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未来的机器人国家首脑是否是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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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律让法院废了------- 结合我的错案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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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 发布在
&&法律让法院废了------- 结合我的错案论依法治国&&&&亦文&&&&&&日,收到了检察院的不予监督决定书。终于,我的这件极其简单却又复杂到遍历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司法机构的小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总算画上了句号。想到这个始于2011年的小案件,竟然会拖延3年多时间,浪费本人无数精力与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最终结果却只是终点回到了起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切等于0,除了浪费人力物力大量社会资源之外,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法治的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纠正当事人行为错误,平抑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至少目前在我这里荡然无存!不得不说,这个结果完全出乎了本人意料之外,令人不得不面对中国的司法而唏嘘慨叹、大跌眼镜!而面对如此司法系统,中国依法治国的国策又如何能够避免纸上画马的悲剧而落到实处呢?&&一句广泛流传的笑言:法律让法院废了!过去没打过官司的时候,看到它只当是社会上的侃大山。但是当我真正遭受单位违法处理,以致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公正公平与威严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却在法院助纣为虐、带头有法不依,逼的老百姓除了学当李自成以外再无路可走的事实面前,才终于感同身受地彻底认识到:“法律让法院废了”这七个已经变得面目狰狞可怖的大字绝不是调侃,而是全国老百姓打官司的血淋淋的切身感受与结论,是对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司法中枢部门--------法院现状的真实写照!同时也是中央依法治国国策大力推行多年,却收效甚微,反而呈现出越治越乱,越来越需要维稳,社会越来越难以稳定,群体事件此伏彼起,甚至爆炸案频发等社会乱象的根本症结所在!因此,它也必不可免地成了如何有效落实依法治国国策的破解密码与钥匙,成为执政党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长治久安的画龙点睛之7字真言。&&&&一、调离失败,却被单位借机非法停薪停职,强迫待岗待调直至剥夺退休权利&&&&说起我的案件,事情其实很简单,一起由本人工作调动失败而引起的再简单不过的人事争议案。不过,我也没想到,它竟然会成为投向我国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一小块试金石。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它在我脑海中激起的汹涌波涛,的确是空前绝后的。&&本人于1994年10月向就职单位提出了一份急就章的调离申请,并很快得到了单位的口头同意并给定了调动期限。可惜调动很快(约10日内,在单位给定的调动期限内)出现意外而失败了。我及时向单位报告了调动失败的事实,并提出继续上班的要求。因仅有一纸调离申请书,还未及办理任何调动手续,从而我的一切关系当然也未发生任何变化,所以按照国家干部管理政策的规定与要求,本人只需继续上班,则此调动事件就成为过去时,一切照旧了。然而未尝想,单位却以“岗位未保留”等为由,将本人强行停职停薪,同时强求本人必须找新单位调走!包括国家按人头发放的本人与孩子的副食补贴以及孩子的独生子女费等非工资款项在内,都从1994.11开始由时任综合处长签字代领了。所以至此,事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已经不是我要调离,而是单位借我调离失败之机强行将我停职停薪,同时强迫我下岗待调了!&&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原因当然很简单,就是未与单位领导搞好关系的缘故。只不过出于对自身工作能力的自信与个人自尊心,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本人当时也就没有接着去做复岗的进一步努力与申诉等,按法官的说法,等于是默认了单位的决定,直接按单位要求去寻找新接受单位了。&&但完全出乎我预料的是,找工作这种事,机遇可遇而不可求,本人虽已竭尽全力,但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接收单位,以致竟然到退休年龄也未能调走!这期间,本人再三要求复岗上班,但始终未能得到批准。也曾请求单位协助找新工作,甚至请求提前退休也均未见回应。所以,本人就在这种“既不让上班又调不走”的两难局面中进退维谷、受尽折磨,“待调与待岗”直到退休日(其过程与买股票从浅套演变到深套80%以上的过程很有相似之处)。&&1999年,迫于生活压力,本人曾向单位去信提出把本人关系转至街道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单位与人才市场等均不发放此金),但此信犹如泥牛入海,杳无回音(后来从一审证据中才知道,这是被具体经办人时任综合处长扣住不办的结果)。但对于本人来讲,自己申请调离的责任自此全部尽到了,可以说是做到了仁至义尽。单位不办的责任,与本人无关。&&到达退休年龄之期,本人按国家干部政策及时递交退休报告。因为本人始终未能调离,人事档案关系等当然仍在单位,按国家干部政策当然仍是国家在编专业技术干部,到点退休理所当然!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是令人目瞪口呆!&&单位首先以本人“系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后来几经交涉、仲裁等波折,单位终于自认:从未对本人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从而等于自认原有的“系自动离职”结论是伪证,但同时又给出了新的结论与答复:认定本人自日提出调离申请之日起,就已与单位解除了人事关系,从而不再是单位的员工,因而当然不可能为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换句话说,即单位以本人的调离申请书为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并由此而把本人从一个在编国家干部质变成了城市无业人员,并由此而非法剥夺了本人的退休权利!这一点,的生效司法文书:“京海劳仲字[2013]第6408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就是铁证。其中明确记载单位的认定与决定:本人“l994年10月l2日申请调离,即申请辞职,双方人事关系于当日解除”。&&就这样,本人仅仅由于一次调离失败,首先被单位借机强行停职停薪待岗待调而丢了饭碗,然后要求关系转街道领取失业金又被扣住不办,接着又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条件下,被单位解除了人事关系,从一个具有事业编制的国家专业技术干部、高级工程师质变成了一名城市无业人员,至今连一丁点儿社会保障都没有。说白了,就是定要置本人于死地而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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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12 &&
