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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申请中小客车注册登记的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注册登记业务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五种形式:一是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二是计算机自动选取;三是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编自选(仅限小型汽车号牌);四是互联网自编自选(仅限小型汽车号牌)(因省厅系统升级,暂停使用);五是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五)&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申请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所分或增城县所申请登记业务。
(六)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详见指南[25])。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
(五)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有底盘合格证的须提供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警用车辆及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没有发动机排量的纯电动车不用提交)。
(八)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九)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购买19座(含19座)以下载客汽车的须到小客车定编管理机构办理定编;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购买19座(含19座)以下载客汽车的须提供验资报告原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该单位不属于小客车定编管理单位的凭证。
(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未满两年的、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检且出厂后未满两年的不须提交)。
(十一)警车须提交两张《粤O粤警车辆登记业务申请表》。
&(十二)粤O号牌车辆须提交两张《粤O粤警车辆登记业务申请表》和《粤O车辆注册登记指标凭证》。
(十三)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需提交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其他机动车使用性质由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自主申报。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2)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迁入的还应符合广州市关于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属于中小客车迁入的还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办理中小客车变更的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所有人不得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如开天窗、加装大包围等。
(二)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申请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所分或增城县所申请登记业务。
(三)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改变车身颜色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注:改变后的车身颜色和图案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
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且进口后未满两年的、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检且出厂后未满两年的)。
7.销售商或制造商出具的更换整车的证明原件。
(四)申请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注: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非专用校车的应拆除或安装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或喷涂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
(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档案。
5.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6.超过检验有限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请迁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需将所有人姓名变更其他所有人姓名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6.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需提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两张机动车标准相片(相片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规格长度88±0.5L,宽度60±0.5L,圆角半径为4±0.1L,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须遮挡机动车号牌)。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3)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申请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未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营运小型汽车和大型轿车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必须重新选号,其他车辆可由现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确定是否重新选号。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号牌:一是计算机自动选取;二是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编自选(仅限小型汽车号牌);三是互联网自编自选(仅限小型汽车号牌)(因省厅系统升级,暂停使用);四是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六)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申请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所分或增城县所申请登记业务。
(七)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现所有人和原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详见指南[25])。
(六)属于中小客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到小客车定编管理机构解除定编;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验资报告原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该单位不属于小客车定编管理单位的凭证。
(九)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4)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转入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内(三十日)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超过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迁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申请中小客车迁入的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入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五)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申请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所分或增城县所申请登记业务。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档案。
(五)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超过检验有限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到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办理定编;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办理19座(含)以下载客汽车转移登记的,还须提供验资报告原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该单位不属于小客车定编管理单位的凭证。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5)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记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可将机动车再次抵押。
(三)机动车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业务。
(四)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五)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记业务请到岑村总所或各车管分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申请解除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6)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灭失的;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质量问题退车的三种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三)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四)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登记。
(五)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广州市区摩托车注销业务只能在岑村车管总所申请注销登记业务。
(六)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
(七)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上述资料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送交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灭失证明(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 [25] )。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海关出具的机动车离开中国境内的出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其出境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注: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注: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五)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六)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七)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正本,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凭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7)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使用年限标准和报废程序
一、机动车使用年限标准: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三、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四、办理报废业务的有关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二)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机动车回收企业代机动车所有人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
三、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情况一览表:
广东省华物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路233号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加禾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龙兴路自编6号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黄村三联路12号(公安边防指挥学校右侧)
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员村分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西华海军仓库19号
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购销部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西侧夏茅媒矿北面
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萧岗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八路301号
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105国道西侧
增城市金属回收公司
增城市荔城镇湘江路131号
从化市金属材料回收公司
从化市江浦街河东南路320号
花都区金属回收公司
花都区新华街107国道三华路段
番禺报废汽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番禺区沙头街北海村北津大道北6号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8)
(2012年12月版)
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一、有关规定: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
(二)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典当行代理人还需提交《机动车质押备案委托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9)
(2012年12月版)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证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外籍号牌车、中型普通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申请补、换号牌业务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标准换发号牌。
(四)代理人申请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补、换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还应交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补、换行驶证需提交一张机动车标准相片(相片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规格长度88±0.5L,宽度60±0.5L,圆角半径为4±0.1L,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须遮挡机动车号牌)。
三、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固封号牌请按受理回执标明的地址前往办理。&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0)
(2012年12月版)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车主应先通过广州公安局网上车管所(网址:),广州交警微信(微信公众账号:GZJIAOJING),广州公安微信(微信公众账号:GZSGAJ),“警民通”手机软件,电话热线(联通客服电话116114、移动客服电话12580,中国电信客服电话114)等途径提前预约,然后按时到预约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办理。
(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
6.自日起,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代理人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警用车辆及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没有发动机排量的纯电动车不用提交)。
三、办理地址: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1)
(2012年12月版)
委托、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代理人申请委托、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办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不限)。
(二)办理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交的资料:
1.《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警用车辆及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没有发动机排量的纯电动车不用提交)。
三、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四、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地址: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2)
(2012年12月版)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申请
一、有关规定:
(一)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除上述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1.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等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
2.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
3.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应为黄色。
4.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标志灯应为蓝色。
上述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110-120分贝。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正副证双面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四)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五)车属单位出具办理证明。
三、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车管分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3)
(2012年12月版)
查询车管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档案。
(二)机动车所有人只可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
(三)机动车驾驶人只可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二、所需资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二)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提交以下证明:
1.查询机构出具的公函。
2.律师执业资格证。
3.法院受理立案的证明文件原件。
4.查询机动车档案资料的,需提供机动车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查询驾驶人档案资料的,需提供驾驶人姓名及其驾驶证号码。符合查询规定的车管所予以出具相关证明。实习律师不可进行档案查询。
(三)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机动车档案的,应提供以下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详见指南[25])。
2.《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
(注: 查询单位机动车档案的,应提供以下证明: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须在有效期之内)。
2、单位委托书并盖上单位公章。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应提供以下证明:
1.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详见指南[25])。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地址见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4)
(2012年12月版)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实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三)代理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未销售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的机动车还需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属于科研、定型实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限在岑村车管总所办理)
三、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5)
(2012年12月版)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委托代理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办理的除外可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
二、所需资料:
(一)补领(含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办理地址:
(一)补领(含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请前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请前往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6)
(2012年12月版)
补、换机动车合格标志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有效期内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二)代理人申请补、换机动车合格标志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7)
(2012年12月版)
变更备案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二)代理人申请变更备案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域内迁移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一张机动车标准相片(相片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规格长度88±0.5L,宽度60±0.5L,圆角半径为4±0.1L,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须遮挡机动车号牌)。
(二)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的,还需提交一张机动车标准相(相片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规格长度88±0.5L,宽度60±0.5L,圆角半径为4±0.1L,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须遮挡机动车号牌)。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指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手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8)
(2012年12月版)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
装置的变更备案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需要到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二)代理人申请变更备案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属于加装的还应当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办事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见详见指南[25])。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19)
(2012年12月版)
非广州市号牌的营运货车备案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非广州市号牌的营运货车长期在广州市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广州市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在广州市备案满一年后的营运货车可以向广州市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时车辆需符合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有关规定,车辆管理所需对车辆进行查验并从机动车左前方和右后方各拍摄一张能反映整车外观的机动车照片。
(二)代理人申请变更备案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见详见指南[25])。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20)
