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的具体任务有那炉石传说有几个任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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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基础业务规范
第一章& 职责权限
巡警特警部门主要负责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和完善处置罢工、罢课、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担负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重要警卫任务,指导和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指导和参与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审批集会、游行和示威;接受公民报警,救助遇险、遇困群众;调解、制止民间纠纷;巡查辖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和居民加强防范,消除隐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二章& 巡逻勤务
第一节& 巡逻执勤
一、巡逻组织。巡警特警部门是巡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巡逻工作和巡逻防控网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对从事巡逻工作的民警和社会治安辅助力量进行培训等任务。
二、巡逻力量。巡逻主体由公安机关专业力量和群众性巡逻力量两部分组成。
(一)公安机关专业力量包括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巡逻民警。
1、巡警负责城市主干道和重点部位、重点复杂区域的巡逻控制,担负市区内快速支援和围追堵截任务;
2、特警负责对重点区域和路段进行武装巡逻,适时开展机动性专项打击;
3、交警负责本工作时段、区域内有效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4、派出所巡逻民警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的巡逻工作;
5、其他各警种和部门的巡逻工作由本级巡警特警部门负责组织。
(二)群众性巡逻力量包括公安辅警、治安联防员、社区保安、治安积极分子和志愿者、企事业内保单位专兼职保安力量等。
1、公安辅警等群众性巡逻力量要在公安民警带领指导下开展巡逻工作;
2、企事业单位内保专兼职保安力量主要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巡逻防控工作。
三、巡逻民警的具体职责:(一)在巡区内开展巡逻,预防、制止、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二)对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依法进行盘查;(三)接受指挥中心派警或群众直接报警,对巡区内的警情依法进行先期处置或现场警戒;(四)根据指挥中心统一调动,执行围追堵截和设卡盘查任务;(五)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六)警戒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七)巡查警区内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及时向公众通报警情信息,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八)每名警力至少物建1名治安信息员,搜集社会治安信息;(九)组织指导群众性巡逻力量开展好巡逻工作;(十)服务救助需要帮助的群众。
四、巡逻方式。根据辖区治安情况特点,巡逻民警巡逻勤务应以机动车、岗亭为依托,采取徒步、自行车、机动车巡逻等方式,更有实效性地开展巡逻工作。
徒步巡逻:步巡时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靠道路右侧徒步巡逻。正常情况下每30分钟在警段巡逻一次,然后在岗亭或指定休息点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自行车巡逻:自行车巡逻以两人一组成列,前后相距3米左右,靠道路右侧巡逻。正常情况下每30分钟在警段巡逻一次。
摩托车巡逻:摩托车巡逻以两人一组成列,前后相距5-10米左右,时速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
汽车巡逻:汽车巡逻每组2-3人,时速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巡逻到公共复杂场所时应下车,并在周边50&100米左右范围内进行徒步巡逻。
五、等级巡逻。巡逻防控工作应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根据特殊时间段、敏感时期以及社会面治安形势的变化,实行相对应的巡逻等级制度。各级巡警特警部门负责对社会面刑事、治安警情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掌握治安动态,根据社会面治安需要,决定并启动相对应的巡逻等级。巡逻等级分为&三级&:
(一)&常规巡&。适用于社会面治安比较平稳,刑事、治安案件发案与上一年度同比没有显著变化。投入巡逻的警力不低于当地公安机关总警力的15%,以巡警、特警、派出所巡逻队和社区民警为主,以群防群治力量为补充;
(二)&加强巡&。适用于社会面刑事、治安案件发案与上年度同比上升超过正常发案10%以上;地方&两会&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地方大型活动举办地周边。投入巡逻的警力不低于当地公安机关总警力的25%;
(三)&武装巡&。适用于社会面刑事、治安案件发案与上年度同比上升超过正常发案20%以上;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现场观众超过1万人的大型活动场地周边;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投入巡逻的警力不低于当地公安机关总警力的35%,巡逻中根据需要携带枪械,在&加强巡&基础上最大限度投入公安特警或武警。
六、着装要求。巡逻警力必须按照各季节警装着装规定,统一着装,做到整齐规范、警容严整,并带全戴齐单警装备,各巡逻组至少还应有1名警力佩带枪支。
七、装备配备。巡逻汽车内应配备微型冲锋枪、防弹背心、防弹头盔、反光背心、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手持话筒、约束带、灭火器、阻车路障、警戒带、防暴毯、盾牌、救护器材、现场音像取证器材等装备,有条件的还可配备计算机警务查询系统、音像取证实时传输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节& 接处警
一、接警标准用语
(一)指挥中心派警。民警接到指挥中心呼叫,应使用接警标准用语迅速应答。
例:110指挥中心接受群众报警后,开始呼叫。
指挥中心:&01、01,110呼叫。&
01(执勤中队):&我是01,收到请讲。&
指挥中心:&在海港区XX路XX号附近,有人打架,速去处置。&
01:&01明白,请说一下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
指挥中心:&报警人叫XXX,电话13933XXXXXX。&
01:&明白。&
(二)街面群众报警。民警在街面巡逻时,有群众拦截报警车辆或主动接近民警,要报警的,民警应立即停车,接受群众报警。
例:群众:&警察同志,我要报警。&
民警:&我们是110值勤民警,您有什么事,别着急
群众:&在我们小区XX栋,有3个男的正在殴打一名妇女。&
民警:&您住哪个小区?&
群众:&我们住XX小区。&
民警:&那好,如果您愿意的话,请上车为我们带路。&
二、处警处置
民警赶到现场后询问报案人、知情人时,应以判明案件性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为目的,重点围绕&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法、何果)来进行。询问应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尽快为迅速决策提供依据,以免贻误战机。同时根据案件、事件或救助事由,分别采取保护现场、缉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围追堵截或紧急救护等措施。在处置过程中要求准确、及时、有序。
(一)出警民警接到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或群众报警时,应迅速出警,市区5分钟内、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询问有关当事人。
(三)到达现场的民警应随时将在现场了解到的确切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的同时,现场民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指挥中心发出请求支援配合的请求。报告用语一定要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尽量避免使用方言土语,报告结束应说&报告完毕,请指示&。在接受指示结束时应说&明白&。
(四)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笔录、拍照、录像等方法及时固定,随案移交。
(五)出警民警立即疏散围观群众和与案件无关的滞留车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好现场秩序。
(六)处警民警根据案(事)件的不同性质,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对现场情况复杂的案(事)件,应尽量现场移交。对不需现场保护的一般案(事)件可以直接移送辖区派出所或相关部门。移交时应详细填写接处警记录,接收单位的民警在接处警记录本上接收单位和接收人一栏中签字。
(七)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接撤离指令后,返回警区,继续巡逻或待命。
三、治安、刑事警情现场处置
(一)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1、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现场处置
(1)根据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派警力支援。
