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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车为游客审案 海南实行旅游审判新模式_旅游频道_新华网
巡回审判车为游客审案 海南实行旅游审判新模式
日 09:08:40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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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春节期间海南省旅游巡回审判车进入三亚市区、风景区办案,真正实行“110式”的旅游审判新模式。审判车对小额旅游纠纷案件实行免费受理,对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旅游纠纷案件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
春节长假期间,城郊法院安排值班法官及其辅助人员87人次在大年初一至初五担负南山、天涯、亚龙湾旅游巡回法庭和两辆旅游巡回审判车值班办案任务,3名院领导也轮流到旅游巡回法庭值班。(利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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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21日正式开通“给大法官留言”栏目。此举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多渠道听取民意、关注服务民生的重大举措之一,目的是通过畅通网上民意沟通渠道,引导网民合理表达诉求,切实使人民法院的网上民意沟通工作逐步走向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扎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给大法官留言”栏目中,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拥有专用账号。通过网民留言,各高院院长可以直观掌握辖区内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反映的情况,减少周转环节,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给大法官留言”栏目的维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模式,栏目后台为统一管理分散执行。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部门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大法官”账号,并及时协调、回复、督办网民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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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民网上看民意&&10月12日热点新闻留言选登--时政--人民网
人民网上看民意&&10月12日热点新闻留言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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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留言仅表达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立场和观点。)    ★中法关系如此好,与希拉克有直接原因,让我们记住法国这位总理希拉克,一位敢说敢做的政治家。  ★希拉克是政治家,是他首先反对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他首先提出解除欧盟对中国的武器禁令。这个朋友很值得交,比日美好的多。国人都心中明白,美国对台售武,只靠对其说,是不界决问题的,得想牵制他的办法。牵制老美,莫过欧盟开禁。不过开禁,并非法国自己说了算,还有不少反对的国家,为使这些国家不反对,我国应解决的历史问题,尽快解决才好。有些问题,早解决比晚解决好!!  ★一、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共同发展。法国是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资本和高科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丰富且价格低廉,消费市场前景广阔。中法经济合作是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必将有力地推动两国经济共同发展。二、有利于两国人民的友谊不断加深。中法两国人民友谊源远流长。虽然也曾有过一些隔阂,但随着时代发展,彼此了解的不断加深,隔阂逐渐消失,友谊更加稳固。两国人民对彼此的历史、文化都很钦慕。希拉克成都参观杜甫故居、“法国文化年”活动的开展,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的了解。三、有利于中欧关系,乃至亚欧关系的良性发展。中法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差异大,双方本着尊重对方、求同存异的原则加强各领域合作。在亚欧首脑回忆上,两国领导人共同倡议《文化与文明对话宣言》,成为亚欧合作的典范,将有力地促进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合作。四、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法国是发达国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且均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两国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团结协作,将有力地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五、有利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中法两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差异大,但通过对话交流,实现了多领域的深层次合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楷模,为今后两个世界国家的合作提供了样板。  ★中法的关系将掀开新的局面,继承了老一辈中国的领导人对中法关系的评价。  ★首都领空,让外国“巡逻兵”表演,真能在外交关系,文化交流,军事交流的历史上浓抹重彩的一页?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和中国建交的。和建交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保持紧密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从政治角度分析,法国总统希拉克携“法兰西巡逻兵”访华显示了法国与中国更深入、更广泛发展两国关系的意愿,希望与中国在共同推进世界多极化进程、维护国际安全与稳定中更好地开展合作。      ★关键是定框,订制度。  ★对于屡犯的个别媒体应给以爆光,对于屡屡制造这种文章的作者和编辑,应该严肃查处,直至清除出新闻队伍.一段时间以来,在报刊杂志上出现了许多不健康的内容,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特别是对少年儿童,污染了他们原本纯洁的心灵,也许就是看了一篇这样的文章,就会导致他走上犯罪的道路,毁了一个人的一生.  ★党的喉舌,群众的阵地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园地里,岂止有低级庸俗东西的存在,明火执仗地违法违规还少吗?看看泛滥在各类媒体上(特别是主流媒体)的违法违规广告吧!光警惕不严惩,让大发违法财的媒体自觉良心发现,不是与虎谋皮,就是自欺欺人.  ★低俗之风,始于王朔的小说.  ★人类之所以能被荣幸地被贯以&高级动物正是因为人类是在动物的本性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文明与高尚的思考.向往和不断追求.而当我们一旦在谈人性的同时忘掉了&高级&两字.那才是人类真正的倒退与悲哀.云万里.  ★此类祸害不除,很快就象网上色情那样泛滥成灾,及早处理,还副刊一片净土。      ★鸳鸯房包围校舍了!  ★严禁学生在校外与异性同住?!在家里住爸爸算不算异性?请制定规定的老师们能不能智商高一点?表述完整一点?!  ★只要对他人和社会没有危害,纯属个人私事,就不要管了。还是多管管那些该管的事情吧?  ★随着社会的发展,"钟点房"这个事实无法避免.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一切都看学生是否洁身自好.  ★校方是不是管的太多了?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越迟越被动,越迟对大陆军民伤亡越惨,陈水扁连自已是中国人都不承认,怎可能与大陆和平统一而言?因此打个消灭台独的歼灭战,正是时候。盼党中央早下决策,象康熙、毛主席、邓小平那样气魄,带领我们打过去,为子孙后代永立安宁、繁荣昌盛。  ★我怎么老觉得&台独&与我们总像&老鼠戏猫&一样,玩得我们这老大猫儿团团转,我们却除了呲牙裂咀地吼叫几声以外,拿它一点办法也没有!  ★陈水扁抱着美国的大腿跟十三亿大陆人民叫板,也休想把台湾从中国独立出去!  ★陈水扁------害群之马,中国的罪人!千古罪人!打倒打倒打倒他!  ★把小扁抓来审判!      ★中国的新闻是‘百屁齐放,百媚一家’。冬天诉说着春天的故事,夏天倾听着秋天的絮语。有过去式,将来式,唯独没有现在式。好不容易开放了‘娱乐式’,于是便有了想象式。  ★亮晶晶给人们以亮晶晶的心情,可是那些无聊的“娱记”硬是把它搞成霍亲亲,太倒胃口!!  ★依法行事,大力推进高尚的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的文明、和谐和进步做点积极有益的工作,这是记者的天职。权某些记者别干那些没有涵养的事了。你们都是文化人呀,难道文化人就以他人隐私为素材吗?太没有意义了。  ★把搞“文化恐怖”的“狗仔”,“舆论恐怖”的记者,“政策恐怖”的“主流”专家都列入恐怖分子之列。  ★只有一些无聊的人,才能做出如此无聊的事。辱没我们的奥运冠军。  ★现在的所谓“娱记”,好些都是追求低级气味的“狗仔”,他们为了名利,不择手段,追腥逐臭,令斯文扫地,真让人恶心!  ★虚假报道应该取消记者资格  ★请保护好我们的奥运名星,那些乱七八糟的媒体不要无事生非。  ★某些传媒的无耻,某些无耻的传媒,早晚会得到报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恶意炒作者,严惩不殆.  ★中国别提倡用油腔滑调的态度去写“娱乐”新闻!      ★我在基层干了20来年了,我没钱不敢回大城市了,方价太高.大城市好啊!  ★为什么还要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呢?那是二十世纪的事了!!!!!!我建议:废掉歧视性的这种户籍管理制度.&以人为本&嘛!  ★农民大量进城,因为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大量下岗人员到农村找饭吃,因为农村也是人民的.农村人到城市能找到工作,城市人到农村能分到土地吗?不能.城市人下了岗是没有退路的.农村还有土地养活.想进城就进城,想回农村就回农村,城市人只能呆在城市,要到农村种地就难了.  ★城里人的户籍,给了他们机会平等的权利,对他们来说,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因为不是城里人,有许多不平等!  ★户籍政策应该由中央政府统一制订,不能让各省市各唱各的调。公民现在有身份证。身份证上有本人详细资料。应当有效利用身份证上的资料。如果身份证是假的,那么在异地办的居住证之类必然也是“假”的,没有多大意义。首先把功夫下在身份证无法伪造上。办居住证的目的,上海等城市的政府解释都站不住脚。城市人口本身就是动量的。大量的流动人口往往是今天来了,明天走了;今年来了,明年走了。如果是要控制人口数,人来了你办证,人走了你就得销证,这个工作量太大,而且毫无意义。再说你还是自愿意办,就是说有的办有的不办,这就更是见鬼了。剩下的唯一有点意思的,就是收点钱。收钱也不合理。谁要办的谁买单。  ★户口要开放,配套要跟上。道理类似汛期泻洪,应控制流量!最终有身份证就好。  ★歧视农民的户籍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必须对他们作出赔偿!      ★为什么国家不再彻底清查&三峡移民款&的真正去向?各级各部门是不是把每一分钱都用在了移民上??  ★关键是我们的移民补偿政策不公开,失去了人民的监督。该公开的不公开,使一些人有空可专,必然产生腐败。  ★国家应该在建设某项重点工程或涉及到的敏感工作之前就提前让我们的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这就叫作“预防犯罪预置”。因为中国的官不怕死的太多了!只要有油水,他们必定会勇往直前的。不要抱侥幸心理指望他们会被一些空洞的制度吓到!  ★重庆的检查部门还是一抓老鼠的猫,湖北的移民款就是规规矩矩的?湖北的移民也不少,移民干部没有什么贪污受贿的,老百姓喊的“百万”官照样当,位置越升越高,上面有人罩着,名利色三丰收,湖北的移民部门是一块净土,湖北的移民官员都是“优秀公仆”?  ★移民款就是一块唐僧肉,层层都想占,人人都想捞,老百姓吃了亏,管钱的人利用手中权利大肆捞取好处费和收受贿赂,中央组织暗访人员到基层也不一定能听到真实情况,帐面上不会出现丝毫漏洞,会做假帐的才会担任移民单位会计,有些会计越当越害怕,只好提前退休。除非纠出一个大的才会带出一窝小的,但是很难,利益集团当权.      ★回过头去看看足协的阳痿不是一天了,下一步就会有更多的球队敢于罢赛、敢于把足协坐在屁股底下!!足协硬不起来的原因只有一个-------他们的手并不比黑哨更干净!!  ★别国的裁判赛后自己主动看录象评估的,错了还会主动道歉.足邪也会有技术小组看录象评估,来给裁判平分.哪象中国裁判全靠关系,过了就过了&薪水照样明的暗的一起拿.中国输的不是技术,是风气.  ★北京现代罢赛,开中国足球联赛历史之先河;中国足协对北京现代从轻发落,也创世界足球历史之最!  ★开始时,中国足协认定主裁判“周伟新判罚点球无过”;现在时认定主裁判“周伟新判罚点球有错”。我就纳闷了,为什么前后的差距怎么这么大呢?!  ★裁判道歉破坏规矩---有时“政府”也会道歉,那不就是说:政府就要完蛋了吗?-----不会是完蛋的!      ★我是研究生导师,我对这些特别能考研的学校来的一些学生一点也不欣赏,除了在研究生考试中考生高一点,入学后能力与学习态度相当差,而且知识面也很窄。我一般不收这些学生做我的研究生。  ★这样的研究生大多数以后难为国家有用之才。政治课考分高能说明政治思想好吗?英语考分高能说明英语工具掌握得好?这样的考生能有多少“研究”基础!教育的异化!走斜路了!  ★曲阜师院一切课程设置都是为了考研,考验无关的课程都是开卷考试,许多课根本就和不开一样,课都没人上。专业课也是光做模拟卷子  ★可怜!可悲!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而言?考上研究生后就能为国家多做贡献吗?为什么我们的教育模式还如此落后?老师还催促学生上课,学生10多年如一日在这种高压环境下,恐怕再也无创新能力了  ★真正能够在基层为国家人民服务的,不是清华毕业生,而是三流学校的毕业生!  ★难道考上的有错,考不上的还有理了。难道重点大学只能是以高考为准。去追究录取标准的错误吧,不要用高考定终生。高考状元日后平庸的也不在少数。  
(责任编辑:高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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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52 发表留言
留言:&一、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状况  我国是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贪乏的农业大国。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扩大,特别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已是必然。  随着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甚至引起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要更加注意依法行政,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上应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集体和农民个人补偿后,将集体农民或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被征用意味着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的丧失,故征用土地时,应当本着“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妥善安置和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⑴  二、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才能享有因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⑵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地位不平等,国家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⑷  三、 国家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公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地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⑸  四、 行政强制拆迁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⑹由于对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情况比较复杂,目前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为城市快速发展,按时完成市委、区委的任务,在对征地拆迁问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参照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也不乏是解决拆迁问题的办法。  (一)集体土地拆迁主体  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⑺在国家征用土地的工作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乱建房的问题。当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范畴内予以公告,有部分村民因利益的驱使下,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的抢盖住房,将平房抢盖二层、二层抢盖三层,严重影响村镇的总体规划;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抢盖住房的情况应分两种情况处理。①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⑻。