&&&&二、单位不予本人办理正常干部退休的决定于法无据,严重违法违规&&&&从以上事情经过与事实不难看出,本人之所以会有如此遭遇,当然完全是单位目无法纪、无视国家干部管理政策而我行我素、胡作非为的结果。国家为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干部专门制定了辞职与辞退规定,为防止打击报复还立法特别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单位不能处分或辞退专业技术人员。而本人调离失败,完全是干部工作调动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合理合规,为国家干部政策法规所允许,因而单位根本无权拒绝我调动失败后的复岗要求!而且单位当时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人机制,根本没有施行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制,从而根本没有定员定岗一说,何来“岗位未保留”?至于本人的调离申请书,作为个人书写的材料,根本就不可能具有解除双方人事关系的任何法律效力,比如本人的退休报告就办不了退休。而单位实施处理,也根本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始终未按法定程序通知本人,本人自始至终毫不知情,从而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如此偷偷摸摸的决定与处理根本无效。&&&&再退一步讲,即使本人当时确实没有接着立刻向上级申诉复岗要求,而是按单位要求去寻找新工作了,从而相等于默认了单位在我调动失败之后的非法停职停薪待岗待调处理决定,但这也丝毫不能改变单位的决定与处理违法违规之本质!当然,单位非法剥夺本人为国家辛勤工作几十年而应得的退休生存权利,就更是毫无根据之胡作非为了。所以,单位不予本人办理正常干部退休的决定与处理,是完全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肆意妄为与毫无疑问的违法违规。因此,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与“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理所当然要由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与责任,并依法赔偿给个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恢复本人作为一名国家在编专业技术干部、高级工程师的一切合法权利,这才算是完整的体现法律尊严的法治结果。&&&&因此,当单位新任法人建议本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问题时,本人也就毫不犹豫地接受了。因为从未打过官司的我,此刻对于力推依法治国国策的国家法制还是满怀信心的!因此,就以1999年单位未办理本人关系转街道的辞职要求为诉讼请求,在辖地海淀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承担其不办理原告辞职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三、法官庭审走过程,糊弄百姓于股掌&&&&不知道本人有幸还是不幸,有生之年竟然还牵扯进了一起官司。不过,这对于从未打过官司的我而言,也算是一件前所未有的新鲜事,本人也由此产生了通过“以身试法”,实地体验一下我国的依法治国效果的想法。象毛泽东说的那样:“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而也正是通过这个“大姑娘上轿----头一回”的案子,本人此生竟能遍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然后再到人民检察院的全部司法机构,经历了一次完整的打官司经历。这也算是一笔人生经历的意外之“财”吧!&&&&随着一审开庭,本人的打官司经历正式拉开了帷幕。虽然从未进过法庭,但本人庭上感觉还是好奇新鲜感多于紧张。之前也看过一些庭审的电视与录像,庭上唇枪舌剑,严肃、激烈而又有秩序。不过,我的庭审过程与录像所见,却是完全大相径庭。&&&&首先,审判长一上来就以“起诉书格式不规范”为由,把本人诉讼请求主体“判处被告承担其不办理原告辞职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这句话给咔嚓掉了。这样,本人的诉讼请求就剩下了具体的补发生活费退休金等金额要求,却没有了原因,似乎与无理取闹无异了!所以,法官的倾向性一开庭就已经表现的肆无忌惮了。&&&&由于本人毕竟首次上法庭,不熟悉庭审程序与纪律,因而也犯了一些发言小错误而被审判长警告:不得我允许,不得发言。所以后面就只能静等审判长允许了。结果法庭质证与辩论阶段,竟然被剥夺了发言反驳的机会,始终没有得到发言允许,都是审判长在提问“这是真的吗”、“有这事吗”,我只能、只需选择回答“是、否”,“有、无”就算完了。因此,对于证据,除其真实性之外,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全无发言反驳机会。在我还等着法庭辩论发言的时候,没想到审判长宣布说他们还有会,很忙,就退席了,庭审就这样结束了。我准备的材料根本没有机会用上,想说的话根本没有机会讲。大声喊住记录人员,结果答复,你可以写好交上来,效果一样的。而这就是我在堂堂国家模范法院海淀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次庭审的真实过程。&&&&从法官的庭上表现,其实我已经预感到结果恐怕早就内定了,剩下的一切都只不过是走个形式而已。而已经变成没有原因的我的诉讼请求,只是更加证实了这一点罢了。想到这些,为了最后再抗争一下,我找到审判长,要求恢复诉讼请求原貌,但审判长严厉回答:你以为庭审是开玩笑,谁想加就加呀?直接拒绝了。不得已,我只能找纪检监察部门与庭长申诉。几经波折,总算是恢复了诉讼请求的原貌,但由此也当然不可避免地进一步得罪了审判长。他向我抱怨,说我搞得他很被动,有事应当找他直接谈。可我当初找的就是他,是他断然拒绝了。且开庭就说格式不规范而删除诉请主语的始作俑者就是他,不过现在改回去的还是他!为什么又不说不规范了呢?所以,对比电视上庭审及其当事人的细致陈述、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法庭质证与辩论,我所经历的庭审纯粹就是一个糊弄原告的有名无实的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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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43 &&
&&&&四、法官阴损狠毒、暗箭害人断绝诉讼路,检察官一丘之貉,指鹿为马大肆混淆是非&&&&实际上,由于本案事情本身简单清楚、证据确凿,所以除非作伪证,也没有什么好辩论、审理的。单位的代表与法官其实也都很清楚这一点。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情,除了作弊,单位根本没有胜诉的机会!因此,单位也就势在必行、必不可免地走上了作伪证的道路:对单位以“岗位未保留”等为由,非法强制我停职停薪与待岗待调的决定只字不提,还反咬一口,信口雌黄把我说成是“自动离职”。&&&&而正是基于单位捏造的这样一个伪证(在后来我对于“自动离职”所申请的仲裁中,单位因拿不出证据,不得不自认伪证:主动承认没对我做过自动离职的处理),一审法官终于山不转水转,找到了颠倒黑白、扭转乾坤的妙计:实体审理没空子可钻,那就从审理程序入手,最终以单位的主张为据:1、本人系自动离职、2、下海办公司(此公司乃是本人挂名兼职,1998年吊销营业执照不复存在,与本人1999年的辞职根本不可能有关)等伪证为由裁定:原告日申请调离之后与被告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并非人事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驳回起诉。