(2)制止违法行为,迅速将违法嫌疑人带离现场,控制现场事态发展,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尽快恢复秩序。
(3)将违法嫌疑人移交相关部门。
2、殴打他人案件现场处置
(1)立即强行控制,有效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抢救。
(2)了解情况,查清事实。
(3)案情简单,伤害不严重,能当场调解的,进行当场调解。
(4)案情复杂,不适宜当场调解的,移交属地派出所。
3、抢夺案件现场处置
民警应迅速做出反应,追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移交属地派出所或刑侦部门处理。
4、盗窃案件现场处置
(1)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的状况,保护现场。维持现场原状,不得变动和破坏。
(2)待侦查人员到现场后,应简明地向侦查人员讲明掌握的案件情况,做好移交工作。
(3)民警赶到现场后,如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的应立即抓捕。对已掌握作案人数、体貌特征或逃跑方向、路线和踪迹的,应迅速组织警力跟踪追缉,或者设卡堵截,争取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现场处置
(1)制止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并保证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安全。
(2)迅速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并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注意保护现场。
(3)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构成暴力妨害的,移交刑侦部门处理。
(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处置
1、爆炸事故现场处置
(1)保护事故现场,以利于对事故的调查。
(2)积极抢救伤员,稳定公众心态,消除事故造成的恐慌心理。
(3)民警在第一次爆炸事故发生后,防止残留危险品的燃烧和爆炸;防止可燃气体、液体继续泄漏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防止悬吊物垮塌等造成二次事故。
(4)民警要尽快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圈。在有发生二次燃烧、爆炸事故可能的地点,必须中断一切交通,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现场危险区域。
(5)按照不同的事故,采取不同的扑救方法。如属一般物质起火可用灭火器材立即扑灭。但对可燃气体、液体泄漏着火,则不能立即扑救,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爆炸,造成更大的事故。
(6)积极进行现场调查,查明有关情况。
2、中毒事故现场处置
(1)民警赶到现场后,迅速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同时根据现场情形,迅速划出警戒保护圈。如系重大毒气、毒液泄漏事故,迅速采取各种方法尽快消除毒源,积极抢救中毒人员。现场的警戒区域尽可能大一些,严禁一切非抢险车辆和人员进入警戒保护圈,确保现场不受破坏,防止无谓的人员伤亡。
(2)迅速动员和组织群众疏散到安全地带,并指导群众用湿毛巾等一切防护设备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如疏散情况紧急,可动员或拦截一切运载工具迅速将事故区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尽最大努力减少中毒人员。
(3)寻找毒源,采取措施防止中毒。对运输途中丢失剧毒物品的事故,民警在接报后,应组织力量沿运输路线积极寻找,并运用各种手段提示市民不要误食剧毒物品。如剧毒物品落入水中,应立即组织打捞并通知卫生、环保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生的剧毒物品被盗案件,迅速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业务单位组织现场勘查,及时破案,并积极寻找剧毒物品的下落,防止发生更大的危害。
(4)民警在进行现场保护和抢险的同时,要抓住一切时机向在场群众、中毒者了解事故发生前后的气味、感觉、病理状态等情况,以便现场应急处置及向调查勘查人员提供依据。
(5)民警进入事故现场,如无防毒器具时,应立即报请指挥中心调运或采取临时防毒措施,切勿贸然闯入毒源中心,以免造成无谓的伤亡。
3、火灾事故现场处置
(1)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物资,及时汇报。
(2)火灾现场民警要迅速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人员,组织力量维护火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保护区,更不准随意移动任何物品。撤销火场警戒,清理火灾现场,须经消防监督机关同意。
4、放射性事故现场处置
(1)迅速赶赴现场,了解造成事故的核素、危害程度、范围等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2)现场民警在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明系何种射线的放射品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蔓延而扩大危害范围。如遇到强放射源失去屏蔽或大的泄漏事故,民警立即动员一切运载工具撤离现场工作人员和群众,将其运送到安全地带。如遇到放射性溶液的器皿破裂,放射性溶液正在外渗,须尽快将溶液转移到完整坚固的容器内。切勿在现场混乱穿行,以免遭受放射性物品大剂量的辐射,尽力减少事故损害。
(3)现场民警在采取应急措施时,要迅速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安全警戒线,严禁一切无关车辆和行人进入现场保护圈。
(4)协助专门人员做好处置放射性事故准备工作。
(5)处理复杂的放射性事故,须听从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安全防护人员指导。对在现场处置中发现的受辐射人员,要协助专门救护人员做出科学的安置。
5、拥挤事故现场处置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现场。
(2)针对拥挤事故伤亡现场情况,民警要及时组织有关力量抢救伤员,运用掌握的现场医学救护知识,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
(3)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原貌,对尸体应予遮盖,对伤员原来躺卧的位置、姿势详细记载,对现场散落的鞋、帽及其他物品可用粉笔等标明以引起注意,尽可能避免人为或外来因素的破坏,为现场勘查人员提供现场的原始状态。
(4)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和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
(三)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1、杀人案件现场处置
(1)抢救受伤人员。当杀人现场有人受伤或有生命危险时,立即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要想尽一切办法从其口中了解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他们的姓名、住址;对受伤的犯罪嫌疑人也要全力抢救,以获取其口供和罪证。
(2)民警赶到现场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仍在犯罪或尚未逃跑,立即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如已知嫌疑人特征、姓名及逃跑路线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组织追缉、堵截,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应立即布置专人看守控制,防止其自杀、行凶、逃跑或毁灭杀人证据。
(3)封锁现场,立即采取措施,布置警戒,保护痕迹、物证。待刑侦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移交。
2、抢劫案件现场处置
(1)抢劫机动车辆案件现场处置。要以快速、果断、确保安全为原则。民警接警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同时向指挥中心或报警人了解有关情况,包括被劫车辆车型、牌号、嫌疑人所持凶器、当前位置、行驶方向、车内乘坐人员性别特征等,并请求安排其他警力就近设障拦截,但不宜过于惊扰,以免造成嫌疑人狗急跳墙,伤害人质或毁车逃遁。如受害人已受伤或生命垂危,应及时救治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如受害人能说话,应及时向其了解有关案发情况,获取证据。待刑侦人员赶到现场后,要将所有证据材料、现场作好移交。
(2)入室抢劫案件现场处置。迅速出警,对现场实施包围,以抓捕嫌疑人、解救被害人,特别要以受害人免受人身伤害为原则。如受害人已受伤应及时救治,并做好现场保护、及时移交。
(3)街头抢劫案件现场处置。迅速赶到发案地点,见到报警人或受害人应首先问明嫌疑人的性别、大致年龄、穿戴及外部特征、所乘车辆、车号、逃跑方向,并迅速组织追捕。如受害人伤势严重应马上救治并通知医疗单位。如受害人因伤势严重难以提供嫌疑人的情况,可请目击者或周围群众反映情况,调查了解有关线索,并做好记录,待刑侦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移交。
3、伤害案件现场处置
(1)抢救受害和受伤的人。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现场发现的受伤者,立即进行抢救。对受害和受伤的人,要检查其呼吸、脉搏、瞳孔以及对动作的反应等,以确定其是否死亡。如还未死亡,应尽快送往医院抢救。对被害人要派专人观察守护,待急救后有回答问题能力时,应在医务人员的配合下,尽快进行询问,以查明被害人的身份,被害的原因、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所用凶器及逃跑方向、路线、交通工具等情况。对被害人的抢救治疗,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嫌疑人继续行凶;对受伤的嫌疑人也要尽力救护,并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证据,并尽快进行必要的讯问,以查明其身份和作案过程,获取口供和罪证。待刑侦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移交。