(2012年12月版)
重打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二)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备案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办事业务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辆刑侦检验通知书,属于在被盗抢期间,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改变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资料和发还证明。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21)
(2012年12月版)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不超过三个月的外国机动车。
二、所需资料: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中文的还应当出具经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经公证的中文翻译本。不能提供的应在核发地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中方组织或接待单位联系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22)
(2012年12月版)
核发校车标牌
一、有关规定: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公安交通管理车管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二)代理人申请校车标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校车标牌领取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广州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六)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得校车运行方案。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23)
(2012年12月版)
换领校车标牌
一、有关规定: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车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到检验合格标志后,可申请换领校车标牌。
(二)代理人申请校车标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校车标牌领取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校车使用许可。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24)
(2012年12月版)
补、换领校车标牌
一、有关规定:
(一)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车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二)代理人申请校车标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校车标牌领取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校车使用许可。
(六)交回未灭失、丢失及损坏的校车标牌。
三、办理地址:
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地址详见指南[25])。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25)
(2012年12月版)
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办理地址、
投诉咨询电话
一、身份证明: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八)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属外文登记的需提供中文公证翻译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九)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公安机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办理地址:
(一)车管总所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 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二)车管分所地址:
1.白云分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2.芳村分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之一。
3.黄埔分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海珠分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5.东山分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8号。
(三)车管县所地址:
1.番禺县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15-319号。
2.花都县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12号。
3.增城县所:增城市朱村街朱村大道东1号(广汕公路金田家具斜对面)。
4.从化县所: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
(三)安检机构地址:
1.广州市新联发展汽车城机动车检测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广州发展汽车城内左侧。
2.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500 号。
3.广州市伟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668 号北区A 幢12-18 。
4.广州市天河安利汽车检测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教练场正门。
5.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广州天河五山华南理工大学内。
6.广州黄花机动车检测站: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8 号。
7.广州市园林水荫机动车检测站: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610号之三。
8.广东东盛机动车检测站: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34 号之一。
9.广州市安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蚨617 号。
10.广州交通集团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32号首层。
11.广州市外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工业大道北55 号。
12.广州怡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8 号。
13.广州市海珠区安海汽车检测中心:广州大道南号。
14.广州市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 号。
15.广州市黄埔姬堂机动车检测站: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自编2403号。
16.广州广保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金桥路8 号。
17.广州碧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广路183 号。
18.广州市奥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增槎路机动车检测站):增槎路广州电缆厂侧。
19.广州芳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区鹤洞路12-8 号。
20.广州大昌行喜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293号之二。
21.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走马岗1号。
22.广州市翔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机场路向云东街自编576号
23.广州市东泰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社区鹤龙一路18 号。
24.广州市普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园中路383 号三元里经典市场检测区。
25.广东粤旅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站:广州市白云区新广花路石马路段39号
26.广州嘉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白云大道南 号广州嘉德汽车会内自编PA105 号。
27.广东粤港安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590 号。
28.广东广物汽贸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 号(广东汽车市场内)。
29.广州市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老庄英豪街5号之一首层
30.广州保兴车辆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九路3号之三自编101房
31.广州番禺汉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英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庆盛村市南路北侧1419号。
32.广州市桥北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九比村九比围广珠东线西侧
33.广州市集威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大道(东边村路段)。
34.广州市农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17 号。
35.广州市花都区松园里摩托车检测站:花都新华松园里大华三路东侧松园市场北。
36.广州市龙口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 国道小布村路段。
37.广州市必高飘峰汽车检测站:广州市番禺区105 国道大石段643 号。
38.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机动车检测站:广州市番禺区石基罗家清河东路北63 号。
39.广州番禺西环机动车检测站: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环路158 号。
40.广州骏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183 号(物通汽车城内)。
41.广州粤安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屏叉道侧(511495)
42.增城市安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增城市荔城镇狮尾路2 号。
43.广州市亚飞豪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东增城市107国道广深高速新塘出口处。
44.增城市摩托车检测站:增城市荔城街园圃路莲翠街1 号。
45.广州市荔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增城市新塘镇沙埔银沙城开发区。
46.增城市新塘机动车检测站:增城市新塘镇东华村牛角岭。
47.广州从化河东南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从化市环市东路106号。48.广州从化小海摩托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从化市环市东路106号。
四、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
1.车管总所、分所统一咨询电话:020-条线人工接听,3条语音查询,办公时间:9:00-17:15)。。
2.番禺县所:020-。
3.花都县所:020-。
4.增城县所:020-。
5.从化县所:020-。
(二)投诉电话:
1.广州市公安局:020-110。
2.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020-。
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020-。
五、办公时间:
(一)总所: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15;星期日:9:00―12:0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分所: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星期日:9:00―12:0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番禺县所: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站周日不对外办公)
(四)花都县所: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星期日:9:00―12:0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站周日不对外办公)
(五)增城县所: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站周日不对外办公)
(六)从化县所: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站周日不对外办公)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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