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吸过一次也要去社区报到吗,没去要强制戒毒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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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开展情况产生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戒毒开展情况产生的困难和问题
08-12-25 &匿名提问 发布
日实施的新的《禁毒法》是一部重大的顺应民意的惠民法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对戒毒措施重新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如,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取消了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措施,而是由公安机关首先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禁毒法》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这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开展,并提高戒毒效果最大化,将是我们面临的新的课题。
    今年上半年,丽水市莲都区根据省、市禁毒办的部署,在岩泉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结合莲都的毒情以及已经开展的社区戒毒工作情况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一些粗浅地探讨。
   一、在思想观念上要认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工作改变了我们禁毒工作的理念。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工作理念,还是社会各界的认知和广大群众的心理,往往将吸毒者视为“犯罪分子”,侧重于对吸毒者采取惩罚性措施,缺乏人文关怀,“重打击、轻预防,重惩罚、轻教育”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禁毒法》以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为立法指导原则,从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出发,强调“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禁毒法》的具体内容通篇贯穿了这一立法精神,更加注重对吸毒人员的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明确了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取消了原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规定,统一规定为主要针对复吸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强调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可以自愿参加康复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等等。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思想观念上适应《禁毒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并对现行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作出调整。
   二、在操作层面上要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规程
   社区戒毒顾名思义就是在吸毒人员熟悉的生活环境中进行戒毒,这是借鉴我国一些地方多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对生活在本社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的成功经验,将其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戒毒措施。对未成年的或毒瘾不深以及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吸毒人员,在亲人的关怀下、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可以坚定其戒毒的信心。社区康复是指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戒毒康复是一个从开始放弃使用毒品,通过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模式,最终保持稳定戒断的漫长的过程。完整的戒毒治疗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阶段,脱毒是第一阶段,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虽然已经离开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但并没有完成戒毒的全过程,仍然需要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接受进一步的考验。吸毒成瘾者成功戒除毒瘾的事例表明,戒毒全过程的三个阶段应当互相衔接,不能相互割裂,否则很难达到戒毒效果。因此,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禁毒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具体规程为:
   (一)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及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接受三年期限的社区戒毒:
   (1)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是初次吸毒成瘾对象并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执行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出所后责令社区戒毒。二是复吸毒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经过治安拘留脱瘾后责令社区戒毒;
   (2)主动登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则责令社区戒毒;
   (3)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二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七十周岁以上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是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人员纳入三年期限的社区康复:
   (1)目前正在实行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
   (2)现正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刑三年以下出所的吸毒成瘾人员。
   (二)社区戒毒(康复)的具体内容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感化工作机制
    吸毒人员尽管是违法者,但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帮教人员要善于做思想工作,用真心真情去引导戒毒人员,要站在服务者的角度经常向他们宣传毒品的危害,使他们树立起戒断毒瘾的坚定信念。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年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程度、吸毒成瘾史的情况,制订出符合每个吸毒者实际的戒毒方案和戒断措施。一方面必须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订个性化、分等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并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依托医院设置美沙酮维持治疗服药点,同时,在医疗点内设立戒毒门诊,解决主动到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还要尽力为戒毒人员提供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等提供方便,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尽快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
   2、社区戒毒(康复)的社会化参与工作机制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卫生、司法、民政、人劳社保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作用。财政部门要保障每年禁毒经费支出,并专门设立禁毒基金,开通专用的筹款渠道,通过筹集和接受捐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为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到实处,还必须将社会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在镇(街道)综治工作站专门设立社区戒毒服务点,由综治办牵头,建立社工、村居干部、社区民警、戒毒人员家属以及志愿服务者等共同参与的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招聘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社工,对纳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实行跟踪服务,通过开展戒毒宣传、上门谈心、帮助就业等工作,切实增强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同时积极鼓励企业设置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点,帮助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劳动就业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今年以来,在莲都区人劳社保等单位的努力下已先后介绍三名社区戒毒人员到辖区的一些企业就业,社区戒毒人员的表现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
   3、社区戒毒(康复)的规范化运行工作机制
  《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就要求各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工工作职责》、《社区戒毒人员等级规定》等规章制度。 
   (1)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应在七日内(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戒毒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执行的,可放宽到十五日)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工作;开展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请假离开戒毒地点进行审批;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效进行季度、年度、总评估;对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三年期届满,符合解除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社区戒毒人员撤管。
   (2)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要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相关戒毒场所进行戒毒。一是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二是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检三次以上的;三是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社区戒毒(康复)的舆论宣传工作机制
