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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申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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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天前
一、举报须知
  (一)本院受理举报工作机构分工
  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5)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3)放纵走私案;
  (24)商检徇私舞弊案;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三)举报的方法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1、书信举报:请将有关材料邮寄:本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收(524057);对我院检察人员举报的,监察室收(524057)。
  2、电话举报:我院控告、申诉、举报电话“”实行全天候自动受理、录音、登记;对我院检察人员的举报,请拨打监察室电话“”。
  3、来访控告、申诉、举报:直接到本院会见控告、申诉检察科或监察室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举报。
  (四)举报人的责任
  举报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
  1、我院将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
  我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二、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1、不服我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坡头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申诉人对我院的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复查。
  (二)申诉的方法
  申诉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向我院控告申诉检察科进行申诉。多人集体申诉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
  公民进行控告申诉活动的,不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危害公安安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对于下列民事行政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民事行政申诉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服裁判文书的文书号、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申诉理由,结尾处须签名或盖章,并写上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2、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3、能够证明申诉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检察长接待日
  (一)时间、方式:
  1、每月的第一周星期三上午为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
  2、实行正、副检察长轮流接访制度;
  3、实行本院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共同协助接访制度;
  4、由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具体的接访安排工作;
  5、本院法警和值班室负责维护接访现场秩序。
  接访案件范围:
  1、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
  3、检察长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
  (二)不予接访的案件:
  1、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2、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办理但尚未办结的案件;
  3、检察长认为不予接访的其他案件。
  (三)接访程序:
  1、来访人先填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登记表》,由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2、一案多人来访的,一般安排一至三人与检察长接访;
  3、检察长接访的案件,各有关部门按检察长批示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控告申诉检察科。
  (四)接访纪律:
  1、负责接访工作的检察人员要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接待工作;
  2、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刀械和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候访大厅和接访室;
  3、未经许可,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录音和摄像器材进入候访大厅和接访室;
  4、来访人员在候访大厅和接访室要听从检察人员的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发表过激言论和散布不实的言论;
  5、来访人员要保持接待室及用具的卫生整洁,损坏公物和设施要赔偿;
  6、违反规定的来访人员,经劝告和教育无效的,由法警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院控申接访室内设检察长接待室。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状的,本院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五、国家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受理范围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
  1、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作人员应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2)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本院负有赔偿义务;
  (4)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5)赔偿请求人具备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6)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4、赔偿请求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六、取保候审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审批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能按规定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
  (二)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予以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退还保证金。
  七、法律援助申请
  (一)法律援助的条件
  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人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到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依法免于经济审查的除外);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
  4、申请人接到《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八、案件办理情况查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对本院受理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查询,了解案件办理的程序性事项,并可就案件的处理向本院提出意见。查询方式有:
  1、拨打查询专线电话“”;
  2、在本院大堂设置触摸屏供来访人员查询;
  3、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律师来访查询;
  4、在本院互联网站上设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有关当事人经授权,可上网查询相关案件办理情况。
  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经营投资的项目或者招投标工程等项目属于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单位(或个人),经本院审查批准,可到本院查询“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必须用于正当事项。
  1、查询范围
  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广东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和介绍贿赂犯罪案件。
  2、申请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有效介绍信;
  (3)承办人身份证明;
  (4)相关的项目文件(正件和复制件)。
  十、本院内设机构职责