(2)民警要根据现场情况,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对现场遗留的血脚印、血手印、血泊、伤害工具、搏斗痕迹以及其他散落在现场的物品,要妥善加以保护。在进入现场抢救伤员时,也应尽量减少现场的变动。
(3)对仍在现场行凶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立即将其制服并严加看管。如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要根据已知的嫌疑人逃跑方向、路线,立即组织追缉,同时报告指挥中心,组织警力在沿途路口、车站等处设卡拦截,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
四、其它警情处置及社会救助
(一)对精神病人(武疯子)的处置
1、实行强制性约束。对正在闹事的武疯子,为了保护其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免遭损害,可采用非伤害性手段将其制服。如:用约束带将其约束起来,以防发生更严重的后果。
2、强迫其镇定下来。如其病情较重,无法安定时,可请医生视情给其注射镇静药物,迫使其安定下来。
3、通知亲属或监护人。对能联系到家属或监护人的武疯子,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到现场,弄清确系精神病人后,责令其将病人带回严加看管,或建议将其送往有关医院治疗;对无法联系其家人或监护人的,将其送往有关医院治疗或移交民政部门。
(二)对醉酒人的处置
民警遇到醉酒人,尤其是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构成威胁的醉酒人,不宜当众与其论说是非,更不要为其粗鲁之言所纠缠,应采取措施进行强制约束。有条件的也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责令家属将其领回看管。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应使用约束带,不能使用手铐。
(三)解决民事纠纷
1、调查分析
(1)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问明纠纷过程,了解其真实思想和要求。
(2)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情况。
(3)有些纠纷还需进行现场调查或请专门机关出具证明。
2、说服劝解
对当事人的劝导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政策和社会道德为准则,热情耐心启发,解开其思想疙瘩,帮助当事人辨明是非,分清责任,为达成和解创造条件。
3、达成和解
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当事人在原则问题上已形成共识,具备达成协议的思想基础时,巡警应抓住时机,极力促成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解的方式有:当事人自我检讨、赔礼道歉、保证改过、返还原物、提供劳务、赔偿损失。未能达成和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迷路儿童、老人的救助
1、对迷路的儿童、老人,应询问其姓名、住址、亲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在迷路和失散的地方进行寻找,还可通过公共场所的有线广播,寻找他们失散的亲人。对外地来投靠亲友的儿童、老人,要询问去看望什么人,住什么地方,在什么单位工作,以便尽快与其亲友取得联系。
2、迷路的儿童、老人如记不清自己的姓名、住址,要注意从其随身穿着的衣物和携带的物品中寻找可供查找其身源、住址的证件、字条等线索,积极与有关组织或户政部门取得联系,请他们协助查找其亲人。对迷路的痴呆儿童、老人,一时难以查清身份,找不到其亲友的,可移交民政部门处理。
(五)对意欲轻生者的救助
1、对正在进行卧轨、高坠、服毒、溺水、自缢的轻生者,应积极制止、救护、打捞,只要还有抢救的可能就要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2、对轻生者应进行安慰、劝解,给予同情和关怀,鼓励其正确对待人生挫折,解除厌世自绝之念。
3、对家住外地,既无栖身之处,又身无分文者,可请示上级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向其提供暂时的食宿条件,或在民政部门协助下予以安排,等待家人领回。
4、对解救的轻生者,立即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工作单位,迅速来人将其领回。
(六)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民警遇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和行动不便者,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五、现场常见伤病的紧急救护
(一)对中暑病人的救护
1、将病人移到清凉、通风、干爽之处。
2、适量脱衣,用湿毛巾或冰袋置于颈侧、腋窝等处,使体温下降。
3、对神志不清的病人,切忌给任何食物;清醒者也不宜给热的或具有刺激性的饮料。
4、迅速将病人移送医院治疗。
(二)对溺水者的救护
1、快速游向溺水者,尽量从其背后接近并用手将其托起。
2、如溺水者已无呼吸,应在水中立即为其进行人工呼吸。拖上岸后,应简单清除溺水者口中的异物,立即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并及时给溺水者盖上棉衣、被褥,防止其体温丧失。
3、溺水者停止心跳时,要及时采取心脏按压法帮助其尽快恢复心跳。
4、当溺水者出现呼吸并恢复正常时,应将其翻转成侧卧位,拍打溺水者背部,帮助其把气管及肺内残留的少量水咳出。
5、对溺水者,尤其少年儿童,虽心跳停止、呼吸消失,亦不可放弃抢救,应快速送往医院抢救。
(三)对触电者的救护
1、迅速寻找和切断电源,防止再发生电击事故。
2、查清电源的种类、电压。
3、判明触电的性质,如触电者未死亡或无法判断触电者是否死亡的,须及时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帮助触电者尽快恢复心跳和呼吸。
4、在进行抢救的同时,应及时送往医院诊治。
(四)对休克病人的救护
1、让病人仰卧躺下,将头部放低并偏向一侧,注意保持脑部血液供给,预防呕吐。通知医院救护车,请速派人进行诊治处理。
2、放松病人身上的衣物束缚以协助血液循环,协助呼吸。
3、让病人身处舒适、安静的环境之中,并注意保持温暖。
4、经常检查病人的呼吸速度、脉搏及意识反应程度。
5、如病人心跳和呼吸停止,应立即实施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帮助病人恢复心跳和呼吸。
(五)对心肌梗塞病人的救护
1、就地平卧或取其它适宜体位,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挪动或其它增加病人精神紧张的措施。
2、通过指挥中心呼叫医院救护车,请速派人进行诊治处理。
3、在病人身上或周围群众中寻找硝酸甘油片、冠心苏合丸等对症药物给病人服下。
4、实施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帮助病人恢复心跳和呼吸。
5、在送医院途中,应平稳轻巧、尽量减少颠簸和振动,并注意病人的保暖。
六、无主物品处理
在现场处置中,民警如遇到行人遗失物、违法犯罪嫌疑人抛弃的赃物、作案工具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安放的爆炸物品等无主物品时,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意认定。一些物品有时表面上是无主的,实际上是他人临时放置的。应注意认定,仔细询问周围的群众,看其是否确属无主;
(二)仔细查看。对确认为无主的物品,要立即进行认真细致的查验,看其是何种物品,内含何物。一旦发现是爆炸等危险物品,立即上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三)妥善保管。无论是何种无主物品,都要妥善保管,逐一登记,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如是赃物和犯罪工具则更应仔细保管,不能损坏其本身特征,特别是物品上的各种痕迹;
(四)及时处理。对无主物品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处理。如是他人遗失物品,要尽快找到失主;如是赃物和作案工具应及时移交有关侦查部门;
(五)避免冒领。对无主物品,特别是他人遗失物品,在有人领取时,务必仔细查验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并听取其对无主物品特征的描述,确认无疑后,方可发还。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第一节& 备& 勤
一、在工作日期间,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警力应随时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准备。节假日及夜间,备勤警力不少于在编警力25%;
二、执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任务时,根据情况安排20%的民警身着便衣,其余民警身着制式警服,腰扎武装带、头戴防暴头盔;
三、执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任务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携带盾牌、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或水炮)、高音喇叭、警戒带等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佩带足够数量的对讲机等通讯设施,携带摄像、照相器材等取证设备。必要时携带防暴枪、催泪弹等非杀伤性武器弹药,并按规定使用。
夜间执行任务时,增加照明器材和统一佩带发光标志。
第二节& 出& 警
一、值班员在接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令后,迅速将任务及要求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夜间或节假日期间报值班领导,并报主管领导。同时,按照领导要求安排车辆、部署警力、组织装备,并做好记录。
