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wifi蹭网神器器存在 而且不违法 我觉得这和偷盗没什么区别 国家禁止这个那个 怎么允许

破解CY事件迷雾之三:CY是否存在隐瞒与欺诈?          某些网友认为CY的求助帖对某些信息进行了“隐瞒”,包括最新的南都报道都这样认为,而我想问问,你们认为CY隐瞒了什么?    头发?眼镜?鞋子?照相机手机电脑房子?    OK,现在假设CY立即将这些信息补上了,还有隐瞒吗?有,绝对还有,比如:亲属家庭经济的情况      OK,现在CY把亲属情况也交待了,还有没有被隐瞒的?还有,比如:朋友同学邻居经济情况以及正在有多少个男生追求CY及追求者各自的经济状况。      如此看来,CY将永远面临“隐瞒事实真相”的指证!  ▲▲▲▲▲▲▲▲▲▲▲▲▲▲▲▲▲▲▲▲▲▲      个人募捐者在募捐说明上必须披露哪些东西,据我的了解,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但从道理上讲,募捐者应该提供自己的收入情况及具有的资产。CY事件中,募捐者是谁?是陈母而不是CY,CY只是募捐的经办者,所以,募捐书上说明陈母的收入以及目前具有的资产,这两点,在CY的募捐帖子中都没有说明。      好了,按照这个标准,CY的确“隐瞒”了一些事实,如何看待这些“隐瞒”呢?第一,以CY的认识,她不知道哪些东西必须公布,故造成了事实上的“隐瞒”,这种隐瞒是无意识的;第二,CY知道必须公布这些情况,但她为了给人造成贫穷的印象,故意隐瞒了这些东西。窃以为,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但某些网友显然认为一定是第二种,我不知道这些网友是如何排除第一种可能性的。      QQ记录可以为这个为体提供一点佐证,9月14日晚上CY通过和医生交流确定要上网求助,9月15日中午写成帖子,CY的妈妈及幺叔没有参与该帖子的写作,这说明CY也没有找其人咨询过这个帖子的写作问题(如果要咨询,亲属是少不了的吧?),如果这个帖子完全由CY独子完成,我相信上面的第一种可能,即CY并不知道募捐时必须交待什么,天涯的所有看客都可以想一下,如果你换成当时的CY,你会想到该交待些什么吗?CY的见识,基本也就是天涯网友平均水平以下的水平。      结论:虽然CY造成事实上得“隐瞒”,但此隐瞒非“主观故意”,所以不够成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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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了,并且必将继续被驴踢!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2:55:09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了,并且必将继续被驴踢!    哈哈,继续顶
  陈易接受央视的采访的时候也和平常一样,穿着并没有隐瞒。  陈易家庭确实需要帮助。
  名人的贴  前几名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了,并且必将继续被驴踢!      需要帮助?这关键在需要的程度,是否到了不得不帮的地步  谁都需要帮助
  lz 脑袋不是被踢,而是被驴啃了一块儿,而且还将继续被驴啃下去
  CCTV:不是7000吗    8:2200    CY:我相信央视,不相信你们    8:...    cctv镜头一转    cy:别问了,再问我跳楼    众网友:行的正坐的直怕谁问啊...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2:55:09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了,并且必将继续被驴踢!  -----------------------------  兔子啊兔子,我去投诉你丫,敢骂杂谈id!
  同意二楼前半句。
  呵呵。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2:55:09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了,并且必将继续被驴踢!  ========================================================  樓主在自娛自樂啊?
  偶可不是驴    三分闪人。。。。。。。
  想要公布帐目真的很难!  背后无数利益苦苦纠缠.......
  作者:夜阑懒听雨 回复日期: 13:31:07 
    想要公布帐目真的很难!    背后无数利益苦苦纠缠.......  -------------  如果现在CY来公布帐目,比如说捐款总额15万,你信吗?
  不对,楼主在同另外一个楼主玩龟兔跑~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3:34:30 
    作者:夜阑懒听雨 回复日期: 13:31:07        想要公布帐目真的很难!      背后无数利益苦苦纠缠.......    -------------    如果现在CY来公布帐目,比如说捐款总额15万,你信吗?  ---------------------------------------------------------    早干嘛去了?   不作亏心事, 不怕鬼叫门!
  一个问题反复缠  缠来缠去真是烦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2:55:09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了,并且必将继续被驴踢!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3:40:06 
    一个问题反复缠    缠来缠去真是烦  ----------------------------------------  偏偏这问题是此事件的导火索, 你烦俺还不烦倪!