就这样,法院通过在司法程序上做手脚的办法而把原告挡在了案件实体裁决的大门之外。单位则藉此继续违法违规,不为本人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并且这个裁定阴损狠毒,暗含两大恶毒效果:&&&&1、虽然无凭无证不敢明说,却暗喻双方截止于就解除了人事关系!因唯有如此结果,双方才可能“在之后”再不可能发生人事争议。但裁定书毕竟没载明理由,使得当事人也就有口难辩驳了。&&&&2、断绝了我今后再与单位就人事争议提起仲裁与诉讼并胜诉的可能性。因为法院已裁定:“之后的双方争议都不是人事争议”。&&&&而这恐怕就是我向监察纪检申诉从而得罪了审判长的代价!&&&&单纯的我当时并没有认清楚一审法官的这一阴损险恶真面目,所以后来又接着提起了两次仲裁与一次诉讼,结果不出一审审判长所料,都以生效裁定:“之后的双方争议都不是人事争议”为由而予以驳回了。紧接着的几次上诉,申请再审、监督等,各级法官如同心有灵犀、早有默契,结论全与一审一致,全部驳回。案件实体,始终未获审理与裁决答案!至此,我的打官司的道路也终于亮起了红灯:此路不通!我也这时才算真正了解与明白了一审裁判长的阴损狠毒与暗箭害人手法之老到。让你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明知道自己有理有据、合法合规,可就是没有说理的地方!明知道法院裁定的主要事实“之后的双方争议都不是人事争议”完全无凭无据,仅是一审法官的个人认识与审判长的答复:“我们认为不是”,从而根本就是信口雌黄、于法无据,但官官相护,上诉至各级法院都是同样结果:维持原裁定。&&&&更有甚者,北京市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书则以单位“向原告发放工资截止至1994年10月,日原告申请调离,之后未到单位工作”为由,判定“双方争议并非辞职、辞退或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这不是典型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指鹿为马、官官相护吗?&&&&是我申请调离失败不错,却是单位非法将我停职停薪,强迫我待岗待调,并非我个人不想上班,所以“之后未到单位工作”完全是单位的非法决定造成的,当然理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后果,与本人何干呢?再退一步说,难道待岗待调者就没有辞职权利吗?依据那条法规说待岗者“要求关系转街道”就不是辞职从而不是人事争议呢?并且,到1999年本人为生活所迫,提出关系转街道的辞职要求之时,我的人事关系一切正常运转,只不过是工资、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费等一直被时任综合处长签字代领而已。一个国家在编技术干部即使待岗,此时提出人事关系转街道,这难道不是辞去工作、解除双方人事关系的要求吗?怎么就不是辞职了呢?与1994年10月即已终结的调离失败又有何关系呢?为什么非要偷换概念把1999年的关系转街道辞职要求偷换到早已完结的1994年的申请调离上去呢?且单位也明文坦承:“申请调离即申请辞职”(单位其实只需要一个司法依据,以便上下都好交待,这也是人之常情,不难理解。用单位新任法人的话来讲,就是“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办”。但偏偏法院就是死活不肯给出这个司法依据), 也就是说,单位也承认,即使1994年的调离,那也是辞职!那么检察院又是依据那个事实与哪条法规判定我不是辞职了呢?可惜这已经是司法程序的最后步骤,虽然无凭无据,但检察院就这么决定了,就算你有理走遍天下,可又到哪里去讲,又有谁听呢?&&&&本人诉讼请求仅仅只是起诉单位1999年不办辞职的相应责任,并未牵涉其他。但检察院决定书(其实,各级法院也都一样)却:&&&&1、对本人针对1999年关系转街道辞职的诉讼请求避而不谈,反复东拉西扯与诉讼请求无关的1994年早已失败完结的调离,把相隔近5年原本毫不相干的两件事混为一谈以偷天换日、指鹿为马,并歪曲事实,故意不提责任人而把单位不准本人上班(却并未解除双方人事关系)所导致的本人未上班的结果拿出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2、对本人监督申请书中所指出的结论:“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枉法裁判与冤假错案”。该决定书始终装聋作哑,没有给出只字片语的说法或结论;&&&&3、对本人监督申请书中所指出的结论:“原裁定超出诉讼请求”,也即对于法院裁定之后所有的双方争议不是人事争议,从而远远超出本人仅针对1999年辞职争议而言的诉讼请求范围这一事实,也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总之,对于本人既有事实又有法律准绳依据的结论全部避而不谈,反而东拉西扯、指鹿为马,偷换命题、混淆是非!为什么要这样呢?说到底,无非是同病相怜,因而就是要官官相护,包庇纵容法院的枉法裁判,谋取同行小团体权益罢了!所谓的监督,其实只不过徒有其名的走过程,实乃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一丘之貉而已。至于百姓的生死存亡,与其自身又有什么利害关系呢?为什么要去管呢?&&&&至此,通过这些涉及个人生死权益的“尝梨子”打官司经历,使我总算对我国的法制与“依法治国”的现状、弊病、隐忧、改革前景等,有了触及灵魂的切身体会与实践经验,对依法治国国策之必须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及应当采取的司法改革政策、策略与技术等,都产生了一些不吐不快之感。因为都是事关个人生死存亡的切身体会,事情都是真实经历,所以,对有效落实依法治国国策的参考价值应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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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成了橡皮筋,依法治国何处寻?&&&&按常理说,本案事实如此简单清楚,相应法规也齐全明确,单位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也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从而它只能算是没有任何疑难点的小案一桩,司法机构也应当没有任何难办之处,只需依法裁决即可结案。其实,这也是对国家法制信心十足的我,当时心态的真实写照。本人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虽然法律知识十分欠缺,只能算是懂个皮毛,但仍是信心十足地作为当事人,自己直接上阵去打这场貌似十分简单明确的官司,就是为此。&&&&但问题是案件本身简单,我国的司法腐败却不简单。因此,一个原本仲裁就能解决的小成本简单案件,由于司法部门的尸位素餐、不负责任、相互推诿、渎职失职以及法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竟然能够一直把案件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法院又把球踢给了人民检察院,以至于一个如此简单易决的小成本案件,必须历经国家从下到上整个司法机构与流程,浪费了数倍甚至数十倍之人力物力之如此巨大的法制资源,最后却依然未能取得任何实质结果,没有得到任何案件实体裁决结论,当事人依旧不得不在“非人事争议从而非法院受案范围”的司法前置程序裁定中备受煎熬!&&&&因此,官司打到后来,其实早已经不是本人与单位之间的是非曲直问题了,而是变成了本人与仲裁、一二再审三个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等整个司法系统打官司。而本人唯一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让司法机关给出一个具有明确是非结论的实体裁决答案!但我国的法院、法官等司法人员,偏偏就有这本事:虽然原告有理有据,事实俱在,法规明确,但就是司法前置程序都让你过不去,从而把你挡在司法判决大门之外!就如一审裁判长在一审裁定“非人事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之后对我的疑问:“依据那条法规判定非人事争议?”