②在村镇规划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⑼  (二)行政强制拆迁方案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征用集体土地的农民如不自动履行征地决定或者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非法占用土地,乱盖住宅,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⑽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方案。如今年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城市快速路(东环线)建设开工之初,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口里东窑子村行政强制拆迁方案》该方案参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方案,对行政强制拆迁做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方案。为保证张家口市2007年重点工程规划的贯彻落实,保障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公益工程顺利进行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该方案中规定:⑾  一、在迁走人数达到应迁人数80%以上的情况下,由办事处及村委会对未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排查(家庭人员状况,有无老人,民族)。  二、按照排查的情况,由办事处及村委会按户向职能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申报被拆迁人材料,由职能部门迅速做出裁决,方可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区政府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限期十五日内搬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区土地局、区建设局、区重点办)强制拆迁(12)。  三、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13),并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14),做好医疗救助等准备工作。/plus/view.php?aid=864
05:48:02 发表留言
留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证据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事项,适用本解释第五、六、七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执行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从其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
09:26:27 发表留言
留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事项,适用本解释第五、六、七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从其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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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后,自动转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对证据保全的具体程序事项,适用本解释第五、六、七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从其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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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近日邀请到国务院发展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任兴洲,为大家解读如何才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访谈中,任兴洲认为,有些地方拆迁积弊越来越多,对农民的拆迁补偿不足。&  任兴洲&  我们知道,这些年来有些地方关于土地征收拆迁方面的积弊越来越多,很多时候对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不足。现在土地价值在不断上升过程中,它的收益农民不能合理地分享,这是迄今为止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  在改革初期这个问题可能并不明显,但是新世纪以来,土地价值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伴随着快速的城镇化推进,土地价值越来越受到关注,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如何让农民分享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我们一直在说改革发展的成果要让全体人民分享,那么土地应该说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随着它的增值,应该让农民在这里获得一定的、合理的收益,来改善他们的生活和推动他们的生产发展。所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  不仅如此,《决定》中对农民承包的土地抵押和流转等也都有很多改革措施,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如何得到保障,用益物权的财产性收入如何体现,在这次《决定》中也有明确的说法。&  当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还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我们也看到《决定》出来以后,有些省,比如安徽省已经开始准备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很多市场规则需要建立,比如土地认证、登记,让产权更加明晰的过程等。另外怎么转让,建立怎样的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规则和市场形式,并让它公开透明地进入市场,还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还是那句话,就是要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在这样的统一规则下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型的建设用地规范地入市。&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点评拆迁补偿问题:任兴洲说的是政府和百姓之间拆迁补偿大体的问题,但是我们国家对于政府拆迁,行政拆迁早就有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开发,为了搞政绩,为了利益,还是不断地违法拆迁,不断的破坏百姓的利益,我们的政策根本就是治标不治本,只是换种方法尝试一下会不会有所转变而已,我们拆迁律师打的官司都是关于当地政府不合法不合理拆迁补偿的官司。&现在拆迁补偿的钱政府从来就不按照我们国家出台的拆一还一的补偿办法拆迁,都是克扣,少补,少给,不商谈就直接强拆行为,如有抗拆就不断的骚扰,这些没有给百姓应得的钱都到了谁的手里?我不说大家都清楚,所以说我们的政策就要拆迁政府连带责任制,有为法拆迁行为就是当地政府的事,有不合理拆迁行为也是当地政府的事,这个政策出台我想应该会大大的遏制住政府官员的不合法拆迁,不合理拆迁补偿行为。这个方法都是效仿政府给公务员们的亲情拆迁责任制方法。
03:40:09 发表留言
留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民事审判案件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纠纷。此类纠纷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纠纷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赔偿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适用劳动部和重庆市发布的关于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若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如果行政规章之间以及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选择参照适用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利的规定进行处理。
4、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涉及劳动者违约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据此请求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考量造成损失的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确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判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严格掌握。