  上央视镜头那么神气十足,上八分dv的镜头却要跳楼.靠.这善变的女  人.
  楼主脑袋被驴踢了100遍,才会发这样的帖子。      
  楼主也可能是被猪亲了,才连续发这样的帖子
  我现在只是再疑问一个问题,“卖身救母”的“救母”——据说是第二次换肝,谁能拿出医学的正规权威的意见:陈母符合二次换肝的医疗标准?我的好朋友就是这方面的名医,曾留英留美并特别在美国匹斯堡换肝中心进修深造,也有多年操作经验。换肝特别是二次换肝,那是仅凭患者及家属的要求吗?你光有钱主治医生就同意手术?没看见“换头风波”的新闻?  “卖身”是不实,“救母——二次换肝”是不是胡扯?谁能给拿出权威定论来?  我还要质问:天涯社区及热心网友,你们早干什么了?比如天涯不断访问这个那个,遇上此事就不能先访问个医疗权威?  如果不好意思公开或者不愿卷入无谓争论,私下找个正规医院专业医生,或者查找一下有关权威参考资料,不就都明白了吗?  陈母是死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还是无良敛财?  陈母是死于某个方面的“借刀杀人”?  央视(法治频道)不是说了“人死大于天”吗?那就司法刑事介入调查!  一切难道不是为了“救母”吗?一切为了“救母”,“救母”高于一切!  把母亲救死了还在互相扯淡?天哪!呼唤正义和法律,使那些无视母亲神圣尊严和天赐权力的人受到惩罚——而不管他(她)是谁,让陈母在九泉安息!让伟大的母爱不被无耻利用和随意亵渎。  
  穷你n折腾。cn
  什么时候赤兔马被赤兔驴踢了脑袋?  看来还要继续踢?
  烦来烦去解决难  借来东西需要还
  作者:乐趣老人 回复日期: 13:45:35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1:51:11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过    ————————————————    乐趣老人要去投诉,赤兔自己骂自己也是不对的,应该封一个小时的ID。因为如果兔子被驴踢了脑袋一定有生命危险的。      哈哈哈~~笑S我了~~
  听说CY的性取向都被挖出来了,不服都不行啊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11:51:11 
    楼主无聊,有病,脑袋被驴踢过    ~~~~~~~~~~~~~~~~~~~~~~~    呵呵    原先&清高&&不屑&这破事的名角儿都出来压轴了~~    那就给叫个&好&吧!    :目
  事实是:以救母的名义募捐,母亲一救立马就死,有疑问的善款却剩下了。为什么?谁干的?
  个人募捐者在募捐说明上必须披露哪些东西,据我的了解,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但从道理上讲,募捐者应该提供自己的收入情况及具有的资产。  ===========================================================  楼主比较同情CY。但是你说的这个道理,我不觉得是道理。比如我们捐款给希望工程,谁给你解释收入、资产这些啊?  个人募捐者只要说清楚与募捐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就行了。
   结论:虽然CY造成事实上得“隐瞒”,但此隐瞒非“主观故意”,所以不够成欺诈。                           ▲▲▲▲  她说她11岁死了父亲,是妈妈独自一人养大她的,事实是她妈妈当是就改嫁了,谎言一。  她说她妈妈第一次换肝及现在,无数次相自杀,事实她妈妈还在经常上网,做移植城的斑主,全国游玩,也四处求医,在医院还在与陈易打闹嘻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妈妈数次自杀。谎言二。  她说她妈妈第一次换肝,花费不少,也没有接受社会捐献,也没有医辽报销,事实她妈妈第一次换肝花费20万,医合报销15万,单位及社会帮助4万,陈家自己花费不多。而且从其后来的高档消费及还能购买房子及供陈易读10万学费的情况来看,她所谓的被逼得要”卖身“完全是谎言,谎言三。  而且你所言,求助的是陈易的妈妈,所以只要公布她妈妈的收入财产状况就行了,完全是放屁。如果一个百万富翁的一岁大的儿子感冒了,是否也要”卖身救儿“。因为他儿子跟本没有收入,他儿子的财产状况几乎是0。你这道理不知你是如何想出来的?
