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埠乡林场属于乡政府工作总结还是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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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英雄打拼23年林场被政府接管 变卖家当上访
  他叫胡昌月,今年51岁,海南省工商联常委、昌江县工商联主席。他还担任过两届保亭县人大代表、两届昌江县政协常委。作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千龙林场场长,他曾经拥有5台汽车,130多名员工,然而,他现在什么也没有了。
  四年前企业突遭“强行接管”
  日,保亭县林业局一纸人事任免决定,“免去”胡昌月“千龙林场负责人的职务”,“任命黄杰民为千龙林场场长”、“任命洪世武为顾问”。4天后,该局又发文通知胡昌月等人,县林业局将对千龙林场进行“全面接管”。并决定:对千龙林场与对外相关单位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中止执行;对于已采割松脂及其半成品就地封存并由县林业局全面接管;对于原该场聘用的采脂工人及管理人员要于限期内撤离,停止一切采脂及采伐活动,否则县林业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自觉配合县林业局工作、表现良好的管理人员及工人,县林业局可视其个人表现予以聘用。从此,胡昌月丧失了自己艰苦创立23年的林场及其辛勤养护成林的林木,走上了上诉之路。几年来,胡昌月几乎变卖了所有的家当,四处投诉、上访。
  企业被强行全面接管后,县林业局立即到保亭县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变更手续,并欲将千龙林场更名为“保亭县仙安林场”。但由于千龙林场的兴办单位及其企业组织结构不具备全民所有制的构成要素,加上公章和有关材料在胡昌月手里,变更无法完成。
  2008年11月,保亭县将千龙林场的产权纠纷交由县检察院处理,县反贪局出动警力四处寻找胡昌月的下落,使得这场纠纷带有某种恐怖气氛。吓得农民出身的胡昌月不敢在海南岛逗留,扔下妻子儿女,一口气跑回广东老家。
  为了避免检察院不当介入民事纠纷给自己带来麻烦,胡昌月在律师的建议下,以千龙林场名义于2009年5月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千龙林场为私人合伙企业;判令被告保亭县林业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的经营管理权利,恢复原告对林场的所有权的行使。
  一审于当年9月开庭审理,出席法庭为千龙林场作证的有时任县政府副县长的刑治楠和陈士光两位老人、县林业局的原任会计陈雄等。他们均在法庭上陈述了历史经过并发表了个人对千龙林场企业性质的看法。然而一审已历时10个月,除了法院院长亲自出面动员胡昌月撤诉将公章交回林业局外,至今仍未作出裁决。据本案千龙林场的代理律师介绍说:开庭后主审法官曾约定请历届保亭县委县政府老干部回来座谈调研,听取意见,可最后却不了了之。
  官、民产权之争由来已久
  千龙林场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矛盾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底,随着千龙林场林木的成材和保亭县林业局原任局长的退休,新任局长与胡昌月就不断发生磨擦。1995年10月,保亭县林业局便以“巩固国有资产”、“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为由,请示县人民政府出面解决林业局与胡昌月之间的矛盾,并列举了该局与胡昌月之间矛盾的几个焦点问题。其中包括:千龙林场的性质及其隶属关系问题;胡昌月想把承包范围内的山林权属归己所有;胡昌月未经请求批准,单方毁林改变种植项目等等。
  2005年下半年,有人向省委巡视组反映千龙林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巡视组向县委过问此事。当年11月25日,在县委书记李永喜的主持下,中共保亭县委召开了县党政领导班子联席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千龙林场性质及权属等问题。会上,有关领导给千龙林场定性为国有企业;但是当年见证过县委、县政府如何向胡昌月等高州造林队发包造林经过的县人大主任黄大奇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千龙林场不能算国有企业;政协主席郑金连也表态表示支持黄大奇的观点;其余参会者没有表态。会议被迫停止讨论千龙林场的性质与权属议题,可是在后来的《会议纪要》中却没有记录这些不同观点,会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千龙林场进行清产核资。
  此后不久,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黄忠昌为组长,县政府办、审计局、林业局、农业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农经中心等单位的清产核资小组,对千龙林场进行清产核资。这次清产核资对千龙林场进行为期3个月的核查,县林业局从此冻结了千龙林场争取来的各项资金的进出。
  全面接管千龙林场不过是事态的进一步升级而已。
  曾获“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
  胡昌月曾经是当地的名人,是受人尊敬的“造林英雄”。
