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不上荒芜星球费能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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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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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荒废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造成土地荒芜的,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土地荒芜费。
第三条 下列情况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从批准征(拨)用耕地之日起满半年未破土动工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半年闲置未用的;
(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进行专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未使用的;
(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后,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破土动工的,或经批准按建设计划分期施工的;
(二)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耕种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经营集体所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承包经营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属于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系统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派驻其系统的土地管理机构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造成土地荒芜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荒芜费:
(一)菜田每平方米二元;
(二)水田每平方米一元;
(三)旱田每平方米五角。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每平方米三分征收土地荒芜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土地荒芜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超过一年不满一年半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荒芜土地超过一年半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四倍交纳之外,原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荒芜费,从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之外,原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
发包单位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发包方逐年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荒芜费,直至发包为止。
第九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收机关交纳土地荒芜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交纳的土地荒芜费,必须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费用)或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列入本级政府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开垦宜耕荒、废地,整治现有耕地。
征收土地荒芜费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土地荒芜费征收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数额,从征收的土地荒芜费中解决。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应专户储存,每年一次转入农业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土地荒芜费的,由土地荒芜费的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处以应交费用总额5&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荒芜的土地,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继续造成土地荒芜的,应按照本办法征收土地荒芜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ICP备号
制作维护:黑龙江省信息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公滨路266号网络推广土地荒芜费和土地荒芜费是一个意思吗_百度知道
土地荒芜费和土地荒芜费是一个意思吗
哈哈 不好意思 ,写错了
应该是土地荒芜费和土地闲置费是一个意思吗
提问者采纳
从你打的这五个字上来看,应该是一样的吧。如果是这样,那两个的意思是一样又不一样的。土地荒芜的概念比土地闲置要大。土地闲置费,则意思是出让或划拨给你的建设用地,你不用,这种主要指的是国有出让、划拨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工骸递忌郛涣店惟锭隶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荒芜费首先有个特指,是耕地,最起码也要是农用地。然后出让或划拨给你,你不用,要收,再一个就是你承包来种的,你没有种,也要征收。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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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同样是“土地荒芜费”,没有区别。
天空飘来五个字儿:土地荒芜费。。。你前面后面写的都一样,有区别么??
你问的是一样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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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南一村拆迁收“荒芜费” 不交钱不给划宅基地
河南一村拆迁收“荒芜费”
不交钱不给划宅基地
10:25:19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6月13日电
(记者林嵬)河南省武陟县圪当(左边加“土”旁)店乡白庙村在村庄拆迁改造中,向每个搬迁农户征收1000元至5000元的“荒芜费”,不交钱就不给划新宅基地。
  据了解,白庙村十多年未进行村庄规划,一些村民分不到宅基地,而另一些村民则乱建私房。2003年4月,武陟县和圪当(左边加“土”旁)店乡干部组成工作队来到白庙村,宣布要落实村庄规划,清理超占宅基地。群众对此非常拥护,可工作队出台的搬迁安置收费办法却让村民们弄不明白了。
  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划拨。可工作队宣布,凡要求新划宅基地的,每户交4000元至5000元,因扩路需要调整宅基地位置的,每户交1000元。为了绕开河南省关于不准征收“宅基地使用费”的规定,干部们把这项收费起名为“荒芜费”。
  记者来到白庙村,看到一些人家残垣断壁、一片狼藉,少数交不起“荒芜费”的农民住在简易房甚至窝棚里。农民们说,干部们打着规划的幌子,搞的是强行拆迁、强行收费,最终“荒芜”的是农民的家、农民的钱袋。
  村民杨建通说:“拆迁时,干部们雇来了铲车,也不让大家看规划图,说拆就拆。”村民张富英说:“干部们头一个拆我家的房,还收了我50块钱的拆房费。”村民杨小挪家的宅基地不挡路,可干部说要想在原地住,也得交1000元。
  农民们反映,干部们收了钱,并没有给群众办事。村民杨同战对记者说:“我交了‘荒芜费’,分到一处新宅基,可这块地挡路,因怕破坏规划,我迟迟不敢起房。”记者来到杨同战家,只见除了院门口一间两米见方的小房子外,主房全被推倒。杨同战一家人住在临时搭的窝棚里,已经一年多了。
  村民们反映,白庙村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是种田,别说工业,就连手工业也没有。为了给乡里交钱,一些农民背了债。村民杨松山说:“费改税后,农民负担只有几十块,可国家还要再减税;但乡村干部们却反着来,‘刮地皮’创收,一伸手就上千元。”
  乡党委副书记张国中这样解释“荒芜费”的用途:“乡村两级大约收了10多万元,用于拆房扩街和乡里工作开支。”可群众却反映,村里新划了近600处宅基地,只要交钱,未成年的小孩也给划,收的钱远不止这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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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199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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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1998修正)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查看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荒废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造成土地荒芜的,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土地荒芜费。    第三条 下列情况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从批准征(拨)用耕地之日起满半年未破土动工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半年闲置未用的;    (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进行专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未使用的;    (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视为荒芜土地:    (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耕地后,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破土动工的,或经批准按建设计划分期施工的;    (二)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无法防止的外部因素不能耕种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承包经营集体所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承包经营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荒芜费,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属于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系统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派驻其系统的土地管理机构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造成土地荒芜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荒芜费:    (一)菜田每平方米二元;    (二)水田每平方米一元;    (三)旱田每平方米五角。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每平方米三分征收土地荒芜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土地荒芜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满半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超过一年不满一年半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荒芜土地超过一年半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四倍交纳之外,原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荒芜费,从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开始征收。荒芜土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荒芜土地满二年的,除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之外,原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    发包单位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发包方逐年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荒芜费,直至发包为止。    第九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收机关交纳土地荒芜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交纳的土地荒芜费,必须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费用)或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列入本级政府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开垦宜耕荒、废地,整治现有耕地。    征收土地荒芜费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土地荒芜费征收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数额,从征收的土地荒芜费中解决。    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应专户储存,每年一次转入农业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纳土地荒芜费的,由土地荒芜费的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荒芜的土地,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继续造成土地荒芜的,应按照本办法征收土地荒芜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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