任务特别紧急时,在安排车辆、组织装备后,拉紧急集合铃集结队伍;
二、各单位在接到任务指令或听到紧急集合铃后,要迅速集合队伍并统计本单位到位人数,清点警械、通讯器材等装备;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的助理指挥员(以下简称助理指挥员)统一下达集合口令,由各单位带队领导依次报告到位情况(报告词:XX大队应到XX人,实到XX人,报告完毕。助理指挥员答:请稍息。单位报告人答:是,下达稍息口令,入列)。政治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到位时间和到位人数记录;
四、在各单位报告完毕后,助理指挥员统一整队向领导报告(报告词:XX同志,XX任务人员集结完毕,共到警力XXX名,请指示。领导答:请稍息。助理指挥员答:是,下达稍息口令,入列);
五、领导做战前动员或者在助理指挥员汇报完毕,领导下达登车出发的命令,各单位带开迅速登车出发。
第三节& 处& 置
一、到达现场,领导迅速向现场指挥报告到达并受领任务;
二、助理指挥员迅速组织警力下车集合,待领导受领任务返回后,做战前动员并部署任务(部署内容:任务性质、分工、纪律要求),部署完毕后下达按任务要求带开的命令。各单位带队领导迅速按分工跑步带开;
三、在遇有不得直接处置情形时:
(一)派出身着便衣的民警到人群外围观察情况或者潜入人群中了解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组织人员、活动的目的、要求、准备采取的方式,查清是否带有政治背景,发现组织者、骨干分子,或者可能携带危险物品、武器的人员;
(二)部署少量着装民警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三)组织取证人员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证据;
(四)其余民警在指定地点待命,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四、出现需要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根据现场指挥的命令进行处置:
(一)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方案,明确指挥体系,提出战术要求,严格处置纪律。
做好与国保、交管、刑侦、治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衔接配合);
(二)根据现场情况,经过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1、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2、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3、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4、守护重点目标;
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三)根据现场情况,经过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1、通过口头或高音喇叭、广播等形式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2、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众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立即停止使用;
3、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择机将其采取抬、架的方式强行带离现场,交给属地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4、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为首分子和骨干人员采取抬、架的方式强行带离现场,交给属地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5、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交给属地公安分局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节& 撤& 离
一、现场指挥下达撤回命令后,助理指挥员组织撤离现场,各单位带队领导迅速集合人员、查验装备整队带到指定位置集合;
二、助理指挥员统一整队集合,并向领导报告(报告词:XX同志,人员已集合完毕,请指示。领导答:请稍息。指挥员答:是,下达稍息口令,入列);
三、领导讲评(讲评内容:总结任务情况,到位情况,处置情况,表彰先进、批评落后),讲评完毕后下达撤回命令,各单位登车撤回。
第五节制定和完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预案一、按照职责和任务,制定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预案:
(一)明确组织领导与指挥;
(二)明确警力部署和职责;
(三)明确通讯联络,落实后勤保障;
(四)组织纪律要求。
二、加强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预案的演练:
(一)一般演练。按工作预案的常规演习训练;
(二)特殊训练。针对恶劣气候、夜间停电、水灾火灾中出现的闹事骚乱等特殊情况,进行应对训练;
(三)基础训练。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方案的学习掌握;各种警用武器、警械、非杀伤性武器的使用技能训练;擒拿格斗和排除各种障碍物的训练;
(四)应用训练。解决各种问题、排除困难能力的训练;
(五)心理训练。包括:自我意识、情绪控制、放松训练;应急反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思维分析训练,社会工作训练;
(六)理论训练。学习掌握突发事件形成、发展、变化的因素和规律特点及预防处置事件的方针、原则、策略、措施等,用理论指导实践;
(七)快速反应训练。以快制快,做到获取信息快、组织力量快、赶赴现场快、处置事件快。
三、完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预案
负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要总结每次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现的不足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演练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开展处置勤务研讨活动。
第六节& 勤务纪律
一、备勤民警必须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其余民警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做好随时出警准备;
二、担负处置任务的现场警力,必须坚决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三、处置行动中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坚持文明执勤,注意使用文明用语,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及特警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非警务人员泄露勤务秘密;
五、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第四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第一节& 活动受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受理许可:
(一)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
(二)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五千张以下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受理许可:
(一)组织参加人数五千人以上的;
(二)拟印制、发售票证五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人以上的。
三、跨地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受理;
四、举办全国性、全省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受理;
五、对于政府组织的政治性活动、重要会议,一般由警卫部门牵头。
第二节& 安全许可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以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影响国家、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在活动审批中,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查验承办者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二)对受理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
(三)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节& 方案审查
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要审查主办单位的安保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三、安保工作指导思想;
四、安保工作人员数量、岗位和任务分工;
五、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四节& 预案制定
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各类治安案件、自然灾害事故;
二、处置政治性事件;
三、处置枪击、爆炸等严重暴力案件;
四、处置火灾、交通灾害、群死群伤事故。
第五节& 安全检查
对公安机关批准的活动,在举办前对安全保卫落实情况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检查的重点如下:
一、活动场地建筑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活动场地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备是否安全有效;
四、照明设备是否达标;
五、场内临时搭建是否安全;
六、场地选址是否适当;
七、场所容量是否超饱和;
八、制发、售票是否超量。
第六节& 组织部署
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有关执勤单位,主办、承办单位、出租场地单位等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及任务分工;
二、要求主办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活动规模、形式、范围举办活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三、对存在的问题及举办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四、对协调会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做出会议记录,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备案。
第七节& 现场检查
一、活动开始前,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防爆、安检、交通、消防等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内容包括:重点检查活动现场售票处、用电器材、舞台、展架、座位席、广播、安全出入口等设施设备及主、辅通道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等。检查中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责令主办单位限期整改,确保活动安全;
二、活动前严格证件发放与管理。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本着安全制作、规范使用、严格查验、管理到位的原则,做好各种证件的制作与管理工作。
第八节& 岗前动员
各执勤参战单位,在上岗前,要对全体执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一、明确任务、意义、职责和要求;
二、着装、警容警姿和文明执勤,言行规范;
三、处置治安案(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方式方法;
四、应对新闻媒体接触的原则和技巧;
五、携带装备器材和通信联络方式;
六、上岗、下岗时间。
第九节& 现场督导
活动开始后,主管部门工作重点是协调、指挥、控制并逐项落实安全工作方案、预案。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建立高效严密的指挥系统,做到统一指挥;
二、保障情报信息渠道畅通,掌控全局情况;
三、把握活动的进程,控制好入、退场、高潮等重点阶段;
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节& 执勤职责
在活动中,根据任务分工,现场执勤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进入现场活动区的人员进行票证查验和携带物品安检;
二、对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指挥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三、维护现场周边交通秩序,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定位置有序停放;
四、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
五、有理、有利、有节、及时、果断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事)件。
第十一节& 机动备勤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要备足机动备勤力量,任务单位按执勤力量的30%,组织机动备勤力量。活动中,在现场备勤或单位备勤,根据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执法权限及其工作准则
第一节& 执法权限
一、巡警特警支(大)队在巡逻、接处警和其他警务活动中具有以下执法权限: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重大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应当带回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办理立案手续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带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逻民警可以将其带回依法处理: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赃物的;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依法执行处罚;
(六)制止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必要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对于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及时移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巡警特警部门在纠正交通违章,实施当场处罚时要按照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制定的《交通违章处罚行为规范》执行;
(七)依法行使由治安部门管辖的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
(八)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对符合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条件的,可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
(九)行使法律、法规授予人民警察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案件管辖
一、巡警特警支(大)队依据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发生在巡区、巡段内,案件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无需多方查证的下列刑事、行政案件:
(一)在巡逻、出处警过程中发现并抓获的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巡警特警部门的;
(三)群众向巡警特警部门直接举报或指控其有现行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巡警特警部门投案自首且具有条件办理的;
(五)巡警特警支(大)队有能力办理的其他案情简单的刑事、行政案件;
巡警特警支(大)队在接受、受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调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二、县、市局领导交办以及省厅督办的其他适合巡警特警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
第三节& 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案件的审批程序
巡警特警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执行。
(一)巡警特警支队受理行政案件应由直属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支队长批准。县(市)大队受案需经大队负责人批准。
(二)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由两名民警当场执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公共场所的流动人员或道路上行走的违法行为人给予50元罚款的,需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
3、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按收缴金额给付当事人罚款凭证;
4、当日收缴的罚款于当班后及时上交所属大队。
(三)适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支(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县、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县、市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以县、市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加盖县、市公安机关的印章。
二、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批程序
巡警特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范》执行。
(一)接受刑事案件后,对需初查的案件,由支(大)队长批准。对于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案件分别由县、市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二)对拟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审批的环节,经县、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拟报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的案件,县级公安机关巡警特警大队办理此类案件时,先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经由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呈报市局法制部门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巡警特警支队办理此类案件时,先由支队法制科审核,提交支队审委集体研究议定,经支队负责人批准后,呈报市局法制部门审核。
