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权中,中标人或竞标人放弃中标宗地、竞标应当依法承担什么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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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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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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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了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您当前的位置:&&&&&正文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_论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竞投(买)规则等。    公告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    第八条&竞投(买)人应当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有关情况,遵守竞投(买)规则,依法参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    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土地招标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招标人对报名的竞投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投入缴纳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投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开标,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竞投入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出让;(四)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标人。中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未中标竞投人的保证金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七)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1&5%的定金:(八)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价格、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评标小组从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土地拍卖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二)拍卖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2、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地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3、拍卖宗地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宣布起叫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宗地未设定底价的,竞买人直接报价;4、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6、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五)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15%的定金;(六)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竞得人签名。    第十三条&土地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人)发布土地挂牌公告;(二)在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以及挂牌期限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三)挂牌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填写报价单;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竞买人报名截止期限为挂牌期限截止前1日。    (四)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此次挂牌出让成交;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期限截止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参照土地拍卖规则进行现场竞价,最后挂牌价格为现场竞价的首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五)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竞买人。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六)竞得人应当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5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l&5%的定金;(七)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竞投(买)人,或者所有竞投(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者达不到其他竞投(买)条件的,停止该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和发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新闻媒体公布,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土地有形市场按照规定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于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或者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本次土地交易费用。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按照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已交付的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该宗地依法收回,重新组织出让。    第二十二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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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2〕68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北海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浦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照执行。第三条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第四条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出让人,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拍卖或挂牌公告中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拍卖公告或挂牌公告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的数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让土地计划实施。年度出让土地计划由出让人根据北海市土地市场发展需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于每年初拟订,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出让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亦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实施完成。但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成立的中介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或汇票限时支付的承诺,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地段)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和底价。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为房地产、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等经营性质用途的土地;房地产项目包括: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商业项目用地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餐饮旅游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汽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质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合作经营的土地;(三)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四)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五)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第十五条出让人应当组织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的地块(地段)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确定标底或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等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出让人按照年度出让土地计划,拟订具体宗地的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方案内容应包括:出让宗地情况(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条件,标底或底价,出让方式,时间及其他相关条件。第十七条出让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整理,以使其达到出让条件。整理费用(包括成本费和业务费)列为出让成本费用在出让宗地价款中支付。第三章招标第十八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对土地受让人的条件或资格有特别限制的。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人不得少于三个投标人,少于三个被邀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方式。第二十一条招标程序包括:拟定招标方案,公告或邀请,资格审核,投标,开标,定标,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和标书、《中标确认书》、《出让合同》。.投标申请书、标书和《中标确认书》由招标人编制;《出让合同》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样式。第一节公告或邀请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时间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二)投标人范围、资格;(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标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四)投标地点、截止时间;(五)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给付方式、数额、帐号;(六)开标地点、时间;(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及要求;(八)评标方法;(九)招标人,代理单位名称;(十)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邀请投标书日期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投标书内容应包括本条第一款(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投标意向人应当在投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规定的投标申请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四)资信证明;(五)招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标书和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退回申请材料。招标人在投标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地段),并进行疑点解答。第二节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手指印。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第二十六条标书一经发出,招标人一般不得更改招标内容,确需更改的,必须在公告或邀请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公告更改内容或通知更改内容,并应当对更改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第三节开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或代理机构公开主持,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必要时邀请公证机关鉴证。第二十八条开标程序如下:(一)由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及标底;(二)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招标主持人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三)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四)开启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五)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由评标小组认定宣布无效。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二)标书或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三)标书或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重复投标的;(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第四节评标第三十条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第三十一条评标原则(一)在有效的投标价内,以出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或以综合评分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二)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第三十二条评标程序(一)评标小组对所有有效的投标书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评标小组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三)招标主持人对中标人当场宣布,并签订《中标确认书》;(四)中标人应在签订《中标确认书》的同时交足标价20%的履约保证金。(五)约定签订《出让合同》时间。第五节其他第三十三条对所有标书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时间。第三十四条标底在开标前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第三十五条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评标小组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原中标人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暂存招标人帐户。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时,原中标人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费;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时,招标人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上次招标费用后(不含利息)退回原中标人。第四章拍卖和挂牌出让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四)使用划拨性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破产、撤销、合并而致使原使用的土地改作他用的。(五)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第三十七条出让人在拍卖或挂牌前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市人民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拍卖或挂牌文件包括: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申请书和《成交确认书》。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四)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投标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五)竞买人索取竞买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工本费;(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七)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时限;(八)竞买保证金;(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由拍卖人、挂牌人编制。第一节拍卖第三十九条拍卖程序包括:拟定拍卖方案、发布拍卖公告、竞买申请、资格审查、竞买编号、现场勘察、举行拍卖会、落槌确定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日期至拍卖申请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拍卖公告需更改或撤回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十五内作出,并在原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更改拍卖公告,其竞买申请截止日应当顺延。第四十一条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向拍卖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竞买履约保证金;(一)竞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五)资信证明;(六)不低于公告数额的竞买履约保证金;(七)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八)拍卖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按公告要求可以邮寄的竞买人申请文件,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五日内向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竞买编号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申请人。竞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二)申请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解释。第四十四条拍卖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竞买申请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竞买人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拍卖举行前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发给与竞买申请登记一致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资格。在拍卖进行中,竞买人一经举牌视为应价,在新开价之前,不得撤回;其他竞买人应更高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第四十六条拍卖人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拍卖会由拍卖主持人主持。记录人员对拍卖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拍卖主持人必须具有土地拍卖师资格。第四十七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四十八条拍卖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第二节挂牌出让第四十九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申请书及交纳履约保证金;(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五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五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第五章责任第五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中标人或竞得人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让人。出让人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中标价或拍卖价的,原中标人或原竞得人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一)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竞得人在投标或竞买过程中恶意串通或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二)不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的;(三)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第五十三条对违约人已按《出让合同》交付部分或全部出让金,出让人除按第五十二条处理外,还应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但必须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赔偿之后。第五十四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出让人退还保证金,中标人或竞得人还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第五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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