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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八个档案管理专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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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瓶窑镇 &点击率: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中心):  为加快推进我镇机关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程,全面提升我镇机关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以适应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结合《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八个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  日  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分管领导职责:  定期检查档案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人、财、物等的问题,确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档案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一条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标准;  第二条 负责档案工作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的编制、实施工作;  第三条 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组织档案网络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并对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改进和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为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条 及时总结档案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档案工作,提出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专职档案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标准,在档案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鉴定、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条 认真做好对各部门及所属村(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参加本镇范围内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活动,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有关文件材料的前期控制,保证其齐全完整、系统准确;  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的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第六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准确地做好利用档案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门兼职档案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  第二条 负责本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及时、规范;  第三条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其他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完成档案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库房管理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坚固实用、安全防范、科学管理、利用方便”的原则,档案库房应具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防潮湿、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二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温湿度控制和调节设备,其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第三条 库房温湿度记录要有专人负责,每天记录二次,要积累、保存好测试的数据、采取的措施及其变化情况记录。  第四条 严格执行档案进出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手续。  第五条 每年定期对室藏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清点档案数量,及时发现需修改、整理的档案,填写检查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七条 库房内禁止吸烟,不得堆放杂物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离开库房要及时关门上锁,每日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九条 在档案库房入口处统一设置档案存放位置索引(平面示意图),档案橱柜应有统一的反映存放档案内容的标牌。  第十条 档案橱具排列应避免阳光直射。橱具间的通道间距不少于80cm,橱具与墙壁应保持一定距离,橱具间的通道应为可迂回式。  第十一条 档案排架应按照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的方法,系统反映档案类目设置的具体顺序。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 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条 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  第三条 档案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二)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三)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四)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五)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七条 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
  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负责保密工作的专门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负责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载体档案的定密、降密和解密工作。  第二条 凡属密级档案,应由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第三条 档案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明确职责,确保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第四条 利用者借阅密级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只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利用。  第五条 本单位在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的,必须由本单位保密组织审查,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凡需提供涉密档案资料的,应以一定形式明确当事人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利用者必须维护档案机密的安全,不得在个人笔记本上记录档案机密,不得扩散档案机密。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涉密档案或其复制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其他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场所。  第八条 采取现代保密技术防护手段,防止档案机密泄露。  第九条 档案文件的降密和解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人员不得私自确定档案降密和解密的日期与范围。  第十条 对泄露档案机密的,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利用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一般档案资料,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  第二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 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 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皱等。如发现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后仍需利用的,应向档案室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退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点,确认无误后方可注销登记,如发现有缺页、缺卷等现象,应立即追查处理。  第七条 利用者借阅档案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八条 凡外出工作和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外出和调离前须归还所借档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每季度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第十条 网上查阅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和职位统一设置查阅密码。  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及网络环境中生成的社会记录,即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递的文件。  第二条 电子档案是指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和其他相关数据。  第三条 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电子档案的管理由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要按照《径山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确定的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整理归档。  第六条 由各职能部门协同档案部门确定电子文件的归档时间、归档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检测数据等,以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  第七条 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从电子文件形成之初,就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第九条 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第十条 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予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第十一条 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第十二条 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处理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将具有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成纸质或缩微胶片拷贝保留。  第十三条 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第十四条 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像文件,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第十五条 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文件,收集时应注意其对设备的依赖性,以及易修改性等问题,不可遗漏相关软件和各种数据。  第十六条 用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像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压缩算法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用音频设备获得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属性标识和相关软件。  第十八条 由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前面所示的两种以上的信息形式,收集时应注意参数准确、数据完整。  第十九条 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软件型号和相关参数。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必须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第二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第二十一条 收集、积累方法  (一)及时按照要求制作电子文件备份;  (二)每份电子文件均需在电子文件登记表中登记;  (三)电子文件登记表应与电子备份文件一同保存;  (四)电子文件登记表如制成电子表格,应与备份文件一同保存,并附有纸质打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电子文件性质代码  R—草稿性电子文件;  U—非正式电子文件;  O—正式电子文件;  N—无纸电子文件;  T—文本文件;
