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大病保险致贫该怎么求得经济上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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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地方领导留言板》数据报告
8月问政盘点:一人生病全家致贫 网友呼吁加强大病救助
| 发布时间: 17:03:37
人民网北京9月4日电 (记者杨伊 王甲)2014年8月份,《地方领导留言板》共发布网友留言14565条,留言量同比增长72%;官方回复9756条(包括对8月份及更早留言的回复),同比增长57%。
7月份网友留言回复量排名前五的省份有:河南省(2290条)、四川省(1598条)、安徽省(1429条)、甘肃省(657条)、湖北省(655条)。
从副省、地市级回复量排行榜上看,安徽省宿州市委书记今年首次前十名,河南省平顶山市委书记今年连续8个月位居榜首。此外,河南省濮阳市委书记、河北省邯郸市委书记、陕西西安市市长也连续在帮上停留8个月之久。
大病患者家庭发帖求助 建议完善救助机制
8月26日,陕西省一名大学生给省委书记赵正永留言,替患有白血病的邻居求助。“隔壁叔叔得了白血病,每个月需要去西安住医院,每次新农合报销都3000元的起付金”,网友认为,“起付金的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住院,像我隔壁叔叔这种大病的特殊情况,家庭又贫困,每次住院都有起付金不太合理,家庭也承担不起”,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得到重视。
在《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因为重大疾病而进行求助的网友并不止这一位。
河南商丘市的一位大学生今年五一查出患有脑动脉瘤,在医院两个月手术和住院一共花费15万元。经过治疗虽然没有了生命危险,但是造成了左侧身体瘫痪的后遗症,随后的康复治疗还需要十几万元。为此,这位学生以“我想重回大学校园”为题向河南省商丘市市长留言,苦诉“为保命不仅花光家中所有积蓄,而且已经负债累累,因此向政府部门求助,或多或少的给予大学生大病补助。农村供一个大学生已属不易,现又患此重大疾病,向政府求助实属无奈之,望给予帮助,助我早日康复重返校园”。
广西南宁的一位母亲也在为她患白血病的儿子发帖求助。她写道:“我的儿子17岁,上高二,正是风华正茂的年纪。独生子女生大病对一个普通的家庭就是灭顶之灾。他们应该得到怎么样的救助?”
对此,南宁市委办公厅建议这位网友尽快为儿子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手续,以便及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如已参保,则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如符合民政部门有关救助条件,也可进一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针对因病致贫的现象,不少网友希望,除了必要的紧急救助,还应该扩大药品报销名录、提高报销比例。
一位网友发帖向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建议,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一线药物格列卫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以此来解决患病家庭“有药治但没钱治”的窘境。网友呼吁说:“请拉一把这些因大病导致返贫的家庭吧”!
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一位安徽的网友。这位网友的母亲已经患慢粒白血病多年,靠注射干扰素维持生命,随着年龄的增长,药物的副作用越来越明显,膝关节肿大不能行走,注射过后会发高烧,生活质量越来越差。医生建议服用格列卫进行替代。因为网友母亲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伊马替尼不能报销。网友表示,退休工资仅有千元的母亲负担不起这样的药物,请求将请求您也将格列卫纳入职工医保。
对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应表示,格列卫依赖于进口,价格昂贵,目前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难完全承受。但今年3月,他们已会同财政等部门印发了《安徽省城镇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发挥医保团购优势,在药品供应方让利的基础上,着手探索将部分疗效确切的分子靶向药物,逐步纳入安徽省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重大疾病报销难、救助款发放慢也被网友诟病。
“什么时候能拿到我的救命钱”?甘肃平凉的一位网友发帖向市委书记询问。这位网友因为癌症在社区申请了大病医疗救助,现在过了一年多,得到的答复是款项依旧没有下来。网友苦诉:“我自己没有单位,只是一个普通居民,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借遍了亲戚朋友,现在盼星星盼月亮的就这点希望了,可是医疗救助款迟迟落实不到位,希望领导督促落实”。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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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救助+基金
三招缓解大病致贫(图)
  破解大病致贫难题,其实一直在进行。从去年开始,大病救助开始实行,至今已有35个病种被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此外,贫困患者还能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则已惠及我省大病患者十多年,悄悄帮大忙。大病救助“伸手”,基金项目“援手”,大病保险而今又要“拉手”。
  东方今报记者 夏友胜 孙川川/文
  首席记者 刘栋杰/图
  大病救助 经济上解了“渴”
  对于患大病的患者来说,能享受到大病救助,也是缓解家庭经济困窘的好办法。
  去年3月,我省正式将乳腺癌、宫颈癌等18个病种,纳入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在省、市、县医院限(定)额范围内费用,分别按65%、70%、80%的比例报销,且没有起付线,也不受药品目录限制,实报实销。
  此外,出院后,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经济贫困的市民还能得到15%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这也意味着,患大病的贫困参合农民,最高可报销医疗费用的95%。
  昨日,省卫计委农卫处处长王耀平介绍,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现已达到35种,住院治疗的,在省、市、县医疗机构的限额内实际医疗费用按65%、70%、80%的比例进行补偿;门诊治疗的,统一按限额内医疗费用的80%进行补偿。
  人工耳蜗植入术,在这35种病种之列。正在郑州市儿童医院做该手术的小患者欢欢,这次享受到了大病救助。“省大钱了,报销后,我们花不了太多钱,能承受得了。”她的爸爸说话间有些兴奋。这位朴实的农民说,被列入大病救助的病种还有些少,有些大病享受不了这政策。他们希望,病种的范围能再扩大些。
  专项基金 悄悄帮“大忙”
  其实,这些年,公益项目、专项基金也在悄悄地帮扶着大病患者。
  10个月的宇宇患的是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在嵩县农村,现正在郑州市儿童医院治疗。“这闺女从小就得病,家里都借了五六万