   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在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和各项禁毒及戒毒措施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不仅要向吸毒者宣传,向吸毒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宣传,向吸毒者的邻居亲戚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只有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才能为禁毒法的实施和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在工作实践中要充分估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能面临的困难
  (一)各职能部门思想不统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今年《禁毒法》实施后的戒毒工作新举措,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由原来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这充分体现了《禁毒法》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立法意图和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但在新法实施当即,很多职能部门还没有转变思想,认为社区戒毒(康复)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各项措施的积极有效的落实。
   (二)戒毒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
  《禁毒法》对禁吸戒毒工作作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对照新法要求,在实施这些新的戒毒措施上我们还缺乏相应的工作基础。一是缺乏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办事机构与人员。《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但现阶段就莲都区来说,乡镇(街道)没有专设禁毒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是丽水市目前还没有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三是莲都全区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还未设立,根本不能满足戒毒(康复)治疗需求。另外,羁押吸毒人员的场所也缺乏具备戒毒医疗资质的医生和卫生部门的戒毒医疗许可。四是未建设有社区戒毒康复场所。
   (三)社会资源整合需进一步完善
   开展好新的社区戒毒工作,必须做到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劳动康复戒毒妥善衔接,与民政、劳动保障、社会医疗等部门形成很好的互动;要注重发挥社区内各种力量的作用,与社区内的机关、医院等有机结合,与社区内的民间机构、志愿者、义工等力量形成互动。目前如何将各部门的资源更好地加以整合,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推动社区戒毒康复相关工作系统科学地发展,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基础设施差、专业人员短缺
   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面临的最实际的困难就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三室”难落实,办公条件差,很多乡镇连必要的电脑、电话都没有,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大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再加上社区戒毒(康复)专业工作人员的短缺,目前莲都区均由综治办工作人员承担日常戒毒工作,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戒毒业务不熟悉,戒毒工作程序不熟悉,及不善于思想感化工作等,导致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触及戒毒生活的实际,不能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这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五)社区戒毒(康复)的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
  《禁毒法》实施以来,莲都区相关的禁毒宣传模式只局限于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各职能部门没有深入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具体内容的宣传学习,没有深入各个层次人群的宣传学习,宣传效果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础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部分人群中。
   四、在长远发展上要抓紧采取推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重要日程,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社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都要确定一名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作为工作对象,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和康复措施。
  (二)强化培训实效
   要组织社区的支书、主任、戒毒专干和驻社区民警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培训。专业化力量的加强,必须依靠戒毒工作小组的专业知识,掌握服务对象戒毒心理的变化过程、戒毒规律、转变阶段和周期等等,才能对症下药。通过对每个戒毒者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信任,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应用各种辅导方法,以真心换取他们的信心、良知与爱心,鼓励帮助他们恢复健康、积极的心态、人格,从而回归主流社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突破戒毒者社会属性中渴求平等、尊严和正常生活的“弱点”并与之形成了互动。在此之前他们也许体验过不止一次的强制戒毒,处于种种原因加上逆反心理以及内心深处对毒品深深的依赖感并未切断,这就要求戒毒小组以家庭式参与方式让他们体会到了自我的价值与责任,以生存心态与工作技能的培训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奇迹”得以出现。
   (三)灵活创新机制
   随着《禁毒法》的实施,一个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新机制产生,意味着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禁毒工作。可以对每个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建立由“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4人组成的固定工作小组,在此基础上采取“因人而异、灵活操作”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对象再增加一个或几个“X”工作人员,形成“4+X”工作小组,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如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这个“X”就是民政部门,以便对他进行生活救助;对于下岗无业的,让劳动部门进入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解决再就业;对于未成年的,让心理学社会工作者进入小组,以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采取灵活、动态的办法,将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力量有机协调起来,以逐步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志愿者、工青妇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新机制。
   (四)设立专门基金
  在区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发动各乡镇(街道)筹措资金及接受社会捐赠等方法,解决禁毒费用、戒毒费用和救助有困难戒毒人员费用问题。拓宽安置就业点,协调相关企业设立专门的安置就业点,接纳社区戒毒人员就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为戒毒人员建立脱毒信心。此外,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医院设置美沙酮维持疗法医疗点,方便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的社区戒毒人员,并在美沙酮治疗点设立戒毒门诊课目,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
   (五)抓好基础工作
   要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得到长效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有扎实的基础工作。如,协调解决全区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机构和工作人员办公室场所,配齐必要的办公室设备;研究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项经费的项目名称、保障额度及保障途径和办法;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站(点)建设;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济困、帮扶工作机制等。最主要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只有政府和公民两个层次,缺少社会这个层次。所以现在开展社区戒毒非常困难。大家正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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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当然可以,不过不是每个社区都有设立戒毒机构,如需远程戒毒服务可以找新芽戒毒机构;要想彻底戒毒,如需戒毒帮助,可以找新芽戒毒,可以为您提供家庭戒毒远程康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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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小伙社区戒毒拒不报到 被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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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因屡教不改,多次吸食毒品,山东庆云县的张林被警方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然而他却对此置若罔闻,拒不到有关部门接受社区戒毒。张林被责令社区戒毒后,按规定必须在15日内,到其户籍地庆云县常家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简称戒毒办)报到,并接受社区戒毒。
  装聋作哑,对社区戒毒置若罔闻
  2012年,因吸食毒品,张林被广州警方行政拘留15日。然而,在释放后他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日,张林又一次因为吸食毒品被广州警方查获,因他已吸毒成瘾,被警方责令社区戒毒3年。
  张林被责令社区戒毒后,按规定必须在15日内,到其户籍地庆云县常家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简称戒毒办)报到,并接受社区戒毒。但是,张林并没有将社区戒毒这事放在心上,借口在外面工作忙没时间,一直未按规定报到。
  期间,戒毒办工作人员和庆云县公安局禁毒中队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张林及家属,希望其早日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并多次对其口头警告和书面告诫。“这一年多的时间警察给我打过很多次电话,让我去报到,爸妈和姐姐也劝我早点报到解决问题,可当时我就认为只要自己不再吸毒,是否去接受社区戒毒都一样。”张林说,每个月还要到戒毒办接受尿检,实在是太麻烦了,干脆装聋作哑没回庆云,直接去天津打工了。
  强制戒毒悔之晚矣
