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格式是否可以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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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足总初步裁定穆里尼奥行为不当(图)
穆里尼奥  新华社消息 10月21日,英足总初步裁定,切尔西主教练穆里尼奥在与加的夫的英超比赛中行为不当,并允许他在24日18时前作出回应。
  在上周末4:1击败加的夫的比赛中,穆里尼奥抗议对手浪费时间后,被主裁判罚出了教练员所在的技术区域。这位葡萄牙籍主帅随后坐到了本队球迷所在的看台上,与他们一起看完了最后20分钟左右的比赛。
  穆里尼奥对BBC说:“我不知道裁判员为何阻止我继续工作,这令人感到沮丧,与球迷坐在一起并不好笑。因为你想和球员沟通,可你却没办法做到。”
  他还说,在那场比赛中,在每一次球出界或是比赛暂停时,当轮到对手去捡球或让比赛重新开始时,那个过程平均需要21.5秒钟。
  “那是浪费金钱。如果我是花钱看球的观众,我会感到烦闷。因为你花了钱是想看90分钟,却只看了55分钟或是60分钟的比赛。对我来说,那是破坏规则。”
  穆里尼奥被罚出教练席并不是那场球唯一有争议的话题。因为切尔西的第一个进球被一些英国媒体认为是犯规在先。当时,加的夫门将在禁区内用手拍球,身旁的切尔西前锋埃托奥趁其不备,用脚将球踢跑,正好踢给了队友阿扎尔,后者轻松破门。根据规则,球在门将的控制范围内时,埃托奥的那种行为属于犯规。但球还是算进了。
  对此,穆里尼奥说:“埃托奥的抢断是聪明的行为。也许裁判员错了,但是公平地讲,我不知道。在我看来,这应该是允许的,当时埃托奥与守门员并没有身体接触。”(岳东兴)
  作者:岳东兴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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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决一审法院判决无效,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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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长江之水 于
20:00 编辑
& && && && && && && && && & 二审裁决一审法院判决无效,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 && && && && && && && && && && && && &&&——网络监督下的阳光司法活动才是老百姓的希望
&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达中民终字第435号落款日期是日,可通过一审法院转到上诉人手里已经是日。是哪一个环节出的问题也不知道,这一封裁决书在达州市内转了两个月,同时知道为一审乱判把脉的一审法院副院长调换了工作,可能是领导的关心,不希望有能力的领导犯错误。对于中国的现状:我拿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咨询北京和重庆的律师,他们都知道这么明显的乱判肯定根基很深。都说要通关系,要。。。。。。我们小老百姓既不想被徇私枉法的法官鱼肉,又要为中国法律的司法公正和正义审判出力。记得2001年我随重庆市政府代表团带着我的项目参加深圳高交会被人恶意诉讼的一二审官司,学习了大量法典,深知在中国不懂法肯定会被鱼肉。那次的一审二审胜利很有成就感。对法律的兴趣已经不是简单的自保,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责任了。这次在本论坛发表的两个博文:{请求达州市人大、政协、通川区人大、政协监督通川区法院的一个不公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不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四、三十五条的法律判决,而一审法官就想看被告懂不懂法,不懂就乱判,请看一审法院的乱判}已被阅读6000多人次,《达州司法环境的水也太深了,老百姓在这里的正义能不能被主张?有点恐怖。有法好像在徇私枉法的法官手里可以不依,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可以乱用法律下判,二审法院在开庭后3个半月还不敢改判,你们说这个水深不深?》也被阅读几百次。达州的事,我本着家丑不外传的原则,就只选择了“凤凰山下”一个论坛,相信达州市的人大政协和达州市委市政府会秉公办事。结果虽不能一步到位直接判一审审判错误,纠正错误直接得到正确结果。我们有耐心等待,我们也知道法院每一年的工作成效一个是审判数量,一个是判案正确率。知道这是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的两个错误判决,发回重审,这样不会影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案的正确率。因为,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我们认为这是中院在给一审法院一个台阶下),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一审法院在第2183号审理中认定是: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因被告与诈骗嫌疑人联系承包工程事宜。于是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合伙投资承包工程达成口头协议,总投资50万元,三人各投资1/3。这是事实真相,法庭调查,原被告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都一致认定,也被一审法院以法律文书给予确认,但一审法院认定的这个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内容:
& && & 第三十条 【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一审法院认定了3人合伙关系)。& && && &&&
& && &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权利责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债务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确定了审判结果,也就是法律为了杜绝徇私枉法人员的乱判才很详细的规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原被告必须承担的责任。可是一审法院把合作责任转为借贷责任,请看一审法院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 &&&一审法院认定了三人的合伙投资关系,认定三人共同投资50万元,各占1/3份额,又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四、三十五条去审理判决,而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审理,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说轻点,一审法官不懂法,说重点一审法官在明显徇私枉法。两种情况都是国家和人民不允许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道一审法院错判的位置。给他们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们有耐心等待。也感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秉公执法,感谢达州市的论坛:“凤凰山下”,感谢达州市网友6000多次阅读给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递的信息。因为有这个论坛和达州市人大政协的帮助,才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周书记亲自过问这个案件。也感谢主审法官和民二庭庭长的秉公执法,好人就有好报。记得主审法官知道周书记很忙,还特别叮嘱我记得给法院提交的周书记提议写的东西给周书记挂号寄去一份。真的感慨:网络监督下的阳光司法活动才是老百姓的希望。如果不是因为我在重庆看全国、不是因为走南闯北几十年、不是因为网络的发达、不是因为正义的法律卫士战胜了邪恶、不是因为我们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是因为我们老百姓输不起(这两个错判就是33万元)、不是因为我们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不是因为数十年智慧的聚集(想想我那四川省青年科技奖、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的得来肯定要用智慧。一审时被告没有把打官司的事实告诉笔者,才被一审法院的别有用心法官乱选证据,肆无忌惮的错词乱判),我们小老百姓肯定现在还在哭。这么明显的错误判决都会出现,确实太可怕了。我相信我们的凤凰山下会越来越多的成为传达民意给政府的桥梁,会成为老百姓的保护神,确实网络推进民主进程,网络给我们小老百姓带来福祉。我们感受了,谢谢凤凰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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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啦,辛苦啦。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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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达州人民从我们的胜利看到凤凰山下的作用,用网络为武器,以法律为准绳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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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对公检法等机关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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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款诈骗人被网上追逃,并在最近被达州通川区公安局在大竹抓住,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就更加明显,显然一审法院的错判也更加清楚。原告必须承担错误起诉的法律风险,赔尝被告损失,一审法院的重审显然没有必要,必须尽快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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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判需要太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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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正义要靠人民来主张,阅读者是人民的一员,等待各位看徇私枉法人的不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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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到位 法院裁定不处罚企业
