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租了一房间给b住.后a和b在房间内吸毒,到底是谁容留吸毒罪量刑标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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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头),男,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登记入住福安市城南街道鹤山东路XX号华美达宾馆XXX房间,并支付每日120元的住宿费。5月20日下午,阮某甲、陈某乙、张某甲陆续到达XXX房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提议,并出资200元让陈某乙购回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并容留阮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冰毒。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容留阮某甲在XXX房间内吸食剩余的少量冰毒。当晚23时许,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等物。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起,被告人陈某甲登记入住福安市城南街道鹤山东路XX号华美达宾馆XXX房间,并支付每日120元的住宿费。5月20日下午,阮某甲、陈某乙、张某甲陆续到达XXX房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提议,并出资200元让陈某乙购回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容留阮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冰毒。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容留阮某甲在XXX房间内吸食前一日剩余的少量冰毒。当晚23时许,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查获吸毒工具小塑料封口袋八个和自制溜冰壶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在华美达宾馆XXX房间查获吸毒工具塑料封口袋带八个、自制溜冰壶一个。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日晚,福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侦查中发现城南街道华美达宾馆内有人吸毒,并抓获XXX房间内的被告人陈某甲,查获塑料封口袋八个,溜冰壶一个。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日,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4、福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用甲基苯丙胺进行尿液检测,陈某甲、阮某甲、陈某乙、张某甲等结果均呈阳性。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甲于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500元。6、本院(1999)安少刑初0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未成年人陈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7、证人阮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日晚8点,阮某甲、陈某甲在华美达宾馆XXX房间内烫吸了前一日陈某甲放在玻璃管中的冰毒,之后阮某甲躺在床上休息,陈某甲在玩游戏,11点多张某甲来XXX房间,10分钟后三人被公安民警查获。日中午,阮某甲到华美达XXX房间找陈某甲玩,之后,陈某乙、张某甲陆续进来,陈某甲因为游戏输了,就提议弄点冰毒吸食,大家都同意了。因为陈某乙有贩毒人员电话,陈某甲出200元让陈某乙购买毒品,过了一会陈某乙就将一包重约0.5克用塑料封口袋装的冰毒放在电脑桌上,还随手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溜冰壶。之后四个人在房间内烫吸冰毒,傍晚时张某甲先离开。吸食剩下的冰毒,陈某甲分出一点放在玻璃管头中,说吃点再吸。XXX房间是陈某甲登记的,住宿费也是陈某甲付,陈某甲已经住在这个房间快1个月了,在陈某甲登记的XXX房间内吸毒,陈某甲没有收取费用。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甲在华美达宾馆中和陈某甲等人吸食毒品好几次。日下午,张某甲到该宾馆XXX房间玩,当时陈某甲、阮某甲、陈某乙已经在房间内,陈某甲提出弄点冰毒吸食,由陈某甲出资200元,让陈某乙购买冰毒,陈某乙购买0.5克冰毒回来并制作了溜冰壶。之后四个人轮流在房间吸食冰毒,当天傍晚张某甲先离开,其余三人还在房间内。5月21日晚上,张某甲再到XXX房间,看见桌子上还剩下吸食冰毒刚烧的锡纸等物,大约10分分钟后公安来查房,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被查获。陈某甲将房间提供给我们吸食毒品是没有收费的,而且毒资也是陈某甲提供的。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华美达宾馆XXX房间是陈某甲出钱登记住宿的,陈某乙要吸食毒品的时候就到那个房间找陈某甲一起吸食。日中午,陈某乙去陈某甲住宿的XXX房间,当时阮某甲也在,不久后张某甲也来了,陈某甲提议弄点冰毒大家一起吸食,因陈某乙可以购买到毒品,陈某甲就出200元,由陈某乙购买了0.5克冰毒之后,并由陈某乙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溜冰壶,该四人就在房间内烫吸冰毒。10、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笔记簿证实:陈某丙是华美达宾馆经营者,该宾馆对入住的客人有进行登记,陈某甲从5月1日到5月21日都登记住宿在XXX房间,每天房费120元。1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甲于2014年4月底开始住在华美达宾馆,5月份开始都住XXX房间,房费每天120元。在华美达宾馆XXX房间,陈某甲提议并出资200元,由陈某乙联系并购买冰毒,买到冰毒后由陈某乙用矿泉水壶和吸管制作吸毒工具,在该房间的阮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和陈某甲一起吸食冰毒。当时吸食剩下的冰毒,于5月21日晚上,由陈某甲和阮某甲在该房间继续吸食完毕。12、福安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日对城南街道华美达宾馆XXX房间进行检查,查获一个自制溜冰壶和八个小塑料封口袋,口头传唤陈某甲、阮某甲、张某甲。13、现场照片证实:华美达宾馆及其XXX房间内的现场情况。上述事实,有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支付毒资购买冰毒,并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一次三人和一次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吸毒工具小塑料封口袋八个和自制溜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缪 启代理审判员  雷华龙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武敏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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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承租人将所租的房分租给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多次在其租住的房内容留他人吸毒_百度知道
承租人将所租的房分租给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多次在其租住的房内容留他人吸毒
承租人李某从房东刘某手中租得一套三室一厅房子,后在租赁期间李某将此套间的其中一间房分租给张某,张某租得该房后多次容留其朋友利某、骆某等人在其分租的这间房内吸毒,最早的承租人李某每次均在场并一起吸食。请问李某是否够成容留吸毒罪?
