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文的任务中增加了下面哪一条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真题答案更正或解析调整(上)
03/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
&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本题题目和答案没有问题,只是原题目的解析不能看了。)
& 【原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选B、C项。注意,D情形里外国公民是被害人,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故BC当选。
【透视命题意图】
& A选项没有含金量,是为凑够四个选项的;
& B选项意在考大家是不是清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包括哪些?从中随便拎出一个来做选项,你是否能够识别出?不仅如此,如果看似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放进来,考生是否能挑出,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就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C选项意在告诉考生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现在刑诉修改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属于中级人民管辖,大家就要对哪些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稍加留心,不过,我认为命题老师不会太难为大家的,毕竟考查纯记忆性知识不为命题人所青睐。
& D选项根据原刑诉法,命题老师意在考大家是否记准确了哪一方为外国人的案件才由中院一审,根据原法条的规定,D项是个迷惑项,但是修改后的刑诉已经排除外国人普通刑事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命题人的这一思路大家要掌握。
比如,修改后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根据这一条,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就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大家要给予足够的注意。
综合本题四个选项,都是在中院管辖的特殊案件上命题,只是都具体化了。
08四川/28.下列哪一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A.M国人汤姆在G国殴打一中国留学生,致其耳聋
B.B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2500元
C.中国籍的马某在中国内地将一台湾商人打成轻伤
D.中国籍的黄某在中国大陆绑架一G国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赎金将其杀害&&&&&&&&&
【答案】ABC(原答案是C)
【原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此,A项和B项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中,黄某将G国富商杀死,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有C项中的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此,AB两项都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但是都没有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都由基层法院管辖;C项也由基层法院管辖比较明显,D项结合刑法,《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中黄某杀害人质,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不当选。
【透视命题意图】
AB两个选项都考的比较简单,只要知道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的是外国人属于中院管辖就能轻易作答。
C这个选项,考查点在两处:一是非中国内陆人为受害人,一审管辖法院是不是中院,这和03/57中的D项考查角度一样;二是港澳台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不是按外国人对待。
D项考查和刑法知识结合,哪些是考生应该知道的几种严重并且又是常见多发可能判极刑的案件。另外,还提醒大家刑诉是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落实提供程序保障的,所以,其实施离不开刑法知识。所以我们在学习其他刑诉知识时也要留心和刑法相关点的结合。
综合本题:也都是对中院管辖这一条的具体化考查。
11/23.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答案】A(原来答案是D)
【原解析】《刑诉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法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美国人杰克”是外国人,所以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杰克与赵某是共同犯罪,根据管辖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全案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新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全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也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所以全案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将中院管辖的案件和就高不就低这个司法解释相结合出题。如果把这个题目改成二者共同犯恐怖活动犯罪,就是又选D项了。
2010/2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B(原答案为A)
【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A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权申请回避。所以,B选项也错误。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后向被告人发问,题中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D选项错误。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二者的开始时间是不一样的,故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刑诉修改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都有权申请回避。所以,B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后向被告人发问,题中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C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最高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D选项错误。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是一个跨度大综合性很强的题目,题目考查了8个知识点,涵盖了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开始时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和是否有权在审判中向被告人发问;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是否独立。并且本题集法条考查与理论考查与一体,是非常好的一道题目。
06/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答案】ABC(原答案为AC)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A项中,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
第28条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律师或者辩护人无权要求,所以B项不正确。
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乙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因此D项错误。
C项中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是作为辩护人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C项正确,本题应当选择AC。
【新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诉修改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都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的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所以C项正确,这和原答案一致,只是解析依据的法条稍有变动。
该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乙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因此D项错误。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本题比2010年22题稍简单一些,仅仅考查了非律师辩护人的各项权利,但也是一道综合性比较强的题目。
辩护与代理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枪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构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主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的批准,延长侦查员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捶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89-91题。
侦查阶段嫌疑人权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电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答案】AB(答案不变,解析变)
旧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据此,AB入选。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据此,C不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力D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王诚所涉犯罪为黑社会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在5日内而不是48小时内安排会见。据此,D亦不选。