  『天涯杂谈』不堪重负,殷切希望有关人员前来调查        分页链接:[1] [2] 回复此帖    作者:卖身救母 提交日期: 13:13:00
    ??这段时间以来,因为我的不堪重负,使得我没能及时上来解答广大网友的疑问,我非常地抱歉,感谢好心人给予我和妈妈的帮助,希望下面的答复能令大家满意    1.去年单位没有报销一分钱医药费,也不可能报销    2.去年术后电视台才来拍的专题片,片名&为了妈妈&,我们并未向社会募捐,也没收到捐款,欢迎调查!    3.妈妈的工资一个月只有900余元,并不是你们说的有高薪.    ------------------------------------------------------    南方都市报关于陈易事件的最新报道  “卖身救母”引发网络风暴      从一起网络求助事件引发的悲剧透视网络时代中国民间慈善捐助的困局           采写/摄影:本报记者 谭人玮  记者调查几大质疑      针对质疑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本报记者赴重庆和泸州进行了调查核实。      关于易良伟的身份和收入,陈易一开始没有提母亲是公务员,有医保。在公务员身份曝光后说母亲只有900元的基本工资。据泸州市检察院宣教处处长况兵介绍,易良伟是该院检察员,生病后办了离岗待退手续,但享受在岗待遇,基本工资(900元)加上奖金,每个月的实际收入在2000元以上。      关于去年第一次肝移植手术费用,陈易说“去年单位没有报销一分钱医药费,也不可能报销”。而据泸州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华学后来证实,当时泸州市检察院共收到捐款4万余元,连临时聘用的司机都捐了款。第一次肝移植手术共花医疗费用20余万元,医保、社保共报销了15万元左右,加上4万余元捐款,基本上解决了第一次手术费用。  
  作者:easetong 回复日期: 12:58:57 
    陈易接受央视的采访的时候也和平常一样,穿着并没有隐瞒。    陈易家庭确实需要帮助。  -----------------------    这年头,需要帮助的人还少吗
  她说她11岁死了父亲,是妈妈独自一人养大她的,事实是她妈妈当是就改嫁了,谎言一。  --------------  给我看证据        她说她妈妈第一次换肝及现在,无数次相自杀,事实她妈妈还在经常上网,做移植城的斑主,全国游玩,也四处求医,在医院还在与陈易打闹嘻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妈妈数次自杀。谎言二。  ------------------  完全没有逻辑的话,请你摈弃心中杂念再来思考问题!        她说她妈妈第一次换肝,花费不少,也没有接受社会捐献,也没有医辽报销,事实她妈妈第一次换肝花费20万,医合报销15万,单位及社会帮助4万,陈家自己花费不多。而且从其后来的高档消费及还能购买房子及供陈易读10万学费的情况来看,她所谓的被逼得要”卖身“完全是谎言,谎言三。  -------------------  你引述她的话在哪?              而且你所言,求助的是陈易的妈妈,所以只要公布她妈妈的收入财产状况就行了,完全是放屁。如果一个百万富翁的一岁大的儿子感冒了,是否也要”卖身救儿“。因为他儿子跟本没有收入,他儿子的财产状况几乎是0。你这道理不知你是如何想出来的?  ----------------------  你把我的话理解对了再来喷脏话  
  看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杨支柱先生对于陈易事件的法理分析,觉得很受启迪,同时也感受到杨先生的民法学功底之深。但是,关于陈易行为的定性问题,我觉得还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     我的求学方向是刑法学,有一定的思维定势,所以感觉自己在给其行为定性时可能犯先入为主的错误,因为我倾向于认定其行为涉嫌诈骗,构成诈骗罪。   但是从学术自由的角度,我愿意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准确给陈易的行为定性。     (一)陈易的行为是否违法?   我觉得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首要问题,如果其行为不违法或合法,犯罪就无从谈起。   首先我们应该界定什么是违法.对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即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一般违法,不包括犯罪。   从杨先生的观点来看,陈易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违法.也就是说陈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是你的结论。   但是,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如果你能证明陈易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一个结论就是其行为必然构成犯罪(稍后我将进行法律推理)。   我现在还难以苟同这一结论,就是陈易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我质疑的主要是你如何认定其中的违法客体和违法的客观方面,如果你不能准确认定,陈易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违法,而只能属于道德范畴。   1)违法客体.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关系。   认定一种行为违法,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客体.我从你的推理上看,看不出你认为其行为侵犯何种违法客体。当然我可以推断出你的看法,你明确指向该行为的标的,捐款.在法律上讲,应该属于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点我假定你认可。如果你有不同意见,我们必须重新进行法律推理。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被视为违法的作为和不作为,必须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必须表现为人的外部活动;二是它必须表现为对法律规定的违反,即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事实上现有的中国法律没有禁止个人向社会募捐,从这一点上讲,“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陈易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不违法。   