5、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工伤的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对劳动者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工伤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对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以法定认定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没有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双方就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一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对劳动者以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构成工伤事故为由进行抗辩,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部门没有认定工伤,则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予以处理。如果劳动者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我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补充求偿的模式予以赔偿。
6、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态度受理和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农民工不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受案条件,即可受理。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追索拖欠工资的,除有证据证明农民工与用工者(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的外,均应支持。农民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发出支付令。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加以处理。
8、人事争议纠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或者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属于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八大员”等起诉问题。由“八大员”问题产生的清退或者补偿纠纷,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受案法院应积极与区、县(自治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沟通或者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区、县(自治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市委渝委办发(2001)35号文《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与“八大员”相类似人员因清退或补偿所产生的纠纷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10、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建设工程的造价或者工程款的数额不通过鉴定可以确定的,不作鉴定;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要尽可能减少鉴定次数;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重新鉴定;能通过补充鉴定修正鉴定结论的,则可以补充鉴定。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的,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一审诉讼中未对工程款进行鉴定,二审诉讼中经询问当事人同意在二审中鉴定的,可以不发回重审,由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款予以鉴定。
12、“黑白合同”及备案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合同的(即所谓“黑白合同”),在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应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实际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但由于种种原因,登记备案的合同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先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价款、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登记备案的合同并不必然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登记备案合同中减少工程款额的目的仅是为了降低其缴费基数,则应认定以另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13、诉讼时效。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14、挂靠施工的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并追加承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此种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应过于泛化。如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施工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但应将诉讼情况通知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要求扣除其向实际施工人的已付款,经审查确已支付且付款正当的,可以支持。
15、固定价合同的结算。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16、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1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最高一般不超过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但受害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其诉讼承担者可以继承或行使。
18、城镇、农村居民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对于农村居民在城市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有住所且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19、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起诉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构成医疗事故抗辩,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或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拒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经法官释明后仍拒绝配合的,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可通过疾病参与度的认定等方法调整赔偿额。要注意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的协调,赔偿额不宜判得过高,对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
20、农村低压电力致人损害。农村低压电力致人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单位是当然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若供用电设施的管理人有过失,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个原因间接结合造成触电事故的,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