【新解析】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7条第1-4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以上3条确定AB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综合四个选项】综合考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应国家机关的义务。
08四川/31.甲、乙涉嫌共同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并致文物损毁,某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委托其弟弟为辩护人,乙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为乙指定辩护
  &&&&&&&&&&&&&&&&&&
B.法院可以为乙指定辩护
C.法院应当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D.法院可以指定乙的近亲属作为其辩护人  
【答案】A(本题属于答案不变,但是答案理由变化的情况。)
【原解析】 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据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盗窃国家珍贵一级文物并毁损的行为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行为,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新解析】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盗窃案件不可能再被判处死刑了,但是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此条,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后,在刑诉修订前,是可以指定辩护,因为这段时间,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并不适用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本题把法律援助的情形与具体案件的量刑结合考查,这意在提醒考生对刑法比较典型的处罚要留心。
这个考点在刑诉修改后,会考查的比以往简单,因为现在没有了法院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另外,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法的案件会比较多,命题老师也不会刻意让大家去记忆这个知识点,如果他要考可能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法,要么会告诉大家可能判处的刑法,要么会在题目信息上告诉大家可能判处极刑。
05/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答案】AD(原答案为D)
【原解析】该题目笼统的考察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并没有区分公诉还是自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概括的讲,两者的介入时间并没有差别。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因此,A是不正确的。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
《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4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最高法解释》33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B显然不正确。
第三,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两者都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确的。
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D是正确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行使的是辩护职能,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诉讼代理人都是在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选D。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二者的开始时间是不一样的,故A项正确。
&&BCD可以依据原解析内容。
【综合四个选项】该题一个题目考查八个知识点,分别考查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各项区别,综合性很强。只有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掌握的比较准确,对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体系架构有明确的把握,才能拿下本题。
02/18.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组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选B.
注:这个题目答案是没有问题的,依据是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哪个机关聘请的,其回避问题就由这个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但本题已经过时,因为2005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以法院不能聘请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人为其鉴定。
04/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B(本题答案没有变,但是答案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是“应当”指定辩护人,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法第26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以上两条,确定B选项正确。依据原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ACD三项都属于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但是修订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可以指定辩护人的规定。非属于公检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一律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这简化了考生掌握法条的内容。
07/67.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答案】AD
这个题目作废,理由: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故意伤害案不属于法院应当提供援助的情形,而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非属于公检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一律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所以本题题干的说法不符合修订后的刑诉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本题作废。
08/26.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答案】B (本题答案不变,只是C选项作废,理由同上题。)
【解析】《最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A项中,王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不是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类型。所以A错误,不当选。
《最高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最高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所以B的说法正确,CD的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B.
07/28.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答案】C(答案不改,但D选项题干要改。)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第7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法律教育`网原创|所以逮捕的执行权在公安机关,AD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由决定逮捕的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异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正确答案是C.
【修改D选项】D选项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所以D选项应该把最后的“或所在单位”五个字去掉。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意在提示考生公检法相互之间以及三机关内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衔接的程序规定是重点,本题对逮捕执行程序的细节进行了考查,对考生的复习能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附带民事诉讼
09/2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答案】AC(原答案为A)
【原解析】《最高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可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因此,A项正确。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因此,B项错误。
《最高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而可知,并非法院审理的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是存在例外情况的,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不能进行调解。因此,C项说法不严谨,不选。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因此,D项错误。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修改了原来的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ABD可依原解析内容。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本题四个选项是对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调解的集中考查,考查细致综合。其中C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是命题老师一种以偏概全的出题方式,现在这个知识点被修改了,但是这种命题方式大家要重视。这样的点都是在考查考生记忆知识的准确性。
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是可以调解?