福州新闻网10月11日讯 闽侯县环保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程序上有瑕疵,看似小问题,却产生严重后果。日前,闽侯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份处罚决定书。
2013年底,闽侯县环保局到李某某开办在闽侯县昙石工业区内的工艺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12年投入使用,却一直没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该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3万元。
李某某拒签这份处罚决定书。闽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只得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今年5月,执法人员又向李某某留置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拍照取证。但李某某仍然不履行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闽侯县环保局向闽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闽侯县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闽侯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送达,但送达时没有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环保局虽然提供了3张相片,但无法证明把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李某某的住所。
该送达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没有依法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闽侯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闽侯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作者:陈鸿星
本文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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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裁定女性不应因怀孕遭降职 华人女性支持
中新网10月24日电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在日本,女性职员因或生产而被解雇,或在职场遭受不公对待的现象被称为“孕妇骚扰”,如今正逐渐成为社会问题。
近日,一名曾任职广岛市某医院的日本女性理疗师,就自己怀孕后遭状告公司违反《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向院方索赔。
10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裁定,“因怀孕被降职在原则上应予禁止,除女性自愿接受或存在业务上的特殊原因等情况外是违法无效的。”
对于日本最高法院做出的女性不应因怀孕而降职的裁定,在日本工作的表示非常支持。
李宝媛(化名)是一名国际商务人员,现在东京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工作。李宝媛于2009年赴日,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多。她由于工作繁忙,婚姻和家庭被放在了计划之外。
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但又怕因为婚后育儿问题失去工作。李宝媛说:“对于日本最高法院做出的这一裁定我表示很支持。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一种尊重和保护。日本政府当前大力提倡提高女性社会活跃度,使职场女性也能兼顾育儿和家庭。在此背景下,依然有女性因怀孕被公司降职的事情发生。我希望日本有关部门能够将提高女性活跃度的政策落实,真正使职场女性能够兼顾事业和家庭。”(兰君)
(原标题:日本法院裁定女性不应因怀孕遭降职 华人女性支持)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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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罕见民事裁定书,是否该再审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人民政府&
向运智,邮编:408305,电子信箱(126邮箱):
核心提示:一个涉法涉诉信访件是否有错,谁说了算和谁来认定?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规定听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导致该文件无法在各级法院执行,各级法院不按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规定听证怎么办及听证程序是什么,这是摆在最高人民法院当前突出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重视信访工作和重视有错案件快速纠错的标志:制定《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和制定《各级法院信访办法》及不执行该规定纪律责任,但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以上规定,可见信访之难。各级人民法院是否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各级法院对涉法涉诉信访件件是否有结果,
没有结果怎样追责, 最高法院纪律处分没有规定, 中办发[2009]22号文件无法在各级法院执行。
核心提示:人不应该为自己利益活着,也应该为他人活着。为他人解难,为党为国分忧也有意义和价值。提建议也是为他人活着,
为党为国分忧的标志。
说明: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代会报告赞成票不高?一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出台十几年,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信访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出台信访规定;二是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后,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实施意见,更谈不上出台制定《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了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三是基层法院成功经验未上升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部分法院试行,如陕西省法院出台的公民旁听充意见,在百度搜索题目——————关于最高法院会同检察院和司法部加快在部分法院试行咨询意见书制度,系统解决法院生效裁判申诉多及信访多建议,在百度搜索题目——————关于最高法院加速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的特急建议,在百度搜索题目——————关于最高法院明确《刑法》第313条犯罪情形彻底解决执行难,确保依法治国顺利进行等建议。这三个建议出台,最高司法机关在人代会报告至少95%代表赞成。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4)复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是一份罕见民事裁定书理由:
1.该案是一个简单的欠款纠纷,长达20多份判决﹑裁定,且至今还在基层法院,至今还在程序中,未解决问题。
&& 2.原告不敢上诉了,上诉全部发回重审。
&& 3.该案时间之长,从97年开始,至今没有结果。
4.注意黑体字。裁定书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撤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原告在此特别说明:
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原告至今在云里雾里,不知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4)复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撤诉处理,
在那里能找到依据。
&& 5.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中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在那里,为什么不引用,原告不知道审判监督程序具体条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中适用一案两案法律在那里,为什么不引用,原告不知道一案两案具体条文。
&不知道法发〔1994〕29号)对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约束力。法发〔1994〕29号)关于管辖:(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如果有约束力,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应引用法发〔1994〕29号),不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应裁定移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
&8.此案长达十一年诉讼,法制日报整版报道(2003年10月15日第三版),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反映,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反映都无法解决问题。该案只要检察院组织法学专家讨论什么问题都明白了。