21、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单位从此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离婚诉讼中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将一方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之差),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2、房改房屋的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按照房改政策,仍应认定为父母所有的财产。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夫妻离婚时的债权妥善处理。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承租的公房参加房改,没有取得房产证明的,不影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3、“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公司的出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处理。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处,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公司的股权;
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也可以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由一方给付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相应补偿,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夫妻双方都要求独自经营公司的,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经营主体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24、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程序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不能适用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应将其作为非诉案件来处理,比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不得调解,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无效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25、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应另行指定其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的,如在结婚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依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
26、亲子关系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可以通过鉴定查明事实,因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必须稳妥慎重,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为该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该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2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为了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2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一般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无需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作为个人债务的两种情形,夫妻一方只要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该两种情形,即使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偿还责任,但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的除外。
29、离婚案件中子女受教育择校费是否应予支持。夫妻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在为子女选择学校、缴纳择校费时征得对方同意的,应当由双方分担;没有约定,为子女择校只是抚养子女一方的单方意愿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且对方确无经济能力的,不宜判决其承担择校费。
30、离婚案件中对按揭房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除外。诉讼中不需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可采取协商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但应明确分得房屋的一方承担偿还按揭贷款义务。
31、假名登记结婚问题。所谓假名登记结婚,是指一方使用虚造名字或第三人的名字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姻法》第十条、十一条分别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了规定。假名登记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假名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按照下述原则处理:首先告知当事人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未予更正,可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通过以上途径均不能有效解决登记错误的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纳入民事诉讼。如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32、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金钱给付条款的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如果离婚,提出离婚一方要补偿对方若干经济损失。后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根据协议要求对方补偿其经济损失。此种金钱给付条款的效力应当在婚姻法的范畴内考虑。无论是将金钱给付作为离婚的条件,还是作为离婚的后果,约定在离婚的同时给付金钱,均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妨碍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33、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离婚应当十分慎重。采取报刊公告送达的同时,还应当在被告的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通知被告的近亲属。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34、合同效力的认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仍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仍未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房地产经营资格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能力和资信度的证明。审判实践中,不能过分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忽视国家对该领域的监督管理,对于当事人无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应确认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否则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开发商虽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了预售合同,其后也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房屋已竣工验收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35、预约合同的处理。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具备预约的要件,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应当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出卖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约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当事人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如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买卖合同,对方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一般应予支持;如未能签订本约的原因系出卖人故意违约,且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还可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36、商品房的交付。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除了满足约定的交房条件处,还应当通过消防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接收了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商品房,后商品房通过了消防验收,买受人又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请求判令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规定酌定处理。
