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森林花园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就没人管么?昌吉房管局物业办管不了,昌吉市地图物价局也说管不了?消费者投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强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通知的通知 -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中国扬州门户网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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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强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
整治管理的通知
(市房管局& 市城管局)
近年来,广大业主对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建筑、乱搭乱建现象的反映和投诉越来越多。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发[2012]6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规定,为切实解决好业主关心的热点问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城管、房管部门职责,坚决制止市区各住宅小区内新建违法建设的发生,消除各小区内违法建设,改善住宅小区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创建和谐文明社区,提升市区住宅小区整体形象,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区各住宅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绿地、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空间等,擅自修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工作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小区建设的施工队、装饰装潢公司及人员进行巡查和监督;对房屋装修人及装修材料进入小区进行查验和管控,发现违法建设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城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报告,并全力协助属地街道(乡镇)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制止后,仍强制进入小区建设的施工队、装饰装潢公司,可以禁止其进入小区,并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各区城管部门:按照城管进社区的要求,在各住宅小区内公布执法人员联系方式,进行动态管理,第一时间掌握小区建设动态,并负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影响市容的建设进行查处,并积极配合属地街道(乡镇)拆除违法建设。
各区房管部门:加强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进行监管。
三、具体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重视力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切实履行责任,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一是源头控制。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小区门岗监管力度,秩序维护员对进入小区的装饰装修材料要仔细盘查、认真登记、严格控制,对一些违法建设的原材料坚决禁止进入小区。二是日常巡查。物业服务企业要对项目工作人员统筹安排,通过全员参与,打造无盲点、无间隙的巡查网络,除了对登记在册的装修户要做到每天上门巡视两次外,更要对小区内易产生违法建筑的重点部位加大巡视力度。三是及时制止。针对业主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乱搭乱建、占用公共场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联合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采取措施,及时上门制止,并向相关业主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各区城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报告。所有报告必须有书面记录,记载报告的时间、接受的人员等。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进入小区的施工队、装饰装潢公司等,违反有关规定又屡教不改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力度。各区城管部门要在住宅小区内设置公示牌,公布执法人员的联系方式;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报告后,要快速跟进,现场查勘,在确认属违规行为后,及时通知属地街道(乡镇)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拆除新建违建。
3、认真研究探索,寻找解决方案。对住宅小区内已经建成或矛盾较大的违法建筑,各区城管部门要与属地街道(乡镇)商议快速处理解决方案,并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确保违建必除。
四、责任追究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违法建筑、乱搭乱建等的检查、监督。各区房管部门要定期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物业服务企业监督不力、不作为而产生违法建设的,情节轻微的取消物业服务企业本年度创优评先资格,并对其进行包括信用记录等在内的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市房管局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2、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或未有效履职造成影响的,区城管部门要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本年度内被发现有一次上述行为的,责成相关执法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有两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先进评选资格;有三次以上的,将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予以其它处分。
3、对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治安、消防
和停车管理的通知
(市房管局&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治安防范与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改善住宅小区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缓解小区内停车乱、停车难及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更好地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保障小区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公安厅《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对于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不得只售不租。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提高住宅小区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适当超前。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加强小区内日常的技防巡查和小区停车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小区安全防范和停车管理的方案。
公安部门:
1、交巡警部门& 依照相关法规参与和指导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的制定,对小区道路和公共区域停车泊位的划分进行现场指导。
2、治安部门& 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小区治安防范、安全监管、犬类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依法查处。
3、消防部门& 协同指导小区消防通道设置方案的制定,依照消防等相关法规,负责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防火检查、巡查,对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情况依法查处。
4、各属地派出所& 管理小区治安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业主车辆和停车泊位基础台帐,督促加强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管理,发现纠纷及时处理,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保障消防车道畅通的通知》(扬公局[号)查处,在小区范围内予以曝光,业主有单位的,抄告其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依法进行处罚。
