凯让他们过来“架相”。吴凯带了五个人过来在紫金山酒店路口会面后。三叔张吕付不让我过去,让我们在紫金山酒店路口等他,他先过去找聂德军谈谈,谈好了给我打电话。我等急了就带吴凯等人坐了三辆出租车过去了,我从驾驶室里拿了两根撬棍,递给韩威龙一根。这时从豪顿浴池冲出来十几个人,有拿拖把、棍子,一个老头和聂德军走在最前面,聂德军和这老头同时抓住我的手中撬棍和衣服,他俩就一起上来打我,我们双方打起来了,我听见“砰”的一声,我看见吴凯立刻倒在地上,我当时以为是锤子锤的。其他人都跑了,我也跑了,回头看见吴凯还躺在地上,我又跑回吴凯身边,聂德军这方人也都跑了。 “120”急救车来后听医生讲人救不活了,死掉了,接着公安人员就到了。打架前我没有看到枪,事后听群众讲是枪打死的,打完架后我才看见三叔在现场边站着。  5、证人韩威龙证言:当天下午我和吴凯、王坤、高迪,还有吴凯的两个朋友在谢家集玩时,吴凯接到张太学的电话,让我们过去帮忙。我们乘出租车到了土坝孜,代龙先到的。张太学把我们带到现场,递给我一根铁棍,他拿一根。这时对从浴池方向过来十几个人,双方就迎上去,那老头就抓住张太学和我的衣领和我们厮打在一起。后我和张太学、代龙跑掉了。吴凯没有跑出来,一会120急救车到了,我们俩意识到出事了,也跟着过去了。到现场看见医生在抢救吴凯,过了几分钟医生讲人不行了。后派出所人就到现场了。  6、证人代龙证言:当天下午3时许,张太学给我打电话讲:他在土坝孜开车调头时和别人打架了,让我过去。接完电话我乘出租车到了土坝孜。张太学又打电话邀来了吴凯、韩威龙等人,共有八个人,张太学带我们到了打架现场时,从豪顿浴池里冲出十几个人,他们有拿棍的,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一把银白色的短枪。双方打了一、二分钟时,听见一声枪响,吴凯当时就躺在地上了。我们都跑了,过了一会我和韩威龙、张太学又折回头,看见120急救车停在那里,医生讲吴凯没有救了。我没有看清楚谁开的枪。  7、证人王坤证言:当日下午3时许,吴凯接了一个电话讲:走,俺们有事。我、韩威龙、高迪跟吴凯,还有吴凯的两个朋友共六人乘出租车到了八公山,张太学带着我们到了打架现场时,从浴室里出来一二十口人拿的铁棍、木棍、拖把,没有讲话就打起来。我跑掉了,逃跑中听到砰的一声,回头看到吴凯躺在地下了。后来看到120急救车过来抢救吴凯,110警车也来了。我只听到砰的一声,没有看到有人拿枪。  8、证人高迪证言:吴凯接了一个电话讲:走,俺们有事。我、韩威龙、王坤跟吴凯,还有吴凯的两个朋友共六人乘出租车到了八公山土坝孜,张太学带着我们到了打架现场时,对方人拿木棍、铁棍围上来打我们。我赶快躲在人群中,后听到啪的一声,就看见吴凯倒下去了,我就赶紧跑掉了。  9、证人张吕银证言:当天下午3时59分,我在谢一矿装煤时,辛全红打电话讲:在土坝孜豪顿浴池门口,因交通事故发生阻塞,车调头时张太学和聂德军发生争吵、厮打。我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发现儿子张太学的同学吴凯躺在地上,旁边有医生拿着吊瓶讲:人己经死了。死者是我儿子喊来的。  10、证人聂新证言:当天下午4时许,聂德军打电话对我讲他被人打了,让我去。我到后听见有人喊:人来了。我看见从浴池里冲出几个人,聂德军和一个人搂在一起,旁边有个人拿东西往一个人肩上砸,接着听见一声枪响,被砸的那个人就躺倒了,打架的人也停手了。我看见聂德军愣在那里,我不想多事就离开了现场。  11、证人辛全红证言:当天下午开车去拉煤,行至土坝孜四马路塑料厂门口处,前面发生交通事故,车过不去。张太学开车调头堵住了聂德军开的轿车去路,双方互骂打了起来。有人上前把他俩拉开后,张太学跑掉了。后我在车队打电话给张太学父亲张吕银讲了事情经过,我和张吕银到了现场,看见一个孩子躺在地上在那挂吊水,也没有看到张太学,其他事情我不知道。  12、证人张吕付证言:当天下午3时许,我侄子张太学打电话对我讲:跟聂德军打架了。我认识聂德军,然后我带他到紫金山酒店路口,让他不要去等着,我去看看。我走了大概十几分钟,刚走到潭鱼头饭店处,看到张太学跑过来,我问怎么搞的,他的朋友讲:他们有枪。我讲你们回去吧,我过去看看。走到豪顿浴池门口附近,看到一个人躺在地下,聂德军站在死人路西边看,过了二三分钟120救护车到了,医生打了二针讲人不照了,后来公安局的人也来了。  13、证人王友胜证言:当天下午我在浴池房间睡觉,听见外面喊声较大,出门看见两伙人在厮打。有二个人手里拿的铁棍,一个人手里拿的枪,没看清是举枪砸的还是打的,突然听到一声枪响,被打的人倒在地上。  14、证人张玉文证言:当天中午1时许,我和聂德军、朱宗水等人吃过饭后到豪顿浴池洗澡。洗澡中听见别人喊聂德军和人家打架了,出门看见浴室外面围了很多人,地上躺着一个人,后120急救车来了,我又回浴室了。  15、证人施合军证言:当天下午3时许,我到“豪顿浴池”去洗澡,洗好后正在房间里叙话,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了,出来看见双方各有三、四个人在相互厮打,一个人从旁边冲上去朝对方一个人的头上砸了一下,接着听见一声枪响,那人就倒在地上了,嘴里淌血,双方人都跑了,只剩聂德军一个人站在旁边,一会120急救车来了,后讲被打的人不行了。  l6、证人陈启友证言:当天下午4时许,我和路付余到“豪顿浴池”去洗澡,到后看见浴池南侧地上躺着一个人,头部有血,我认为出交通事故了,就打122报警。过了一会医生来了进行抢救讲人不行了。进浴池洗澡时听别人讲是聂德军惹的事,找小孩子来打架,打死人了。  17、证人路付余证言:当天下午4时许,我和陈启友到“豪顿浴池”去洗澡,到后看见现场地上躺着一个男的,我认为出交通事故了。过了二、三分钟医生来了进行抢救讲人死了。