另一方面,我们如何界定陈易的募捐行为呢?其募捐的直接目的是获得捐助,获得财产(金钱,货币当然属于财产的范畴),由此我们可以界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其通过网络向社会募捐只是其取得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手段。上面已经说明,这种方式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而其取得的具体方式是通过他人的自愿,形式上属于赠与/互易,即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与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在陈易“卖身救母”的行为中,陈易用以交换的是“卖身”,事实上人身不能成为交换的对象,具有非法性。但我们不能据此确定陈易的行为(卖身)违法。事实上至少从陈易的求助贴本身,只是以卖身的噱头吸引他人,其真正用以交换还是其对于母亲的孝心,用孝心换取他人的同情和支持,而自愿将金钱无偿赠与,作为对她的“义举”的赞许和褒奖,属于一种道德支持。道德是否可以用以交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有规定就会有相应的慈善法规或捐助法规),所以也不能认定违法,不然所有的募捐行为都会具有违法性,这显然不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   所以我们只能用赠与合同来认定,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受增与人的各项义务如诚实信用原则.如何认定陈易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持。这个时候杨先生事实上引用了《合同法》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提出陈易的行为违背了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民事欺诈。依该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和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杨先生认为陈易与捐助人的增与合同无效,陈易应该返还所有捐款。又认为因为每个捐助人的数额都不是很大,可能大部分捐助者会认为诉讼成本问题放弃诉讼。   对于违法构成的另外两个要素即违法主体和违法的主观方面没有多少悬念。陈易已经年满20岁,应该是完全责任能力人;不论是处于故意还是过失,陈易在其募捐行为中有过错,即虚构或夸大事实的行为,这一点几乎无可争辩。     (二)陈易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法(犯罪)?   推理至此,是不是杨先生的认定完全没有问题了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如果陈易的行为能够被定性为一般违法(民事违法),其推理的必然结果就不仅是一般违法的问题,而是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至于触犯何种罪名,依个人意见,以诈骗罪定性比较准确。   下面我来分析陈易行为是如何构成诈骗罪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征是:   第一,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利益。   第二,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一般可以概括为两个类型:一是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虚假情况;二是隐瞒事实真相,指鹿为马。“骗取”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上述欺骗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将公私财物“自愿地”交出。这种“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行为人制造的假象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骗”是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与其他财产犯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   第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无论所骗取的财物是归自己挥霍,还是转归第三者,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陈易是否构成诈骗罪?   第一, 其行为侵犯公私财物,不难认定。   第二, 其是否使用了欺骗方法,是何种欺骗方法?有没有实际骗取到了公私财物?   问题主要是前者。我认为使用了欺骗方法,其具体方式是虚构了其家庭因其母亲重病而穷困潦倒、生活难以为继、其母亲命在旦夕的假象;还隐瞒了其母亲单位已经为其报销了多达12W医疗费和其母亲单位为其募捐4W多元的重大事实,故意欺骗广大捐助者。有人说了,其母生病曾经做了肝移植手术确有其事本人当然认可;但是不是其家庭确实已经到了穷困潦倒、生活难以为继、其母危在旦夕,以至于到了陈易非得卖身筹款才能改变上述状况的极其严重的程度?事实并非如此,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水平、经济状况远远不是她在募捐信中描述的那么窘迫,其母亲的病情也不是非得进行二次移植手术才能换救生命的地步;更有网友质疑,如果确实严重到非得二次移植才能延续生命,其存活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当然还有网友从其母的精神状态推断其健康状况还不错,甚至看不出是曾经做过肝移植手术的病人的说法。至于其母后来为什么要匆忙进行第二次手术而在手术过程中死亡,需要做进一步的法医学调查和鉴定。但是,这与陈易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并无直接关系,与网友调查的关系更是无从谈起。当然这些最后取决于法庭的调查取证和质证。   上述虚构和夸大的事实正是陈易能在短时间内使众多网友被其所欺骗,从而非法骗取超过10万元的财物。     陈易是出于直接故意这不难证明,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已成事实。至于其非法所得是用于个人挥霍还是给其母亲养病或者是维持起家庭的高消费水平,还是转归第三者(包括转赠移植城或其他个人或机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最后一点,”数额较大”如何认定?