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日常巡查和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二、工作措施
(一)治安管理方面
1、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小区门岗监管力度,秩序维护员对进入小区的各类有害物品要仔细盘查、认真登记、严格控制,禁止非日常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进入小区。
2、物业服务企业要将项目工作人员统筹安排,通过全员参与,打造无盲点、无间隙的巡查网络,及时发现和协调各类治安隐患和各类扰民事件,无法协调或协调无效的,及时上报公安部门。
3、针对业主各类扰民、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联合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采取措施,及时上门制止,并向相关业主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属地派出所报告。所有报告必须有书面记录,记载报告的时间,接受的人员等。
4、属地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小区主要进出口、各楼幢口等公布社区民警的联系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要快速跟进,现场查勘;对住宅小区内治安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小区物管部门应予配合,不得推诿,确保小区安宁祥和。
(二)停车管理方面
1、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小区业主车辆及来访车辆停放的管理,并及时进行登记,禁止在小区停放大型客车和货车。
2、提高小区周边支路利用率。公安部门根据小区周边道路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限时停车泊位,用于小区夜间车辆临时停放。&&& 3、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泊位设置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1)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4米;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6米。
(2)小区汽车停放地点的汽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小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火栓附近应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4)小区内道路限速、禁停、停车泊位等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工作由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解决,公安部门给予指导。
4、公安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要快速跟进,现场查勘,对小区停车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确保行政执法有力度、有成效。
三、责任追究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公共秩序、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工作的巡查,各区房管部门要定期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监督不力、不作为,情节轻微的取消物业服务企业本年度创优评先资格,并对其进行包括信用记录等在内的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房管局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2、对住宅小区内公共安全、治安消防、停车管理等工作未有效履职造成影响的,属地公安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年度内发现一次上述行为的,责成相关人员作出检查;有两次的,进行通报批评;有三次以上的,取消年终先进评选资格,并视情节予以其它处分。
3、建设单位对于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未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对住宅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以及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5、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7、对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比例、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及停车位指标等问题的通知
(市房管局& 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要求,市房管局和规划局就市区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比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停车位指标等问题进行专题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社区用房配建比例
1、自日起,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时严格按照2011年3月下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并在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即: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7‰的标准落实物业用房,规模较小的,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按3‰的标准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对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项目,新报批方案原则上全部按《实施意见》执行到位。
2、规划设计条件在《实施意见》实施前下达,但在《实施意见》实施后出让的3个地块(地块编号:678、679、685),规划设计条件为物管用房按照地面4‰,社区用房按照地面2‰配建的,明确此类项目物管及社区用房分别按照总面积的4‰和2‰配足。
3、规划设计条件在《实施意见》之后下达的35个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为物管用房按照地面7‰,社区用房按照地面3‰配建,与《实施意见》明确的标准有一定出入。明确此类项目物管及社区用房分别按照总面积的7‰和3‰配足。
4、市房管、规划部门在企业申办各项审批手续时,负责共同做好对企业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市房管局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手续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上述明确的要求及标准落实物管及社区用房的比例和规模,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停车位指标
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解决小区停车难,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在《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未调整完善前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房管局、市民防局,尽快报请政府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鼓励政策。
2、对于主城区范围内新出让地块建设商品住宅小区,原则上要求全部采用地下停车方式,停车位按照不低于0.9个/100平米配置。
3、对于主城区范围外新出让地块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按照不低于0.7个/100平米配置;政策性保障住房(含拆迁安置房)停车位按照0.6-0.7个/100平米配置。若地下满铺一层尚不能解决停车问题的,可地上解决部分停车,原则上政策性保障住房、拆迁安置小区以及主城区范围外新出让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指标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20%。规划部门下达保障性住房设计条件前应书面征求房管局对停车配置的意见。
三、关于住宅小区物管、商业等配套用房位置
1、规划部门目前在进行方案审查时,应在总平面方案及施工图中标注明确物管用房、社区用房以及商业用房的具体位置。
2、对于部分项目总平面方案及施工图中标注会所、健身房等具体功能的物业,后期销售及权属登记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今后,小区物管、社区、商业用房按已定标准执行,并要在规划方案中按上述分类予以标注。如建设主体为提升小区品质而配建会所、健身场所等,应予鼓励,不计入配套商业。但此类物业产权为小区业主所有,不得销售。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
平时用作停车工作的通知