来自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承租者把其中一间房子转租给次承租者,承租者对此房不要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吗?
有管理义务,涉嫌行政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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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非法持有毒品罪,陈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雷,无职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日刑满释放。现因赌博、吸食毒品,于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转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下午,被告人陈雷用朋友赵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本区藏龙岛开发区高新六路“7天连锁酒店”1108号房间,并提供“麻果”2颗供吴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后被告人陈雷又用赵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该酒店1208号房间,并先后邀约陈某、向某、朱某、梅某等人到该房间内打牌。期间,被告人陈雷分别向陈某、朱某各提供“麻果”1颗,向向某、梅某各提供“麻果”2颗,并容留上述人员在房间内吸食。直至次日11时许,被告人陈雷等人先后在该酒店1108号、1208号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现场检测,吴某、陈某、向某、朱某、梅某的检测结果均呈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后公安人员在1208号房间中的麻将机抽屉内及被告人陈雷的身上查获玻璃瓶装“麻果”84颗、铁盒装“冰毒”1袋。经鉴定,上述“麻果”、“冰毒”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2.22克。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雷向公安人员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人员在本区藏龙岛开发区“凤凰花园”小区门前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许昌艮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陈某、梅某、吴某、朱某、向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治安检查记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及被告人陈雷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雷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还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行。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雷予以处罚。被告人陈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其辩解:我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经审理查明,日下午,被告人陈雷以朋友赵某的身份信息登记,住入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九凤街18号的“7天连锁酒店”集团武汉光谷大道传媒学院店1108号房间,后留其朋友吴某在该房间住宿,并向其提供“麻果”2颗在该房间内吸食。此后,被告人陈雷又以赵某的身份信息登记,住入该酒店1208号房间,先后邀约陈某、向某、朱某、梅某等人到该房间内打牌,并分别向陈某、朱某各提供“麻果”1颗,向向某、梅某各提供“麻果”2颗在该房间内吸食。次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陈雷及陈某、向某、朱某、梅某、吴某、卢某先后在该酒店1108号、1208号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雷及吴某、陈某、向某、朱某、梅某、卢某的检测结果均呈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后公安人员在1208号房间中的麻将机抽屉内及被告人陈雷的身上查获玻璃瓶装“麻果”84颗、铁盒装“冰毒”1袋。经鉴定,查获的“麻果”84颗、“冰毒”1袋,共重12.22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雷向公安人员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凤凰花园”小区门前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许昌艮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公开举证、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初,我就在江夏区藏龙岛高新六路“7天连锁酒店”(即“7天连锁酒店”集团武汉光谷大道传媒学院店)内开过房,并和陈雷他们打过麻将,当时我以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VIP卡,所以陈雷他们要是去玩,就会以我的身份证开房。