第四节& 办案主体与警种配合
一、巡警特警支队各直属大队及县市大队负责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各直属大队办理案件可不受巡区、巡段的限制。支队所属各科室及大队机关工作人员不直接承办案件。
二、案件承办人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正式民警,刑事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严禁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执法工作。
三、现场勘验、痕迹、物证提取等技术手段均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刑侦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并负责提供相关的入卷资料,其案件承办人予以协助。
第五节& 案件移交
一、巡警特警支队对已接受、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自己管辖或有其他确需移交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呈报市局主管领导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县(市)大队移交案件时,由大队长审核后,报本局主管领导批准。
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履行移交签字手续。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接交双方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办案时机。
第六节& 执法要求
一、办理案件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手续完备。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1、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楚。是指必须要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电话查询记录);
2、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清楚;
4、案件发生的前因清楚;
5、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情节清楚;
6、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清楚;
7、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清楚;
8、其他应当受到刑事、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一并追究。
(二)案件程序合法的要求:
1、受(立)案规范、合法;
2、正确适用各种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3、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做到主体合法,笔录规范,取证全面、及时、客观、细致,形成完整、系统的证据链;
4、告之程序依法进行,能切实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存在&拖案&、&超期&现象;
6、报批程序符合规定。
(三)案件定性准确:
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处理意见适当:
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符合相关规定,量罚不存在畸轻畸重、同等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责罚倒置等显失公正现象。
(五)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1、依据应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完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对同一事实涉及不同法律规定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核签署意见,不得越权审批或代批代签。
三、法律文书制作要填写规范、要素齐全、语句通顺、书写工整(打印件字体统一)、清晰,不能存在涂改不清之处。
四、建立健全各类执法基础台帐,项目、内容要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有虚假或隐瞒的事项,台帐要由专人填写和保管。
五、对所办案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进行信息采集,各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违法犯罪信息的采集工作,并按照公安部下发标准进行采集。
第七节& 执法责任
一、巡警特警在执法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或因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巡警特警支队支队长、大队长为本单位执法办案的第一责任人,支队主管领导及大队长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中队及案件主办人是承办案件的具体责任人。
三、巡警特警支队内设法制机构,是本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机构,负有内部执法监督职责。该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案件审核把关的直接责任人。各大队要确定1至2名专职法制员,各中队也要确定1名兼职法制员,具体负责所办案件的审查与监督。
四、巡警特警支(大)队都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执法责任制并严格实行个案跟踪回访倒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五、巡警特警支(大)队应当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理性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罚代处,以罚代刑。从源头上遏制随意执法甚至滥用执法权等问题。
六、巡警特警支(大)队要依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建立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建立本单位执法档案和执法民警个人档案,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七、巡警特警支(大)队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以及&决策、执行、监督协调一致&的原则,建立案审委集体议定及不同意见备案制度,完善个案监督机制。
第二编& 河北省公安机关盘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盘问检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盘查概念。本规则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三、效力范围。本操作规则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的执法活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现场执法行为不适用本操作规则。
四、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本操作规则依法实施当场盘问、检查,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不受纪律处分;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不得向该民警追偿。民警违法实施当场盘问、检查,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执法主体。为确保当场盘问、检查的安全,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确因警力问题,不具备两名以上民警执行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名民警执行,但应当由治安辅助人员协助。执行当场盘问、检查任务的民警人数不影响当场盘问、检查行为的合法性。
六、执法原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适用当场盘问、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当场盘问、检查应当遵循确保安全原则,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贯彻警力占优、武器占优的查缉战术要求,充分运用请求增援手段。
使用武器和制服性警械时,应当遵循必要限度原则,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民警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催泪喷射器、抓捕网等制服效果明显、不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警械。
七、适用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于&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民警可以实施当场盘问、检查:
(一)体貌特征与通缉、通报协查、布控抓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征相符或相似的;
(二)携带的物品明显不符合本人身份的;
(三)携带物品、驾驶车辆的外部特征与有关警情通报材料中描述的赃物、作案工具特征相符或相似的;
(四)出现的时间、空间、随同人员明显不合常理的;
(五)神色慌张、行为明显不合常理的;