的答复:“我们认为不是”!也就是说法官只需一朝权在手,便可把令来行:“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这就是法院最后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规定的司法基本原则,实际上已经荡然无存!法官就是有法不依、我行我素,当事人又能如何?&&&&任何当事人,都会理所当然不服一审法官如此葫芦僧所判葫芦案。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我通过网络终于找到了国家人事部的相关文件。但当我把人事部文件中明文规定的白纸黑字,在再审上诉审查过程中展示给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时,法官的回答立刻就让我变成了一头雾水从而必须马上补课的法盲:“这是法律吗?这是部门规章,我们只作为参考”。换句话说,人事部颁发的辞职辞退规定及其与中组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所有法规,都让法官和法院给直接作废了!在法官面前,它们只不过是一堆可有可无、任意裁量的废纸而已。如果法官有需要,当然就可以“参考”利用它们营私舞弊、为己所用,而如果法官想包庇推诿或另有所图,那它们就是一堆毫无用处的废纸!不过,我还是很感激这位法官,正是他给我上了打官司必不可少的关键一课,让我懂得了我国法规目前特有的一个特殊性质:橡皮筋!&&&&虽然在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平头百姓的常识中,国务院部门制订的法规当然是全国有效的法律,但在法院来看,这些只作为参考的部门规章只不过是一些可以随意抻量长短的橡皮筋罢了,完全可以削足适履、各取所需:需要就拉长,不需要就缩短,反正就是参考,一切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利益随意裁量!因此,出现各级司法部门统一口径,法官“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这样的司法闹剧与悲剧,也就理所当然、毫不奇怪了。因为法官的个人观点能够大于部门规章!法官一句“我们认为不是”,就可以高于人事部的所有规章的法律效力!因为既然部门规章只是参考,那法官当然就有权不予采纳!而司法实践中的这个法律橡皮筋性质,显然是依法治国国策的一大内在缺陷与绊脚石!连司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都不一致,如部门规章对仲裁院有效,对法院却只是参考,从而依法仲裁的合法结果,法院都完全可以推翻不认账,那么这不是在司法部门之间人为制造矛盾吗?法规法律的尊严何在?依法治国又如何能够有效落实?&&&&其实,本人的错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因为按照人事部文件“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范畴,那么本人无论调动还是关系转街道,都因为必然要解除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从而理所当然属于人事争议范畴。但法官一句:“我们认为不是”就能够一锤定音为“非人事争议”而把本案驳回了,人事部文件的明文规定在这里形同废纸,毫无用处。当然,这也是本人所在单位能够底气十足、有恃无恐,敢于有法不依、任意妄为的原因所在吧:&&&&我起诉单位,其实就相当于民告官,同样为官的司法部门会抻量法规让你小小草民胜诉而得罪其他“官”吗?最终结果证明还是单位有先见之明与老谋深算,终于还是应了那句老话: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权别进来!尽管已经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则与封建王朝的衙门没有本质区别。所以,当你亲耳听到法官赤裸裸的直言不讳:我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不是为人民服务的!确实也就用不着大惊小怪了吧?!&&&&不过,这位说实话的诚实法官大概还是忘了更基本的自然规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恰恰是要得民心以维护自身的统治,从而要把那些危害阶级根本利益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否则,这些害群之马“一个个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惩治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毛泽东)”!到时候养痈成患,改朝换代,你可就损害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必不可免地要成为统治阶级眼中的罪人了!所以,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及时为统治阶级清除害群之马,有效维护底层人民的基本权益,“毋闸其所居,无压其所生,夫唯弗压,是以不压(老子)”,从而有效避免“民之不畏畏,则大畏将至矣(老子)”而丢掉政权的恶果,完成执政党自我完善、自我免疫、始终保持健康机体、蓬勃朝气与生命活力的任务,这才是真正为统治阶级的根本权益着想并能为之有效服务的统治阶级机体中的优秀免疫细胞!&&&&当然,由于“退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老子)”,自身也必能获得相应的回报:“不以其无私欤?故能成其私(老子)”。但象现在这样反其道而行之,为了小团体利益与个人那丁点儿私利而枉法裁判,置百姓之死活于不顾,则等于是在替统治阶级伤害民心,损害其执政基础,那么有一天从统治阶级的座上宾沦为阶下囚,也就是必不可免的结果了!无需大惊小怪,仅仅只是时间问题。所谓“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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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法不依、置法律于形同虚设的法官,就是导致依法治不了国的毒瘤&&&&总结整个打官司的历程来看,一个简单明确的事实与结论,就是各级法院连同检察院,步调出奇一致,裁定结论始终如一,真是无愧于上阵父子兵,打虎亲兄弟。无论本人怎么不服,又是如何提出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与白纸黑字,各级司法机构的法官、检查官们对这些原本法定为法院裁决准绳的白纸黑字就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换句话说,这些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全都被有法不依的法官们给作废了,完全形同虚设,根本没有任何作用!它们加在一起的法律效力,比如人事部、中组部、总政治部的联合发文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等,还抵不上一审审判长个人一锤定音的一句话:“我们认为不是”!案件就此定性!就不是人事争议!再多的法律条文也终归无用,从此案件永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于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而言,一审审判长个人的这一句话,实际上就已经决定了他生死存亡的最终命运!随你之后再怎么证据充分、法规明确、耗神费力翻着跟头上诉折腾,随你国家如何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国策,当事人就象孙悟空入了如来佛的手心,除了被压在审判长的五指山下,再不存在别的出路与命运!&&&&什么叫做枉法裁判、求告无门?什么是老百姓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为什么毛主席会说“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我遍历中国所有司法机构的打官司经历与最终结果已经给出了最好的证据与证明!