  1、举报控申部门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对正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综合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发现职务犯罪,请大胆向检察院举报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7版: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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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职务犯罪,请大胆向检察院举报
解读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上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站现在的网页。5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将试运行。待“12309”正常使用后,高检院将适时更改举报网站地址为www.,方便群众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80%来自群众举报。群众举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日前,高检院颁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举报工作规定),就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进行完善。如何受理举报线索?如何落实举报线索?如何答复和保护举报人?带着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结合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记者近日采访了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让群众了解举报、积极举报、放心举报。&&&&11举报受理:从来访到上网,多个渠道任你选&&&&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对外公布了一个电话号码:010-652809,接受群众来电反映问题;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挂出了“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的牌子,接受群众来访举报。它们分别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部举报电话和第一个举报中心。&&&&&深圳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成立一个月,收到举报线索200多条,立案率达80%,有效地解决了职务犯罪的案源问题。至198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成立举报中心。与此同时,高检院积极推广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电话举报这一做法,各地举报中心纷纷对外设立举报电话。&&&&&“来访、来信、来电,成为最早出现的举报线索受理模式,至今仍是群众采用较多的举报方式。”高检院控告检察厅(举报中心)举报工作处负责人说。&&&&&20年来,为引入更多更好的活水,举报线索受理模式不断创新丰富。&&&&&网络举报,是检察机关积极提倡的一种新型举报方式。2000年5月,高检院举报中心开通举报网站,如今,这个网站已能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举报线索。&&&&&高检院举报处这名负责人向记者演示了网络举报的详细过程:选择任何一台连接因特网的电脑,输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址即http://jubao.,点击“我要举报”按钮,在跳出的中国地图上点击被举报人所在的省份后,一张举报线索受理表格就会弹出,举报人根据表格要求一一输入举报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即完成举报。此时,电脑页面将会给出一组数据,作为日后唯一的查询凭证,举报人应妥善保存。&&&&&在做到便捷化的同时,网络举报的安全性更值得一提。该负责人介绍,高检院网上举报系统由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研发,设有严格的保密措施,群众可放心举报。&&&&&由于对举报线索受理表格设置了必填项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更具针对性,举报线索的可查性随之大大提升,因此检察机关鼓励群众采用网络举报。&&&&&在加强网络举报建设的同时,电话举报也在大步迈进。今年5月底,电话举报又将迎来一次新“换装”。&&&&&5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将试运行。此前,全国各地举报电话只就末四位数字作出统一为“2000”的规定,前几位数字各有不同。&&&&&“和消费维权热线‘12315’的使用原理相似,群众随时随地拨打‘12309’,都会接通拨打地所在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若想拨打异地举报电话,只需在‘12309’前加上异地区号即可。”该负责人介绍说,统一举报电话,主要是为方便群众记忆。&&&&&统一举报电话后,来电受理流程也将做到统一规范:拨打“12309”后,举报人首先听到的是“业务咨询请拨1,举报录音请拨2,传真举报请拨3,举报查询请拨4,人工接听请拨5”。需要提醒的是,类似于网络举报,录音举报结束后,电话将提供一个录音密码,举报人应牢记密码以备日后查询。&&&&&人工接听方面,和以往“2000”电话相比,“12309”具备了多线程功能。“以高检院为例,现有举报电话‘’同一时间只能接听一个电话,而‘12309’能同步接通6个电话,并由电脑根据举报人拨打时间先后另外接入10个电话为排队等待状态。”这名负责人解释说,“12309”具体开通几条线程,由各检察院根据以往电话举报受理数量而定。&&&&&记者了解到,待“12309”正常使用后,高检院还将适时更改现有举报网站地址为www.,方便群众使用。&&&&&在多渠道的举报方式中,因为具备面对面的优势,很多群众都喜欢采用来访这一举报方式。做好来访接待,不仅是群众的需求,也是检察机关取信于民的重要体现。&&&&&走进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待大厅的电子触摸屏上,该院正、副检察长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姓名、照片、职务、分管工作、部门职能等内容一目了然,来访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点名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予以现场接待或预约接待。&&&&&高检院举报处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大部分检察院都已推行点名预约接见制度。他说:“除点名要求接待,举报人还可指定地点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指定自己认为合适的地点进行举报。”&&&&&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地市级和县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定期接待举报,接待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22举报处理:一个萝卜一个坑,每条线索都备受珍惜&&&&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便是检察长接到的举报,也将首先送到举报中心进行登记———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接受举报的窗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1996年颁布的举报工作规定就已明确,这样做能避免因多头管理而导致的压案不查和随意初查。”这名负责人解释道。&&&&&如今,全国大部分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建有举报线索数据库,所有举报线索一律入库管理。以高检院为例,群众登录网站举报的内容,将由专业软件直接导入数据库,而以来访、来信、来电、传真等形式受理的举报线索,将由专人录入数据库。“举报线索库设有进库密码,非指定专人不得也无法入库。”该负责人补充说。&&&&&审查分流,是入库线索面临的第一道处理程序。&&&&&收到举报线索七日内,检察机关将完成线索审查分流工作:属于检察院管辖的依法受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报请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如何确保分流工作做到精确无误?举报线索集体审查评估的做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深圳,全市检察机关均有一个线索评估小组,除检察长和举报中心主任外,小组成员还包括分管反贪、反渎和控告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评估小组集体审查后,才能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一般而言,举报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管控告工作的副检察长审批后,即可将线索分流送出。&&&&&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泰来解释说,相比于集体智慧,个人审批难免存有一定的随意性,集体审查既避免了这种随意,又为日后的催办督办打好铺垫,“检察长们共同决定,无形中给反贪等侦查部门增加了按时办理的压力”。&&&&&据记者掌握,全国检察机关建立线索评估制度的不在少数。&&&&&对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线索,一般紧接着会作出如下两种情况处理: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分流给本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属于下一级检察院管辖的,分流给下一级检察院举报中心,由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再作分流。&&&&&举报线索移送至本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时,举报中心对线索查处的跟踪督办工作同步启动。&&&&&“一个月内,侦查部门应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比如正在初查,或已经立案等;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为六个月。