  上世纪80年代,国家鼓励植树造林,广东省政府也制定了十年消灭荒山计划,并把造林任务分解到各市县,海南岛当时属广东省管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造林任务比较重,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县林业局狠抓落实。为落实造林任务,县里经过与广东高州移民胡昌月等人接洽,决定通过胡昌月带动高州农民来保亭县造林。当时,正值国家计划在海南岛种植200万亩速生丰产林任务层层分解到县里,县里也因此获得了国家丰产林贷款资金扶持。按速生丰产林合同的规定,国营单位每造林一亩,国家即给予100元的贷款,而民营企业与公民个人每造林一亩,所给予的贷款是50元。林木采伐后,造林者以木材还贷,即须按每亩1立方米木材进行缴纳。
  1984年10月,胡昌月、黄金庆、黄永华三人牵头的高州造林队与县林业局及有关乡镇签订了《承包国营杉木速生丰产林合同》,并组织人员开赴县划定的高山造林,由于成绩突出,1987年年底和1988年6月,保亭县林业局又与胡昌月等人签订了《南好林业基地承包合同》和《造林种果承包合同书》,将其拟规划的南好林业基地承包给胡昌月等高州造林队开发造林。合同规定:造林收益实行纯利润分成办法,即扣除相关成本后,县林业局和胡昌月等人各占得44%的利润分成,其余利润部分归有关乡村。
  1987年9月,胡昌月等人弃用南好林业基地之名,以保亭县林业苗圃场(简称“县林业苗圃场”)的名义,正式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7.5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93年1月,胡昌月又将林业苗圃场正式改名为“保亭县千龙林场”,企业性质不变。
  据胡昌月事后的解释:当时工商登记表格上只有国营和集体两种,为了享受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他选择了前者。
  胡昌月等组织带领农民参加造林,人数最多时曾达到300余人。这些来自琼州海峡对岸的农民,克服重重困难,举家搬迁到人迹罕至的崇山峻岭安营扎寨,筚路蓝缕,刀耕火种,从1984年到1994年10年间,完成了23619亩的造林任务,创造了全国高山造林的奇迹。先后有5人长眠在大山里。
  1991年,合伙人之一的黄金庆病逝。3年后,因林场陷入困难,另一位合伙人黄永华退出合伙。胡昌月坚持不懈,一往无前。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他借钱买下了黄永华退出的股份独自一人领导农民们继续造林不止。
  2002年12月,胡昌月获团中央等六部委授予的“中国杰出青年农民”称号;2004年12月,农业部授予他“全国乡镇企业家”称号;2005年12月,国家林业局、全国工商联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授予胡昌月“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2006年3月,胡昌月又被全国绿化委员会等部门评为“全国绿化劳动模范”。保亭县政府也因胡昌月等人的业绩而被评为广东省造林先进单位。
  “国有”还是“民营”成争议焦点
  对于千龙林场到底是国有还是民营问题,保亭县和千龙林场法定代表人胡昌月各执一词,互不认同。
  2009年2月,保亭县政府在向省林业局上呈的《对胡昌月到京上访有关问题的答复》一文中称:“千龙林场隶属于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是千龙林场主管部门。千龙林场的资产大部分属国有。千龙林场不是民营企业,胡昌月与千龙林场是承包经营管理关系”。
  4月7日,记者采访了保亭县林业局原副局长、现主任科员洪深。他认为,千龙林场不是民营的。“判断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就看胡昌月个人有没有投资,明明是国家投资在里面,他说不是国家投资,他一分钱都没投入,怎么能说是他投资。”他说,“1985年广东省给了我们一年1000亩的造林任务,这个造林任务下达之后,国家投资资金就跟上来了。是我们主动成立了个造林队招他们来给我们造林还是他们主动成立了造林队找我们来造林,这是两码事的。我们成立造林队招他们过来等于是请他们来干工,是主动式的;如果他注册成立了造林队之后来找我们造林,性质是不一样的。”
  依洪深等人的看法,胡昌月跟千龙林场的关系只是类似于房地产发展商与建筑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包工头承担了建筑房子的工程,就认为房子是他们的。
  而胡昌月和他的代理律师、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运光则认为,没有一个建筑商建好了房子之后还拥有44%的产权和全部建筑物业经营权的。企业虽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但实际上国家没投一分钱,造林所用的钱一是国家丰产林贷款,二是胡昌月等人自筹和投劳。从1985年开始,国家造林就实行拨款改贷款,并且制订了相关的贷款偿还原则和办法。胡昌月等人与县林业局所签的合同中,规定待采伐期后,扣除每亩上交1立方米木材(还贷),故贷款不是投资。23年的管理和防护,也让胡昌月等人花费了大量心血,光每个月用的粮食就达8000斤!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主张是相互矛盾的,既然认定千龙林场是国有企业,那么胡昌月等人就无权享有与林业局44%的同等的利润;既然认为胡昌月等人享有44%的利润,则说明双方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有效,则双方是合同法律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千龙林场也就不能算是国有企业。