(六)民警出于正当执法目的,根据现场条件、嫌疑人特征、警情通报等因素,凭借职业经验从形貌、行为、携带物品、驾驶车辆、出现地点、时间及随同人员等方面判断认为对象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其他情形。
八、检查项目。检查包括对被盘查对象的人身、身份证件、携带物品、驾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相关牌证的检查。
第二章& 一般处置程序
第一节& 盘查的一般程序
民警在发现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后,根据被盘查人是否驾驶车辆的情况,分别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被盘查人未驾驶车辆的
(一)选择适当地点,安全接近被盘查人。尽量选择较为明亮、开阔、僻静、有依托的地点,取安全途径接近被盘查人;
(二)明确任务分工,采取正确站位。盘查民警与被盘查人保持1.5米至2米的距离,尽量让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民警侧身站立于被盘查人弱手侧,警戒人员侧身站立于被盘查人强手侧,保持2米左右距离,并与盘查民警保持90度夹角戒备;
(三)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依据。由盘查民警告知对象:你好!我们是XX公安局(县公安局)的民警,现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进行盘问检查,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虽穿着制式服装,但被盘查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出示;
(四)根据被盘查人的嫌疑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在盘问、检查身份证件、人身、携带物品等项目中选择必要的项目,安排合理的顺序实施盘查。
二、被盘查人驾驶车辆的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民警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被盘查人停车后,按照第一项第(三)点要求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依据;
(三)责令被盘查人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接受检查。必要时可以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四)被盘查人下车后,参照第一项第(二)点的动作正确站位、戒备;
(五)参照第一项第(四)点的要求选择必要的项目,安排合理的顺序实施盘查;
(六)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二节& 盘查项目的具体要求
民警具体实施盘问、检查各项内容时,分别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盘问可疑人员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
(四)盘问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五)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二、查验身份证件
(一)责令被盘查人请出示身份证件;
(二)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三)查验证件的内容,进行人、证对照,必要时可以使用身份识别机器或者通过电台请求指挥部门配合核实证件的真伪;
(四)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三、检查人身
(一)检查人身程序:
1、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
2、盘查民警站于被检查人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3、当被检查人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二)检查人身的相关要求:
1、检查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2、检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无女性工作人员的,应当请求增派,同时注意警戒和控制。但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3、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4、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四、检查携带物品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五、检查驾驶的车辆及相关证照
1、责令被检查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操作证);
2、查验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件和牌照。必要时可以通过电台请求指挥部门在被盗抢车辆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比对;
3、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4、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第三节& 当场盘问检查后续处理
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操作程序作出放行、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强制传唤及先行拘留等处理:
(一)适用情形: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操作程序:
1、告知被盘查人:你可以离开了,谢谢合作。应被盘查人要求,可以作必要的法律解释。
2、被盘查人提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物有损失的,告知被盘查人:你有权向督察部门投诉。
二、继续盘问
(一)适用情形:发现被盘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赃物的。
但能当场判明其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适用继续盘问。
(二)操作程序:
1、告知被盘查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要将你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请你配合;
2、将被盘查人带回公安机关;
3、带回后立即办理继续盘问法律手续。
三、口头传唤、强制传唤
(一)适用情形:发现被盘查人有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无法当场判断是犯罪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将其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操作程序:
1、告知被盘查人:因你涉嫌XX违法行为,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可以告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你口头传唤,请你跟我们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被盘查人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的,可以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带回后立即办理行政受案法律手续。
四、先行拘留
(一)适用情形:发现被盘查人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情况紧急来不及先办理刑拘法律手续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同时符合继续盘问法定条件的,也可以采取继续盘问措施。
(二)操作程序:
1、告知被盘查人:你因涉嫌XX犯罪行为,我们要将你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将被盘查人带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强制制服并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带回后立即办理立案、刑拘法律手续。
第三章& 特殊情况现场处置
第一节& 盘查前发现危险性的处置
民警在当场盘问、检查开始之前发现有下列危险情形的,分别按照下列操作程序处置:
一、被盘查对象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
(一)危险情形:民警根据现场条件、嫌疑人特征、警情通报等因素,凭借职业经验判断认为被盘查对象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二)操作程序:
1、在采取正确站位方式的同时,取出制服性警械戒备;
2、警戒人员将警械对准对象加强戒备威慑;
3、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依据;
4、先对人身进行检查,在排除危险性后再实施其他盘问检查工作。
二、被盘查对象具有较高潜在危险性
(一)危险情形:民警根据警情通报、协查通报、通缉令等材料,结合现场观察情况,判断被盘查对象具有下列危险情形之一:
1、可能携带枪支、刀具等凶器的;
2、可能系通缉、协查、布控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的;
3、可能系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的。
(二)操作程序:
1、取出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枪支),采取正确站位方式,同时喝令:不许动,警察!
2、警戒人员可以将警械对准对象进行戒备威慑,确保有效控制。使用武器(枪支)进行戒备威慑的,应当将枪口对着对象上方的天空、食指置于扳机护环之外,避免走火;