& 9. 原告说明: 安阳文峰区人民法院从起诉执行,未收原告费用,执行中,被告提出安阳文峰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而收回原告手中(1996)文经初字第225号经济调解书,并告知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人民法院诉讼。原告万般无奈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人民法院诉讼至今仍没有结果,在这期间有顶尖级法学专家王利明(王利明系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律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建设部顾问、新华社顾问。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参与合同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王利明是《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并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和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写信给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益锋(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化工劳模、全国劳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在国防化工创业和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专家、全国化工科技先进工作者、全国科技情报先进工作者、市职业道德标兵等称号和新时期侨界十佳提名奖,两次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先后被载人《中国人物年鉴》、《当代中国名人大典》、《当代世界名人传》和《世界名人录》等)等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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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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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复民再字第3号
原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周周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运智,男,日出生,汉族,该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肥乡县乡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袁朝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岭,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艳斌,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清立,河北肥乡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肥乡县物资协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率奇,该公司经理。
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与肥乡县财财政局、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肥乡县物资协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肥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审理于日作出(1997)肥经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邯市经再字第1号审民事裁定书,撤销肥乡县人民法院(1997)肥经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指定我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日,本院作出(2002)复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
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不服,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2003)邯民再经字第214号审民事裁定书,
撤销复兴区人民法院(2002)复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日作出(2004)复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不服,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2004))邯市立民字第33,号审民事裁定书,
撤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4)复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周周嘉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向运智﹑余向池,
原审被告肥乡县乡财政局委托代理人李兆玲﹑赵艳斌,
原审被告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杨志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清立均到庭参加诉讼,
肥乡县物资协作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审理查明:日原审原告四川省垫江县兴达建材厂与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商贸公司签订一份硅酸盐保温材料买卖合同。12月20日在肥乡县公证处公正,原告依合同约定于日供给商贸公司保温材料80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为3200元,货款合计为256000元,由原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高书写了收条,
商贸公司已付给原告货款42000元,下欠货款214000元未付。1996年3月原审原告四川省垫江县兴达建材厂向安阳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商贸公司支付货款,文峰区法院立案后,经调解双方自原达成调解协议,并于日作出(1996)文经初字第225号经济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商贸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
安阳文峰区人民法院于日给被执行人商贸公司发出(96)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书
,限商贸公司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1996)文经初字第225号经济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当日作出(96)文执字第15号拘留决定书,依法对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葛高书拘留15天的决定,日作出(96)文执字第18号提前解出拘留决定书,同时于96年3月28日作出(96)执字第10号罚款决定书。
&& 另查明,
原审原告四川省垫江县兴达建材厂于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工商局注销,其债权债务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承担,故将原告变更为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
&& 本院认为:
原审原告与被告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商贸公司买卖复合硅酸盐垫保温材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96年3月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主持调解,
原审原告与被告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1996)文经初字第225号经济调解书,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肥乡县会计培训中心商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对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高书采取了强制措施,日原审原告四川省垫江县兴达建材厂又以同一诉讼主体,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向肥乡县人民法院,其诉讼行属于一案两立。虽本院作出裁定后,原审原告上诉期间又向二审法院呈交了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4)文民监字第2&&---2号(原告说明内容:
撤销(1996)文经初字第225号经济调解书),准允原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周周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书的裁定书一份,但此案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案件,虽说案件发生变化,但不能认定是新证据出现,所以仍存在一案两立,违背了一案不能重复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的诉讼违返了法律规定,属滥用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撤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原告在此特别说明:
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 驳回原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周周嘉镇人民政府起诉。
&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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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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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曹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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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朱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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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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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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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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