(市房管局& 市民防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要求,市房管局和民防局就进一步开放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车问题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妥善做好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和短期租赁政策的衔接工作。市民防局逐个约谈相关人防工程使用权受让单位,要求其采取使用权转让和短期租赁相结合形式向业主开放人防工程,只要有库存车位的,不得拒绝业主租赁需求。
二、创造条件推进住宅小区闲置人防工程开放使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业主需求,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次序,共同与相关单位商讨解决方案,做好工程改造维修工作,完善功能,尽早开放,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三、主动落实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短期租赁政策。共同注意跟踪省短期租赁具体细则的制定过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做到与省细则的无缝对接。日以后新立项的工程,一律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收取的停车费、租金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市民防局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利用地下空间,加快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建设,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市民防局完善人防工程使用证及年检制度。对未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的在用人防工程,限期按规定补办人防工程使用证,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人防工程使用规范、安全。
六、及时解决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房管局、民防局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小区业主、物业企业、社区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投诉,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沟通,按照职责,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价格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房管局& 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要求,市房管局和物价局就市区物业服务价格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专题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关于汽车停放费标准问题
目前汽车停放费标准:地面停放为80元/月,地下停放为180元/月(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按90元/月收取)。当前,业主在地下停车时,往往需要购买车位或者租赁车位,也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再加上汽车停放费,相比地面仅仅80元/月而言,价格标准上形成了较大差别,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小区车辆“地面不够停,地下没人停”的状况。
市房管、物价部门认为要积极进行调研,适当提高地面汽车停放费标准,降低地下汽车停放费标准,缩小地面地下费用价格差异,引导车辆地下停放,缓解小区日益突出的停车难矛盾。
二、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费问题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新建楼盘的品质也不断提高,购买这部分楼盘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了更高的需求,出现了一些高档楼盘物业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的情况。
对于这种状况,市房管、物价部门认为物业服务向优质化、品牌化发展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必然趋势,也是物业服务行业产业升级的必由之路,应当给予积极的支持。作为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做好销售前的告知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签订,对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进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主动化解收费标准矛盾。
三、关于已实施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费的调整问题
近期,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对市区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了重新公布。对于已实施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费如何随成本上涨进行调整,正成为一个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对此,市房管和物价部门认为,小区业委会或物业管委会是本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是否调价及调多少的决策者,只要组建成立好上述组织,调价难问题将迎刃而解。因此,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办(乡镇)要加大指导推进力度,大幅提高小区业委会或物业管委会比例,积极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调价机制。一方面要尊重业主意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成本。近期,市房管、物价部门将联合出台《物业服务费调价公示方案》。在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公示调价方案后,由社区设立意见箱征求业主意见,房管、物价部门参与监督。如无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反对,物业服务企业经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实行调价。具体实施前,可以先行选择2-3个小区进行试点,待形成经验后全面推广。
关于公布市区物业服务费调价公示方案的通知
(市房管局& 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小区的物业费调整工作,物业企业根据所服务小区实际情况,可在市物价局、房管局公布的物业收费指导价的标准内进行调整。现将市区物业服务费调价公示方案通知如下,调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1、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的拟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拟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包括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和收支测算,并在小区大门口醒目位置向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进行充分酝酿,业主入住率偏低的小区,不宜采用本公示方案。
2、公示征求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将新的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在小区业主出入大门口、小区公示栏,并到每幢楼每个单元底层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
公示内容必须包括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附件1)、上年度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附件2)、拟提高的服务费标准和预算(附件3)、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内容。上调前,将公示内容报所辖区物价管理部门。
3、公示过程中的意见反馈
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在公示位置设立意见回收箱。业主如有反对意见,可填写意见表(附件4)投放至意见箱内,也可到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当面反映意见,还可电话反映意见。
业主在填写意见表时应当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确保意见表的真实性。持反对意见的,应当明确反对的理由。
4、公示情况意见统计的要求
在公示时间结束后,由所在地物价、房管和街道办或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打开意见箱,并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向业主公告。
5、物业服务费调价备案的程序