进浴池洗澡时听别人讲是聂德军和对方发生矛盾了,叫人来打的。  18、证人朱宗水证言:当天中午和聂德军、张玉文等人在蔡家岗吃过午饭后,于下午2时许到“豪顿浴池”洗澡。聂德军讲出去有点事,他把我的车开走了,我和驾驶员到浴池洗完澡到房间睡觉,醒了后看见公安人员去了,才听讲外面打架了。  19、证人赵培龙证言:当天在“豪顿浴池”干活,正在搓背听见外面喊打架了。我搓完背出来看见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旁边围了不少人。刘伟伟在南边拿个棍在打人。  20、证人崔贤友证言:当天下午在“豪顿浴池”干活时,聂德军于3时许到浴池跟他父母讲在门口被人打了,我看到聂德军鼻子淌血了。后听到有跑步声,出去看见对方有五、六个人,其中两个拿着棍,聂德军过去和这人讲了几句话,双方就打起来了。我们这边有个人拿了一把枪,刘伟拿个棍,双方打架中听见一声枪响,一个人躺在地上了。我没上去打。  21、证人侯健美证言:当天下午听说外面吵话了,我从浴室出去看见聂德军鼻子被打烂。我和老伴把聂德军拉回浴池。过了一会,一帮人从南边来了,一个人拿铁棍要打聂德军,我吓的赶紧去拉聂德军不要和他们打架。这时听见有人喊打倒一个,打架的人就散了。我害怕跑进了浴池。  22、证人贾振山证言:当天下午我在家上网,女儿讲外面打架了,我没出去。又过了一会外面又打架了,我出门看见外面乱轰轰的,没一会听见象瓶子摔碎的声音,一个人被打死了。  23、辨认笔录证实:韩威龙在侦查机关提供的不同的12张男性照片辨认出聂道米是参与斗殴的人。  24、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四马路。在“豪顿浴池”南侧10米处的马路上,停放一辆重型卡车,牌照为“皖A76442”,驾驶偏向路中间,在该车西侧2.1米处地面仰卧一男尸,该尸头东脚西,头部下方有血迹,尸体北侧有呕吐物。在现场路面西侧发现四个散落的金属件,分别为金属片两个,带有击锤的金属构件一个,一方形铁块,已拍照提取。在现场搜索过程中,群众冯建海送交捡拾的金属管一只,管内有一已击发的小口径枪弹壳等情况。  25、淮南市公安局公(淮)鉴(尸)字(2008)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口腔可见呕吐物,右颞顶一2Xlcm创口,创周内后侧尖皮发黑,创缘不整齐,创内可见脑组织外溢。右枕部一1.8X 0.6cm创口,创缘不整齐,深达皮下。头部剖验:右颞枕部见一10x 7cm,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对应右颞顶创口下见一1.9x 0.8cm类“8”形颅骨缺损,其下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外露挫碎、大小为5x4cm;左侧大脑由顶部至左颞部见一直径2cm孔洞状盲管损伤,两端脑组织挫碎,大小分别为5x 4cm、3X 2cm。左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中检见二枚已变形金属弹丸。结论:死者吴凯系头部枪弹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6、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聂德军于日向该队投案;刘伟伟于日向该队投案;案发后,聂德军母亲交给该队现金2万元为被害人吴凯办丧事。  27、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聂德军曾于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8、户籍证明证实:聂德军出生于日;刘伟伟出生于日;聂道米出生于日。  28、吴凯母亲陈霞从八公山分局刑警大队领取聂德军家交的现金2万元的收条及调解协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伟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聂德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聂德军上诉主要提出,第一次打架后,其虽电话邀来邱少春等人,但并不知道邱少春携带自制枪支,且在第二次斗殴中持枪致人死亡。原判认定其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处刑不当,请求以聚众斗殴对其定罪科刑。  刘伟伟上诉主要提出,其未持械参与斗殴,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日下午3时许,上诉人聂德军驾车行至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四马路“豪顿浴池”附近时,因张太学驾驶的货车在原地调头堵住了聂德军的去路,两人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后被人拉开。