正是它告诉我们:在中国这块人治历史源远流长、历经孔孟之道2000多年“三纲五常、尊卑分明”的社会意识形态统治的国土上,依法治国谈何容易?!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依法裁决举步维艰,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早已是全国燎原之势,绝非那个当事人那件案子的个别问题。这还是在首都北京,在全国模范法院海淀人民法院,已经都是这样的结果了,要是在那些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又会怎么样呢?想一想都让人不寒而栗!&&&&怪不得在法院经常会听到这样的问话:你法院有人吗?原因就在于有人就能胜诉,有人就什么都好说,甚至可以反败为胜。而无人呢?就象我这样,完全公事公办,一切按照法定程序走,那么虽然铁证如山,虽然法律法规白纸黑字给出了必然胜诉的明文规定,却依然只能败诉,依靠法律依然维护不了自己最起码的合法权利,甚至无法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与生命!而也正是这样的结果与结论告诉大家:&&&&我好赖还算个高级知识分子,总算还懂点法制皮毛,自己没钱但还有知识自己去打这场官司,却最终还是无法逃脱一审审判长的五指山!要是文化不高、无权无钱的普通劳动者也是自己公事公办来打这场官司,那么其结局自然不言而喻:必败无疑!因此,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结论实际上已经自己跳出来展现在大家眼前了:在当前中国这块大地上,按照公事公办的司法程序,一个普通人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百姓,如果自己打官司的话,就是再有理有据,大概也是永不可能胜诉的!除非你背后有人!因为归根结底,中国至今依然未能彻底摆脱与打破权大于法的人治社会结构的桎梏。统治中国达2000多年的孔儒之“克己复礼、三纲五常、修齐治平”等级制学说所导致的官本位等级社会结构与社会意识形态依然根深蒂固,无孔不入,已经融入到了这种环境下出生的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里,甚至给其潜意识都打上了烙印!而更令人遗憾的一点则是,这一切无可避免地就是中国法官产生的土壤与人才来源!要想彻底改变法官们的这种潜意识,让他们能够符合现代依法治国的资质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审判一丝不苟,其难度之大,比李白的“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慨叹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吧?!&&&&按照辩证唯人主义的历史观,人,才是人类社会的本体,因而没有足够多的现代化的中国人,也就不可能产生足够量的现代化法官,当然也就无法量变到质变而产生真正能够落到实处的现代化依法治国!包公式“清官”当然多多益善,但把希望寄托在永远只能是少数的包公式“清官”身上的法制,只能治标而无能治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包公之后的大宋朝依旧难逃改朝换代的覆灭下场,就是明证。这才是问题的本质与最后根源。因此,中国的依法治国国策要想落到实处,目前完全可以说是万里长征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前景虽然光明,但依然任重而道远!借用孙中山先生的一句话来总结,即: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七、国家公务部门小团体利益化,公务职权私人化,司法成为谋私工具&&&&本人这一个小小案件,作为投在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一小块试金石,就象混沌理论中的那一只亚马逊丛林中的蝴蝶,它从海淀劳动人事仲裁院飞到基层海淀人民法院,又飞到中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飞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甚至飞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落到北京市检察院,遍历了整个司法程序。只是它能否为我们的依法治国国策带起更大的飓风,使得依法治国实践中再向前有力跨进一步,现在当然还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却是肯定的,即它麻雀虽小却五脏俱全,已经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大大的问号!比如,本人与法官、法院并无任何私仇,那么为什么他们却会如此不令而行、整齐划一的有法不依甚至作废法规而枉法裁判呢?原本一件小事而已,依法裁决如探曩取物,是最简单易行的解决问题的直接办法。但是“大道甚夷,民甚好解(老子)”,为什么他们放着大道不走,偏偏要如此绞尽脑汁、设计陷阱、推诿搪塞、大费周章地走岔道,阴损狠毒、失去人性地置老百姓生死存亡于不顾,而必欲将案件推至法院实体裁决大门之外而后快呢?难道他们不懂得司法机构作为“吞噬”社会病毒细菌,作为国家、社会与执政党机体的基础免疫机制的功能与巨大作用?不知道如此不顾百姓死活、断绝百姓生路的普遍做法,就相当于机体的免疫机制失灵,终将会使执政党被社会病毒细菌所侵袭而逐渐衰弱、失去民心,迫使老百姓不得不去学当李自成,从而最终会断送他们为之服务的统治阶级与执政党的前途与生命?&&&&在本案的历程中,按照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7日内决定立案与否,但是我的一个立案申请却拖延了4个多月之久才得到答复。期间我当然不可避免地无数次反复找法官以及立案庭庭长催促,却从交流谈话中得知身处一线的基层法官其实也很难:&&&&1、法官也是人,也要吃饭睡觉,养家糊口,总不能24小时连轴转吧?&&&&2、就这一个庭,积案5万多份,法官也没多长脑袋,总得一件件处理吧?就是一天处理100件,这5万多份要多长时间?&&&&不难看出,法官所言也都是实情,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不是机器,对他们而言,法官也只不过是一种养家糊口的职业而已。至于司法机构作为吞噬社会病毒、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机体免疫机制的本质与功能,与普通老百姓一样,这根本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他们管不了那么多。因为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实际上也只是老百姓中的普通一员罢了。区别仅仅在于社会分工不同、谋生职业不同而已。因此,他们首先要为自身的生存负责,首要考虑的因素当然只能是自身的切身利益。这就是社会现实。&&&&如此一来,上述问题的答案就非常简单了: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个人进而小团体利益第一,也就成为必不可免的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了。以此为出发点的话,也就很容易理解我与法官并无私仇,却死活要被违法推出案件实体审理大门之外的原因了。毕竟案件当事人双方:1、本人所在单位是有一定权力的厅局级单位,2、而本人一介布衣,无权无势,那么选择得罪谁于己、于小团体有利?如何作才可以给自己减少可能的麻烦,还可能落个人情以备后用?也就是说如何做才能对自己、对小团体利益最大化?这个二选一的选择题不难给出答案吧?&&&&换句话说,即只要于我与小团体有利,当然是能推则推,能滑就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老百姓爱死爱活,是否会加剧社会矛盾,是否草菅人命,老百姓走投无路、被逼无奈是否会铤而走险等等社会问题,一切的一切,又与我何干?一句话,只要不影响个人与部门小权益,&&&&就一切阿弥陀佛烧高香万事大吉了!天塌下来有高个儿顶着,我怕什么?