数额大小是认定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指标。关于这一点杨先生的观点有点问题。我们应该以陈易整个诈骗行为的非法所得的财物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每个捐助者的个人捐助额一一计算。关于其具体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我们可以参照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2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将其行为定性为诈骗罪的重点不在于其是否采用了网络募捐这一方式,法律要追究的的是其犯罪故意,是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至于其采取何种方式,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此罪的关键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动机在所不问。如果陈易在此次募捐行为中完全没有过错,没有采用欺骗方法,其行为很难定义为非法。既然其欺骗行为非常明显,公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这个原则是民法中对公民行为要求的一般原则,还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都足以证明其行为非法。至于其是否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综合她的行为特征,唯一值得商榷的就是如何定义她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身具有非法性,这在法律支持上稍显单薄。其欺骗行为不难证明,其数额更是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所以从法理上来说,在这种前提下,只要证明其目的为非法占有,陈易的行为便足以构成犯罪。当然如果刑法直接规定了募捐诈骗罪,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直接适用募捐诈骗罪。因为这一立法缺失,以诈骗罪定性是有法律依据的。类似情形可参考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罪等。     当然这一事件对于促使立法机关抓紧社会募捐和捐助方面法规的立法工作是有推动意义的。但是立法工作落后于社会现象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只有全社会共同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希望。     (三)此罪与彼罪(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如果按照杨先生的观点,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把陈易与捐助者之间定义为合同关系(赠与合同),陈易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为其犯罪构成与诈骗罪类似,在此不赘述。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与诈骗罪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个人诈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法条竞合关系。我们是否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同时侵犯两个客体,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缺一不可。   而募捐和捐助行为并不是严格的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关系,把其列入合同法的范畴有些牵强,因为毕竟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募捐与捐赠行为为赠与关系必须订立合同。   因此,我认为本案实际上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综合起来,本人认为把陈易的行为定义为诈骗罪是比较准确的。当然这只是代表一种法理学上的观点,并不能具备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     (四)陈易的行为是否被定罪的道德和社会影响     如果陈易的行为不被定罪甚至连违法都不确定,无疑会助长社会上的一些歪风邪气,如不劳而获,诚信与道德的缺失,尤其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对于人们扶危济困的行为也是一种否定和打击。   但是,对于广大群众同情弱者关心年轻人成长的普遍心理,这又是一种挑战。毕竟陈易在失去父亲之后又失去了母亲,她此时的心里应该是百感交集,失去亲人的痛苦和对自己错误选择的痛悔,还有来自社会舆论的种种压力,随时可能让这个20来岁的女孩彻底从精神上崩溃!如果司法机关此时继续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是否会显得过于残忍?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从法律上来讲,陈易此时的状态和她的年龄并不能构成任何足以使她逃脱或者是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但是到底如何裁决?这是值得我们所有参与和关注此事的人们思索的。   
  给你点帮助,帮助你理解我说公布陈母情况的意思是“只需”还是“必须”,注意下帖时间        作者:赤兔非兔 回复日期: 0:42:05 
        个人募捐者在募捐说明上必须披露哪些东西,据我的了解,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但从道理上讲,募捐者应该提供自己的收入情况及具有的资产。CY事件中,募捐者是谁?是陈母而不是CY,CY只是募捐的经办者,所以,募捐书上说明陈母的收入以及目前具有的资产,这两点,在CY的募捐帖子中都没有说明。        按照杨先生的观点,募捐首先应该从亲属朋于中开始,于是,CY作为陈母的亲属也该公布自己的收入及资产情况,这一点我表示支持,而其他亲属及朋友的经济情况是否该公布,我认为不用,原因是亲戚只表明血缘上的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支持下的供养关系,所以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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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袋被驴踢了
