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和职业软件适应性性测试如何分期分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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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处、残联:
大力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国家就业发展的整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提出,要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是人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就业困难群体中最需要扶持帮助的人群。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是适应国家整体就业形势发展的根本要求。
(二)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帮助残疾人适应就业市场变化的根本要求。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瓶颈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存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残疾人技能水平低、竞争能力差的状况,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劣势。只有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才能在供求矛盾十分尖锐的就业市场中实现就业,才能不断提升技能等级,适应就业结构性变化的要求,才能培养一大批能工巧匠,促进社会对残疾人职业能力的再认识,广泛接纳残疾人就业。
(三)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必然要求。根据就业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国家深化职业培训改革的总体要求。残疾人群体由于功能障碍、残疾类别差异和职业心理落差等特性,在实现就业的过程中,只有进行适应岗位需求的类别化培训,进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培训,进行职业心理疏导培训,进行科学的职业训练评估培训,才能适应就业市场需求,有效实现就业。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四)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要求,针对劳动力市场需要、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制。特别是要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建设,针对残疾人的需求与特性,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五)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对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实施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残疾学生等新生劳动力,协调组织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辖区内残疾人在校大中专学生,要掌握其基本情况,开展就业能力和创业培训;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残疾人,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六)稳步开展残疾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实际状况,根据岗位与稳定就业的需要,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残疾人岗位技能提升计划,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职业培训,加快提升企业在岗残疾职工的技能水平。
(七)着力推进残疾人创业培训。各地要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创业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健全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培训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通过规范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对培训后成功创业的残疾人,进行“创业明星”评选,激励残疾人创业就业。
三、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质量,力求职业培训取得实效
(八)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坚持“以培训载体建设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建立城乡“一体化”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培训新模式。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残疾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九)鼓励残疾人就读职业院校。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逐步建立起以技能为核心、以就业为目标的职业培训体制。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残疾人就读职业院校,并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职业院校依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并对设备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十)大力开展社会化培训。通过购买培训服务,协助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类别化培训和针对就业市场需求的专项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数量、扩大覆盖面。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对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各类社会机构,从师资、设备、场地、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进行指导与监管,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严把培训质量关。
(十一)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按照“统筹资源、全面铺开、夯实基础、规范服务”的工作思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统计动态管理。县级以上残联(含县级)要依托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动态监测,并与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共享相关数据,确保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保障和支持力度
(十二)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见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同时,在有关专项就业扶助工程和计划中,要将残疾人纳入重点扶助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节作用,促进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纳安排残疾人就业。严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减免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四)社会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减免培训费用。对于募集的资金,要加强监管,不准挪作他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宣传表彰
(十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残工委的协调职能,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掌握残疾人基础数据,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残疾人职业培训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制定中长期残疾人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督促和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的预算安排,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要把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强化职业培训工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电子屏幕、横幅、标语、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在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力争做到活动宣传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措施说明到位、典型引导到位,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理解和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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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日文号:吉农人联[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中提出的“对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即技术等级证书)制度”的要求,以及(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修理的人员和从事其他农业机械技术的人员,应当经农业机械化学校和有关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经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农业机械工作”的规定,为了提高农业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规范其从业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农业行业部分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吉林省境内的拖拉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均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即凡从事上述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从日起,申请从事农机维修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已从事农机修理、农机燃油系修理、农机液压系修理的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2000年年底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从事拖拉机驾驶、农用运输车驾驶、联合收割机驾驶的人员应在2002年年底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有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规定,对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按技术等级挂牌营业。维修网点的等级按技术工人持证等级比例、营业场地和维修设备等条件确定。等级标准和评估办法由省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四、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机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年检或抽查中,对维修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技术等级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提高,视情节予以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根据情况处以降级或停止营业。
  五、上述工种的培训与鉴定工作由吉林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总站(该站设在省农业厅人事劳资处,以下简称省鉴定总站)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负责本区域内初、中级工的培训、鉴定基地的布局与资格审查、鉴定计划的制定与汇总上报等,并配合省鉴定总站搞好初、中级工的鉴定和高级工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六、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保证质量,共同搞好《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贯彻落实,使我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尽快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附件:
  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以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以及《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规范其从业行为,整顿农机(田间作业、维修和运输)劳动力市场,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鉴定工种和对象
  (一)鉴定工种第一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有:拖拉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
  (二)鉴定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和拟从事上述工种工作的劳动者以及自愿申请鉴定的人员。
  三、鉴定标准
  以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进行初、中、高三个技术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鉴定。
  四、方法步骤
  农业行业部分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程序管理,即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程序、统一阅卷、统一办证、统一统计报表。
  全省工作进度计划如下:
  1.调查摸底与制定计划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7月20日前将摸底情况(各工种从业人数、工种级别以及农机维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数量)和年培训鉴定计划报到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挂靠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站)。
  2.实施培训与鉴定&1999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鉴定,200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农机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在岗人员的培训与鉴定工作;200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拖拉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3.上岗准入实施时间&日起,本文件规定的农机维修工种在全省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日起,本文件规定的农业机械操作工种在全省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即从业人员自规定之日起需持证上岗。
  五、培训鉴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工作管理申报工作由经省厅批准的各鉴定基地具体负责。申报者需到本地鉴定基地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的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原始证件。经省鉴定站确认资格后核发准考证。
  2.申报条件
  (1)经过一年以上的正规培训和一年的实习,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2)初级工连续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鉴定;无初级工资格,但从事本工种8年以上或工龄1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6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中级工鉴定。
  (3)中级工连续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鉴定;无中级工资格,但从事本工种14年以上或工龄18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2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高级工鉴定。
  (二)培训
  初、中级工的培训工作在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培训鉴定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工的培训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鉴定总站统一培训、统一征订培训教材。
  (三)鉴定
  鉴定工作由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组织实施。每期考评小组由省鉴定站和基地考评员共同组成。鉴定前省鉴定站负责发布鉴定公告、核发准考证、提取证卷及印刷。各鉴定基地负责报名的组织、考核条件的准备、考试现场的安排和管理等。
  (四)证书的发放。&&
  经培训、鉴定合格者,由省鉴定总站统一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收费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有偿服务,培训与鉴定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通知(试行)》(吉财综联字[1995]第196号)规定执行。
  七、组织机构与管理
  为加强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鉴定工作的管理,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成立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人事劳资处,负责对一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规划协调。各市、州也应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农业行业部分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安排。
  (一)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下,严格考务管理,切实在各考务运作环节上落实“六个统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主动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上述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准入、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核发、年检及挂牌营业的管理工作。
  (三)上述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的建立,申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开展鉴定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标准,提出初审意见,经省鉴定站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基地,不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考评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带卡服务。对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不准担任考评员。有关考评员的培训工作,按吉农机字[199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在鉴定过程中,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试卷传递、保管,严格考场纪律,确保鉴定质量和社会公认度。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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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的基础和意义 ………………………………………………………1
学校概况……………………………………………………………………1
建设意义……………………………………………………………………2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与目标 …………………………………………………………8
指导思想……………………………………………………………………8
总体目标……………………………………………………………………8
建设目标……………………………………………………………………8
建设思路 …………………………………………………………………12
第三部分 主要建设项目……………………………………………………………20
护理专业 …………………………………………………………………20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 ………………………………………………………45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 ………………………………………………………59
药学专业 …………………………………………………………………76
眼视光技术专业 …………………………………………………………88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105
社会服务与交流…………………………………………………………117
第四部分 实施进度 ………………………………………………………………122
第五部分 经费预算 ………………………………………………………………124
经费预算计划表…………………………………………………………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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