&&&&所以,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司法部门以及法官等司法人员,这个本来担负着平抑社会矛盾、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政体正常运转的国家职能部门,在一党执政条件下,同时还担负着执政党自我纠错、自我完善、自我吞噬入侵病毒细菌,以保障政党肌体健康与生命活力的机体免疫机制,实际上已根本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了,而是已经质变成为一种个人与小团体利益第一的谋生职业与部门。因而司法部门小团体利益化,法官等司法人员公务职权私人化,司法职能沦为谋取个人与小团体利益的谋私工具,也就是无可避免的了。&&&&所以,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庭审蒙骗不太懂法的老百姓而走过程,枉法裁判;对于事实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王顾左右而言他,瞒天过海,偷换概念混淆是非,指鹿为马而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替换为一纸空文,如我仅针对99年辞职事件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反复被各级法院替换成了针对94年的申请调离事件的审理,再以调离不是辞职为由而把案件排除在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之外;一事当先,先替自己打算,国家明文发布的法律法规被法官明目张胆作废而沦为一纸空文,如一审裁判长根本不屑于国家“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明文规定而以言代法的一锤定音:“我们认为不是”,……所有这些我所亲历的司法恶果,竟能公然大行其道,其实也毫不奇怪。因为在当前几乎无官不贪的社会大气候条件下,法院也不可能成为世外桃源,而身处黑染缸中的法官,即使真想洁身自好当包公,也不可能对司法腐败完全免疫,无法进黑染缸而不染黑。反正在我打官司的整个过程中,就没有碰到过一个把老百姓的生死存亡放在第一位、为百姓排忧解难的青天法官!都是一开口就带有明显的偏袒倾向性,一听话音,一听法官问话语气就知道胜诉无望。事后事实证明,果然不出所料。比如一审,开庭第一件事就是以格式不规范为由去掉了我的诉讼请求主语。事后的结果证明,无论我如何抗争,如何向监察纪检部门投诉,全都无济于事,最多走走形式罢了!因为败诉的结果恐怕之前早已内定。&&&&事情分析到这里,大家已经不难看出,正是由于仲裁、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徇私舞弊、推诿不作为与枉法裁判,才把一个仲裁就能解决的小问题、小案件,扩大发展成了遍历整个司法系统却仍未能解决的大事件。也正是因为司法部门与法官的推诿不负责任,才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积累激化,使得法院、检察院与信访等众多部门人满为患、矛盾不断升级而不堪重负。且若案件在未来仍得不到正确处理消化,那么矛盾必然还会进一步升级,也许会真的演变成杀人、爆炸等社会大案,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国家历年维稳,投入越来越大却越维越不稳,而造成这一切恶果的幕后真正推手,恰恰就是因为作为实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抑社会矛盾的力量与政党机体免疫机制的司法机制的基本失灵,导致社会公平正义荡然无存而造成的!因此,当前真正破坏社会幸福和谐、制造社会大案与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推波助澜者或推动力,不是那些走投无路、被迫铤而走险甚至玩儿命的案件当事人,而是不断、持续、大量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关!正是它们这些原本应当是依法治国国策的实践、推动与执行力量的国家职能部门,反过来蜕化变质成了依法治国的最大阻力与破坏力量而导致的必然恶果!当然,在执政党领导一切的大局下,司法部门有时身不由己,无能独立办案,也是它们起不到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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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特色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电脑法官与机器人执法&&&&大家都知道邓小平著名的猫论:“不管白猫黑猫,能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在纠正“四人帮”“宁要社会主义的草”等谬论时曾经发挥了无与伦比的拨乱反正威力。那么猫论到底正确与否呢?答案其实很简单:有条件正确!也就是说,猫论也不能无条件使用,否则就会变成谬论而造成社会危害。那么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也很简单,就是不能损人利已、危害社会利益,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不能违法违规!这个条件就是它的适用底线。所以,任何社会成员,与猫论一样,无论其如何特殊、非常,其行为都必须有底线,而法律法规,就是任一社会成员的最后行为底线!突破这个底线,就必须依法受到惩处,从而使其违规行为得到规范与纠正,重新纳回到社会正常运行轨道上来。否则,人人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那必将国之不国、天下大乱。所以,法律法规及相伴随的依法治国策略,作为国家政体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与平抑社会矛盾的纠错机制,作为执政党自我完善、消灭混入体内的细菌病毒的机体免疫机制,已经是现代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结构组成部分。因为无论多么健康的生命体,只要没了免疫机制,或者免疫机制被破坏,那么留给它的也就只有一条出路了:死亡!因此,中央大力发展推行依法治国国策与战略,这不仅仅是完全正确的,而且已经成为国家现代化与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然而,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与国策固然是对症下药的灵丹妙药,但是,再好的药,再精妙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合格的法官等司法者将之落实到治病救人与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抑社会矛盾的实处,那它终究也只能变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根本不可能解决社会中的任何实际问题。因此,与毛泽东所言之“政治路线制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一样,法律制定之后,司法人员就是依法治国的决定因素!因此,采用什么政策与策略遴选出合格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同时有效淘汰那些已经蜕化变质而不合格的法官等,就必不可免地成了全面、真正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与国策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任由那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腐败法官等司法者,就象寄生虫一样附着在国家法治体系上,成为阻碍与破坏依法治国战略国策的一个个毒瘤,放任他们在司法过程中个人私利第一、完全不顾国家与人民权益的毒副作用随便释放,以致化简为繁、变少为多,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火上浇油、助纣为虐,致使社会矛盾不但得不到有效平抑,反而不断人为积累与激化,使得国家法制运营成本几倍几十倍的大幅增加,甚至到了难堪重负的地步,造成司法机构越来越膨胀,天天维稳却越维越不稳,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后果,那么依法治国就永远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国家的法制体系也迟早难免崩溃的结局,而多朝交替制的改朝换代周期律,到时则将会不请自来,再一次呈现出它的巨大威力!