  需要学习什么叫逻辑,你只是咬文嚼字在瞎扯    逻辑思维又称抽象思惟,是思维的一种高级形式。其特点是以抽象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作为思维的基本形式,以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作为思维的基本过程,从而揭露事物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性联系
  您直接说出我的错误之处就行了,逻辑书我这一大摞呢
  那好好读吧,一个字一个字的学读,你的文章中毫无逻辑可言  不要当装饰品
  你要再不说出我的错误,我就认为我没错误了:)    PS:前段时间一直都黑格尔《小逻辑》,说实在话,很多不懂的地方,届时向你请教,你别谦虚哈(我在这里请教过一次了)
  此事之所以有争议,是由于目前缺乏一个判断标准,也就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准确说是没有私人募捐方面的法律法规。  
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募捐方面的法律,对募捐人不但有严格的资格要求,而且要求募捐人充分公布有关影响他人捐款的信息,其原因  
1、由于通过募捐得到金钱是一种不劳而获,比较容易。所以,在募捐的条件上要求比较严,一“易”一“严”(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基于捐款人一般不会帮助缺乏诚信人的常识,所以,法律要求募捐人必须最大程度的保持诚信,对有关求助信息必须保证真实性,不得有虚构、夸大和隐瞒,否则,轻则,丧失募捐的权利,退回已募集到的款物;重则,构成诈骗罪,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西方国家法律对信息公布的范围有严格细致的界定,缺少任何一项内容(除非事实上没有)都有可能被认为有意隐瞒,构成犯罪。     
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也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具体民事行为当中,如当事人有义务告知对方有关信息而没有告知,除非当事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过失而不是有意,则构成欺诈。  
我国虽然没有私人募捐方面的具体法律,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如申请城市低保,就有必须如实说明自己的相关收入。  
这件事,或者可以这样说,如果有相关法律法规,则可以肯定的是,募捐人首先必须如实说明自己的经济情况并不得遗漏或隐瞒,否则,可能丧失权利、构成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罪。  
  静观破解迷雾之四  ——偶还是只看不说~
  偏偏漏过 农夫山泉有点甜 的帖子,奇怪,有偿性无视?分了2块还是2W?  一些个叫嚣的什么麦田,菜头,秋天里的**,怎么就没一个人能回答那张帖子里的东西呢
  顶一下    你是挺无聊地
  作者:无法 回复日期: 18:43:51 
    需要学习什么叫逻辑,你只是咬文嚼字在瞎扯        逻辑思维又称抽象思惟,是思维的一种高级形式。其特点是以抽象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作为思维的基本形式,以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作为思维的基本过程,从而揭露事物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性联系  ==========================================  “无法”老学究,掉书代谁不会?别在这里背书了。有本事直接指出楼猪的无逻辑处?    要不偶替你找本‘形式逻辑’贴上来?好好给他们上上课?
    好了,按照这个标准,CY的确“隐瞒”了一些事实,如何看待这些“隐瞒”呢?第一,以CY的认识,她不知道哪些东西必须公布,故造成了事实上的“隐瞒”,这种隐瞒是无意识的;第二,CY知道必须公布这些情况,但她为了给人造成贫穷的印象,故意隐瞒了这些东西。窃以为,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但某些网友显然认为一定是第二种,我不知道这些网友是如何排除第一种可能性的。          QQ记录可以为这个为体提供一点佐证,9月14日晚上CY通过和医生交流确定要上网求助,9月15日中午写成帖子,CY的妈妈及幺叔没有参与该帖子的写作,这说明CY也没有找其人咨询过这个帖子的写作问题(如果要咨询,亲属是少不了的吧?),如果这个帖子完全由CY独子完成,我相信上面的第一种可能,即CY并不知道募捐时必须交待什么,天涯的所有看客都可以想一下,如果你换成当时的CY,你会想到该交待些什么吗?CY的见识,基本也就是天涯网友平均水平以下的水平。          结论:虽然CY造成事实上得“隐瞒”,但此隐瞒非“主观故意”,所以不够成欺诈。        ~~~~~~~~~~~~~~~~~~~~~~~~~~~  你自己也提出有两种可能,而你仅凭你“相信”第就拍死第一种而做出结论,请问这种说理能令人信服?    陈易在发贴前应该考虑自己是不是已经尽力了。为什么要首先去向一些可能经济条件还不如自己的人去求助?
  错了,改一下    你自己也提出有两种可能,而你仅凭你“相信”第就拍死第二种而做出结论,请问这种说理能令人信服?        陈易在发贴前应该考虑自己是不是已经尽力了。为什么要首先去向一些可能经济条件还不如自己的人去求助?
    你自己也提出有两种可能,而你仅凭你“相信”第就拍死第一种而做出结论,请问这种说理能令人信服?  --------------  请仔细看主帖,            陈易在发贴前应该考虑自己是不是已经尽力了。为什么要首先去向一些可能经济条件还不如自己的人去求助?  -----------------  如果CY借钱手术,从而欠下大笔债务,你还会认为她是在向比她经济条件差的人救助吗?
  楼主是猪啊!
  恩,楼主是猪,猪兔
  呵呵,有些人不是不懂道理,而是不肯懂得道理,不敢不愿面对事实。某天晚上和一个人讨论这事,他把CY的头发眼镜之类问题已经定义为“巨额享受型消费”,呵呵,说服自己真的是件很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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