37、关于办证义务。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负有办证义务。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间内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如开发商在此期间内已完成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办证资料,并通知买受人提交登记申请的,可认定开发商已履行了办证义务,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8、一房多卖情形的处理。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是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如果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39、多项违约行为的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逾期完善水电气等配套设施、逾期交付、逾期办证等多项违约行为的,应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相互关系,综合适用违约责任。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在逾期交付的期限内承担了该项违约责任的,不另计负逾期办证和逾期完善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违约责任。有单项违约责任条款和总括性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总括性违约责任条款只在重大违约时适用,并不得同时适用单项违约责任条款。
40、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属于政府对房屋的一种管理行为。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不能判令出卖人直接按照与第三人约定的同等条件与承租人签订买卖合同。
对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包括价格条件,而且也包括付款条件、出卖标的是否同一以及出卖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41、关于房改房纠纷的处理。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是合同履行,如追索购房定金、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及产权证书等,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如职工是否应当参加房改、如何计算优惠条件等,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42、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既是土地所有权的对价,按照《物权法》又包含了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实现机制目前尚不明确。故“分不分”、“分多少”目前暂不宜受理。关于“分给谁”的问题,只要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使未实际分到承包地,仍应分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4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中既不能以签订合同的户主为当事人,也不能以该户所有的家庭成员为当事人,应当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当事人,如“××农村承包经营户”,户主为诉讼代表人。
44、土地、林地界畔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承包的土地、林地界畔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渠道处理。
45、“家嫁女”(或入赘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认定农嫁女的成员资格时,可参考以下原则:
(1)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在男方固定生活的,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与配偶均外出务工,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出后,户口或承包地或承包地之一在娘家,但其在男方生产、生活,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到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贫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嫁出后,因为离婚,又迁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七、关于通信基站纠纷的处理
46、法律适用。目前,有多部法律对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作出规范。《电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电信条例》第47条的规定。
47、如何理解《电信条例》第47条确定的通知义务。通信公司设置基站时,只要在建站前15天,在物业相关区域公示基站选址认定书,通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即可认定通信公司履行了《电信条例》第47条确定的通知义务。
48、设立基站的行为应否支持。通信公司具有所有权或承租权的房屋,通信公司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只要通信公司的基站依法设立,即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了无线电台执照、《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对环境没有造成危害,通信公司设立基站的行为应予支持。
49、通信公司可否在楼顶女儿墙等部位设置天线。通信公司虽然占用了物业的共用部位,在楼顶女儿墙等部位架设天线,但其架设的天线是屋内基站设备的附属部分,且是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通信公司架设天线的行为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小区业主应负容忍义务。但通信公司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天线设置使用费,即占用物业共有部分架设天线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应与产权人签订天线设置使用协议,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物业小区尚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无法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的,通信公司可以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费。
八、其他问题
50、关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诉讼中一般不要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特别程序予以认定。如当事人拒绝作精神鉴定且无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让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51、关于商场租赁经营纠纷的处理。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由柜台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经营者未明示该柜台为租赁柜台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场经营者赔偿,但商场经营者申请追加柜台承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52、关于补充性诉讼请求的处理。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就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就要求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就不用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在未评议确定第一个请求能否支持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均应予以审理。诉讼中不必要求原告必须选择一个请求提交法院审判,但判决必须确定具体。