&&&&由于打官司过程中,我不可避免地要频繁接触多级司法机构,因而不可避免地耳濡目染了很多司法实际案例。身在最高法院门前的一字长蛇阵中,看到了许许多多来自农村基层的上访告状老百姓,衣衫褴褛、满脸沧桑者也为数不少,甚至有人身陷轮椅,有人三九天天寒地冻,露宿街头等,却依然不屈不挠,有人告状竟然超过了30年之久。相比而言,我自己的问题虽然仍未解决,从而也是他们中的一员,但总是不由自主的悲从中来:难道这就是我们天天喊在嘴上的的依法治国?怎么会是这样一种情景?其实很多案例,原本都是始于小问题,只是由于腐败法官等执法者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才导致小问题变大、久拖不决,最终导致问题发展严重到了难以解决收拾的地步。所以,老百姓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与矛盾,实际上已经不是解决原有的诉讼标的问题,更多地则是在寻求起码的司法公平与公正。换句话说,司法腐败,已经取代了老百姓的诉讼标的,成为横亘在案件当事人与依法治国国策面前而急需解决的头号问题。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保持反腐高压态势”,这确实抓住了社会主要矛盾,深得人心!大多数人也都对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的反腐势头、政策与政绩一致称赞,毕竟这是照耀着我们自己的未来出路的一丝曙光。&&&&不过,要治标但更要治本,归根结底,还是必须要尽快找到能够根治这些司法恶疾的系统性道路与解决方法,如此才可能以最快速度消除那些腐败司法毒瘤的罪恶毒副作用,才可能真正釜底抽薪、化繁为简与快速解决积案,有效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化解一字长蛇阵,消除社会戾气,有效平抑社会矛盾,最终把依法治国的国策有效落到实处。到那时候,社会不维自稳,幸福和谐社会也将自然变成现实。&&&&而治标又治本、能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国策的系统性方案,客观上确实存在着一个简洁又有效的办法,那就是换人!即用能够法律至上、严格执法、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一丝不苟的合格司法人员,全面取代那些尸位素餐、以法谋私、蜕化变质、枉法裁判的不合格甚至犯罪的司法人员。如果法官个个都是包青天,又何愁依法治不了国?&&&&这样,问题最终就归结为怎样落实依法治国国策的决定因素:遴选合格的司法人员上面了,即:采取什么样的政策与措施,才能遴选出大批的合格司法人员?&&&&就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依靠一两个包青天式的人物,那只能治标不治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现在需要的是足以替换整个司法界的不合格司法人员的一大批“包青天”!那么,又从哪儿去找这么多的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呢?&&&&从“辩证唯人主义历史观”(见附1)可知,人类社会终将通过社会福利主义制度发展到新人类社会,而达到这一目标的唯一手段则是:“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所带来的人工生产的全面自动化成为现实而使人工劳动力成为多余”!也就是说,摆在我们面前,铁面无私的大批合格司法人员,其实也容易找到,那就是:大力推广机器人法官或电脑司法人员执法!&&&&在“深蓝”电脑国际象棋大师已经战胜人类冠军而所向披靡的今天,研制能够准确司法、公正执法的电脑法官,显然已经不会是多难的高精尖科学技术了。而研制一旦成功,则要多少就可以复制多少,全面取代一线司法人员则仅仅就是个政策问题了。所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铁面无私、一丝不苟的机器人法官,终将为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国策,开辟出一片史无前例的新天地!&&&&应该说,这是我国目前最简单、最有效且能大大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解决人工司法人员存在的所有缺陷的有效依法治国的唯一出路与方法。其最大优点就是一劳永逸的杜绝了司法腐败,且法官个个都是真正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当然,起步阶段当然肯定会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肯定会有一定的错案,但错案率应当不会比人类法官更高。因为人工法官断案往往受到多方面的牵制掣肘,需要瞻前顾后、顾及人情、遵从领导批示、避免打击报复等等,许多时候是明知冤假错案,却不得不昧着良心裁决,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正。而对于电脑法官而言,这些问题根本都不是问题。它完全不怕报复与得罪人,没有人情,因而做到严格、公平、公正执法,只不过是它的性能而已。且发现错案,则可以由人工纠正补救,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电脑法官的性能。&&&&对于电脑法官的裁决结果,其实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结案。如此一来就可以大大提高结案率,历史积压案件也能很快得到清理。像我这样一个毫无复杂之处的小案件,走完审理程序,前后竟然花费了三年多的时间。一个人一生有几个三年?如此审结案效率,一个海淀法院竟能积案5万多件,也就毫不奇怪了。而如此形同虚设、毫无效率的国家纠错机制,大量案件长期得不到应有处理,错误无法得到应有的及时纠正,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权益当然无法得到相应保障,那么社会矛盾还有可能不激化吗?而在积案不断增加、矛盾不断激化的趋势下,靠维稳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扬汤止沸式的措施,其结果可不就只能是越维越不稳吗?因此,象老子所说的那样:“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扬汤止沸不若釜底抽薪,彻底熄灭火源。只要大力推行电脑法官,有效落实依法治国国策,从根本上提高结案率,实现及时纠错以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源,那么整个社会自然就会象一个恢复了健康、自身的免疫纠错机制功能完善强大的生命体一样,病菌自然不能入侵,侥幸入侵者也会立刻被消灭,那么社会也就自然不维自稳了。&&&&不过,就象对待疾病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方针一样,依法治国也要采取预防为主、强制裁决为辅的实践方针。因此,可以让电脑法官上网,利用互联网让当事人第一时间就能自己网上取得电脑裁决结果,从而结果公开、透明,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还可以大大减少作弊的可能性以预防司法腐败。由于结果透明,人人都能预知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因而对那些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大大降低发案率。也许,利用现代科技与互联网,能为一党在长期执政的同时,又能及时自我完善、始终保持机体免疫机制健康而避免自腐的问题,有效开创出一条新路来。