  了。”她的奶奶说,农村收入低,遇到这样的大病,家里早花空了,还欠了很多债。来这里住院后,已花了五万多元,后来才知道孙女的病可以申请天使阳光基金。
  郑州市儿童医院心胸外科主任翟波介绍,小宇宇参加了新农合,除正常报销外,她最高能获得2万元的补助。
  据了解,在该医院实施的公益项目有12个,分别是神华爱心行动、天使阳光基金等,其资金均由公益组织、慈善机构和爱心企业提供,救助的项目不同,病种也不同。仅去年,就有657人受惠,救助金超过1200万元。
  省慈善总会一直将助医类慈善项目作为重点,现共有“微笑列车”唇腭裂修复项目、“点亮生命计划—贫困儿童大病救助项目”等四个助医项目,前者救助对象多是贫困的大病患者,其中“微笑列车”已实施13年,为5.6万多名患者免费实施矫治手术,占全国总矫治患者的六分之一,受益患者位居全国第一;后者已累计救助贫困大病儿童1622名,发放救助款1815万元。
  翟波认为,这些基金项目,只能解决大病患者这个庞大群体的局部问题,解决一段时间的问题,其在破解“有病看得起”的社会难题中,只能是有益的补充。
  大病保险 多了一项大“保险”
  按照计划,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明年1月1日起覆盖全省实施。据介绍,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筹资的6%投保的大病保险,城镇居民无须额外承担保险费用项目。
  同时,农民大病保险,也将“罩”全省。在省卫计委农卫处处长王耀平看来,大病保险实施以后意味着,通过新农合这个平台,通过按病种保障和按费用保障相结合,以新农合基本保障为主导,以商业大病保险为补充的方式,初步建立了覆盖全体农民、涵盖所有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机制。这也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家住郑州市东大街的市民高先生则认为,无论是新农合还是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额度和报销范围越来越大,对我们普通人最直接的意义就在于,重大疾病不再会成为摧毁一个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收入和积蓄不用花在治病上,就能花费到提高生活质量和品质上,这样也能减少社会矛盾,也会促进人和人之间的和谐。
  三招并举 或能缓解因病致贫
  大病救助“伸手”,基金项目“援手”,大病保险而今又要“拉手”,对于大病患者来说,无疑是一种福音。
  社会学博士、郑州轻院副教授李贵成说,大病保险新政的实施,将为我省因昂贵医疗费发愁的大病患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切实起到“减负”作用,困扰他们及其家庭的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也将渐渐缓解。同时,这项惠民利民的好政策,也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也体现出互助共济,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李贵成认为,大病救助、基金项目和大病保险,“强强联手”,三招并举,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将能缓解我省群众的因病致贫难题。
本文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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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国务院:因大病致贫家庭将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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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日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日。征求意见稿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以信函和电子邮件shjz@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1 最低生活保障
  收入低于低保可获保障金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2 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特困人员可集中供养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意见稿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规定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3 受灾人员救助
  受灾人员可获应急救助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 医疗救助
  三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意见稿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意见稿特别提出,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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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农民日报社新媒体发展中心但朱铭来同时指出,在补充医疗保险中,患者对医疗费用必要的自付额是应该保留的,否则可能出现补充医疗保险扩大保障范围和报销额度,造成医疗资源过度使用、费用狂涨,最终导致社保基金和补充保险双方的入不敷出。
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
巨额医疗支出是大病的一个基本特征。世界卫生组织对其的描述也是基于经济的维度:灾难性医疗支出。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与世卫组织曾做过相关统计分析,2011年,我国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比例为12.9%。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医保,但针对大病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面对大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和风险仍然比较突出。
在刚刚结束的2012年中国卫生论坛上,卫生部提出了&健康中国2020&的战略目标。在减少疾病经济风险一项中,卫生部的战略研究报告提出,到2015年,医疗致贫率由目前的10%下降到5%,2020年的目标则是要下降到2%。
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我国尽快建立并完善大病的保障制度。
今年7月份召开的国务院深化医改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提出,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大病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投入,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一方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不过,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指出,由于我国人口规模大、发展不平衡,基本医保将更多侧重于&广覆盖,保基本&,而&保大病&则会显得&力不从心&。
