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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名称:主任律师:蒲昌伟律所介绍: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一群志同道合的年轻人汇聚一起,创办了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海纳百川,成就其博。博闻强识,卓尔不凡。    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现已发展成为一家以金融、证券、房地产、项目投资、资...联系电话:( 8162349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砂东路汕融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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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万代诉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台东区驹形一丁目4番8号。授权代表上野和典,社长。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凤东路东侧外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士成,男,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天意新商城主楼4层1道57/59/61号商铺业主,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城县汪桥镇藩湾村西小洼。委托代理人蒋恺恺,女,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02法4班。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泓利公司)、黄士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式会社万代的委托代理人张辉、田甜,被告泓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森、刘洪峰,被告黄士成的委托代理人蒋恺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诉称:原告创作完成美术作品“BB308_SanGuoZhuan09_孔明リ・ガズィ(Kongming Re-GZ)外包装”和汇编作品“BB308_SanGuoZhuan09_孔明リ・ガズィ(Kongming Re-GZ)使用手册”(统称涉案作品),并在中国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日、日,原告分别在位于广州一德国际玩具文具精品广场3楼3029铺的宏利玩具商铺和北京的被告黄士成处购买了泓利公司生产制造的“三国 308 孔明 Kong Ming”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泓利公司生产、黄士成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没收两被告违法所得,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拼装玩具模型产品、外包装以及使用手册;没收并销毁被告泓利公司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包括但不限于模具、电子数据、包装、未包装被控侵权产品等;3、两被告在《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泓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万元,被告黄士成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5、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被告泓利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知晓所生产的产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2、我公司于2008年5月与韩国客户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韩国客户提供外包装及使用手册,我公司负责生产模块并收取材料费,产品可印制我公司名称,但不负责产品销售。3、我公司生产期间,原告尚未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故我公司无法得知也没有理由怀疑韩国客户使用了原告作品。4、我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已被澄海分局查扣且已被全部销毁,产品从未进入市场。5、韩国客户已收回委托加工的模板,目前无法取得联系。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黄士成辩称:涉案作品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大量销售,我不知晓原告享有著作权,且我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只是代销,不存在侵权故意。我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商业惯例获得被控侵权产品,应推定有合法来源,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08-F-01400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株式会社万代(日本)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于日创作完成,并于日在日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BB308_SanGuoZhuan09_孔明リ・ガズィ(Kongming Re-GZ)外包装》,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08-L-014037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株式会社万代(日本)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于日完成,并于日在日本首次发表的汇编作品《BB308_SanGuoZhuan09_孔明リ・ガズィ(Kongming Re-GZ)使用手册》,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日,广州鼎御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何进辉在广州一德国际玩具文具精品广场3楼3029铺宏利玩具店内购买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玩具34盒,并取得金额为924.60元的出货单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2008)粤穗广证内经字第85852号公证书。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樊俊伟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59号的北京天意新商城四楼玩具厅1道57/59/61号店铺内购买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玩具20盒,并取得金额为604元的购货单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995号公证书。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朱翠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电脑登录互联网,进入“”,打印了相关网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235号公证书。经公证下载的实时打印网页表明“”网站销售泓利TT的通天高达、通天三国传等系列产品。日,株式会社万代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据此出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泓利公司自2007年至2009年度全部财务凭证和财务账册。日,本院前往泓利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并要求泓利公司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述财务凭证及账册,但泓利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株式会社万代还向本院提交了《澄海泓利电子玩具有限公司内检查物品清单》、《澄海泓利电子玩具有限公司陇美工场检查物品清单》、(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24号公证书、(2008)深证字第101738号公证书、(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17947号公证书等,但上述证据均不涉及被控侵权产品。为证明其出品的拼装模型玩具产品的知名度,株式会社万代向本院提供了其产品知名度的市场调查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其产品受保护的相关记录,但未能提供原件。泓利公司、黄士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泓利公司确认“TT”系其商标,但称产品使用手册和包装盒均是韩国客户提供的,泓利公司仅生产拼装模块;不认可“”网站销售及涉案公证购买的产品系其制造。同时,为证明其制造的产品系受韩国客户委托加工,泓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谢惠明与朴夫签订的协议书、谢惠明证人证言、加工费及加工材料费的收款收据、泓利公司出具的成本加工费明细表。株式会社万代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协议书系泓利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谢惠明与朴夫的签字为复印笔迹;谢惠明与泓利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泓利公司的主张;收款收据及加工费明细表系泓利公司自行制作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黄士成未提供所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截至目前,本院受理的株式会社万代诉泓利公司、黄士成侵犯著作权案件共41件,株式会社万代共支付律师费元、公证服务费13 810元,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支付的信息咨询费16 400元,支付其他机构咨询费1700元,向亚西亚图文(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22 878元。将株式会社万代的涉案作品与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相比较,二者中的外包装图片即动漫人物形象完全相同,外包装中的文字位置基本相同,但外包装中的文字不同,前者为日文,后者为英文和中文,动漫人物均标注有“孔明”;二者中的使用手册均由拼装说明书及拼装模块组成,拼装说明书的图片及文字位置完全相同,但拼装说明书的文字不同,前者为日文,后者为中文和英文,拼装模块完全相同。另,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上均标注有 “TT”、“通天”商标,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还标注有泓利公司名称及其厂址。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获物品清单、相关公证书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相关发票、株式会社万代提供的市场调查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其产品受保护的相关记录等材料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和日本均是《》的成员国,根据《》第三条第1款(a)项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据此,我国有义务对日本国民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载明,涉案作品系株式会社万代于日创作完成,并于日在日本首次发表,泓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株式会社万代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时间,因此,株式会社万代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涉案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均晚于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日,泓利公司主张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期间株式会社万代尚未享有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均标注有泓利公司名称、厂址及商标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泓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系假冒其名义制造的,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为泓利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泓利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韩国客户委托加工,但其未能提供其与韩国客户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亦未能证明确有韩国客户存在,更不能证明其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著作权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泓利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现有证据表明泓利公司未经株式会社万代许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株式会社万代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黄士成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株式会社万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泓利公司与黄士成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泓利公司与黄士成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不同,故泓利公司与黄士成应当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黄士成而言,其应当就在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株式会社万代主张黄士成与泓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案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但是,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是人民法院对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主体采取的民事制裁方式,故株式会社万代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并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等主张,不属于泓利公司向株式会社万代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在审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当被侵权的权利人或者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侵权行为人的利润无法查明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或者被侵害的经营者遭受的实际情形酌情确定赔偿额。就本案而言,株式会社万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泓利公司未提供财务账册证明其获利情况,故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水平、涉案作品性质、泓利公司和黄士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和市场价格等具体情况,酌定泓利公司和黄士成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株式会社万代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支出亦应由泓利公司赔偿。株式会社万代主张的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均过高,本院将根据上述具体情形酌情予以判定。综上,本院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万代对美术作品《BB308_SanGuoZhuan09_孔明リ・ガズィ(Kong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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