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将进行催办或督办。”该负责人表示,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将难以保证时间的掌控,但会随时应要求向举报中心反馈查处的新进展。&&&&&侦查部门回复查办结果也有着统一标准: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查办过程、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三方面内容。&&&&&侦查部门立案与否,为举报人所密切关注。&&&&&对侦查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举报中心将进行专门审查。而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实践中,上海市检察机关建立的不立案审查机制值得借鉴。记者手中的《上海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审查自侦部门不立案线索暂行规定》,就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审查期限和审查文书进行了详细规范,避免了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之间因审查标准的不同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除举报人的复议监督、举报中心的线索审查监督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也将提出立案建议。”高检院举报处这名负责人表示,多管齐下的监督措施,严防侦查部门随意作出不立案决定,“而在侦查部门内部,实行的是首办责任制,一办到底的查处模式避免了侦查人员之间的相互推诿。”&&&&&回到向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分流线索。利用检察专线网向下分流,正在逐步取代依靠机要信件这一传统的分流方式。高检院举报处这名负责人说,得益于检察专线一级网,今年1月1日起,只需1秒钟,高检院举报线索库的线索即可分流到各所属省级检察院,而以往走机要信件渠道,距离最近的北京市检察院,也要耗时一天。&&&&&据了解,检察专线网是检察机关专门铺设的内部网,与外界完全隔离,主要用于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传输,以高检院、省级院、市级院和基层院为四个端口,分别铺设一级网、二级网和三级网,目前全国检察专线一级网已投入使用,二级网和三级网铺设工作各省正在进行之中。&&&&&“我们的目标是,各级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该负责人介绍说,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全部完成检察专线二级网和三级网的铺设,即将实现举报线索全部网上分流。&&&&&对分流到下级检察院的线索,其处理情况和查办结果由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掌握,供举报人查询答复。&&&&&此外,上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代表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和向下级检察院分流线索不同,下级检察院必须向上级检察院回复交办线索的处理结果。&&&&&而向有关部门移送的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若是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在做好环环相扣的分流工作的基础上,举报中心还实行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制度,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据高检院举报处这名负责人介绍,一般每半年清理一次线索库。&&&&&(下转第七版)&&&&◎资料链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3&答复和保护: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增强社会反腐意识&&&&&&多年来,为提高举报线索质量,检察机关积极提倡实名举报。检察机关承诺“实名举报,件件答复”,以期鼓励更多的举报人选择实名举报。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就实名举报答复专设一章。&&&&&“对采用走访形式实名举报的,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受理情况;进入侦查环节正在办理的实名举报,应将办理状况进行答复;已经办结的实名举报,要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高检院举报处这名负责人解释说,“实名举报答复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必要时可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按照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实名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举报人存有担心办案人员偏袒被举报人的顾虑怎么办?有检察院推出公开答复这一举措,接受社会监督。&&&&&在黑龙江,对部分举报人经反复处理、反复答复仍坚持原有举报意见,且多次反复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情况,案件所属检察院要邀请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相关专家、街道社区群众共同参加公开答复会,做好化解矛盾工作。2003年至2007年,黑龙江省三级检察院先后对办结的480余起实名举报案件进行公开答复,使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重复举报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下降了6个、8个和7个百分点。类似做法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推行。&&&&&除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选择网上举报和即将投入使用的“12309”电话举报,也可凭借相应的密码进行自行查询答复情况。高检院网上举报查询点击举报中心网站的“我要留言”按钮进入。“12309”电话举报按数字4进入举报查询即可。&&&&&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同样能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日,在举报人本人的要求下,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公开奖励举报人兰贵来3000元人民币。以兰贵来的举报为线索,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依法查清被举报人涉嫌受贿4.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接受公开奖励时,兰贵来说:“我要求公开领奖,就是想激励更多的人站出来,揭露腐败行为。”&&&&&接受举报奖励的远不止兰贵来一人。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检察机关近十年来共向有功举报人发放奖金32万余元,其中既有像兰贵来这样公开接受奖励的,也有秘密接受奖励的。&&&&&奖励有功举报人,但奖励多少数额的奖金比较合适?&&&&&过去,各地检察机关对此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如今,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就举报奖励的金额和程序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和以往相比,举报奖励有了大幅提升,每案可达20万元人民币。&&&&&按照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给举报人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当然,奖励有功举报人,要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这名负责人补充说道。&&&&&害怕打击报复,是举报人不愿举报和不愿实名举报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将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支持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高检院举报处这名负责人解释说,保护举报人,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各个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在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中,记者看到这样一个新增的条款: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这与过去相比是一个较大进步。”该负责人表示。&&&&&据了解,高检院将就举报保护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应该有一部举报人保护法。”这名负责人说。&&&&&和保护举报人同行的,是替被诬告者正名。内蒙古自治区一名林业局干部,因工作失职受到处分,在机构改革中未被聘用,先后8次匿名举报局长。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其诬告陷害,遂以诬告陷害罪追究了刑事责任。&&&&&“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检察机关将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这名负责人表示,举报工作中,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得到重视。&&&&&珍惜,这是检察机关对待每条举报线索的态度,以前是,现在是,将来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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