  据胡昌月介绍,《公司法》出台后的1993年,国家有关部门通知挂靠企业按实际性质脱帽,保亭县工商局发文通知千龙林场前去作变更登记,但由于县林业局不同意盖章而搁浅。但在保亭县国有企业名录里,千龙林场从来就没有被列入,千龙林场的资产也从没有进行过国有资产登记。
  记者日前采访了当年跟胡昌月签订造林合同、曾任保亭县林业局局长、现退休在家的吴学海老人。现年81岁的吴学海思路清晰,他也认为千龙林场事实上就是一个戴着红帽子的民营企业。
  他说,千龙林场是林业苗圃场演变过来的。林业苗圃场不同于保亭县国营苗圃场。前者全是由农民组成的,没有一个吃皇粮的国营职工,负责人也不是国家干部,国家也不发一分钱工资。“哪有这样的国营企业?”吴学海反问。
  除了吴学海老人之外,曾经在保亭县担任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的主要领导,包括县委书记符泽辉,人大主任黄兴义、黄大奇、县委副书记、政协主席吴家和、副县长邢诒楠、县委常委副县长陈士光、县农委主任唐敏昌,县林业局原任局长吴学海等四套班子领导人在内的多名老干部得知胡昌月及其千龙林场的遭遇后,联名向保亭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保亭县千龙林场企业性质及林权归属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指出:千龙林场的前身是1984年成立的高州造林队。该造林队是胡昌月、黄金庆、黄永华三人合伙组建的。县林业局与千龙林场及其胡昌月只是发承包合同关系。为何登记为国营,因工商登记只有国营和集体两类,考虑到高州造林队是按每亩100元国营标准领取有偿造林补贴专项资金的,就登记为国营。
  此外,海南省应用法律研究所对千龙林场的企业属性进行了法律论证。认为:“千龙林场不具备构成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其中也不存在国有资产,千龙林场是胡昌月等三人发起和组建的私人合伙企业,其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千龙林场与县林业局的关系只是合同法律关系。”
  强行接管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
  县林业局强行全面接管千龙林场是否合法?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使是洪深这样的县林业局干部,也认为是强行接管千龙林场的行为欠妥。洪深说:“胡昌月经营这么多年,不能一纸公文就叫他走人了,而应该和他谈条件,利益如何分配都要说清楚。”
  记者在采访千龙林场纠纷中,查阅了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2009年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陈运光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经过一定程序推举或认命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经登记注册来确立的。胡昌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由合伙人推举产生,并经工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县林业局从没有任命过千龙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又怎么有权力来“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呢?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即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被告县林业局与千龙林场没有行政法律关系,无权变更千龙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即使有权变更也应依法变更,不是随意滥用行政权,企图以一纸文件罢免了胡昌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十分荒唐的。属滥用公权和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
  有趣的是,保亭县政府在给海南省林业局的答复中曾指出:“县林业局为了保障合同各方利益,终止胡昌月的承包经营权,停止胡昌月连续承包并不存在乱作为问题。县林业局根据省委巡视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千龙林场有关事宜的指示要求,接管千龙林场,并制定了《千龙林场过渡时期管理办法》,成立千龙林场过渡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千龙林场的资产,因此,接管千龙林场过程中县林业局不存在乱作为行为。”
  千龙林场被强行接管已经三年多了,一审判决也迟迟未下,看来,胡昌月的维权之路还十分漫长。有人说,胡昌月成也造林败也造林。在采访时,他曾辛酸地对记者说:“26年前我只知道埋头种树,吃尽了苦头,现在树长大了,我也年过半百了,但树却突然都不是我的了。”
  在采访完胡昌月时,记者突然想到了南宋著名爱国词人辛弃疾的一句著名词句:“可惜流年,忧愁风雨,树犹如此!”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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