  图像文件;
  G—图形文件;  V—影像文件;  A—声音文件;  M—多媒体文件;  P—计算机文件;  D—数据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应按内容、保管期限、密级等因素相对集中。  第二十四条 电子文件应按《档案著录规则》著录,并制成机读目录。  第二十五条 归档电子文件应填写档案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应定期把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信息,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存储到可长期保存的脱机载体。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按其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其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等。  第二十八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文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鉴定结果,在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上制作相应的标识。  第二十九条 归档前,由文件形成单位对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三十条 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制成归档数据集,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二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必要时,复制第三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解密后再完成上述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档案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分别是: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可擦光盘,磁带等。禁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第三十二条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填写编号、名称、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及软件环境等。  第三十三条 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当把归档电子文件与相应的机读目录存在同一载体上,如果是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也应将软件及相关数据存在同一载体上。  第三十五条 原电子文件数据集载体在完成电子文件归档后,保留时间至少1年。  第三十六条 电子文件归档后,按有关规定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作为电子档案进行保管。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归档的每套载体进行检验,将检验的结果填入电子档案入库登记表。检验不合格的,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  第三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档案管理部门在电子档案入库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一式二份,一份交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一份自存。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保管除应具备纸质档案一般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载体应直立存放,做到防尘、防形变;  (二)环境温度范围:17℃-20℃,相对湿度范围:35%-45%;  (三)存放时应注意远离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第四十条 每满1年,对电子档案涉及的形成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设备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第四十一条 每满2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四十二条 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电子档案的载体转换工作,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十三条 磁性载体上的电子档案,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第四十四条 定期检验结果应填入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  档案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档案和保管档案的设施进行检查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条 定期检查核对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检查核对库房和档案柜是否符合保管要求;档案的保护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存在什么隐患;档案所在方位与档案的橱号和编号是否相符;收集材料是否及时、齐全,收集到的材料是否已经补充到档案中;各种档案目录所记载的和实际存放的档案数量是否一致。  第三条 不定期检查核对可随时进行。遇到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发生地震、水灾、火灾和被盗等突发事件之后,发现档案霉变、潮湿或生虫等现象时,怀疑档案可能丢失时,管档人员更换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时。  第四条 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在接收、转出、查(借)阅档案等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记录,做到台账与档案相符。  第五条 检查核对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所发现的问题。  档案管理系统操作使用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对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在操作使用作出规定,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数字化管理运行环境,确保系统内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可靠及完整,防止违规操作,避免因误操作而导致数据失真和丢失,保证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恢复,同时保证数字化管理档案信息资源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条 上机运行系统的规定:  (1)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系统维护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审核员及经系统管理员批准的有关人员,有权上机操作运行系统;  (2)非指定人员不能上机运行系统;  (3)上机使用人员必须使用其真实姓名,操作密码注意保密,一旦泄漏,操作人员有权修改自己的口令;  (4)上机人员必须按照各自的操作权限进入,不得越权,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上机人员操作完毕后,必须退出系统;  (5)应及时做好各自的备份工作,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不能使用来路不明的软盘和各种非法拷贝工作,以防止病毒的传入;  (7)未经批准,不能使用初始化格式命令和删除等DOS命令;(8)对各应用软件word、excel等的使用,必须建立自己的子  目录,存入自己的文件,系统文件目录不应存任何非系统文件。  第三条 上机使用人员职责和权限:  A、系统管理员:  对整个系统的运行进行负责。系统管理员必须根据档案软件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数字化档案体系。档案的类目设置必须符合实体档案与本单位的要求,报表数据格式必须符合档案部门的规范要求。  协调系统内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系统建立时的各项初始化工作。负责保证计算机系统操作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及时性的检查,并做好上机记录的整理工作,应按规定及时性归档。负责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总结,提出更新软件或修改软件的需求报告。  B、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系统运行中硬件和软件的维护工作;负责系统维护工作,包括各档案数据库的修改和更新操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硬件和软件的运行情况;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按规定程序实施软件的完善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的维护;系统维护人员除实施数据维护外,不允许随意打开数据库运行操作,实施数据维护时不准修改数据库结构,其它上机人员一律不准实施数据库操作。  C、系统操作人员:系统操作人员是指有权进入当前运行的数字化系统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人员。负责系统的数据登录、数据备份和输出打印工作。严格按照系统规定进行操作;负责档案数据备份及归档工作;负责输出打印报表,并管理其归档工作;  D、数据录入人员:数据录入过程中,如发现有疑问或错误时,应及时询问有关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和作废。认真录入数据,录入完毕后检查核对,核对无误后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E、数据审核人员:负责数据录入的审核工作,包括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复核人员不得进行数据录入操作,复核时如发现录入错误时,应通知录入人员修改,待修改后再进行复核:负责输出数据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输出数据,不予签字确认。  F、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数字化管理各类各种文档数据等资料存档管理;按规定时间催交入档;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数据资料不予接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杭州市余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办 杭州市余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承办 备案编号:浙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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