2月17日下午,我和陈雷、陈某、向某等人在江夏区藏龙岛高新六路“7天连锁酒店”12楼一个房间内打过麻将,晚上我有事就离开了。当时是谁开的房我不知道,但房间是以我的身份证开的。在2月18日,我就听说陈雷他们因打麻将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了。被抓之前,陈雷他们陆续在该酒店打了上十天麻将,每次都没有刻意由哪个人去开房,他们去玩就报我的姓名,因为我在那里办有VIP卡,开房会便宜些,至于房费是从每次打麻将的“缸子钱”中提取。我只知道他们用我的身份证开房打麻将,但不知道他们在房间内吸毒。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大约两年前在丹水池打工认识了陈雷,一直有电话联系。日下午3时到江夏区藏龙岛长咀“7天连锁酒店”的,因为我到武昌上班,由于时间较早,就给朋友陈雷打电话,他叫我过来玩。我联系上陈雷后,就花50元钱从武昌宏基汽车站打的,到长咀“7天连锁酒店”门口后,陈雷把我接到1108号房间。日凌晨零时,陈雷给我吸了两颗“麻果”,没有收费。吸毒工具我进去时房间里就已经有了,不知道是谁放进去的,工具是用塑料瓶和吸管做成的水壶。吸“麻果”时就我一个人在长咀“7天连锁酒店”1108号房间吸食的。我是一个人在1108号房间玩电脑,大约在日11时,被警察带到1208号房间的,当时我看见我认识的陈雷在跟其他的人打麻将,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房间里还有几个吸壶。我被警察带到“7天连锁酒店”1208号房间后听到警察说“蹲下”、“低头”,然后就对每个人搜身,不知道从哪搜出一个类似装糖的铁盒子,里面有什么东西我不清楚。我没有在1208号房间赌博。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日晚8时许,我受“疯子”邀约到藏龙岛长咀社区“7天连锁酒店”1208号房间与陈雷、向某和另二个不认识的男子打麻将,一直打到2月18日凌晨3点钟,朱某也来到房间打牌,中途房间内还有人进进出出。打到凌晨3点钟时我吸了1颗红色的“麻果”,中途我送小伢上学出去了一下,接着又回到“7天连锁酒店”1208号房间打麻将,打到11点钟时,有个男青年进来了,没两分钟,公安的就来把我们抓了。一共有七个人被抓,公安的在现场查获了吸毒用的吸壶,还有“麻果”,我想应该是从陈雷身上搜出的毒品。除了最后进入房间的男青年外,房间里的其他人员都吸食了“麻果”,“麻果”是一起打牌的叫陈雷提供,没有收钱。我到房间里时,看到了用塑料管和塑料瓶自制的吸壶。房间是谁开的我不清楚,但是赢钱的人付的房费。同时证实,被抓的前十几天内,我还跟陈雷等人在该酒店内还打过几次麻将。每次打麻将都是谁先到谁先垫房费,然后房费从我们打麻将的“缸子钱”中提取将房费补上。每次开房都是用赵某的身份证,因为赵某有一张VIP卡,我们为了方便,就以他的身份证开房。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日早晨6时许,我正在上网,陈雷给我打电话,要我跟他打麻将,说:“现在三缺一。”后来他要一个叫陈某的人开车来接我,我就同意了。到了高新六路“7天连锁酒店”1208号房间我与陈雷、“喜子”(向某)、陈某打麻将,我们边打边吸食“麻果”,我吸食了1颗“麻果”。几分钟后,一个叫梅某的人进来了,又过了几分钟又进来一个人,但我不认识,梅某也吸食了“麻果”,用的是房间里已使用过的“麻果壶”,“麻果”是陈雷提供的,后进来的那个人吸没吸“麻果”我不清楚,打麻将打了大约3个小时,到9点钟左右警察就进来了。赌博是陈雷组织的。5、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日晚10时左右,我到高新六路“7天连锁酒店”去找朋友打麻将,到酒店后服务员告诉我,他们在1208房间。进房间后,有三个人在看电视,大约半小时后,我就提出要打麻将,四个人都同意了,我们四人边打边溜“麻果”,到18号早上8点钟左右,有一个人进来,那个人进来后就坐在床上溜“麻果”。大约又过了一个小时,从外面又进来一个人,几分钟后警察就进来了。我吸了二、三颗“麻果”,和我一起吸毒的有五个人,其他四人我都认识,但我都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我看见公安人员把搜到的“麻果”放在麻将桌上,但不知道有多少颗,也不知道是从谁身上搜出来的。我是第一次去和陈雷他们打麻将,我去时1208号房已经开好了,房费是从我们打麻将的“缸子钱”中提取的。6、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日上午9点多钟,我给朱某打电话,他说他在江夏区藏龙岛“7天连锁酒店”1208号房间打牌,10点多钟我就到1208号房间,看到朱某和另三名陌生男子在打麻将,房间中有很重的吸食“麻果”的味道,但我去时没有人在吸,只看到吸食“麻果”用的吸壶放在房间窗台附近。我进去跟朱某他们打了个招呼就在旁边看他们打麻将,看到桌子上有两颗“麻果”,就边看边用房间内的吸壶吸食了两颗“麻果。然后就到旁边床上休息了。到11点多钟的时候,听到有人敲门,我过去开门,看到一个不认识的青年男子进来,好像是朱某他们叫过来玩的,但他过来和朱某他们四个人说了几句之后就准备走的,他刚到房门口,警察就进来了。警察一进来就叫我们都蹲着,后来站起来搜身时,我看到桌子上有朱某他们几个人打牌的钱和一瓶“麻果”。我不知道是从谁身上搜出来的,但我看到警察对房间角落里面的一个男子说:“不许动任何东西。”这个男子个子不高,很瘦,说话像是流芳一带的口音。7、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日上午,我接到朋友陈某的电话,叫我到江夏区藏龙岛君和格雷斯对面的“7天连锁酒店”1208号房间打牌,我正好在该酒店附近,就过去了。我到“7天连锁酒店”1208号房间里时,看到房间里有五个人,向某、朱某、陈某、陈雷四个人在打麻将,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房间内的床上休息,我还看到麻将桌旁边的台子上放着一个吸毒的水壶,地上有吸毒用过的锡纸。我进去后跟他们打招呼之后说我不打,准备离开时警察就进来了。警察进来之后,要我们几个蹲着,就开始搜查房间,后将搜出来的毒品“麻果”和几百元钱放在麻将桌上面。我没注意“麻果”是从哪里找出来的,但我看见有警察对陈雷说话,具体说什么没注意,大概意思是说陈雷藏东西了,被警察查出来的。