&&&&当然,普及电脑法官绝非一蹴而就之事,以现有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肯定还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种种问题,因而人工法官依然必不可少。由于我国的法制采用了大陆法系,司法工作的根本就是要求法官能够“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执法,因而对法官的个人要求,德才兼备当然是首选,但这样的人才求之不得的时候,选人必须以德为先。否则,有才无德的法官就成了高智商枉法裁判的执法犯法源泉。比如我的案例就是典型。审判人员竟然把自己的丰富司法知识、经验与个人才智,用于打击报复与枉法裁判,给初次打官司、对司法懵懂无知的当事人暗中下套,竟能在没有丝毫证据的情况下,完全罔顾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所欲为地把无关的某时间点作为裁决点,从而断绝了当事人此时间点以后再起诉的一切可能性,把案子做成了一辈子有效、到死也翻不了身的绝后之绝案!暗箭伤人,用心如此阴损歹毒,这就是有才缺德的不合格法官的本性、本相与典型,必须依法尽快清理出司法队伍,以免其继续为非作歹、枉法裁判、阴谋设陷、害人害己。同时,本人也迫切希望能够“以身试法”:成为中国特色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首例电脑法官审理与裁决错案的原告当事人,甘愿作为依法治国的试金石,实际检验国家机器的纠错机制与执政党的自我完善免疫机制到底效能如何。如果这样一个小错案,都始终无法得到纠正,那么结论自然不言而喻。就象一个病人,其自身的免疫机制已经衰败到连个小病菌都无法阻挡消灭的地步,那么他的未来命运还需要猜测吗?&&&&不过,本人的如此遭遇,也给大家揭示出一个关系到社会根本从而更加令人心悸的社会事实!那就是中国立足于孔孟之道的传统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只需要安分守己、俯首帖耳的顺民或叭儿狗,而不与那些敢于标新立异、自主创新、打破传统甚至直言犯上之人以存身之地:“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胜者王侯败者贼,其实就正是传统的社会价值观的典型总结:要么你当王侯,要么你就是贼。成不了王侯,就只能俯首帖耳为奴听话。否则,就让你吃不了兜着走!这已经不单单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的问题,而是统治中国达两千多年的孔孟之道“克己复礼、三纲五常、修齐治平”等剧毒学说,对整个国家的社会意识、道德标准、人生准则等等,也即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全面渗透与毒害的恶果。&&&&因此,象我这样的人,可以力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错误,创立唯人史观、基于辩证需求价值理论的人本经济学与未来的层次本体论哲学,但在中国却要被非法停职停薪,甚至要被强行剥夺退休生存权,面临着无法生存的险恶境遇。是否中国社会就真的不需要此类敢于、善于自主创新的人呢?从民族根本利益上讲,当然不是。但在只需要顺民的社会传统面前,面对单位的传统型滥用职权,个人的抗争却是如此的蚍蜉撼树、苍白无力。因为归根结底,是此类人不相容于这个官本位结构社会的孔孟之道与尊卑分明之传统价值观。而这一点也恰恰正是孔儒学说及其社会结构的致命死穴:创新被彻底窒息了!因此,才会有了横亘两千多年不变的孔孟之道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结构之两千年一贯制之恶果,非八国联军的大炮外力轰炸不能打破。而这种结果就象一个没有生育能力从而永无新生婴儿的家庭,最终除了日薄西山、气息奄奄、朝不保夕、行将就木的结果之外,还存在其他结果与可能吗?其蓬勃生命力与光明前途又何有、何在?&&&&既然面临的社会现实如此,那我又该怎么办呢?实际上,剩下的最后一条出路,当然就是只能求助于力推依法治国国策的现代中国社会的纠错机制之国家法制了,却不知这个机制实际上只是“王侯”俯首帖耳的叭儿狗,根本不可能对着王侯狂吠,纠错就更别指望了。因此,这样的社会结构的真正纠错机制最终也就只能剩下一个了,那就是改朝换代周期律!或者说是社会矛盾激化到无法平抑之时的暴力革命催生的新的王侯与贼产生的多朝交替制。而这也就是24史所记载的2000多年来的中国历史。到这里,我也终于能够真正理解人民领袖毛泽东在1974年所做的晚年最后一件大事:批林批孔的实质了,其实就是要断根,断绝束缚中华民族与中国人灵魂的孔儒学说剧毒之根。确实,孔儒“克己复礼、三纲五常、修齐治平”之社会学说,必须彻底清除、断子绝孙!否则,一个只有多朝交替纠错机制及其产物:王侯与俯首帖耳的叭儿狗,而永不许自立自强、自主创新、打破常规、直言犯上存身的官本位社会结构,以及立足生存于这样社会结构之上的中华民族,就永远只能成为一个永无新生婴儿从而永无发展进化可能的家庭,从此再无自立于世界民族巅峰之时。而这也是为中华民族被动挨打的近代史所证实的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正是这一真理,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证实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国策对于现代中国来说,是多么的重要与必然,证实了现代中国,必须全面彻底落实依法治国的纠错机制,以用法制纠错取代传统的暴力革命下的多朝交替制的改朝换代纠错,这是中华民族能够有效实现和维持长治久安与稳定发展的唯一出路与制度保障。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这也许真的能够有效切除一党执政政体下的自腐毒瘤病灶,在已有的多党民主制与多朝交替制社会结构与发展模式之外,为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再探索出一条更理想的新路来。&&&&总之,用机器人取代人工从事社会公共事务,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凡是有条件的部门与地方,都应当大力推行。如果有一天连国家首脑都是机器人在担当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真正进入新人类社会时代了。到那时,公务员都是人民公仆,而不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老爷,才会真正名副其实,当之无愧!&&&&附录:&&&&1、论辩证唯人主义的历史观――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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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9 &&
法治不畅,社会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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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28 &&
嘿嘿,无人发言?批评赞同都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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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1 &&
麻木不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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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2 &&
&&&&此类问题,已经无法得到大家的关注。这就是中国人的素质问题。真正关于国民根本权益的问题,却无人关注。所以,中国的民主制度还在10万8千里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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