下午4时许,聂德军邀集刘伟伟、聂道米、邱少春(另案处理)等人;张太学邀集韩威龙、吴凯、代龙等人,双方聚集在“豪顿浴池”门前南侧进行殴斗,其中刘伟伟持棍参与斗殴,张太学持铁棍参与斗殴,邱少春持一自制枪支与被害人吴凯殴斗,殴斗中枪被击发,击中吴凯头部,致其当场倒地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吴凯系头部枪弹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聂德军、刘伟伟分别于1月18日、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聂德军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当日下午因为堵车,聂德军与他人发生吵打后电话邀来邱少春等人,当对方再次来到现场后,双方发生斗殴,斗殴中邱少春持枪致死他人。原判据此认定聂德军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承担相应罪责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刘伟伟的上诉理由,经查,刘伟伟持械斗殴已为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证实,其提出未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德军与张太学因小事发生厮打后,为争强斗狠又邀集上诉人刘伟伟、原审被告人聂道米等人持械与对方进行斗殴,致一人死亡,聂德军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刘伟伟持械伙同聂道米等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处罚。鉴于上诉人聂德军、刘伟伟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聂德军、刘伟伟、聂道米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郑& 顺& 斧 &&&&&&&&&&&&&&&&& 审& 判& 员&&& 嵇& 宪& 生&&&&&&&&&&&&&&&&& 代理审判员&&& 金& 华& 元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乃荣(代)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信阳一起车祸致1死2伤 家属嫌救护车来晚砸车打人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网客户端,发送短信“大河”到12114或登录点击下载。
救护车车窗玻璃被砸碎
被砸的救护车
  □首席记者何正权通讯员姜烽文图
  昨日下午,救护车驾驶员张磊躺在病床上,由于受伤,他气息微弱,说话声音细小。就在一天前的傍晚,他和两名女同事从信阳市明港镇信钢医院出发,前往10余公里外的107国道徐洼段抢救车祸伤员。刚到达现场,救护车就被10余名人员围住,之后,救护车被砸坏,张磊被打伤,两名随车的女同事也不同程度受伤。而砸车打人者,正是车祸遇难者的家属和亲友。
  救人反被打司机很受伤
  2月17日傍晚,位于信阳市区北部的107国道徐洼段发生一起车祸。
  当日17时40分,车牌号为豫S21120的救护车接到信阳市120指挥中心指令,从车祸现场以北10余公里的明港镇信钢医院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赶往车祸现场抢救伤者。
  豫S21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张磊和同事发现,现场已有一辆救护车。
  “我们5点41分接到指令,10多分钟就到了现场。”张磊告诉记者,到了车祸现场一停车,就被围住攻击。攻击他和同事的人员是车祸遇难者的家属和亲友。“有的人拿着大石块,木棒,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砸车,有人说,把我和同事拉下车,把车烧了。”张磊说,打砸者情绪激动,车祸现场的交警都无法制止。
  张磊告诉记者,他的鼻梁骨被打骨折,身上挨了无数拳脚。“不能跟你说话了,一说话就难受。”张磊简单介绍情况后告诉记者。
  医院称救护车在正常时间内到达
  明港镇信钢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李某告诉记者,经过查证得知,在豫S21120抵达车祸现场前,一辆从信阳市出发,由南向北行驶前往明港某医院接转诊病人的救护车,先于豫S21120抵达现场。“家属以为那辆车是去抢救伤员的,就把它拦下来了。我们的车在正常时间内到达,家属们砸车是不应该的。”李某告诉,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打砸救护车事件。
  信阳市明港交警大队昨日向记者证实,2月17日,位于信阳市明港镇以南的107国道徐洼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皮卡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驾驶电动车的老人不治身亡,车上另外两人为死者的妻子和孙女,均受伤。
  昨日下午,记者就救护车被砸一事采访了明港警方,警方回应称,目前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相关情况暂时不方便透露。
责任编辑:郭同欢
相关新闻[][][][][][][][][][]
大河邦邦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圣安皇家贵族学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