如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时,由街道办或居委会出具证明,物价部门给予备案,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示价格进行调价。如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人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时,物价部门不予备案,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服务费价格标准向业主收取服务费。
二、已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拟定“质价相符”的服务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实施调价。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和征求业主意见后,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的价格标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其标准告知所属地物价部门备查。
三、先试点后推行
为确保物业服务小区调整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可在市区范围内选择1-2个项目进行试点。试点过程中相关部门进行支持和帮助,并邀请媒体进行宣传和监督。形成经验后,向市区全面推广。
关于&&& 小区物业服务费调价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大业主:
由于近年来物业服务成本的持续增高,按照我公司向业主承诺的物业服务标准,现有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已明显不足。现将我公司对&&&& 小区物业服务费调整的方案公示如下:
1、&&&& 小区现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元/M2.月,拟调整为&&&&& 元/M2.月。服务等级标准为&&&&& 级服务标准。
2、如你对本调价方案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填写《意见表》,并投放至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意见箱中,也可到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反映。我们将根据业主意见所占小区总户数的比例,决定具体的调价方案。
3、本公告的公示期为&&&& 年&&& 月&& 日---&& 日。
附件:1、上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
2、拟提高后的服务费预算
3、物业服务标准
年& 月& 日
年度物业服务费收支公示表
住 宅:&&& 元
物业建筑总面积
非住宅:&& 元
住宅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面积
本项目上年度收益& 元,其中
物业服务费收入&&&&&& 元;
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经营收入&&&&& 元;公共能耗收入&&&&& 元;电梯运行费收入&&&&&& 元。
上年度物业服务费支出合计&&&&& 元
项目人员配备
合计&&&& 人
项目部主任&&&& 人
管理员&&& 人
秩序维护员&&&& 人
保洁员&&& 人
维& 修& 员&&&& 人
其& 他&&& 人
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费用
公共能耗支出
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绿化养护费用
清洁卫生费用
秩序维护费用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
电梯运行费支出
年度物业服务费预算表
住& 宅:&&&& 元
物业建筑总面积
非住宅:&&& 元
住宅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面积
本项目上年度收益& 元,其中
物业服务费收入&&&& 元
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经营收入&&&& 元;公共能耗收入&&& 元,电梯运行费收入&&&& 元。
上年度物业服务费支出合计&&&&& 元
项目人员配备
合计&&&& 人
项目部主任&&&& 人
管理员&&& 人
秩序维护员&&&& 人
保洁员&&& 人
维& 修& 员&&&& 人
其& 他&&& 人
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费用
公共能耗支出
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绿化养护费用
清洁卫生费用
秩序维护费用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
小区物业服务费调价方案意见表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所居住楼幢号
是否为产权人
本小区服务等级
反对调价的具体理由
对于调价的建议
意见人签字
注:请将本表于&&& 年&& 月&& 日之前投放至意见箱内,意见箱地点设在&&&&&&&& 。
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小区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 市房管局)
为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缓解地面车位紧、地下不愿停的矛盾,充分利用地下停车资源,缩小地上与地下停车收费价格差,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11月1日起调整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位,由原来90元/个.月调降为70元/个.月;只有地下而无地上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不作调降,仍按90元/个.月执行。
二、调整地上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原来80元/个.月调整为120元/个.月;只有地上而无地下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不作提高,仍按80元/个.月执行。
三、以上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指导价标准,可以下浮,幅度不限。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委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求本住宅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也可采取公示调价方案的方式征求意见,但须按扬住房发[2013]54号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无半数以上业主反对即可调整。
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近期热门新闻
苏州小区停车费物价局、房管局发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价联发〔2011〕17号
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
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4、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2、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物价检查机关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3、封闭式小区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制作发放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制作费用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做好车辆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
八、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九、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是否相应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并在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约定。
十、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十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十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三、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1)小型汽车: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不含独用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250元/辆、月。(2)摩托车15元/辆、月。(3)三轮车10元/辆、月。(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月。
2、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80元/辆、月。
3、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小型汽车60元/辆、月。
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
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6、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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