53、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在先判决的既判力一般仅及于判决主文,即以诉讼上的请求为内容作出的判决事项,判决主文之外即关于诉讼上的请求之外的判断不产生既判力。故法院作出的判断,如果是属于查明事实部分或者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一般不产生既判力。但是,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该争点作出的判断,后诉当事人不能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同时后诉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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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什么样的人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权,实践中各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作法也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时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据也各不相同。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纠纷不断。可见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一、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我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妨借鉴相关省份有关规定,根据《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徽省规定也差不多。根据上述这些省份的规定可以看出:1、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但是不是唯一的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以及是否与集体组织有特殊的约定等多种因素考虑。例如,农村中所谓的寄挂户、空挂户,根据其与集体组织的约定就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取得时间:原始取得自出生时开始,有出生证的,以出生证上记录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的,以在派出所或村民委员会登记的时间为准。是加入取得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日或者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取得成员资格。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相关问题:1、如果某个家庭中有部分成员死亡或者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这些人的成员资格当然丧失,自然终止。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尽管部分成员资格丧失了,但该户承包的土地还必须维持现状,不能作调整。2、如果某一户的成员只有一个人,其突然或正常死亡或者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某一户的成员有几个,而这些人又突然全部死亡或者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成员资格均应丧失。承包主体也不复存在,该户承包的土地应归属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3、取得承包地后,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或者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在这些情况下其成员资格应认为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因此若某个农户书面放弃了承包土地权利,那么直接补偿给该家庭的费用该家庭将无权获得,但补偿给集体的费用该家庭可以间接获得,集体的其他福利其也可以分享,只要该家庭的成员没有书面放弃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即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对于学生升学,应征服兵役及婚嫁流动人员往往较难界定,实践中因这些人员而引起的纠纷较多。我认为对于学生升学和服兵役期间应认为他们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婚嫁流动人员应以户口迁入之日取得成员资格。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应享有:经济权利和集体事务的管理权二大权利。经济权利具体表现为: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让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土地,而该土地是集体组织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中的一分子所应获得的一项财产,是事关集体组织成员的生存以及社会的公平。《物权法》草案认为物权,确切的讲应是用益物权,但它又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可以继承的是承包收益。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现在发生纠纷的大部分原因就是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拿到的补偿的费用往往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农民,而集体所有的土地最终和最直接的利益享有者恰恰就是种田的农民。而现在土地征用后,其补偿费中的大部分都给了集体组织,这很不公平。3、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很多地区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政策.表面上看侵犯的是男女平等权,实际上侵犯的还是集体组织成员权,因为成员权里蕴涵了不分男女、老幼,都平等地享有宅基地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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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我公司因工作的需要,与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息应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由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提供企业相关信息的内容。我公司也按照合同规定如数缴纳了相应费用。 &&& 然而,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公司与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时签约人联系此业务时,却得到了&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无法继续执行本合同&的答复。再给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电话时,接电话者以&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已经被逮捕&为由,拒绝执行我公司与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应用合同内容,致使我公司向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纳的费用完全打了水漂。我公司不仅承担了经济上的损失,还由此造成了业务工作的巨大损失。 &&& 我们呼吁社会,强烈谴责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欺骗行为! &&& 我们提醒大家,上海中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个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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