3、先对人身进行检查,同时具体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依据;
4、在排除危险性后再实施其他盘问检查工作。
三、被盘查对象具有确定危险性或者高度潜在危险性
(一)危险情形:民警根据警情通报、协查通报、通缉令等材料,结合现场观察情况,能明确判断被盘查对象具有下列危险情形之一:
1、公安机关有明确指令表明对象携带了凶器的;
2、民警通过观察确定对象携带了凶器的;
3、盘问检查前即能明确判断系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的;
4、盘问检查前即能明确判断系符合先行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二)操作程序:
1、喝令:不许动,警察!同时迅速制服对象;
2、现场警力不足的,先以警械武器进行戒备威慑,确保有效控制,并立即请求增援,待增援力量到达后再行制服;
3、制服后先对人身进行检查,消除危险性。对象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立即上铐;仅符合上述第(1)、(2)种情形之一的对象,经检查发现并未携带凶器的,不得继续使用手铐;
4、具体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依据;
5、报告局指挥中心。
第二节& 盘查中发现危险性的处置
民警在盘问、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危险情形的,分别按照下列操作程序处置:
一、检查发现凶器或出现其他较高现实危险性的情形
(一)盘查民警迅速将凶器取出,置于对象不能触及、警戒人员能有效控制的位置;警戒民警同时迅速取出武器(枪支)戒备;
(二)仔细检查对象人身,确保全部清除对象身上藏匿的凶器后予以上铐;
(三)检查完毕后立即收集查获的凶器,依法扣押并置于民警的有效控制下。
二、危险性提高,出现现场警力和武器装备不足以确保盘查工作安全实施的情形
(一)立即中止盘查,迅速请求增援;
(二)同时迅速取出武器(枪支)加强防卫警戒;
(三)原盘查民警加入防卫警戒;
(四)原地待援,待增援警力到达后处置。
第三节& 对象逃跑的处置
民警在当场盘问、检查的准备及实施过程中,遇有对象逃跑情况的,应当根据对象的嫌疑程度、警力状况、现场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采取追踪或者追缉措施。追踪追缉按下列操作程序处置:
一、对象徒步逃跑的
(一)警力、武器占优势时:
1、对象为1人的,立即进行追缉;
2、对象虽为多人,但同方向逃跑的,立即进行追缉,并迅速取出制服性警械或武器(枪支)警戒,注意相互策应。但在未遭到攻击时,不得仅因对象逃跑即使用警械武器;
3、对象为多人且分散逃跑的,集中警力保持同一方向追缉,同时报告情况,请求增援。但分散追缉警力仍占优势的情况除外;
4、对象被追缉停下的,民警应当手持制服性警械或武器(枪支),责令其保持有依托双交叉、展臂式站姿或者无依托双交叉跪姿,在排除危险后实施盘查缉捕。
(二)警力、武器不占优势或是否占优势难以预判时:
1、立即请求增援;
2、对象为一人或虽为多人但同方向逃跑的,待援过程中集中警力保持一定距离进行追踪,并迅速取出制服性警械或武器(枪支)警戒;
3、对象为多人且分散逃跑的,集中警力保持同一方向、一定距离进行追踪,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并迅速取出制服性警械或武器(枪支)警戒,注意相互策应;
4、对象逃跑过程中停下但对象人数、武器仍占优势的,采取外围控制措施使其不便逃脱,并保持距离等待增援警力到位后进行盘查缉捕。
二、对象驾车逃逸的
(一)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二)现场警车数量占优势的,开启警灯警笛先行驾车拦截;
(三)现场警车数量不占优势的,开启警灯警笛,驾车紧跟其后,不得强行超越拦截,待增援力量聚集后共同实施拦截;
(四)在人流车流拥挤、实施追缉拦截可能造成无辜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先驾车追踪,随时通过电台报告位置,待被追缉车辆驶入较为空旷的路段时再实施拦截。不立即实施拦截可能产生更严重后果的除外。
第四节& 盘查遭拒的处置
民警在实施当场盘问、检查过程中遭到拒绝、阻碍的,分别按照下列操作程序处置:
一、被盘查对象自称因未带证件(证件丢失等)拒不出示身份证件的
(一)先实施其他盘问检查项目;
(二)经其他项目盘问检查能够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放行;
(三)经其他项目盘问检查尚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要求对象自述身份情况及家庭情况,并通过电台请求指挥部门核实;对象提出由其亲友在短时间内将其身份证件送达现场的,可以准许其在现场等候;
(四)不能排除嫌疑且不能当场证实身份的,以&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为由带至就近的派出所继续盘问。
二、被盘查对象采取吵闹、言语纠缠、反复追问盘查理由及依据等方式拒绝接受盘问、检查的
(一)告知被盘查人:现重申一次,我们现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你进行盘问、检查,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行为不服,你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但现在你必须配合执法;
(二)被盘查人仍拒绝接受盘问的,告知:你的行为已经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请跟我们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三)被盘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的,告知:请你配合执法!如果继续拒绝接受传唤,我们将依法对你强制传唤!
(四)被盘查人仍拒绝接受传唤的,视警力状况立即将其制服、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五)现场警力不足的,应当立即请求增援;现场民警原地待援、加强戒备控制。
三、被盘查对象及其同伙采取辱骂、向民警吐口水等方式公然侮辱民警,或者以威胁方法阻碍盘问、检查的
(一)可以视情先行口头警告:你的行为已经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配合执法,否则,我们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二)被盘查人仍不停止上述行为并接受盘问、检查的,告知:我们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请跟我们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三)被盘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的,按照本节第二项第(三)、(四)、(五)目规定处置。
四、被盘查对象及其他人员采用推搡、拉扯等轻微暴力行为阻碍盘问、检查的
(一)迅速退后、保持距离和站位格局,加强戒备,同时可以视情口头警告:不许动(不许过来)!你的行为已经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配合执法,否则,我们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二)不听从警告,继续上前推搡、拉扯的,告知:现依法对你进行传唤!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的,按照本节第二项第(三)、(四)、(五)目规定处置。
五、以踢、打、摔、勒等方式徒手袭击民警、暴力抗拒执法,尚未危及民警及治安辅助人员生命安全的
(一)口头警告:不许动(放手)!
(二)警告无效的,迅速以催泪喷射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予以反击、制服;
(三)制服后立即上铐、搜身,排除危险后带至公安机关;
(四)予以先行拘留,并立即办理立案、刑拘法律手续,或者先按照行政程序办理。
六、遭到持械、持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攻击、多人围攻等严重暴力攻击,危及民警、治安辅助人员及其他公民生命安全的
(一)条件允许时,选择适当时机请求增援,但实施下列步骤不以请求增援为前提;
(二)表明身份并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同时使用直接、明了的语言发出口头警告,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暴力行为,并应当尽量让犯罪行为人有机会服从命令;
(三)犯罪行为人不听口头警告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鸣枪警告;
(四)经鸣枪警告无效的,依法开枪射击。条件允许时,尽量避免射击要害部位,但不立即击毙不足以消除危险的除外;
(五)来不及口头或鸣枪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
(六)遇有下列情况,不得开枪射击:
1、发现对象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除外;
2、发现对象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1、对象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八)制服后,立即上铐搜身,同时报告指挥中心;
(九)民警用枪射击造成任何人员伤亡的,都应当及时抢救,并保护现场;
(十)增援警力到达后,将对象带至公安机关予以先行拘留,并立即办理立案、刑拘法律手续。
第四章& 设卡盘查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地、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巡警防暴总队负责解释。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九、《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集会游行示威法》
十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十四、《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十五、《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十六、《中办国办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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