鉴于这样的背景,建立在商业补充医保基础上的大病保障制度便承载了更多的期待。据公开报道显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已通过了多部委的会签,其所规范的对象正是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
&国际经验显示,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有效分散和基金负担的合理分担。&朱铭来如是说。
事实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已出现一段时期,但由于缺乏科学定价机制、社保部门定位不明等原因,此类保险一直没有形成规模。
自医改进入&十二五&时期以来,商业补充医保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医改&十二五&规划还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针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朱铭来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与医保主管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医保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资源的信息优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合理定价补充保险。
但朱铭来同时指出,在补充医疗保险中,患者对医疗费用必要的自付额是应该保留的,否则可能出现补充医疗保险扩大保障范围和报销额度,造成医疗资源过度使用、费用狂涨,最终导致社保基金和补充保险双方的入不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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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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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0人支持应该,这不仅能提高急救资源运转效率,遇到犯罪等情形,也能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共有6人支持反对。中国急救知识普及率较低,而且如果缺乏制度支撑,三者短时间内很难配合好。
第三方账号登陆:一、为什么此时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文件?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二五”医改规划专门作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认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时机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我们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当然,由于每个人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三、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近几年,不少地方(例如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地)积极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实践证明,不仅这些地方的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报销待遇,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由于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管控更为严格,医疗服务行为也更趋合理,总体看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四、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哪些明确要求?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以及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保障。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五、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第一,加强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等行业监管。对无故拒绝赔付等情况,要坚决加大查处力度。第二,注重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第三,加强社会监督。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强化医疗费用管控。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六、如何开展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需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例如,出资金额、分段报销比例等都要进行科学测算和细化,对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合作与监督办法,更需逐步摸索与完善。因此,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有几项工作要求:第一,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这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大事,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工作。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二,要加强协作,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中央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第三,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地(市)进行试点。第四,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研究室子站)本剪报剪自. 版权属于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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