  多方告诫、劝说,张林依然置若罔闻。就在他以为这件事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了了之时,他并不知道,戒毒所的大门已慢慢为其打开。
  近日,庆云县公安局禁毒中队民警得到线索,在外打工的张林已偷偷回到庆云,经过周密部署,民警迅速行动,在庆云县城区某网吧将张林抓获。据张林交代,在他被广州警方责令社区戒毒后,就跑到了天津、唐山等地打工,期间多次回到庆云县家中。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他并没有听从民警的告诫,也不听家人的劝说,拒不到戒毒办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林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报到,属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应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定期到戒毒办接受尿检即可。”民警介绍,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则不同,“简单地说,强制隔离戒毒将会被公安机关限制自由。”
  当张林接到公安机关下达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时,不禁泪流满面,后悔莫及。现张林已被送到戒毒所执行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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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直接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1)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在日常检测中发现戒毒人员尿检呈阳性的,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工作。3、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一份存档备查,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一份存档备查,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戒毒网。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程序。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的,报请两地共同的上一级禁毒办协调解决。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续。(七)戒毒中止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发生争议的,审批同意前,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街道、乡镇和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核,并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学习康复。应当同时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审批同意的,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尿检,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需半个月以上的,方能外出,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五)请假外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六)地点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社区康复每半年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小结,第三年至少每6个月检测1次。突击尿检每年均不得少于3次。5、小结评估。社区戒毒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第二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看看。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 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检测1次,对比一下戒毒论坛。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4、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3、谈话(家访)要求。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1次;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1次。2、尿检要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1次,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由本人申请,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对于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间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1、生理脱毒。事实上戒毒。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学会戒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以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的名义(盖章)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宣告其权利义务,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戒毒论坛。(四)戒毒(康复)措施村(居)委会、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村(居)委会、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可直接通知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后,由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将《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康复)的情况说明》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及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不清楚属于哪个派出所的,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在三日内送达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村(居)委会、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将《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人员家属。(三)人员接收对于没有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学会戒毒论坛。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在作出决定的24小时内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按照原决定执行完毕。期满后由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公安机关对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起始时间按作出社区康复决定之日填写。(二)文书送达(6)《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在戒毒人员出所时交其本人,规范。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报原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按原决定执行完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原劳教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十五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归档备查。(5)《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强制戒毒未期满的,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将其纳入社区康复,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康复)的情况说明》,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戒毒论坛。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应当纳入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归档备查。(4)《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的吸毒人员,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康复,学习如何戒毒。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康复)的情况说明》,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同时,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进行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根据其已经坚持帮教的时间,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3)对于《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当纳入社区康复,戒毒论坛。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2)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在戒毒人员出所时交其本人,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十五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起始时间按社区戒毒决定作出之日填写。(1)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学习。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起始时间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之日填写。2、社区康复(3)判处缓刑、管制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 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事实上戒赌。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如何戒毒。(2)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行政处罚的同时,现期满出所的;(1)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拟予以社区戒毒的,现期满出所的;1、社区戒毒(一)作出决定三、工作流程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4、《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学习社区。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而忽略了毒品的危害,他们只会想到吸食的快感,由于染上毒品,才能告诉吸食者,在了解毒品的危害后,我们也应该了解毒品的危害,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戒毒网。这就让我们去有效的教育他们。远离毒品。如何劝说吸毒人员戒毒?名仕医院帮助患者戒毒(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其次,如何劝说吸毒人员戒毒?名仕医院帮助患者戒毒在家戒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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