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日是我值班,下午3点钟左右,一个30岁左右,短发,讲本地话的瘦小个子男青年来前台给了200元钱续房费,我在登记本上做了手工前台登记,登记的名字是赵某,到了晚上六七点钟时,1108号房的客人就打电话过来说要开房打麻将,我们就把1208号房开给他们了,当时1108号房的客人没有到一楼收银台来用身份证登记开房,于是我们就在旅客入住酒店登记表上登记了1208号房的开房人是赵先生,并注明了和1108号房是同一个人。因为他是续房的,所以登记时我没有看过他的身份证,赵某是不是他的真名我不知道,他好像一直在续房,我没有见过他的身份证。因为他是我们酒店的常客,在我的印象中一直都是他在付房钱,如果房间欠费,我们前台员工一直是向这名男子索要。每次付房钱我经手的都是他一个人来的,具体有哪些人在场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我们酒店的十一楼和十二楼还在试营业中,没有进入酒店的电脑管理系统,所以是用手工登记。同时其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12号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被告人陈雷是日在藏龙岛“7天连锁酒店”开1108号和1208号房间的人。9、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102号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藏龙岛派出所送检的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壹包,净重7.84克;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壹包,净重4.38克,共重12.22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10、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藏龙岛派出所治安安全检查记录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对藏龙岛高新六路“7天连锁酒店”(即“7天连锁酒店”集团武汉光谷大道传媒学院店)1208号房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陈雷及参赌、吸毒人员陈某、向某、朱某、梅某等人抓获,并从陈雷身上和麻将机抽屉中查获“麻果”84颗,“冰毒”1袋的事实。11、“7天连锁酒店”集团武汉光谷大道传媒学院店入住登记单证实,该酒店日所订的1203号房间,日所订的1108号房间、1208号房间登记姓名均为“赵某”,与被告人陈雷供述是用其朋友赵某的身份证开房的事实吻合。12、物证照片证实,铁盒中袋装“冰毒”、玻璃瓶装“麻果”的颜色、颗粒大小、形状及吸毒用的工具。13、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证实,公安人员对被查获的“麻果”84颗、冰毒1袋、吸毒工具等物品进行了保全、收缴并已上缴入库。14、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雷及朱某、向某、陈某、梅某、吴某、卢某均因日、17日和18日在1108号、1208号房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5、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现场检验报告书及尿液检测照片证实,被告人陈雷及朱某、陈某、向某、梅某、卢某、吴某在日的尿检结果均呈MAMP阳性。16、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东开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7、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雷于日刑满释放。18、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情况说明、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雷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许昌艮抓获、逮捕,并已被移交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到案经过证实,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藏龙岛派出所通过询问1108号房间中的吸毒人员吴某后,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九凤街18号“7天连锁酒店”集团武汉光谷大道传媒学院店1208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陈雷及陈某等吸毒人员抓获的事实。2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雷的出生年月及身份等情况。21、被告人陈雷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22克,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雷关于“我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同种罪行,系毒品再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雷归案后主动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雷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丽霞审 判 员  李远全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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