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答案】ABD(原答案为AB)
【原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调解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70、172条,本题是对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案件适用范围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综合这两个法律规定可知,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A项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适用调解,正确。B项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调解,正确。C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依法不适用调解,C项错误。依据《最高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所以,D项中说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应该区分是当事人提起的还是检察院提起的,所以,笼统的说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是错误的,
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修改了原来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
ABC可依原解析内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查了刑诉中所有可以调解的案件。
03/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原答案为ABD)
【原解析】依刑诉法第120
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故选
依刑诉法第 214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故选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在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内容,本题考查了刑诉中所有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形。这意在告诉考生,复习时,单纯记住零散的知识点是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考试,前期打基础、记忆掌握零散的知识点,是为后期综合复习做准备和铺垫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如果仅掌握这些基本知识,而缺乏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也一样提高不了最终得分,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就是这样状况的生动体现。
07/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为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正确的。
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所以A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新解析】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综合考了精神病人鉴定的相关知识点,包括:鉴定机关、鉴定结论要求、鉴定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关系、鉴定结论的告知对象。像这种以一个点位线索考查相关联点的考法越来越多。
02/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本题答案没有问题,只是A选项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所调整。)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
【A项依据调整】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的处理。三个选项都出自一个条文,意在告诉考生看法条要学会分解法条包含的内容,仔细深入地掌握每一个重点条文。
04/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把涉及某一个主体的侦查情况涉及到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
解析和修改理由都同上。
08四川/75.(废题)律师提出会见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A.王某和刘某、李某共同实施的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的犯罪
B.黄某实施的数额巨大的贪污案
C.崔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D.张某、赵某实施的重大复杂的共同走私案&&&&&&&&&&&&&&&&&&&&&&&&&&&&&&&&&&&&&&&&
【答案】ACD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由此,本题中只有B项属于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的情形,ACD项都属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作废理由】以上规定因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冲突而失去效率。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意在让考生辨别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和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
侦查综合:08四川/35.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作废)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本题答案正确,只是C选项作废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据此,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只是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据此,只是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期间是计入办案期限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删除理由: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
(2004年)第五题(本题12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4.(作废)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本案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因此张某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当庭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
这一问作废,理由同06/67: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故意伤害案不属于法院应当提供援助的情形,而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援助机构提申请,所以本题题干的说法不符合修订后的刑诉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本问作废。
02/13.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
&&&&&&&&&&&&&&&&&&&&&&&& 
【答案】C(原答案为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一共有五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五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本案王华涉嫌实施的挪用资金罪并不属于以上五类案件,因此,A不正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符合该规定,为正确答案。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知识点单一,但是依据原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此考点为常规考点,但又和普通人的常规思维不一致,所以较容易出考题。
03/1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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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B)
【原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法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根据以上两条确定B选项当选。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第263条的规定,所以本题无答案。
08/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答案】AC(原答案为A)
【原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长决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A项是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长决定不起诉;B、C、D三项都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检察长决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
【新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题A项属于刑诉法第15条第1项,该题C选项属于刑诉法第17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二者都属于法定不起诉,都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所以AC选项当选。
该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即属于这种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该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该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两种选择,或者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即证据不足不起诉。
无论是酌定不起诉还是证据不足不起诉,都由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所以BD不当选。
【综合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本题综合考查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程序倒流制度(程序倒流制度被新刑诉法第173条修改了)。这无论是在以前还是以后,这道题,都能称为综合题的典型,而且是很经典的一道题目。此题可以给我们的复习指引后期综合复习的方向。
2010/3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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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A)
【原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所以选项A正确。
该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据此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照常进行审查而不是中止审查。所以选项B错误。
该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属于上级管辖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将案件退回。所以选项C错误。
该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除移送或报送外,同时还要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所以选项D错误。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第263条的规定,所以A选项错误。
BCD解析可参照原解析,都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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